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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清陳正偉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仕杰
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曾祥國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劉鴻彬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229、24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仕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各含門號○○○○○○○○○○號、門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各含門號○○○○○○○○○○號、門號○○○○○○○○○○號SIM 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祥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罪事實

一、劉鴻彬前於(一)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48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四)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五)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六)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刑為6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七)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一)至(六)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與上揭(七)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於100年9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 4月12日現正執行中。又曾祥國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6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9年2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提起上訴後,嗣部分撤回上訴,其餘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100 年3 月10日假釋出監,同時交付保護管束,至100 年6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陳仕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1年12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1月15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下午3時47分、5時43分、晚間6時3分、6時10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素媜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相約在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上之某便利商店前交易,嗣於同日晚間6 時10分許後之某時,於上開約定地點,陳仕杰以新臺幣(下同)53,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素媜,當場陳素媜並交付現金53,000元。

三、劉鴻彬、曾祥國均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及幫助施用,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因陳素媜於101 年12月12日下午5時33分、晚間6 時21分許,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曾祥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向曾祥國表示欲購買1錢(約3.6公克)之海洛因,曾祥國得知後乃聯繫劉鴻彬。曾祥國明知陳素媜欲向劉鴻彬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竟基於幫助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鴻彬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將陳素媜欲購買海洛因之訊息傳遞予劉鴻彬得知並聯絡交易地點。劉鴻彬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海洛因之犯意,透過曾祥國以上開行動電話與陳素媜約定在新北市五股區五股交流道下之全國加油站附近交易,嗣於同日晚間6 時49分許後之某時,劉鴻彬在上開約定地點,同時販賣並交付 1錢(約3.6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素媜,當場並取得販賣所得15,000元。

(二)緣陳素媜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遂於101 年12月20日下午 5時27分、晚間7時51分、8時48分、9時1分、9時54分、10時 21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曾祥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之表明有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需求,曾祥國明知陳素媜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竟基於幫助陳素媜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 10時26分許、11時2分、11時14分、11時24分、11時28分、11時32分許,以其所持用上開行動電話代為向劉鴻彬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旋安排陳素媜於同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林口區林口交流道附近碰面,劉鴻彬乃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33分許後之某時,在上開交易地點,由劉鴻彬販賣並交付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素媜,當場並取得販賣所得50,000元。

四、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本件被告曾祥國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證人劉鴻彬、陳素媜於警詢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查上開證言並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該證言對被告曾祥國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使用。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證人劉鴻彬、陳素媜在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而被告曾祥國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就證人劉鴻彬、陳素媜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參見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惟證人劉鴻彬、陳素媜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證人劉鴻彬、陳素媜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其等陳述時之心理狀況健全、並無受外力干擾,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對被告曾祥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證人劉鴻彬、陳素媜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證述,業由被告曾祥國之選任辯護人行使詰問權,本院亦於審理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劉鴻彬、陳素媜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已就證人劉鴻彬、陳素媜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是證人劉鴻彬、陳素媜之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被告曾祥國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復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 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號、94年度臺上字第 4665、1270號、93年度臺上字第6510號等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認定被告三人犯罪事實之相關監聽譯文,為偵查犯罪之公務員依據本院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而為實施而得,自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又卷附譯文之真實性,被告三人及其等辯護人俱不爭執(參見本院卷二第41頁、第80頁反面、第90頁),並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告以要旨,由其等表示意見並為辯論(參見本院卷四第19頁正反面、第87頁反面),依上說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祥國及其辯護人除就上開

一、二部分有所主張外,未再就下述所調查之其餘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陳仕杰、劉鴻彬及辯護人、檢察官亦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是本案經調查之該等證據資料,縱有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之4之規定者,因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陳仕杰部分被告陳仕杰對上開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素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17至21頁、第276頁);復有被告陳仕杰與陳素媜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16頁正反面),及本院通訊監察書1 份在卷可佐(參見通訊監察譯文卷宗第11頁)。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而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顯見被告陳仕杰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營利之意圖及事實,灼然甚明。足認被告陳仕杰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被告陳仕杰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劉鴻彬部分被告劉鴻彬對上開犯罪事實欄 三(一) 、(二)部分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素媜、曾祥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17至21頁、第161至164頁、第263至265頁、第276至278頁);復有被告劉鴻彬與陳素媜、曾祥國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70至76頁),及本院通訊監察書1份在卷可佐(參見通訊監察譯文卷宗第14頁)。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而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再參酌被告劉鴻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伊第一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陳素媜有從中賺取價差;第二次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有從中抽取部分供己施用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被告劉鴻彬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營利之意圖及事實,灼然甚明。足認被告劉鴻彬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被告劉鴻彬販賣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曾祥國部分

(一)犯罪事實欄三(一)部分訊據被告曾祥國固坦承有下述附表編號1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時間與共同被告劉鴻彬、證人陳素媜通話之事實,並依陳素媜之請託撥打電話給劉鴻彬將欲購買海洛因之訊息傳遞予劉鴻彬得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辯稱:伊僅介紹陳素媜予劉鴻彬,讓雙方自行交易云云。被告曾祥國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曾祥國因陳素媜對其甚為友好,故在陳素媜有毒品需求請求被告曾祥國幫忙時,幫忙聯絡劉鴻彬,其後由雙方自行交易,被告曾祥國與劉鴻彬並無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更無獲得任何利益,亦未幫忙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經查:

1.被告曾祥國與劉鴻彬、陳素媜於 101年12月12日,分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附表編號 1所示內容之通話乙情,為被告曾祥國所是認,並經證人劉鴻彬、陳素媜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參見 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276至278頁、第313至316頁 ),並有通訊察監譯文在卷可稽(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70至73頁),應甚明確,堪以認定。

2.證人陳素媜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101 年12月12日當日,被告曾祥國有介紹伊和劉鴻彬認識,事後伊和劉鴻彬在全國加油站附近有見面,並向劉鴻彬購買1 錢之海洛因,價錢好像是 13,000元或15,000元等語明確(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276至278頁、本院卷三第199至204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鴻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01年12月12日下午6時49分許通話後,在新北市五股區五股交流道下之全國加油站附近,有以15,000元之價格出售1錢約3.6公克之海洛因予陳素媜,本次交易係透過曾祥國介紹而完成交易之情(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313至316頁、本院卷三第213至217頁)大致相符,復參以卷附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70至73頁),及被告曾祥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陳:101 年12月12日,陳素媜確實有因伊的介紹而向劉鴻彬購買毒品,當日陳素媜與伊聯繫,要伊幫忙帶海洛因,後來伊撥打電話予劉鴻彬表示陳素媜欲購買海洛因,並告知陳素媜交易地點,後來由劉鴻彬與陳素媜雙方在五股交流道附近交易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足認本件係因證人陳素媜有購買海洛因之需求,透過被告曾祥國聯繫傳遞陳素媜欲購買海洛因之訊息予劉鴻彬得知,被告曾祥國並告知陳素媜擬交易地點等訊息,嗣於101年12月12日晚間6時49分許後之某時,陳素媜向劉鴻彬購買1 錢之海洛因,由劉鴻彬在新北市五股區五股交流道下之全國加油站附近,交付毒品並收取對價而完成交易。

3.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共同被告劉鴻彬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販賣毒品海洛因予陳素媜可賺取價差作為販賣毒品之報酬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劉鴻彬主觀上顯然有藉此營利之意圖及販賣之故意,是劉鴻彬所為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灼然甚明。

4.另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前述毒品交易,既由被告曾祥國先將證人陳素媜欲購買海洛因之訊息傳遞予劉鴻彬得知,再告知陳素媜擬交易地點之訊息,且觀諸卷附證人劉鴻彬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曾祥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12月12日晚間6時44分19秒許有下列通話:「A(曾祥國):喂。」、「B(劉鴻彬):姐仔還沒到?」、「A :還沒到,哪有可能?在加油站那邊 ㄟ,全國阿」、「B:對阿,我在全國對阿,我有載你來一起這邊有沒有?」、「A :對阿,他就住在明志路那邊」、「B:我聽不懂你說甚麼?」、「A :他就住在明志路加油站後面那邊,應該是要到了 我再打給他看看」、「B:好啊」,顯見在證人劉鴻彬抵達全國加油站後未見陳素媜前來,被告曾祥國又應證人劉鴻彬之託,欲撥打予陳素媜指明證人劉鴻彬已在該處等候,促使陳素媜與劉鴻彬間得完成毒品交易,被告曾祥國所為均未參與實施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倘基於幫助之意思,應成立幫助犯甚明。惟被告曾祥國居間聯繫,究屬幫助證人陳素媜取得毒品供己施用?抑或幫助劉鴻彬販賣毒品?殊值深究。被告曾祥國之選任辯護人固主張本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祥國從劉鴻彬處取得任何報酬,被告曾祥國主觀上僅基於幫助陳素媜取得毒品之意思,自不能論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或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幫助犯云云為被告辯護。然查,被告曾祥國於警詢時供稱:伊有介紹阿東即劉鴻彬去賣(筆錄誤載為買)毒品海洛因給姐阿即陳素媜,當日他們有交易成功,伊事後有撥打電話與劉鴻彬確認,交易地點在五股交流道下之全國加油站,購買1錢即3.6公克之海洛因,價錢15,000元等語(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161至162頁),又證人陳素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01年 12月12日,伊撥打電話予曾祥國請其幫忙調海洛因,後來是曾祥國之朋友綽號阿東即劉鴻彬在五股交流道全國加油站交付毒品予伊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09頁反面 )、證人劉鴻彬於偵訊時證稱:陳素媜跟曾祥國表示要拿海洛因,曾祥國打電話向伊表示陳素媜需要海洛因,問伊多少,伊原本稱1錢13,000元,但曾祥國表示有欠陳素媜3,500元,要伊先幫忙還,抵掉 3,500元,後來伊表示不用那麼麻煩,就直接開15,000元好了,交易地點在五股交流道附近的全國加油站,伊交付1 錢之海洛因予陳素媜,並收取現金15,000元,本次交易係透過曾祥國介紹聯繫,伊並未與陳素媜有直接對話等語(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31至31頁),堪認被告曾祥國明知共同被告劉鴻彬係意圖營利而販賣海洛因,而被告曾祥國於證人陳素詢問有無購買海洛因管道時,遂代為聯繫劉鴻彬,並介紹兩人碰面交易後,由劉鴻彬出售海洛因予陳素媜,顯見被告曾祥國之行為,實兼具有幫助買方即陳素媜及幫助賣方即劉鴻彬之販毒者之兩面性,已非單純為便利、助益陳素媜施用之幫助施用行為,應係提供助力,促使劉鴻彬與證人陳素媜完成海洛因毒品買賣交易,況政府邇來對於販賣毒品者查緝甚嚴,繩以罪責重刑,被告曾祥國之目的苟意在於幫助證人陳素媜施用第一級毒品,大可將證人陳素媜、劉鴻彬彼此之聯絡方式、行蹤或所在位置告知對方,由其等自行見面談妥細節,何須甘冒風險親自聯繫,且事後復於當日晚間7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劉鴻彬確認有無交易成功,又劉鴻彬透過被告曾祥國受陳素媜之託,居中聯繫,亦能避免因毒品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之人所潛在被查獲之風險,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真正有購買毒品需求之人,而完成毒品交易,藉以從中牟利,是以被告曾祥國之居間聯繫行為,主觀上當有幫助劉鴻彬販賣毒品,確保交易安全之用意,且其所為客觀上亦已助長販毒者將毒品向不特定之人散布,對被告曾祥國之居中聯繫行為,如以旨在阻斷個別施用毒品行為之施用毒品罪處斷,而僅論以該罪之幫助犯,顯然不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具有助益毒品散布之惡性。況再觀諸卷附證人劉鴻彬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曾祥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12月12日晚間6時26分2 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曾祥國詢問劉鴻彬「他說要多少錢啦?」,劉鴻彬隨即回答「現在1台300阿」,曾祥國回答「沒關係,打14的也沒關係啦」,旋曾祥國又稱「因為我昨天有向他借1 個3500的,你先讓我扣起來,我晚一點再拿給你」,劉鴻彬亦稱「那這樣的話,我就要跟他漲價,那就變成1500底的」,曾祥國亦稱「你跟他漲阿,沒關係啊」,劉鴻彬回答「對阿,那就打15的啊」等語,亦與證人劉鴻彬於偵訊時證稱:1台300本來是說伊要賣陳素媜至少1錢13,000元,打 14沒有關係係指14,000元,後來因曾祥國表示欠陳素媜3,500 元,要伊先幫他還,伊則表示那開15,000元好了等語相符(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314至315 頁),從上述被告曾祥國與劉鴻彬之對話內容聊及販售海洛因之價格及欲抬高售價,顯見被告曾祥國與劉鴻彬之關係匪淺,而被告曾祥國亦明知劉鴻彬有營利意圖。從而,被告曾祥國就證人陳素媜與劉鴻彬間之毒品交易,其居間傳遞交易訊息及交易地點,係基於幫助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陳素媜之犯意,足堪認定。被告曾祥國否認犯罪,辯稱並無幫助販賣,辯稱人亦指本件僅構成幫助施用行為云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足採。

5.至證人劉鴻彬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伊有將所賺取的利潤3,500 元交予曾祥國云云,然此為被告曾祥國所否認,再參以證人劉鴻彬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事後伊有將所賺取之3,500元交予曾祥國等語(參見 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20頁、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313至31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沒有,(嗣改稱)忘了等語(參見本院卷三第217 頁),先後所述已有不一,顯不足採。再觀諸卷附證人劉鴻彬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曾祥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 101年12月12日晚間7時5分18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曾祥國詢問劉鴻彬「有遇到人了嗎?」,劉鴻彬隨即回答「有阿」,劉鴻彬又稱「我跟你說啦,那3500不用還了,那當成是你的啦」,曾祥國回答「不用啦」,劉鴻彬亦稱「沒關係啦,我也是跟他收1萬4,就當成1萬5下去算啦」,曾祥國亦回答「好,謝謝」等語,足認證人劉鴻彬係交易完成後始向被告曾祥國表示價差利潤3,500 元當成曾祥國之仲介報酬,難認曾祥國自始具有營利意圖而居中媒介。至於公訴人認為被告此部分犯行係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共同正犯,然被告曾祥國既未經手毒品與價款之收受交付,僅代為聯繫及介紹陳素媜與劉鴻彬購買毒品,並未參與交易細節,亦即被告曾祥國所參與並非販賣毒品罪之收受價金及交付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曾祥國之目的僅係居間聯繫證人陳素媜與劉鴻彬交易毒品海洛因,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祥國主觀上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劉鴻彬共同賣出海洛因給證人陳素媜,復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曾祥國具有營利意圖而與劉鴻彬間存有共同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應認被告曾祥國所為居間聯繫之行為,係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

6.綜上所述,被告曾祥國否認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曾祥國幫助販賣海洛因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三(二)部分

1.被告曾祥國幫助陳素媜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曾祥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依證人陳素媜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可確知係透過被告曾祥國居中聯繫而取得毒品施用之事,並有卷附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74至76頁),而被告陳素媜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性,亦有陳素媜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15號刑事判決書附於本院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一第83至107 頁、本院卷三第128 至143 頁),而足以佐證被告曾祥國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幫助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2.公訴意旨就此部分雖認被告曾祥國係與共同被告劉鴻彬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素媜,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然查:

(1)證人陳素媜於警詢時雖證稱:如附表編號2 所示證人陳素媜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曾祥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12月20日下午5時27分至晚間11時33分許間之對話內容,係伊向曾祥國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間在101 年12月23日晚間11時33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林口交流道附近,伊向曾祥國及劉鴻彬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次有交易成功,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1兩(35公克),價格為 5萬餘元等語(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18頁),然其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改稱:伊係主動撥打電話予曾祥國,拜託曾祥國找人調甲基安非他命,後來曾祥國介紹劉鴻彬給伊調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參見本院卷三第202至204頁),前後所述顯有出入。而證人陳素媜於本院審理時猶證稱曾向同案被告劉鴻彬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核與其在警詢時所證大致相同,可見證人陳素媜在本院審理中無刻意曲詞偏袒同案被告曾祥國之情形,所述仍有一定之可信度,是就被告曾祥國此部分而言,即難認證人陳素媜所述前後不一之情形下,必有為迴護被告曾祥國而刻意改口情事,從而在證人陳素媜所述前後不一之情形下,其在警詢時所述情形,是否屬實而足堪採信,即有可疑。

(2)又證人陳素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2月20日當日,伊電聯曾祥國,請曾祥國幫其調甲基安非他命,並將甲基安非他命分成兩包以便攜帶,後來曾祥國與劉鴻彬各開一台車過來,在林口交流道附近,曾祥國下車坐至劉鴻彬的車上,伊下車走至副駕駛座的旁邊,副駕駛座的人打開車窗拿毒品予伊,伊交現金予他們,但伊不知道是誰等語(參見本院卷三第202至204頁),依證人陳素媜前揭證詞,其係陳述自己以電話聯繫被告曾祥國需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且知悉被告曾祥國可介紹管道,復依被告曾祥國之指示前往約定地點,而取得價值 5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雖依證人陳素媜證詞無法確認當時與其直接交易者係被告曾祥國或藥頭劉鴻彬,而無從認定證人陳素媜係直接與被告曾祥國進行毒品交易,然參以被告曾祥國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之毒品來源亦來自被告劉鴻彬,101年 12月20日當日,陳素媜撥打電話表示請伊幫忙調毒品,伊始撥打電話與劉鴻彬接洽聯繫,後來伊與陳素媜、劉鴻彬三人有在林口交流道附近碰面,但伊僅介紹陳素媜與劉鴻彬認識,係由陳素媜與劉鴻彬自行交易等語(參見本院卷四第85至87頁),再參諸卷附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24416 號卷一第74至76頁),顯見被告曾祥國於前揭時間,接獲陳素媜之需毒詢問電話後,即與藥頭劉鴻彬聯絡接洽,並與陳素媜相約前往約定地點,由陳素媜自行與該劉鴻彬交易毒品及交付價金,則本案被告曾祥國所為僅係單純為陳素媜聯絡藥頭劉鴻彬,並未實際參與交付毒品、收取價金等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當日晚間10時21分之通話中,被告曾祥國有向陳素媜要求給付3,000 元之車錢為對價,而依據現有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曾祥國有自該劉鴻彬之藥頭處獲得任何利益或對價,衡情以觀,被告曾祥國應係基於幫助陳素媜施用毒品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顯與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之要件不相符合。至證人劉鴻彬雖曾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2月20日,伊係拿甲基安非他命予曾祥國,並直接與曾祥國交易,伊猜測曾祥國交毒品予陳素媜應該有賺取差價或傭金等語(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19229 號卷二第314 至316 頁、本院卷三第216 頁),然證人劉鴻彬所證稱曾祥國該次交易應有賺取差價或傭金,此應為證人劉鴻彬個人臆測之語,尚不足採信,再參以證人劉鴻彬於警詢時證稱:該次交易係曾祥國向伊購買1 錢(約3.6 公克)之海洛因云云,復於偵訊時證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曾祥國與陳素媜之對話,在林口交流道,曾祥國介紹陳素媜給伊,但伊並未與陳素媜交易,伊係將安非他命交予曾祥國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2月20日晚間伊有以50,000元之價格出售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但當日與其直接接洽者係曾祥國云云,前後所述已有矛盾不一,則證人劉鴻彬上開所述是否可採,尚值存疑。

(3)按受施用毒品者之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取價款,乃為幫助施用,若受販售毒品者之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取價款,則係共同販賣,兩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取價款之行為外觀,但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存有犯意聯絡而異行為責任,前者係受施用者委託,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與施用毒品者間存有犯意聯絡,後者乃與販售者間存有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便利、助益委託人施用者,為幫助施用;苟以便利、助益委託人販賣者,則為幫助販賣,其行為人於購入毒品之始,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並非購入後始另行起意,交付而移轉毒品之所有權予委託人。此與轉讓毒品,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購買後,始起意將其所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曾祥國就101 年12月20日共同被告劉鴻彬與證人陳素媜當日有無交易成功乙事,先於警詢時供稱: 101年12月20日伊有介紹陳素媜跟劉鴻彬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當日有交易成功等語,復於偵查時供稱:當日劉鴻彬與陳素媜有無交易伊不清楚,後來他們雙方約在林口交流道附近云云,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日陳素媜與劉鴻彬見面後,陳素媜並沒有拿到甲基安非他命,因劉鴻彬根本沒有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復於本院審理再供稱:當日伊、陳素媜與劉鴻彬碰面後,由陳素媜與劉鴻彬雙方自行交易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先後所述有所不合。然而,被告曾祥國堅稱其係受證人陳素媜之委託,向他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證人陳素媜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其係委託被告曾祥國幫忙聯絡劉鴻彬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表示願代為出資計程車費(參見本院卷三第204 頁)。被告曾祥國雖自白交易當日確實有在交易現場,尚難排除被告曾祥國係基於便利、助益證人陳素媜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受證人陳素媜委託聯繫接洽,並與陳素媜相約前往約定地點,由陳素媜自行與劉鴻彬交易毒品及交付價金之可能性,本諸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曾祥國所為僅係幫助證人陳素媜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非與劉鴻彬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素媜。

(4)綜上所述,此部分僅憑證人陳素媜於警詢中片面與其嗣後審判中不符之證述,以及證人劉鴻彬前後所述不一之證詞,暨無法佐證證人陳素媜向被告曾祥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訊監察譯文,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之情形下,尚不足認被告曾祥國此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指與同案被告劉鴻彬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素媜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曾祥國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按刑法或特別刑法定有牙保之行為概念,係指仲介、媒合、撮成雙方交易之中間人行為(如刑法第349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等)。然非所有具交易性質之犯罪,均設有牙保處罰之規定,如無法證明中間人兼有幫助賣方或共同販賣之意思或行為分擔,則本於罪刑法定、刑法謙抑及罪疑唯輕原則,固應認其純係幫助買方,就買方買受後之持有或目的(例如施用毒品)犯罪行為,論以幫助犯。倘買受後之行為,法無處罰明文者(例如買受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其從屬性原則,該中間人即無刑責可言。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設有牙保處罰之規定,但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藥事法第83條第2 項定有牙保禁藥罪。如受施用毒品者之單方委託,代向真實存在之販毒者交付價款購取毒品,主觀上單純助益、便利施毒者取毒施用,而無營利意圖,客觀上僅前往付款取毒,並無牙保雙方之情形,始得論以施用毒品罪之幫助犯。惟販毒者獲取暴利,荼害施毒者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邇來查緝甚嚴,繩以罪責重刑,是如無利可圖,縱屬至愚,當無甘願居間牙保,而冒被取締究辦判處重刑之危險。且若非與交易雙方均有一定信任關係,經雙方證明確屬居間牙保,已屬罕見。從而,意在隱匿實際販毒者免遭查緝而「居間聯繫」,衡情自有從中獲利,是此,即難謂無營利之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應成立販賣毒品罪之共同正犯。何況,「居間聯繫」者在實際販賣者未經查獲之情形下,不能排除其本即為販毒者,或與販毒者有共犯關係,否則,殊難想像其存在。是以,「居間聯繫」者,除能證明純係幫助施用毒品或牙保禁藥外,因實際販毒者未經查獲,若無法證明伊有何獲利,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伊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較符事理。(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99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陳仕杰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劉鴻彬就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曾祥國就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本件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證人陳素媜101年 12月20日當日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確已達20公克以上,則被告曾祥國該次幫助陳素媜購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應構成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曾祥國就犯罪事實欄三(二)所示部分,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而就犯罪事實欄三(二)部分,因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陳仕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之高度行為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鴻彬、曾祥國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另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如屬於接續執行經假釋者,應以假釋之日期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不發生一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問題。倘假釋時,其中一罪或數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又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成立累犯。至於執行機關將已執行期滿之罪之刑期與尚在執行之其餘之罪之刑期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係在分別執行(即接續執行)之情形下,為受刑人之利益,亦合併計算其假釋期間。惟假釋制度與累犯規定之功能、立法目的均有異,應分別觀察,自不能因假釋之計算方法,即遽而推論業已執行期滿之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上開情形,要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因僅有一個執行刑,而無從分割,必待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為執行完畢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第 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劉鴻彬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 至(六) 所示案件宣告之罪刑,由本院以 98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雖與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七) 所示案件宣告之罪刑接續執行,二者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然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 至(六) 所示案件合併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之部分,已於被告劉鴻彬假釋出監前之100年4月10日執行完畢,則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意旨,被告劉鴻彬於上開事實欄一、(一) 至(六) 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不得加重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餘法定刑部分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又被告曾祥國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祥國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其所犯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 65條第1項不得加重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餘法定刑部分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四)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上開規定除限以所犯為該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外,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其適用。又該條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經查,被告劉鴻彬於警詢及偵查時自白其有販賣毒品予陳素媜之事實(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4416號卷一第 19至26頁、102年度偵字第19229號卷二第313至316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其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爰就被告劉鴻彬所犯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示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於被告陳仕杰所犯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雖已自白犯罪,惟其於偵查中一再否認犯罪,經詳閱全卷偵查筆錄,被告案發時自警詢迄檢察官偵查中業經列為犯罪被告身分,追查犯罪證據,惟被告陳仕杰於偵查中均一再飾詞否認犯罪,並未於偵查中及時對犯罪自白,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自不得援引上揭規定為減刑之依據,併此敘明。

(五)幫助犯:被告曾祥國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部分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參與販賣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復按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宗運輸者,亦有中、小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劉鴻彬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其行為雖實屬不該,然被告劉鴻彬經認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僅1人、次數1次,且該次交易販賣毒品獲利非鉅,所為係小額交易且對象固定,被告陳劉鴻彬應僅係毒品交易之下游,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多所差異,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非屬重大,因認被告劉鴻彬就如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示販賣之犯罪情節非重,縱對其就科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被告劉鴻彬如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之刑度。又本件被告曾祥國就犯罪事實欄三(一)部分犯行,僅係幫助劉鴻彬販賣毒品予陳素媜,且幫助販賣之毒品數量非鉅,所犯情節亦與一般專門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有重大差異,復無任何利得,與一般販毒集團獲得厚利之情形相較,其所生危害尚非過鉅,其狀亦屬可資憫恕,本院經斟酌上情,認對被告曾祥國適用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縱依法定刑量處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最低刑度,尚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陳仕杰、劉鴻彬正值壯盛之年,不思努力進取,均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為圖一己之私利,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而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敗壞社會治安且危害國民健康甚鉅,行為實屬不當,惟其所販賣之數量非鉅,獲利亦薄;另曾祥國幫助劉鴻彬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陳素媜及幫忙陳素媜購入毒品及施用毒品,此足以助長毒品流通及吸毒風氣,並嚴重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販售或幫助販售毒品次數及數量、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暨被告陳仕杰、劉鴻彬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就被告劉鴻彬、曾祥國部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五、沒收:

(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 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 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是犯上開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該規定沒收,並不以專供犯罪之用為限,亦不以沒收物業經扣案或尚未滅失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93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第1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詳言之,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二)查被告陳仕杰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取得之價金5萬3,000元,暨被告劉鴻彬就如犯罪事實欄三(一)、( 二)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取得之現金合計6 萬5,000 元,雖俱未扣案,仍均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在其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被告2 人之財產抵償之。至被告劉鴻彬所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參見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被告劉鴻彬之供述),係被告劉鴻彬供犯如犯罪事實欄三( 一) 、( 二) 所示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劉鴻彬所宣告罪項下均宣告沒收;就上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又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枚)係被告陳仕杰所使用,業據被告陳仕杰於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二第89頁反面),而該具行動電話係供被告陳仕杰與陳素媜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用之工具乙情,如前所述,足認係被告陳仕杰所有,並供被告陳仕杰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雖供曾祥國本件犯幫助販賣毒品罪或幫助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曾祥國所有,業據被告曾祥國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參見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本院卷四第88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 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周懿君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日  期 │ 通聯時間 │對象A│出入│對象B│通聯內容                    │卷證頁次│
├──┼────┼────┼─────┼───┼──┼───┼──────────────┼────┤
│1   │起訴書犯│101 年12│下午4 時38│曾祥國│→  │劉鴻彬│B:喂                      │102 年度│
│    │罪事實八│12日    │分46秒    │(0989-│    │(0975-│A:拍謝,我現在在林口高速公│偵字第24│
│    │(即起訴│        │          │524953│    │074545│    路了,我要從哪邊下去?重│416 號卷│
│    │書附表三│        │          │,下同│    │,下同│    慶北路嗎?              │一第71至│
│    │編號1 )│        │          │)     │    │)     │B:對                      │73頁    │
│    │        │        │          │      │    │      │A:在麥當勞那邊嗎?        │        │
│    │        │        │          │      │    │      │B:對,都可以              │        │
│    │        │        │          │      │    │      │A:我現在從林口高速公路過去│        │
│    │        │        │          │      │    │      │    了,你稍微看一下時間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下午4 時53│曾祥國│→  │劉鴻彬│A:我在你後面              │        │
│    │        │        │分11秒    │      │    │      │B:阿                      │        │
│    │        │        │          │      │    │      │A:我轉過去                │        │
│    │        │        ├─────┼───┼──┼───┼──────────────┤        │
│    │        │        │下午4 時54│曾祥國│→  │劉鴻彬│A:我看錯了                │        │
│    │        │        │分16秒    │      │    │      │B:我就還沒到,你就說看到我│        │
│    │        │        │          │      │    │      │    了                      │        │
│    │        │        │          │      │    │      │A:看錯了                  │        │
│    │        │        │          │      │    │      │B:我馬上到了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下午5 時3 │曾祥國│→  │劉鴻彬│B:喂,我下來了            │        │
│    │        │        │分53秒    │      │    │      │A:我在麥當勞這邊,我剛剛迴│        │
│    │        │        │          │      │    │      │    轉回來已經過麥當勞了,我│        │
│    │        │        │          │      │    │      │    在紅綠燈下              │        │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    │      │A:我有事情要跟你講一下而已│        │
│    │        │        │          │      │    │      │B:好                      │        │
│    │        │        ├─────┼───┼──┼───┼──────────────┤        │
│    │        │        │下午5 時33│曾祥國│→  │陳素媜│A:你在哪?                │        │
│    │        │        │分45秒    │      │    │(0973-│B:我在泰山                │        │
│    │        │        │          │      │    │671373│A:你是頭很大嗎?          │        │
│    │        │        │          │      │    │,下同│B:怎樣?                  │        │
│    │        │        │          │      │    │)     │A:你那種是要笑死人嗎?    │        │
│    │        │        │          │      │    │      │B:甚麼笑死人?            │        │
│    │        │        │          │      │    │      │A:你自己都沒用看看嗎?    │        │
│    │        │        │          │      │    │      │B:有阿                    │        │
│    │        │        │          │      │    │      │A:有,那種可以?          │        │
│    │        │        │          │      │    │      │B:很壞嗎?                │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      │B:那你拿回來啊            │        │
│    │        │        │          │      │    │      │A:好啊,我拿去給你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甚麼?                  │        │
│    │        │        ├─────┼───┼──┼───┼──────────────┤        │
│    │        │        │下午5 時37│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49秒    │      │    │      │A:在哪撞到啦              │        │
│    │        │        │          │      │    │      │B:我處理好了啦,要到了    │        │
│    │        │        │          │      │    │      │A:我在麥當勞再過來一點的紅│        │
│    │        │        │          │      │    │      │    綠燈下啦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晚間6 時21│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8 秒    │      │    │      │A:我叫阿東過去了啦?      │        │
│    │        │        │          │      │    │      │B:阿東是誰?              │        │
│    │        │        │          │      │    │      │A:我那個朋友阿            │        │
│    │        │        │          │      │    │      │B:喔,那我要拿多少錢給他?│        │
│    │        │        │          │      │    │      │A:我哪知道你要多少?      │        │
│    │        │        │          │      │    │      │B:我要1個阿,1錢阿        │        │
│    │        │        │          │      │    │      │A:1 錢喔,那我打電話跟他說│        │
│    │        │        │          │      │    │      │    阿,他人已經上高速公路了│        │
│    │        │        │          │      │    │      │    啦                      │        │
│    │        │        │          │      │    │      │B:你昨天那個呢?你要叫他直│        │
│    │        │        │          │      │    │      │    接給我嗎?              │        │
│    │        │        │          │      │    │      │A:我跟他說,你那些我這邊有│        │
│    │        │        │          │      │    │      │    啦,我不是跟你說要還你  │        │
│    │        │        │          │      │    │      │B:恩,那我要拿多少錢給他啦│        │
│    │        │        │          │      │    │      │    ?                      │        │
│    │        │        │          │      │    │      │A:你問他多少啦?我打電話跟│        │
│    │        │        │          │      │    │      │    他說                    │        │
│    │        │        │          │      │    │      │B:我帶不夠阿              │        │
│    │        │        │          │      │    │      │A:你不要在那邊說帶不夠啦  │        │
│    │        │        │          │      │    │      │B:真的啦                  │        │
│    │        │        │          │      │    │      │A:我現在馬上過去,我打電話│        │
│    │        │        │          │      │    │      │    跟他說                  │        │
│    │        │        ├─────┼───┼──┼───┼──────────────┤        │
│    │        │        │晚間6 時22│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35秒    │      │    │      │A:我跟你說喔,他說帶1 個人│        │
│    │        │        │          │      │    │      │    過去啦                  │        │
│    │        │        │          │      │    │      │B:帶1個人嗎?             │        │
│    │        │        │          │      │    │      │A:對啦,你知道嗎?        │        │
│    │        │        │          │      │    │      │B:我聽得懂                │        │
│    │        │        │          │      │    │      │A:我跟你說喔,我昨天有先跟│        │
│    │        │        │          │      │    │      │    他借,我剛剛忘記叫你拿過│        │
│    │        │        │          │      │    │      │    去還他,那個不行啊,你知│        │
│    │        │        │          │      │    │      │    道嗎?                  │        │
│    │        │        │          │      │    │      │B:你說甚麼東西?          │        │
│    │        │        │          │      │    │      │A:昨天啦,昨晚啦,算今天早│        │
│    │        │        │          │      │    │      │    上啦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有趣先跟他那個,你知道嗎│        │
│    │        │        │          │      │    │      │    ?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他有叫他那個開計程車的朋│        │
│    │        │        │          │      │    │      │    友拿一些,幹,那就不行啊│        │
│    │        │        │          │      │    │      │    ,我剛剛忘記寄你拿去還他│        │
│    │        │        │          │      │    │      │    ,那沒關係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他說他身上不知有多少錢啦│        │
│    │        │        │          │      │    │      │B:恩                      │        │
│    │        │        │          │      │    │      │A:他怕會不夠,我就說那沒關│        │
│    │        │        │          │      │    │      │    係,我不知道你帶幾個人要│        │
│    │        │        │          │      │    │      │    去賭阿,我這樣問他他說1 │        │
│    │        │        │          │      │    │      │    個人阿,我說1 個人喔,那│        │
│    │        │        │          │      │    │      │    我問他一下,你看你不夠多│        │
│    │        │        │          │      │    │      │    少,我這樣跟他說        │        │
│    │        │        │          │      │    │      │B:你跟他說一下我現在要下交│        │
│    │        │        │          │      │    │      │    流道了                  │        │
│    │        │        │          │      │    │      │A:好,我跟他說            │        │
│    │        │        │          │      │    │      │B:恩                      │        │
│    │        │        ├─────┼───┼──┼───┼──────────────┤        │
│    │        │        │晚間6 時24│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26秒    │      │    │      │A:他要下交流道了啦        │        │
│    │        │        │          │      │    │      │B:好,我現在到那個了      │        │
│    │        │        │          │      │    │      │A:到哪裡了                │        │
│    │        │        │          │      │    │      │B:這裡是瓊林路了          │        │
│    │        │        │          │      │    │      │A:不用啦,我就跟你說的那個│        │
│    │        │        │          │      │    │      │    加油站那邊啦            │        │
│    │        │        │          │      │    │      │B:加油站,恩,全國阿      │        │
│    │        │        │          │      │    │      │A:你說昨天我那個多少啦?  │        │
│    │        │        │          │      │    │      │B:我不知道啦              │        │
│    │        │        │          │      │    │      │A:甚麼你不知道?          │        │
│    │        │        │          │      │    │      │B:那41                    │        │
│    │        │        │          │      │    │      │A:對阿,那多少阿?        │        │
│    │        │        │          │      │    │      │B:41                      │        │
│    │        │        │          │      │    │      │A:阿多少阿?              │        │
│    │        │        │          │      │    │      │B:就1 萬3 下去算阿,我哪知│        │
│    │        │        │          │      │    │      │    道多少?                │        │
│    │        │        │          │      │    │      │A:甚麼1萬3?喔            │        │
│    │        │        │          │      │    │      │B:對啦                    │        │
│    │        │        │          │      │    │      │A:35嗎,好啦,我知道啦,你│        │
│    │        │        │          │      │    │      │    不是說你那邊不夠錢,差多│        │
│    │        │        │          │      │    │      │    少啦?                  │        │
│    │        │        │          │      │    │      │B:他1個多少阿?           │        │
│    │        │        │          │      │    │      │A:我不知道,你就自己跟他說│        │
│    │        │        │          │      │    │      │    ,我就不要..喔          │        │
│    │        │        │          │      │    │      │B:好啦,我問啦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晚間6 時26│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2 秒    │      │    │      │A:他說要多少錢啦?我說我不│        │
│    │        │        │          │      │    │      │    知道啦,你們自己去聊天就│        │
│    │        │        │          │      │    │      │    好                      │        │
│    │        │        │          │      │    │      │B:現在1台300阿            │        │
│    │        │        │          │      │    │      │A:沒關係啊,打14的也沒關係│        │
│    │        │        │          │      │    │      │    啦                      │        │
│    │        │        │          │      │    │      │B:好啊                    │        │
│    │        │        │          │      │    │      │A:因為我昨天有向他借1 個  │        │
│    │        │        │          │      │    │      │    3500的,你先讓我扣起來,│        │
│    │        │        │          │      │    │      │    我晚一點再拿給你啦,我還│        │
│    │        │        │          │      │    │      │    會上來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A:我晚一點還會再上來      │        │
│    │        │        │          │      │    │      │B:那這樣的話,我就要跟他漲│        │
│    │        │        │          │      │    │      │    價了,那就變成1500底的  │        │
│    │        │        │          │      │    │      │A:你跟他漲阿,沒關係啊    │        │
│    │        │        │          │      │    │      │B:對阿,那就打15的阿      │        │
│    │        │        │          │      │    │      │A:好啦,麻煩一下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6 時29│曾祥國│←  │劉鴻彬│A:喂                      │        │
│    │        │        │分17秒    │      │    │      │B:阿三,你跟姐仔講一下,說│        │
│    │        │        │          │      │    │      │    我到了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晚間6 時38│曾祥國│←  │劉鴻彬│A:他說要到了              │        │
│    │        │        │分31秒    │      │    │      │B:喔,要到了嗎?          │        │
│    │        │        │          │      │    │      │A:對阿,他騎機車啦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晚間6 時44│曾祥國│←  │劉鴻彬│A:喂                      │        │
│    │        │        │分19秒    │      │    │      │B:姐仔還沒到?            │        │
│    │        │        │          │      │    │      │A:還沒到,哪有可能?在加油│        │
│    │        │        │          │      │    │      │    站那邊ㄟ,全國阿        │        │
│    │        │        │          │      │    │      │B:對阿,我在全國對阿,我有│        │
│    │        │        │          │      │    │      │    載你來一次這邊有沒有?  │        │
│    │        │        │          │      │    │      │A:對阿,他就住在明志路那邊│        │
│    │        │        │          │      │    │      │B:我聽不懂你說甚麼?      │        │
│    │        │        │          │      │    │      │A:他就住在明志路加油站後面│        │
│    │        │        │          │      │    │      │    那邊,應該是要到了,我再│        │
│    │        │        │          │      │    │      │    打給他看看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6 時49│曾祥國│←  │劉鴻彬│A:喂                      │        │
│    │        │        │分43秒    │      │    │      │B:我沒辦法等了啦          │        │
│    │        │        │          │      │    │      │A:有啦,他要到了啦,我有打│        │
│    │        │        │          │      │    │      │    給他那個妹仔,他說他出去│        │
│    │        │        │          │      │    │      │    差不多20幾分了啦        │        │
│    │        │        │          │      │    │      │B:對阿,怎麼騎那麼久還沒到│        │
│    │        │        │          │      │    │      │    ?                      │        │
│    │        │        │          │      │    │      │A:你剛剛有打給他嗎?      │        │
│    │        │        │          │      │    │      │B:我打都沒接阿            │        │
│    │        │        │          │      │    │      │A:他騎機車啦,那個妹仔有接│        │
│    │        │        │          │      │    │      │    啦,那個妹仔不會騙我啦  │        │
│    │        │        │          │      │    │      │B:我知道他不會騙你啦,問題│        │
│    │        │        │          │      │    │      │    是都沒接,人家又在催我了│        │
│    │        │        │          │      │    │      │A:你等他5分鐘啦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A:如果沒來,就不用理他了啦│        │
│    │        │        │          │      │    │      │B:5分鐘沒來我就不理他了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晚間7 時5 │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18秒    │      │    │      │A:有遇到人了嗎?          │        │
│    │        │        │          │      │    │      │B:有阿                    │        │
│    │        │        │          │      │    │      │A:我想說打給你也沒接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B:我跟你說啦,那3500不用還│        │
│    │        │        │          │      │    │      │    了,那當成是你的啦      │        │
│    │        │        │          │      │    │      │A:不用啦                  │        │
│    │        │        │          │      │    │      │B:沒關係啦,我也是跟他收1 │        │
│    │        │        │          │      │    │      │    萬5,就當成1萬5下去算啦 │        │
│    │        │        │          │      │    │      │A:好,謝謝                │        │
├──┼────┼────┼─────┼───┼──┼───┼──────────────┼────┤
│2   │起訴書犯│101 年12│下午5 時27│曾祥國│→  │陳素媜│B:喂                      │同上卷第│
│    │罪事實八│月20日  │分33秒    │(0989-│    │(0983-│A:你昨天說的那個事情辦的怎│74至76頁│
│    │(即起訴│        │          │524953│    │424449│    樣?                    │        │
│    │書附表三│        │          │,下同│    │)     │B:好阿                    │        │
│    │編號2 )│        │          │)     │    │      │A:要去還是不用?          │        │
│    │        │        │          │      │    │      │B:我在北投阿              │        │
│    │        │        │          │      │    │      │A:你在北投喔?            │        │
│    │        │        │          │      │    │      │B:對阿                    │        │
│    │        │        │          │      │    │      │A:我現在也在桃園阿        │        │
│    │        │        │          │      │    │      │B:我也沒車下去阿          │        │
│    │        │        │          │      │    │      │A:是喔                    │        │
│    │        │        │          │      │    │      │B:你多久要走?            │        │
│    │        │        │          │      │    │      │A:我現在是在八德找人阿,我│        │
│    │        │        │          │      │    │      │    等一下還要去桃園找人阿  │        │
│    │        │        │          │      │    │      │B:好阿,你要走的時候再打電│        │
│    │        │        │          │      │    │      │    話跟我說一下,我要去中和│        │
│    │        │        │          │      │    │      │    阿                      │        │
│    │        │        │          │      │    │      │A:中和喔                  │        │
│    │        │        │          │      │    │      │B:我等一下有車的時候再跟你│        │
│    │        │        │          │      │    │      │    說,看幾點?            │        │
│    │        │        │          │      │    │      │A:有車?                  │        │
│    │        │        │          │      │    │      │B:對阿                    │        │
│    │        │        │          │      │    │      │A:不然你過來基隆,你不是要│        │
│    │        │        │          │      │    │      │    買螃蟹?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不然我車子要開去還人家阿│        │
│    │        │        │          │      │    │      │B:我看人家要不要在我去    │        │
│    │        │        │          │      │    │      │A:恩                      │        │
│    │        │        │          │      │    │      │B:那臺賣菜的箱型車很破舊阿│        │
│    │        │        │          │      │    │      │A:能開就好啦,要幾個人?  │        │
│    │        │        │          │      │    │      │B:1個就好啦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B:恩                      │        │
│    │        │        ├─────┼───┼──┼───┼──────────────┤        │
│    │        │        │晚間7 時51│曾祥國│←  │陳素媜│A:喂                      │        │
│    │        │        │分17秒    │      │    │(0955-│B:你差不多幾點會上來?    │        │
│    │        │        │          │      │    │133654│A:我回來基隆了阿          │        │
│    │        │        │          │      │    │)     │B:你回去了喔              │        │
│    │        │        │          │      │    │      │A:對阿,你不是說要來基隆?│        │
│    │        │        │          │      │    │      │B:沒車阿                  │        │
│    │        │        │          │      │    │      │A:隨便找車阿              │        │
│    │        │        │          │      │    │      │B:喔,你昨天那個好像不太夠│        │
│    │        │        │          │      │    │      │    力                      │        │
│    │        │        │          │      │    │      │A:哪會,我覺得不會阿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還有另外一種啦,你來了在│        │
│    │        │        │          │      │    │      │    聊天啦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8 時48│曾祥國│←  │陳素媜│A:你幾點會來?            │        │
│    │        │        │分43秒    │      │    │(0955-│B:我要去中和看我媳婦一下啦│        │
│    │        │        │          │      │    │133654│A:你訊號那麼差            │        │
│    │        │        │          │      │    │)     │                            │        │
│    │        │        ├─────┼───┼──┼───┼──────────────┤        │
│    │        │        │晚間9 時1 │曾祥國│→  │陳素媜│A:你說怎樣?              │        │
│    │        │        │分26秒    │      │    │(0955-│B:等一下打給你啦          │        │
│    │        │        │          │      │    │133654│A:好啦                    │        │
│    │        │        │          │      │    │)     │                            │        │
│    │        │        ├─────┼───┼──┼───┼──────────────┤        │
│    │        │        │晚間9 時54│曾祥國│←  │陳素媜│A:喂                      │        │
│    │        │        │分16秒    │      │    │(0955-│B:不然你下來中正北路啦,好│        │
│    │        │        │          │      │    │133654│    不好?                  │        │
│    │        │        │          │      │    │)     │A:好啦,我跟人家借車一下阿│        │
│    │        │        │          │      │    │      │B:對阿,不然我沒車阿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B: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      │    │      │A:我跟人家借看看阿        │        │
│    │        │        │          │      │    │      │B:你那個男生幫我分1 半1 半│        │
│    │        │        │          │      │    │      │    ,好不好?              │        │
│    │        │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        │          │      │    │      │B:看你能不能現在下來,因為│        │
│    │        │        │          │      │    │      │    人家現在要過來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晚間10時21│曾祥國│→  │陳素媜│B:喂,怎樣?              │        │
│    │        │        │分10秒    │      │    │(0955-│A:我現在要坐計程車了啦    │        │
│    │        │        │          │      │    │133654│B:你現在嗎?              │        │
│    │        │        │          │      │    │)     │A:我還要到桃園去啦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A:3000的車錢你要出啦      │        │
│    │        │        │          │      │    │      │B:好啦,你友把他切成1 半嗎│        │
│    │        │        │          │      │    │      │    ?                      │        │
│    │        │        │          │      │    │      │A:就還沒去阿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10時26│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24秒    │      │    │(0975-│A:我現在坐計程車,我要到的│        │
│    │        │        │          │      │    │074545│    時候,你要先去          │        │
│    │        │        │          │      │    │)     │B:好                      │        │
│    │        │        │          │      │    │      │A:不要讓我在那邊等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晚間10時27│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20秒    │      │    │(0955-│A: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就要去│        │
│    │        │        │          │      │    │133654│    那邊等啦                │        │
│    │        │        │          │      │    │)     │B:你現在要出發了嗎?      │        │
│    │        │        │          │      │    │      │A:我在路上了啦            │        │
│    │        │        │          │      │    │      │B:喔                      │        │
│    │        │        ├─────┼───┼──┼───┼──────────────┤        │
│    │        │        │晚間10時51│曾祥國│←  │陳素媜│A:喂                      │        │
│    │        │        │分46秒    │      │    │(0955-│B:到哪了?                │        │
│    │        │        │          │      │    │133654│A:我知道啦                │        │
│    │        │        │          │      │    │)     │B:我在這邊等阿            │        │
│    │        │        │          │      │    │      │A:我要到桃園了啦          │        │
│    │        │        │          │      │    │      │B:恩,有切半嗎?          │        │
│    │        │        │          │      │    │      │A:分成2個嗎?             │        │
│    │        │        │          │      │    │      │B:對啦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晚間11時2 │曾祥國│→  │劉鴻彬│B:喂,你在哪?            │        │
│    │        │        │分27秒    │      │    │(0916-│A:我再巷子這阿            │        │
│    │        │        │          │      │    │724722│B:在水溝邊嗎?            │        │
│    │        │        │          │      │    │)     │A:在特力屋門口這阿,我車子│        │
│    │        │        │          │      │    │      │    停在這阿                │        │
│    │        │        │          │      │    │      │B:我在G點門口阿           │        │
│    │        │        │          │      │    │      │A:我就在特力屋門口阿      │        │
│    │        │        │          │      │    │      │B:好,我過去              │        │
│    │        │        ├─────┼───┼──┼───┼──────────────┤        │
│    │        │        │晚間11時8 │曾祥國│←  │陳素媜│A:喂,姐仔                │        │
│    │        │        │分26秒    │      │    │(0920-│B:你有下來嗎?            │        │
│    │        │        │          │      │    │750455│A:哪沒有,我跟你說啦,你那│        │
│    │        │        │          │      │    │)     │    個錢沒來,人家不要那個啦│        │
│    │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          │      │    │      │A:我說錢啦                │        │
│    │        │        │          │      │    │      │B:我錢就在這,你說錢      │        │
│    │        │        │          │      │    │      │A:前在那裡我知道阿,但是我│        │
│    │        │        │          │      │    │      │    這裡就沒錢阿            │        │
│    │        │        │          │      │    │      │B:那你現在是叫我怎樣,你說│        │
│    │        │        │          │      │    │      │    ?                      │        │
│    │        │        │          │      │    │      │A:沒有啦,我就沒錢可以給別│        │
│    │        │        │          │      │    │      │    人阿                    │        │
│    │        │        │          │      │    │      │B:你剛剛不說,人家都在這邊│        │
│    │        │        │          │      │    │      │    等                      │        │
│    │        │        │          │      │    │      │A:我這邊就沒錢阿          │        │
│    │        │        │          │      │    │      │B:你在哪啦?我去找你啦    │        │
│    │        │        │          │      │    │      │A:我在南崁交流到啦        │        │
│    │        │        │          │      │    │      │B:南崁交流道喔,不然你說基│        │
│    │        │        │          │      │    │      │    隆                      │        │
│    │        │        │          │      │    │      │A:我就跟你說我坐計程車下來│        │
│    │        │        │          │      │    │      │B:那邊有沒有啦?          │        │
│    │        │        │          │      │    │      │A:有啦                    │        │
│    │        │        │          │      │    │      │B:下去南崁交流道就有嗎?  │        │
│    │        │        │          │      │    │      │A:對啦                    │        │
│    │        │        ├─────┼───┼──┼───┼──────────────┤        │
│    │        │        │晚間11時13│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57秒    │      │    │(0920-│A:你下來了嗎?            │        │
│    │        │        │          │      │    │750455│B:在高速公路啦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晚間11時14│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28秒    │      │    │(0916-│A:人家要到了啦            │        │
│    │        │        │          │      │    │724722│B:他多久下來?我先回去在我│        │
│    │        │        │          │      │    │)     │    老婆啦                  │        │
│    │        │        │          │      │    │      │A:你老婆在哪?            │        │
│    │        │        │          │      │    │      │B:在家                    │        │
│    │        │        │          │      │    │      │A:在旁邊嗎?              │        │
│    │        │        │          │      │    │      │B:對阿                    │        │
│    │        │        │          │      │    │      │A:那你在你老婆過來就到了啦│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11時22│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3 秒    │      │    │(0920-│A:你到哪了?              │        │
│    │        │        │          │      │    │750455│B:林口                    │        │
│    │        │        │          │      │    │)     │A:過林口了阿              │        │
│    │        │        │          │      │    │      │B:要過了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晚間11時24│曾祥國│→  │劉鴻彬│A:他來了ㄟ                │        │
│    │        │        │分0 秒    │      │    │(0916-│B:不然你跟他說約在林口啦  │        │
│    │        │        │          │      │    │724722│A:好                      │        │
│    │        │        │          │      │    │)     │                            │        │
│    │        │        ├─────┼───┼──┼───┼──────────────┤        │
│    │        │        │晚間11時24│曾祥國│→  │陳素媜│A:你在林口就好            │        │
│    │        │        │分22秒    │      │    │(0920-│B:已經超過了啦,再幾分鐘就│        │
│    │        │        │          │      │    │750455│    到                      │        │
│    │        │        │          │      │    │)     │A:你從第2個出口就好啦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晚間11時28│曾祥國│→  │劉鴻彬│B:喂                      │        │
│    │        │        │分18秒    │      │    │(0916-│A:他現在從南崁又繞上去了啦│        │
│    │        │        │          │      │    │724722│    ,那就約再文化三路就好阿│        │
│    │        │        │          │      │    │)     │B:沒有啦,林口有2 個交流道│        │
│    │        │        │          │      │    │      │    是不是?                │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      │B:約在第2個交流道         │        │
│    │        │        │          │      │    │      │A:第2個嗎?               │        │
│    │        │        │          │      │    │      │B:對,40K啦,文化一路這邊 │        │
│    │        │        │          │      │    │      │A:好                      │        │
│    │        │        │          │      │    │      │B:交流道下來左轉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晚間11時29│曾祥國│→  │陳素媜│B:喂                      │        │
│    │        │        │分20秒    │      │    │(0920-│A:你從南崁上來第2 個交流道│        │
│    │        │        │          │      │    │750455│    喔                      │        │
│    │        │        │          │      │    │)     │B:恩                      │        │
│    │        │        │          │      │    │      │A:你第2個下來左轉         │        │
│    │        │        │          │      │    │      │B:好                      │        │
│    │        │        │          │      │    │      │A:我在旁邊這裡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晚間11時32│曾祥國│→  │劉鴻彬│A:你說交流道下來左轉要開去│        │
│    │        │        │分34秒    │      │    │(0916-│    哪裡?                  │        │
│    │        │        │          │      │    │724722│B:旁邊而已                │        │
│    │        │        │          │      │    │)     │A:好,那你等一下,他在我後│        │
│    │        │        │          │      │    │      │    面而已,馬上到          │        │
│    │        │        │          │      │    │      │B:好                      │        │
│    │        │        ├─────┼───┼──┼───┼──────────────┤        │
│    │        │        │晚間11時33│曾祥國│→  │陳素媜│A:你到哪?                │        │
│    │        │        │分19秒    │      │    │(0920-│B:要到了,不要轉長庚那邊嗎│        │
│    │        │        │          │      │    │750455│A:對,我在旁邊而已        │        │
│    │        │        │          │      │    │)     │B:好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