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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樊季康陳苑文姜麗君

  • 被告
    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劉鎮宇張家祥周承煬姜秀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麟洋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陳君沛律師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王懷頡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葉建偉律師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謝昇晉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陳威廷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李鳴翱律師 鄭雅文律師 被   告 楊凱博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謝政翰律師 陳明珠律師 被   告 吳秉燁 選任辯護人 趙子澄律師 陳宏杰律師 被   告 劉鎮宇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張晏晟律 被   告 張家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被   告 周承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姜秀鳳 選任辯護人 黃昭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208號、第31141號、10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422號、第1506號、第1507號、第2683號、第4141號、 第6930號)、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 字第765號、第766號、第76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507號、第18243號、第16418號、第18097號、第18098號、第18242號、第18096號、第8931號、第23384號、第23385號、第28378號、第31547號、第31549號、第27010號、105年度偵字第10156號、第10157號、第14344號、第16236 號、第19564號、第19565號、第18608號、第22793號、第35629 號、106年度偵字第8335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6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14386第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419號、第24708號、 第2470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471號等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麟洋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王懷頡犯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謝昇晉犯如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陳威廷犯如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楊凱博犯如附表二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吳秉燁犯如附表二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劉鎮宇犯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張家祥犯如附表二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周承煬犯如附表二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並宣告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緩刑及負擔 。 姜秀鳳犯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9、11至13、15、18、19至32、43 至48、49至52、59至64所示之物;附表三十三編號18、28至31、34所示帳戶內之扣押金額,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以上6人下稱周麟洋等6人)、龔尉堯、蔡奇偉及朱延帛(原名朱家緯)(以上3人已審結)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TAN LUNG LAI(中文姓名:陳隆萊,下稱陳隆萊)及胡朝惟(陳隆萊及胡朝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3月間開始對外宣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bwin,下稱必贏集團)係以經營運動博彩為業之老牌公司,近來則改以就特定之運動比賽項目,於不同之賭盤間下注套利並從中賺取利差為主要獲利來源,每日均可獲取豐厚利潤,陳隆萊負責該集團之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 舉辦等工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負責帳務管理、派發紅利、網站管理、海外旅遊活動舉辦及相關行政事項,陳隆萊為使必贏集團在臺灣地區順利發展,遂任周麟洋、王懷頡為必贏集團投資顧問,謝昇晉為必贏集團之講師,由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負責製作必贏集團會員制度文件資料、安排招募會員活動及擔任講師說明,並由周麟洋擔任臺灣地區之總上線,謝昇晉、王懷頡分別為周麟洋之直屬下線,周麟洋、王懷頡及謝昇晉為規避責任,復分別由陳威廷擔任王懷頡之直屬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擔任謝昇晉之直屬下線,由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及發派紅利等工作,並由陳威廷吸收劉鎮宇、李采蓉、郭采育(原名郭鳳鳴)(以上2人已審結)等人為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吸收陳勇志 (已審結)、張家祥等人為下線,透過劉鎮宇等人持續以召開小型說明會、引薦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店、臺 北市復興北路某處大樓、臺北市兄弟飯店等處所舉辦之大型說明會、舉辦旅遊活動或個別介紹之方式進一步推廣必贏組織及招募新會員加入,復由周麟洋、謝昇晉聘用龔尉堯、胡朝惟為助理,由龔尉堯及胡朝惟負責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任培訓講師,陳威廷聘用蔡奇偉、朱延帛等人為助理,由蔡奇偉及朱延帛負責向下線收取投資款項及發派紅利,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義對外招募會員吸金。 二、必贏集團之吸金運作模式係投資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及500萬元(即銅級、銀級 、金級、白金級、鑽石級)為一個投資單位投資成為會員,新會員至少須將投資金額之半數匯入或存入必贏集團指定如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因此取得SP點數,另半數之投資款項則得以其上線因紅利產生之TP點數抵繳,收入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必贏集團每日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月,4 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賺取1倍之投資 金利潤後即不再產生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招募新會員時,分別可依投資單位先抽取推薦獎金即新會員投資金額5、7、8、10、10%,再收取雙軌對碰獎金即收取累積下線總投 資金額8、9、10、12、12%,此外領導者可再收取領導對等獎金,由必贏集團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線的每日賺取金額5%,下線組織達20層可領見點獎金,即該20層投資 人可領取累積投資金額0.05%利潤。必贏集團與會員約定於每月1日、11日、21日可領取獲利,出金方式係給予會員一 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必贏網站(htTP://www.bwinarbitrage.com/bwin)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金額及指 定銀行帳號後,由必贏集團匯入指定帳號內;另凡介紹新會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或向其他會員借得、換得之紅利點數(即TP點數)換取新加入會員交付之50%之現金(即所謂對沖獎金)。必贏集團因於短期內吸收大量資金,而又需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金,經營發生困難,遂於103年8月間在網站公告以便利作業程序為由,將每月分紅3次改為1次,103年9月間必贏集團片面取消現金分紅,要求投資人接受以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案抵償投資金額,造成投資會員嚴重損害,總計於103年3月至9月間,必贏集團會 員匯入必贏集團之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額,已達8億4781萬0672元(起訴書誤載為8億8638萬3053元),而因必贏集團創設對沖制度,新會員交付之款項僅須將其半數匯入或存入人頭帳戶,必贏集團實際吸收之資金總額應尚遠高於上開匯入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帳戶之金額。 三、劉鎮宇與郭采育及李采蓉(以上2人已審結)均為陳威廷之 主要下線,其等亦屬王懷頡之下線體系成員。緣李采蓉於103年3月間受陳威廷之招攬參加必贏集團於澳門地區舉辦之成立說明會,並以15萬元投資必贏集團;劉鎮宇前與李采蓉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03年3月間經李采蓉招攬以15萬元投資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於103年5月間與李采蓉分手後,即直接與陳威廷聯繫;郭采育於103年4月間經友人即陳威廷下線陳玠滕(起訴書誤載陳玠騰)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嗣於103年5月間因與陳玠滕不合,而直接與陳威廷聯繫。李采蓉、劉鎮宇、郭采育於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後,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李采蓉招攬許文宗、張有璦為下線;劉鎮宇招攬蔡世鐘、許金泰、黃飛鴻、李天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Will-an」、 陳力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素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Max」、康正和、姜秀鳳、王百祿等下線;郭采育則招 攬陳永錫、李介心、伍幼君、鄭文婷等人為下線,並各自藉由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活動或私下遊說之方式發展龐大之下線組織,而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與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吸金達數億元以上(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四所示)。 四、張家祥與陳勇志均為楊凱博及吳秉燁之主要下線,其等亦屬周麟洋、謝昇晉之下線體系成員。緣於103年5月間,張家祥、陳勇志經周麟洋、楊凱博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周麟洋、謝昇晉、楊凱博及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招攬王信中、簡以珍及吳珮滋為下線,張家祥招攬鍾振松及「梅先生」等人為下線,並與周麟洋、謝昇晉、楊凱博及吳秉燁等人共同以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活動或私下遊說之方式發展龐大之下線組織,而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吸收金額亦達數千萬元以上(詳見附表四十五所示)。 五、周承煬、姜秀鳳與蔡世鐘及邱基祥(以上2人已審結)均為 劉鎮宇之主要下線,其等亦屬王懷頡及陳威廷之下線體系成員。緣蔡世鐘於103年5月2日受劉鎮宇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 為會員;周承煬於103年6月14日受蔡世鐘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姜秀鳳於103年5月14日(起訴書誤植4日)受 劉鎮宇及陳威廷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邱基祥於103年6月18日受姜秀鳳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蔡世鐘、周承煬、姜秀鳳及邱基祥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王懷頡、陳威廷及劉鎮宇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蔡世鐘招攬周承煬、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及黃郁棋等下線;周承煬招攬林素真、林德聖及梁祖維等下線;姜秀鳳招攬王百祿、邱基祥等下線;邱基祥招攬王瀅娟、劉秋金及邱建偉等人為下線,並以召開說明會或私下遊說等方式發展下線組織,其中蔡世鐘部分共吸收資金約3000餘萬元;周承煬部分共吸收資金1000餘萬元;姜秀鳳、邱基祥之部分共招收會員100餘人,以每名會員最低投資金額15萬元計 算,吸收資金至少亦達1500萬元(詳見附表四十六至四十七所示)。 六、陳永錫(已審結)為郭鳳鳴之主要下線,亦屬王懷頡及陳威廷之下線體系成員。陳永錫於103年4月間,經郭鳳鳴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竟與郭鳳鳴、陳威廷及王懷頡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永錫以私下遊說並帶領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W飯 店召開之說明會之方式,陸續招攬廖秋雅、陳錫村、陳孟宗、王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等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廖秋雅、陳錫村等人復再行招攬下線加入,其中廖秋雅之下線約20人,而以此方式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吸收金額亦達數千萬元以上(詳見附表三十九、四十一所示)。 七、另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劉鎮宇、姜秀鳳等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承上開犯意仍與下列之人,於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時、地以舉辦餐會、召開說明會之方式,共同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宣傳必贏集團之運作模式,鼓吹、遊說不特定人投資必贏集團,茲說明如下: ㈠、周麟洋於103年6月間,向龔尉堯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招攬龔尉堯加入投資,龔尉堯遂於103年6月起陸續聽從周麟洋之指示,將投資金額共305萬元匯入周麟洋指示之人 頭帳戶內。嗣因必贏集團資金週轉不靈而於103年9月間片面宣布停止發放紅利,周麟洋復承前犯意,於103年10月間再 向龔尉堯宣稱欲引進上開TPO案,而該投資案係以買賣外匯 賺取價差獲利,龔尉堯復再度投資TPO案100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03所示)。 ㈡、周麟洋於103年6月間,經其下線陳勇志在高雄市仁和街某處餐廳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說明會投資人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案,招攬李連禧等人加入投資,李連禧遂於103年7月15日將投資金額共50萬元匯入陳勇志擔任負責人之三鑫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內,復於103年7月24日起陸續為友人洪雅匯入投資金額共300萬元至上開帳戶(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 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05所示)。㈢、郭鳳鳴於103年4月間,經友人陳玠滕之推薦加入必贏集團,並成為陳威廷之主要下線成員,郭鳳鳴復招攬陳永錫為下線,與陳威廷、王懷頡、陳永錫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再由陳永錫招攬廖秋雅為下線,並由陳永錫透過廖秋雅持續發展下線組織,介紹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位於臺北市W飯店 、忠孝東路某間餐廳、兄弟飯店等處舉辦之大型說明會,由必贏集團指派講師於現場說明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並由郭鳳鳴及陳永錫於臺下個別介紹及遊說,自103年4月間起至103年8月底止,陸續招攬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6所示之投資人(含廖秋雅在內)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6所示)。 ㈣、黃飛鴻(已審結)與劉鎮宇及劉鎮宇之上線陳威廷、王懷頡及周麟洋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至9月間,以個別 遊說或介紹參加必贏集團於W HOTEL等處舉辦之說明會方式 ,陸續遊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1張崑宗、郭永渝、馮世弼、駱珮姍(原名駱玫秀)、胡睿杰、序號10所示賴世傳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合計吸收資金至少計達1082萬5000元(併案意旨書附件一編號1張崑宗之投資時間應為103年5至7月間、編號2陳文穎之投 資時間應為103年8至9月間、投資金額應為110萬元、編號4 郭永渝之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至9月間及投資金額應為302萬50 00元,分別誤載為103年5月、103年6月及同年8月間、30萬元、103年5月間及50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1及10所示)。 ㈤、蕭國幹(已審結)與黃飛鴻、劉鎮宇、陳威廷、王懷頡及周麟洋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至7月間,在 其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24樓之2承租辦公室,陸續遊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0所示賴世傳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合計吸收資金至少計達580萬元(併案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涂林德媛之投資金額應為65萬元投資、編號5黃碧娥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月,誤 載為115萬、103年7月間;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0所示)。 ㈥、周麟洋、王懷頡及陳威廷等人於103年6月初之某日,推由謝昇晉在高雄市七賢路福華飯店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說明會之投資人告知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案,招攬毛冠詠等人加入投資,毛冠詠遂於103年6月7日及6月12日,在高雄市之「海寶餐廳」及「科工館餐廳」內,將投資金額共74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9萬元)以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必贏集團成員收執;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6所示。 ㈦、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等人於103年8月間,經由必贏集團下線成員張秀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向郭家良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案,招攬郭家良加入投資,郭家良遂於103年8月14日將投資金額共50萬元匯入張秀鳳之郵局帳戶,復由張秀鳳轉交必贏集團成員收執;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三各序號17所示)。 ㈧、姜秀鳳於103年5月14日受劉鎮宇及陳威廷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成為劉鎮宇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及劉鎮宇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分別於: ⒈103年7月間,由姜秀鳳之下線成員謝瑞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雄檢】為不起訴處分)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與復興路口附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吳冠霖決定投資,而於103年7月15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⒉103年9月間,由姜秀鳳之下線成員謝瑞昌於高雄市前鎮區四維路與復興路口附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謝惠香決定投資,而於103年9月4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姜秀鳳(有關參 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⒊103年7月底,由姜秀鳳之下線投資人蕭文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另行偵辦)介紹陳建宇參加姜秀鳳及謝瑞昌於高雄市前鎮區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之說明會,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陳建宇決定投資,而於103年8月間將現金50萬元交付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⒋103年9月間,由蕭文祺介紹曾蔡鳳鶯參加由姜秀鳳及謝瑞昌於高雄市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之說明會,並由謝瑞昌講解必贏集團投資制度,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方案獲取豐厚利潤,使曾蔡鳳鶯決定投資,並與盧鈺潔各出資25萬元,於103年9月5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予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 、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⒌於103年8月30日,在高雄市三多路上之某餐廳由姜秀鳳之下線成員謝瑞昌、陳佳妗(雄檢為不起訴處分)等人招攬殷美蘭加入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並由殷美蘭將50萬元之現金交由陳佳妗、謝瑞昌等人轉交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35所示)。 ㈨、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分別於:⒈103年7月30日,由其等之下線成員「陳學毅」、「徐永春」(姓名年籍不詳)向洪淑姿及羅勇雄稱可投資上開方案,致洪淑姿及羅勇雄因而共同投資4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⒉103年9月間,由「陳學毅」、「徐永春」在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舉辦說明會,並由洪淑姿邀請塗東瑋參加該次說明會,由「陳學毅」、「徐永春」等人解說上開投資案,使塗東瑋因而投資1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⒊103年9月間,由塗東瑋轉介韋竹君參加由「陳學毅」、「徐永春」在高雄市平等區三民路舉辦之說明會,並由「陳學毅」、「徐永春」等人解說上開投資案,使韋竹君因而投資1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㈩、陳勇志係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於103年6月間,透過其下線成員蔡佩珊(新北檢另行偵辦中)招攬邱瑀竹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致邱瑀竹決意投資,並於103年7月至9月間,陸續投資242萬5950元(併案意旨書誤載1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有關 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7所示)。 、陳勇志係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於103年6月間,透過招攬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致呂紹文決意投資,並於103年6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止,陸續投資3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另由簡以珍、 呂紹文推銷「亞洲旅遊網」之股票,共計88萬3050元(併案意旨書誤載78萬3050元),合計吸收資金共計468萬3,050元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8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8月間,由其等之下線成員邱靖筑、呂紹文(隸屬於陳勇志之下線系統)向葉育樺稱可投資上開投資案,致葉育樺因而決意投資,並陸續將投資款項以交付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完成投資,合計共投資4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0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其等之下線成員游善安(已死亡,雄檢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3年8月間,在簡良純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住處,向簡良純介紹必贏集團保證獲利投資案。簡良純遂於103年8月22日、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30日分別投資15萬元、35萬元、30萬元,而將款項匯入游善安之高雄順昌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中,簡良純投資後,亦取得一組帳號、密碼,可進入必贏網站查看獲利情形。然必贏集團因於短期內吸收大量資金,而又需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金,經營發生困難,遂於103年8月間在網站公告以便利作業程序為由,將每月分紅3次改為1次,103年9月間必贏集團片面取消現金分紅,要求投資人接受以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案抵償投資金額,造成投資會員嚴重損害(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2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共同透過上下線組織為下列行為: ⒈招募胡睿杰擔任南部地區負責招募會員之幹部,胡睿杰與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胡睿杰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王語彤(雄檢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被害人匯款,共同 對外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義對外招募會員吸金。嗣103年7月間,胡睿杰在高雄市三多路與和平路口之肯德基樓上向陳國輝遊說,使陳國輝決定投資,而於同年8月1日匯款15萬元入王語彤上開合作金庫帳戶,由胡睿杰轉交予必贏集團(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4所示)。 ⒉姜秀鳳之下線謝瑞昌及陳計宏(雄檢另案偵辦中),嗣陳計宏即經由上線姜秀鳳與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初某日,由陳計宏出面遊說林靖喬參加必贏集團於高雄市前鎮區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說明會,宣稱必贏集團如上開事實之運作模式可獲取豐厚利潤,致林靖喬決定投資,而於同日將現金100萬元交付予陳 計宏,由陳計宏轉交予必贏集團(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4所示)。 、周麟洋於103年8月間,透過必贏集團投資人「李若彤」之介紹,吸收徐兆逸加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案,徐兆逸與友人合資投資遂於103年8月25日匯款2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 上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36所示)。 、陳威廷與王懷頡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24日,透過下線成員陳玠滕招募蔡佳芳以3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嗣蔡佳芳陸續追加投資,合計共7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90萬元)。於103年8月間,透過下線成員劉紀良招募蕭慧媛以5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嗣再追加投資250 萬元,合計共300萬元。另於103年5月間,透過下線成員徐 嘉甄(嗣改名於徐千詅,新北檢另行偵辦中)招募李友賢陸續以175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0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8所示)。、陳威廷於103年6月中旬,另與其下線林彥斌及周麟洋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林彥斌與其下線黃鈴玉(新北檢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曾芳淇相約於新竹縣臺灣高鐵車站見面,並由林彥斌及黃鈴玉為曾芳淇介紹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使曾芳淇決定投資必贏集團之上開投資案,而陸續以匯款匯入必贏集團提供之相關人頭帳戶之方式交付投資金額,合計共51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 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07所示)。 、陳威廷基於上開犯意,自103年6月間起,陸續在臺北市兄弟飯店舉辦必贏集團說明會,並招募吳昭毅、楊榮升等人加入為其下線,復陸續招募如附表四十一序號15所示之人加入投資必贏集團之上開投資案,並排入吳昭毅、楊榮升等人之下線系統,合計吸收資金共計2845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2180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15所示)。 、陳志遇為陳威廷之下線成員,林玉華為陳志遇之下線成員,陳富榮、劉欣燕(2人為夫妻)則為林玉華之下線成員,邱 子豪則為陳威廷之助理,負責受陳威廷之命為其下線成員舉辦之說明會擔任講師工作。陳威廷與陳志遇、林玉華、陳富榮、劉欣燕及邱子豪等人(以上5人已審結,下稱陳志遇等5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7月25日,由陳富榮及其妻劉欣燕於其等位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 之住處內舉辦小型投資說明會,並由陳威廷、陳志遇安排邱子豪為講師,由邱子豪、陳志遇、陳富榮及劉欣燕等人共同向張曾玉舜宣稱必贏集團投資案,其後陳威廷再與陳志遇等5人,以舉辦投資說明會、餐會、出國旅遊及個別遊說等方 式,向張曾玉舜、黃春英、邱素蘭、侯美蓮(下稱張曾玉舜等4人)及其他不特定之投資人遊說,致張曾玉舜等4人因而決定加入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案,並陸續分別以666萬元(併 案意旨誤載為850萬元,應予更正)、305萬元(併案意旨誤 載為350萬元,應予更正)、346萬2500元(併案意旨誤載為 500萬元,應予更正)及150萬元(共計投資1467萬2500元資 金)投資,且將投資款項分別以現金交付予陳富榮,或以匯款方式匯入林玉華之臺北龍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板信商業銀行艋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永端(新北檢另為不起訴處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併案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琪穎之永豐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併案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蕭全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關參加時間、地點 、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24所示)。 、陳威廷竟與陳隆萊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至8 月期間,由陳威廷向陳玠滕介紹、鼓吹必贏集團投資案,吸收陳玠滕為下線並向其陸續收取合計80萬元(併案意旨書誤載100萬元)之投資款項,再交付陳玠滕1組會員登錄帳號及密碼。惟嗣後陳玠滕再行投入36萬元後,上開網站竟然關閉,致陳玠滕追索無門(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29所示)。、黃飛鴻係陳威廷主要下線劉鎮宇之下線,黃飛鴻與陳威廷及劉鎮宇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7月9日,由黃飛鴻 遊說許順峰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許順峰遂同意投資,並於103年7月9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陸續投資共300萬元(併案意旨書誤載為400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四十四序號31所示)。 、黃飛鴻係陳威廷主要下線劉鎮宇之下線,並吸收胡睿杰為其下線,而胡睿杰招募郭永渝、楊寶華、王百伶、馮世弼、王美蓮為下線,又郭永渝招募潘金英、徐玉蘋、李美女、張劉金花、張逸琼及程阿珍等下線,王百伶則招募陳乃榕、蔡芳娒及翁阿柔等下線;另陳勇志係楊凱博之主要下線,並招募簡以珍、張家黛為下線(上開胡睿杰、郭永渝、楊寶華、王百伶、馮世弼、王美蓮、潘金英、陳乃榕、蔡芳娒、徐玉蘋、李美女、張劉金花、張逸琼、程阿珍、張家黛及翁阿柔等人,均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黃飛鴻及周麟洋、楊凱博、陳勇志、簡以珍分別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至9月間,以召開說明 會或透過其等之下線成員個別遊說之方式,陸續遊說如附表四十二序號19所示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並投資如附表四十二序號19所示之金額,合計吸收資金至少達2,712萬5,000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二序號19所示)。 、劉鎮宇、姜秀鳳與陳威廷及陳威廷之上線王懷頡及劉鎮宇之下線胡丁燕(已審結)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分別於: ⒈103年6月間,先由姜秀鳳遊說其下線「王百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由王百祿負責必贏集團於中部地區之業務推廣,王百祿復透過其下線「張永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邀請張志明等投資人於103年6月間參加由劉鎮宇、胡丁燕及姜秀鳳等人於臺中市五權西三街某餐廳舉辦之餐會,席間由劉鎮宇、胡丁燕上台鼓吹投資者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姜秀鳳則負責於台下個別遊說,使張志明決定投資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陸續投資共計4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四、四十七各序號04所示)。 ⒉自103年6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必贏集團停止發放利息止,陸續經由姜秀鳳之下線王百祿以舉辦餐會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由姜秀鳳以其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接受會 員投入之資金,並轉換點數予王百祿之助理郭胤慶協助為新進會員開立必贏投資帳戶,合計吸收資金至少計達787萬5000元;另由胡丁燕以其母胡黃梅珍(涉嫌詐欺罪嫌之部分, 新北檢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永豐商業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接受會員投入之資金,並轉換點數予王百祿之助理郭胤慶協助為新進會員開立必贏投資帳戶,合計姜秀鳳吸收資金至少計達700多萬元,劉鎮宇連同其他下線 所吸收之資金總額合計高達數千萬元以上(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四、四十七各序號所示)。 、劉鎮宇與許金泰及邱陳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8月間,於每週之1、3、5晚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金獅樓之某餐廳內召開說 明會,由邱陳炘邀集投資人參加,並由劉鎮宇、邱陳炘、許金泰等人上台宣傳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並鼓勵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致使郭志明、陳淑惠、張翊庭、林彥岑、黃宣諭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特定投資人決定投資,並將投資金額各15萬元交付予邱陳炘或許金泰後,由邱陳炘或許金泰將投資金額轉交予劉鎮宇之上線陳威廷之助理蔡奇偉收執,合計吸收之金額至少計達70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0萬元),劉鎮宇連同其他下線所吸收之資金總額合計 高達數千萬元以上(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四序號09所示)。 、劉鎮宇於103年3月間接受陳威廷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成為陳威廷之主要下線成員。劉鎮宇竟基於違反銀行法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於103年5、6月 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某處之大雅百貨公司,對楊惠雯等投資人宣傳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並鼓勵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致使楊惠雯決定加入必贏集團,並於103年6月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將投資金額80萬元現金交付予劉鎮宇(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四序號25所示)。 、黃飛鴻於103年4月間受劉鎮宇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成為劉鎮宇之下線成員。黃飛鴻竟與劉鎮宇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WHOTEL餐廳,遊說楊景琪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楊景琪遂於103年6月19日,自其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後,在臺北市○ ○路0段000號1樓台中銀行松山分行交付250萬元予黃飛鴻;於103年6月20日或21日,再於臺北市內某統一超商附近,交付250萬元予劉鎮宇(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 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四序號33所示)。八、周麟洋等6人因知悉若經由一般合法之匯兌管道由臺灣地區 匯款至大陸地區,除匯差、費用較高外,因匯出之金額龐大,恐遭主管單位通報檢調追查,渠等為隱匿犯罪所得財物,復與陳隆萊及於大陸地區擔任陳隆萊旅遊特助一職之必贏集團成員「周慧娟」,共同基於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要求會員將投資金額匯入如附表三至三十一所指定人頭帳戶內(如前所述),並藉由黃文鴻、李美玲、黃琪穎、黃娸珈、郭浚浩、蕭全恩、湯本貌、柯沛湘、林庭羽、陳政輝、陳坤茂、陳浩傑、徐建忠(以上13人已審結,下稱黃文鴻等13人)及張家榮(另行通緝)等人協助匯轉及領取人頭帳戶不法所得,並以兩岸地下通匯管道將如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8億4781萬0672元,扣除以提領現金方式發放 紅利予會員之部分金額後(此部分確切金額已難以統計),移往中國大陸地區隱匿。再由張家榮與黃文鴻等13人,夥同大陸地區年籍不詳之「周慧娟」、「黃清」、「李霞」、「阿棉」、「妹妹」、「小胖」及蕭全恕等人從事非法地下匯兌業務,其方式係以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作為經營匯兌業務之專用帳戶,接受臺灣地區加入上述必贏投資案之投資者匯入或以現金存入如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各帳戶之金額後,將上開接受之金額扣除部分以現金提領並轉交必贏集團成員發放紅利之金額後(此部分之金額已難以統計),轉匯至「周慧娟」等大陸地區業者指定之臺灣地區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予「周慧娟」等所指定之人,再由「周慧娟」等將依約定匯率計算後之等值人民幣,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前述犯罪集團之「姜麗」、「任海燕」、「陶淑花」、「張穎」、「王濤」等帳戶,並從中賺取10000分之1至10000分 之2不等之手續費或車馬費,合計共獲得3至30萬元不等之不法獲利,以此方式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將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匯入金額,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共犯進行資金清算後匯往中國大陸地區。 九、周麟洋、謝昇晉因必贏集團於103年9月間宣布停止出金,投資人紛紛求償且資金調度困難,於103年10月初,改思以TPOFX集團(下稱TPO集團)名義與王懷頡、楊凱博、吳秉燁、 龔尉堯及胡朝惟繼續對外招募投資,並仿製必贏集團吸金模式,結合香港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豬仔」之男子、新加坡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東成」之男子等人,仍以周麟洋等6人為核心成員,並以龔尉堯、胡朝惟為助理,擔任網頁 、投資文件製作及培訓講師之工作,以投資TPO集團高頻交 易保證獲利名義接續對外招募會員,投資單位以美金5,000 元(約16萬5000元)為下限,以美金1000元(約3萬3千元)為單位計算,收入同樣可分為靜態收入與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每月給付會員投資金額13%,動態收入為招募下線的額 外佣金,直屬第1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20%獎金,直屬第2至5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10%獎金,直屬 第6至10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5%獎金,直屬第11 至20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3%獎金等內容,該TPO 集團於103年10月底起以召開說明會及個別遊說之方式吸收 會員,使王龍海(原投資必贏集團50萬元轉換成美金1萬5000元)、歐陽冬蓮(投資美金5000元)及邱麗卿(投資美金 5000元)等人加入投資,而以前揭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變相之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款項,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僅依必贏集團會員匯入附表三至三十一(附表二十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部分誤載為第一銀行)及張家榮提供林璟薇於中國信託銀行開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期間自103年5月26日至同年9月3日,共計1563 萬9000元)、鄭永端於中國信託銀行開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期間自103年5月16日至同年9月11日,共計2293萬3381元)所示人頭帳戶金額計算,累計募集資金已達8億4781萬0672元(詳見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 。 十、周麟洋等6人、劉鎮宇、張家祥、周承煬、姜秀鳳以前揭收 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款項,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周麟洋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1億2336萬 1120元、王懷頡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1億2490萬9120元、謝 昇晉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6173萬0320元、陳威廷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1億6855萬8620元、楊凱博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8828萬0320元、吳秉燁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6221萬4968元、劉 鎮宇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8493萬0320元、張家祥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1565萬、周承煬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1112萬5000元、姜秀鳳共同吸收之資金共計726萬5000元(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所示),且僅依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之會員匯入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人頭帳戶金額計算,周麟洋等6人及劉 鎮宇累計募集資金業已高達8億4781萬0672元(無事證可認 定張家祥、周承煬及姜秀鳳就必贏集團及TPO集團全部吸收 資金與前開必贏集團及TPO集團高層周麟洋等6人及劉鎮宇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數額均達1億元以上)。  嗣經新北檢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人員,於103年11月21日16時8分許,在桃園機場將正欲出境至香港地區之周麟洋加以留置並拘提到案,並對周麟洋之身體及隨身攜帶之物品及其住處執行搜索;另於103年12月11日,對王 懷頡、陳威廷、楊凱博等人之住居所等相關處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十二(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另經新北檢發函予附表三十三(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查扣共計40個相關帳戶,合計扣得1011萬1385元,並經附表三十四(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楊凱博等人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而予查扣,合計158萬9281元。  案經新北檢檢察官簽分、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暨附表三十五(即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告訴、龔尉堯、張志明、李連禧、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及四十一各序號06所示告訴人廖秋雅等人、曾芳淇、郭志明、陳淑惠、張翊庭、林彥岑、黃宣諭、賴世傳、葉幼、涂林德媛、陳美惠、黃碧娥、附表四十一序號15所示告訴人吳乾正等人、郭家良、蔡佳芳、蕭慧媛及李友賢等人、吳冠霖、謝惠香、塗東瑋、韋竹君、洪淑姿、羅勇雄、張曾玉舜、邱素蘭、黃春英、侯美蓮、陳建宇、曾蔡鳳鶯、邱瑀竹、呂紹文、葉育樺、許順峰、徐兆逸告訴新北檢偵辦起訴及移送併辦;及毛冠詠訴由雄檢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核轉新北檢移送併辦;劉瑄、黃漢津、何佳玲、林宇展、黃玉足、王桂英、陳麗華、邱利芳、陳彥羽、莊月珠、劉曉齡、房素琴、洪新發、陳錦惠、孫幸博、謝芳妃、許縉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雄檢呈請高檢署檢察長核轉新北檢移送併辦;殷美蘭告訴暨雄檢呈請高檢署檢察長核轉新北檢移送併辦;楊惠雯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陳玠滕訴由北檢移送併辦;簡良純訴由雄檢移送併辦;楊景琪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陳國輝、林靖喬訴由雄檢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判決引用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相關偵查卷宗編號詳如附表一之卷宗編號對照表。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第2904號判決)。查本案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均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並經具結在案,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劉鎮宇、周承煬、姜秀鳳、楊凱博、陳威廷、張家祥、吳秉燁、謝昇晉、王懷頡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爭執,同意作為證據(被告劉鎮宇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87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61頁;被告周承煬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85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489頁至第490頁;被告姜秀鳳部分,見 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273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 140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139頁、第322頁、第433頁;被告楊凱博部分,除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編號1至3、5 、10至11、26至28、57外,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474頁 、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00頁;被告陳威廷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474頁至第474頁反面、第480頁、104金重 訴3本院卷五第156頁至第156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 第143頁;被告張家祥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28頁;被告吳秉燁部分,除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編號4、10、23 至56外,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03頁;被告謝昇晉部分 ,除楊凱博、吳秉燁、龔尉堯於警詢供述外,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68頁、第104頁、第127頁;被告王懷頡部分,除周麟洋、陳威廷於警詢供述外,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40頁、第474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156頁至156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43頁反面),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威廷、楊凱博、劉鎮宇、周承煬及姜秀鳳(下稱陳威廷等5人)均坦承全部犯行;其餘被告就被訴事實之意 見,茲說明如下: 1、訊據被告周麟洋固坦承於103年3月間,受大陸籍人士「周可欣」之邀,至澳門地區參加必贏集團說明會,王懷頡、陳威廷亦有參加該次說明會,並投資必贏集團1萬英鎊(約50萬 元),「周可欣」係將王懷頡排為我的下線,陳威廷則排為王懷頡下線。於加入必贏集團後獲得非常多之TP點數,合算現金達200萬英鎊(約1億元),曾提供TP獎金點數折合現金約100萬元予楊凱博辦理說明會活動,並提供TP點數予楊凱 博及楊凱博之下線會員,由楊凱博之下線會員以現金加以兌換。又於103年8月間與楊凱博自郭浚浩之帳戶提領1,000萬 元之現金南下高雄參加說明會活動,以發放紅利並安撫下線投資人疑慮。另必贏集團將吸收之資金移往中國大陸地區均係透過「錢莊」即兩岸地下匯兌業者進行,且不會透過不具信任關係的地下匯兌業者或一般遭利用之民眾進行地下匯兌,且楊凱博因參加必贏集團發展下線,而有地下通匯需求,楊凱博與其下線李振華、「榜哥」、陳勇志等人認以自己熟識之管道進行兩岸地下匯兌較為安全,我引薦協助楊凱博進行地下匯兌之郭浚浩與陳隆萊見面。另於103年10月間透過 「豬仔」引進TPO投資方案,並已開始於臺灣地區招募顧問 。必贏、TPO集團營運期間,我與同案被告陳隆萊、大陸地 區共犯「周慧娟」皆會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繫,其中陳隆萊綽號「老大」,使用djeff帳號,陳隆萊係必贏集團之經營者 ;「周慧娟」則使用「騰達國際--紫外線」之帳號,係陳隆萊之旅遊特助,其曾於與陳隆萊之通話中要求陳隆萊退款予必贏集團會員,而與「周慧娟」通話中則因必贏集團經營發生困難,多次抱怨陳隆萊,並表示「早知道老大是這樣做事,我就不會做臺灣了」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我沒有策劃必贏集團投資案,在臺灣地區之經營與我無關、非由我主導,陳隆萊是透過我認識陳威廷,實際上發展下線之人係陳威廷。我的心態是這個利潤這麼高可能會崩,所以我不敢推廣,本身就定位自己是投資者云云。 2、訊據被告王懷頡固坦承於102年間因友人介紹而認識周麟洋 ,周麟洋於103年3月間邀請其與陳威廷到澳門參加必贏集團之說明會,我也有邀同陳威廷一同赴澳門參加必贏集團說明會,當日約有300人參加,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Jason、Jayden、Clemens等3名新加坡籍人士講解必贏集團之營運、前景,我有投資1萬英鎊(約50萬元),翌日我匯款至由大陸 地區人士「周可欣」提供之帳戶內,即可取得1組帳戶密碼 以登入必贏集團網站察看獲利餘額。另同案被告陳隆萊為必贏集團之總顧問及實際負責人,Jason、Jayden、Clemens、「周可欣」、大陸籍人士周慧娟、馬來西亞籍Jack等人為必贏集團幹部。周麟洋均稱陳隆萊為「老大」,我於陳隆萊 103年5、6月間及同年6、7月間訪臺時,均曾與陳隆萊碰面 ,陳隆萊入住W飯店係由周麟洋安排。投資必贏集團之獲利 包含固定利息之靜態收入及多層次傳銷獎金之動態收入。我為周麟洋之下線,我下線為陳威廷,周麟洋之另一直屬下線則為謝昇晉。周麟洋前於103年3月間必贏集團澳門說明會時,與我及陳威廷約定由我、陳威廷發展臺灣地區下線,並承諾給我、陳威廷招募之下線匯入必贏集團人頭帳戶(即SP帳戶)各5%獎金,係以TP幣支付,我不含未兌換為現金之部分,從中賺取約600萬元獎金。陳威廷會借用我於W飯店之租用房間、會議室召開說明會並介紹下線予我認識,我會以其獲得之TP點數與陳威廷兌換。我曾為獎勵陳威廷發展下線,而舉辦韓國旅遊招待必贏集團領導。另因陳隆萊希望於臺灣地區舉辦大型旅遊會議,我於103年6、7月間商請劉子玄負責 辦理必贏集團花蓮旅遊,並請陳威廷統計參加旅遊之名單,該次陳威廷共約找了200名必贏集團會員參加旅遊,旅遊費 用200萬元係由我先行墊付,再由陳隆萊以TP點數償還。我 有加入周麟洋設立之TPO聊天室及於該聊天室中提供行銷話 術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我從來沒有當過必贏集團的投資顧問,沒有經營必贏、TPO集團 ,我自己約投資400萬人民幣也沒有收回,我自己也是血本 無歸云云。 3、訊據被告謝昇晉固坦承於103年1月間,經周麟洋得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於同年2月間經周麟洋之介紹至中國大陸地區 與本案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見面,而受聘擔任必 贏集團之講師,在大陸地區進行巡迴授課招攬下線之活動,並於103年2月底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成為周麟洋下線成員。周麟洋另有安排我在其另一邊與王懷頡合作的下線體系。於103年5月間,因吳秉燁與我聯繫,我向吳秉燁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吳秉燁將此訊息傳達楊凱博,楊凱博亦有投資意願,經我之介紹與周麟洋洽談,楊凱博與吳秉燁共同加入投資必贏集團,並經周麟洋安置為我的下線。我也有邀請龔尉堯、胡朝惟加入投資必贏集團,龔尉堯、胡朝惟均有另行發展下線。我於103年6月間自中國大陸地區返國後,經楊凱博之安排,曾於高雄、新竹、臺中、臺北等地巡迴授課推廣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方案,並為楊凱博所經營之下線體系招攬成員。另我知悉周麟洋找楊凱博以兩岸地下匯兌之方式將必贏集團之非法所得匯往大陸地區,並曾於103年8月間與吳秉燁向郭浚浩領取約1000萬元,該筆1000萬元經楊凱博交由我依必贏集團財務人員Jack製作之名單,以無摺存款之方式發放紅利予必贏集團之投資人。因周麟洋積欠我款項未還,故提議與新加坡籍人士「小蔡」、「豬仔」等人合作,另以TPO方案吸收資金,我曾受周麟洋之指派接待來臺之新加坡籍 講師,並擔任TPO方案之講師等事實,而坦承有經營必贏集 團投資案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擔任必贏集團投資案宣傳之講師工作,但並不是擔任必贏集團的總顧問,只是擔任楊凱博團隊底下的講師,且也沒有參與TPO集團投資案;關於洗錢部份,我跟他 們拿1000萬去高雄,這是有一次吳秉燁聯絡我到郭浚浩的辦公室拿出1500萬,楊凱博告訴我請我幫他忙,幫他把這筆錢匯給投資者,這是他們的獎金,我當時就一時答應,他有承諾我報酬,但事後也沒有給我,擺了我一道,我就被他引導利用做這些事云云。 4、訊據被告吳秉燁固坦承我與楊凱博於102年間認識謝昇晉, 後於103年5月間經上線謝昇晉之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我與楊凱博各出資25萬元,以50萬元的投資單位投資必贏集團,後連同獲利取回300萬元現金,我分得150萬元,後我與楊凱博各出資60萬元,以120萬元現金購買亞洲旅遊網之股票,此 次投資有拿回本金。我於103年8月有再找4位投資人加入必 贏集團投資案,分別是邱千羿、邱淮紳、林慶川、許美惠,另外當初王龍海投資時,我也有對他做過說明,邱淮紳以15萬元、許美惠以30萬元、林慶川以30萬、「陳姐」以15萬元投資必贏集團等事實,而坦承有經營必贏集團投資案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在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前完全不認識陳勇志跟張家祥,所以不可能拉他們當我的下線,我自己找的會員就是邱千弈、邱淮紳、邱文金,林慶川,合計約75萬元,我在發生事情後就去借錢達成和解,我真的付出很大的代價,我真的沒有想要騙人,我跟楊凱博搭飛機去深圳去找謝昇晉問這個案子是否真實,他說這個案子真的不錯,我當初是覺得這家公司真的不錯才會加入,真的沒有想要騙人。TPO部份,王龍海不是我 的下線,在加入必贏前我都不認識他,王龍海是周麟洋下線的朋友,他交給我處理,我才義務幫他,之前我根本就不認識他,他也不是我的下線,歐陽東蓮是王龍海找的人,所以我也沒有跟歐陽東蓮碰過面,這些人根本就不是我的下線。另外洗錢部份,大概1000萬的金額部份,那時我們去郭浚浩那個地方,是因為要去跟他拿錢,但因為金錢太大,我是站在保護金錢立場陪同他們去,護送完回來之後,顧問們就把錢匯到會員的帳戶,且會員的帳戶我也都沒有參與云云。 5、訊據被告張家祥坦承於103年5月間,經楊凱博及周麟洋招攬,與陳勇志等人合資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投資250萬元之 白銀級會員,事後仍有陸續以點數及現金投資共約1、2000 萬元。楊凱博是我的上線,楊凱博的上線為周麟洋。我投資金額,除第1次係以現金交付予楊凱博外,其餘均係匯入楊 凱博指定帳號,於匯入後並以LINE傳送匯款憑證給楊凱博。我的下線有鍾振松及「梅先生」,投資金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必贏集團南部地區之說明會均由楊凱博、周麟洋召開,並由謝昇晉擔任講師。我的合夥人陳勇志等人均有招攬下線。周麟洋、楊凱博因必贏集團於103年8月間變更分紅制度,致我之下線成員產生疑慮,故周麟洋、楊凱博遂南下高雄並出示現金1000萬元予會員以取信會員,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涉犯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見104金 重訴3本院卷二第225頁反面、第228頁)等事實,惟事後翻 異前詞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我並無招攬梅先生及鍾振松,梅先生是本來在臺中王百祿那裡就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他是高雄人,我們在聊天時聊到彼此都有加入,因為我們高雄人有開網購平台公司,他說既然那裡有辦公室,他也要在那邊自己加入,我就幫他而已,我會說鍾振松是下線,我只說我底下有2個人,但不是我直接推薦, 梅先生跟推薦人都是給他們自己談,我們都沒有實質獲利,鍾振松的部份也是自己拿推薦獎金,他們是安置的而已,或者我直接推薦的,所以他才會說他只是我的下線,因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是下線,至於跟楊凱博在高雄飯店的部份,必贏集團在高雄應該辦過幾10場,其中有2次是因為我們熟識 ,他辦在高雄,叫我去幫他訂飯店,我也不知道什麼,我也沒有去分享云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威廷等5人坦承不諱(被告陳威 廷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55頁反面至157頁、104 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74頁反面、第79頁、第88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第162頁;被告楊凱博部分,見G8 卷第9頁、D3卷第18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12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被告劉鎮宇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84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60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第165頁;被告周承煬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84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489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被告姜秀鳳部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270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04頁、104 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442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 第166頁);被告謝昇晉及吳秉燁就上開必贏集團違反銀行 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亦已坦承犯行(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44頁、第172頁);被告張家榮亦曾坦承犯行(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9頁反面);又本案必贏集團投資內容,係由已參加必贏集團之會員介紹,而參加者僅需先支付投資款項即可成為必贏集團會員,且必贏集團每日會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月,4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之靜態收入; 及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必贏集團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亦可取得推薦獎金、雙軌對碰獎金、領導對等獎金、見點獎金、對沖獎金等動態收入;TPO集團投資案,收入同樣可 分為靜態收入與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每月給付會員投資金額13%,動態收入為招募下線的額外佣金,直屬第1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20%獎金,直屬第2至5代會員可收取 下線會員投資金額10%獎金,直屬第6至10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5%獎金,直屬第11至20代會員可收取下線會員投資金額3%獎金等收入,而參加者均無須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可取得上開報酬等事實,業據被告陳威廷等5人及被 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吳秉燁、張家祥(下稱周麟洋等5人)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供述在卷( 見A1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40頁至第49頁、第68頁至第70頁、第76頁至第82頁、第94頁至第97頁、第103頁至第108頁、第120頁至第121頁;A2卷第5頁至第13頁、第19頁至第21頁 、第23頁至第27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52頁至第57頁反面、第62頁至第63頁、第76頁至第81頁、第86頁至第89頁、第94頁至第98頁、第256頁至第258頁反面、第262頁至第263頁、第270頁至第271頁、第283頁至第290頁、第295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24頁至第327頁、第 331頁至第333頁;B1卷第35頁至第35頁反面、第42頁至第43頁;B2卷第7頁至第9頁;B3卷第96頁至第98頁、第101頁至 第105頁、第160頁至第163頁、第187頁至第190頁、第221頁至第225頁、第233頁至第240頁、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8頁至第259頁、第281頁至第284頁、第292頁至第295頁、第 299頁至第311頁、第314頁至第324頁、第330頁至第333頁;B4卷第5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B5卷第50頁至第54 頁、第59頁至第62頁、第112頁至第121頁、第162頁至第166頁;C19卷第7頁至第27頁反面;D1卷第20頁至第25頁、第45頁至第49頁反面、第52頁至第55頁;D2卷第5頁至第8頁、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D3卷第5頁至第7頁、第17頁至第22頁;G2卷第13頁至第15頁;G6卷第16頁至第21頁;G8卷第8頁至 第10頁;H6卷第97頁至第107頁、第116頁至第117頁;H35卷第108頁至第109頁;H68卷第4頁至第8頁反面、第34頁至第 37頁反面、第150頁至第152頁反面;H75卷第50頁至第54頁 ;H76卷第96頁至第107頁、第120頁至第122頁;H99卷第7頁至第8頁;105年度偵緝字第767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9 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2頁、第47頁至第50頁;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05號卷第5頁至第7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第 37頁至第47頁、第60頁至第73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 124頁至第131頁、第136頁至第152頁、第163頁至第296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03頁至第214頁、第279頁至第283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0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29頁、第83頁至第89頁、第132頁至第133頁、第183頁至第18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反面、第225頁至第229頁反面、第 233頁至第236頁反面、第289頁至第292頁反面、第300頁至 第303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161頁至第163頁、第 178頁至第179頁反面、第234頁至第238頁反面、第270頁至 第275頁、第281頁至第285頁、第347頁至第350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24頁至第28頁反面、第31頁至第34頁、 第38頁至第42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102頁至第104頁反面、第110頁至第110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42頁反面、第155頁至第159頁、第208頁至第209頁反面、第216頁至第261頁反面、第322頁至第324頁、第365頁至第412頁、第472頁 至第481頁、第489頁至第490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8 頁至第63頁反面、第81頁至第134頁反面、第154頁至第157 頁反面、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81頁至第200頁、第218頁 至第225頁、第228頁至第249頁、第299頁至第301頁、第312頁至第331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5頁至第46頁、 第51頁至第79頁反面、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34頁至第136頁反面、第139頁至第144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62頁反面、第196頁至第246頁反面、第257頁至第277頁、第282頁至第 288頁、第290頁至第308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七第274頁至第282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63頁至第70頁、第107頁至第128頁、第131頁至第134頁、第137頁至第140頁、第 143頁至第144頁、第320頁至第323頁、第417頁至第446頁、第474頁至第493頁、第496頁至第497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6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58頁至第66頁、第72頁至第112頁、第146頁至第180頁、第221頁至第256頁、 第301頁至第317頁、第367頁至第369頁、第382頁至第394頁、第464頁至第465頁、第557頁至第561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43頁至第176頁);並有同案被告林庭羽、黃文鴻、 黃琪穎、黃娸珈、李美玲、郭浚浩、蕭全恩、陳政輝、柯惇箱(原名柯沛湘)、陳坤茂、湯本貌、朱延帛(原名朱家緯)、李采蓉、郭鳳鳴、龔尉堯、陳浩傑、徐建忠、陳勇志、邱基祥、蔡世鐘、陳永錫、黃文鴻、蔡奇偉、蕭全恩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梁祖維、賴美麗、郭胤慶、邱陳炘、趙慶玲、蔡文萍、陳計宏、謝瑞昌、陳佳妗、王昆山、王裕富於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游朝義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余歷凡於調詢中之證述;證人王耀霆、蔣長青、王藝喬、王正德、張豐田、張靜怡、黃恒常、唐淮渟、李正祥、林睿禹、蘇碧鑾、林維華、楊惠雯、告訴人邱素蘭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楊景琪、徐兆逸、許順峰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冠帆、陳呂榮、林子豪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胡丁燕於警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鄭永端、同案被告陳富榮、劉欣燕、陳志遇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曲延松、李連禧、吳昭毅、楊榮升、毛冠詠、郭家良、蔡佳芳、李友賢、吳冠霖、謝惠香、陳建宇、曾蔡鳳鶯、邱瑀竹、陳玠滕、葉育樺、簡良純、林靖喬、殷美蘭於偵訊、審理時之證述;同案被告蕭國幹、證人蕭文祺於偵訊、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許金泰、阮世昌、柯忠賢、柯加添、張文忠(原名張文中)、于義誠、董奕靖、賴盛賓、陳應君、楊寶琴、陳正德、曾國峰、郭東運、張崑宗、郭永渝、馮世弼、駱玫秀、李苡瑄、何君儀、張志明、廖秋雅、曾芳淇、郭志明、陳淑惠、張翊庭、林彥岑、黃宣諭、都基嫻、方建發、蔡瓊櫻、鐘寶和、黃一健、黃一江、簡語柔、黃秀惠、江明書、蕭秀如、塗東瑋、韋竹君、洪淑姿、羅勇雄於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張曾玉舜、黃春英、侯美蓮、胡睿杰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同案被告邱子豪、證人黃冠舜、劉子玄、王龍海、邱麗卿、林彥斌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同案被告簡以珍、黃飛鴻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詳實在卷(見A2卷第44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69頁反面、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2頁反面、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26頁至第126頁反面、第129 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44頁至第147頁、第151頁至第153頁 反面、第158頁至第158頁反面、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96 頁至第199頁、第212頁至第213頁、第222頁至第223頁、第 229頁至第232頁、第239頁至第242頁、第244頁至第245頁反面、第247頁至第249頁;A5卷第20頁至第21頁;A6卷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A7卷第73頁至第73頁反面;A8卷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A9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28頁至第29頁;B1卷第44頁至第45頁;B3卷第2頁至第6頁、第9頁至第12頁、第16 頁至第20頁、第30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68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8頁至第83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42頁至第146頁、第154頁至第156頁、第194頁至第206頁、第214頁至第217頁;B4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48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62頁至第66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98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8頁;B5卷第2頁至第5頁 、第11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7頁、第70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26頁至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6頁、第140頁至第 144頁、第146頁至第148頁、第170頁至第174頁、第176頁至第178頁、第183頁至第188頁、第210頁至第213頁、第219頁至第222頁、第230頁至第232頁;C1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 102頁至第105頁、第108頁至第110頁;C2卷第29頁至第29頁反面、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C3卷第8頁至第8頁反面;C4卷第6頁至第7頁、第25頁至第25頁反面;C5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C6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C7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第8 頁至第8頁反面;C8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第14頁至第15頁 反面;C9卷第3頁、第8頁至第8頁反面;C10卷第35頁至第35頁反面;C11卷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C12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第31頁至第36頁、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C13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C14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34頁至第35頁;C18卷第12頁至第13頁;C19卷第1頁至 第6頁反面;D1卷第67頁至第69頁反面;H2卷第3頁至第4頁 反面、第8頁至第9頁;H6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61頁至第62頁;H11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第53頁至第54頁;H14卷第25頁至第25頁反面;H15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第34頁至第 35頁;H16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44頁至 第45頁、第60頁至第62頁反面、第68頁至第69頁、第76頁至第77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01頁至第 102頁;H18卷第99頁至第105頁反面、第162頁至第168頁、 第178頁至第184頁、第192頁至第193頁;H24卷第3頁至第4 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41頁、第50頁至第52頁;H26卷第 10頁至第11頁;H32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5頁至第26頁; H33卷第39頁至第40頁反面、第46頁至第48頁、第54頁至第 55頁;H34卷第2頁至第2頁反面;H35卷第81頁至第82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6頁、第119頁至第121頁;H39卷第2頁至第3頁、第32頁至第37頁;H41卷第4頁至第4頁反面;H42卷第28頁至第30頁;H43卷第9頁 至第10頁;H47卷第4頁至第5頁;H48卷第19頁至第20頁;H 49卷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10頁至第110頁反面、第133頁 至第134頁;H51卷第7頁至第11頁、第16頁至第17頁;H52卷第123頁至第126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51頁至第154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223頁至第225頁;H55卷第4頁至第17頁、第30頁至第39頁、第194頁至第205頁、第365頁至第 375頁;H63卷第52頁至第53頁反面;H66卷第30頁至第36頁 ;H68卷第150頁至第152頁反面;H69卷第8頁至第13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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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頁至第309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卷第25頁至第46頁、第52頁至第63頁反面、第69頁至第79頁反面、第87頁至第89頁、第171頁至第186頁、第283頁至第287頁反面、第291頁 至第308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七第3頁至第62頁、第70頁至第125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76頁至第85頁、第103頁至第110頁、第150頁至第178頁、第234頁至第255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8頁、第175頁至第176頁);復有被告周麟洋扣押物品編號1、編號3手機微信軟體對話紀錄、扣案手機中「WeChat」通訊軟體內「TPO群組」成員之翻拍畫面 、被告周麟洋扣案手機與被告王懷頡之通話內容、被告陳威廷扣案手機之擷取畫面、被告楊凱博下線名單、被告楊凱博扣案手機中「WeChat」通訊軟體內與代號「xiaocai」、被 告謝昇晉、周麟洋之對話紀錄、投資人匯至被告郭浚浩、莊義明帳戶之傳票、投資人匯入被告郭浚浩帳戶金額明細表、匯至大陸地區「王濤」帳戶之電子轉帳紀錄影像檔、必贏集團於103年8月間匯款或現金交付投資人紅利之金額明細表及相關無摺存款傳票PDF檔案、同案被告黃文鴻出借予周慧娟 使用之李慶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謝明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林玉如合庫銀行帳戶、同案被告黃琪穎之新光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彭晟峰永豐銀行帳戶、許逸章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黃文鴻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8帳戶涉案期間匯入金額統計表、同案被告黃文鴻提供之必贏集團旅遊名冊、必贏集團會員匯入李慶峰等人頭帳戶交易明細、騰達旅遊社收款通知書、新北市調處整理、由同案被告黃娸珈、簽名確認之「李美玲等大額提領金額」明細表、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被告郭浚浩提供之台北五信北投分社、中國信託北投分行存摺影本、莊義明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往來明細、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郭浚浩(起訴書誤載為郭浚浩)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至18帳戶涉案期間匯入金額統計表、同案被告蕭全恩名下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蕭全恩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至22、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陳政輝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柯沛湘簽名確認 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至11、29至30、新北市調查處整理 、同案被告林庭羽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至13帳戶涉案期間匯入金額統計表、同案被告陳政輝名下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對帳單、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同案被告陳政輝之叔叔陳世正於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案被告陳政輝名下之中國建設銀 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同案被告柯沛 湘與「黃清」間對帳之明細表、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結果、同案被告林庭羽向同案被告柯沛湘取得之匯款明細表2紙、同案被告柯沛湘與「黃清」微信對話頁面列印1紙、同案被告林庭羽提供之相關匯款憑證1份、鄭永端名下之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林璟薇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471號等案件起訴書、同案被告陳坤茂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合庫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同案被告陳坤茂簽名確認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帳戶涉案期間匯入金額統計表、同案被告湯本貌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之合庫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同案被告湯本貌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之華南商業銀行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被告劉鎮宇之下線名單1份、ASIA TRAVEL CORPORATION之Agreement for Transfer of Shares(換股合約英文版 )1份、同案被告李采蓉提供之必贏集團會員招待泰國曼谷 出遊之旅遊名冊1份、同案郭鳳鳴手寫雙軌對碰制度圖說1紙、葉志炘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葉志炘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 示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新北市調查處整理、同案被告徐建忠捺印確認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至27帳戶涉涉案期間匯入金額統計表、必贏集團網站套利結果列印畫面1紙、簡易說 明㈡1紙、被告周承煬提供之下線名單、告訴人兼另案被告 蔡世鐘提供之必贏集團網路列印資料、告訴人兼同案被告蔡世鐘提供之必贏集團下線名單、告訴人許金泰提供之網頁列印資料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徐浩宸、阮世昌提供之必贏集團網頁資料、告訴人柯忠賢提供之必贏集團說明文件、入會申請書、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董奕靖提供之必贏集團聊天室內容、告訴人賴盛賓提供之紅包袋影本4份、告訴人 陳應君提供之必贏集團投資說明書、會員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正德提供之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曾國峰提供之照片3張及聊天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郭東運提出之網 頁列印資料、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崑宗、告訴人郭永渝、馮世弼、駱玫秀、胡睿杰及告訴人黃飛鴻提供之匯款單及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曲延松提供之提供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必贏集團簡報資料、必贏集團國內外說明會文宣、存摺影本及匯款單據、證人陳呂榮提供之相關必贏投資人明細、證人林子豪提供之必贏集團泰國旅遊名單、證人王龍海、邱麗卿提供之匯款單據及收據影本、證人余歷凡提供之必贏集團紅利發放制度、股票讓渡憑證、集團說明書等文件、必贏集團網站之列印畫面、必贏集團旅遊名單3份、被告周麟 洋所有扣押物編號1之IPH0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微信通訊軟體聊天紀錄、語音對話紀錄譯文、TPO集團招攬投資 資料擷取照片、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及同案被告陳隆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周麟洋、王懷頡之臺北W飯店訂房 及消費紀錄、被告吳秉燁之亞洲旅遊網股票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2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39919314號函暨同案被告陳政輝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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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41號函暨同案被告湯本貌之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3年11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46605號函暨同案被告湯本貌之開戶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11月5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7171號函暨同案被告柯沛湘之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黃琪穎之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11月18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7404號函暨證人謝明証之0000000000000號、證人許逸章之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 年11月10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11月28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5399號函暨同案被告柯沛湘、黃琪穎、證人謝明証、許逸章之客戶資料查詢1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0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8063號函暨被告周麟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0日止 之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及被告周麟洋之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各1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1日中業存字第1030019236號函暨證人陳心怡之000000000000號、證人陳韋中之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28日中業存字第1030020568號函暨證人陳心怡、陳韋中之客 戶資料查詢、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03年11月4日彰埔字第1030130號函暨證人葉志炘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0日止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11月28日彰作管字第10344754號函暨證人葉志炘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瑞興 商業銀行103年11月20日瑞興總法字第1030002042號函暨同 案被告黃琪穎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11月10日止之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瑞興商業銀行103年12月1日瑞興總法字第1030002136號函暨同案被告黃琪 穎之顧客資本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31020319號函暨被告王懷頡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25日止 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各1份、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4日(103)台匯銀(總)字第36607號函暨被告王懷頡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4月11日(開戶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 之對帳單及個人戶開戶申請書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2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10330353號函暨證人李慶峯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6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之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開戶資料各1份、華南商業 銀行虎尾分行103年12月29日(103)華虎字第515號函暨同 案被告湯本貌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6月1日起至 103年12月21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及客戶資料整 合查詢列印畫面各1份、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北投分社103年12月25日北市五信社投字第13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暨臺北第五信用合作社傳真帳戶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8日中信銀 字第10322483910439號函暨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自101年1月1日起至 103年11月11日止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及客戶地址條列印畫 面各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103年11月20日合金順存字第1030003870號函暨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自102年1月1日起至 103年11月17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 錄單各2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1月27日玉山個(存)第0000000000號函暨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27日止之交易明細 及客戶基本資料列印畫面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 行103年12月12日(103)仁愛字第0200353642號函暨證人李吉淙之00000000000000號、證人李博研之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自102年6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之端末系統螢幕 印表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各1份、華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11月12日營清字第1030045453號函暨證人葉志 炘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北市第五 信用合作社103年11月13日北市五信社投字第117號函暨同案被告郭浚浩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證人莊義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資金往來明細、同案被告郭浚浩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暨資金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2211號函暨被告劉鎮宇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3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40000356號函暨同案被告劉鎮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表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告訴人何君儀、李苡瑄、張志明所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及相關匯款單據、證人郭胤慶提供之匯款資料及會員明細、臺灣中小企銀內湖分行104年1月21日104內湖字第0820400006號函暨姜秀鳳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5月1日 起至103年9月30日止之資金往來明細、永豐商業銀行104年1月21日回函暨該函所附之胡黃梅珍帳號000000000000 00號 帳戶自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止之資金往來明細、 告訴人李連禧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影本及亞洲旅遊網股契約影本、告訴人廖秋雅、黃宥澄、黃婉菱、劉愛芬、吳美蘭、陳玉燕、廖俊安、王璟蓉、游心怡、洪佩如、顏子堯、陳志芬、潘彥豪、陳樁方、吳忻蕾、呂冠霆、許博堯提供之匯出現金明細、匯款單據、告訴人曾芳淇提供之匯款單據及必贏集團會員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共2份、同案 被告徐建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手機通訊監察譯文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36張、王耀霆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蔣長青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王藝喬之福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王正德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張靜怡之華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黃恒常之合作金庫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資金往來明細、 唐淮婷之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暨資金往來明細、李正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蘇碧鑾之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林維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影本、告訴人郭志明、陳淑惠、張翊庭、林彥岑、黃宣諭等人所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必贏集團帳戶頁面列印資料及LINE通訊軟體聊天室對話紀錄、證人張崑宗、郭永渝、馮世弼及駱玫秀所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會員帳號列印資料及必贏集團說明文宣、告訴人賴世傳、葉幼、涂林德媛、陳美惠及黃碧娥於偵查中之指訴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必贏集團宣傳資料、會員帳號資料及排線組織圖、告訴人都基嫻及方建發所提供之名片影本及相關匯款單據1份、同案被告朱延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 行103年11月20日103林口字第28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被告蔡奇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墘分行104年1月23日合金埔墘字第104000027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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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匯款方式說明書1份、告訴人張曾玉舜、邱素蘭、黃春 英、侯美蓮等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必贏套利說明書各1份 、「套利結果」證書影本共37張、同案被告林玉華臺北龍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同案被告鄭永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同案被告黃琪穎永豐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同案被告蕭全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楊惠雯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必贏集團帳戶頁面列印資料各1份、告訴人陳建宇提供之必 贏集團簡易說明書、申請文件及亞洲旅遊網股權轉換契約各1份、告訴人曾蔡鳳鶯提供之申請文件、亞洲旅遊網股權轉 換契約各1份、告訴人邱瑀竹提供之投資帳號、金額一覽表 、亞洲旅遊網股權轉換契約及匯款單據各1份、告訴人呂紹 文提供之投資帳號、金額一覽表、亞洲旅遊網股權轉換契約及匯款單據各1份、告訴人陳玠滕參與投資整理明細、告訴 人葉育樺提供之必贏集團簡易說明書、必贏集團會員帳號、密碼一覽表各1份、告訴人許順峰提供之現金收款憑條、匯 款單據及必贏網站會員登入頁面列印資料、匯款收執聯3紙 、游善安之高雄順昌郵局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簡良純會員 申請書、會員帳戶及密碼表各1紙及會員帳戶登入畫面照片1張、告發人楊景琪所開立臺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同案被告黃 飛鴻書立之收據1紙、告訴人陳國輝提供之必贏集團簡易說 明書及存款憑條各1份、告訴人林靖喬陳報之必贏集團亞洲 旅遊網股權相關資料1份、告訴人殷美蘭提供之必贏集團簡 易說明書1份、告訴人徐兆逸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及匯款單影本2張、被告吳秉燁提供之A、B、C共3份必贏 集團投資人名單、亞洲旅遊網股票資料、必贏集團網站之列印畫面、必贏集團旅遊名單、公司提供之BWIN簡報(內含公司背景、獎金制度、澳門及韓國旅遊說明會介紹)、被告吳秉燁提出與王龍海、林慶川、邱千羿、邱淮紳之和解書、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公證書(103年度新北院民公宗字第00000000號)暨和解 協議書、手寫之收款證明書、被告周承煬庭呈之手寫協議書、投資和解書、被告吳秉燁提供光碟所附必贏會員相關匯款資料、亞洲旅遊網及必贏網頁資料、同案被告柯惇箱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同案被告林庭羽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對帳單、本院104年6月26日勘驗筆錄、寒舍國際酒店104年7月16日寒舍(104)麗字第18號函、被告姜秀鳳庭呈之Jason簽立收據、檢察官補充理由書㈠所附同案被告朱延帛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檢察官補充理由書㈡所附同案被告蔡奇偉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告陳威廷庭呈之手寫說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查詢資料、同案被告郭浚浩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游碧鈐之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04年1月21日104內湖字第0820400006號函暨檢附被 告姜秀鳳之資金往來明細、證人謝惠香提出之隨身碟1個、 證人顏家誠出具之陳述書正本、書寫陳述書當日之相片影本、證人葉育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入出境查詢結果、協議書、公證書及公證書正本、和解協議書、證人葉育樺庭呈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手機內存相關資料、證人陳建宇庭呈入會單及相關資料、證人簡良純庭呈相關匯款資料、董桂如、李欣芳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翻拍照片、美國MCii會員申請書、手寫資料、被告陳威廷庭呈與同案被告李采蓉和解已清償之本票翻拍照片、與被害人陳定宏之和解書、本票影本、告訴人陳文穎庭呈存入憑條、存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受害金額計算表、BWIN主頁資料、被告陳威廷103年3月19日赴澳門參加必贏集團說明會之出入境紀錄證明書及附表三十六所示等資料在卷可稽(見A1卷第6頁至第13頁、第21 頁至第33頁、第83頁至第92頁反面;A2卷第14頁至第16頁反面、第28頁至第38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68頁、第104頁 至第109頁、第117頁至第124頁、第131頁至第139頁、第148頁至第149頁、第156頁、第167頁至第180頁、第184頁至第 194頁、第200頁至第210頁、第224頁至第227頁、第233頁至第237頁、第275頁至第277頁、第305頁、第336頁至第366頁;A5卷第7頁至第11頁;A6卷第6頁;A8卷第6頁;A9卷第14 頁至第27頁、第30頁至第34頁、第66頁至第117頁、第122頁至第302頁;B1卷第4頁、第36頁、第56頁至第82頁、第101 頁至第103頁、第113頁至第144頁、第226頁至第324頁、第 333頁至第392頁;B2卷第24頁至第36頁、第58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73頁、第78頁至第89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4頁至第107頁、第111頁至第162頁、第 168頁至第178頁、第181頁至第183頁;B3卷第7頁、第20頁 至第28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3頁、第53頁至第62頁、第83頁至第88頁反面、第99頁、第106頁至第115頁、第128頁 反面至第129頁反面、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65頁至第185 頁、第225頁反面至第231頁、第262頁至第275頁、第278頁 、第287頁至第290頁、第326頁至第326頁反面;B4卷第24頁至第46頁、第67頁至第90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5頁 至第148頁、第151頁至第152頁;B5卷第6頁至第9頁、第17 頁至第18頁、第78頁、第106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50頁、第193頁至第208頁反面、第226頁至第228頁、第236頁 至第271頁;B6卷第32頁至第46頁;C1卷第38頁至第63頁; C4卷第9頁至第22頁;C5卷第16頁至第18頁;C7卷第10頁至 第11頁;C8卷第25頁至第29頁;C9卷第4頁;C11卷第5頁至 第10頁;C12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7頁反面;C13卷第4頁 至第6頁;C15卷第3頁至第40頁;C17卷第9頁至第12頁、第 17頁至第62頁;C18卷第15頁至第72頁;D1卷第85頁至第97 頁、第99頁至第172頁、第182頁至第202頁、第214頁至第 319頁;E1卷第5頁至第10頁;E2卷第2頁;H2卷第12頁至第 22頁;H6卷第P19頁至第30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 第57頁、第65頁至第89頁;H7卷第12頁至第22頁;H11卷第4頁至第14頁;H14卷第3頁至第9頁;H16卷第30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43頁、第48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81頁至第87頁、第92頁、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08頁至第109頁 、第112頁至第113頁、第122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45頁至 第149頁;H18卷第115頁至第116頁;H19卷第4頁至第7頁; H24卷第38頁至第40頁;H30卷第4頁至第5頁、第15頁;H31 卷第5頁至第11頁;H32卷第20頁至第23頁反面、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H34卷第3頁至第6頁;H35卷第15頁至第63頁、第74頁;H39卷第12頁至第44頁、第38頁至第44頁;H42卷第42頁至第51頁;H43卷第11頁至第12頁;H47卷第9頁至第59頁 ;H48卷第4頁至第22頁;H49卷第3頁至第5頁、第7頁至第9 頁、第11頁、第16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50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83頁、第85頁、第99頁至第100頁;H51卷第23頁至第33頁;H53卷第2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113頁、第121頁至第124頁;H54卷第520頁、 第543頁至第544頁、第697頁、第713頁、第784頁至第785頁、第806頁、第828頁、第847頁至第849頁、第952頁、第1016頁、第1044頁至第1047頁、第1105頁至第1113頁;H55卷第176頁至第185頁、第421頁至第438頁、第471頁至第473頁、第506頁至第509頁;H64卷第6頁至第17頁;H66卷第8頁至第26頁;H67卷第8頁至第26頁;H68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 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H71卷第21頁至第78頁;H 75卷第4頁至第5頁、第6頁至第8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2頁至第129之1頁;H76卷第75頁至第76頁反面 ;H82卷第6頁至第22頁;H83卷第6頁至第7頁;H88卷第8頁 至第17頁、第36頁至第38頁;H91卷第16頁至第25頁;H94卷第33頁至第38頁、第46頁至第52頁;H95卷第7頁至第10頁;H99卷第9頁至第18頁;H102卷第7頁至第17頁;H104卷第5頁至第10頁、第89頁至第92頁、第99頁、第105頁至第113頁;H105卷第41頁至第42頁反面;H108卷第6頁至第8頁;H111卷第6頁至第14頁;H115卷第34頁至第34頁反面;桃檢105他 512卷第7頁至第9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86頁至第289 頁、第308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頁至第16頁、第148頁至第169頁、第188頁、第221頁至第223頁、第248頁至第 258頁反面、第281頁至第286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47 頁至第49頁、第196頁至第212頁、第250頁反面至第255頁反面、第265頁、第324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05頁、第 118頁至第123頁、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60頁至第162頁、第296頁、第468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42頁至第143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15頁至第115頁反面、第127 頁至第128頁、第154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七第127頁、第 154頁至第155頁、第260頁至第262頁、第269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93頁至第95頁、第300頁、第500頁至第518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22頁至第123頁、192頁至第215頁、第268頁至第282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231頁、第240頁至第260頁、第271頁),是被告陳威廷等5人自白部分核與 事實相符;及上開必贏集團、TPO集團投資獲利模式等事實 ,應予認定。 (三)被告周麟洋於103年3月底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1,500萬元;被告王懷頡於103年2至8月間以27萬5000元、人民幣230萬元(以1:5匯率換算新臺幣,為新臺幣1150萬 元)、港幣51萬2000元(以1:4匯率換算新臺幣,為新臺幣204萬8000元),共計以新臺幣1,382萬3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謝昇晉於103年2至8月間以共計19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陳威廷於103年3月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540萬元;被告楊凱博於103年5至8月共計以8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吳秉燁於103年5至7 月間共計以188萬4648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劉鎮宇 於103年3月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15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張家祥於103年2至9月間以共計1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周承煬於103年6月間以共 計1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姜秀鳳於103年3至7月間以共計2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被告部分所示),且上開被告等人均知悉參加必贏集團、TPO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任何商 品,即可由該必贏集團所設計之上、下線組織獎金制度,而取得上開與原本不相當之豐碩紅利(即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等事實,業據被告等人供述如下,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1、被告周麟洋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於103年3月底加入必贏博彩育樂集團(BWIN),投資人民幣10萬元。我是由深圳中國籍友人周可欣(音譯)告訴我有一投資案,並邀約至澳門參加說明會,我到了說明會會場,看到簡報知是一家名為「必贏博彩育樂集團」在召募會員來投資,當時的主講人是自稱新加坡人的男子Jason及Jayden,現場約有200、300人,我與周可欣到場後,我有遇到100年間認識的友人王懷頡及陳威廷,他們2人也來聽說明會,至於前述新加坡 男子主講的內容,就是宣稱必贏集團有一個職業運動賽事的套利系統,以每天賺取0.83%的利潤,並保證4個月回本,8個月賺1倍,以1萬英鎊(臺幣50萬元)為1個投資單位,並 且還可以去找下線的會員,Jason、Jayden在講臺上並沒有 提及找下線會員如何計算紅利,如果有興趣的會員,他們會請介紹人私下講解經營下線累積紅利的計算方式,當時我就向周可欣表示有興趣投資,周可欣並表示本項投資的動態收入是採雙執制,有「推薦」及「對碰」2種獲利制度,周可 欣在我答應投資後,就提供一個中國工商銀行的人民幣帳戶給我,並請我將投資款匯至該帳戶,我就從我本人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帳戶匯了與1萬英鎊等值的人民幣到前述帳戶等語 (見C19卷第23頁、A1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我匯了與1萬英鎊等值的人民幣到前述帳戶後,周可欣就給我一組帳號密碼,並告訴我必贏集團的網址(http://www.bwinarbitrage.com),要我以該帳號密碼登入,就可以使用瀏覽每日獲 利的報表,且想要領取紅利,可以在該網址操作,我在103 年3月底、4月初投資1萬英鎊後,我不定時會登入網站去看 紅利累積的情形,我記得我最後一次登入網站看紅利金額是在103年8月間,當時我看到累積紅利是將近1萬英鎊,等於 是快要回本等語(見A1卷第15頁)。(問:你當初如何接觸必贏集團?)我在澳門透過友人「周可欣」(音譯),他是我的一般朋友,是名大陸人士,他在大陸有很多投資案件,他跟我說有個案子叫做必贏集團,當時他叫我去澳門瞭解一下必贏集團,在我103年3月去澳門前,「周可欣」就已經介紹陳隆萊給我認識,並且告訴我陳隆萊是必贏集團的總裁,並告訴我必贏集團的願景、想法及推廣模式,我本來就經常來往兩岸三地,「周可欣」他們有邀請我去澳門參加說明會,我只有私下在澳門跟「周可欣」、陳隆萊吃消夜,他們又再次跟我說必贏集團的投資模式,我當下答應我會投資新臺幣50萬元,原因我在今年5月份提出之書狀內有說明,「周 可欣」、陳隆萊之所以跟我介紹必贏集團,是希望我可以到處去發展必贏集團,我知道必贏集團是屬於變質的傳銷,我知道必贏集團會倒閉,只是不知道何時及以何樣的方式倒閉,我投資50萬元,我一方面也是想賭賭看,如果有賺錢,就是獲利2倍,如果賠錢就算了。「周可欣」他們認為我在臺 灣有很好的人脈,所以他們一直說服我要在臺灣發展。我有介紹王懷頡給「周可欣」、陳隆萊認識,王懷頡跟我有共同的朋友陳威廷,王懷頡有邀請陳威廷參加澳門的會議,王懷頡有叫陳威廷私下討論有關必贏集團的想法,我說投資雖有風險,但我覺得可以賭賭看,陳威廷表示經營這塊他很有興趣,也就是他想要再去發展下線,過去陳威廷在發展下線很有心得,他曾經是講師,並且有開課,王懷頡跟我提到如果陳威廷想要發展,那就讓他去發展。我是第1個加入必贏集 團的人,而參加必贏集團要有推薦人,所以我就變成王懷頡及陳威廷的上線等語(見105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90頁至290頁反面)。(問:你的投資款如何交付?)大陸人士周可欣提供一個大陸的人民幣帳戶,我匯款進去。(問:你總共匯多少投資款?)我印象中第1次匯新臺幣50萬元,後面陸陸續續我投資到大概1500萬元。我是103年2月初,透過大陸友人周可欣介紹,瞭解這個投資項目,進而認識陳隆萊,我個人一開始投資一萬美金參加專案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22頁、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305頁至306頁)。由上析 知,足認被告周麟洋於103年2、3月間於大陸地區開始接觸 必贏集團投資案,並將必贏集團投資案由大陸地區引入臺灣。該期間由被告周麟洋與該集團負責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之總裁陳隆萊、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舉辦等工作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新加坡籍人士Jason及Jayden、負責必贏集團 投資案業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周可欣及外籍人士Jack等必贏集團高層人士接觸,並籌劃必贏集團投資案在臺灣發展之相關事宜,該集團並認為被告周麟洋在臺灣有很好的人脈,並由其負責臺灣地區之相關投資業務。又被告周麟洋清楚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可取得上開靜態收入及經由必贏集團所設計之上、下線組織獎金制度,而取得上開與原本不相當之豐碩紅利之動態收入,被告周麟洋並供稱清楚知道此投資案屬於變質的傳銷。被告周麟洋並介紹王懷頡給周可欣、陳隆萊認識,王懷頡再邀我們共同的朋友陳威廷加入該投資案並發展下線等事實。足見被告周麟洋於103年3月底以1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被告周麟洋部分所示),且清楚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需有他人引薦始能加入,而於取得必贏會員之帳號密碼後,在必贏集團的網站上即可得知獲利情況,且會匯入在必贏集團的帳戶內,從而,被告周麟洋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2、被告王懷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於103年4月初投資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投資人民幣10萬元。我是透過1位中國朋友叫周錢珍得知可以投資BWIN亞洲博彩。我所 投資人民幣10萬元,匯給周錢珍提供的中國帳戶等語(見C19卷第17頁至第18頁)。(問:你是否曾經加入必贏博彩育 樂集團(BWIN),詳情經過為何?)我大約於103年3月間周 麟洋因有一個投資的機會,邀請我去澳門,我與周麟洋也有找我們共同的朋友陳威廷一起去,我們是到銀河飯店參加必贏公司舉辦的說明會,當天是由新加坡顧問Jason、Jayden 、Clemens(拼法不確定)講解,當天大約300人參加,大部分都是大陸人,整場說明會在說必贏公司的營運、前景,公司營運的項目是透過投資體育博彩套利,必贏公司以投資人的資金去從事套利,公司每天的利潤約有1%至5%不等,投資人每天則可分配到賺取0.83%的利潤,因此投資人保證4 個月回本,8個月賺1倍,投資單位以3000英鎊(新臺幣15萬元)、1萬英鎊(新臺幣50萬元)、3萬英鎊(新臺幣150萬 元)、5萬英鎊(新臺幣250萬元)及10萬英鎊(新臺幣500 萬元)為基礎,說明會後則有專人進行會後會說明,Jason 有鼓勵我們先試試看,他們會協助,我個人當下立即表示要投資1萬英鎊,隔天線頭周可欣有跟我說如果要投資他可以 給我匯款帳號,我記得周可欣給我一個大陸自然人的人民幣金融帳戶,我以人民幣匯到周可欣指定的帳戶後,周可欣有給我一組帳號密碼登入必贏集團的網站(http://www.bwinarbitrage.com),我可以登入必贏集團的網站查看獲利餘額。我投資1萬英鎊至周可欣指定之帳戶中係以網路銀行匯款 等語(見B3卷第315頁至第315頁反面)。(問:你前後共投資多少金額至必贏集團?有無將投資及獲利金額取回?)我只有投資1萬英鎊(新臺幣50萬元),必贏集團規定原本是 每月1日、11日、21日可以將獲利的部分領出,103年9月間 則變更至每月11日才可以將獲利的部分提款,由於必贏集團當時宣稱公司將資金改投資亞洲旅遊集團,為配合亞洲旅遊集團的制度,所以每個月只同意在11日才能領取獲利,投資必贏集團以8個月為1期,到期之後投資人可以獲得1倍的利 潤,一開始時我對於必贏集團很信任,所以沒有想過要先將紅利取回,但在103年9月間我有聽聞必贏集團經營發生問題,故我在9月11日有上網登錄領取獲利等語(見B3卷第316頁)。(問:必贏博彩育樂集團(BWIN)組織編制為何?你如何加入該集團,並於集團內負責何項業務?)必贏集團總顧問為馬來西亞人陳隆萊,陳隆萊負責大陸、臺灣、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市場業務,陳隆萊底下還有新加坡顧問Jason、Jayden、Clemens(拼法不確定),由他們3人負責授 課,另外有行政人員Jack(馬來西亞或新加坡人)及小娟(大陸人,真實姓名不清楚),Jack主要負責協助會員關於必贏集團網站的操作以及提供銀行帳戶讓會員匯款,小娟主要負責辦理國內外旅遊及會議,據我所知必贏集團最上線是大陸人周可欣,周可欣主要負責大陸的市場,周麟洋則是周可欣的下線,我及楊凱博則是周麟洋的下線,我的下線是陳威廷,臺灣市場部分主要是由陳威廷負責,我知道陳威廷有找一些顧問講課,陳威廷直接推薦的下線有陳泰銘、林子豪、李采蓉、簡老師等4人,這4人又有許多下線及投資者。103 年3月間周麟洋主動打電話告訴我有一個投資的機會,第一 次跟我提到必贏集團,並向我表示必贏集團公司很穩健,投資該公司可以獲利,因此我就投資了人民幣10萬元,我記得當時周麟洋提供給我大陸的金融帳號,我依周麟洋指示將人民幣10萬元匯至大陸的金融帳號,我後來才知道這些大陸帳號都是Jack提供的,過了一陣子後,必贏集團在澳門銀河酒店有舉辦說明會,周麟洋有找我一同前去,當時我與周麟洋也有找陳威廷與我們一同前往,我記得說明會由Jayden主講,會後我又有加碼投資10萬元人民幣,帳戶一樣是周麟洋提供給我,同時陳威廷也投資新臺幣15萬,匯到周麟洋指定的帳戶中,由於我主要經營大陸市場,臺灣的部分,我的下線是陳威廷等語(見A2卷第5頁反面)。(問:據陳威廷104年1月13日在本處供稱:「…,103年4月初王懷頡向我表示, 為了要協助必贏集團發展,他會特別邀請必贏的新加坡籍顧問Jason來協助講解,他會在W HOTEL承租場地舉辦說明會,並要我找投資人前往聆聽說明會,因此我之後所找的投資人都會帶去W HOTEL聽必贏集團的說明會,印象中王懷頡都是 在W HOT EL承租約20坪大小的房間,房間內有個約40吋的電視可做為投影片講解使用,房間內也有個客廳約可容納十餘人,我帶投資人至W HOTEL王懷頡房間時,現場是由必贏的 顧問Jason負責向投資人講解必贏的投資方式,王懷頡當時 可能在房間內,並不會在客廳內與投資人會面,而是會詢問我今天帶的投資人的狀況,經他們選較有潛力發展的投資人,與他們碰面以加強投資人的信心,周麟洋當時也是住在W HOTEL,他的習慣也是不會現場馬上與投資人碰面,而是選 擇性地找有潛力的投資人,要我帶他們與周麟洋碰面以加強信心,103年4月至6月在W HOTEL的說明會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在進行,我記得在103年4至5月間,曾因投資人太多,王懷 頡房間無法容納,所以王懷頡有另外向W HOTEL承租9樓可容納40人的會議廳,做為說明會使用,W HOTEL的說明會費用 都是由周麟洋及王懷頡支付,…」,是否如此?)大致上的情況就如同陳威廷所述一般,但有部分我要做補充,我也願意將這個案件來龍去脈說明清楚。103年2月份周麟洋曾找過陳威廷要投資經營必贏集團,但陳威廷並未同意,後來周麟洋才找我一起投資經營必贏集團,周麟洋也曾親自到深圳我住的地方找過我,在周麟洋遊說下我才開始投資必贏集團,一開始我投資30萬元人民幣,周麟洋有提供一些PPT簡報檔 給我參考,周麟洋也希望我可以遊說陳威廷投資及經營必贏集團,由於我與陳威廷長期以來也都有從事各項投資,因此在我遊說下陳威廷同意投資必贏集團。103年3月間,周麟洋告知我必贏集團將在澳門銀河酒店舉辦啟動大會,希望我可以找一些投資者前往參加,因此我就找了陳威廷一同前往,也有請陳威廷再找有興趣投資者前往參加,周麟洋確實有提供免費的機票及住宿費用讓我及陳威廷等人前往參加澳門的會議,我知道陳威廷有找了李采蓉、黃冠舜等7、8人一同前往,這些費用都是由周麟洋支付,並不是由我所支付,由於陳威廷及黃冠舜因飛機誤點而錯過參加啟動大會,後來我、陳威廷及黃冠舜等人才直接到悅榕莊飯店找周麟洋,周麟洋有向我們介紹必贏集團及解說投資方式,後來周麟洋則有找我及陳威廷到一旁說話,周麟洋向我們表示希望我及陳威廷可以發展臺灣的市場,周麟洋願意給予我們額外的利潤,只要新會員匯款向必贏集團購買SP(註冊幣),周麟洋就會給予我們其中10%SP做為利潤,但周麟洋會以TP(轉帳幣)的方式先行撥到我的帳戶中,我再將其中一半5%TP轉給陳威 廷,經我與陳威廷同意後,我先返回大陸公司工作,陳威廷則與黃冠舜等人返台,陳威廷返台後便積極發展組織招募會員,由於我在臺灣的人脈不像陳威廷這麼廣,因此我有告訴陳威廷在招募會員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需要,都可以提供協助及幫忙,103年4月間,周麟詳告訴我必贏集團顧問Jason 有意來台在W飯店召開說明會,請我過去與Jason認識,並請我及陳威廷找一些有意投資的人前來參加說明會,後續我與陳威廷在W飯店內先後辦了30場左右的說明會,參加的人員 大多都是陳威廷及下線找來的,主講的人包括Jason、周麟 洋及陳威廷,房間的費用則由Jason、周麟洋及我各自支付 ,我一開始不太願意在說明會現場說話或露面,直到103年6月間我希望將臺灣市場做起來,因此在說明會後我會請陳威廷介紹一些比較有意願經營必贏集團的人私下與我碰面,與這些投資者進行交流(見A2卷第286頁反面至第287頁反面)。我先後個人部分也投資必贏集團約2000萬元等語(見A2卷第290頁)。我獎勵幣的部分會跟陳威廷做兌換,我自己進 帳的部分約有5、600萬元等語(見A2卷第332頁)。(問: 你當時是因為誰的介紹而接觸必贏集團?)我於103年2月份透過周麟洋知道必贏集團,當時我投資人民幣30萬元至周麟洋提供之中國工商帳戶內,同年3月中旬我又加碼15萬元並 且匯款到葉志炘華南銀行的帳戶內,同年4月中旬我又投資 125萬元並且匯款到陳坤茂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內,同年4、5月間,我又用我香港恆生銀行帳戶內匯款港幣51萬2000元 到必贏集團指定之香港帳戶內,同年6月至8月,我經由我個人的中國工商帳戶匯款約人民幣200萬元至必贏集團中國指 定帳戶。我先後投資超過2000萬元。(問:你上開所謂的投資金額有無包含你投資必贏集團所獲取之獲利?)沒有,都是我自己拿我的資金出來投資等語。(問:為何你於103年 11月14日說你是透過周錢珍(音譯)加入必贏集團?)我本來就是透過周麟洋加入必贏集團,在警詢前周麟洋有要我不要講出他的名字,要我講說是周錢珍介紹我參加必贏集團的,據我所知,周錢珍是周麟洋的上線,我有看過周錢珍一次,是在去韓國旅遊時看到的。(問:有無聽過「周可欣」【音譯】?)周麟洋跟我說,周錢珍跟周可欣是同一個人(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我最後一筆又加碼的 140萬元人民幣是在8月投資的,我總共投資大概400萬元人 民幣左右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25頁反面、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52頁、第193頁)。由上析知,足認被 告王懷頡於103年2至4月間因被告周麟洋之遊說下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案,且周麟洋也希望王懷頡可以遊說共同友人陳威廷投資及經營必贏集團,陳威廷在王懷頡遊說下亦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王懷頡、周麟洋、陳威廷,均有與必贏集團核心高層人士接觸及籌劃必贏集團投資案相關事宜,並清楚必贏集團總顧問為馬來西亞人陳隆萊,陳隆萊負責大陸、臺灣、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市場業務,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顧問Jason、Jayden、Clemens負責授課、Jack負責協助會員網站操作及提供銀行帳戶讓會員匯款、大陸地區人士小娟負責辦理國內外旅遊及會議等必贏投資案事宜,並知悉必贏集團投資案係透過上下線關係,可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而必贏集團最上線是大陸人周可欣,周可欣主要負責大陸的市場,周麟洋則是周可欣的下線,王懷頡是周麟洋的下線,陳威廷是王懷頡的下線。王懷頡並將投資款項匯至周麟洋指定之帳戶後,即會取得一組帳號密碼登入必贏集團的網站查看獲利情況。於103年3月間,王懷頡因周麟洋告知必贏集團將在澳門銀河酒店舉辦啟動大會,希望王懷頡可以找一些投資者前往參加,因此王懷頡與陳威廷一同前往,陳威廷再找有興趣投資者前往參加,周麟洋並有提供免費的機票及住宿費用讓王懷頡及陳威廷等人前往參加澳門的會議。且為了要協助必贏集團在臺灣發展,王懷頡會特別邀請必贏的新加坡籍顧問Jason來協助講解,並在W HOTEL承租場地舉辦說明會,周麟洋當時也是住在W HOTEL。後續王 懷頡與陳威廷在W飯店內先後辦了30場左右的說明會,參加 的人員大多都是陳威廷及下線找來的,主講的人包括Jason 、周麟洋及陳威廷,房間的費用則由Jason、周麟洋及王懷 頡各自支付等事實。足見被告王懷頡於103年2至8月間以27 萬5000元、人民幣230萬元(以1:5匯率換算新臺幣)、港 幣51萬2000元(以1:4匯率換算新臺幣),共計以新臺幣1,382萬3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九被告 王懷頡部分所示),並清楚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需有他人引薦始能加入,而於取得必贏會員之帳號密碼後,在必贏集團的網站上即可得知獲利情況,且會匯入在必贏集團的帳戶內,從而,被告王懷頡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3、被告謝昇晉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有加入必贏集團。於103年1月初周麟洋回國,找到我,我們約在東區W HOTEL 見面,周麟洋跟我講說他要回來找一個賺錢的機會,他介紹了一個叫Jayden的新加坡人,姓李,他說他是英國公司派到亞洲的代表,要招募講師,但沒有說他是什麼公司,見了一面也沒說什麼我們就走了,然後周麟洋就說要找我去大陸工作當講師,有薪水跟業務提成,但內容要等到去大陸才知道,問我有無意願,他跟我說工作報酬不錯,內容大概是月薪底薪1萬元人民幣,另外再加上業務提成,也就是業務獎金 ,周麟洋說新加坡人說我可以,要我等候通知,我於103年1月辦了台胞證,等了1個月,剛好過完年,大約是103年2月 中旬時他通知我說幫我訂了機票到北京,我就去了,到北京隔天就見了Jayden及Jason,他們都是新加坡人,是搭檔, 他們告訴我們說我們在這邊講課的內容為何、給我們PPT, 叫我們練習,我就知道是要推銷必贏投資方案,他們演示的是一個國外的合法套利軟體,跟我們講獲利來源(大陸叫造血功能),我們當時也上網查,知道這個軟體在英國是合法的,他們也有帳號、密碼去登入,弄得好像跟真的一樣,大約培訓一星期左右,大家就各自去工作,我受Jayden指派的工作是他會跟我聯繫要我去什麼地方找什麼人,他會幫我訂機票,我就去跟他指定的人見面,大部分是在酒店房間內,他們會帶人來聽我的演講。我從103年3月5日開始獨立工作 ,我從北京到漢中,之後有去過濟南、大連、瀋陽,然後又回濟南、重慶、鄭州、上海,也都是他們幫我訂機票。103 年3月19日在澳門有個會議,我於103年3月15日被指派從濟 南去深圳跟周麟洋會合,一起從深圳去珠海,隔天再一起去澳門,我才知道是要去開這個啟動大會,他們請了幾個洋人說他們是必贏公司的主管,現場所有內容跟我平常講的其實大同小異,只是規模、場面比較大。我的工作是講師。我自己於103年2月底時向朋友借了15萬元也投了一個最小的單位,我的介紹人是周麟洋。澳門會後我於103年3月20日回到珠海,Jayden幫我辦了2年多次簽的台胞證,等到拿到證,我 才又繼續依他指示、安排在大陸工作等語(見105年度偵緝 字第767號卷第21頁)。(問:是否知道亞洲旅遊網與必贏 集團有何關係?)就我所知,陳隆萊透過其顧問Jason、 Jayde n宣稱亞洲旅遊網是他的公司,他們說有很好的上市 計畫,未來前景很好,所以鼓吹投資人去買亞洲旅遊網股票,時間大約是103年6月底、7月初,我當時問周麟洋這個股 票可不可以,周麟洋說沒有問題,還說他買了100萬美金, 所以我大約買了45萬元台幣左右的亞洲旅遊網股票等語(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67頁)。(問:是否有統計你自己投資必贏集團的獲利總金額?)我於偵訊時稱獲利2、3百萬元,但當時我從大陸解送回台,立即就接受訊問,當時很累,沒有想到我另外還有再投資亞洲旅遊網股票及其他加碼必贏集團投資的部分,現在經我回想,我應該有用我於必贏集團的獲利購買45萬的亞洲旅遊網股票,並再加碼投資必贏集團的80萬元,這2筆分別是現金匯款及交付,所以我大約獲利 總計125萬元等語(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68頁 )。(問:你自己投資必贏集團多少錢?)我最早有投資一個15萬元,之後因有點數返還,我後來又跟朋友借,追加一筆50萬元,但可能不足50萬元,因為我們有一些點數對沖,到8月間因為貪心就又再投資70、80萬元進去,共這3次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116頁)。(問:你是何時加入 必贏集團?獲利情形為何?)我是周麟洋在103年過年的時 候從大陸回來找我,邀請我去幫他在香港註冊的一家公司找我去大陸工作,在過年後他幫我買機票,從大陸飛香港轉北京,約定每個月給我1萬元人民幣薪水,我就到大陸,到北 京他說跟大陸合作的大陸人「欣姐」和她先生,除了安勝保險外還有必贏的營業項目,叫我順便瞭解一下,我過去大陸那時候才瞭解這件事情,我大概103年2月底去大陸,在北京遇到「欣姐」,他與周麟洋有合作保險,3月的時候他們在 飯店針對特定人士說明保險的原因及細節,3月時他們說有 多一個項目找我一起幫忙,就是本案的必贏運彩,我們就被邀請到澳門一起開會,我在大陸3月到6月1日我回國之前, 我都在北京處理必贏運彩的說明,大陸那邊我有見過「欣姐」和她先生,我的上班地點就在飯店的房間裡面,我在北京的飯店工作了3個月,中間有休假,講師是針對簡報說明, 簡報是欣姐給的。我後來有加入必贏,我一開始投資15萬及50萬,後來在7月我把賺來的錢投資亞洲旅遊網股票,大約1萬5美金現金加1萬5美金點數,我在8月底用我的點數加上我的部分現金投入80萬。我自己拿出現金是190萬(65+45+80 ),前2筆都沒有點數,後面應該有70萬點,總共我拿回200萬出頭。65萬的投入有賺錢,後面的45萬及80萬都虧損等語(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103頁)。我接觸必贏的案件是 103年1月,被告周麟洋從大陸回來,周麟洋回來聯絡我問最近有無工作,我說最近實在沒有工作,周麟洋說有一個好的講師機會要告訴我,所以我到W飯店跟周麟洋見面,周麟洋 就引薦了一個新加坡人給我認識,2月間周麟洋幫我了機票 ,說把我送到北京去,告訴我不用帶錢來,周麟洋會給我錢,每次給我2000元人民幣,把我交給名為周可欣的領導,叫我幫他做事,就在那邊搜尋必贏集團的資料,這些人他們聲稱是來發展亞洲市場,我拿著他們的資料才去作講師說明的工作。我是103年5月1日在澳門透過周麟洋的引薦,我才見 了陳總。吳秉燁與楊凱博有到大陸找我,吳秉燁跟我說楊凱博想找一個賺錢的方式,我就將必贏投資案訊息給吳秉燁,後來他們在103年5月中旬到W飯店與周麟洋見面,我只提供 訊息,他們互相談好條件互相加入,他們將楊凱博放在我下面,楊凱博這樣就變成我的下線,我103年6月1日回到臺灣 之後是受他們聯絡跟引導我到高雄、臺中,擔任必贏集團投資案講師的工作。另有一次吳秉燁聯絡我到郭浚浩的辦公室拿出1500萬,楊凱博告訴我請我幫他忙,幫他把這筆錢匯給投資者,這是他們的獎金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 170頁至171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第290頁至291頁)。由上析知,足認被告謝昇晉於103年1、2月間係由被告周麟洋遊 說加入必贏集團,並介紹必贏集團核心人士新加坡人Jayden、Jason及「欣姐」與其認識,並擔任必贏集團投資案之講 師一職,在大陸地區接受1星期訓練,即開始講授必贏集團 投資案。謝昇晉受Jayden指派至各地演講必贏集團投資案,並由Jayden幫忙訂機票,謝昇晉就去跟Jayden指定的人見面,大部分是在酒店房間內,必贏集團成員會帶人來聽謝昇晉講授之必贏集團投資案。謝昇晉事後亦因周麟洋告知而投資亞洲旅遊網股票等事實。足見被告謝昇晉於103年2至8月間 以共計19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四十被告 謝昇晉部分所示),並擔任必贏集團投資案之講師,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4、被告陳威廷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於103年3月中旬,王懷頡邀請我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投資第一筆款項15萬元。必贏公司是在103年2月12日左右開始中國及臺灣開始運作,我算是王懷頡的下線,王懷頡則是周麟洋的下線,周麟洋是直接對陳隆萊,我算是早期的投資人,我的下線及下線衍生的下線人數大概有幾10個人;3月19日去澳門回臺後,我 在3月底又投資50萬元的配套方案,總共投資65萬元,依每 個月25%的獎金計算,到103年9月時我累計的獎金及佣金點數約20萬點,折算約900萬元台幣,我原本在今天8、9月想 要出金,9月11日我有上網作出金動作,但被公司拒絕,公 司的理由是臺灣區因為「圓夢計畫」涉嫌吸金被檢調單位偵辦,導致必贏的帳戶被凍結,所以不能出金,公司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資人可以選擇換一家在美國創業版的「亞洲旅遊網公司」的股票,每張股票以價值1.5元美金計算拆換比 例,我在7月初有以獎金算到30幾萬股的股票等語(見D1卷 第51頁至第51頁反面)。(問:何時投資?投資多少錢?目前在該公司擔任何職務?)於103年3月中投資15萬元,約過1個月我再投資50萬,所以總共投資65萬元,我當時是匯到1個指定帳戶。(問:你所匯的指定帳戶何人提供?帳戶帳號為何?共匯幾次,分別是多少錢?)是我問王懷頡,王懷頡問公司後,是王懷頡提供給我。我匯過2次,1次匯10萬,另1次金額我不確定(見C19卷第9頁)。(問:你於104年1月6日在本處供述「…王懷頡及周麟洋曾於103年4月至6月在W HOTEL舉辦過必贏集團說明會…」,詳情經過為何?)我認 識周麟洋約有2、3年時間,當時我在勝恩公司從事業務直銷時,周麟洋與他的太太也是在勝恩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因此認識周麟洋,但不算熟識,約在103年1、2月間,周麟洋有 主動找我約在臺北市忠孝東路及敦化北路附近的咖啡廳見面,現場只有我與周麟洋2人,周麟洋當時向我表示,他有接 到1個英國博彩的投資方案,4個月即可回本,約2倍獲利, 王懷頡已經準備要與他合作,詢問我有無興趣加入,當時因為周麟洋並沒有告知詳細的內容,我並沒有馬上答應加入,後來是在103年3月間王懷頡與我聯絡,向我表示他已經與周麟洋合作必贏的投資方案,並將必贏的相關投資資料寄給我,要我趕快加入,因此我才先投資15萬元,並成為王懷頡的下線,我加入必贏後王懷頡有向我表示必贏集團要在澳門招開說明會,要我找一些臺灣的投資人或會發展下線的人過去聽取說明會,王懷頡也表示該次澳門說明會的機票及住宿費用都是由他負責,但王懷頡同時也表示,不要對外表示該次的行程是由他出資,因此我才會找李采蓉及黃冠舜,並要他們找一些有興趣的人來聽必贏的說明會,我有向李采蓉表示是我的上線招待該次行程,但並沒有把王懷頡的名字說出來,黃冠舜本身就認識王懷頡,也知道該次是由王懷頡招待,我印象中李采蓉是自行前往,我與黃冠舜是在103年3月19日前往澳門參加必贏集團在澳門威尼斯酒店的說明會,當天晚上王懷頡找我與黃冠舜到澳門的悅榕莊酒店到周麟洋住宿的房間與周麟洋見面,周麟洋當場又再跟我介紹一次必贏集團的投資制度,並要我經營下線,他會支持我發展,周麟洋有表示他跟必贏的老闆關係很好,雖然我有詢問他老闆是誰,但他向我表示之後會再介紹必贏的老闆與我認識,隔一天王懷頡有再介紹必贏集團新加坡籍的顧問Jason給我認識,回 臺後,我就跟王懷頡表示我要再投資50萬元,我連同上次的投資款項共65萬元,都是匯到王懷頡所指定的必贏帳戶,然後我再將匯款證明交給王懷頡,由王懷頡完成註冊程序,我記得李采蓉也是回臺後1個星期內,決定投資必贏集團,李 采蓉的匯款單是傳給我,我再傳給王懷頡,由王懷頡完成註冊程序,只是王懷頡將李采蓉的推薦人寫成我而已,103年4月初王懷頡向我表示,為了要協助必贏集團發展,他會特別邀請必贏的新加坡籍顧問Jason來臺協助講解,他會在W HOTEL承租場地舉辦說明會,並要我找投資人前往聆聽說明會,因此我之後所找的投資人都會帶去W HOTEL聽必贏集團的說 明會,印象中王懷頡都是在W HOTEL承租約20坪大小的房間 ,房間內有個約40吋的電視可做為投影片講解使用,房間內也有個客廳約可容納10餘人,我帶投資人至W HO TEL王懷頡房間時,現場是由必贏的顧問Jason負責向投資人講解必贏 的投資方式,王懷頡當時可能在房間內,並不會在客廳內與投資人會面,而是會詢問我今天帶的投資人的狀況,經他們選較有潛力發展的投資人,與他們碰面以加強投資人的信心,周麟洋當時也是住在W HOTEL,他的習慣也是不會現場馬 上與投資人碰面,而是選擇性地找有潛力的投資人,要我帶他們與周麟洋碰面以加強信心,103年4月至6月在W HOTEL的說明會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在進行,我記得在103年4至5月間 ,曾因投資人太多,王懷頡房間無法容納,所以王懷頡有另外向W HOTEL承租9樓可容納40人的會議廳,做為說明會使用,W HOTEL的說明會費用都是由周麟洋及王懷頡支付,可向WHOTEL調閱周麟洋及王懷頡的消費紀錄即可確認等語(見A2 卷第77頁至第77頁反面)。(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周麟洋說我是臺灣負責必贏集團的經營者,但這不是事實,我當時是聽信王懷頡的說法才先行投資15萬元,到了澳門的時候,周麟洋再次跟我強調投資案的真實性,他有展示必贏集團的書面及影片檔案,我參加完澳門,我回來臺灣之後有再加碼30萬元,我還有匯款證明可以陳報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06頁反面至第207頁)。(問:你是透過王懷頡還是周麟洋加入必贏集團?)我是透過王懷頡,王懷頡是在103年3月10日左右跟我用「微信」通訊軟體分享必贏集團投資案,我在投資前就因為網路行銷而認識王懷頡,所以就投資了新臺幣15萬元,103年3月19日王懷頡邀請我到澳門參加必贏集團的新聞發布會,王懷頡說請我邀請幾位喜歡投資的朋友,他會幫我及我的朋友們出機票、酒店的錢。在103年2月間,我在咖啡廳有碰到周麟洋,周麟洋提到有個投資案,4個月可以回本。103年3月19日或20日晚 上,我有到周麟洋在澳門住的酒店找他,因為我跟王懷頡說我對必贏集團並不是很清楚,王懷頡就帶我去找周麟洋,讓周麟洋幫我講解必贏集團的內容,周麟洋那時有用電視播放一些必贏集團的介紹影片及PPT檔案,當天周麟洋跟我說他 跟必贏集團的老闆很好,周麟洋目前是擔任顧問,當天在場者還有黃冠舜,王懷頡當時也在場跟我一起聽周麟洋介紹必贏集團,當時周麟洋跟王懷頡一起說服我加入,他們說博彩套利方式是真的,公司的背景很好,老闆很厲害等語(見 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1頁)。(問:你先後投資多少金額?)一開始15萬元,我從澳門回台後覺得不錯,又再加碼50萬元,這兩筆金錢,我都是匯到王懷頡指定給我的葉志炘帳戶,依照卷內資料,我應該是第1次匯10萬元,第2次匯30萬元。這些金額之所以會與前開所述15萬元、50萬元會有落差,是因為王懷頡有先借我點數,我後來是用現金直接拿給王懷頡還給他,所以這些錢還是投資到必贏集團等語(見104 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1頁反面)。我之前說先行投資15萬元 ,後來有加碼30萬元,但我當時說的30萬元,指的就是我第2次匯款的30萬元,我當時沒有提到我跟王懷頡借點數的事 情,當時也沒想到第1筆的15萬元只有匯10萬元,是後來律 師閱卷給我看時才想起來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1頁反面)。由上析知,足認被告陳威廷係於103年3月間由被告王懷頡介紹加入必贏集團,並成為王懷頡下線。而於103 年3月間前往澳門參加必贏集團說明會,周麟洋當場有向陳 威廷介紹一次必贏集團的投資制度,並以播放必贏集團影片及PPT檔案介紹,並要陳威廷經營下線及支持陳威廷發展, 周麟洋與必贏集團的老闆很好,周麟洋擔任必贏集團顧問。103年4月初王懷頡向陳威廷表示,為了要協助必贏集團發展,王懷頡會特別邀請必贏的新加坡籍顧問Jason來臺協助講 解,王懷頡會在W HOTEL承租場地舉辦說明會,並要陳威廷 找投資人前往W HOTEL聆聽必贏集團說明會等事實。足見被 告陳威廷於103年3月以共計54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附表四十一被告陳威廷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5、被告楊凱博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行動電話的WeChat通訊軟體,一名暱稱「(F)謝昇晉」聯絡人,其本 名就是謝昇晉,約於100年間,我在獅子會的場合上認識謝 昇晉,當時我就與他合作銷售興富發等建設公司的預售屋,直到102年底他去大陸之後,我就沒有再與他合作房地產買 賣,103年4月間,另一位房地產仲介陳效光告訴我有一個 Bwin集團的投資案,當時陳效光告訴我該投資案4個月回本 ,8個月賺1倍,但我當時並沒有理會他,也沒有參與該投資案,後來陳效光告訴我,Bwin集團招待他出國旅遊,他有遇到謝昇晉,由於我比較信任謝昇晉,我就去問謝昇晉這個Bwin投資案的內容,謝昇晉表示這是一個快速回本的投資案,投資單位有15萬、50萬、150萬、250萬及500萬,若加入投 資,每天可以領取投資金額0.83%的紅利,還有分為動、靜態投資,動態投資就是要找下線投資人,會依照下線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乘以7%做為獎金,如下線投資人有拓展組織, 則還另計算獎金;靜態投資則只有賺取每天0.83%的紅利。我認為該投資方案可以賺錢,我就答應成為謝昇晉的下線,我於103年5月中開始投資15萬元,之後又加碼至50萬,10 3年7月間又投資50萬元,因此我共投資100萬元,我共領取約30多萬的紅利,原本1個月可以領取3次獎金,但103年7月間Bwin網站公告,紅利改為1個月只能領取1次,約於103年9月間,Bwin網站公告不能再領取紅利,轉換為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問:請你詳述你加入Bwin投資案的流程?)103年5月中旬,我與謝昇晉洽談Bwin集團投資案時,當時謝昇晉人在大陸,所以我們都是以電話聯繫,因為我表示對該投資案有興趣,謝昇晉就告訴我去台北W飯店找周麟洋,他會詳細向 我解說該投資案的內容,我就依照謝昇晉指定的時間前往W 飯店找周麟洋,當時周麟洋在他住宿的房間與我見面,我記得還有其他2、3位我不認識的投資人在場,周麟洋就將前述獲利計算方式及Bwin集團的投資願景等做介紹,周麟洋也有向我表示「4個月回本、8個月翻一番」,意思就是無風險高獲利,我聽完周麟洋的解說後,過幾天我就以電話打給謝昇晉表示我想加入,謝昇晉就請我直接將投資款15萬交給周麟洋,我就直接將我持有的15萬現金拿到W飯店交給周麟洋, 周麟洋就給我一組帳號密碼,用來登錄Bwin網站來查看紅利點數,直到103年6月間,我發現確實有紅利點數進入帳戶,我就決定要加碼投資,在Bwin網站上看到紅利是以現金點數計算,現金點數1點換算50英鎊,現金點數還可轉為註冊點 數(1:1)作為加碼投資之用,我當時將紅利換算成註冊點數再加上現金新台幣25萬湊成50萬元,我還在103年7、8月 間另投資50萬元。(問:承上,你前述後續投資25萬及50萬如何付款?)我要說明一下,首先103年5月間我投資15萬元,其中7萬5000元是由我支付現金給周麟洋,7萬5000元則是謝昇晉註冊點數借我湊足,後來我想要加碼,103年6月間我又支付25萬元現金給周麟洋,103年7、8月間,我想要多投 資1個50萬元的單位,其中25萬元額度,我是以自己的註冊 點數支付,其餘25萬元額度,則是周麟洋指定「柯沛湘」及「林庭羽」帳戶,要求我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到其中一個帳戶,我記得我是將25萬元以無摺存款方式匯至「柯沛湘」帳戶(見B3卷第249頁反面至第251頁)。(問:你總投資金額?)100萬元新台幣,我是依照周麟洋指示匯到柯沛湘帳戶 ,我總共賺回將近300萬元。(問:你總投資金額?)100萬元新台幣,我是依照周麟洋指示匯到柯沛湘帳戶(見B3卷第301、308頁)。(問:有無提供人頭帳戶給必贏公司使用?)有,我提供郭浚浩、莊義明、蕭全恩、首意國際公司、陳心怡、陳韋中之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帳戶詳情如我在調查局所述。這些帳戶是周麟洋委託我們提供,103年5至7月時 ,周麟洋說因為六日銀行沒開無法匯款,當時我也有做小額地下匯兌,這也是在做必贏的錢,所以我用大陸帳戶匯款到周麟洋指定之大陸帳戶,以方便我們在六日可以讓投資SP的客戶KEY單,這段期間我確實也有得到一些匯差的不法所得 ,共約有20至40萬元,比如今天的匯率是4.85,但是我們算4.87,這樣我就可以賺0.02,但我都是做我自己的下線,我下線以外的人我沒有做。必贏方案周麟洋是第一個,在103 年2月就已經啟動,103年4月間我朋友吳秉燁透過陳效光知 道必贏集團,我是此時才接觸必贏,當時我也不認識周麟洋這些人,是因為陳效光有參與這個投資案,他去澳門遇到謝昇晉,謝昇晉之前我就認識,跟他合作過預售屋生意,後來他離開我不知道他去哪裡,直到這件事才又碰面,所以我們去問謝昇晉關於必贏的事,經過謝昇晉解說我們才瞭解這間公司是在做體育博彩,並告訴我們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可以翻一番,其實我也不知道謝昇晉做多大,但我確實是經由他介紹才加入,是他的下線,我推薦張家祥加入,張家祥下面有陳勇志跟簡以珍,我的下線及下線的下線總共大約有50人左右,我只能抓個大概,因為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我在103年5月到7月間就是用我自己的管道幫這些人做匯兌,我 所指的管道就是郭浚浩本人的帳戶。我自己投資必贏是跟吳秉燁合資投入1球50萬,其中有一半是謝昇晉借我們分數, 一半是吳秉燁去借的款項,我賺的是對沖獎金,因為我拉人進來點數會增加,我用這些增加的點數去與投資人要給集團的錢對沖,1分可以換新台幣50元,總和我應該是賺了400萬元左右,其中有250萬以現金方式借給周麟洋,但他都沒還 ,因為周麟洋開銷很大、喜歡氣派,常去酒店,大家都知道,之前他員工要發薪水,也有跟我借錢等語(見B4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問:【提示104年1月5日調詢筆錄】調 查局人員詢問時你稱關於高雄地區之經營團隊,是由李振華先向你表示有投資意願,並向你介紹張家祥及榜哥,之後李振華帶同張家祥、榜哥、陳勇志在高雄與你跟吳秉燁見面,由吳秉燁跟他們介紹必贏制度,之後由謝昇晉在103年4月底透過吳秉燁轉告你,邀請李振華等人參加必贏說明會,之後大家就加入,是否如此?)整件事是由吳秉燁去接洽,因為當初吳秉燁有資金缺口,當時李振華跟榜哥、張家祥有上來台北找我,我們在火鍋店聊了一下,他們希望我找個項目給他們做,當時我沒理會他們,但吳秉燁知道這件事,陳效光是吳秉燁的老闆,本來陳效光跟吳秉燁是一起做房地產紅單的,就是炒房地產及股票操盤,我的朋友也有參加,我有跟吳秉燁說叫他不要再找我朋友做這個,吳秉燁因此有簽下一些本票,所以有資金缺口,所以他才介紹必贏給我,最開始是吳秉燁介紹給我,但是因為我不信任陳效光,陳效光在103年3月19日參加必贏澳門大會時遇到謝昇晉,他回來告訴吳秉燁他遇到謝昇晉,因為吳秉燁有資金缺口,吳秉燁又知道南部有這些人想要投資案,所以是吳秉燁才想積極跟這些人接觸,吳秉燁找我參加必贏時,我其實沒有出錢,錢是吳秉燁借來的,之前會講說我跟吳秉燁合球,是因為人脈是我的,但是是吳秉燁要做,我就像一個仲介,但是實際上我沒有出錢,當初吳秉燁在必贏賺得有分我一半,但是後來他自己經營的部分我沒有參與,而且所有餐會、說明會等,我總共只出現過4次,其他都沒出現過,所有事情都是吳秉燁在操 作,大家會認為他是我的助理,是因為吳秉燁要我向南部這些朋友介紹說他是我的助理,這樣才能讓他們信任,我被羈押前吳秉燁還跟我借了100萬元,我是因為之前吳秉燁被陳 效光騙、害而覺得他很可憐,之前訊問時有些話沒有說,但是在被羈押的這段時間,我家人告訴我他還跟我家人拿了50萬,還用我的名義在外面亂搞,他竟然還跟我媽媽說他早就叫我不要做,吳秉燁有4支手機放在他朋友杜鴻凱(音譯) 那邊,其中有2支是周麟洋的,至於其中是否有必贏相關資 料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打開過。103年4月底W飯店那次其實 是他們去見周麟洋,好像有顧問在那邊播影片做說明,我們當下全部的人一起去看,當時我沒有說任何一句話,當時我對大家說你們要投資這種東西,是高風險,有什麼後果自己承擔,你們有什麼事找吳秉燁不要找我,大家都有聽到等語(見A2卷第324頁反面至第325頁)。我與我介紹的人有一起去W飯店參加周麟洋所辦的說明會,我的帳號也都是吳秉燁 在操作使用的、針對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4待證事實9部分記載我自蔡奇偉、吳小姐處取得必贏集團下線投資款約2000至3000萬等部分,並非我當初的意思,當初Jack確實有聯繫我,我聯繫蔡奇偉,這次蔡奇偉有拿到320萬元,這是我唯 一一次有收到錢,我純粹是幫忙,胡小姐部分,是Jack問我有沒有空幫忙收錢,但我聯繫胡小姐之後,胡小姐告知我她在高雄,我當時在臺北,所以因此作罷,以我的暸解,是蔡奇偉經手必贏集團投資款約2、3000萬元,我跟蔡奇偉不認 識,是收320萬元該次才有見到蔡奇偉,我之所以會知道蔡 奇偉有收投資款,是因為我有耳聞陳威廷投資規模做的非常大,且我有聽到一些會員,他們都說他們有交錢給蔡奇偉,我自己估算蔡奇偉經手的金額應該有2、3千萬元。當初所謂的提供人頭帳戶,我是在103年6月辦墾丁的活動,是李振華直接介紹郭浚浩給周麟洋認識,當下直接洽談通匯,周麟洋當下直接與必贏集團的人做通聯,打電話給郭浚浩。我唯一知道的只有他們是3天結1次帳,匯1次款,都是由吳秉燁跟 客服人員Jack還有郭浚浩三方做對帳動作,必贏集團的客服人員Jack會跟我說大概要匯多少錢,要我轉告給郭浚浩,再由郭浚浩去操作,我的角色只是把郭浚浩傳給我的回傳給客服人員知道,當初確實有協定千分之2的匯差,千分之2由我及郭浚浩對半,我的部分再給李振華一半,但是我的匯差都還沒有取得。當初是李振華、榜哥、張家祥叫我找項目給他們做,吳秉燁當初有資金缺口,吳秉燁得知上開這些人找我問項目,就有意無意的一再跟我提起必贏集團,吳秉燁有跟我提到是他的老闆陳效光介紹必贏集團,但是我不相信陳效光,所以這件事情就作罷,但陳效光有前往澳門參加,說他在那邊遇到謝昇晉,我相信謝昇晉這個人,一開始從103年5月14日到103年7月初,都是吳秉燁在接洽,我是在103年6月底左右才認識周麟洋,之前所有的聯繫都是吳秉燁在處理,我多次陪吳秉燁到各大酒店交錢給周麟洋。我承認我有幫忙收那筆320萬元,我也確實有帶1千萬元陪周麟洋去高雄舉辦說明會,必贏集團在發紅利部分有出問題,高雄的張家祥有詢間發生何事,我說我不清楚,這要問周麟洋,且我在必贏集團的獲利非常少,應該不超過150萬元,這150萬元包含吳秉燁拿去買股票的60萬元,另外還有賠償給客戶的50萬元,因為吳秉燁本身有經營屬於他的團隊,但這部分我沒有經手,吳秉燁有請我幫忙,我有感覺必贏集團怪怪的,我有跟吳秉燁叫他不要再做了,但是吳秉燁還是繼續做,103年8月中旬吳秉燁有把賺得的錢另外再多投資50萬元,103年9月30日我跟吳秉燁一起去澳門參加必贏集團的會議,得知必贏集團不再發放紅利,吳秉燁因為這件事要賠償給他的客戶50萬元。我確實有跟吳秉燁合球,但是錢不是我出的,吳秉燁之所以會分給我,是因為他認為他用了我的人脈,我間接有促成吳秉燁及張家祥合作。關於TPO集團的問題,103年7月之後 ,周麟洋有跟我調頭寸,金額約300萬元,我之所以會在TPO集團,是因為周麟洋沒有辦法一次還我這麼多錢,他希望透過TPO集團每個月分紅給我,當作是分期還款給我,我有進 入TPO集團的「微信」群組,所有的人都不是我去找的,吳 秉燁有訓練周麟洋請來的新加坡成員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10頁反面至第211頁反面)。(問:你本身有無交付錢給周麟洋過?)只有前期,我自己沒有,一開始都是交給吳秉燁。(問:【請求提示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第251頁4行起,審判長提示並告以要旨】調詢時你回答「103年5 月間我投資15萬元,其中7萬5支付給周麟洋,103年6月間又支付錢給周麟洋」,所以你究竟有無投資?)我們當時所謂的投資是,當時是我介紹人脈給吳秉燁,但我真的沒有出錢投資,因為那時候我真的沒有錢,我們是合夥,那一顆球吳秉燁確實有分我錢。)。(問:你的意思是你們主要是合夥?)對。(問:但合夥也是投資,所以是問你究竟有無投資?)我沒有拿錢出來投資,吳秉燁當時可能有提出25萬元。(問:你的意思是你們合夥,但主要是吳秉燁出錢投資是否如此?)對。(問:筆錄中你稱103年5月間投資15萬元,其中7萬5是你支付現金給周麟洋,另外7萬5是謝昇晉點數借給你湊足的,103年6月間又支付現金20萬元給周麟洋,不管是誰出的錢,是否有此事?)有,有交付。(問:後來有用匯款的方式?)當時我們都是接收吳秉燁跟周麟洋提取該匯款的帳號及要匯款入哪個帳號,一開始是有跟周麟洋拿的。(問:是何人的帳號,戶名為何?)我們也不知道是什麼帳號,但我記得有柯沛湘、林庭羽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238頁至第238頁反面)。由上析知,足見被告楊凱博係因謝昇晉向其表示這是一個快速回本的投資案,即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並成為謝昇晉的下線。楊凱博表示對該投資案有興趣,謝昇晉告訴楊凱博至台北W飯店找周麟洋,周麟洋會 詳細向楊凱博解說該投資案的內容,周麟洋就將前述獲利計算方式及Bwin集團的投資願景等做介紹,周麟洋也有向楊凱博表示「4個月回本、8個月翻一番」。另楊凱博因周麟洋委託亦提供人頭帳戶給必贏公司使用,當時楊凱博也有做小額地下匯兌,這也是在做必贏的錢,所以楊凱博用大陸帳戶匯款到周麟洋指定之大陸帳戶,以方便必贏集團在六日可以讓投資SP的客戶KEY單,並坦承有幫忙收取必贏吸金款項、帶1千萬元陪周麟洋去高雄舉辦說明會及有參加TPO集團投資案 等事實。足認被告楊凱博於103年5至8月共計以82萬5000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四十二被告楊凱博部分所示),清楚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6、被告吳秉燁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問:你與必贏集團關係為何?是否認識陳隆萊、周麟洋、楊凱博、謝昇晉、王懷頡、龔尉堯及胡朝惟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必贏集團是以博彩套利方式賺取高額獲利的公司,以每單位高額獲利吸引層層下線會員加入的組織,就我所知在臺灣地區的最高領導就是周麟洋(綽號:周大寶),周麟洋下面的核心幹部包括謝昇晉、王懷頡(綽號:小王)、龔尉堯及胡朝惟等人,必贏集團核心幹部向外是以顧問的身分拉攏下線參加,我是於102年間與楊凱博一同認識謝昇晉 ,後來在103年間,經由謝昇晉的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我與 楊凱博是各出資25萬元,以50萬元的投資單位加入必贏集團,另我於103年8月間向友人杜達凱借款50萬元全數投入必贏集團(見B3卷第221頁反面)。(問:你在必贏集團擔任角 色為何?獲利若干?下線人數?)我在103年5月間加入必贏集團,擔任謝昇晉的下線並嘗試招攬民眾參加以獲得招攬下線的佣金,期間陸續投入75萬元,加上招攬下線的佣金,連同本金總共約150萬元。我在8月間將必贏集團以博彩套利招攬下線的方式介紹給人脈較廣的邱文金,但邱文金無法立刻相信此方式能保證獲利,我便先幫邱文金出了15萬元,讓他成為我的直屬下線,邱文金在該月就拉了2、3名下線並向我回報,我向謝昇晉取得該次銀行匯款帳戶後,再轉告給邱文金,邱文金再透過我將匯款憑證傳給謝昇晉,但是在9月間 ,謝昇晉向我表示必贏集團帳戶遭檢調凍結無法提領,另於10月底,謝昇晉開始與我討論創設TPO集團的計晝,TPO集團並於11月初開始運作(見B3卷第222頁反面)。(問:你投 資必贏總額?)90萬元,拿回約4、50萬元(見B3卷第238頁)。(問:對昨(11)日的供述,你有無其他補充?)我現在想起來,我昨日對於我供述的獲利數字有記錯,我第1次投 資金領是50萬元,但是這是我和楊凱博一起出資的,該顆球的投資獲利含靜態收入2倍及動態收入會員對沖現金總共約 拿回300萬元現金,所以我分得150萬元的獲利,將其中的獲利和楊凱博各出60萬元,總計120萬元現金購買亞洲旅遊網 的股票,7月份第2次投資,我共購買2顆球,分別大球是50 萬元及小球15萬元,但我的出資額1半是透過我的分數對沖 ,所以我實際支付的金額為32萬5000元給必贏公司,第2次 投資以利用動態收入會員對沖方式拿回約出資額的32萬5000元,所以第2次的投資就是回本(見B4卷第6頁)(問:【提示103年12月12日吳秉燁新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當時所述 是否均屬實?)均屬實(庭呈匯款申請書影本及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是我另外投資亞洲旅遊網匯款的證明,後來追加投資是向杜達凱借錢,有杜達凱的存摺影本可以證明(見A2卷第256頁)。(問: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 見?)我在檢調單位所製作的筆錄所述都是屬實。我是必贏集團的會員,楊凱博在103年6月份成立「董霆公司」,我是擔任楊凱博的助理。必贏集團的重大會議如103年8月份的泰國、9月份的峇里島旅遊當中的會議,我沒有參加也沒有看 過他們所謂的老大「陳隆萊」,有參加的會員如周麟洋、楊凱博等都有說老大。我約於103年5月間有借25萬元給楊凱博投資必贏集團,另外的25萬元是用謝昇晉的25萬元去繳付的,這次我是跟楊凱博一起共同投資50萬元,我個人另於103 年7月底左右有再分別投資50萬元、15萬元。我跟楊凱博都 是謝昇晉拉我們進去必贏集團,我們都是謝昇晉的下線,我們參與必贏集團後,我於103年8月有再找4位投資人加入必 贏集團,分別是邱千羿、邱淮紳、林慶川、許美惠,另外當初王龍海投資時,我也有對他做過說明。除了我之外,楊凱博也有發展下線,我所知的楊凱博有找了一個叫「榜哥」的人,關於「榜哥」部分,都是楊凱博主動去跟他聯繫的,我有看過「榜哥」1次,該次是我跟楊凱博一同到高雄,當天 謝昇晉也有在場,主要是楊凱博跟謝昇晉在向「榜哥」說明加入必贏集團的事情,我因為是楊凱博的助理,楊凱博叫我跟他一起南下。據我所知,楊凱博一開始只是單純的會員,在103年8月左右跟周麟洋走的比較近,有在幫必贏集團處理金流的問題,因為楊凱博本來人際關係就比較好,他人脈很廣,可能是這樣,所以楊凱博可以協助處理金流的事情。我有投資5000元美金在TPO集團,當初是謝昇晉跟我說到TPO集團的事情,謝昇晉說因為有部分必贏集團會員有受傷,希望透過投資TPO集團讓原來損失可以降低,我之所以會投資TPO集團也是這個原因,我知道周麟洋跟謝昇晉都有參與TPO集 團,他們找了2個新加坡人來擔任TPO集團的顧問,我因為沒有辦法還許美惠當初投資的金錢,所以有再自行出資幫許美惠加入TPO集團。據我所知,王懷頡、楊凱博及謝昇晉均有 參與TPO集團,主要是謝昇晉主導居多。103年12月初我有跟蕭全恩、郭浚浩碰面,當初是楊凱博請我過去八德路附近郭浚浩的辦公室,說要與蕭全恩、郭浚浩碰面,見面後,是先由楊凱博跟郭浚浩先討論,他們2人希望我可以幫蕭全恩作 偽證,內容就是關於我跟蕭全恩是以前在補習班認識的朋友,才會有帳戶的往來,但我沒有答應他們,約過3天左右, 楊凱博有再約我過去,但我沒有赴約,對於作偽證的事情就沒有後續,洗錢部分是楊凱博他們在處理的(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一第279頁反面至第280頁)。我的犯罪所得應該約37萬5000元,即150萬元減112萬5000元,150萬元是我跟楊凱 博一起投資的金額,應該要再扣掉我拿其中112萬5000元去 買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另外我雖然有拉下線參加必贏集團,但我都已另外再與這些下線和解了,所以我認為這些和解金額應該要一併扣除,扣除後我應該還是賠本(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00頁)。(問:你投資的金額數目?)我當初 是跟楊凱博合資50萬元,楊凱博就拿150萬元給我,其中112萬5000元買亞洲旅遊網股票,另外25萬元還給我,因為當初合資的50萬元中,其中我跟楊凱博只有支付現金25萬元,而該25萬元是我先墊付的,另外的25萬元是用謝昇晉的點數支付的。我後來自己有再加碼50萬元,我一樣是拿出25萬元現金,另外25萬元是用點數。我之前在偵查時提到我有自己再投資15萬元的部分,這是指我替我的下線邱文金墊付投資款,我自己名義投資必贏集團的只有我上開講的2次各50萬元 。(問:你加入時款項如何交付?)我本來要交給謝昇晉,但他當時不在臺灣,所以我交給周麟洋。我與楊凱博合資投資50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00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205反頁)。(問:你跟楊凱博是否有拿現金給周麟洋過?)在TPO集團我有拿現金加25萬元,是我跟我妹 借的款是有,對,我第1次拿現金25萬元是交給周麟洋。( 問:是必贏集團的投資款,你交現金25萬元給周麟洋?)對,沒錯。我與楊凱博投資50萬元,25萬元可以用TP、25萬元給現金,當時我去借錢,另外25萬元就看楊凱博怎麼跟STEVEN簽,有可能是賺到再還他,這後面我就不知道,反正我已經出到自己該出的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6頁至 第236頁反面)。由上析知,足認被告吳秉燁係由謝昇晉的 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成為上下層投資關係。並知悉必贏集團投資案係以高額獲利吸引層層下線會員加入該投資案。在臺灣地區的最高領導就是周麟洋,周麟洋下面核心幹部包括謝昇晉、王懷頡等人。吳秉燁於103年5月間加入必贏集團,擔任謝昇晉的下線,並招攬不特定大眾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以獲得招攬下線之佣金,而下線之投資款會匯到謝昇晉提供之銀行帳號。吳秉燁並擔任楊凱博的助理,於103年8月間楊凱博幫周麟洋處理必贏集團投資案之金流事宜。另於103年 在9月間,謝昇晉向吳秉燁表示為使必贏集團會員減少損失 ,希望透過投資TPO集團降低,周麟洋跟謝昇晉都有參與TPO集團,並找兩個新加坡人來擔任TPO集團的顧問,相關投資 款項交給謝昇晉,若謝昇晉不在臺灣,即會給周麟洋等事實。足見被告吳秉燁於103年5至7月間共計以188萬4648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四十三被告吳秉燁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及TPO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 ,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TPO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 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7、被告劉鎮宇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問:請你詳述前述陳威廷、李采蓉、周麟洋及王懷頡涉嫌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之詳情?)103年2月間,我友人介紹我認識李采蓉,李釆蓉表示有一家BWIN公司在澳門要成立,是個不錯的投資機會,李采蓉並找我與他一同至澳門與BWIN公司人員開會,但我並未前往,李采蓉就在103年3月10日前往澳門,她返國後,就相約103年3月15日或18日與我見面,並帶另一名男子陳威廷赴約,我與李采蓉及陳威廷見面後,陳威廷就拿他的手提電腦給我看BWIN公司的介紹影片,當時陳威廷就告訴我BWIN公司是博彩套利公司,負責人是馬來西亞拿督陳隆萊,並問我有沒有意願投資,陳威廷表示,獲利公式為以15萬元、50萬元、150萬元及500萬元為1個單位,每投資1個單位,每日BWIN公司會給付投資金額的0.83%,滿30日就可領取25%的利潤,總收入達200%時停止每日給付,另招募新會員 可抽該新會員投資額5%,在該新會員投資後,介紹人就直 接領取該5%,並採雙軌制對碰獎金8%,即累積下線的總投資額乘以8%,此外還有領導對等獎金,也就是BWIN公司會 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線的每日賺取金領之5%,組 織個人以下20層可領見點獎金0.05%,意思就是若下線組織達20層,就可以領取該20層投資人累積金額的0.05%,陳威廷並表示只要投資8個月,就可以保證領回投資額1倍的利潤,若招攬越多下線,則還以前述方法計算額外的獎金。我聽完陳威廷的說明後,就答應投資,隔天李采蓉就跟我約在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上的7-11便利商店付款,我在該便利商店內之中國信託ATM提領12萬元現金,全數交給李采蓉作為投 資資金,過了1、2天之後,我又與李采蓉約該便利商店見面,並再次提領3萬元給李采蓉,總計我支付15萬元給李采蓉 投資BWIN公司,李采蓉給我一個登錄帳號及密碼,要我登錄http://www.bwina rbitrage.com/bwin網站去看獲利情形,我投資BWIN公司的獲利是累積的,每月1日、11日、21日領 取獲利,獲利以英鎊來計算,我必須要在前述日期進入該網站輸入我的銀行帳號,就會將獲利換算成新臺幣匯到我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我從103年3月底開始投資15萬元,直到4月 24日,我在網站上看到獲利已經達到41%,我認為利潤豐厚,所以我就開始找親友一起投資當我的下線,直到103年6月間,我約找了31個下線,該31個下線又陸續找其他人投資,因此屬於我的下線系統總投資金額達5億元,103年7月間, 我登錄BWIN公司網站,看到我的累積獲利已經達50萬英鎊,因為BWIN公司規定領款上限1次10萬元英鎊,我就在網站上 登記要領取10萬元英鎊的獲利,103年7月28日確實有472萬 5000元新臺幣匯入我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 號,我領取該筆獲利後,公司就突然規定領款上限降為1次5萬英鎊,我於103年8月初又申請領取獲利5萬英鎊,103年8 月6日確實有225萬元新臺幣匯入我設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因此我共領取667萬5000元的獲利,我又全 數投資BWIN公司,103年8月11日BWIN公司突然公告只能在每月11日領款,我曾向陳威廷表達不滿,陳威廷表示這是公司規定,103年9月11日陳威廷表示要帶我及我的下線去澳門旅遊順便開會,有一位自稱拿督陳隆萊特助的男子來飯店開會,他表示BWIN公司的帳戶被凍結,所以無法讓我們領款,因此我共投資682萬5000元及50萬英鎊的獲利都血本無歸,我 找的下線共投資約新臺幣5億元,也都領不回來(見B1卷第 42頁至第43頁反面)。(問:承上,BWIN集團分發紅利有無透過你轉交給下線?)沒有,都是投資人在電腦上操作,指定匯入投資人的帳戶內,我沒有轉交紅利給我的下線投資人,我自己本身實際投入BWIN資金約1750萬元,其中500萬元 是以現金在臺北市延吉街的一間餐廳外交付給王懷頡,當時王懷頡駕駛1台黑色BMW的汽車,其他的錢是匯入陳威廷所指定的帳戶或交給「小蔡」。另外,我從BWIN投資有分紅領取667萬5000元,其中472萬5,000元是從柯沛湘帳戶內匯進來 給我的(見B2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問:如何知道必贏集團?)李采蓉介紹,他是我前女友,是103年3月份介紹的,他叫我投資,帶我去臺北市復興北路上,在八德路與南京東路間某大樓看影片,影片內容是必贏集團的介紹,看完影片後有陳威廷跟我介紹必贏集團的制度,陳威廷說一個月固定獲利25趴,當時我不懂,看看就走了。過了2、3天,李采蓉打電話給我叫我投資,我說我沒錢,他問我有多少錢,我說我只有8、9萬元,最小1個單位要15萬,李采蓉就說剩下 的部分他借我,我就把8、9萬元給李采蓉,李采蓉過了20天後給我1個必贏網站上的帳號,單位是買我的名字。過了40 幾天,我才用帳號上網,網站上可以看到必贏的介紹,也可以看到組織圖,我在李采蓉的下線,而我的下面已經有一堆人,但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我發現後就問李采蓉是怎麼做制度,為什麼短短40幾天,我網站上的點數就已經有投資金額的40趴,當時是說1個月25趴,為何我會超過,李采蓉就跟 我說「上三下五」制度,可以抽上面3代對碰金額的5趴獎金,下面5代也是對碰金額的5趴,一個人只能放兩邊下線。我知道這件事情後,我就開始介紹給朋友(見B3卷第101頁至 第101頁反面)。(問:你如何介紹給朋友?)我先帶朋友 去上述的復興北路大樓看影片,由陳威廷出來介紹,如果有人要投資,在4月份左右,都是直接交給陳威廷、李采蓉, 到5月份時,變小蔡在收錢,當時我已經和李采蓉分手,到5月份時,介紹的人變成是傑森(新加坡人,音譯),王懷頡、周麟洋、陳隆萊站台,場地改到WHOTEL,而且上課已經變成一大群人上課。這個模式一直持續到6月份,我大概介紹 10幾個人,他們都有投資,而且他們也再介紹人,最後投資的人越來越多,W HOTEL場地太小,改到兄弟大飯店,主講 人、站台人都一樣,6月份在兄弟飯店辦了2、3次大會,7月份是國外旅遊,我是聽陳威廷說這個訊息的,他說公司要辦旅遊,第1次去韓國,投資人都可以去,公司出錢,但我是 後來臨時要去,去到那邊一樣有辦說明會,主講人一樣是傑森,但這次去是用買旅遊網股票作為招攬名義,我回國後也在7月份,公司在忠孝東路延吉街口地下室某飯店,我當時 用30萬買1萬股,1股1元美金,30萬元交付給陳威廷,後來 我們8月份去澳門,陳隆萊給我旅遊網的股票,這次去澳門 也是免費招待,這次主講人變成陳隆萊的首席特助傑登(新加坡人,音譯),內容還是旅遊網(見B3卷第101頁反面) 。(問:投資的15萬元是如何交付?)我先把我身上的6萬 元現金拿給李采蓉,其他的款項過了2、3個禮拜後,1次拿 現金當面交付給李采蓉。(問:為何你在103年9月30日於調詢時稱,當時你有聽陳威廷的說明,並且答應投資,隔天李采蓉就跟你約在板橋莒光路的便利商店付款,你提領12萬元交給李采蓉,過了1、2天後你又跟李采蓉見面,把錢交給李采蓉?)應該是12萬元,我剛剛記錯了。(問:你方才說你的15萬元投資款是交給李采蓉,為何李采蓉於偵訊時說你的15萬元是在靠近兄弟飯店那邊拿給陳威廷?)李采蓉說謊,我是直接交給李采蓉。(問:在投資15萬元之後,是否還有追加投資?」(答:有,增加到2500萬元,我實際拿出資金之部分是12 50萬元。(問:為何你在103年11月6日調詢時 稱你的投資款項是1750萬元,其中500萬元是以現金在延吉 街交給王懷頡?」(答:我在調詢時有這樣說,我剛剛說 1250萬元應該是我記錯了,我確實有在延吉街交付500萬元 現金給王懷頡。(問:是否有印象你各次追加投資的金額及時間?)我在延吉街交付500萬元給王懷頡是第1次追加,時間大約是在103年5月中旬左右,我現在印象我後面還有再追加投資4次,總計金額為1千萬元。(問:你方才所述的總計投資1750萬元,都是不包含你以點數折抵或以獲利再追加投資的部分?)不包含,都是我拿自己的錢,或是我跟別人借來的錢去投資,因為我第1次追加500萬元確實有獲利,所以才有辦法跟別人借到錢。(問:對於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5部分所載之投資金額為515萬元,有無意見?)對於該部分 記載之金額沒有意見,但500萬元部分投資的時間是如同我 剛剛所述,即103年5月左右,起訴書此部分沒有記載到我後來還有再追加投資1000萬元之部分。(問:如依照你剛剛所述,你總計金額應該是1515萬元,為何剛剛又說是1750萬元?)我剛剛是把我幫別的投資者出資的部分也一起算進來,總計應該是1515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由上析知,足認被告劉鎮宇於103年2月間,經由陳威廷及李采蓉之介紹,於103年3月間加入由陳隆萊等人籌劃之必贏集團投資案,並知悉該投資可於4個月回本、8個月賺1 倍之高額靜態收入;及利用上下層投資關係亦可取得推薦獎金、對碰獎金、領導對等獎金、見點獎金等高額動態獎金,且投資款項係交付王懷頡、「小蔡」或匯入陳威廷所指定帳戶,該期間陳隆萊、傑森(新加坡人,音譯)、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均有在W HOTEL、兄弟大飯店等處,遊 說、鼓吹一群不特定之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案,並辦理澳門等地免費旅遊,持續遊說、鼓吹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等事實。足見被告劉鎮宇於103年3月共計以 1,5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四十四被告劉 鎮宇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8、被告張家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問:你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我於103年5月中,透過朋友楊凱博介紹知道必贏集團,正好我的朋友陳勇志、狄志宏、柴子竣、董賢龍、李振華也有興趣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所以我們6人就一起合資250萬,並在高雄市九如路附近,將投資的金額交給楊凱博,成為白金級會員,後來我們陸續加碼,利用獲利點數再投資,換取其他投資單位,利用紅利換取投資單位至少需要一半現金、一半點數,所以我除了用點數換取外,還有與其他合夥人加碼現金,我印象中總共投資10幾個單位(帳號:TW0000000、 TW0 000000、TW0000000、TW0000000、TW0000000、TW7471245、TW0000000、TW0000000、TW0000000、TW0000000等),每單位投資金額各異,累計總投資金額如果以點數換算有達到1、2千萬(見B5卷第51頁反面)。(問:上線係何人?如何遊說你加入?遊說方式?)我的上線是楊凱博,楊凱博的上線應該是1位綽號叫SAM、年約30多歲的周姓男子。楊凱博在103年5月初時,邀請我和陳勇志、柴子竣、董賢龍等朋友,到臺北市WHOTEL參加必贏集團的說明會,當天的主講人聽說來自新加坡。說明會是以投影簡報方式介紹,說明投資方案是「體育博彩套利」,有靜態收入,還提供必贏集團的投資制度表。(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我不記得第1次是以現金或匯款交付250萬元的,楊凱博並沒有開立收據,而是直接開立1組必贏集團的帳 號密碼給我們,表示我們已經成為會員。之後幾次加碼的現金,都是匯款到楊凱博指定的帳戶內,楊凱博在收到我們以LINE或微信傳的匯款證明後,也會直接提供一組新的帳號密碼給我們(見B5卷第52頁)。(問: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第1次是103年5月中 旬,詳細時間我不記得,我們共投資250萬元,就是白金級 ,是跟朋友陳勇志、狄志宏等5人合資的,我自己的部分是 50萬元左右。第2次是大概1個月之後,因為250萬元已經產 生出約4分之一的點數,我們把產生的點數再反投進去,因 為每次反投進去都需要有一半的點數跟一半的現金,所以我們又加入跟當時點數等值的現金,比如25萬的點數就要有25萬的現金,所以我們那時大約都是只要有點數增加,就會投入點數跟等值的現金。到現在我們6人總共投入現金約1000 萬元,我自己的部分大約應該有3、400萬元(見B5卷第59頁至第59頁反面)。(問:投資金錢之來源?匯入之帳戶?有無相關憑證提供?)朋友借貸。我是前後匯入很多個他們指定之帳戶,但是因為每次都不一樣,我現在不記得是哪些帳戶,我只記得有匯給林庭羽、蕭全恩、柯沛湘的帳戶,我匯給林庭羽跟柯沛湘的印象比較深,因為比較常匯給他們(見B5卷第59頁反面)。(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有無開立收據?)我都是依楊凱博或吳秉燁告訴我的帳號匯款,匯入後我會將匯款單據LINE給楊凱博或吳秉燁,他們不會給我收據,只會給我必贏網站的帳號(見B5卷第60頁)。(問:楊凱博是如何跟你介紹必贏集團?)楊凱博說有一個項目要我跟陳勇志及一些朋友去瞭解看看,楊凱博帶我們到W飯店 ,一開始在房間有人幫我們解說,我當時不知道解說的人是誰,後來才知道他是周麟洋,周麟洋有說他是必贏集團全中國的最上線,後來還有新加坡的講師在講解必贏集團,我聽完說明會後回高雄跟陳勇志討論,討論後就決定要參加,當時我跟陳勇志還有其他朋友合作一間公司,同樣的人就決定以1個單位2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我個人實際出資的金額100萬元。當時有分兩條線,一條是我這邊,一條是陳勇志那 邊,我這邊的都是我自己再加碼,我加碼的實際金額應該有1500萬元,其他是點數,合計2000萬元。(問:對於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至25、56至57所載,有無意見?)對於編號24部分,我一開始是實際出資50萬元,但後來有再加碼,所以我剛剛才會說是100萬元,對於編號25部分沒有意見,但我 後來有再加碼累計1500萬元,對於編號56至57部分沒有意見(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26頁、第227頁反面)。(問:你投資款項為何?)剛開始我跟朋友一起合資250萬元,後 來有加碼,我以個人的名義加碼到3、4000萬元,款項都是 匯款交付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02頁至102頁反面)。由上析知,足認被告張家祥於103年5月中,經友人楊凱博得知必贏集團投資案,並與友人至臺北市WHOTEL參加必贏集團的說明會,起初先在該飯店房間內由周麟洋介紹必贏集團投資內容,周麟洋並稱其為必贏集團全中國的最上線,另有新加坡的講師以投影簡報方式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案,並說明該投資案可取得豐碩之利潤,被告張家祥即陸續增加投資款項,投資款項係交由楊凱博,或依楊凱博或吳秉燁告知之帳號匯款,並成為楊凱博的下線等事實。足見於被告張家祥於103年2至9月間以共計1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詳 見附表四十五被告張家祥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9、被告周承煬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是由蔡世鐘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第1次於103年6月14日投資了15 萬元,在基隆將現金交給蔡世鐘,都是一層一層往上繳,蔡世鐘的上線是劉鎮宇,劉鎮宇是比較早期加入的,應該是此方案引進臺灣時他就加入了,我自己認識最高的是劉鎮宇。他們告訴我利潤很好1個月25%,沒有風險,是穩贏的,因 為他們會下3個不同的球版,贏、輸、平手都下,每場可以 從中套利1至5%,他們會每天從中提撥0.83%給我們,每個月就是25%,他們說4個月就會回本,再4個月就可以賺1倍 ,蔡世鐘有給我簡易說明表,最上面「靜態收入」有寫返利的比率,「動態收入」是指如果有推薦下線參加可以獲得之獎金,所以很多人被推薦以後就參加了,103年9月多就出事情了,因為壹週刊報導「圓夢出事,必贏繼續吸金」,所以他們就不繼續發錢了,集團內說要用「亞洲旅遊網」的股票來跟我們投資人換,叫我們整理名單、護照號碼、身份證、郵寄地址等資料,我們都提供了。我總共投資金額是130萬 元,是2個50萬的及2個15萬的單位(見B1第35頁至第35頁反面)。(問:你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我於103年6月14日經由蔡世鐘的介紹引薦投資必贏集團15萬元,級別是銅級,當時蔡世鐘是在基隆市○○○路000號的麥當勞吸引我投資必贏集團方案,蔡世鐘 並向我表示他是5月份加入投資,至6月間才1個多月就回本 ,我也因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中的領導獎金及見點受益獎金的關係,很快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就將我第1次投資的15萬元本錢賺回來了,所以同年6月28日我又加碼投資銀級50萬 元,當時我為了要賺取最高200%的利潤,就同時開始招攬 下線,先後招攬了楊安定、林德聖及梁祖維3位男性下線, 其中楊安定投資銅級15萬元及銀級50萬元共65萬元,但他以支票代替現金支付投資款給我後卻跳票,所以我個人就把他所投資的65萬元全部吃下來,所以我總共投資了130萬元, 這130萬元我都是直接上繳給蔡世鐘,由他去幫我匯款及繳 錢給必贏集團,之後再取得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操作,至於我的下線也是把投資總額交給我,由我去幫他匯款及上繳必贏集團。後來我又找一個下線林素真,所以我的直屬下線依然是3位(見B5卷第113頁反面)。(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我前述總共投資3次共130萬元,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上線蔡世鐘,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見B5卷第114頁)。(問:何人引薦你加入?)蔡世鐘 103年6月14日找我加入,我第1次投資15萬台幣,是以現金 交付給蔡世鐘,103年6月底我又投了1個50萬,也是現金交 付給蔡世鐘本人(見B5卷第119頁)。(問:投資金額?) 前後加起來總共有130幾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84頁)等語。由上析知,足認被告周承煬係於103年6月間經由蔡世鐘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知悉該投資案可獲取豐碩之靜態收入及領導獎金及見點受益獎金等動態收入,於不到1個月時間即將第1次投資款項賺回來,且為了要賺取最高 200%之利潤,就同時開始招攬下線等事實。足見被告周承 煬於103年6月間以共計1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詳見 附表四十六被告周承煬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10、被告姜秀鳳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於103年3月25日經由姓名年籍不詳的女子介紹,認識必贏集團案陳威廷,陳威廷向我介紹必贏集團的投資運用模式,並提供必贏集團的網站,我並於103年5月14日參加必贏集團在臺北市信義區的W HOTEL舉辦的說明會,我在當時認識一位張小姐(全 名不清楚),他向我表示必贏集團會免費招特吃飯及旅遊,並引導我認識她的上線劉鎮宇,當天說明會結束後,劉鎮宇也有請參與人員吃飯,劉鎮宇也當場向我表示,若要投資,就將款項匯給他,隔天(5月15日)我就請我丈夫邱宗明幫 我從我個人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的帳戶匯款15萬元至劉鎮宇中國信託板橋分行的帳戶(戶名:劉鎮宇,帳號000000000000),劉鎮宇向我表示投資必贏集團會能有巨大的獲利。103年6月12日劉鎮宇到我的公司,當天有一位我認識2、3天的直銷業者王百祿及王百祿的胞兄(不知道姓名)也到我的公司,當場王百祿就決定要以15萬元的投資款加入必贏集團,王百祿的胞兄當時表示王百祿應該將推薦人登記為我。另外,我於103年6月15日曾詢問我的友人邱基祥到底必贏集團是否適合投資,結果邱基祥聽我講完後,他比我更積極的想投資,當天他就拿了50萬元現金給我,當晚我就將邱基祥的50萬元投資款現金拿到劉鎮宇位在新莊地區的住處樓下交給他,隔天(6月16日)我同樣請我丈夫邱宗明幫我從 我個人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的帳戶再次匯款15萬元至劉鎮宇中國信託板橋分行的帳戶(戶名:劉鎮宇,帳號000000000000),因為陳威廷有跟我提過他是必贏集團在臺灣的「1號」,也就是在臺灣地區最主要的負責人,所以我之 後又打電話陳威廷,陳威廷向我提我的投資款應該匯到公司,而不是給劉鎮宇,因為這會牽涉到10%的手續費的問題,我就打給劉鎮宇反映此事,劉鎮宇便開始怒言相向,要我不要管此事,劉鎮宇表示之後由他本身他聯絡我的2名下線王 百祿及邱基祥,邱基祥之後也要我不要管這件事,所以我之後吸收邱基祥的推薦點數,退還推薦獎金3000元退還給邱基祥,我之後也沒有再過問王百祿及邱基祥的事情(見B5卷第153頁反面至第154頁)。(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如我前述,我曾分別於103年5月15日及103年6月16日匯款15萬元、共30萬元給劉鎮宇(見B5卷第154頁至第154頁反面)。(問:誰引薦你?誰遊說你?)陳威廷3月有跟我提,但我沒加入,他一直發一些line的 訊息給我,後來我自己去聽一個說明會,認識張小姐,我叫他當我上線,他就帶我去認識劉鎮宇,第2天我就匯款15萬 給劉鎮宇加入,我的上線是張小姐(見B5卷第163頁)。( 問:後來為何又匯15萬給劉鎮宇?)因為劉鎮宇不想讓王百祿在張小姐名下,因為張小姐這條線很大了,劉鎮宇要再幫我出錢再投1球,把我放在別人或他的下線,再把王百祿放 在我下線,我說不要,想說只有30萬,我風險承擔得起,我就自己再投1球(見B5卷第164頁)。(問:後來有無買亞洲旅遊網的股票?)有,有買180萬,錢拿給Jason,但沒有股票(見B5卷第165頁)。(問:還有無印象介紹之過程?) 我是103年5月14日自行到W飯店參加必贏集團說明會,我之 所以知道這個說明會,是一個不熟的大陸朋友跟我說的,我去W飯店時隨便找了一位小姐說我要參加,那位小姐姓張, 張小姐就介紹他的上線劉鎮宇給我認識,劉鎮宇跟我說如果我要參加的話,隔天就匯錢給他,於是我就匯了15萬元到劉鎮宇的個人帳戶,隔2、3天後,劉鎮宇大約103年6月10幾號左右到我公司,當日王百祿也有到我公司,當場王百祿就跟劉鎮宇談起來了,討論完後王百祿就說要加入必贏集團,王百祿的哥哥還說王百祿的介紹人要寫我。過了幾天,劉鎮宇說要幫我出資再追加投資,當時我也不曉得為何他要這樣做,我說我可以自行出資,我就再匯了15萬元給劉鎮宇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270頁反面至第271頁)。由上析知,足認被告姜秀鳳於103年3月間經友人認識必贏集團陳威廷,陳威廷向被告姜秀鳳介紹必贏集團的投資運用模式,並參加必贏集團於103年5月間在臺北市信義區的W HOTEL舉辦的 說明會,認識劉鎮宇,劉鎮宇向其表示投資必贏集團會能有巨大的獲利,即決定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並有其所屬之下線,下線之投資款,有時會交給被告姜秀鳳,再由姜秀鳳匯入劉鎮宇帳戶內等事實。足見被告姜秀鳳於103年3至7月間 以共計2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詳見附表四十七被告 姜秀鳳部分所示),且清楚認識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僅係拿出資金,無庸購買商品,即可得由必贏集團投資之上下線關係,得到豐碩組織獎金之紅利。 (四)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劉鎮宇、張家祥、周承煬、姜秀鳳等10人(下稱周麟洋等10人)投資上開金額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後,即陸續自103 年2月起至9月間,於臺北WHOTEL飯店、臺北市復興北路某處大樓、臺北市兄弟飯店等處(詳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場所),以舉辦大小型說明會或個別遊說等方式,介紹必贏集團、TPO集團及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等投資方案,且 主講內容係鼓吹遊說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該等投資,並可由該投資模式所設計之上、下線組織獎金制度,而取得豐碩紅利,致使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參加前開說明會、個人遊說後因而決定拿出資金投資,且投資期間並無取得任何商品;且被告周麟洋等6人為隱匿上開吸金 之犯罪所得,要求會員將投資金額匯入如附表三至三十一之指定人頭帳戶內,並藉由黃文鴻等13人及張家榮等人協助匯轉及領取人頭帳戶不法所得,並以兩岸地下通匯管道將吸金款項移往中國大陸地區隱匿而為洗錢行為等情,業據下列證人證述綦詳,並有附表三十六所示證據資料為證,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予認定。茲分述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許金泰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間經由被告陳威廷宣傳而知悉Bwin網站,陳威廷稱Bwin網站為國外合法之運動博彩網站,並且提供套利、完全合法,每月並有固定獲利,我因而投資,投資金錢約數百萬元於Bwin網站。我有去W HOTEL聽說明會,當時有一些講師在台上講解必贏的 制度,他們說是國外合法的賭博公司,可透過下注獲利,每天可獲得0.83%獲利,1個月可提款3次,當天我就加入,錢我匯到人頭帳戶,我共投了4個15萬的單位、1個50萬的單位,總共投資110萬,這是陸續匯款,匯到不同的人頭帳戶, 我記得有一個戶名是柯沛湘,但其它戶名我不記得了,匯款單和存摺影本我沒有保留,我是直接以現金存入的方式匯款。我聽說明會時,別人介紹陳威廷是臺灣一號,據我所知,必贏公司是透過陳威廷當作和客戶之間的橋樑,有什麼訊息的話,陳威廷會透過網路聊天室傳達。當初劉鎮宇也有幫我KEY單(見A5卷第1頁、第20頁至第20頁反面)。劉鎮宇是我的推薦人,我陸陸續續投資共110萬元等語(見H24卷第51頁);復有證人許金泰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所示)。足認證人許金泰係因被告陳 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至8月間共計以1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許金泰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證人即告訴人徐浩宸於偵查中證述:我約於103年6月間經由被告陳威廷遊說約以9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成為會員。一開始是在網路看到,也聽朋友阮世昌提過,之後我於103 年6月間至W HOTEL聽他們的講座,有一群年輕人在講,講完之後,在收款時是由劉鎮宇來做收款及KEY單,當天我就將 現金15萬元交付給劉鎮宇,隔1週後我又投資30萬元,就是2個15萬元的單位,要拆成每筆7萬5匯款,各匯款到劉鎮宇提供給我的新光銀行柯沛湘帳戶及劉鎮宇中國信託帳戶;於103年7月我又投資50萬元,也是分成2個25萬匯到上開2個帳戶,前後我總共投資95萬元,我有1份現金存入柯沛湘新光銀 行帳戶的憑條照片,這是當初我存好後,照相傳給劉鎮宇用的等語(見A6卷第1頁、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復有證人 許浩宸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所示)。足認證人徐浩宸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 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至7月間共計以95萬元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徐浩宸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證人即告訴人阮世昌於偵查中證述:我約於103年6月間由被告陳威廷鼓吹遊說以6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成為會員。我是跟我朋友徐浩宸去參加一個說明會,地點在W HOTEL, 主講人是王先生,我們聽了覺得獲利不錯,就投資60萬元,我是全部以現金交付給現場在收錢的一位年輕人,這位年輕人當場就幫我KEY單,當場我就取得帳號及密碼,後來我有 領過1次紅利等語(見A8卷第1頁、第15頁至15頁反面);復有證人阮世昌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3所示)。足認證人阮世昌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 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以6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阮世昌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證人即告訴人柯忠賢於偵查中證述:邱基祥於103年8月間,向我及我父母遊說鼓吹投資必贏集團半年即可回本,我及我父母共投資95萬元,我出資15萬元,之後即稱錢被檢察官扣押,拒絕分配紅利及還款(見C6卷第3頁)。我父親柯加添 投資很多,我是後期也有拿錢跟我父親一起參與,第1次去 中壢,第2次去宜蘭,繳了95萬多元,但是到9月必贏就停止付款,到12月多聽說被抓到,他們安撫我們說要轉成亞洲旅遊網股票,我跟我爸的投資款都是在宜蘭一間餐廳內,以現金交付給邱基祥,小劉、小燕子跟邱基祥都是我們去中和、宜蘭吃飯時講解必贏集團的講師,主要上台講話的是小劉跟小燕子,邱基祥是在台下跟我們個別煽動,還拿飲料給我們說加入會員賺更多等語(見C5卷第7頁至第7頁反面)。又證人即告訴人柯加添於偵查中證述:我小姨子賴美麗聽朋友介紹投資必贏公司,並將相關消息轉述給我,我就去參加餐會,中壢1次,宜蘭2次,餐會中邱基祥在介紹必贏集團,邱基祥說小劉跟小燕子是他的上線,說明會中小燕子也有出來講,後來我在103年8月陸續將共95萬元現金交給邱基祥,第1 次是在宜蘭交付15萬元現金,後來另外分2次在中壢分別交 付65萬元、15萬元現金,都是交給邱基祥,圓夢贏家的事爆發時,他們告訴我必贏沒有問題,等了1個多月後我們領不 到錢,他們又告訴我們說要換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叫我們提供個人資料給他們,說他們會跟我們聯絡,但是後來都不了了之,後來事情爆發,他們就不理不睬,邱基祥說要告自己去告他不怕等語(見C5卷第7頁至第8頁),核與證人柯忠賢上開證述情節一致;復有證人柯忠賢、柯加添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4所示)。足認證人 柯忠賢、柯加添係因被告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 年8月間共計以9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 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柯忠賢、柯加添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忠(原名張文中)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被告周承煬、梁祖維及蔡世鐘遊說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我於7月22日以15萬加入該投資。被告劉鎮宇也有 遊說我們加入,並交付投資金額。周承煬是我以前同事,邀請我們去聽必贏集團投資案說明會,時間大概是103年7月間,地點在板橋中山路2段有家泰式按摩店,我聽完說明會後 在103年7月22日加入,他跟我們說我們投資的是英國上市的公司,他有個子公司從事博弈事業,每個會員固定每月25% 的回本,最多到200%就要出場,剛開始每10天可以領1次錢 回來,看你點數多少來折換現金,後來公司政策改成每月領1次錢,我就感覺有點異樣,後來到103年8月20日左右我們 每個月要領錢時,就跳票了,我們就找不到人了,我有其他朋友加入,我知道被告等人都是上線的上線等語(見C2卷第3頁至第4頁、第29頁至第29頁反面);復有證人張文忠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5所示)。 足認證人張文忠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張文忠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6、證人即告訴人于義誠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被告周承煬、梁祖維及蔡世鐘遊說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我於7 月19日以15萬加入該投資。被告劉鎮宇也有遊說我們加入,並交付投資金額。他們以舉辦說明會遊說,地點是在板橋區中山路一間泰式按摩店,時間大約是103年7月間,我聽了以後也加入,我投資15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付給蔡世鐘。蔡世鐘、周承煬在辦說明會時,被告劉鎮宇也有到場,他們2人 介紹劉鎮宇是公司高層,並說保證返利,相關介紹內容是由周承煬、蔡世鐘2人說明,他們說必贏是英國上市上櫃公司 ,投資項目是運動賭盤,每天至少賭一場,賭贏之後會返利給投資人,周承煬、蔡世鐘2人介紹公司相關事宜,最後由 劉鎮宇出來說這一定會賺錢,說他從3月加入公司後已經變 成公司高層(見C3卷第3頁至第4頁、第8頁至8頁反面)。(問:你代理姜玉蓮、鍾佩青對被告陳隆萊等10人提告?)是,我要告他們利用必贏投資方案吸金,姜玉蓮投資15萬元,鍾佩青也投資15萬,我自己另外有提告過,我有帶姜玉蓮、鍾佩青去聽過說明會,我們去聽的說明會都是周承煬出來講,鍾佩青是跟我去板橋中山路梁祖維開的泰式按摩館聽說明會,姜玉蓮是跟我去板橋大觀路某處聽說明會,實際地址我不清楚等語(見C10卷第35頁)。另證人即告訴人姜玉蓮證 述:我於103年9月間,由於于義誠告知我有一投資機會,內容係投資合法之英國倫敦掛牌上市之BWIN在線博彩公司。因我與其為親屬,且投資數額也不需太多,故答應其參與投資,並於9月4日投資15萬加入英國BWIN在線博彩公司在亞洲所推出之套利專案(見C3卷第16頁);證人即告訴人鍾佩青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於于義誠告知鍾佩青有一投資機會,內容係投資合法之英國倫敦掛牌上市之BWIN在線博彩公司。因鍾佩青與其為親屬,且投資數額也不需太多,故答應其參與投資,並於8月4日投資15萬加入英國BWIN在線博彩公司在亞洲所推出之套利專案等語(見C10卷第2頁);復有被告周承煬提出之投資名單等投資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37至38所示)。足認證人于義誠、被害人姜玉蓮、鍾佩青係因被告周承煬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各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于義誠、姜玉蓮、鍾佩青部分所示),且被告周承煬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證人即告訴人董奕靖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22日投資15萬元加入英國BWIN之套利專案。我經被告周承煬、梁祖維遊說我們有這個必贏集團投資案,請我去參加說明會,103 年7月時我參加過2場,地點是在梁祖維位於板橋中山路的泰式按摩店,我參加過說明會後就加入,在說明會當天交付15萬現金給周承煬。我是跟我同事吳丞洲、周明鴻、黃弘期、夏佳典、張龍雨共6個人一起出來告,由我代表提告,我們6人投資額總共約120多萬元,其餘告訴人是我公司同事,投 資款是以現金交付給周承煬,梁祖維會跟周承煬一起來我們公司,但是錢是交給周承煬等語(見C4卷第3頁、第6頁至第6頁反面、第25頁至第25頁反面);復有證人董奕靖、吳丞 洲、周明鴻、黃弘期、夏佳典、張龍雨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6所示)。足認證人 董奕靖、吳丞洲、周明鴻、黃弘期、夏佳典、張龍雨等人係因被告周承煬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 共計以1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01之董奕靖等人部分所示),且被告周承煬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證人即告訴人賴盛賓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初透過必贏集團的成員劉秋金、邱基祥加入必贏集團,他們遊說鼓吹投資15萬元,4個月可以回本,8個月可以賺到2倍,一開始 說每1天分紅0.83%,10天給付1次,每15萬元可以拿到10350元,從8月1日開始改成每月領1次紅利,9月11日說改成領 取股票,不再發現金,之前我都有拿到錢,12月12日爆發新聞說必贏集團出事,有人沒領到錢去提出告訴,我直到26日才知道此事,我馬上與劉秋金及邱基祥聯絡,我要對他們上手的負責人提告。邱基祥聽說是必贏集團中壢地區之負責人(見C7卷第3頁)。(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有,103年7月劉秋金找我加入這個投資方案,他拿他加入的網頁給我看,而且劉秋金說他有實際領到錢,他原本說最少投資50萬,後來才開放投資15萬,劉秋金說投資15萬元,4 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翻倍,我前後共拿了80萬元現金給劉 秋金,分3筆給,每筆是1個帳戶,所以給了我3個帳戶,後 來獲利時劉秋金用紅包袋交給我,後來103年9月間劉秋金說要改成亞洲旅遊網股票,但是後來我們都沒拿到,103年12 月我看到新聞說必贏集團的人被逮捕。邱基祥跟劉秋金是男女朋友,邱基祥是中壢那條線的負責人等語(見C7卷第8頁 至第8頁反面);復有證人賴盛賓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 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7所示)。足認證人賴盛賓係因 被告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計以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賴盛賓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證人即告訴人陳應君於偵查中證述:我第1次在台北市○○ 路00號9F將20萬元現金交給被告劉鎮宇,在場有證人楊寶琴夫妻可證明劉鎮宇有收到此款項現金,事隔3日再次將房貸 金30萬元交給劉鎮宇指定地點板橋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馥華 飯店內交款,劉鎮宇未到卻指派人稱阿泰(全名許正泰似住桃園),由阿泰清點現金轉交給劉鎮宇,楊寶琴夫妻2人在 場也可證明我的確有將投資共50萬元給被告劉鎮宇(見C8卷第20頁)。(問:經過情形?)於103年5月中旬,我透過友人楊寶琴介紹認識劉鎮宇,劉鎮宇在台北市○○路00號9樓 ,對我說必贏公司是球賽體育博彩套利公司,是投資國外球賽的公司,若投資50萬元,每月可以獲利25%,每月分3次 領,即1日、11日、21日領取,共領17萬5,000元,4個月就 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1倍,整個投資過程就結束,我聽信他的話,當天就交給他20萬元現金,又於2天後,在板橋 區新埔捷運站附近,將30萬元現金交給劉鎮宇派遣來的年籍不詳許正泰(音譯)之人,後來我都沒有拿到任何獲利。於103年12月初經我看電視新聞,有播報必贏公司是非法吸金 ,我才知道受騙。(見C8卷第3頁至3頁反面)。我2次交付 現金,對方都不給我收據,但楊寶琴和她先生都有在場目睹(見C8卷第3頁反面)。(問:投資經過?)我朋友楊寶琴 自己也有投資必贏,103年5月初時他介紹我到台北市衡陽路路去聽劉鎮宇的說明會,該處是一個臨時租的小辦公室,當時有3、4個人穿黑衣服的年輕人,他們都叫他顧問,放投影片給我們看,他們說必贏是操作博彩套利的,獲利很好,當時參加說明會的大約時有10來個人,都跟我差不多年紀。劉鎮宇大家都叫他「劉領導」,劉鎮宇跟我說他半年前參加15萬,都沒有去拉下線就領了2、30萬元,每月1、11、21日都可以領,我不清楚他說的2、30萬元到底是總額還是每次都 可以領到的金額,公司會將紅利匯到劉鎮宇本人中國信託跟國泰世華的帳戶,我聽了以後就心動了,我本來想投資15萬,劉鎮宇鼓吹我投資50萬,我就先將20萬現金交給劉鎮宇,3天後我跟劉鎮宇約在板橋新埔捷運站,但是劉鎮宇沒來, 我交給一位綽號「阿泰」之人30萬元現金,阿泰全名聽說叫許正泰,是劉鎮宇的小學同學。之後劉鎮宇就給我1組帳號 密碼,楊寶琴教我如何KEY單,我就有登入成為會員,但錢 從來沒進我戶頭,我就跟劉鎮宇反應,劉鎮宇給我現金,我前後共領回約15萬元。公司有招待他去韓國、澳門旅遊,劉鎮宇都有拍照片給我們看,並以此鼓吹我們加入等語(見C8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等語;復有證人陳應君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8所示)。足認 證人陳應君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共計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陳應君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10、證人即告訴人楊寶琴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中旬朋友柯青枝(為被告劉鎮宇之下線)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該投資方案每月返利25%,8個月最差也可以收回200%,柯青枝有帶去W HOTEL聽過一場說明會,當時是2、3我不認識的年 輕人上台講解,劉鎮宇也在場,會後劉鎮宇帶我去另一個地方吃下午茶邊詳細解說,第2天我就加入了,我將現金15萬 元交付給柯青枝,之後柯青枝給我一組帳號,我每天可以上去查獲利等語(見C8卷第15頁)。足認證人楊寶琴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楊寶琴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證人即告訴人陳正德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1日,在 臺北市林森北路某咖啡廳,參加必贏集團召集運動博彩集資的活動,我於活動當天當場出資15萬元予經手人邱陳炘(為被告劉鎮宇之下線),當時該集團只有邱陳炘在場,由他負責講解、收錢,表示每場球賽依贏、輸、平手都會有套利的計算方式,依上開3種計算方式給投資人不等的報酬,約定 每1個月交付報酬,但我於第1次上網輸入帳號提領點數就出間題,約定拿點數再去該公司網路平台換現金,該公司有自己的網站。後來於103年10月間,上開經手人找我們投資人 開會說明,說他們集團出間題,後來就不了了之。我是於103年11月間看新聞發現必贏集團因詐欺遭查獲(見C13卷第3 頁)。(問:是否有參加必贏集團的投資方案?)有,朋友介紹我去參加他們的餐會,地點在西門町金獅樓,他們播放PPT檔介紹這個投資案,邱陳炘在場負責介紹,說是博彩套 利的方式,每天都會下注一注以上,會分成輸、贏跟平手3 個部分,利用莊家下注在每一注的機率上的不同去套利,每日返利0.83%,每月可以領25%,我們基於信任就加入,我投資15萬元,是拿現金交給邱陳炘等語(見C13卷第12頁至第 12頁反面);復有證人陳正德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所示)。足認證人陳正德係因被 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陳正德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2、證人即告訴人曾國峰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8、9月間參 加該集團召開之投資座談會,受集團成員陳映清之招攬,而投資50萬元入「必贏博彩集團」,並受邀加入該集團所創設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Bwin+地產討論群組」中(見C11卷第1頁)。(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陳映清 邀請我加入,有上課說這是一個博彩套利的投資方案,4個 月可以回本,8個月可以翻倍,我於103年9月2日加入1個50 萬元單位的會員,我是於加入當日在我戶籍地住處將現金50萬元交給被告吳秉燁,吳秉燁是陳映清帶他來的,並由吳秉燁幫我KEY單,我有取得會員帳號,我取得會員帳號後完全 沒有拿過紅利,本來每月11日就可以領紅利,但是103年9月11日就領不到,我問吳秉燁跟陳映清,他們說要另外做一個TPO,之後必贏就說要換成亞洲旅遊網的股票,說每月的紅 利暫緩,後來到103年11月我都拿不到半毛錢等語(見C11卷第13頁至13頁反面);復有證人曾國峰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所示)。足認證人曾國峰係因被告吳秉燁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共計以50萬元加入必贏、TPO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曾國峰部分所示),且被告吳秉燁等人知悉必贏、TPO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 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證人即告訴人郭東運於偵查中證述:我經友人邱陳炘(為被告劉鎮宇之下線)介紹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遊說投資15萬元,4個月內會回本,8個月後賺雙倍,我就於103年8月間某日,在台北市某處咖啡店內,交付15萬元給邱陳炘,之後必贏公司並未匯入利息款項(見C9卷第3頁)。(問:有無參 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8月透過朋友邱陳炘介紹我加入,他說投資15萬元,4個月回本,8個月翻倍,我於 103年8月在台北市某咖啡店將現金15萬交給邱陳炘,邱陳炘幫我KEY單並取得會員帳號,之後我有拿回約3萬元左右的紅利,到103年9月間就領不到紅利了等語(見C9卷第9頁); 復有證人郭東運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所示)。足認證人郭東運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郭東運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證人即告訴人張崑宗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初經黃飛鴻(為被告劉鎮宇下線)介紹到新北市板橋區被告陳威廷住處聽必贏集團投資案說明會,我第一次聽是陳威廷在說明,後來又去W HOTEL聽說明會,當時是陳威廷及公司派來的講 師在講,他告訴我們說是英國的體育套利公司,有上市上櫃是合法公司,投入後每天都有紅利,我就加入,我提出投資金額表,我、我老婆、女兒全都加入,投資金額共計230萬 元,我是以匯款方式匯到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等語(見C12卷 第13頁反面);復有證人張崑宗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所示)。足認證人張崑宗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至7月間共 計以2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七各序號01之張崑宗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5、證人即告訴人郭永渝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間由胡睿杰(被告周麟洋、謝昇晉之助理)邀約招攬加入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我是購買1個單位銀級50萬元, 後來因為有賺到錢,又陸陸續續加碼於103年7及8月底,總 計又再購買銅級2個單位30萬元。當時所購買球數的金錢, 悉數匯入由黃飛鴻(為被告劉鎮宇下線)所提供之好幾個人頭帳戶內。(問:你在加入「必贏投資公司」成為會員後,該公司給你的網路帳號為何?計有幾個帳號?由何人提供?)我的網路帳號計有tw0000000、tw0000000、tw0000000等3個帳號。該上述網路帳號是我們購買球數之後,由黃飛鴻給我的,密碼也一同提供,密碼是可以自行更改的(見H55卷 第83頁)。我有提出有關必贏投資公司匯款單據,計交付有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憑證7張、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4張等證物給予警方作為證物。該些匯款、存款憑證都是我將有關必贏投資公司下線交付購買的款項匯款給予黃飛鴻指定人頭帳戶及下線點數兌換現金匯款的憑證。都是我所有(見H55卷 第92頁)。(問:你自加入「必贏投資公司」成為上線後迄今已獲利多少金錢?)我投資50萬元,回本之後再加碼30萬元,沒有獲利,持平而已(見H55卷第101頁)。(問: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5月胡睿杰找我加入,他介紹的內容如同馮世弼、張崑宗所述,我總共投資50萬元,另外有幫我哥哥郭金樹、朋友林桂霞匯款,我哥哥郭金樹投資15萬元,朋友林桂霞投資15萬元,都是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見C12卷第14頁)。(問:如何繳交投資款項?)我 一開始是投資50萬,後來有賺錢,所以我又加碼2單位的15 萬,我的投資款項一半現金都是交給胡睿杰,一半是匯到胡睿杰指定的帳戶(見H52卷第124頁);復有證人郭永渝、郭金樹、林桂霞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所示)。足認證人郭永渝係因被告周麟洋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30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郭永渝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6、證人即告訴人馮世弼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問:請你詳細說明自何時加入「必贏投資公司」成為會員?由何人邀約招攬?購買幾個單位?級數為何?金額多少?)我是於103年7月16日由胡睿杰(被告周麟洋、謝昇晉之助理)邀約加入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我是購買1個單位銅級15萬元 ,後來又陸陸續續於103年7月底至8月底前,總計再購買銀 級1個單位50萬元,銅級5個單位75萬元等。當時所購買球數的錢,悉數匯入由胡睿杰所提供之帳戶謝明証(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琪穎(新光銀行龍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心怡(台中銀行秀水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玉如(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 帳戶)、蕭全恩(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李菱峰(台新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人頭帳戶內(見H55卷第160頁)。(問:你在加入「必贏投資公司」成為會員後,該公司給你的網路帳號為何?計有幾個帳號?由何人提供?)我的網路帳號計有tw0000000、tw8915580、tw0000000、tw0000000等4個。我老婆伍淳霈的網路帳號 tw0000000、tw0000000號等2個。該上述網路帳號是我們購 買球數之後,由胡睿杰提供給我們,密碼也一同提供,密碼是可以自行更改的(見H55卷第160頁至第161頁)。(問: 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7月胡睿杰帶黃飛鴻一起來跟我談這個方案,說必贏是英國上市公司,有個套利方案,大致如同張崑宗剛才所述的介紹內容,我及我太太、我弟弟等親戚總共約投資150萬元,我是以匯款方式匯入他們 指定之帳戶(見C12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問:如何 繳交投資款項?)我前後共投資150萬,用點數換回來的錢 我又投入公司。給公司的錢或是用點數換回來的錢都是透過胡睿杰來投資公司(見H52卷第152頁);復有證人馮世弼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所示)。足認證人馮世弼係因被告周麟洋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共計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 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馮世弼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7、證人即告訴人駱玫秀(更名駱珮姍)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20日左右,黃飛鴻(為被告劉鎮宇下線)約我到W HOTEL聽說明會,我聽了後覺得蠻好,就拿退休金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案,我總共投資140萬,1個50萬的單位,我的上線就是黃飛鴻,我全部都是以現金交付給黃飛鴻及劉鎮宇(見C12卷第14頁)。我投資1個15萬、1個50萬,錢都沒有 拿回來,被告沒有跟我和解等語(見104金訴27本院卷二第 103頁)。足認證人駱玫秀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 、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以14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駱玫秀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8、證人胡睿杰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我是於103年5月6日加入 必贏公司成為會員,我當時認購銀級1球50萬元(見H55卷第35頁)。(問:你自加入「必贏投資公司」迄今已獲利多少金錢?)我沒賺錢,賠錢接近500萬元左右,因為點數都被 下線兌換現金了,錢都卡在必贏公司內(見H55卷第38頁) 。(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4月底5 月初投資必贏,有分15萬、50萬、100萬、150萬等門檻,走傳銷模式,有推薦跟對碰獎金,也有固定利息,我投資5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到他們給我的帳號(見C12卷第31頁)。 (問:從匯款資料看來,你匯款到必嬴集團的錢多達數百萬元,這些錢是否都是你下線的錢?)不是,後來我有追加投資,我第1次是投資50萬,後來幫朋友投資,但是朋友反悔 我就把朋友的份吃下來,我投資必贏總額大約150萬至200萬元,詳細金額我現在不記得(見C12卷第32頁)。(問:如 何繳交投資款項?)我一共投資50萬,後來有繼續加碼至100多萬。投資的款項都是匯到黃飛鴻(為被告劉鎮宇下線) 指定的帳戶(見H52卷第144頁)。(問:【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各類銀行存根、收據6張做何用途?)匯給陳 政輝32萬5000元、黃琪穎32萬5000元、湯本貌25萬元都是我跟公司買點數的匯款(見H51卷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復 有證人胡睿杰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5所示)。足認證人胡睿杰有於103年4至5 月間共計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胡睿杰部分所示),且可因上下線投資關係獲取豐碩之獎金等收入。 19、證人黃飛鴻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4月28日在台北板橋找被告劉鎮宇,他告訴我這個必贏套利賺錢的事,當時劉鎮宇跟我講這是個賺錢的機會,並打開他參加必贏的帳戶給我看,我看完之後覺得不錯,就主動跟劉鎮宇說要投資加入必贏,當時我就認購銅級1球15萬元,成為劉鎮宇 的下線(見H55卷第6頁)。(問: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4月28日我去板橋新埔捷運站找劉鎮宇,他告訴我必贏集團相關資訊,他說加入要15萬元,我就加入,我叫他先幫我處理,我過幾天才去還他,加入後剛開始我也沒去找人,後來是我自己的親戚朋友自然分享,包括我大姊、我女友及我女友的妹妹、弟弟。劉鎮宇打開必贏的網站,給我看必贏每日獲利的數字(見H27卷第48頁)。(問:你剛才 說你介紹親友加入,你們都是加入什麼等級?)我們都是投資15萬元的單位,我自己共投資60萬元(見H27卷第48頁反 面)。(問:你自己後來投資多少錢?)我一開始投資15萬,後來有賺錢就投資50萬,我的部份本金都有拿回來(見H51卷第16頁)。(問:你當初是如何加入必贏集團?)103年4月28日當日我去找劉鎮宇談房地產,談完後劉鎮宇跟我說 他最近有接觸一個從事體育套利之公司,他說他剛加入,他感覺獲利不錯,我請他說明一下,劉鎮宇當時也不太會講,但放了一段公司做的影片給我看,我想說要賺錢,就投資了15萬元(見104金訴27本院卷二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我 認識陳威廷、劉鎮宇、蕭國幹,我本來就認識劉鎮宇,103 年4月28日我剛好去找他,他剛好放一個影片給我看,我認 為不錯,就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我投資1個單位15萬,上 線我應該是劉鎮宇。獲利情形是每天有0.83%獲利,在電子 錢包裡,要轉給上面的人或是公司,他們才幫我們推薦,點數是1比1(點數是歐元,會換算成新臺幣,例如10萬的點數就可以拿到10萬元的歐元,再換算成新臺幣,所以會有點匯差。本來每個月有3次(1、11、21)可以提現,103年8月公司公告改為統一改為1個月1次,第1次就是9月11日提現,但公司9月11日就倒了(見104金訴27本院卷二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許順峰是我以前認識朋友。我103年4月28日投資15萬元,這15萬是劉鎮宇幫我代墊的,劉鎮宇告訴我有一個必贏投資項目,感覺每天都有賺錢,他播放影片給我看,我當下感覺不錯,他就先幫我報單,劉鎮宇就把我加入了,我2 個月就還他15萬,我報完單當天他就給我一個帳號密碼,我就可以上網看我的投報率。我於拿到組織獎金後,我又在拿25至30萬投資,在原位子又升等到50萬(裡面有一半是用獎金支付的)案發前我的投資報酬率我可以拿回70、80萬台幣左右,但我都沒有拿到,我的真正拿出的本金是15萬元加25元萬共計40萬元。到103年5月時我去找蕭國幹,辦公室有人在談必贏的事,蕭國幹也有加入等語(見104金訴27本院卷 二第50頁至第51頁)。足認證人黃飛鴻有於103年4至6月間 共計以4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黃飛鴻部分所示),且可因上下線投資關係獲取豐碩之獎金等收入。 20、證人蕭國幹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10日我朋友就是我的上線黃飛鴻來我現居地找我跟我講必贏集團投資案,因為當時我沒有錢,黃飛鴻借我15萬元讓我加入,我加入後有跟2個好朋友說這件事,其中一人叫貢桂仙,他也投資 15萬元,另一人叫王寶富,我就介紹這2人加入。後來黃飛 鴻在板橋馥華飯店辦說明會邀請我去參加,我在那裡碰到葉幼,葉幼加入成為我的下線之後,又介紹了林德媛、李麗美加入(見H26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問:你當初如何 加入必贏集團?)是黃飛鴻到我家裡跟我說的,時間大約是在103年5月份(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67頁反面)。(問 :你加入之金額?)加入時投資15萬元,後來追加95萬元,總數是115萬元,是15萬元升級為50萬元,後來再以我兒子 的名義追加一個50萬元的投資單位(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 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我103年5月初投資的,約投資200 多萬。我一開始投資15萬,隔了2個月我投了4個50萬,其中這200萬中的100萬是組織制度所獲得的獎金,我只拿出100 萬。總共拿出115萬。我帳上的報酬應該要給我20萬元的英 鎊,1個點數可以換1個英鎊,英鎊再換成新臺幣(見104金 訴27本院二卷第47頁至第48頁)。(問:你有無投資必贏集團?)有,是在103年5月5日,金額15萬元,當時我沒錢是 黃飛鴻借我的。(問:你所交付的投資款,最後是會交給必贏集團上層的公司人員?)我是交給黃飛鴻,我交給黃飛鴻指定的小蔡,再來是交給農安街飯店的大廳,但不知道那人姓什麼,總共交付5、6次款項,每次交付金額約是15萬到50萬之間,我個人總共投資款約100多萬。(問:你是否曾經 在103年6月間有匯款80萬元入中國信託林錦威(音譯)的帳戶內?)有,但是大部份都是匯到黃飛鴻的戶頭,這些都是黃飛鴻告訴我的人頭戶。(問:是否後來還有一筆20萬元的匯款?)當時有好幾筆,我實際上所投資必贏集團的現金總計115萬元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50頁、253頁、 第254頁至第255頁);復有證人蕭國幹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6所示)。足認證人蕭國幹有於103年6至7月間共計以1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蕭國幹部分所示),且可因上下線投資關係獲取豐碩之獎金等收入。 21、證人即告訴人曲延松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 年4月30日因林彥斌介紹BWIN亞洲博彩套利內容,投資15萬 元,林彥斌遂於103年4月30日於BWIN ARBITRAGE網站幫我註冊,之後陸續投資507萬5320元(見C15卷第1頁)。(問: 你於刑事告訴狀陳述,林彥斌邀你投資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係於何時、地向你邀約?你第1次投資多少錢?於何時 、地,以何名義邀你投資?你共投資多少金錢?有無單據?)在103年4月30日,在我經營的餐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內向我邀約。我第1次投資15萬元。我是用匯款方式,我請我太太李嘉倫至臺南市陽信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將15萬元匯至陳政輝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他是邀我投資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我陸續共投資507萬5320元。 均有單據。(問:你所投資之金錢交給何人?)都是由被告陳威廷以微信發訊息給我們群組,告知要將錢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我們群組內都是加入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的會員,所以我才會依照陳威廷的訊息將錢匯出(見C19卷第29頁至 第31頁)。(問:你總共交付507萬5320元?)這是我有單 據的部分,有些現金交付陳威廷或林彥斌。(問:【提示,1份是手寫,1份是打字】103年8月14日匯款單影本250000元是1筆或2筆?)是2筆,分別匯了25萬元(見C18卷第12頁反面)。(問: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4月30日加入,一開始我得知這個訊息是林彥斌來台南告訴我,後來103年4月29日我上來台北跟陳威廷接觸,先去陳威廷台北市農安街的住處,後來去一間餐廳邊吃邊聊,陳威廷跟我做了一次完整的必贏的介紹,林彥斌也有介紹,但他不是那麼清楚,陳威廷比較清楚且有提供一些資料,我陸陸續續共投資500多萬元在必贏,總額為507萬5320元。(問:所以你說的500多萬元總額都是你自己的錢,還是有其他投資人的錢? )我借貸來的,我是老傳銷人,我有算過投報率,只要能撐過年底就能打平,我知道可能有問題,所以我不敢介紹給其他人。(問:你的500萬元是買了哪些投資單位?)我幾乎 都是買15萬元的投資單位,後來必贏出事時剛開始系統還可以進入,當時我就有報案並跟調查局人員聯繫,但是後來系統關閉(見C14卷第34頁至第34頁反面)。(問:你自己投 資多少錢?)總計大約510幾萬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 五第20頁反面)。又證人即被害人林彥斌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問:你是由何人介紹加入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目前在該公司投資多少錢?)由周麟洋介紹,陳威廷推薦加入。我共投資15萬元。(見C19卷第4頁)。(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我本來就認識周麟洋,他是我軍校學弟,103年3月周麟洋來找我,說他有接觸這個東西,剛好我那時後待業中,就瞭解了一下,我到103年4月才加入,因為之前周麟洋有欠我錢,所以周麟洋直接幫我加入1個15萬 元單位的會員,周麟洋說他長年在大陸,就介紹陳威廷給我認識,說陳威廷負責在臺灣的經營,所以我是排在陳威廷的下面,算是陳威廷推薦等語(見C14卷第18頁至第18頁反面 )。(問:除曲延松外,你有無其他下線?)我自己有介紹約8個人,游中堅、許一婷、王一能、沈正中、張素玉、林 嘉揚各投資15萬元、陳昇鴻投資7萬5千元,陳昇鴻是跟我合股15萬元及曲延松,我自己介紹的部分除了2個人外其餘我 都有認賠,其他都是以代號排在下面等語(見C14卷第18頁 反面至第19頁);復有證人曲延松及林彥斌提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7、66至69所示)。足認證人曲延松、林彥斌、游中堅、許一婷、沈正中、張素玉、林嘉揚及陳昇鴻係因被告周麟洋、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至9月間各以507萬5320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7 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曲延松、林彥斌、游中堅、許一婷、沈正中、張素玉、林嘉揚及陳昇鴻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22、證人即被害人梁祖維於偵查中證述:當初被告周承煬、蔡世鐘大約在103年7月中旬告訴我有個必贏集團投資案,在英國合法上市的公司進軍亞洲成立的一個套利專案,這個公司叫BWIN,因為投資金額不大,聽劉鎮宇他們說獲利很豐厚,我於103年7月19日投資了15萬元,在我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店內將錢交給周承煬跟蔡世鐘,他們讓我找一些朋友來到我店內開說明會,說明會時劉鎮宇講了很多,劉鎮宇說他原本是欠錢跑路的計程車司機,從103年3月底加入此專案後,平均每日獲利都上百萬元,極力慫恿我及朋友加入會員,一直到103年9月,劉鎮宇還慫恿我們加入500萬元的 鑽石級會員,並保證9個月以後會在美國納司達克股票上市 ,但是到了9月中以後,什麼都沒了,劉鎮宇說必贏在臺灣 被凍結了7億資金,所以原本承諾之獎金、利息通通暫時無 法發放,要求我們每人把我們的護照資料、中英文姓名、電子郵件提供給他們,說約3、4周後會發放亞洲旅遊網的股票給我們,後續我們要跟劉鎮宇確認,約了103年9月21日晚間8點見面,但是到了當晚八點,劉鎮宇關機,然後就不出現 了。(問:你自己總投資金額?)一開始15萬,後來有再投資15萬,另外我還用別人名字投資了15萬,總共45萬元(見A4卷第11頁至第12頁)。(問:是否認識周承煬、蔡世鐘?)認識,我會加入必贏是他們兩個一起來找我,我第1次投 資15萬元,後來又陸續投資兩個15萬元,故總共投資45萬元等語(見C2卷第33頁反面)。又證人即被告周承煬證述:我真正自己主動找的下線有3位,分別為林素真(約5、60歲,8月投資15萬元銅級)、林德聖(約50歲,約7、8月間投資 銀級50萬元)及梁祖維(約50歲,7、8月間投資銅級15萬元);至於因為必贏集團公司運作制度所衍生的下線約有6、 70位,但是必贏集團於8月間以作帳太麻煩為由,將原本每 月可領取3次獎金的日期改為僅有每月11日可以領錢,到了9月11日,必贏集團再以遭檢調單位調查致資金遭到凍結為由,而停發9月份所有獎金,並宣稱以亞洲旅遊網的股票作為 會員的補償,所以我才會把我下線所衍生的組織成員約6、70人全部造冊,據以向必贏集團領取補償的股票,我下線所 衍生的組織成員約6、70人的名單(見B5卷第114頁反面)。(問:你自己招攬的下線有誰?)有4位,嚴格講是3位,因為有一位是用票加入,但是後來都退票,所以我自己頂下來了,我自己真正找的3位是梁祖維、林德聖、林素真,梁祖 維是投資15萬元,林德聖是投資50萬元,但實際上他只有出15萬元,其他15萬我幫他代塾,我的上線蔡世鐘幫他代墊20萬元,林素真是投資15萬元等語(見B5卷第119頁反面); 復有證人梁祖維提出之公證書、被告周承煬及蔡世鐘提出被害人黃玉文、陳軍霖、陳吉峰、何浩強、郭宗緯、陳億銓、謝新恭、吳麗娟、林孟溱、林湘涵、鄭月盈、屈錚詠、賴錦治、周美華、包文淳、邱驛媗、馬煥青、李清吉、李枝穎、劉彥宏、曾健維、陳鴻志、廖敏慧、馮偌綺、張雅怡等人(下稱黃玉文等25人)之投資名單及公證書等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8、35、36、39至61所示)。足認證人梁祖維、被害人林素真、林德聖及黃玉文等25人係因被告劉鎮宇、周承煬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9月間各以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梁祖維、 林素真、林德聖及黃玉文等25人部分所示金額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且被告劉鎮宇、周承煬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3、證人即被害人賴美麗於偵查中證述:我會知道必贏集團投資案,是因為我的一個朋友邱森輝跟我談到這件事,我是開計程車的,收入不好,103年7月底我就參加邱基祥在中壢開的說明會,小燕子是講師,小劉偶爾會看到,因為參加之後有一些聚餐我都有去,所以看過小劉好像2次,我參加說明會 後就投資了15萬元,在台北市仁愛圓環的一間餐廳將現金7 萬5千元交付給小劉,因為我不夠錢,所以小劉另外借我7萬5,後來必贏有招待我們去泰國玩,我就有跟柯加添他們說 必贏的事,所以柯加添他們也去參加說明會,之後也投資等語(見C5卷第8頁至第8頁反面)。足認證人賴美麗係因被告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賴美麗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4、證人即被害人陳呂榮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問:你等投資金額若干?款項如何支付?)我們於103年6、7月間聽完蘇 秀蕉介紹必贏集團後,賴貽暄、我及我太太許玫娟隨即在103年7月20日、21日及22日分別投資50萬元,合計150萬元, 賴貽暄是以開立支票方式將款項交給林佑全,並成為林佑全的下線,我及許玫娟則分別於7月21日及22日將投資款項交 給賴貽暄的先生徐桂皇,因為徐桂皇跟臺中企銀比較熟,所以便由徐桂皇幫我們將投資款項匯至蘇秀蕉台中軍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成為賴貽暄的下線,徐桂皇在103年9月9日另外又投資了50萬元,徐桂皇是依照蘇秀蕉的指 示在9月9日匯款25萬元至他指定的謝明証設於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徐桂皇另外還委託我將現金25萬元交給蘇秀蕉,徐桂皇就成為必贏集團的會員,是賴慧美的下線。(問: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我和我太太各加入1次,各投資50萬元 ,時間分別是103年7月21日、22日在台中加入。(問:賴貽暄和徐桂皇投資多少?)各50萬,賴貽暄在103年7月20日加入,用開支票方式給林佑全,徐桂皇在9月9日加入50萬,依蘇秀蕉指示匯25萬到謝明証帳戶,另外25萬給我,我分給有點數的人,點數是公司每天發到我們的帳號裡(見B5卷第14頁反面、第29頁至第30頁);復有證人陳呂榮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9所示)。足認證人陳呂榮係因被告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 年7至9月間共計以8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 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陳呂榮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5、證人即被害人林子豪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4月間透過被告陳威廷的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我總共投資50萬元。(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我只有繳過1次50萬元的投資款,如我前述,25 萬元匯至陳威廷給我的人頭帳戶,另外25萬元直接交給陳威廷,不管是匯款或是直接交給陳威廷都沒有開立收據,但銀行有匯款紀錄。(問: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為何?)我投資一個50萬元的單位,我是把投資款項全部交給陳威廷,25萬是拿現金,另外25萬是匯款,因為陳威廷說要跟公司買點數,叫我用匯款的方式。公司有寄電子郵件給我1個帳號,這個帳號可以看到每天產 生的點數,我第1天登入時,點數是零,隔天開始就會有點 數,1天是1萬英鎊乘以0.83%,每天累積點數。我共投資必贏集團的金額為50萬元等語(見B5卷第73頁反面、第75頁、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問:有無下線?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有的,雖然我本人並沒有主動招攬下線來獲取動態收入,因為依照必贏集團公司運作制度,先加入的人就一定是上線,後加入的人就會被安排在先加入的人下面而成為下線,所以在必贏集團運作制度下,比我晚加入的人就有可能被安置成為我的下線,因為我是陳威廷的下線,所以陳威廷也會安排一些比我晚加入的會員成為我的下線,據我所知在如此運作制度下,我個人大約有1、200位下線,其中我認識的約有3、40人,包括胡麗晴 (103年5、6月間投資15萬元)、邱子豪(103年4、5月間投資15萬元)、陳昱中(103年4、5月間投資15萬元)、簡柏 元(103年4、5月間投資50萬元及15萬元共65萬元)、楊特 權(103年4、5月間投資15萬元)、潘重霖(由陳威廷轉介 給我,103年6月間投資15萬元)等語(見B5卷第76頁)。足認證人林子豪、被害人胡麗晴、陳昱中、簡柏元、楊特權、潘重霖等人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至6月間各以50萬元、15萬元、15萬元、65萬元、15萬 元、15萬元等金額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林子豪、胡麗晴、陳昱中、簡柏元、楊特權、潘重霖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6、證人邱子豪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大約於103年3、4月間左右,被告陳威廷向我介紹必贏集團,該集團從事運 動博彩套利的投資,因為我之前也有聽過這類的投資資訊,所以我大概瞭解這類型的投資方式,陳威廷當時有給我看必贏集團的介紹影片,包括必贏集團的簡介、人員(行政總裁、總監、交易總監等,但他們都是外國人)、套利方式,另外陳威廷也有告訴我獲得後如何分配,以及投資金額。(問:承上,故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需有他人引薦始能加入?加入之最低金額為何?投資級別共分幾種?)是的,要投資必贏集團必須由他人引薦才能加入,當初我會投資必贏集團,是陳威廷向我介紹,我才會投資的,我是將投資款項15萬元交給陳威廷,由陳威廷幫我在必贏集團申請1組投資帳號及密 碼,後來我又加碼投資30萬元,我總計投資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的最低金額為15萬元,投資級別依照投資金額的不同共分為:銅級、銀級、金級及鑽石級,只記得銅級是15萬元。(問:你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我於103年3月底、4月初左右透過陳威廷的介 紹,第一次投資必贏集團15萬元,成為銅級會員,我當時是直接拿現金交給陳威廷,由陳威廷去辦理後續在必贏集團開戶的事宜,至於陳威廷如何處理我不知道,交款地點我也已忘記。後來每天我都有在必贏集團的網站上看到0.83%的獲 利進到我在必贏集團的帳戶內,我覺得可以繼續加碼投資,所以在103年6、7月間,再加碼投資30萬元,並將現金交給 陳威廷,交款地點我也不記得了。103年6、7月間,我在必 贏集團網站上還有看到每天0.83%的利潤進入我的帳戶,這 段期間我也換取並領出了11萬元的現金利潤,但是從103年8月起該0.83%的利潤就沒有再入帳了。(問:上線係何人? 如何遊說你加入?遊說方式?)我的上線就是陳威廷,103 年3、4月間陳威廷約我到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的辦公室洽談投資必贏集團相關事宜,但我不知道該辦公室是誰的,當時在場的除了我、陳威廷外,大約還有4、5人,但我不確定他們是不是投資人,陳威廷向我介紹必贏集團後,我就離開了。之後陳威廷若有在臺北市WHOTEL或辦公室舉辦說明會時,就會以電話聯絡我,要我來分享投資的心得,他也會順便介紹一些金融界的朋友給我認識,如果我是講分享的話,陳威廷每次都會給我2、3,000元的紅包,這部分總共幾次紅包我也忘記了,我只記得我總共領了約2、3萬元的紅包,若在辦公室幫忙分享的話,陳威廷就會請我吃飯。我記得說明會時會先播必贏集團的影片,影片播完之後我就會上台分享,我分享完後便自行離開,威廷哥幫介紹人向在場的投資人介紹相關的細節。(問: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這次投資必贏集團的款項15萬元及30萬元,都是我本人直接將現金拿給陳威廷,但我已不記得交款的地點,陳威廷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給我,之後會給我1組帳戶和密 碼,我再登入必贏集團的網站後就可以確認投入的款項及後續分配的利潤(見H72卷第6頁至第9頁)。(問:有無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投資,我於103年3月底至4月初左 右經陳威廷介紹加入投資,一開始投資台幣15萬元,我是以現金交付給陳威廷,後來我有再貸款追加投資30萬元,總投資金額為45萬元(見H69卷第9頁)。(問:如何加入必贏集團?獲利情形如何?)我是透過陳威廷介紹加入,我先投資15萬,後來貸款40萬出來,再投進去就沒了。我還沒領就結束了。陳威廷有請我幫忙去說明當講師,我當講師沒很久,大概1、2個月,前後講了10來場,我最後沒有獲利等語,核與被告陳威廷供述我有給邱子豪車馬費等語(見105金訴16 本院一第56頁反面、第333頁至第334頁)。足認證人邱子豪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於103年3至4月間 共計以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邱子豪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7、證人即被害人黃冠舜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問:是否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我原本投資約50萬元,後來又投資30萬元,其中有15萬元是現金投資,另外15萬是由返利的分數去兌換的,我最後帳上金額是100萬元。(問 :必贏集團投資運作方式?)必贏集團運作模式投資者得以3000英鎊、1萬英鎊、3萬英鎊、5萬英鎊及10萬英鎊等數額 ,以匯率1:50為計算單位後,即投資者投入15萬元、50萬 元、150萬元、250萬元及500萬元為一個投資單位即能成為 會員,會員必須先將投資金額匯入必贏集團所指定的帳戶內,完成匯款後,將匯款單照相,以通訊軟體Line或微信傳給介紹人,經確認後,會員所屬的電子錢包內就會有以英鎊計價的點數,之後會員即可登入必贏集團網站www.bwinarbi trage.com輸入帳號密碼操作,在會員收入的部分,分為靜 態收入及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必贏集團每日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月,4個月可 回本,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動態收入為依照當初的投 資金額,招募新會員時分別可先抽取推薦利潤新會員投資金額5、7、8、10、10%,再收取雙軌對碰獎金8、9、10、12 、12%,即收取累積下線總投資金額8、9、10、12、12%,此外領導者可再收取領導對等獎金,由必贏集團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線的每日對碰獎金之中賺取5%金額,下 線組織達20層可領見點獎金,即該20層投資人可領取累積投資金額0.05%利潤,分別為15、50、150、250、500英鎊, 若靜態收入加動態加入獲利超過200%,即停止發放靜態收 入。另外因為我加入的時候,集團帳戶還沒有開立,所以我是以現金交給王懷頡本人,就直接使用電子帳戶。(問:上線係何人?如何遊說你加入?遊說方式?)我的上線是陳威廷,因為我認識王懷頡跟陳威廷,王懷頡是在之前我參加房地產說明會上認識的,陳威廷則是某個傳直銷說明會上認識的,他們兩個人都有向我說明過必贏方案,不過是陳威廷找我去參加說明會,時間是在103年3、4月間的某日下午,在 臺北市W飯店舉行,由集團顧問新加坡人Jason主講遊戲規則,有強調是利用博奕精算的方式,一定會賺錢,還當場示範操作,接著陳威廷會上台分享他的賺錢經驗及如何利用這遊戲規則獲得高額利潤,我才會被吸引投資必贏集團。(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如我前述是以現金50萬直接拿給王懷頡進行投資,是我跟他約好在民亨酒店,他並沒有開立收據給我,只有給我會員帳號及密碼,可以進入查看帳戶。我投資大約65萬,只領回10萬,還有55萬元迄今沒有返還,我找過陳威廷,他跟我說他也是受害者,他也沒有錢,所以希望檢察官及法院可以幫我追回我的投資款,這些都是我辛苦賺來的錢。(問:你投資多少金額?)第1次投資50萬元,之後又增加15萬元。這2次都是提領現金,第1次我是交給王懷頡,第2次我是交給陳威廷(見B5卷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第88頁反面、第90頁反面)。(問:有無招收下線?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有的,我有找我朋友人Allen(我不 確定他的中文姓名,男性,約30多歲)及陳冠帆加入,Allen是投資50萬元,陳冠帆投資15萬元,至於投資日期要問他 們本人比較清楚(見B5卷第87頁)。(問:你稱現金交付給王懷頡,是在何地交付?)臺北,好像四平街附近的7-11。(問:【請求提示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偵查卷五第86頁反 面第2個問答,即103年12月25日黃冠舜調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調詢時稱實際投資金額為現金50萬元,你用現金交給王懷頡,此金額數目是否正確?)是。(問:你當時交付給王懷頡多少投資款項?)50萬。(問:你後來有無招攬下線?)有,叫做「艾倫」,但真實姓名我不知道,他的投資款也是50萬。(問:另一個下線是否是陳冠帆?)是,他是15萬(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47頁)。(問:「艾倫」 的50萬及陳冠帆的15萬是如何交付款項給必贏集團?)陳冠帆是經由我,「艾倫」我忘記了。(問:陳冠帆將投資款項拿給你,你有無再轉交給其他人?)好像是給陳威廷(見 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48頁)。(問:你以前表示先投資 50萬元,後來再追加投資30萬元,但追加的投資款30萬元只有拿出15萬元的現金,其他部份是用點數支付,你合計投資款項是65萬元,與你方稱投資款項是50萬元不同,有何意見?)金額我算不清楚,是不只這個金額,但是我現在無法細算。(問:投資的款項有無獲得任何利潤或報酬?)剛開始有,大約10萬到30萬之間,詳細金額記不清楚(見104金重 訴3本院卷五第232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47頁至 第249頁)。另證人即被害人陳冠帆於警詢、偵查中證述: (問:你歷次投資時間、投入「實際」金額、投資級別、投資地點?)印象中我是在103年4月間,即我退伍後沒多久,我直接到我上線的家中,把15萬的現金繳給他,投資必贏公司「銅級」1單位,除此之外我就沒有再投資任何必贏公司 的產品,我不清楚我的上線如何分配及處理該15萬元現金及分數(見B5卷第94頁反面)。(問:歷次投資款項交付方式?如何交付?有無開立收據?)我只有繳交過1次15萬元給 黃冠舜,我是以現金的方式拿到他的家中直接交給黃冠舜(見B5卷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問:你有無加入必贏集團的投資方案?)有。我於103年4月時,我的高中同學黃冠舜跟我講必贏集團的這個方案,他說此投資案可以4個月回本 ,8個月可以拿回多1倍的錢,我後來投資15萬元(見B5卷第99頁)。足認證人黃冠舜、陳冠帆、被害人Allen係因被告 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3至4月 間各以65萬元、15萬元及50萬元等投資款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黃冠舜、陳冠帆、Allen部分所示),且被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 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8、證人即被害人劉子玄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有投資必贏集團,我印象中103年被告陳威廷有跟我介紹一個投資 機會,他所介紹的方案即為必贏集團的運動博彩方案,陳威廷當時跟我宣稱投資8個月即可獲利1倍,因此我當初便透過陳威廷投資15萬元,陳威廷有給我1個帳戶要我匯錢過去, 我匯錢過去後陳威廷便給我1組帳號密碼讓我登入必贏集團 的網頁看獲利情形,之後我陸陸續續將我帳上的分數轉給陳威廷,陳威廷會拿現金給我,後來必贏集團出事後,我就無法將分數轉換給陳威廷,我從陳威廷手上大約拿回10幾萬現金,目前還虧損2、3萬元。(問:是否知道必贏集團投資方案?)知道,我自己有投資下去,是陳威廷找我投資,時間大約是103年4月初,我投資15萬元,是以匯款方式匯到他們指定之帳號,是陳威廷幫我KEY單,給我帳號、密碼(見A2 卷第244頁反面、第248頁)。(問:【提示104年度偵字第1422號偵查第247頁,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時答稱是陳威廷找你投資,你投資了15萬,陳威廷幫你KEY單,並給你帳號 密碼,是否實在?)是,後來我確實有KEY單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407頁至407頁反面)。足認證人劉子玄係 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劉子玄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29、證人即受害人王龍海於調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投資必贏集團的50萬元,由官子雲提供了林玉如合作金庫銀行的帳戶給我,我在國泰世華銀行填寫匯款單匯了25萬元,另外25萬元我則是以現金方式交給官子雲,官子雲有給我簽收單。)。(問:怎麼認識吳秉燁【指被告吳秉燁】?)朋友官子雲介紹他給我認識,官子雲也有投資必贏專案,我不知道官子雲投資金額及上線為誰,官子雲認識周麟洋,都叫他「周大寶」,第1次見面時官子雲約我、周麟洋、吳秉燁在他公 司見面,當時周麟洋介紹吳秉燁時說是他的助手,叫官子雲跟我以後找吳秉燁聯絡就好,官子雲跟我介紹必贏的事情,吳秉燁用電腦操作必贏系統的頁面給我看、跟我介紹,他們講完之後我就決定投資,因為我相信官子雲、吳秉燁說的,所以我就去銀行領25萬元交給官子雲、吳秉燁,另外一部份以我國泰世華的帳戶匯款方式匯給林玉如25萬元,這些錢都是我用保單借款得來的,匯款時間是103年9月9日,當天吳 秉燁就幫我註冊KEY單,結果103年9月10日圓夢贏家就被偵 辦,我認為必贏有問題就去問官子雲,官子雲又去找吳秉燁,因為我們一直追問,所以後來約在寒舍艾美咖啡廳,周麟洋表現得很負責任,他說叫我放心,說他有另一個產品,會幫我把我的投資款轉到TPO集團投資(見A2卷第44頁反面、 第49頁至第49頁反面)。(問:你當時在必贏集團投資款項是多少錢?)50萬元。(問:如何交付?)我去國泰世華銀行提領現金交給官子雲。(問:沒有匯款嗎?)有,官子雲指示我匯款25萬元給個姓李的帳戶。(問:所以是現金25萬元,匯款25萬元?)對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22 頁至第122頁反面)。(問:【提示:王龍海匯款單影本1份】該資料是否即你前稱幫朋友歐陽冬蓮匯款投資「TPOFX」 的5000美元的匯款申請書?)(經檢視後)是的,「小吳」告訴我投資「TPOFX」是以美元計價,美元兌新臺幣的匯率 是以33元計算,所以我匯了16萬5,000元,但目前歐陽冬蓮 還沒有將該筆款項還我。(問:你前稱「周大寶」承諾你投資必贏集團的50萬元轉為「TPOFX」,後來有無轉換?轉換 「TPOFX」投資本金若干?)確實有轉換,我原來投資必贏 集團的50萬元,轉換成「TPOFX」的本金1萬5,000美元,這 部分在我登入「TPOFX」系統中就可以看到,另外加上我新 投資的5,000美元,是掛在歐陽冬蓮名下。(問:有無攜帶 匯款單正本?)有(庭呈匯款單正本,閱後發還),103年 11月11日我匯款16萬5000元至李博研臺灣企銀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這筆錢是我幫歐陽冬蓮代墊的投資款 ,這個帳號是吳秉燁提供給我的(見A2卷第45頁反面、第49頁反面)。(問:你說轉投資到TPO集團,你當時轉投資多 少錢?)對,等於和周先生第2次見面,他也知道我剛進去 的時候必贏集團就倒了,他也表示一種歉意說我的50萬元幫我轉到TPO集團,所以我沒有拿錢到TPO集團。(問:所謂轉移,是否表示你在必贏集團就沒有投資50萬元的意思?)對,就是我必贏集團虧的50萬元,他就把我轉到TPO集團等語 (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22頁反面、第126頁);復有證人王龍海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0所示)。足認證人王龍海係因被告周麟洋、吳秉燁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至11月間共計以66萬5000元加入必贏、TPO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01之王龍海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吳秉燁等人知悉必贏、TPO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0、證人即被害人邱麗卿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問:你是否知道「TPOFX」?你有無投資?)我於103年11月間,在高雄市左營區新光三越百貨麥當勞店內,有聽到楊凱博在介紹投資外匯交易內容,我跑過去聽,我有聽到楊凱博在介紹投資TPOFX公司,他是一家外匯交易公司,投資5000美金, 可以複利滾存,詳細的利息狀況我現在已經不記得了,楊凱博現場也有表示也可以介紹人進來投資,當場我有向楊凱博表示有興趣投資,楊凱博就留名片給我,過了2天我打電話 給楊凱博,表示我要投資5000元美金,楊凱博就給我該家外匯公司香港帳號,要我直接匯款過去,我就自己去大眾銀行匯款16萬5000元,印象中銀行有收取手續費500元,至於換 了多少外幣我不清楚,匯完款後我將匯款水單影印後,在我家附近交給楊凱博,楊凱博事後有給我1組帳號密碼,向我 表示可以以該帳號密碼登入查詢獲利情形,但投資的獲利情形要幾天後才會顯示,但我從來沒有以該帳號密碼登入過。(問:【提示:邱麗卿大眾銀行匯款水單照片影本1份】該 資料顯示匯款人為邱麗卿、匯款戶頭為TPO CAPITAL LIMITED ,是否即為你匯款投資「TPOFX」的5,000美元的匯款申請書?)是的,我是投資5000美元帳戶,我是到銀行匯款16萬5000元換算成美金匯出去,至於實際換成多少美金我已經不清楚。(問:有無投資TPOFX外匯交易專案?)有,103年11月我到新光三越百貨的麥當勞用餐,聽到楊凱博在跟別人介紹這個專案,我聽到很好奇覺得獲利不錯,楊凱博就遞名片給我,並跟我說投資5000元美金,折合台幣16萬5000元。(問:是否有用大眾銀行匯款到TPO CAPITAL LIMITED香港帳戶? )有,匯款單調查官有提示給我確認過,確實是我匯的(見A2卷第66頁至第66頁反面、第67頁、第69頁至第69頁反面)。(問:妳投資TPO集團有無交付款項?)用匯的。(問: 匯款多少?)約15萬元左右。(問:此款項妳後來有無取回?)全部都沒有。(問:【請求提示104年度偵字第1422號 偵查卷第66頁反面,104年1月7日邱麗卿調詢筆錄,並告以 要旨】妳於調詢時稱總共拿回14萬多,有扣下損失2萬多, 妳究竟有無取回金額?)都沒有,這也是王老師教我要這樣講(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221頁);復有證人邱麗卿上 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1所示)。足認證人邱麗卿係因被告周麟洋、楊凱博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11月間共計以16萬5000元萬元 加入TPO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 之邱麗卿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楊凱博等人知悉TPO 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1、證人即被害人余歷凡於警詢、審判中證述:(問:你是否有參與投資?15萬元會費繳交給誰?)有的,我會費是交給我的介紹人張筱英,她再轉交給我們這個線的最高層郭鳳鳴。(問:你有無介紹其他會員加入?)我只有介紹我太太加入 。我們2人共同投資30萬元,我們本來只是想錢放在集團裡8個月領回1倍就可以了,並不打算介紹其他人加入,希望被 告能從重量刑等語(見A9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104金重 訴3本院卷十第138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8頁)。足 認證人余歷凡係因被告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余歷凡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2、證人即被告劉鎮宇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於103年9月30日在本處調查筆錄之供述:「直到103年6月間,我約找了31個下線,該31個下線又陸續找其他人投資,因此屬於我的下線系統投資金額達5億元…」,你的下線系統(即 你原始找的31個下線及下線再招攬的投資人)名單?)我原始找的31個下線包含有繼續發展組織的動態投資人,以及沒有發展組織的靜態投資人,這些下線投資本金都是15萬元,其中動態投資人包括蔡世鐘、許金泰、黃飛鴻、李天仁、Willan(真實姓名不清楚)、陳力心、素梅、Max(真實姓名 不清楚)、康正和、王百祿,其餘靜態投資人因為投資後幾乎都沒有聯絡,所以我就沒有這些人的姓名及電話。另外我的下線再招攬的投資人數有100多人,其中有聯絡的包含冒 玉萍等37人,我將該些人員的名字或綽號及聯絡電話抄寫下來,我同時將該些人員的投資本金數額提供給貴處人員參考(見B3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問:你的直接下線為何人?)黃飛鴻、許金泰、蔡世鐘、李天仁、「Willan」、陳力心、「素梅」、「Max」即周承煬、康正和、姜秀鳳、王 百祿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86頁)。又證人即被告姜秀鳳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於103年3月間陳威廷向我介紹必贏集團的投資運用模式,並提供必贏集團的網站,我並於103年5月14日參加必贏集團在臺北市信義區的WHOTEL舉辦的說明會,並認識劉鎮宇,劉鎮宇向我表示投資必贏集團會能有巨大的獲利。103年6月12日劉鎮宇到我的公司,當天有一位我認識2、3天的直銷業者王百祿及王百祿的胞兄(不知道姓名)也到我的公司,當場王百祿就決定要以15萬元的投資款加入必贏集團,王百祿的胞兄當時表示王百祿應該將推薦人登記為我等語(見B5卷第153頁反面至第154頁、104 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270頁反面至第271頁);復有被告劉鎮 宇提出李天仁、「Willan」、陳力心、康正和等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2至25所示)。足認被害人李天仁、「Willan」、陳力心、康正和及王百祿等人係因被告劉鎮宇、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各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李天仁、「Willan」、陳力心、康正和及王百祿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33、證人蔡奇偉於偵查時證述:(問:你有無發展下線?)有的,我有介紹朋友投資,我記得軍中有2位同袍有參加,各別 投資15萬元,另外,我也有介紹吳逸凡(起訴書誤植為吳亦凡)參加投資,他同樣出資15萬元。(問:承上,你前揭介紹2位軍中同袍及吳逸凡參與投資必贏集團,該3人係掛在何人線下?)因為他們3人都是我介紹的,應該是掛在我的線 下等語(見B3卷第120頁反面)。足認被害人吳逸凡係因被 告陳威廷之助理蔡奇偉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吳逸凡部分所示),且被告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4、證人李采蓉於偵查時證述:(問:你受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延攬加入必贏集團之詳情?)103年間3月間我的友人陳威廷告訴我,他工作的必贏集團可以出錢讓我免費去澳門玩,順便去參加一個投資的說明會,陳威廷有先告訴我若同意投資,必須至少擁有15萬元的自備款,陳威廷並要我多找一些經濟能力不錯的朋友一同前往,我當時認為可以免費出國玩的機會還不錯,所以我找了5、6個朋友,103年3月18日我與我的友人們抵達澳門後,我向陳威廷事先留給我聯絡方式的顧問(名字不記得了)聯絡,該顧問安排我們入住澳門威尼斯人酒店,我到酒店時,也有遇到顧問謝昇晉及周麟洋,謝昇晉當時正在安排大陸的投資者入住飯店,而陳威廷及黃冠舜則在3月19日才抵達酒店,必贏集團於3月19日召開大會,當時共約有300人參加,臺灣來的投資人坐了3桌約30人,這場說明會由顧問(忘記哪一位)及幾名外國人主持,說明加入必贏集團所能獲得的紅利及吸收下線所能分配到的獎金,我及我帶去的朋友當下並沒有馬上決定加入,結束大會後,我們就自行在澳門遊玩,在澳門3日返台後,陳威廷就積 極與我聯絡,說服我加入必贏集團,我基於人情壓力,便應允加入,我加入後,我就招攬劉鎮宇以15萬元投資單位加入,之後陳威廷會找我一起參加他招募新客戶的聚會,後來103年4月底開始,顧問Jason、陳威廷、周麟洋及王懷頡在台 北市W HOTEL連續舉辦了數場的說明會,並由他們輪流主持 說明會,我後來曾在103年5月的W HOTEL說明會看到陳隆萊 ,每場說明會約有20至60人參加,有些與會者當場直接報名參加,將投資款項交給顧問、陳威廷、周麟洋及王懷頡等人,我是在4月間延攬張有璦加入,他當時投資15萬元,另外 我是在6月間延攬許文宗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幾乎每個 月都會安排會員免費出遊,103年7月間Jason告訴我,必贏 集團規定像我這種早期加入的會員不得出金,原因在於擔心我們出金在市場套現,我當時就覺得有異樣,8月間陳威廷 告訴我們這些在臺灣地區的會員,原本1個月分紅3次,但因為手續繁瑣及會員填寫資料常出錯,所以改成1個月只在當 月11日分紅1次,後來會員都趕在8月11日出金時,陳威廷又告訴我們電腦系統出了問題,致使許多會員無法提現,後來因為9月10日發生「圓夢計畫」吸金200億的案件,所以必贏集團在9月16日再次於澳門舉辦說明會,由顧問Jordan介紹 亞洲旅遊網公司(簡稱:ATSR)股票發展前景,當天陳威廷就通知我,要我晚上到他的房間召開會議,晚上我到陳威廷房間集合時,我在現場還有看到劉鎮宇、郭鳳鳴、黃冠舜、王家喬、林玉華姊妹及其他10餘人,後來陳威廷引導我們到顧問Jordan的房間,陳威廷的行政助理搬了一疊一疊的股票合約書出來,要我們在場的人認領自己的及自己下線的股票合約書,顧問Jordan、王懷頡、陳威廷向在場的人表示,因為公司帳戶現在被凍結了7億資金,現在發不出錢來,陳隆 萊為表達歉意,所以陳隆萊將提供亞洲旅遊網公司的股票合約書作為補償,對於獲利未達200%的會員,可以每股1.5美金的價值計算拆換比例換到股票,獲利已達200%的會員, 則繼續使用TP帳戶內的點數。從該次會議後,我們會員就再也沒有拿回任何現金了(見B3卷第145頁)。(問:你以及 你找來的下線還有你下線再找來的下線加入必贏集團的投資金是如何交付必贏集團?)我是匯台幣15萬元給彰化銀行的一個個人帳戶,但是我現在不記得那個戶名是誰,那個戶名是陳威廷跟我說。劉鎮宇當初加入時,是在臺北市復興北路靠近兄弟飯店的附近拿15萬元給陳威廷,時間是103年4月初,另外張有璦也是在103年4月底在兄弟飯店附近直接拿現金15萬元給陳威廷,許文宗本來是別人下線,後來因為我原本投資的錢已經回本,所以我就把我單位的資格讓給許文宗等語(見B3卷第155頁)。足認被害人張有璦、許文宗係因被 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至6月間各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張有璦、許文宗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5、證人朱延帛(原名朱家緯)於偵查中證述:(問:你所招攬的下手有哪些?)我招攬的下手是我父親朱清福及我堂哥朱哲慶,我個人也有投資,103年8月底9月初之間,我父親朱 清福投資了現金150萬元,我堂哥朱哲慶投資了150萬元現金,我就打電話或以微信方式聯絡綽號小蔡的男子,問小蔡在哪裡直接過去將這300萬元交給小蔡(見B3卷第195頁至第196頁)。足認被害人朱清福、朱哲慶有於103年8至10月間各 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 七各序號01之朱清福、朱哲慶部分所示),且可因上下線投資關係獲取豐碩之獎金等收入。 36、證人即被告陳威廷於偵查中證述:我直接吸收的下線會員共有5個,分別是李采蓉、黃冠舜、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 ,其中只有黃冠舜是單純投資人,所以李采蓉、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吸收的下線也都是算是我的下線。李采蓉投資15萬元、黃冠舜65萬元、李若彤15萬元、簡漢信70萬元、陳玠滕15萬元(見B3卷第282頁反面)。(問:你自己吸收的下線投資人有哪些人?)有黃冠舜投資65萬元、李采蓉投資15萬元、林子豪投資50萬元、李彤投資15萬元、「Vivian」投資15萬元(見B1卷第53頁)。(問:你的下線為何人?)李采蓉、黃冠舜、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林子豪、Vivian。他們投資的金額分別為15萬元、65萬元、15萬元、70萬元、15萬元,15萬元、50萬元。陳玠滕的部分,我記得是王懷頡幫他出的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2頁反面);復有被告陳威廷提出被害人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Vivian等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6所示)。足認被害人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Vivian等人係因被告陳威廷、王懷頡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至6月間各以15萬元、70萬元、15萬元、15萬元等款項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李若彤、簡漢信、陳玠滕、Vivian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王懷頡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7、證人陳勇志證述:我的下線有3位,分別是簡以珍、吳珮滋 及王信中。我是在5月間前往W HOTEL參加說明會時認識王信中及簡以珍,當時我、張家祥、王信中及簡以珍討論,以必贏集團投資運作模式中的對碰獎金及領導可收取上3下5的制度來計算,簡以珍及王信中擔任我的下線,對於我們都比較有利,所以簡以珍及王信中則擔任我的下線,王信中一開始是投資15萬元,但之後並未再投注資金,簡以珍則是一開始投資50萬元,之後陸續挹注資金,我只知道她最後實際投資金額約為500萬元,但詳細的投資狀況我不太清楚,另外, 吳珮滋是在6月間在我的引薦下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我的下線 ,吳珮滋當時投資的金額為50萬元,後續並未再挹注資金,簡以珍、吳珮滋及王信中等3人迄今亦未取得任何利潤(見 B5卷第36頁)。當初是必贏集團顧問楊凱博延攬張家祥加入,張家祥再找我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我是於103年5月間友人楊凱博介紹我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見B5卷第34頁反面、第41頁至第41頁反面)等語;復有被害人吳珮滋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7所示)。足認被害人吳珮滋係因被告楊凱博及其下線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吳珮滋部分所示),且被告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8、證人即被害人鍾振松於審判中證述:我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前,沒有聽過該投資案。當時介紹我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的時候,被告張家祥、陳勇志有在現場,因為我們是朋友關係。當時有好多人在,有些是我不認識的人。(問:該場合是朋友聚會還是說明會?)一群朋友在聊天,不是吃飯、唱歌、也不是咖啡廳,是張家祥以前在做機上盒的辦公室,當時我是下班之後過去聊天。當時在場有幾人我忘了,沒有超過5個,我當時幾乎下班就會過去,有時去的人不多,有時人 一堆,我去那裡很多次。(問:你去聽時他們是已經開始投資或是剛開始聊這個話題?)我去時他們就在提這件事(問:你是否有聽陳勇志說過?)有。(問:在你投資之前,跟你介紹、說明必贏集團投資獲利之人,有無包含張家祥?)那時我在看,我不記得有問張家祥,有問過陳勇志,其他人就沒有印象。(問:你後來有無投資必贏集團?)有。(問:你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時,是何人安排你當組織上下線?)我忘記了,張家祥說我是他推薦的,所以他是我的上線。(問:是否認識楊凱博?)有看過,他是北部下來的,有1次 場合有看過他。(問:【請求提示證人張家祥105年1月20日審判筆錄第42頁】問「你在103年5月間有無參加過必贏集團?)」,張家祥答「有,我是在103年5月間加入必贏集團」,你是否在103年5月後加入必贏集團?)時間忘記了。(問:你的投資金額多少?)約60幾萬。(問:你是如何交付款項給必贏集團?)我忘記怎麼交的。(問:【請求提示證人張家祥10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第5頁】,張家祥答「鍾振松加入較早,他跟我一樣也是全額匯款到楊凱博指定的帳戶,楊凱博告訴我帳號後,我再告訴鍾振松叫他匯款過去」,你當時的繳款方式是否如此?)沒有印象。(問:【請求提示證人張家祥103年12月25日調詢筆錄第7頁,下方編號53頁】張家祥答「我的下線是鍾振松及梅先生,投資時我會以紅利換取他們一半的現金,作為我加碼投資新單位的資金,鍾振松及梅先生繳交的投資單位一半會先入給我,另一半金額則匯款到楊凱博指定的帳戶」,你當時投資方式是否如此?)沒有印象。(問:你投資必贏集團後有無取得任何紅利或點數?)我有拿到一些紅利,拿到多少我不清楚,我本來以為可以投資很久,沒想到一下子就倒了。(問:你投資必贏時他們有無給你帳號可以看到你投資的點數?)點數我好像用電腦看過1次。(問:你取得的紅利有無折算現金發給你? )我有拿到紅利,但跟投資款項不成比例,我不知道這些錢算不算是紅利。(問:這筆錢是何人拿給你?)我曾經跟張家祥有金錢往來,我覺得他還有欠我,所以他有用這種方式還我一些錢。(問:所還的錢是之前的借貸關係,還是必贏集團所發的紅利?)張家祥好像有透過這個方式請陳勇志轉帳給我。(問:張家祥透過陳勇志拿給你的錢,到底是你投資必贏的獲利還是他的欠款?)我猜張家祥是拿點數抵私人欠我的錢,他只還我一半5萬元。(問:張家祥的欠款與你 投資必贏集團的60幾萬是不同的款項?)不同的。(問:你於103年8月間是否曾經到過高雄八五大樓?)偶爾會去。(問:你於103年8月間有無去參加過必贏集團在高雄八五大樓舉辦的說明會?)忘記了。(問:【請求提示證人張家祥105年1月20日審判筆錄第55頁】,張家祥答「我在103年8月間有到過八五大樓,當時去八五大樓的原因是當時必贏集團有錢,要發錢,當時必贏集團的人有帶1000萬到現場,有去發一些錢給大家」。當時你有無到現場領錢?)沒有。(問:你投資必贏集團後,有無取得必贏集團所提供的任何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問:你有無參加過必贏集團所招待的旅遊?)有1次去澳門,日期忘記了,多少人去我也搞不清楚 。(問:必贏集團有無在澳門舉辦說明會?)好像有開大會,內容忘記了,只記得該場合很大。(問:當天必贏集團在澳門所開的大會有無發放紅利或現金?)沒有。(問:當次去澳門旅遊的費用是否是必贏集團所支付?)不知道,應該是,我忘記本身有無付錢。(問:在必贏集團事件爆發後,是否還有跟張家祥聯絡?)沒有。(問:你當時會投資必贏集團是否是希望短期獲利?)是。(問:就你所知,必贏集團是否是上下線的關係?)制度好像是這樣,但我沒有去找別人。(問:張家祥稱「鍾振松本來要跟我們一起合資,後來沒有,後來是看我們有投入他才又加入」,是否如此?)是,本來要合夥,但因故我就退出了,退出後他們就幫我key一顆球在下面,誰key、誰給我球我都不清楚。(問:當時你準備要合夥時是如何談?)也是張家祥說要合夥,因為我覺得他講的話跟我講的不同,當時我還在上班,我覺得要合夥就要坦承,但他講的跟做的不一樣,所以我就退出純粹當作投資。(問:你方稱你是聽到張家祥與朋友在講,才知道有必贏集團的投資機會?)當時桌上有放這張,我有看到。(問:是否是到你所謂的地方看到有必贏集團投資的資料,你才知道必贏投資案?)是。(問:一開始是他們在決定要投資必贏集團,但你沒有合夥只是加入,你是之後覺得不錯才決定加入投資必贏集團?)過程差不多這樣。知道以後詢問,本來想合夥,但因為張家祥的關係所以我退出,純粹是投資人。(問:後來是何原因又讓你決定投資必贏集團?)覺得獲利不錯,在網路上看必贏集團在英國是沒問題的,後來可能是開辦人自己倒了。(問:後來款項是如何交付?)忘記了。(問:張家祥後來有跟你說,你投資必贏集團是否是掛在張家祥的下線?)張家祥是這樣跟我講。(你方才的意思是否表示張家祥一開始找你合夥?)應該是我找他們合夥,但是因為張家祥不老實,我覺得他跟我說話不守信。(張家祥有無希望你去推薦其他投資人進入必贏集團?)有,但我因為張家祥所以一概不找人。(你在投資必贏集團之前,你所參加相關的場合接到的說明,必贏集團的獲利方式為何?)忘記了,當時覺得獲利不錯,但細節不記得。(問:你稱投資必贏集團後,曾經上網看自己的點數,你當時察看點數所使用的帳號及密碼是何人告訴你?)當時他們在看,這部份我忘記了。(問:一開始是否是你找張家祥合夥,但因為張家祥不可靠所以作罷?)我看到這個案子後,他們說有合夥,之前本來就想合夥開公司,但沒有開成,可是大家有革命情感,所以我的想法是這個案子就大家一起,但為何只有他們有合夥我沒有,所以我就說要一起合夥,但真正開始作業時張家祥又反悔,張家祥就把我排除,我不開心就退出合夥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385頁至第394頁)。又證人即被告張家祥於偵查中證述:(問:有無下線?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有的,我有2位下線,1位是鍾振松、另1位是梅先生(詳細姓名不記 得,綽號:MICHAEL、約50多歲)。鍾振松約於103年5月間 投資50萬元(銀級),梅先生約於6、7月間投資15萬元(銅級)。(問:下線投資金額繳交方式?有無協助下線繳交投資款項?交給何人?)我的下線鍾振松及梅先生投資時,我會以紅利換取他們一半的現金,作為我加碼投資新單位的資金,所以鍾振松及梅先生會繳交投資單位一半的現金給我,另一半金額則匯款到楊凱博指定的帳戶內。我的合夥人陳勇志、狄志宏、柴子竣、董賢龍、李振華也都會以此方式向下線取得投資金額一半的現金作為再投資的資金。(問:有無下線?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鍾振松投資50萬、梅先生投資15萬,梅先生的姓名我忘記了。鍾振松本來要跟我們一起合資,後來沒有,後來看我們投入,他才又加入,梅先生我有介紹他去聽過1次說明會, 時間我不記得了,大約是103年7、8月間,地點是在高雄一 間餐廳「海寶」等語(見B5卷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第60頁)。足認證人鍾振松、梅屹華係因被告張家祥、楊凱博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各以50萬元、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鍾振松、梅屹華部分所示),且被告張家祥、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39、證人蔡世鐘證述:(問:有無下線?共有幾人?直屬下線再發展出之下線又有幾人?可否提供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有的,我有8位下線,下線名 單內容包含「會員姓名:周承煬、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及黃郁棋」等人及其「住址」、「電話」、「會員帳號」及「護照號碼」等資料,其中除了陳錦元投資50萬元以外,其他人都只投資15萬元,但詳細的投資日期我已不記得了,他們大部分都是將全額匯款給我,再由我將50%的現金匯給必贏集團指定的人頭帳戶,我自己再留下50%的現金向被告劉鎮宇購買點數。就我所知,被告周承煬、陳錦元及曾坤煌3人有自行發展下線,但詳細情形 我不清楚,這要問周承煬、陳錦元及曾坤煌才知道等語(見B5卷第104頁至第104頁反面);復有證人蔡世鐘提出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黃郁棋等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28至34所示)。足認被害人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黃郁棋等人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3至12月間各以50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等投資款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黃郁棋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0、證人陳永錫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在103年4月間郭鳳鳴帶陳玠滕來找我,由陳玠滕跟我介紹必贏集團的投資方案,他說4 個月還本,8個月獲利1倍(見B5卷第131頁至第132頁)。103年4月左右我去W飯店,是由一位新加坡的顧問Jason介紹必贏這家公司,我的上線郭鳳鳴、郭鳳鳴上線是陳玠滕,陳玠滕上線是陳威廷。(問:你有無下線?下線姓名、年籍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我的下線有7個,包括廖 秋雅、陳錫村、陳孟宗、王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其中有廖秋雅、陳錫村這2個因為有在發展下線,所以往 來較密切,廖秋雅原本投資15萬元,之後又投資到50萬,總共是65萬元,陳錫村原本投資15萬元,之後又投資150萬元 ,總共投資165萬元,其餘5個下線,大都投資15萬元。(問:你下線的下線如何繳交投資金額?)匯款到公司指定的帳戶等語(見B5卷第128頁、第136頁)。足認被害人陳錫村、陳孟宗、王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等人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3至9月間各以16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陳錫村、陳孟宗、王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1、證人郭采育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4月中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該次投資15萬元,15萬元是銅級會員。我較常跟陳威廷聯繫,但我的上線是陳玠滕,而陳玠滕的上線是陳威廷(見B5卷第146頁反面)。(問:有無下線?下線姓名、年籍 資料、投資日期、金額及投資級別?)我共有4名下線,分 別是陳永錫(年約50多歲、李介心(年約50歲左右)、武幼君(年約50多歲)及鄭文婷(年約20多歲。陳永錫約在10 3年4月間投資15萬元,成為銅級會員,之後又追加150萬元,共計165萬元都算在同一單位;李介心約在同年4月間投資15萬元,成為銅級會員,之後又追加50萬元,共計65萬元都算在同一單位;武幼君約在同年5月間投資15萬元,成為銅級 會員,之後又以15萬元投資另一個新單位;鄭文婷約在同年6、7月間投資15萬元,成為銅級會員(見B5卷第142頁至第 142頁反面)。(問:下線投資金額繳交方式?有無協助下 線繳交投資款項?交給何人?)陳永錫、李介心及武幼君都是將資金匯到陳威廷指定的帳戶內,而鄭文婷一開始因為資金不足,是由我先替她代墊15萬元,並以匯款方式繳交到指定帳戶,之後鄭文婷再陸續以部分現金、部分匯款的方式將錢還給我(見B5卷第143頁)。足認被害人李介心、武幼君 、鄭文婷等人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3至7月間各以65萬元、30萬元、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李介心、武幼君、鄭文婷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2、證人即告訴人王家喬證述:我因前參加陳威廷於台北W飯店 所舉辦之說明會,當天陳威廷以投資BWIN亞洲博彩套利公司,於飯店舉辦說明介紹並告知臺灣經營BWIN亞洲博彩套利投資是他在4月剛從國外代理到臺灣才剛開始,並以極優厚條 件鼓吹吸引本人投資,諸如一個單位15萬之新台幣,每日給付加入者8.33,總收入達200%時,停止每日給付;另招募新會員可抽5%,並採雙執制,對碰獎金8%,領導對等獎金個人上3代及下5代各5%,組織個人以下20層可領貝點獎金0.5%,令本人怦然心動,認該投資案有利可圖,遂於103年6月1日 交付15萬元現金予被告陳威廷而入會成為會員;同年8月26 日又匯款50萬元投資款至陳威廷指定之人頭帳戶,合計共65萬元整(見H36卷第2頁);復有證人王家喬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62所示)。足認證人王家喬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8月間共計以6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 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王家喬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3、證人即告訴人王楷禎證述:我因參加陳威廷於高雄所舉辦之說明會,認該投資案有利可圖,遂於103年7月22日交付45萬元予被告陳威廷(其中15萬元匯入被告陳威廷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另30萬元以現金交付)而入會成為會員,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而受有新台幣45萬元之損害,其餘被害細節約與告訴人王家喬所述相類等語(見H36卷第4頁)。又證人即告訴人鄭釧銘證述:我因前參加陳威廷所舉辦之說明會,宣稱可快速回本,且有高回報率,認該投資案有利可圖,遂分別於103年8月1日匯款15萬元、同年8月18日匯款30萬元、同年9月1日匯款30萬元,合計共75萬元,匯入被告陳威廷所指定之人頭帳戶而入會成為會員,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而受有75萬元之損害,其餘被害細節約與告訴人王家喬所述相類等語(見H36卷第5頁);復有證人王楷禎、鄭釧銘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63、64所示)。足認證人王楷禎、鄭釧銘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至8月間各以45萬元、7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 序號01之王楷禎、鄭釧銘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4、證人即告訴人吳昭毅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前透過朋友介紹而加入成為會員,並分別於103年6月13日交付現金15萬元、同年8月中旬交付現金50萬元,合計共65萬元,其中15 萬元透過友人交付予被告陳威廷,其餘50萬元則交付予被告陳威廷所指定之綽號「小蔡」之人,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而受有65萬元之損害,其餘被害細節約與告訴人王家喬所述相類等語(見H36卷第6頁)。(問:是否認識陳威廷?)我是剛好認識一位吳子慧,我都叫她蜜雪兒,他告訴我有這個不錯的投資方案叫必贏,我就於103年6月15日加入了,我投資15萬元,後來又追加50萬元,我的上線是誰我不知道,他幫我放在別的地方,加入後我有於103年6月間在兄弟飯店的說明會上見過陳威廷,他有跟我講要好好做(見H35卷第119頁)。(問:有無交付款項?)有,我先交付15萬元,後來還有加50萬元。(問:如何交付?)第1次給吳子 慧,第2次給「小蔡」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76頁);復有證人吳昭毅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65所示)。足認證人吳昭毅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至8月間共計以65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之吳昭毅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5、證人龔尉堯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問:你是否有參加必贏集團的投資?並在該集團擔任何職務?詳情經過為何?)我印象中在103年6月間,我朋友謝昇晉突然來找我,向我介紹有一套運動博彩投資方案,該公司即為必贏集團。我覺得很不錯,我一開始擔心有風險,但謝昇晉跟我說可以先試試看,賺的話就是我的,賠了算他的,所以我就投資了15萬元1個單位,但該筆投資金額是謝昇晉幫我代墊的。後來 謝昇晉向我表示他們的團隊缺講師,有意要培訓新的講師,謝昇晉覺得我的形象不錯,可以勝任這個工作,所以帶我去見團隊的上線周麟洋。我印象中第1次見到周麟洋是在W飯店,周麟洋也覺得我的形象不錯,他表示有些電腦工作可以讓我幫忙,並問我現在1個月薪水多少,我回答大約3至4萬, 他說可以先給我5萬薪水,並兼職從事,只需要他指示我工 作的時候再過去即可,周麟洋分配給我的都是一些會員資料整理的工作,例如會員旅遊名冊的確認等。另外,周麟洋有時會找一些投資人到W飯店聽取必贏集團的投資方案,如果 周麟洋在忙,我會幫忙他介紹體育博彩的概念為何,但周麟洋並沒有讓我介紹必贏的會員制度,必贏的會員制度都是我在介紹完後,由周麟洋親自講解。我自己投資必贏集團後,有拉取我的父母親(共投資150萬)、妹妹(共投資30萬) 、同學楊孟儒(共投資30萬)、父親的朋友(共投資50萬)、我自己公司的同事馮世賢(共投資45萬)等人投資,這些都是由我負責跟他們講解必贏的會員制度。我擔任周麟洋的助理工作直到103年9月必贏集團不出金改換股票時(見B6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問:承上,你自己拉取的下線,投資金額如何交付?係由何人經手KEY單?)我下線的投資額 都是用匯款或現金方式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周麟洋或謝昇晉(詳細轉交金額我已不記得)。但我並沒有將他們全部的投資額轉交給周麟洋或謝昇晉,只要我帳上還有分數,我就會留下部分現金用分數代替。我下線的KEY單是由謝昇晉負責 ,我並沒有直接經手,他KEY單後會給我一組帳號密碼,我 再告訴我的下線(見B6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問:有無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6月底時謝昇晉找我投資,3年前我跟謝昇晉是在保險公司認識,謝昇晉在103年6 月初來找我跟我說有個投資方案不錯,要我先去聽聽看,我聽完後覺得好像真的不錯,他問我要不要投資,我跟他說我現在沒有這麼多錢,他說沒關係,要先幫我出,等獲利之後再還他,所以我就投資15萬,這些錢是謝昇晉先幫我墊,後來我有還他,到103年6月底,謝昇晉說他們想培訓講師,就引薦我認識周麟洋,謝昇晉說我可以利用兼職的時間來學習,周麟洋會給我底薪每個月5萬,還在培訓時,周麟洋說先 當他的助理,跟在他身邊學習,我都幫他整理會員資料及海外旅遊報名資料整理等事宜,我資料整理好都是交給周麟洋,103年8月初時,我覺得這個投資案不錯就跟家人、同學等說這個投資方案不錯,所以我父親龔隆昌,我媽媽許美玲共投資150萬元,我妹妹龔薏柔投資30萬元,我同學楊孟儒投 資30萬元,我父親的朋友也投資50萬,但我不知道他姓名,另外我同事馮世賢45萬元,因為他們不放心將錢轉到人頭帳戶,所以他們都將現金交給我,委託我轉交給謝昇晉或周麟洋,謝昇晉會幫他們KEY單,然後給我帳號、密碼(見B6卷 第50頁)。(問:有無參加TPOFX集團?)有,也是當周麟 洋的助理,他如果在忙,我去協助他,比如有顧問來臺灣,我就去陪他們,他們有做網站,該網站是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翻譯有時語意不通,周麟洋請我登入後做擷圖,然後做成報單的流程,就是會員參加投資的流程圖,這個流程圖不是在網頁裡,是1個PDF檔,周麟洋要我做好之後傳到微信的群組,他們再轉發給他們下線的領導或會員。(問:你有無擔任TPO集團的講師?)他們有要培訓,我有練習。我自己有 實際投資100萬在TPO,這筆錢一部份是我自己的,一部份是我從必贏獲利得來的,我是以現金交付給周麟洋。(問:TPO有無實際開始運作、吸收下線?)就我所知他們在103年10月有去高雄一家餐廳講課,他們有聘請新加坡顧問去講。當時只有吳秉燁有在找投資者,所以我問他有什麼需要幫助。另謝昇晉希望我們這些在培訓中的顧問、講師,要每天跟他回報狀況如何、做了哪些事,當時周麟洋有請我將IT做成的中文版做修改,修改好後做成power point以郵件傳送給後 台,但後台是誰我不清楚,所謂IT就是後台,因為中文版有些錯字,所以我幫他們修改後傳給後台。周麟洋說為了防止駭客入侵,IP會變來變去,比較安全。(問:當時有無懷疑這樣的做法有問題?)我當時只覺得周麟洋蠻有誠意要來解決我負債的問題,我評估過後認為可行。我有問過周麟洋,周麟洋說伺服器會跳來跳去,他說我們說什麼,你就做什麼就好了,叫我不要有太多自己的想法,有時候會員問我問題,或是我跟新加坡顧問討論,我會將這些問題拿去問周麟洋。(問:謝昇晉在對話中有提到你們最好熟練些再找小王董,小王董是否指王懷頡?)是,因為謝昇晉說王懷頡對市場開發很熟,我沒有跟王懷頡開過會,我只知道王懷頡跟周麟洋的地位是很接近的,也有參與TPO的運作,王懷頡在群組 裡有時會指導大家該怎麼樣、怎麼樣(見B6卷第50頁至第52頁)。(問:在當周麟洋助理後,是否有加碼投資?)我自己沒有再加碼,但是我有找家人投資,我找了我父母龔隆昌、許美玲投資150萬元、妹妹龔薏柔30萬元、同學楊孟儒30 萬元、我父親的朋友50萬元,我父親的朋友叫什麼我忘記了,同事馮世賢45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77頁)。 (問:第1次的15萬元是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103年6月底7月初左右,當時是直接拿給謝昇晉(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367頁)。(問:投資總金額?)我知道的總共 加起來大約305萬元左右(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367頁反面)。(問:你的下線之款項如何交付?)我的下線先拿給我或匯款給我,我再交給謝昇晉,請他幫我註冊(見104金 重訴3本院卷四第367頁反面)。(問:除了謝昇晉外,你有無交付給其他人?)沒有(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367頁 反面至368頁)。(問:有無實際拉過下線參加TPO?)沒有,我自己有實際投資100萬在TPO,這筆錢一部份是我自己的,一部份是我從必贏獲利得來的,我是以現金交付給周麟洋(見B6卷第51頁)。(問:周麟洋在必贏、TPO角色為何? )周麟洋是必贏在臺灣第1位的領導,他有自己的團隊,團 隊很大,我知道他是投資者同時也是領導,在臺灣的部分,他自己的團隊都是他在打理,但我知道有其他團隊會自己發展,我知道謝昇晉、楊凱博都是在周麟洋的團隊底下,周麟洋很少會去上台,他不會去上台,最主要是安排會員出國事宜,由他統一整理,請我幫忙,我瞭解的只有這麼多,有些部分我不瞭解。必贏轉換成股票之後,我跟周麟洋說我不要股票要現金,周麟洋跟我說這些股票1、2年後會上市,原本價值300萬可能變成500萬,叫我留著,但我認為會不會上市還是未定數,可不可以賣給他就好,他說沒有這麼多現金,叫我不要擔心,說他在國外有很多投資管道,他會協助我將負債的時間縮短,然後周麟洋就告訴我TPO這個項目,他說 是紐西蘭的公司,他在那邊有朋友可以授權給他在香港開設分公司,就說之後他有需要我幫忙的地方,還是會給我薪水,因為我在必贏有虧損,也無法換現金,周麟洋說他可以幫我賺錢,但無法直接還我錢,我也擔心周麟洋會跟我撕破臉,因為他曾答應要讓我將這1、2百萬在1、2年內快速賺回來,所以我才投資TPO案100萬元,周麟洋說投資100萬等值是 150萬元,另外50萬是他賠我的,所以我拿到的是價值150萬的美金分數(見B6卷第54頁至第55頁)。(問:你於偵訊時 曾提到周麟洋跟你提過TPO集團,有無印象周麟洋當時是如 何介紹的?)本來周麟洋說要把投資轉成股票時,我家人擔心股票不知何時才會上市,但周麟洋說他有很多其他的投資管道,可以很快把我的虧損賺回來,所以就跟我提到TPO集 團,他說TPO集團是他在紐西蘭的朋友從事外匯,績效不錯 ,周麟洋說我如果拿出100萬元,可以得到150萬元的價值,所以我後來確實有投資100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 278頁)。足認證人龔尉堯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 晉、吳秉燁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10月間以305萬元加入必贏、100萬元加入TPO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 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3之龔尉堯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謝昇晉聘用龔尉堯為其等助理,由龔尉堯負責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任培訓講師等事宜,被告周麟洋、謝昇晉等人知悉必贏集團、TPO集團投資之 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6、證人即告訴人李連禧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中旬因看到手機LINE群組訊息,至高雄市○○區○○街00000 號(ACE博弈餐廳)參加BWIN(必贏集團)舉辦之投資餐會 ,說明會中提及BWIN集團母公司為英國上市櫃公司,特成立亞洲必贏集團主要以體育博彩套利為營運獲利來源,稱可投資3仟英鎊(臺幣15萬)、1萬英鎊(臺幣50萬)、3萬英鎊 萬(臺幣150萬)、5萬英鎊(臺幣250萬)、10萬英鎊(台 幣500萬)等級,每天給予0.83%利息,每月(30天)約25% ,至多至200%為止即獲利了結。每月1日、11日、21日可以 提領現金轉帳至指定戶頭。本人因不疑有他,亦在高利的誘惑下,旋於7月15日將50萬元匯款至所其給的指定帳戶:帳 戶名: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匯款金額新臺幣50萬元整(有匯款單影本)(見H14卷第1頁反面)。(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 年6月間我從LINE族群看到一個廣告,是誰丟的廣告我不清 楚,我依照上面的地址去了高雄仁和街的一家餐廳,看到他們開了一個說明會,有好幾個講師上去講,說是投資體育博彩套利,每日有0.83%的利息,每月有25%利息,我聽了以後覺得有機會賺錢,就加入投資,他們有給我一個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我就於103年7月15日匯款50萬元到該帳號,後來我向我朋友洪雅分享此事,也有拿他們當初給我的海報給洪雅看,後來洪雅也加入投資,請我幫他轉匯投資款300萬元至同一帳戶,我並沒有當洪雅的推薦人,是他 自己推薦自己,所以洪雅有一部份投資金額是用他的利息點數去轉的,103年9月LINE上面開始有人說必贏的資金週轉不靈,周麟洋有在高雄85大樓舉辦說明會,並且帶了1000萬元安撫我們,我後續看到新聞報導及LINE上面的訊息,知道此人就是周麟洋,所以我來提告(見H14卷第25頁至第25頁反 面)。(問:你是否認識陳勇志?)陳勇志(為被告楊凱博、吳秉燁主要下線)他好像是三鑫奈米有限公司那個戶頭的負責人吧,應該是他,我也只見過他1次面,他三鑫這個帳 戶是在我們必贏一個專屬的LINE群組指定要我匯錢到三鑫的這個帳戶裡面去(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96頁反面)。 (問:你看過陳勇志,知道他是三鑫公司的負責人?)我看到帳號匯款之後才知道陳勇志是三鑫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199頁)。又於103年7月24日、25日 、8月8日、19日,因受友人洪雅女士的委託,洪女士自願先後投資共300萬元整(部分由利息點數折抵),轉匯入集團 所指定之帳戶:帳戶名: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有提出匯款單影本等語(見H14卷第1頁 反面);復有證人李連禧、被害人洪雅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70至71所示)。足認證人李連禧、被害人洪雅係因被告周麟洋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各以50 萬元、3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05之李連禧、洪雅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47、證人即告訴人廖秋雅於偵查中證述:(問: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4月27日加入,103年4月26日陳永錫夫妻邀約我去他辦公室聽他介紹,是陳永錫(為郭鳳鳴下線、郭鳳鳴上線為陳玠滕,陳玠滕上線為被告陳威廷)跟我介紹的,當時他說郭鳳鳴介紹他一個投資案,可以獲利,就是必贏,每天可以獲得百分之0.83的獲利,每月可以獲利百分之25,很快就可以回本了,每月1日、11日、21日都可以提領 ,一開始我投資15萬元,後來又陸續加碼,總共投資了100 多萬元,詳細金額如同我提供的附表(被害人黃宥澄、黃婉菱、劉愛芬、吳美蘭、陳玉燕、廖俊安、王璟蓉、游心怡、洪佩如、顏子堯、陳志芬、潘彥豪、陳椿方、吳忻蕾、吳冠霆、許博堯、彭泉皓、黎士偉,下稱黃宥澄等18人)所示,投資款大部分我是用匯款的,少數有幾筆是匯到陳永錫的帳戶等語(見H49卷第105頁至第105頁反面);復有證人廖秋 雅、被害人黃宥澄等18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72至90所示)。足認證人廖秋雅、被害人黃宥澄等18人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4至9月間各以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6之廖秋雅、黃宥澄 等18人所示投資金額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8、證人即告訴人賴世傳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何時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7月底加入,我去基隆的一個餐會,剛好碰到蕭國幹(為黃飛鴻下線、黃飛鴻為被告劉鎮宇下線),蕭國幹拿名片給我,主動跟我介紹這個方案,說穩賺不賠,後來我7月底去台大複診,我跟他聯絡,他叫我去忠孝 西路舊大雅百貨那邊一間辦公室找他,該處有電腦設備、DM,蕭國幹跟我介紹必贏投資方案,我當場把現金45萬元交給他,買3個單位,他當場幫我KEY單,後來我還有再追加2個 50萬的單位,詳細日期如告訴狀所載,我共投資145萬元( 見H26卷第24頁至第24頁反面)。(問:【提示103年度他字第654號偵查卷第64頁,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時稱有將現 金45萬元當場交給蕭國幹,惟你方稱第1次去時因未帶錢而 沒有投資?)第1次碰面是7月26日基隆餐會,7月29日我到 台北找蕭國幹時沒帶錢,是7月30日才投資45萬,這都有證 據(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14頁)。(問:你投資必贏集團歷次款項之交付方式?)第1次是15萬乘以3即45萬交給蕭國幹,8月10日也交付50萬給蕭國幹,都是現金交付,後來 交付1筆英鎊,折合新臺幣50萬,因此3次交付之現金分別為45萬、50萬、50萬(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16頁至第116 頁反面)。於103年7月26日,於餐會上認識自稱「蕭維中」、「Hank蕭」之被告蕭國幹,並遞給我名片乙紙,遊說我投資「必贏娛樂集團」,並邀請我前往其位在台北市○○○路0段00號24樓之2之辦公室(俗稱「KEY單中心」),遂於103年7月30日購買3000英鎊,15萬元,成為(銅級會員),3個單位(帳號分別為:TW0000000、TW0000000、TW1472347 ) ,並當場交付45萬元予被告蕭國幹,當時證人塗林德媛有在場。嗣於103年8月10日,我又購買10000英鎊(即新臺幣50 萬元、銀級會員),並親自前往「KEY單中心」,交付50萬 元現金予被告蕭國幹,當場有證人塗林德媛、葉幼,親眼見到我將款項交付被告蕭國幹,被告蕭國幹及其行政助理「王寶富」亦協助我申請「必贏娛樂集團」之會員帳號即TW1871338;另於103年8月25日,我又再次購買10000英鎊(即新臺幣50萬元、銀級會員),我也是親自前往「KEY單中心」, 交付被告蕭國幹現金50萬元,被告蕭國幹並給付收據乙張予我收執(見H31卷第1頁至第2頁)。證人塗林德媛證述:( 問:意即賴世傳加入本件投資,第1筆投資的推薦獎金為蕭 國幹拿走?)是(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26頁);復有證人賴世傳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1所示)。足認證人賴世傳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1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賴世傳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49、證人即告訴人葉幼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有無投資必贏投資方案?)有,103年6月10日左右在一個餐會中認識蕭國幹,蕭國幹主動跟我介紹必贏投資方案,說不錯,說投資15萬就可以領分紅,我就在他位於忠孝西路舊大雅百貨的一間辦公室交現金15萬元給蕭國幹,加上我後來追加投資的,總共投資95萬元,就是3個15萬的單位,1個50萬的單位,剛開始有領一些回來,我總共虧了70萬(見H26卷第24頁反面 )。(問:是否記得該場合是單純建築物的房間?還是飯店、餐廳或會議室?)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之馥華飯店樓 下(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05頁反面)。(問:(提示104年度他字第654號偵查卷第24頁反面,並告以要旨)你方稱你投資沒多少,惟你於偵訊時稱投資了95萬,這也不是個小數字,能否詳述投資過程為何?)一開始沒有投資很多,賺錢後有陸續再加碼投資,最後合計投資95萬元(見104金訴 27本院卷一第106頁至第106頁反面)。(問:(提示104年 度他字第654號偵查卷第24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偵訊筆錄 記載(問:你有無投資,你答有,第3行下方你答稱你於一 間辦公室交付現金15萬元給蕭國幹,是否為你所述?所述是否屬實?)我有這樣說(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07頁反面)。足認證人葉幼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 年6月間共計以9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 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葉幼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0、證人即告訴人塗林德媛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何時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7月16日加入15萬,103年8月25日加入50萬、103年8月28日加入15萬元、103年8月30日加入15萬元,103年9月5日加入15萬元,103年9月16日加入15萬元 ,總共115萬元,我都是以現金交給蕭國幹,當時葉幼都在 場,我們交錢葉幼都在場,當初是葉幼找我去臺北市○○○路○段00號的一間辦公室聽蕭國幹解說,地點就是新光三越隔壁棟的24樓(見H26卷第16頁反面)。(問:你聽完葉幼 介紹後有無當場同意加入投資?)我當天就跟葉幼過去,應該是7月16日下午,那天我的錢不夠投資,葉幼還借我錢, 當天我就加入投資(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20頁反面)。(問:【提示104年度他字第654號偵查卷第16頁背面,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時稱103年7月16日加入並投資15萬,103 年8月25日投資50萬、103年8月28日15萬、103年8月30日15 萬,103年9月5日15萬,103年9月16日15萬,總額為115萬,當時所述是否正確?)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30日、103 年9月5日、103年9月16日這4筆15萬不是我的錢,是因我介 紹朋友投資,但他們幾乎沒有領到紅利,我覺得很對不起他們,因此負責任賠償,所以其實不是我所投資,只是於偵訊時一次講出來(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21頁反面)。(問:你自己的2筆即15萬、50萬元是直接交付現金給蕭國幹? )是,但是葉幼也在場(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21頁反面)。足認證人塗林德媛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6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 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塗林德媛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1、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惠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有無加入必嬴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7月19日加入第1球15萬元 ,103年8月10日加第2顆球50萬元,我總共投資65萬元,我 的上線是塗林德媛,塗林德媛先認識蕭國幹、葉幼,塗林德媛帶我去蕭國幹的辦公室,當時葉幼也在場,由蕭國幹跟我們解說這個投資方案,說是投資英國運動賭盤,說會賺錢,細節我記不清楚,我只知道會賺錢我就投資了(見H26卷第16頁)。(問:何時加入?)103年7月19日加入1球15萬、1 03年8月10日加入另1球50萬(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29頁)。(問:你於偵訊時稱你投資1球15萬元,8月10日加入第2球50萬,你全拿現金出來?沒有拿點數折抵?)都是現金 ,沒有點數折抵(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30頁)。(問:你的15萬、50萬兩筆投資款均是交付現金給蕭國幹?)是(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31頁反面)。足認證人陳美惠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65萬 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陳美惠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2、證人即告訴人黃碧娥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本件告訴內容?)我不知道被告是必贏集團中擔任何職,是由被告介紹我必贏集團的操作模式,被告有給我另個朋友陳美惠名片,但是被告所給的名片是以前的名片,跟必贏集團無關。我在被告介紹之下,一開始先買了50萬元2個單位,總共匯了100萬元至被告個人帳戶,當時宣傳單上是寫明每個月1、11 、21號可向公司提現,後來口頭改成每個月只能在11號領,9月11日圓夢集團就出事了,所以我從未領到獲利。我只有 領到介紹獎金,我領介紹獎金的部分是我個人加入的第二個單位,介紹獎金是3萬5000元,我沒有介紹其他人加入必贏 集團,後來有1200點的點數,我領了5萬4000元,點數是每 日依照投資金額乘以0.00833計算,算到9月11日前我的點數部分有用1200點換了5萬4000元的現金(見H30卷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問:有無見過黃飛鴻?)有,有一次在天成飯店辦大型說明會時,塗林德媛跟我講這個訊息,我們過去參加,當天他是要介紹別的投資案,我是在這次說明會中認識黃飛鴻,他在必贏集團裡面是比較高一點的層級,好像是在蕭國幹上面,但是再上去我就不知道,我們碰面時黃飛鴻也會提到一點必贏的事,但是主要介紹都是蕭國幹在介紹,後來必贏要轉股票的事,黃飛鴻、蕭國幹都有跟我們提這件事(見H26卷第17頁)。(問:是否記得是何人介紹或招攬 你加入投資?)經陳美惠、塗林德媛介紹,並帶我到臺北市忠孝西路新光三越樓上24樓,由蕭國幹做本件投資案之介紹(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35頁反面)。(問:你只有匯1 筆款項?)是,我只匯1筆100萬元(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 第136頁反面)。(問:能否解釋你方稱之第1筆、第2筆之 金額?)103年8月27日我匯100萬元至蕭國幹銀行帳戶,這 是第一筆,這筆100萬元分成50萬、50萬兩個單位,所以才 會有3萬5的回收,因為第2筆的50萬就歸屬我的下面(見104金訴27本院卷一第137頁);復有證人黃碧娥上開投資款項 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2所示)。足認證人黃碧娥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1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黃碧娥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3、證人即告訴人陳文穎於審判中證述:我庭呈存入憑條影本2 紙、存根影本1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受害金 額計算表一份),103年我有接到檢察官起訴書稱我受害金 額是30萬,我上次委託張昆宗(音譯)來出庭,他大概沒有注意,我實際上的受害金額是110萬,我有5個必贏帳號,我有帶匯款單及帳號,必贏集團的受害人,上面的人實在是佈一個局讓受害人血本無歸,請求法院可以從重量刑,還受害人公道,且主張法院能夠幫受害人主動求償,因為受害人較沒有法律觀念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7頁);復 有證人陳文穎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3所示)。足認證人陳文穎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1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0之陳文穎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4、證人即告訴人毛冠詠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必贏集團的人於103年6月初,在高雄有辦投資餐會,我現場就投資,前前後後包含股票投資將近100萬元,他們說有一家亞洲旅遊公司 ,在美國那斯達克有上市,還說跟英國的必贏集團有合作(見H39卷第2頁)。(問:有何證據提供?)庭呈2張帳號密 碼,這是在高雄投資時,他們現場幫我開通網站的帳號密碼。另庭呈1張是投資股票的,投資1萬股,每股美金1.5元, 當時匯率29.89。他們說會給我憑證,後來都沒有給我(見H39卷第2頁至第3頁)。(問:投資餐會地點在哪?)前金區海寶餐廳,及高雄七賢路的福華(見H39卷第3頁)。(問:何時、地參加投資餐會?當時被告3人有無在場?)103年6 月初在高雄市七賢路福華飯店參加。當時顧問出來講,不知道誰是誰(見H39卷第33頁)。(問:參加投資餐會當天即 出錢投資?投資時有無簽約?)福華那次沒有,是一個禮拜後,6月7日或8日,第2次說明會在海寶我才帶錢過去。沒有簽約(見H39卷第33頁)。(問:你投資幾個單位?總投資 金額?)以15萬1個單位,有分等級,好像是15、50、150、250及500,我是投資15萬,6月中或20日我又用每日0.83%紅利點數再補差額12或13萬投資。我總共交了27或28萬新臺幣(見H39卷第33頁)。(問:投資款項如何交付?交付給何 人?)都交現金,他們不太接受匯款,但是有些其他投資人也是用匯的。現場給工作人員,我不知道是誰。當場幫我開帳戶(見H39卷第33頁)。(問:何時成為會員?)103年6 月8日、6月12日,這2天應該就是交錢的日期,分別交15萬 及14萬多給對方。剛剛的12萬、13萬記錯了。總共是交29萬多,6月12日是第3次說明會,地點在科工館餐廳(見H39卷 第34頁)。(問:電子郵件分別是103年6月8日、12日寄送 ,帳戶分別是W0000000、TW0000000,何意?)就是我登入 的帳號,代表我投資2筆,有2個會員帳號(見H39卷第34頁 )。(問:103年9月間被告等人有無以必贏集團取消現金分紅為由,要求會員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抵償投資金額?)有。我剩下點數拿來換亞旅股權,但我沒拿到憑證。我之前投資的29萬元全數轉成股權(見H39卷第35頁)。( 問:投資美金單位?總金額?)每股1.5塊美金乘以當時匯 率,再加手續費2%。以5000股為下限,我投資1萬股。我交40幾萬給對方,好像是45萬元(見H39卷第35頁)。(問:總投資金額?)包括美金,我總共拿出來的錢是75萬多。若加上後來的點數應該有將近100萬元(見H39卷第36頁)。(問:你有無於103年間參與過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問 :你是如何接觸到此投資方案?)一開始我是在LINE的社團群組中看到有人發餐會的訊息。(問:你後來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是,我也有交付款項。(問:款項你是如何交付的?)有一次去海寶餐會,事後直接把錢交給工作人員。(問:交付金額?)第1次15萬元,之後還有1次15萬元,等於是有2次15萬元,還有一次是買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問:亞 洲旅遊網股票是如何購買的?)我到高雄市平等路那邊找一位陳總,那時候有看到被告周麟洋在現場說他也有買這檔股票,覺得這個股票不錯,我聽完覺得不錯就買了。(問:你見過周麟洋幾次?)第1次看到應該是在他講股票的時候, 後來還有去墾丁,還有招待我們這些投資客出國,在泰國時也有看到周麟洋。(問:你說第1次見到周麟洋是講解亞洲 旅遊網股票這次,周麟洋當時是如何講解?什麼樣的場合?)那時候就說公司有派人,好像說是馬來西亞或新加坡那邊的顧問,周麟洋也在場,他說自己也投資不少,說是用原始股價約美金1.1、1.2的價錢買股票,詳細金額因時間太久我已經忘記了,周麟洋說買了之後是有成長的空間。(問:你如何購買股票?購買金額?)我記得買1萬股,但金額究竟 如何計算我有點忘了,大約30、40萬元,當時我交現金購買股票時都沒有拿到任何收據或憑證,所以就有人開1張給我 。(問:你把錢交給誰?)他們當時有來幾個顧問,但我都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包括周麟洋我當時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叫SAM。(問:請指認周麟洋為在庭哪 一位被告?)(當庭指認在庭被告周麟洋)我不會認錯人。 (問:你方稱周麟洋在場講解亞洲旅遊網股票不錯時,他有無向你講解必贏集團投資方案?)當時我們已經都是投資必贏集團的人才可以買這股票,那時候周麟洋只是說在必贏集團有賺到一些錢的部分,就有轉去買股票。(問:周麟洋講解時有無介紹自己的身份?)沒有講,是後來有人問他,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叫SAM而已,他有說希望大家不要錄音錄 影。(問:你說周麟洋沒有介紹自己的身份,他為何可以上台做講解?)周麟洋有說自己有經營必贏集團這個項目,我們知道他算是很前面經營的人。(問:你說在墾丁也有見到周麟洋,是在什麼場合?)下午茶的時間,當時我們有很多投資客,大家就集合起來。(問:何人舉辦的下午茶?)我們有投資的人在一個群組裡,就有訊息通知說招待我們去墾丁玩,所以應該就是必贏集團招待的。(問:除招待墾丁旅遊外,有無舉辦什麼必贏集團的活動?)就是餐會。(問:餐會內容為何?)就是講到必臝集團是一家英國博奕上市上櫃公司,在亞洲區塊就做一個套利。(問:當時何人在講解?)事後問才知道是一位叫謝顧問的人在講,但他真實名字我不知道。(問:當時周麟洋在做何事?)他站到台上跟所有的人講,也是有講必贏集團跟股票這兩個項目,我們都知道他算是很早經營的人,也有特別去講到亞洲旅遊網股票可以買,所以當場很多人也有買。(問:墾丁旅遊該次,當時周麟洋有無鼓勵你們要多多投資必贏集團?)這次他有大概講解必贏要怎麼經營,說他在大陸做的不錯,來臺灣也發展得不錯。(問:周麟洋有無跟你們提到他在必贏集團賺多少錢、獲利多少?)有,他有秀他的後台給我們看,當然也有很多的點數,因為我們後來知道很多的點數都不能換成現金,所以他鼓勵我們可以把一些點數去換一些股票。(問:是何人說點數可以換成股票?)我印象是周麟洋在講股票時有講,還有那兩個國外來的顧問也有講。(問:是否知道你的上下線關係?)我知道我的上面有一個陳總,最上面是周麟洋,至於他們中間細部的關係,到底誰在最上面,這些我不是搞得很清楚。陳總是指陳勇志。(問:當時周麟洋有無鼓勵你們可以介紹人加入必贏集團?)公司後來就不出金給大家了,大家手頭上就變成一堆點數,因每個月會有25%的點 數,周麟洋是有說我們要去做市場這個區塊,才可以把點數換成現金。(問:該次墾丁旅遊,你是否有再加碼投資必贏集團?)我有點忘記了,當初我就是有2筆15萬元和股票。 (問:你是否曾經有投資45萬元?)對,就是投資股票的部分,我算一算應該40幾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復有證人毛冠詠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4所示)。足認證人毛冠詠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9月間共計以74萬 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6之毛冠詠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5、證人即告訴人郭家良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張秀鳳於103年8月向我遊說旅遊公司投資利潤相當高,且穩賺不賠,我深信不疑,於103年8月14日匯款50萬元整給張秀鳳,我有攜帶匯款與被告50萬元之證明(見H43卷第2頁、第9頁反面)。( 問:如何知道被告有投資旅遊公司,獲利相當高?)經由陳彥伯介紹,張秀鳳於103年8月時在他住處跟我說的,他說他有投資亞洲旅遊公司,有賺到錢,找我要不要投資(見H43 卷第9頁反面)。(問:張秀鳳說當天收到你匯款後就交付 給他上線了,你有何意見?)張秀鳳說這是合法的,且我錢是匯給張秀鳳的,我是被張秀鳳騙的(見H43卷第10頁)。 (問:你說你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是否有交付款項?)有,我有交錢給張秀鳳50萬元。我於104年4月24日新北檢偵訊時,要對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提告是因為他們是必贏集團最上線。(問:你有無聽過亞洲旅遊網股票的事?)張秀鳳有發一個股權書給我看,她說上面的人被抓了,就發放這個股票當作我們投資的錢,就是50萬元。(問:是否是你之前投資50萬元變成股票,是否如此?)對。(問:你投資必贏集團總共多少次、多少錢?)1次、50萬元,投資款交給張秀鳳(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 第41頁反面至第44頁);復有證人郭家良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5所示)。足認證人郭家良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 103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7之郭家良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6、證人即告訴人吳冠霖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經朋友謝瑞昌介紹被告姜秀鳳,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與復興路大眾銀行附近與我認識,並由謝瑞昌講師招開說明會,被告等謊稱BWIN ASIA LIMITED( BminArbitrage.com)是 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被告等當眾說明後,我於103年7月15日加入,並以現金50萬元交付予朋友謝瑞昌之弟弟,再轉交給被告姜秀鳳收執,謝瑞昌亦在場可資證明,會員註冊號碼TW-0000000、密碼Aa123456,加入後於9月15日被告等招待我至澳門賭場參觀 ,惟查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9月間公司即不發放任 何獎金(見H64卷第1頁至第3頁)。(問:你是如何知道必 贏的投資方案?)一開始是我自己作組織行銷的上線謝瑞昌跟我們告知,我覺得好像可以投資看看,大概103年7、8月 時,謝瑞昌的哥哥謝瑞彬跟弟弟謝瑞典有在跟我陳述有關投資方案,後來就有交付50萬元給謝瑞典,他們轉交給姜秀鳳。(問:你在何處交付50萬元現金給謝瑞典?)前鎮區中山路跟復興路,大眾銀行後方的咖啡廳。(問:你交付金錢時,在場的人除了謝瑞典、姜秀鳳,還有誰?)謝瑞彬。(問:謝瑞典當場就交付50萬元給姜秀鳳?)應該是。(問:你是哪一天交付50萬元給謝瑞典?)應該是103年8、9月份。 (問:刑事告訴狀是寫103年7月15日加入,究竟何時交付金錢?)應該是7、8月份那時候(見H63卷第152頁反面)。(問:時間是何時?)大約在103年9月。(問:有無交付款項?)有,我交付50萬元。(問:怎麼交付款項?)我們約在高雄市前鎮區復興路跟中山路的交叉口那邊有一間飲料店,我交給謝瑞彬和謝瑞昌(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301頁反 面)。(問:但你的告訴狀是寫7月15日加入,所以你加入 和交付的時間各是何時?)我7月多時就有聽他們在講這樣 的一個投資案,但正確日期我不敢確定,正確交付金額的時間點大約應該是8、9月份的時候(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302頁反面)。(問:(提示高雄地檢104年度他字第9949號卷第51頁以下吳冠霖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之前偵訊中說50萬元是交給謝瑞典,所以你的錢是交給誰收下的?)是的,當場謝瑞彬和謝瑞典兩人都在現場,我錢是交給他們兩位其中一位,我把錢用紙袋裝好放在桌上(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307頁反面);復有證人吳冠霖上開投資款項之相 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6所示)。足認證人吳冠霖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計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1之吳冠霖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7、證人即告訴人謝惠香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經必贏集團的人遊說後,於103年9月4日加入,以現金50萬元交付予朋友 謝瑞昌,謝瑞昌再轉交給被告姜秀鳳收執,謝瑞昌亦在場可資證明,會員註冊號碼TW-0000000,加入後於9月15日,被 告等人招待我至澳門賭場參觀,惟查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9月間公司即不發放任何獎金,反而藉故謊稱「臺灣 檢調介入稽查為由即停止發放」,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投資人始知受騙損失不貲,聽聞被告等利用体育博彩套利金額有吸金數10億左右(見H63卷第3頁)。(問:你是如何知道必贏的投資方案?)謝瑞昌跟我講的,那天剛好我放假,我有去聽說明會,我忘記在哪裡作說明會,就在103年9月4日 那天我就加入了。(問:如何交付投資款?)是在前鎮區四維路及復興路口霖園寒軒飯店7樓交付現金50萬元給謝瑞昌 ,再由謝瑞昌交給姜秀鳳,我有看到謝瑞昌將錢交給姜秀鳳。(問:當時有無簽立憑證?)沒有,就給我一組會員帳號密碼(見H63卷第53頁)。(問:他於何時、何地提的?) 謝瑞昌在高雄市前鎮區復興路跟四維路那邊有一家寒軒國際大飯店,不知道是在幾樓講我忘記了。(問:妳有無交付款項?)也是在那個地方交給謝瑞昌,謝瑞昌再交給姜秀鳳(問:交付多少錢?)50萬元。(問:謝瑞昌如何交給姜秀鳳?)我們3個都在場(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91頁反面);復有證人謝惠香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7所示)。足認證人謝惠香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1之謝惠香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8、證人即告訴人塗東瑋於偵查中證述:(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是洪淑姿找我去聽說明會,羅勇雄是洪淑姿的丈夫,說明會時他們有一起向我說明,說明會台上主講的人是被告的上線,聽完後我評估了一段時間後決定投入15萬元,由洪淑姿先幫我代墊,之後我再以現金交付給洪淑姿,才剛投入幾天後就出事了,他們也是基於好意想告訴我賺錢的機會,其實他們也是受害人(見H66卷第32頁)。證 人即告訴人韋竹君於偵查中證述:(問:有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9月間塗東瑋說有個很好的賺錢機會,只要投15萬,他帶我去平等路聽洪淑姿、羅勇雄在現場做一些說明,在場還有一些不認識的人,我聽一聽,他們還有拿電腦給我們看,決定投資,隔天我就拿現金15萬元給塗東瑋,讓他去交給洪淑姿,那我不知道塗東瑋是以什麼方式交付(見H66卷第33頁)。(問:你的投資款究竟是如何交付 ?)應該是匯到指定帳戶去了,時間太久我記不清楚(見H66卷第33頁)。證人即告訴人洪淑姿於偵查中證述:(問: 有無介紹塗東瑋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我經陳學毅介紹此方案後於103年7月30日加入,加入後覺得不錯,就把此方案告知我弟弟及塗東瑋,並帶塗東瑋去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的一個會場聽說明會,該說明會是陳學毅、毛先生辦的(見H66卷第34頁)。(問:羅勇雄有無跟你一起去說明會 、向投資人介紹此方案?)我們夫妻是一起投資45萬元,羅勇雄都會開車載我去說明會,我們有跟塗東瑋說這個方案不錯,但是只有跟塗東瑋說(見H66卷第34頁)。證人即告訴 人羅勇雄於偵查中證述:(問:我們夫妻有一起投資45萬元,當初是陳學毅先介紹我們此方案,陳學毅先前常來我家修電腦,他先告訴我此方案,然後我告訴我太太,陳學毅告知我們說明會的訊息,不是什麼很大型的說明會,大約只有幾個人在場,我們有去聽,後來就決定加入。」(見H66卷第 34頁)。(問:現場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的人是誰?)我不清楚,我們是將錢交給陳學毅,至於其他人是交給誰我不清楚(見H66卷第35頁);復有證人塗東瑋、韋竹君上開投資 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98至99所示)。足認證人塗東瑋、韋竹君、洪淑姿、羅勇雄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各以15萬元、15萬元、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2之塗東瑋、韋竹君、洪淑姿、羅勇雄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59、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宇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經、姜秀鳳介紹,在高雄市四維路復興路寒軒咖啡之會議室與告訴人認識,並由謝瑞昌講師召開說明會(見H82卷第1頁至第2頁)。我經遊說後,於103年8月15日加入,以現金50 萬元交付予被告姜秀鳳收執,被告蕭文祺亦在場,會員註冊號碼TW-0000000,惟查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9月間公 司即不發放任何獎金,反而藉故謊稱「臺灣檢調介入稽查為由即停止發放」,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見H82卷第3頁至第4頁)。(問:如何接觸到必贏的經營方案?)在103年7月 底至8月初由在霖園寒軒飯店介紹(見H82卷第48頁)。(問:你當時獲得甚麼樣的投資資訊?)他們有分15萬、50萬、150萬、300萬元之類的等級,當時就說可以用50萬元來投資,4個月就可以還本,8個月就可以有雙倍,因為我很相信他們,所以經過考慮就將50萬元交給姜秀鳳,當時蕭文祺也在場,也親眼看到我交付50萬元給姜秀鳳,當時姜秀鳳有提供至中國信託高雄分行的帳號000000000000,我問他有無憑證,姜秀鳳說這是投資案沒有憑證(見H82卷第48頁反面)。 (問:你是否曾經投資必贏集團?)是。當時是因為謝瑞昌跟蕭文祺說要請我喝咖啡,在高雄市四維路寒軒飯店七樓交誼廳,到場時有姜秀鳳在場,我跟姜秀鳳不認識,是經過謝瑞昌介紹的,所有的OPP跟操作都是謝瑞昌跟我們說明,因 為我跟謝瑞昌及蕭文祺是很久朋友,我很信任他,8月初去 聽,約過一、兩個禮拜,我覺得可以投資,就把錢交給姜秀鳳。我是因為信任蕭文祺,請他陪同我去,約是在當天11點半我交錢之後問姜秀鳳有沒有憑證或收據,她說沒有,只有一個銀行帳號及入會證明,我在高雄地院都已經附上去(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0頁)。(問:你在不認識姜秀鳳 的情況下為何會把錢交給她?)因為那時謝瑞昌去日本,那時謝瑞昌跟蕭文祺有問我要不要加入,後來我在8月15日11 點30分把錢交給姜秀鳳(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1頁) 。(問:你交付必贏投資款項,是否是在103年8月15日交付50萬給姜秀鳳?)是,是現金,當天有給我付費單(入會單),姜秀鳳說沒有憑證,她有寫錢匯到的銀行跟帳號,後來馬上就給我們電腦編號(證人庭呈入會單)(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2頁至第153頁)。(問:你加入必贏集團後有無拿到何商品及服務?)沒有。(問:你有無拿到分紅?)沒有。網站上都有記錄紅利,但是我們要申請分紅時都沒有拿到,我不知道任何原因,但紅利都沒有入帳。(問:意思是你沒有拿到現金分紅?)沒有,且她說每天會建點也沒有,而且我這裡有姜秀鳳、謝瑞昌給我的制度表,是在說明必贏投資的狀況(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3頁)(問:你 從頭到尾的投資就是50萬?)是(見104金重訴3卷九第155 頁至第156頁);復有證人陳建宇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 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0所示)。足認證人 陳建宇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 共計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6之陳建宇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0、證人即告訴人曾蔡鳳鶯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初間經介紹在高雄市四維路霖園飯店與告訴人認識,被告等稱BWINASIA LIMITED (Bwin 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 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見H83 卷第1頁至第2頁)。經被告陳威廷當眾遊說後,於103年9月5日加入,交付現金給上線姜秀鳳現金50萬元、會員註冊號 碼TW0000000,有交付憑證可稽。惟查加入沒多久,9月間公司即不發放任何獎金,反而藉故謊稱「臺灣檢調介入稽查為由即停止發放」,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見H83第3頁)。(問:如何接觸到必贏的經營方案?)經由介紹,是9月的前 幾天在霖園飯店跟我介紹必贏的投資方案(見H82卷第47頁 反面)。(問:他如何跟你介紹?)他介紹一個謝瑞昌在飯店講必贏的投資案,我才了解有關於必贏的投資,9月5日我就正式加入(見H82卷第47頁反面)。(問:【提示曾蔡鳳 鶯參加必贏合作案共50萬元】是否是你當初與盧鈺潔各加入25萬元所簽立的書面文件?)是,因為當時說要投資50萬元,但我不夠,所以就跟盧鈺潔合作(見H82卷第47頁反面至 第48頁)。(問:投資之後發生甚麼事情?)投資之後,當時9月5日當天在霖園寒軒飯店我跟盧鈺潔共交付現金50萬元給姜秀鳳(見H82卷第48頁)。(問:是否有投資必贏集團 ?)有,我與朋友盧鈺潔共合夥50萬,我們各拿25萬。(問:妳們投資的50萬交給何人?)姜秀鳳。(問:你是在103 年9月5日與盧鈺潔一起交付50萬元的投資款項給姜秀鳳投資必贏集團?)是我親手交給她的(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9頁至第160頁)。(問:妳加入必贏集團後有無拿到商品或服務?)沒有,一個禮拜就倒了,就不見人影了。(問:盧鈺潔的25萬,跟妳的25萬是合起來妳一起拿給姜秀鳳?)姜秀鳳及蕭文祺一起在場,是我們兩人湊成50萬拿給她。(問:姜秀鳳有無給妳收據?)沒有。她有帳戶給我匯款,但我是給現金。(問:投資之後都沒有拿到任何金額、服務、招待出國旅遊等?)都沒有。(問:為何是妳跟盧鈺潔變成50萬?)因為我跟她的錢都不夠,經過蕭文祺介紹我跟盧鈺潔各出25萬,原本我跟她都不認識,盧鈺潔有去聽,但不知道是否是在現場(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57頁至第158頁、第160頁至162頁);復有證人曾蔡鳳鶯、被害人盧鈺潔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1所示)。足認證人曾蔡鳳鶯、被害人盧鈺潔係因被告周 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共同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6之曾蔡鳳鶯、盧鈺潔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1、證人即告訴人邱瑀竹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1 日間經友人范織河介紹認識簡以珍(係陳勇志下線成員,陳勇志係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由簡以珍說明必贏如何投資獲利,並稱BWIN ASIALIM ITED (Bwin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 ,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並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蔡佩珊等必贏集團核心成員陸續在高雄、台北地區當眾說明必贏投資如何獲利及快速加碼後可累積點數,再增加1顆投資球號,複 製下去更易快速獲利,我於103年7月1日1投資50萬元、7月2日投資50萬元、8月15日投資15萬元、8月22日投資15萬元、8月27日投資15萬元共計145萬元,註冊後陸續取得每1個投 資帳號、密碼、加入時間,投資款項均依蔡佩珊指定帳戶,惟查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9月間公司即不發放任何獎 金,反而藉故謊「臺灣檢調介入稽查為由即停止發放」,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等語。(問:告周麟洋等人何事?)詐欺,103年5、6月間蔡佩珊跟我介紹必贏的投資案,利潤不錯 ,我相信朋友之間不會欺騙,就同意加入,並於103年約7月時匯款到蔡佩珊郵局的帳戶。事實上蔡佩珊、陳勇志(為被告楊凱博及吳秉燁之主要下線)認識,而且他們2人有一起 拉很多下線。(問:可否提供相關匯款資料?)可以,但我週一就要去大陸,27日才回國,匯款的時間如同我告訴狀附表所載。(問:告訴狀所列之投資金額,與附表內之匯款金額為何不同?)告訴狀是請別人寫的,所以沒有寫確定之金額,附表是我自己提供的,投資金額應以附表為準(見H88 卷第3頁、第5頁、第21頁至第22頁)。(問:妳當時總共投資多少錢?)陸續太多年忘記了,當時陳述的資料上才有明細記載,我有附上。(問:妳投資必贏集團的投資款是交給何人?)都是匯款到陳勇志、蔡佩珊的帳戶,大部份是這樣。我之前名字為邱靖筑。(問:你總共投資多少錢?)印象是200、300萬,確定的數字在訴狀內有附。(問:依照卷內的移送併案意旨書認定,妳是從103年7月1日到103年8月27 日總共陸續投資145萬元,有何意見?)我忘記數字是多少 了。(問:妳的投資款都是匯給蔡佩珊及陳勇志?)是的。(問:妳有無匯給簡以珍?)沒有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77頁至第78頁、第82頁至第83頁);復有證人邱瑀竹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2所示)。足認證人邱瑀竹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 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9月間共計以242萬595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7之邱瑀竹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2、證人即告訴人呂紹文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6至9 月陸續加碼必贏集團投資案共計380萬元,註冊後陸續取得 每一個投資帳號、密碼、加入時間,投資款項均依被告簡以珍(係陳勇志下線成員,陳勇志係被告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所指定帳號,另外簡以珍還遊說我投資所謂「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我於103年7月7日認5000股計 18萬3050元、103年9月4日認13000股計60萬元共投資78萬 3050元(見H91卷第3頁)。(問:你介紹其他人進入必贏集團有無獎金可以拿?)有,但獎金我沒有拿到。(問:你介紹之人是否會把他的投資款交給你?)是,我再交給簡以珍。(問:你總共投資必贏集團多少錢?)記得是投資必贏集團380萬,股票78萬,有2筆。(問:你2次投資期間為何? )3年多前,2件是同期投資約5、6月,詳細時間要看我的告訴狀。(問:你加入必贏集團有無獲得獎金或紅利?)沒有。(問:你何時加入?)103年6月。(問:除了購買必贏投資以外,你是否有購買亞洲旅遊網?)是。(問:購買金額是否如同你告訴狀所列之金額?)是,我記得是78萬。(問:你參加必贏集團的投資方案後,有無拿到任何商品、服務?)我純粹是希望有25%,4個月就可以回本。(問:【請求提示證人呂紹文告訴狀之列表】是否是你投資必贏集團情況?)是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87頁至89頁、第91至第93頁);復有證人呂紹文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3所示)。足認證人呂紹文 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9月 間共計以468萬305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 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8之呂紹文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3、證人即告訴人葉育樺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1 日間經友人范織河介紹認識簡以珍,由簡以珍(係陳勇志下線成員,陳勇志係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說明必贏如何投資獲利,並稱BWIN ASIA LIMITED (Bwin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 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並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見H95卷第2頁至第3頁)。被告周麟洋、 王懷頡、陳威廷等必贏集團核心成員陸續在新竹、臺北地區當眾說明必贏投資如何獲利及快速加碼後可累積點數,再增加1顆投資球號,複製下去更易得快速獲利,我於103年8月8日投資15萬元、8月25日投資15萬元、8月30日投資15萬元共投資45萬元,註冊後陸續取得每一個投資帳號、密碼、加入時間,投資款項均依被告等指定帳戶,惟查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被告等人旋即避不見面等語(見H95卷第3頁至第4頁)。(問:告被告何事?)我經由我朋友邱靖筑、呂紹 文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時間在103年8月間,我總共投資45萬元,會員資料我已經附在告訴狀(見H95卷第14頁 )。(問:投資金額交給誰?)前2次是將現金交給邱靖筑 ,第3次交給呂紹文7萬5000元,另外7萬5000元匯到三鑫奈 米生物科技公司(見H95卷第14頁)。(問:在妳投資必贏 集團期間,還有何人與妳接洽、介紹?)呂紹文,周麟洋有解說給我們聽。(問:妳有無參加過必贏集團的說明會?)有,時間忘記了,我參加過1次,最後一次是資金出問題, 我們去找陳勇志跟簡以珍。陳勇志與拿皮箱說裝很多錢的女生有去現場。邱靖筑及呂紹文跟我介紹投資必贏時於說明會中有提到周麟洋。(問:妳投資的款項如何交付?)我交付給邱瑀竹(邱靖筑),我交給她,她用匯款的,我們有附上匯款單。(問:妳如何確認你的投資款有進到必臝集團)我就是交給邱瑀竹(邱靖筑)去處理,我沒有涉略這部份。(問:是否知道妳的上線是何人?)邱瑀竹(邱靖筑)。(問:妳有無印象是誰上去說明?)我無法確定,但我有聽到陳勇志、簡以珍、周麟洋等名字。(問:妳投資總金額為多少?分別是在何時投入?)45萬,好像是104年8月8日。(問 :妳參加亞洲旅遊網跟必贏集團,KEY單及給妳帳號密碼的 人是誰?)我錢交給邱瑀竹,她幫我匯的。(問:妳參加必贏集團,有無得到什麼商品或服務?)沒有,他的利潤就直接從裡扣。(問:妳的上線是誰?)邱瑀竹,我的錢是交給她處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04頁至第108頁);復有證人葉育樺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4所示)。足認證人葉育樺係因被告周麟洋 、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45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0之葉育樺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4、證人即告訴人簡良純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 年9月間經友人在高雄介紹認識劉淳其(高雄線頭)、吳坤 田(台北線頭),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稱BWINASIA LIMITED (Bwin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經被告等人介紹說明。我經由董桂如介紹於103年8月22日第1次投資15萬元、第2次8月25日投資35萬 元、第3次8月30日投資30萬元共投資80萬元,董桂如告知我,將投資金額全部匯入游善安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內,惟加入沒多久,9月17日公司即不發放任何獎金,被 告等旋即避不見面等語(見H104卷第1頁至第3頁)。(問:告訴狀稱103年9月你是經由朋友在高雄介紹認識劉淳其、吳坤田?)朋友不是介紹劉淳其及吳坤田,而是介紹游善安及董桂如,介紹他們給我的朋友叫做李欣芳。(問:是誰介紹你投資必贏公司?)是游善安跟董桂如。(問:投資的過程?)103年9月間游善安及董桂如拿必贏博彩娛樂集團的宣傳單到我高雄新興區南台路的家向我介紹,說有風險的話他會負責。(問:你在103年8月22日投資15萬元,8月25日投資35萬元,8月30日投資30萬元,一共80萬元是否如此?)是。(問:這80萬元都是匯到游善安的郵局帳戶?)是(見H104卷第26頁反面)。(問:為何錢是匯到游善安的帳戶裡面?)游善安、董桂如是上線,游善安與董桂如是男女朋友(見H105卷第52頁)。(問:告訴狀為何提及劉淳其、吳坤田?)我不知道他們是誰,這是從其他被害人那邊知道的(見H105卷第52頁)。(問:妳把3筆80萬元匯到游善安的帳戶, 他們有無說錢最後的走向?)他們說錢是要給公司的(見H105卷第53頁)。(問:是何人介紹妳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游善安、董桂如。(問:妳參加必贏集團後,有無取得必贏集團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沒有。(問:有無參加過必贏集團舉辦任何國內外旅遊?)沒有。(問:後來有無取得紅利?)沒有。(問:妳的投資款項為何?)80萬,董桂如給我游善安的帳戶,我把錢匯進游善安的戶頭。(問:這筆錢是要給游善安,還是游善安會上繳給必贏集團的成員?)他說他繳出去了。(問:妳投資必贏集團的80萬元是在何時匯入游善安的帳戶?)103年8月22日匯15萬,103年8月25日匯35萬,103年8月31日匯30萬。(問:匯款之後有無取的必贏集團的帳號、密碼?)有,董桂如交付給我的,匯款單資料我沒有帶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36頁至第237頁、第239頁);復有證人簡良純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 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5所示)。足認證人簡 良純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2之簡良純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5、證人即告訴人陳國輝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經王語彤之夫胡睿杰介紹在高雄市三多路與和平路之麥當勞認識,王語彤與夫胡睿杰等稱BWIN ASIA LIMITED (Bwin 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 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我經被告等人當眾說明後,於103年7月底加入,我及張基祥分別於8月匯入王語彤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15萬元、張基祥15萬元,加入沒多久,9月間公司 即不發放任何獎金,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等語(見H108卷第1頁至第3頁)(問:你是在103年7月間在三多路與和平路的麥當勞樓上跟誰認識?)胡睿杰。(問:認識胡睿杰後發生甚麼事情?)原本我去85大樓去聽必贏的說明會,後來認識阿成,阿成就介紹我到三多路的麥當勞認識胡睿杰,胡睿杰就跟我講說他已經招攬了一個500萬的投資客要加入必贏, 跟我保證1個月還本,我就投資15萬元,把錢匯到王語彤的 合作金庫帳戶,1個月後就說倒了(見H108卷第21頁);復 有證人陳國輝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6所示)。足認證人陳國輝係因被告周麟 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4之陳國輝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6、證人即告訴人林靖喬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初間在高雄市四維路霖園飯店經陳計宏介紹BWIN ASIA LIMITED (Bwin 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並由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被告陳威廷當眾說明後,於103年9月初加入,我交付現金給陳計宏100萬元、會員註冊號 碼TW-0000000、TW-0000000,加入沒多久,9月間公司即不 發放任何獎金,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聽聞臺灣投資人投資体育博彩套利金額有數10億左右等語。(問:103年9月高雄市四維路霖園飯店是否有舉辨BWIN ASIA LIMITED國際投資公 司的說明會?當天詳情為何?)是,當天是陳計宏邀我去,他說那邊有一個案子,他請我去那邊喝咖啡聊天,說有「必贏的投資案」,我當天有上網查詢,確實有這種投資,當天是一個謝瑞昌負責講解這個投資案,當天約有10幾位投資者,謝瑞昌當天只是從網路上秀一些資料給我們看,看完後就覺得不錯。(問:該投資的100萬元係如何交付?)我交給 陳計宏,我去聽說明會結束後,我就去領現金交給陳計宏,我交錢給陳計宏後,公司會給我一個投資編號,表示陳計宏有幫我交錢給公司,因為公司有發給我一個會員證,所以我知道陳計宏有將我的100萬元交給公司。(問:為何不將現 金交給謝瑞昌,而是交給陳計宏?)因為是陳計宏帶我去的,當天說明會結束後,我去領錢,陳計宏開車來找我,我交現金給他,不是在說明會交付的,陳計宏也沒有開立收據給我(見H111卷第1頁至第3頁、第58頁至第59頁)。(問:當時參與時間地點為何?)在高雄霖園飯店,約是103年月份 忘記了。(問:【請求提示證人105年9月12日訊問筆錄】在103年9月高雄四維路霖園飯店舉辦過必贏國際投資公司的說明會,是否是此時間點?當天過程為何?」)是,當天就是說明會,我的朋友陳計宏介紹我去的,當天謝瑞昌跟被告姜秀鳳在講這個投資案是沒有問題的,在臺北的上線是姓王跟姓周的,已經賺很多錢。(問:妳投資多少錢?)100萬, 我以現金交給介紹我去的陳計宏,是在103年9月的中午時間在霖園飯店親自交給陳計宏,當時有謝瑞昌在場,當場陳計宏又交給謝瑞昌,這是我親眼所見。(問:妳交付投資款後,必贏集團有無給你收據或其他證明?)沒有收據,後來因為出事,他們才用亞洲旅遊網的股票,我有拿到。(問:之後必贏集團成員還有無提供給妳帳號供你匯款?)沒有,我總共投資金額就是現金100萬元。(問:參加必贏集團後, 妳有無取得任何紅利或商品、服務?)都沒有,不到8個月 就說倒了,本金也沒有取回來。(問:妳有無參加過必贏集團所舉辦的任何國內外旅遊?)沒有,我只有參加過一場說明會。(問:妳稱妳的上線是何人?)陳計宏,陳計宏的上線是謝瑞昌,謝瑞昌的上線是姜秀鳳,姜秀鳳說她的上線是台北姓王跟姓周的(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41頁至第242頁);復有證人林靖喬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7所示)。足認證人林靖喬係因 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100萬元加入必 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4之林靖喬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7、證人即告訴人殷美蘭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經陳佳妗、姜秀鳳介紹,在高雄市四維路復興路寒軒咖啡之會議室認識,並由謝瑞昌講師招開0PP說明會,稱BWIN ASIALIMITED(Bwin Arbitrage.com)是一家國際投資公司,是 專門從事体育套利博彩專家,即体育博彩套利來吸收資金,取得豐厚利潤,經被告陳威廷介紹說明。我聽完說明後,於103年8月30日加入,陳佳妗稱「加入4個月就可回本」,即 以現金50萬元交付予陳佳妗,而陳佳妗又交給謝瑞昌的妻子收執,並當場幫我KEY單,加入後會員註冊號碼TW-0906973 、密碼Aal23456,加入沒多久還未領到紅利,9月間公司即 不發放任何獎金,被告等旋即避不見面,被告等明知公司已停止發放紅利,仍隱瞞實情照收投資人資金,其等行為罪大惡極,還假藉招待去澳門參觀賭場,讓投資人免於戒心等語。(問:陳朣維是否為「必贏博彩集團」之成員?)應該是,陳佳妗是我的直屬上線,謝瑞昌是陳佳妗的上線。(問:誰幫你註冊為會員?)謝瑞昌的老婆許慧萍。(問:你將50萬元交給誰?)我親手交給陳佳妗(見H115卷第15頁、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問:是否曾經投資必贏集團?)是,我投資50萬。(問:當時是否將投資款50萬交給陳佳妗?)是。(問:是否認識謝瑞昌的太太許蕙萍(音譯,下同)?)是。是在餐廳我把50萬交出來,許蕙萍當場幫我KEY單。 (問:當時妳把錢交給陳佳妗,陳佳妗有無說該筆50萬她會如何處理?)我把錢交給陳佳妗,陳佳妗當場交給謝瑞昌的太太許蕙萍,她就當場幫我KEY單。(問:你交付現金給陳 佳妗的時間為何?)103年7、8月時,我是8月30日加入。(問:妳加入必贏集團之後有無拿到任何商品或服務?)都沒有,到最後都沒有人願意出來負責。(問:你有無因為投資必贏,而拿到任何紅利、招待出國旅遊等?)沒有拿到任何錢,有去澳門旅遊,是必贏招待的,但回來就開始不發放任何紅利,我在8月30日投資,從澳門回來約9月份,說因為有檢調介入,所以不發放任何紅利。(問:妳投資必贏集團的款項是否是50萬?)是。(問:姜秀鳳有無與你們和解?)她有到高雄找過我們,她沒有打算賠償我們任何一毛錢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64頁至第166頁、第168頁、第170頁至第171頁)。足認證人殷美蘭係因被告周麟洋、王懷 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5之殷美蘭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姜秀鳳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8、證人即告訴人徐兆逸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告何人何事?)我要告必贏集團負責人。我於103年8月間,由業務李若彤介紹,投資該集團,該集團是會下注國外運動賽事,會有小額獲利,我於103年8月25日匯了22萬5000元、12萬5000元,該集團會代為幫我們下注,李若彤表示我投入錢後,等8個月,資金就可以翻倍出清,後來等到103年10月,爆發馬勝集團的事,我想出清拿回款項,李若彤表示沒辦法拿回,當時她說會把投入的錢換成國外股票,要我等(見H119卷第3頁)。(問:你如何投資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103年中時,我的理財專員李若彤有向我及我的高中同學介紹必贏投資方案,一開始我不太相信,但我高中同學有投資,而且有開他的帳號給我看,確實有入帳,所以後來我就跟我高中同學一起投資,我投資新臺幣22萬5千元,我的總投資金額應 該就是22萬5000元,申告時我提到的另外一筆12萬5000元應該不是投資必贏的款項,當時我弄錯了。到103年年底時, 李若彤跟我說當時有爆出圓夢集團的事情,所以資金被管制,會將我們的投資都轉成股票,因為我很相信他,所以我只好就等,到前陣子我問他股票什麼時候下來,然後我自己查,才聽到新聞才知道已起訴等語(見H119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復有證人徐兆逸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8所示)。足認證人徐兆逸係 因被告周麟洋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2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6之徐兆逸部分所示),且被告周麟洋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69、證人即告訴人蔡佳芳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因直銷(婕斯)上線(夏宏燊)以重要事項通知安排聚餐,並於103年6月24日上午10點約在永和區的一元堂美食荼館,當天聚會連同上線及其他同直銷公司經營人共6位,其中由一位名叫威廉( 本名:陳玠滕)完整說明此投資活動,當月底(30號)至7 月陸續投資4次,金額至90萬。(問:有無參加必贏集團投 資方案?)有,103年6月24日夏宏燊找我參加一個聚會,夏宏燊是直銷系統的人,我不確定他的上線是否是威廉,威廉就是陳玠滕,但聚會當天是陳玠滕主講,陳玠滕有提供一些必贏集團的文宣資料給我們看,投資單位是1顆球15萬元,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翻倍,第1次我是投資30萬元,我領現金存入他們指定之國泰銀行帳戶,第2、3次投資是用匯款,最後一次是拿現金給他們介紹說是臺灣的代表人碰面,是一名年輕男子,當天是夏宏燊幫我聯絡該名男子,所以是夏宏燊陪我一起去的,我在必贏的新聞上有看到該名男子。(問:【提示王懷頡戶籍照片】是否是將投資款交給此名男子?)這張照片跟新聞上的人有點落差,該名男子很年輕,大約24、25歲左右,有染髮。(問:【檢察官請告訴人當庭以手機查看新聞資料】是否確認為照片中之王懷頡?)是。(問:當初相關匯款、存款單據、宣傳資料有無保留?)第1次臨櫃存款沒有找到,最後一次是現金沒有單據,其他都 有(見H47卷第1頁、第4頁反面)。(問:妳投資款項是多 少?)合計90萬元。(問:如何交付?)有匯款也有交付現金。(問:第1次妳是如何交付款項?)第1次我到國泰銀行匯款30萬元,單據已遺失,所以時間我不記得。(問:匯到哪個帳戶?)收據不見了,所以帳戶名稱我已不記得。(問:後來你是如何交付款項?)也是匯款,後續共匯45萬元,是分成2筆金額匯出,分別匯款金額為30萬元及15萬元。( 問:時間間隔多久?)忘記了。(問:後續還有無再交付款項?)最後是付現金15萬元,其中7萬5交給介紹人,另外的7萬5是交給當時說是公司的臺灣負責人,就是他們說當時可以處理在臺灣事務的聯絡人吧,當天15萬元我是分成兩筆各7萬5,但是同時交付給這兩個人。(問:妳說其中7萬5交給介紹人,是否是指陳玠滕?)不是,我是給夏宏燊。(問:交付現金的時間、地點?)忘記了,我上次提供的證據上面有。(問:妳於何處交付款項?)在臺北市德惠街花旗銀行對面那間全家便利商店。(問:妳交付現金有無收到領據?)沒有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57頁、第57頁反面)。又證人即被害人夏宏燊於審判中證述:(問:匯款時間及金額?)大概103年8月間,我陸陸續續跟人家借錢,總共匯款500多萬元。(問:你自己的投資款項如何交付?)用匯 款或直接以無摺存款入帳到他們指定的帳戶,我沒有用現金給過(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64頁至第64頁反面、第68頁反面);復有證人蔡佳芳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09所示)。足認證人蔡佳芳、 夏宏燊係因被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8月間各以75萬元、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8之蔡佳芳、夏宏燊部分所示),且被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0、證人即告訴人蕭慧媛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劉紀良告訴我他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有高額獲利,在兄弟飯店舉辦2場,之 後取信我後,我於9月1日領50萬元現金給劉紀良匯到美國去,又在9月5日領250萬現金給她匯到美國公司作投資,事後 劉紀良只拿過43萬元獎金給我後,沒多久,就宣告投資出狀況(見H48卷第2頁)。(問:有無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劉紀良找我,他是房仲業務員,本來我是要賣房子,他常來我家遊說我將房子給他賣,並經此得知我身上有1筆 投資賺來的錢,隔年他打電話跟我說他要幫助我賺錢,而且賺得很輕鬆,他說他自己投資才1個月已經賺了2倍回來,劉紀良帶了朋友來找我,說他朋友是大老闆,有投資門路,大家一起賺錢,說這個比股票好賺,不用那麼辛苦,他給我看他的網路帳戶、獲利狀況,他說投資後每月可以領2次錢, 說這家必贏公司是英國一家很大間的公司,給我看公司資料、帶我去兄弟飯店聽說明會,去了2次,這2次說明會上說明的是一個馬來西亞來的人,我受吸引就投資下去,我103年9月1日投入50萬元,103年9月5日投入250萬元,都是以現金 交付給劉紀良,她有簽收據。當初我將投資款交給劉紀良,隔天劉紀良來我家說對碰獎金、組織之類的,並將獎金43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我,我當時就嚇到,我聽到這個就覺得跟她當初講的都不一樣,因為當初他是講投資不是組織,也只說他是散戶,但是我錢已經給了,只好受制於她,不敢跟她翻臉(見H48卷第19頁至第19頁反面)。(問:一開始如何 得知此投資方案?)是我樓下鄰居劉紀良,她跟她那些同夥,她說組頭是林素敏跟我鄰居一樓的都是老朋友,劉紀良說要報我好康的,說要幫助我早一點把房貸還清,跟我說林素敏夫妻倆是公司大老闆要我放心,也有好幾個大老闆朋友都參加必贏,投資了2、3000萬元,劉紀良就把她網路上的存 摺,每天滾多少利息給我看,說她1個月投下的金額200%都 已經領過了,她現在又重新把錢再放進去,問我要不要像她這樣子(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52頁反面)。(問:妳加入後有無交付款項?)我分2次付給劉紀良,9月1日我給她 50萬元,9月5日給她250萬元,都是當面交付現金給她,她 還跟我一起去銀行領錢(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52頁反面)。我總共被他們的下線劉紀良詐騙300萬,他是我們樓下 的鄰居,我因為被詐騙300萬導致我婚姻破裂,我等下還得 去上法院舉辦的親子課程要爭取小孩扶養權,為了補錢坑我還賣祖產,造成我精神上很大的傷害,希望法院給受害人一個公道,給被告應有的制裁,還我們被詐騙的錢財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8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8頁);復有證人蕭慧媛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0所示)。足認證人蕭慧媛係因被 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共計以3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8之蕭慧媛部分所示),且被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1、證人即告訴人李友賢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問:何時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4月底或5月初徐嘉甄介紹這個 投資方案,徐嘉甄是澳盛銀行行員,徐嘉甄鼓吹我向銀行借錢去投資必贏,他說必贏是高獲利,說銀行利息對獲利來講不算什麼,幾個月本金利息就都回來了,徐嘉甄帶我去農安街聽說明會,當時有介紹「臺灣一號」陳威廷講解,陳威廷說他目前投資500多萬都沒什麼問題,徐嘉甄就在一邊鼓吹 ,我就加入,我共投資200萬元,是4個50萬元的單位,後來在一次必贏的太魯閣旅遊活動中他們上台說要轉換成股票,我就知道不對勁了,後來我一直擔心會出問題,本來從每週返利,後來改成每月返利,但因為還是有出金,我有問上面為何改成這樣,上面的說法是說因為投資人越來越多,到103年9月就不出金了。(問:你的上線就是徐嘉甄?)是,徐嘉甄上面是陳冰瑩,陳冰瑩上去是威廉,威廉再上去我就不知道(見H49卷第110頁至第110頁反面)。(問:是否知道 你的上下線關係?)我知道,我的上線是徐嘉甄,徐嘉甄的上線是陳冰瑩,陳冰瑩的上線是陳玠滕,剛剛出去那位證人已經忘記我是誰,因為時間拖太久了,我們是同一線的。(問:匯款金額?)我總共有5個帳戶,我有介紹人,都是我 姐跟朋友,所以都是我自己在控管的,每個帳戶50萬元,總共投資250萬元。它這帳戶是匯一半,即100萬元就匯50萬元,另外就是用積分去當沖,但時間久了,我有點不太記得名稱是什麼,這是用分數,每個月領的錢但沒辦法匯,可以用分數去抵,就會付現給。(問:你總共投資金額?)我總共有5個帳戶,一個帳戶各50萬元,合計250萬元(見104金重 訴3本院卷六第77頁反面)。(問:你剛提到用5個帳號匯款共250萬元,是何人提供匯款帳號給你的?)我是說投資5個單位,1個單位是50萬元,我不是用五個帳戶匯過去。(問 :你投資5個單位總共匯出250萬元?)沒有,我剛有講過只有匯一半(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77頁至第78頁);復有證人李友賢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1所示)。足認證人李友賢係因被告王懷頡 、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至7月間共計以17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8之李友賢部分所示),且被告王懷頡、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2、證人即告訴人曾芳淇於偵查中證述:(問:犯罪事實?)被告陳威廷是我的上線,我投資內容是必贏專案,金額500萬 元。必贏專案是在圓夢贏家計畫之後提出的專案。後來專案倒閉,新聞都有報導。被告陳威廷是主要幹部,在我們旅遊時說他會照顧我。而實際上向我遊說投資方案為黃鈴玉。(問:遊說的時間地點?)於103年6、7月間,在竹北高鐵站 ,他們說此專案投資很好,要我投資。(問:你如何評估後要投資?)我錢不知道要放哪裡投資好,聽起來利潤很好,所以我就投資。後來必贏專案結束,說要換成亞洲旅遊網股票,結果股票也沒有拿到。(問:有無證據?)匯款單、新聞簡報及我在必贏的帳號表各1份(見H11第3頁至第3頁反面)。(問:是否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黃鈴玉、林彥斌於103年6月中旬到竹北的高鐵站一起遊說我加入,當時黃鈴玉、林彥斌說有必贏博彩投資方案,利率很高,每天0.83%利潤,當時黃鈴玉、林彥斌有參與說明,另外還有一 位詹甯惠也有參與說明,他是黃鈴玉的上線,我當天就同意加入,投資金額有匯款也有現金交付,有次是拿現金150萬 元在臺北市的一家渣打銀行給林彥斌,匯款的帳戶是林彥斌提供給我的,我自行匯入。我的投資分別排在黃鈴玉、林彥斌的下線,我買兩個150萬的單位,及4個50萬的單位,另外還有一個15萬的單位,總金額應該是515萬元(見H11卷第53頁反面);復有證人曾芳淇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2所示)。足認證人曾芳淇 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9月間共計以5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7之曾芳淇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3、證人即告訴人吳乾正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透過朋友何明瑜介紹而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成為會員(會員號碼:TW7209789),並分別於103年8月9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何育達,再由何育達轉交被告陳威廷,於103年8月25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於同年8月29日交 付現金1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 計共2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 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2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4頁至第5頁)。(問:款項如何交付?)我交給何先生。(問:你總共交幾筆?)1筆50萬元、1筆50萬元,還有1筆150萬元。(問:第1筆50萬元如何交付?)第1筆50萬元是何育達先幫我代墊,我後來有給他錢。(問:你錢交付給他,是否知道他有轉交給誰?)因為我很相信他,所以我想他會幫我處理,我不知道他有交給誰。(問:第2筆50萬元如何 交付?)一樣是現金,交給何育達的太太楊榮升。(問:你是否是當面交付?)對。(問:你是否知道交付款項後,她有無再轉交給誰?)不知道,這些都是何先生跟何太太他們在處理的。(問:第3筆150萬元如何交付?)一樣也是交給楊榮升,也不知道她轉交給誰,因為這個都是他們在處理的,我不瞭解。(問:你於何地交付款項給楊榮升?)就在楊榮升他們旅行社的辦公室。(問:旅行社位於何處?)應該是在永和中正路。(問:旅行社名稱為何?)不記得,要回去查才知道。(問:有無聽過貝拉旅行社?)對,是貝拉旅行社,位於2樓,是在一個仲介公司的樓上(見104金重訴3 本院卷五第319頁反面至第320頁反面);復有證人吳乾正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3所示 )。足認證人吳乾正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2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吳乾正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4、證人即告訴人徐佩莉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透過朋友吳乾正介紹而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成為會員(會員號碼:TW6136365),並於103年8月29日交付現金1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1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 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1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5頁)。(問:有無交付款項? )我交150萬元給楊董,楊董是一位女生。(問:妳有無聽 過楊榮升這個名字?)對,楊董就是她。(問:妳是當面交錢給楊榮升的嗎?)對,我是交給她的(問:他們說是如何交付款項的?)等於是公司的人來跟他們收錢,他們錢是交給陳威廷,我瞭解的是這樣(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21 頁反面);復有證人徐佩莉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4所示)。足認證人徐佩莉係因被告 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 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徐佩莉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5、證人即告訴人蔡瓊櫻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朋友鄭碧嬌介紹而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成為會員,並於103年9月9日交付現 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5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有,103年9月間鄭碧嬌介紹我加入,也是到楊榮升位於永和的公司以現金50萬元交付給楊榮升,是楊榮升幫我KEY單,我的上線是鄭碧嬌(見H35卷第86頁反面);復有證人蔡瓊櫻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5所示)。足認證人蔡瓊櫻係因 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蔡瓊櫻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76、證人即告訴人鄭碧嬌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朋友吳乾正介紹而加入成為會員,並分別於103年8月25日交付現金150萬元 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於同年8月27日交 付現金10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於 103年9月5日交付現金1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於103年9月9日交付現金15萬元給楊榮升,再由 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415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 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415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5頁至第6頁);復有證人鄭碧嬌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6所 示)。足認證人鄭碧嬌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4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鄭碧嬌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7、證人即告訴人邱雲霞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透過朋友吳乾正介紹於103年8月29日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6620877),並於103年8月29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 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6頁)。(問:如何知道此投資方案?)朋友吳乾正介紹。(問:妳後來有無加入?)有。(問:何時加入?)我只記得應該是8月底的時候吧。(問:妳的 投資金額?)50萬元。(問:如何交付?)到一個旅行社交付現金給楊榮升。(問:妳的告訴狀中寫到「我交付現金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給被告陳威廷」,為何會這樣寫?)當時是聽楊榮升這樣跟我們講,她跟我們說她也是轉交上去,出事前我們是在她那邊交錢的,等於第一線也是去找她,我們交錢後第二或第三天就出事,我們算是最低階層,出事後我們當然第一個就是去找楊榮升,她說她交付出去了,我們當時是想說可能現金還在她那邊沒有那麼快交出去吧。(問:楊榮升有無說她把錢轉交給誰?)說她也是交付出去給陳威廷(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反面)。;復有證人邱雲霞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7所示)。足認證人邱雲霞係因被告陳 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 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 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邱雲霞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8、證人即告訴人汪明珠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朋友吳乾正、何育達介紹於103年8月21日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7658413),並於103年8月21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6頁至第7頁);復有證人汪明珠上 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8所示 )。足認證人汪明珠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汪明珠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79、證人即告訴人鐘寶和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朋友鄭碧嬌介紹於103年9月初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 於103年9月9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 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7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有,103年9月加入,是鄭碧嬌找我加入,我共投資50萬元,是以現金50萬元交給楊榮升小姐,地點在楊榮升位於永和的公司。(問:你的上線?)鄭碧嬌,鄭碧嬌的上線是誰我不清楚。(問:KEY單的部分是楊榮升幫你KEY單?)是(見H35卷 第86頁反面);復有證人鐘寶和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19所示)。足認證人鐘寶和係因 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鐘寶和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80、證人即告訴人吳珮瑜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朋友徐珮莉介紹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8月29 日交付現金1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 ,合計共1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 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1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7頁)。又證人徐珮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妳有 無介紹其他人加入必贏集團?)有,我只有介紹一位吳珮瑜加入而已。(問:吳珮瑜加入的款項如何交付?)她也是拿到旅行社交給楊榮升(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14頁反面 );復有證人吳珮瑜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0所示)。足認證人吳珮瑜係因被告陳威廷 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七各序號15之吳珮瑜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1、證人即告訴人吳珮甄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妹妹吳珮瑜介紹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9月上 旬(約9月8日左右)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7頁至第8頁);復有證人吳珮甄上開 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1所示) 。足認證人吳珮甄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吳珮甄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2、證人即告訴人黃一健於偵查中證述:我因朋友吳乾正介紹加入成為會員,並於103年8月25日交付現金500萬元給吳昭毅 ,再由吳昭毅轉交被告陳威廷,於同年9月9日交付現金100 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600萬 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60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8頁)。( 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8月25日吳乾正介紹我加入,制度是吳昭毅跟楊榮升跟我解說的,我是排在吳乾正的下線,我前後共在永和的貝拉旅行社交付現金共600萬元 ,我是分2次交付,1次500萬元由吳昭毅點收轉交給楊榮升 ,第2次是100萬直接給楊榮升(見H35卷第95頁至第96頁) ;復有證人黃一健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2所示)。足認證人黃一健係因被告陳威廷等 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 月間共計以6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黃一健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83、證人即告訴人黃一江於偵查中證述:我因弟弟黃一健介紹,於103年9月2日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9月2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 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9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有,103年9月2日我投資50萬元,以現金交付給黃一健,是黃一 健介紹我加入,也是他跟我說明相關制度,我的上線是簡語柔,再上線才是黃一健。(問:為何狀紙你寫說錢是交給楊榮升?)我不認識楊榮升,是透過黃一健將錢轉交給楊榮升(見H35卷第95頁);復有證人黃一江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 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3所示)。足認證人黃一 江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黃一江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4、證人即告訴人趙廖秋香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朋友黃一健介紹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9月10日於基隆郵局提領50萬元現金交給黃一健,再由黃一 健轉交楊榮升,最後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8頁)。(問:有無聽過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以前沒聽過,是我朋友黃一健跟我介紹才知道,後來我有加入。(問:加入必贏集團時間?)好像是前年(即103年)9月份,出事前幾天才加入。(問:投資金額?)50萬元。(問:如何交付投資款項?)黃一健介紹後,我當日去郵局領現金,黃一健幫我匯款。(問:是否知道匯款帳戶?)匯到楊榮升的帳戶,我不知道她還有沒有再轉出去(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70頁) ;復有證人趙廖秋香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4所示)。足認證人趙廖秋香係因被告陳威 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趙廖秋香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5、證人即告訴人簡語柔於偵查中證述:我因朋友黃一健介紹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9月3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8頁至第9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9月3日黃一健介紹我加入,我投資50萬元,以現金在永和貝拉旅行社交給黃一健,當時楊榮升也在場,我的上線是黃一健(見H35卷第96頁);復有證人簡語柔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 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5所示)。足認證人簡語柔係因 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簡語柔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86、證人即告訴人黃秀惠於偵查中證述:我因朋友吳昭毅介紹,於103年8月21日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 並於103年8月21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9頁至第10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8月21日吳昭毅介紹我加入,我是以現金50萬元在永和貝拉旅行社交給楊榮升,我的上線是楊榮升(見H35 卷第96頁);復有證人黃秀惠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6所示)。足認證人黃秀惠係因被 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 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黃秀惠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7、證人即告訴人劉政杰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朋友何育達介紹,於103年8月25日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5887227),並於103年8月25日交付現金15萬元給何育達,再由何 育達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15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15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10頁)。(問:款項如何交付?)交 給「達哥」。(問:交付地點?)永和中正路他的辦公室,那是公司,名稱我不知道。(問:交付金額?)15萬元。(問:你有無聽過何育達?)「達哥」好像就是何育達。(問:你剛說轉交款項給陳威廷,請說明他是如何轉交的?)應該是我把錢給「達哥」,給他1、2個月後吧,好像就見新聞了,其實後來我也沒有再問他,是他自己告訴我後續是這樣子,我也是聽他講(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27頁至第327頁反面);復有證人劉政杰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7所示)。足認證人劉政杰係因被告 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劉政杰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8、證人即告訴人江明書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朋友何育達介紹,於103年8月7日加入成為會員,並分別於103年8月7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何育達,再由何育達轉交被告陳威廷;103年8月18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何育達,再由何育達轉交被告陳威廷;103年9月3日交付現金50萬元給何育達,再由何育 達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150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 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150 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10頁至第11頁)。(問:有無加入 必贏投資方案?)何育達103年8月7日介紹我加入,我前後 投資150萬元,都是現金投資,我將現金在永和一家旅行社 內交給何育達,他再轉交給楊榮升,我沒有參加過大型說明會也沒見過陳威廷,我是單純朋友介紹加入,投資制度是楊榮升跟吳朝義(音譯)跟我解說的,我的上線是楊榮升(見H35卷第95頁)。因為我跟幾個被告不熟,我的錢全部交給 楊榮升,現在是楊榮升在處理,她的老公拍胸脯保證絕對沒問題,所以導致我被騙150萬,請法官把這些被告從重量刑 ,可以幫助到楊榮升,也幫助到我們(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8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8頁);復有證人江明書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 8所示)足認證人江明書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江明書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89、證人即告訴人蕭秀如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朋友吳乾正、廖佳舟介紹,於103年9月上旬加入成為會員(會員編號:TW0000000),並於103年9月上旬交付現金15萬元(交給楊 榮升,再由楊榮升轉交被告陳威廷)合計共15萬元,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15萬元之損害(見H35卷第9頁)。(問:有無加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8月底、9月初朋友廖佳卉介紹加入 ,廖佳卉跟我介紹制度,我拿15萬現金到貝拉旅行社交給楊榮升,我的上線是鄭碧嬌,但我不是很確定,因為廖佳卉是鄭碧嬌的女兒(見H35卷第96頁);復有證人蕭秀如上開投 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29所示)。 足認證人蕭秀如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蕭秀如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0、證人即告訴人楊榮升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因參加陳威廷於兄弟飯店所舉辦之說明會,宣稱可快速回本,且有高回報率,認該投資案有利可圖,遂分別於103年7月15日交付現金150萬元、103年8月17日交付現金500萬元,合計共650萬元 ,交付予被告陳威廷所指定之綽號「小蔡」之人並入會成為會員,嗣後不僅未分得任何投資獲利,投資款項亦遭被告陳威廷侵吞入己,而受有650萬元之損害(見H75卷第99頁至第100頁)。(問:有無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吳昭 毅103年6月底、7月初左右介紹我這個投資項目,介紹我去 兄弟飯店聽說明會,當時必贏公司派了2、3位講師,有香港來的也有臺灣人,我聽完後就決定投資,我第1次投資150萬,第2次500萬,都是吳昭毅帶必贏公司專門收錢的兩個人來收錢,一個是小蔡,另外一個我忘記叫什麼。吳昭毅說他是直接對公司,不像其他人要透過上線,所以這是很安全的。我都是以現金交付投資款(見H35卷第114頁)。我是掛在吳昭毅的下線,但我加入必贏後連一個人都沒有招過(見H35 卷第114頁)。(問:投資款項?)第1次150萬、第2次500 萬元。(問:如何交付?)拿現金交給吳昭毅,吳昭毅再交給「小蔡」。(問:吳昭毅何時介紹?)忘了,大概是6、7月吧。(問:隔多久交付款項?)隔半個多月吧,我兩次投資的錢都相隔半個月左右(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71頁 反面)。(問:對於本案有何意見?)我覺得當然很無辜,投資這麼多錢,第一血本無歸,第二還被人家懷疑,當然很不舒服,然後還一直來開庭更不舒服;希望可以趕快真相大白,多少可以彌補我的損失,因為我投資了650萬元沒拿回 來,然後又被吳乾正下面的人這樣子,錢不是我拿走的,我又沒有拿他們的錢,好像變成我是壞人一樣就很不舒服,然後三不五時又收到通知要來開庭,誰莫名其妙又要告我,根本沒有收到錢,錢是他們拿走去花掉的,所以希望可能趕快把這個案子結束掉(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175頁至第175頁反面)。我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我本身投資純粹是靜態,並沒有遊說何人當我下線,我自己本身投資650萬,這筆 錢也是借來的至今還在還債,經過這麼久,我也請了律師,又在勞民傷財一直在打官司不停的開庭,我唯一希望本案可以趕快塵埃落定,我可以拿到局部賠償金減輕我的經濟壓力(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76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196頁);復有證人楊榮升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0所示)。足認證人楊榮升係因被告陳 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 年7至8月間共計以6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 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5之楊榮升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1、證人即告訴人張曾玉舜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陳富榮跟其妻劉欣燕於103年7月25日在他們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家中,向我宣稱Bwin公司是英國上市博奕 娛樂公司,是從事體育運彩套利投資,陳富榮並以電腦展示如何下單投資,稱每月可在電腦提款分紅3次,投資獲利情 形詳如附件表格,例如投資1萬英鎊(約新臺幣50萬元)每 天可返利83.3英鎊(約4165元新臺幣),月返利12萬4950元,月報酬率約25%,240天可拿回200%;後來陳富榮、劉欣燕再與陳威廷、陳泰銘、林玉華、邱樂士向我跟邱素蘭、黃春英、侯美蓮詳細說明該公司運作方式,宣稱該公司之規模及可信度,由陳志遇安排全省說明會,我便陸續投資多達500 多萬,我在103年7年26日拿150萬元給陳富榮、在103年8月1日我拿50萬元給陳富榮、在103年8月12日拿25萬元給陳富榮、在103年8月4日匯款25萬元到鄭永瑞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 行000000000000帳戶內、在103年8月28日林玉華叫我匯款到她姐妹林玉如的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我在當 日就去合作金庫臨櫃將100萬元存入上述林玉如的帳戶內, 在103年8月10日拿75萬元給陳富榮、103年8月15日拿100萬 元給林玉華,之後我們在東森新聞跟壹週刊看到新聞才知道該公司是詐騙吸金集團,我們馬上找陳富榮詢問,他還說新聞所說的跟他所介紹這間必贏公司沒關係,但是等到我們要領套利卻領不到錢,本錢要拿他們也不給我們,才發現被騙,我總共被他們詐騙525萬元(見H75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問:你們以現金交付投資款時,有無簽立收據或交付相關證明?)陳富榮都是以報告球號的方式給我們,如果我們的投資款有入帳的話,就會產生1個球號,1個球號的投資款就是50萬元。(問:你主張你於103年8月10日交付75萬元現金予陳富榮、劉欣燕,但是被告2人辯稱只收到48萬5000 元,你有無證據提出?)我回去再具狀。(問:你稱你於103年8月12日交付25萬元予陳富榮、劉欣燕,但是被告2人辯 稱未收受該25萬元,你有無證據提出?)我回去再具狀(見H76卷第70頁至第70頁反面、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問: 當天投資多少?)150萬,1球50萬,3球就是150萬。(問:妳當天是用何方式付款?)不是現金就是匯款,現金我都交給陳富榮。我除了請陳富榮匯款有收據以外,其餘都是用現金,我到台北林玉華收我150萬的現金,邱素蘭在機車上可 以證明。因為要投進去才有1個球50萬的編號出來。(問: 【請求提示103他字4986號卷第143頁103年11月24日證人張 曾玉舜調查筆錄第2頁第3行以下】,你稱總共投資必贏的金額是否是你在筆錄上所說?)是,過程、金額、匯款方式及對象都實在。必贏公司很奇怪,1顆球50萬的時候有分25萬 跟25萬EP、25萬PT,我們第1次砸3顆進去時是拿150萬,但 是到後來投進去變成1顆50萬,有時候必贏電腦的操作1天可以生83元的紅利,紅利集結在一起可以當為EP或SP,SP是現金,EP就是要有這些才可以湊成25萬、25萬,才可以結為1 個編號就是50萬1顆球。(問:你為何有時給現金,有時自 行匯款到必贏公司帳戶?)因為有時陳富榮會說現在跟台北拿編號,錢就要匯給公司,當初陳富榮說有的這筆你要用匯款的,因為他沒有空,我自己去匯,有時我是請陳富榮幫我匯款,要下單有編號之前我們的錢就是要先交給陳富榮。(問:上面記載你自己匯款的部份,是陳富榮叫你去匯的?)是。(問:妳方稱是7月25日就有拿錢給陳富榮,但調查筆 錄是稱26號,到底是幾號?)太久了忘記了。(被告陳富榮問:當天你入150萬你不是交給我,你是交給她們直接帶去 高雄的?)不是,我給你,你給他們帶走的,我看到很清楚等語。證人邱素蘭於審理中證述:(問:妳在103年8月15日有無跟張曾玉舜上台北找林玉華,付了100萬?)有,當場 張曾玉舜付100萬給林玉華,日期我忘記了,100萬同樣是投資款(見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187頁至第189頁、第194頁、第197頁、第315頁);復有證人張曾玉舜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1所示)。足 認證人張曾玉舜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9月間共計以666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4之張曾玉舜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2、證人即告訴人邱素蘭於警詢、審判中證述:我跟張曾玉舜的過程一樣,因為我是跟著她一起投資被騙,我在103年8月14日匯款75萬元給蕭全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000000000000)、另再拿55萬元給陳富榮、於103年08月19日匯 款25萬元林玉華(板信銀行艋舺分行00000000000000)、另外我在103年7月25日有開支票面額150萬元給陳志遇,陳志 遇再轉交給林玉華去領出,我總共被他們詐騙305萬元(見H75卷第75頁至第75頁反面)。又證人張曾玉舜於審理時證述:(問:邱素蘭投資的金額是多少?)7月25日當天投150萬,3顆。(問:妳在現場有無看到邱素蘭如何付款?)她好 像是開票,有時她會請她姪子領現金給陳富榮,我們投進全部的窗口都是對陳富榮,我也不會那一套必贏電腦操作方法。(問:妳是於何時參加?)103年7月25日。(問:妳是如何參加該投資案?)陳威廷、張曾玉舜、林玉華到我們到辦公室,第一趟張曾玉舜帶人我們到事務所,後來再帶到陳富榮那裡,當時是一群人到我們辦公室,後來又到我們家我開票給他。(問:7月25日當天決定投資150萬,妳有無跟張曾玉舜說「我沒有那麼多現金,要回家開票」,是否如此?)是,我很少在放現金,所以他們一票人要到我們家開票,150萬的票是交給林玉華帶回台北兌現,後段現金是拿到陳富 榮家中交給他。因為我要交給陳志遇,陳志遇說急著要到香港,他指定要交給林玉華。(問:妳在7月25日投資150萬之後,第2次投資是在何時?)103年8月14日,我於3時29分領現金130萬請我的外務送到陳富榮家中,陳富榮請我的外務 匯75萬到蕭全恩的戶頭,我不知道為何要如此。(問:意思是75萬並非是妳自己的匯的?)是,是我的外務幫我去銀行領130萬現金拿去陳富榮家,陳富榮說沒有空去匯,請外務 去幫忙匯進陳富榮給的戶頭,其他現金是陳富榮拿走。(問:剩下55萬是陳富榮拿走?)是,130萬是全部交給陳富榮 。(問:後來這55萬有無匯到必贏公司?)我不知道,我交給陳富榮想說他會處理。(問:妳究竟投資130萬是買幾球 ?)因為是張曾玉舜在處理,她說有人會先用我進來的紅利去抵,我總共是買7球,但我不清楚是怎麼算,我還有匯25 萬給林玉華,我實際付出是305萬,7球是350萬,中間會扣 一些,這部份張曾玉舜比較清楚。(問:130萬內除了75萬 是直接匯給蕭全恩的帳戶之外,55萬是交給張曾玉舜還是其他人?)我是給陳富榮,我拿130萬給陳富榮,陳富榮算一 算拿75萬叫我的外務幫他匯,張曾玉舜沒有經手。(問:妳有無交提款、付款等相關證據?)我今天有帶來提款證據。(問:資料上有無註記提款目的是拿來做投資款?)沒有註記,這是領現金。(問:妳交付投資款第1筆的時間是在何 時?)7月25日,是開150萬支票,我把支票遞給陳志遇,陳志遇叫我拿給林玉華說他急著到香港去。(問:第2次交付 是8月14日領130萬現金,75萬是匯款到陳富榮所指定的帳戶,剩下的現金是交給陳富榮?)是,我全部130萬拿給陳富 榮,他拿75萬請我的外務幫他匯到蕭全恩的戶頭,即匯款單上所記載的帳戶。(問:第3次交付8月19日匯25萬給林玉華?)是。(問:為何要這樣子付款?)陳富榮要求的。(問:妳總共支付305萬,有無得到任何憑證、收據?)沒有( 見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188頁、第311頁至第315頁、第318 頁至第319頁、第323頁);復有證人邱素蘭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2所示)。 足認證人邱素蘭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30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4之邱素蘭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3、證人即告訴人黃春英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都是跟張曾玉舜的過程一樣,因為我是跟著她一起投資被騙,我在103年08月01日拿150萬元給陳富榮、於103年08月11日匯款50萬元至鄭永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內、103年08月13日匯款21萬元2500元至林玉華(郵 局台北龍山分局00000000000000)帳戶內、在103年08月18 日分別匯款50萬元至林玉華(板信銀行艋舺分行00000000000000)及匯款新臺幣50萬元至黃琪穎(永豐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於103年08月20日還有拿50萬元給 陳富榮、這段期間內我除了匯款外,陸陸續續拿現金給陳富榮,前後加起來我總共被他們詐騙440萬元。(問:你們以 現金交付投資款時,有無簽立收據或交付相關證明?)陳富榮都是以報告球號的方式給我們,如果我們的投資款有入帳的話,就會產生1個球號,1個球號的投資款就是50萬元,我回去再作整理。(問:你於告訴狀、警詢筆錄中稱你於103 年8月1日交付150萬元予陳富榮、劉欣燕,但是陳富榮、劉 欣燕稱只收到135萬元,為何有落差?)我把我從銀行領出 的150萬元全部都交給陳富榮他們了,至於從哪間銀行領出 的,我還要確認。(問:你於告訴狀、警詢筆錄中稱103年8月20日你交付50萬元現金予陳富榮、劉欣燕,但被告2人否 認收受上開50萬元,你有無證據提出?)我回去查證是從哪一間銀行領出,而且我交付時,張曾玉舜及其先生張福得都有在場(見H75卷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H76卷第70頁至第70頁反面)。證人張曾玉舜於審理中證述:(問:當時拿150 萬時你有無在場?)有。我知道她有拿150萬給陳富榮,那 是黃春英第1筆投資,都是3顆球150萬。(問:妳究竟是何 時帶黃春英跟陳富榮講解?)我說過是8月初,但日期不清 楚。(問:在陳富榮解講後,黃春英是否當天就同意150萬 投資?)是。(問:你何時去陳富榮住處看影片?)第1次 加入時去的,那時下午2時許,我先生就去銀行領錢,把全 部的錢交給陳富榮,看完影片就加入了,因為之前張曾玉舜就在說了,但是我沒空去陳富榮家,我是第3次才去。(問 :你在必贏投資案內妳的直接上線為何?)張曾玉舜,在來就是陳富榮。張曾玉舜是我的介紹人。(問:【請求提示103偵卷4986號卷103年11月24日證人黃春英調查筆錄第2頁第3行以下】妳稱投資必贏總共的款項是否是如同筆錄上記載?總共440萬?)對。應該是150萬、50萬、21萬2500、50萬、50萬。(問:妳稱第1筆在8月1日拿150萬給陳富榮,當天究竟是拿150萬給張曾玉舜請她幫妳匯款,還是給陳富榮?) 錢都是給陳富榮。(問:妳於8月1日當天,是否就是妳方稱去陳富榮家看影片當天?)對,聽完後就直接去銀行領150 萬,交給陳富榮。(問:103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妳稱在 103年8月20日有拿1筆50萬給陳富榮,但此部份陳富榮否認 ,有何意見?或有何證據?)我的錢都幾乎拿到陳富榮家,最後這一筆50萬應該是沒有拿去,這筆是我的點數扣下來,這筆應該有拿錢給陳富榮只是不到50萬,好像是再拿25萬去陳富榮家,不到50萬,是我自己去。(問:有無收據等?)沒有,都直接交給陳富榮,以我的點數扣下來,金額應該是25萬。(問:妳如何確認把錢交給陳富榮後,他確實會匯到必贏公司?)不知道。就是全部給他。(問:陳富榮受你委託匯款之後,是否會把匯款單給妳看?)他們當初就說如果是一半的話就是匯到公司,一半就是由陳富榮幫我們分配幾點幾球。好像沒有匯款單。(問:妳投資必贏實際上是拿出多少錢?)最後一筆有扣我的點數,我要回去看資料,總共的球是500萬,440萬是扣球之後的點數,我扣了60萬點數。(問:是什麼動機讓妳在8月1日第1次就投資150萬?)陳富榮及他太太放影片給我們看,告訴我們獲利,有15萬、50萬、150萬。(問:所以第1次就投資150萬?)他們說3個球獲利會比較快(見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00頁至201頁、第205頁);復有證人黃春英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3所示)。 足認證人黃春英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346萬2500元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4之黃春英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4、證人即告訴人侯美蓮於警詢、偵查、審判中證述:我都是跟張曾玉舜的過程一樣,因為我是跟著她一起投資被騙,我在103年08月09日匯款新臺幣150萬元至林玉華(郵局台北龍山分局00000000000000)帳戶內,當日新臺幣150萬元分4次匯入林玉華帳戶內,我總共被他們新臺幣150萬元。(問:你 們以現金交付投資款時,有無簽立收據或交付相關證明?)陳富榮都是以報告球號的方式給我們,如果我們的投資款有入帳的話,就會產生1個球號,1個球號的投資款就是50萬元,我回去再作整理(見H76卷第70頁、H75卷第77頁至第77頁反面)。(問:【請求提示103年他字4986號卷二第64頁匯 款資料】是否於103年8月9日提出150萬於必贏投資?是一筆匯出還是分4筆?)是,好像分2、3次,我有附上證明。( 問:40萬是否是妳委託別人匯款到林玉華?)我只記得我拿錢到陳富榮家,陳富榮叫誰去匯的我忘記了)。(問:是否是103年他字4986號卷二第64頁之匯款單?日期是8月9日, 台南成功郵局?)我記得是郵局,因為當天是星期天銀行都關門,我先生就跟林玉華說叫他匯到郵局,我只記得這樣。(問:該張匯款申請書是否是妳提出?)應該是。(問:你只有投資1筆150萬元?)是,實際是拿出150萬,是當天1次匯,但是分2、3張匯款單。(問:是否知道當天為何要分2 、3張匯款單?)不知道都是陳富榮講的。(問:是否都是 用陳富榮的名義匯款?)就是他叫他們去匯的,我不確定用誰的名義匯款。(問:你領150萬當天是何時?)我只記得 是星期天,但不記得幾號。是去陳富榮家聽解說當天,因為我聽朋友說這個套利很好,我從來沒有見過陳富榮,就是直接要拿這些錢去他家投資,他當時就有播放影片給我看(問:妳的錢是交給何人?)陳富榮。(問:錢交給他之後,要匯給誰匯到那個帳戶是何人決定?)陳富榮。(問:後還有匯到何人的帳戶妳是否知道?)知道,就是他,因為有看到收據,當時有匯我就有看到,我有檢附合起來150萬的匯款 單(見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208頁至第209、第211頁);復有證人侯美蓮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4所示)。足認證人侯美蓮係因被告陳威 廷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24之侯美蓮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5、證人即告訴人陳玠滕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約於103年3、4月間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是被告陳威廷找我加入。 我在W飯店聽陳威廷說明,是陳威廷介紹我加入,我就跟我 太太合資,約投資80萬元左右。我介紹郭鳳鳴跟陳威廷認識,後來我也就沒有再分享這個案子,讓他自己跟陳威廷接觸,陳威廷那邊很多顧問,也有開說明會(見H49卷第133頁至第133頁反面)。陳威廷於103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於臺北市向本人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案,保證給付本人每月25%獲利,4個月還本)。後來陳威廷完全未按約定給付本人每月25%獲 利及未償還金(見H98卷第1頁)。(問:陳威廷何時開始詐欺你參加「必贏運動博奕」吸金?你投資多少?方式為何?)1年半至2年前,103年4月至8月。他本人跟我介紹,我加 入他下線,我陸續投資7、80萬至100萬,最後1筆35至40萬 。陳威廷說投資「必贏博奕」可穩定獲利每月25%利息,包 含靜態和動態收入。(問:你有無相關投資單據為證?)沒有。都是現金投資,他們會給我點數。他們都直接線上投資,會給我帳號點數可提現。(問:有無匯款單據或存摺?)我是現金給一個陳威廷找來綽號「小吳」的年輕人,部分現金交給陳威廷。(問:你有投資單據嗎?)都是交付現金投資沒有單據(見H99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問:你有無 交付款項?)我陸續有投資,最後1次是80萬元。(問:你 如何交付款項?)我打電話問陳威廷,他說一定沒問題,最後我是拿錢給一個年輕人,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好像叫「小蔡」吧,應該是這個人。(問:能否描述你的上下線關係?)陳威廷介紹我,我有介紹幾個比較好的朋友,像一位郭小姐,我忘記她的名字,還有我太太和幾個好朋友。(問:你有無綽號或外號?)沒有,是有人叫我JAMES或威廉。( 問:是否記得你第1次加入必贏集團時投入金額?)我不記 得。(問:投入第1次或總共投入幾筆你都忘記了?)沒錯 ,因為我是陸續返投投資的。(問:能否告知你第1筆是在 何時投入的?)我不記得了,只記得我陸續有返投。(問:你方才提到如交付款項是交給「小蔡」,印象中你交付的金額約是多少?)我真的不記得,但陸續都有。(問:你1次 交付多少?)有1次最多就30、40萬元都有。(問:總共幾 次?有無多於20次?)沒有到20次。(問:所以你每1次加 入的金額都是拿給「小蔡」,你有無匯款過?)沒有,我都拿給「小蔡」。(問:你有無依稀印象有誰提供過匯款帳號?)陳威廷提供給我,但是我從來不去匯款,我都是給一個叫「小蔡」的現金。(問:你拿現金給「小蔡」,他是否會給你什麼簽收的憑證?)不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3頁)。足認證人陳玠滕係因被告陳威廷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3至9月間共 計以95萬元(即15萬元+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1、29之陳玠滕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6、證人即告訴人許順峰於偵查、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9 日經被告劉鎮宇介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黃飛鴻是我之前認識的,黃飛鴻說必贏集團的博奕條款是在外國投資運動博奕,不管是那個球隊贏,都可以套利,我想既然不管怎樣都是賺錢,那我短期投資應可獲利,他說利息每日百分之0.83,我於103年7月9日當天提領現金50萬元交付給黃飛鴻,之 後還有陸續匯款到黃飛鴻指定之帳號,我前後共投資400萬 元,也就是8個50萬元的球(庭呈匯款單正本)(見H102卷 第20頁)。(問:你對何人提起告訴?)主要對必贏集團在臺灣收到最後款項的上線提告,就是劉鎮宇、陳威廷,後來有人告訴我因為你們匯款大部份都是給黃飛鴻,一次是現金給他,2、3次是匯到他的帳戶,其他就是黃飛鴻指定的帳戶匯給他,此部份應該都有匯款單影本。第1個球是現金給黃 飛鴻,以後2、3次是用匯款單匯給黃飛鴻帳戶,我總共有8 個球,其他是匯入黃飛鴻指定的帳戶,有2次是匯到柯沛湘 的帳戶,另外1個帳戶名字我忘記了。(問:【請求提示105他字4082號卷證人偵查筆錄】為何在偵查中你會想對黃飛鴻提告?)因為我將我的退休金跟平常積蓄投資了400萬,我 有點捨不得,其實我是要告必贏集團拿到錢的上線。主要是因為我的錢都是給他跟他指定的帳戶。(問:你投資必贏集團總金額為多少?)400萬,1球50萬,1次50萬,總共有8次。(問:有幾次是匯到黃飛鴻帳戶?或是他指定帳戶?)我現在不太記得,有2、3次是匯給他,其他是他指定的帳戶,第1次是現金給黃飛鴻。(問:你一開始是只有投1球50萬?)對。(問:是否是因為我方稱的這些收入才會衍伸到8球 ?)是我自己用積蓄或退休金加碼進去。(問:你全部拿出的金額是400萬還是中間有包含必贏給你的收入?)也有一 些必贏給的收入。(問:你真正的本金是多少?)真正本金是400萬,必贏有回饋100萬給我,我虧300萬。(問:該表 是否可以看出陳璿依是你的上線?可以。(問:陳璿依代表是哪一個?)我不記得,表格可以給法院。(問:你拿到獎金以後是否有詢問過黃飛鴻?)有,那個是開始50萬,譬如說我有多少點數,我再補多少錢就變成另外1個50萬,再多 少點數再補現金,就這樣大概補了300萬。(問:是何人告 訴你要這樣補的?)黃飛鴻,他規則比我更清楚(見104金 訴27本院卷二第87頁至第92頁);復有證人許順峰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5所 示)。足認證人許順峰係因被告陳威廷、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3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1之許順峰部分所示),且被告陳威廷、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7、證人即告訴人劉瑄於警詢、審判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30日在高雄市經朋友馮世弼(為被告劉鎮宇下線成員)引進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當時馮世弼邀我投資這家公司,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的公司,投資下去會賺錢,投資的金錢在4至5個月內就會回本,並說每個月1、11、21日等3天公司會發紅利下來等說詞,當時我相信馮世弼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馮世弼所說的投資公司,首先我就答應投資認購銀級1球(每球1萬英鎊,約新臺幣50萬元),並將錢現金於103年8月10日在我家樓下交誼廳交付給與馮世弼。後來我再跟馮世弼追加認購銀級1球、 金級1球(每球3萬英鎊,約新臺幣150萬元),2球加計起來為200萬元,50萬元於103年8月12日在我家樓下交誼廳交付 給與馮世弼,150萬元則是用匯款匯入「郭永渝」國泰世華 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後來馮世弼說這個投資要有對碰,才可以領取對碰的獎金,當時我因為身邊事情很多,沒有多去注意,於是馮世弼說甚麼我就說好,於是我再加碼認購銅級12球(每球3000英鎊,約臺幣15萬元),加計180萬元,12球的錢於103年8月底至9月6日都是我現金 陸陸續續在我家交誼廳交付給馮世弼的。事情緣於103年9月11日馮世弼跟我說公司會將投資金錢的紅利匯入指定銀行的帳戶,但是直到現在都沒有匯入任何紅利入我的帳戶,在103年9月19日上線在「寒軒國際大飯店」召開說明會,直接了當跟所有投資人說明,把投資人的本金及尚未領取的獲利,轉認購在美國OTC上櫃之「亞洲旅遊網」未上市的股票,故 意在拖延我們這些投資人,前幾天我一直在催促我的上線馮世弼,他也故意在拖延我(見H55卷第402頁至第403頁)。 (問:告訴人有何意見?)我告馮世弼與本案被告都沒有和解,馮世弼是我的上線,我個人投資50萬,同一天馮世弼到我住處的交誼廳來談,我是珠寶設計師,我真的覺得自己很冤枉,我還在投的時候就說我完全聽不懂,所以他們就請到臺北去講,她們就把錢交給馮世弼,我等於是第1個,因為 我有加入,她們就把錢拿給馮世弼,我拿400多萬賠給我的 姊妹淘,她們都不是我的下線,是同一時間拿給馮世弼,事後在來跟我說是因我而起,我真的不知道這個投資有紅利,一開始因為馮世弼是臍帶血的經理,我的媳婦要生了,她的臍帶血要買生寶的,所以我對馮世弼覺得不好意思,因為他來跟我講了2次等語(見104金訴27本院卷二第103頁)。足 認證人劉瑄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共計以4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劉瑄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8、證人即告訴人黃漢津於警詢中證述:我妹妹黃鳳蘭於103年9月1日經友人程阿珍介紹認識潘金英,由潘金英推薦我妹妹 引進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的公司,當天早上我妹妹打電話給我,說跟潘金英約在高雄市大順路的肯德基速食餐廳,當時潘金英和她的丈夫一起過來向我們說明「必贏投資公司」,我認為這個投資不錯,當天我就投資認購銀級1球(每球1萬英鎊,約新臺幣50萬元),匯款50萬元到潘金英的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第2天9月2日我再認購銀級1球,追加50萬元,也是當天直接匯款到潘金英的帳戶內,9月5日我再認購銀級1球, 追加50萬元,潘金英跟我說可以直接扣掉對碰獎金15萬,所以我第3次匯款35萬到潘金英的帳戶內,我總共分3次匯入新臺幣135萬到潘金英的帳戶內,我是以我妹妹的名義加入認 購銀級3個單位。潘金英跟我說,投資的金錢在4個月內就會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1倍,當時我相信潘金英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潘金英所說的投資公司,並於103年9月9日潘金英有拿2筆現金給我,分別是2萬2800元及1萬5660元,潘金英跟我說這是我的對碰獎金,在103年9月19日上線在「高雄商旅飯店」招開說明會,直接了當跟所有投資人說明,把投資人的本金及尚未領取的獲利,轉認購在美國OTC上櫃之「亞洲旅遊網」未上市的股票,故意 在拖延我們這些投資人,前幾天我一直在催促我的上線潘金英,他也故意在拖延我等語(見H55卷第495頁至第496頁) ;復有證人黃漢津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6所示)。足認證人黃漢津係因被告 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共計以13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黃漢津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99、證人即告訴人何佳玲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30日我的朋友簡以珍推薦我引進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的公司,當天晚上簡以珍就直接到我媽媽家(高雄市○○區○○路00號)來拿現金15萬,並以我的名義加入,之後簡以珍又於103年8月4日又推薦我加入1球(新臺幣15萬),並跟我約在高雄市○○區○○路00號將15萬交付給簡以珍,且催說這樣才能很快回本,可以領對碰獎金。之後於103年9月1日在高雄市大順路的星巴克經朋友李 美女、潘金英引進投資「必贏投資公司」,李美女及潘金英跟我說如果我加入會安排4個人作為我的下線,所以投資下 去會賺錢,投資的金錢在2至4個月內就會回本。當時李美女、潘金英邀我投資這家公司,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的公司,李美女及潘金英跟我說如果我加入會安排4個 人作為我的下線,所以投資下去會賺錢,投資的金錢在2至4個月內就會回本,並說我們這個團隊很會邀約新人加入,所以每2至3天就可以領錢或換錢,當時我相信李美女、潘金英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李美女及潘金英所說的投資公司,首先我就答應投資認購銀級1球 (每球10000英鎊,約新臺幣50萬元),並將15萬元現金於103年8月30日直接到中國信託銀行存入在潘金英中國信託高 雄分行的個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當天我又開了1張35萬的支票給潘金英。並約我們在至聖路及富民路口的 「咖咖加」咖啡店說要發部分的紅利給我們,當天我有領4 萬的現金紅利,並說於103年9月11日公司會將投資金錢的紅利匯入我的指定銀行的帳戶,但是直到現在都沒有匯入任何紅利入我的帳戶,在103年9月19日上線在「寒軒國際大飯店」召開說明會,直接了當跟所有投資人說明,把投資人的本金及尚未領取的獲利,轉認購在美國OTC上櫃之「亞洲旅遊 網」未上市的股票,故意在拖延我們這些投資人,前幾天我一直在催促我的上線潘金英、李美女,他也故意在拖延我等語(見H54卷第535頁至第536頁);復有證人何佳玲上開投 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7 示)。足認證人何佳玲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 以1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 七各序號19之何佳玲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0、證人即告訴人林宇展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初在屏 東縣內埔鄉經朋友「王百伶」女子邀約進入「必贏投資公 司」金錢投資,當時我會接受「王百伶」邀約投資這家「 必贏投資公司」,他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賽 事的公司,投資下去會賺錢,投資的金錢在會在幾個月內 就會回本,但對於真正投資細節我不是很瞭解,當時我就 是相信「王百伶」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 是決定投資「王百伶」所說的必贏投資公司,成為「王百 伶」的下線,答應投資認購銀級1球(每球50萬元),並將錢現金50萬元於103年9月9日從我屏東內埔郵局轉帳至王語彤合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內。「王百伶」跟我說所投資的金錢分紅,是每個月的11號會分配,但是 分紅時間已過,沒見到所得分紅之款項匯入我的帳戶,幾 經催促「王百伶」,「王百伶」一直再推拖,並說「必贏 投資公司」內部出現問題,到現在都還沒跟我解決問題, 並再跟我說要把我投資那些錢換股票回來等語(見H54卷第109頁反面);復有證人林宇展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8所示)。足認證人林宇展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林宇展部 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 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 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1、證人即告訴人黃玉足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中旬在 屏東縣屏東市朋友家中遇到「王百伶」,由王百伶之女子 邀約投資「必贏投資公司」,他說這家公司是乙家轉投資 的公司,經營性質我並不清楚,當時王百伶跟我說只要錢 投資下去就會賺錢,並說投資的金錢在會8個月內回本,以及每個月的1日及15日公司會分紅,其他真正投資細節我不是很瞭解,當時我就相信「王百伶」的說詞及認為她說的 這家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決定投資「王百伶」所說的這 家「必贏投資公司」,成為「王百伶」的下線,同意投資 認購銅級2球(每球15萬元),共計30萬元,將所投資的金錢,分2次親手將現金15萬元於103年8月21日在屏東市朋友家中親手交付給予王百伶,第2次103年8月22日在屏東市乙家國泰世華銀行前亦親手交付給予王百伶,合計2次共交付王百伶30萬元,用於投資「必贏投資公司」。在我投資「 必贏投資公司」後,於103年9月2日該公司總計有匯2筆紅 利各9113元進入我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之 後迄今,所認購份額的紅利就沒有再分紅過。我幾經催促 「王百伶」,「王百伶」一直再推拖,說103年10月19日返國之後再問那個人,至於那個人我不知道是誰,所以到現 在王百伶都還沒跟我解決等語(見H53卷第78頁反面)。足認證人黃玉足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 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30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 19之黃玉足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 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 ,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2、證人即告訴人王桂英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初我的 朋友王百伶介紹我進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 司是專門在經營網路的公司,約1週後王百伶到我從事的安養機構說明必贏投資公司所投資的內容,103年6月初我就 投資認購銅級1球(每球3000英鎊,約15萬元),我將15萬直接匯款到王語彤的合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第2次於6月某日我再在加購銅級3球(每球3000英鎊,約45萬元),我將45萬直接匯款到王語彤的合 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內,第3次7月14日,我又加購銀級1球(每球10000英鎊,約50萬元),匯款50萬元也是匯款到王語彤的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第4次於7月31日我再認購銀級1球,追加50萬元,也是當天直接匯款到王語彤的合作金庫 帳戶內,我總共分4次匯入160萬到王百伶提供給我的王語 彤的合作金庫帳戶內,我是以我的名義加入認購銅級4個單位、銀級2個單位。王百伶跟我說,投資的金錢在8個月後 錢贖回,當時我相信王百伶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 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王百伶所說的投資公司,並於103年8月15日就有1筆以BWIN的名義將8萬1000元匯到我朋友傅正昌的合作金庫帳戶給我,因為我沒有申請合作金庫的帳戶 ,我是向我的主任傅正昌借他的合作金庫戶頭匯款,第2次於8月1日一樣以BWIN的名義將13萬2750元匯到我朋友傅正 昌的合作金庫帳戶,第3次於8月15日一樣以BWIN的名義將 新臺幣17萬1750元匯到我朋友傅正昌的合作金庫帳戶,第4次於9月1日以胡睿杰的名義將新臺幣13萬2000元匯到我朋 友傅正昌的合作金庫帳戶給我,總共匯款4次紅利給我,共51萬7500元,之後就沒有再匯款給我等語(見H53卷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復有證人王桂英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 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39所示)。足認證人王桂英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 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至7月間共計以160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 19之王桂英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 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 ,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3、證人即告訴人陳麗華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中旬在 屏東縣內埔鄉經朋友「王百伶」女子邀約進入「必贏投資 公司」金錢投資,當時我會接受「王百伶」邀約投資這家 「必贏投資公司」,他說這家公司是專門在經營運動球隊 賽事的公司,投資下去會賺錢,投資的金錢在會在8個月內就會回本,但對於真正投資細節我不是很瞭解,當時我就 是相信「王百伶」的遊說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 是決定投資「王百伶」所說的必贏投資公司,成為「王百 伶」的下線,「王百伶」並說投資獲利分紅會每月1日及15日做成2次發放,首先答應投資認購銅級1球(每球15萬元 ),並將錢現金15萬元於103年7月24日從我屏東內埔郵局 轉帳至王語彤合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內,於103年8月4日公司有用無摺存款匯紅利10665元進入我所 提供之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於103年8月15日公司再用無摺存款匯紅利17730元進入我所提供之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當時我認為這個投資有錢可賺,再經過「王百伶」的遊說,我本身於103年8 月25日再認購銅級1球(15萬元),從我屏東內埔郵局轉帳至王語彤合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內。而「胡睿杰」於103年9月1日有匯款紅利1萬9215元進入我所提 供合作金庫帳內,這1筆是我第1次認購的分紅,第2次認購份額分紅從購買迄今都沒有分紅過,所投資的公司就有風 聲出事情了。我幾經催促「王百伶」,「王百伶」一直再 推拖,並說「必贏投資公司」內部出現問題,到現在都還 沒跟我解決,並再跟我說要把我投資那些錢換「海葳」股 票回來,但不知甚麼公司股票等語(見H53卷第116頁反面 至第117頁);復有證人陳麗華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0所示)。足認證人陳麗華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陳 麗華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 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 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4、證人即告訴人邱利芳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間由王 百伶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王百伶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王百伶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王百伶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 ,於103年5月間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5球,75萬元(5球 均不同時間購買)。1至3球我都是親自拿現金給王百伶,4至5球的錢,王百伶直接拿胡睿杰老婆王語彤的合作金庫的帳戶(0000000000000),叫我自己匯款,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最後我所購買的1球是以我丈夫湯盛和的名義購買。胡睿杰並說每月1、15日等2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 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5月投資下去迄今,胡睿杰有匯款3次大概約新臺幣9萬元進入我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後,9月初欲再兌換點數 ,就無法兌換現金,而損失7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699頁 至第700頁);復有證人邱利芳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1所示)。足認證人邱利芳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至8月間共計以7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邱 利芳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 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 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5、證人即告訴人陳彥羽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中旬由 胡睿杰招攬邀約我購買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1球50萬元,當時胡睿杰跟我說這是一個可賺錢的機會,要我投 資必贏公司套利,它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主要是以足球比賽運動賽,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手 等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 每天都會有0.83%的獲利,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倍數的獲利,所以我當時聽到胡睿杰的說法後,就 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8月中旬同意購買必贏公 司銀級球數1球,50萬元,成為胡睿杰的下線。並於103年8月中旬將所投資金額50萬元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路乙家咖 啡店親手將現金交付給予胡睿杰,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 。但於103年9月10日左右必贏網站僅能進入首頁,我的帳 號就無法進入個人帳戶內觀看累積點數,迄今累積的點數 無法兌換現金等語(見H54卷第735頁至第736頁)。足認證人陳彥羽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 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陳彥 羽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 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 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6、證人即告訴人莊月珠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初我的 朋友胡睿杰介紹我進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 司專門在經營運動賽事簽賭的公司,胡睿杰當初邀我一起 喝下午茶,當天只有我跟胡睿杰他們一起向我邀約加入必 贏公司,胡睿杰當初跟我說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 就可以獲利1倍,我就在103年月初我就投資新臺幣350萬元,我就將350萬直接拿現金給胡睿杰,讓胡睿杰幫我處理,我是以我的名義加入必贏公司,胡睿杰跟我說,投資的金 錢在8個月後就可以賺1倍,當時我相信胡睿杰的遊說及認 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就決定投資胡睿杰所說的 投資公司,我加入投資後都沒有拿錢給我了(見H54卷第748頁)。足認證人莊月珠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計以3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 各序號19之莊月珠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 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 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 107、證人即告訴人劉曉齡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21日加 入「必贏投資公司」,由我朋友徐玉蘋招攬我購買「必贏 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徐玉蘋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 幾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還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 運動賽事彩券下注的公司,投資獲利很不錯。所以我當時 聽到徐玉蘋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 於103年8月21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2球,30萬元,並將30萬元錢匯進徐玉蘋銀行帳戶內,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 。徐玉蘋並說每月不定期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 金,兌換現金累積點數多少點可以兌換多少錢我就不曉得 ,過了幾天於103年8月25日有匯入一筆新臺幣11745元進入我臺灣企銀帳戶內,之後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 但我的帳號就無法進入我所投資的網頁了,致使迄今我所 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問:你於何時 ?由何人邀約你加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共購買多少 單位?金額多少?)我是於103年8月21日由徐玉蘋招攬進 入必贏投資公司的。計購買銅級2球,30萬元等語(見H54 卷第770頁);復有證人劉曉齡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2所示)。足認證人劉曉齡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劉曉齡部 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 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 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08、證人即告訴人房素琴於警詢中證述:(問:請你詳細說明 於何時?何地?如何遭人詐騙金錢過程?)我是於103年9 月4日加入的,還沒加入前張逸瓊帶我跟「jacky」及潘金 英到咖啡廳,由他們倆個向我說明投資必贏公司的內容, 張逸瓊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張逸瓊 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張逸瓊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 司,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張逸瓊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 業,於103年9月4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銀級1球50萬元。並 將50萬元錢匯進張逸瓊的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內,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張逸瓊並說每月 的11日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 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9月4日投資下去 迄今,僅一次103年9月9日張逸瓊打電話給我要我過去咖啡廳拿我所投資的獎金18000元,當時我沒空我叫我妹妹幫我過去拿的,我妹妹跟我說現場有張逸瓊及張劉金花,我妹 妹跟我說現金是由一位不認識的人拿給他的,之後我要再 兌換點數,但是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但是我的 帳號無法進入,致使迄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 法兌換現金(見H54卷第830頁至第831頁);復有證人房素琴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 六編號143所示)。足認證人房素琴係因被告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房素琴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 、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 匯款等事宜。 109、證人即告訴人洪新發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中旬我 跟我太太陳錦惠在公園運動時,聽一些人在講說必贏公司 要在高雄市四維路寒軒飯店召開說明會,所以跟太太一起 聽投資必贏的說明會,當時由黃飛鴻在台上主講,講說投 資必贏套利,就是運動博彩,只要錢投資下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的說法,就相信黃飛鴻的說法,認為是可以投資的 事業,就分別投資銅級1球15萬元及銀級1球50萬元,以及 我太太投資銅級2球30萬元的金錢。當時我跟我太太將所投資之金錢合計95萬元,以現金拿至高雄市民生路乙家蟳之 屋的餐廳交給一位「郭小姐」,成為必贏投資公司的會員 。但是投資必贏公司迄今,血本無歸,連一毛錢都沒收到 ,有被必贏投資公司黃飛鴻及郭小姐詐騙的事情,而損失9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873頁)。足認證人洪新發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 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6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 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洪新發部分所示),且 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 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 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0、證人即告訴人陳錦惠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中旬我 跟我先生洪新發在公園運動時,聽一些人在講說必贏公司 要在高雄市四維路寒軒飯店召開說明會,所以跟先生一起 聽投資必贏的說明會,當時由黃飛鴻在台上主講,講說投 資必贏套利,就是運動博彩,只要錢投資下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的說法,就相信黃飛鴻的說法,認為是可以投資的 事業,我就分別投資銅級2球30萬元,我先生投資銅級1球 15萬元及銀級1球50萬元。當時我跟我先生將所投資之金錢合計95萬元,以現金拿至高雄市民生路乙家蟳之屋的餐廳 交給一位「郭小姐」,成為必贏投資公司的會員。但是投 資必贏公司迄今,血本無歸,連一毛錢都沒收到,有被必 贏投資公司黃飛鴻及郭小姐詐騙的事情,而損失95萬元( 見H54卷第887頁)。足認證人陳錦惠係因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陳錦惠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 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 款等事宜。 111、證人即告訴人孫幸博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初由簡 以珍招攬邀約我購買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銅級2球30萬元,當時簡以珍跟我說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要我投資 必贏投資公司套利,它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主要是足球比賽運動賽事,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 手等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 ,每天都會有0.83%的獲利,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倍數的獲利,所以我當時聽到簡以珍的說法後, 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6月18日及7月7日同意 購買必贏公司銅級球數2球,計30萬元,成為簡以珍的下線。並將30萬元投資的金錢分別於103年6月18日及7月7日依 簡以珍指示匯入陳勇志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內,成為 必贏投資公司會員。但後來詢問簡以珍說必贏出事了,而 被必贏公司詐騙損失30萬元(見H54卷第984頁至第985頁)。足認證人孫幸博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 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以30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 190之孫幸博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 ,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2、證人即告訴人謝芳妃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底由張 家黛招攬邀約我購買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1球銀級50萬元,當時張家黛跟我說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要我投資 必贏投資公司套利,它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主要是足球比賽運動賽事,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 手等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 ,每天都會有0.83%的獲利,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倍數的獲利,所以我當時聽到張家黛的說法後, 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8月底同意購買必贏公 司銀級球數一球,50萬元,成為張家黛的下線,並將50萬 元投資的金錢於103年8月20日匯一半25萬給「陳勇志」公 司「三鑫奈米生技公司」帳戶內(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那另一半現金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路陳勇志公司交付給予張家黛,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但103年9月11 日左右必贏網站僅能進入首頁,我的帳號就無法進入個人 帳戶內觀看累積點數,迄今累積的點數無法兌換現金,有 被必贏公司詐騙的而損失5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1031頁至第1032頁);復有證人謝芳妃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 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4所示)。足認證人謝芳妃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共計以50萬元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謝芳 妃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 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 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3、證人即告訴人許縉鎰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16日由 張家黛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張家黛 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有 200%的獲利回本,當時張家黛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 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張家黛這種說法,於是我就 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8月16日同意購買必贏公 司銅級一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親自拿現金給張家黛, 當時張家黛已沒有拿任何的收據給我。張家黛並說要等網 路上的點數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以點數兌換現金,張 家黛說可能要4個月後才可以領。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 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8月投資下去迄今,僅於103年9月初有向張家黛兌換點數,合計2萬2000元,當時是張 家黛直接拿現金給我的。之後,9月11日欲再兌換點數,但是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 使迄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而損 失1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1049頁至第1050頁)。足認證人許縉鎰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 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 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許縉鎰 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 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 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4、證人即被害人張鳳芝於警詢中證述:我與胡睿杰、潘金英 都是透過我姊姊張逸瓊介紹認識的,於103年8月底在高雄 某一個場合內認識的。(問:請你詳細說明自何時加入「 必贏投資公司」成為會員?由何人邀約招攬?購買幾個單 位?級數為何?金額多少?)我是於103年8月下旬由姊姊 張逸瓊邀約招攬加入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我是 購買一個單位銀級50萬元等語(見H55卷第444頁至第445頁)。足認證人張鳳芝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 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 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 號19之張鳳芝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 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 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5、證人即被害人胡婉婷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底由「 金花阿姨」邀約招攬加入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 我是購買一個單位銀級50萬元。(問:你在投資必贏投資 公司後,將所投資之金錢交付何人?)我是於103年8月底 在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親手將要投資之50萬元的錢交付給 予「金花阿姨」的等語(見H55卷第482頁)。足認證人胡 婉婷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胡婉婷部 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 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 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6、證人即被害人李書喬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底加入 ,當天我們一群人在高雄市至聖路與富民路交叉口的咖啡 廳,當時胡睿杰有過來跟我們說明分享必贏投資公司的事 情,我們聽胡睿杰說投資加入一天會有0.83%的利息收入 ,我們就覺得不錯,經過2至3天就繳現金給胡睿杰,加入 必贏公司成為會員,我不知道我放在何人的下線,當時我 是購買1個單位銀級50萬元(見H54卷第512頁至第513頁) 。足認證人李書喬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 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50萬元 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 19之李書喬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 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 ,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7、證人即被害人李玟翰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間由李 書喬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李書喬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每天利息有0.83%,4個月就可以回 本,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當時李書喬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但我沒有詳細聽,我 就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銀級一球,50萬元。並將50萬元現金 直接拿給李書喬,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李書喬有跟我 說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我都沒有換過現金 ,經過1個多禮拜,我就覺得這個風險太高及我家裡還有一些狀況,我就請李書喬還我所投資的50萬等語(見H54卷第527頁)。足認證人李玟翰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 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 各序號19之李玟翰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 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 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 118、證人即被害人孫麗卿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底由胡 睿杰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胡睿杰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4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胡睿杰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不管下注哪個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 ,就是套利。所以我當時聽到胡睿杰這種說法,於是我就 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5月底同意購買必贏公司 銀級一球,50萬元。並將50萬元錢匯進胡睿杰老婆王語彤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帳戶內。 胡睿杰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 司兌換現金,每天都有點數累積在我電腦帳戶內。我從103年5月底投資下去都有累積點數在電腦帳戶內,於是我再於103年8月間因為點數都有累積進來,所以再加碼購買銅級4球60萬元,再匯入王語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原本必贏 公司運作正常,但於103年9月中旬必贏網站僅能進入首頁 ,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使迄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 面,無法兌換現金,有被胡睿杰及必贏投資公司詐騙的感 覺而損失11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559頁至第560頁);復 有證人孫麗卿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 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5所示)。足認證人孫麗卿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 ,始於103年5月間共計以1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孫麗卿部分所示), 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 、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 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19、證人即被害人周麗燭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初我的 朋友翁阿柔介紹我進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 司是專門在經營網路運動簽賭的公司,翁阿柔當初邀我一 起喝下午茶,當天還有王百伶、陳乃榕一起喝下午茶,他 們一起向我邀約加入必贏公司,翁阿柔當初跟我說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獲利1倍,我就在103年9月份 我就投資認購銅級1球(每球3000英鎊,約新臺幣15萬元),我將15萬直接拿現金給王百伶,讓王百伶幫我處理,我 是以我的名義加入認購銅級1個單位。翁阿柔跟我說,投資的金錢在8個月後就可以賺1倍,當時我相信翁阿柔的遊說 及認為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翁阿柔所說 的投資公司,我加入投資後約半個月翁阿柔有直接拿一次 現金給我約1萬6000,第2次及第3次都是Jakec拿現金給我 ,總共拿了3次約5萬元,之後就沒有再拿錢給我了。(問 :你於何時?由何人邀約你加入「必贏投資公司」的?) 我是在103年9月份由翁阿柔邀約我加入「必贏投資公司」 的投資人,成為翁阿柔的下線等語(見H54卷第571頁至第 572頁)。足認證人周麗燭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 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 各序號19之周麗燭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 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 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 120、證人即被害人王添勝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陳 乃榕邀約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陳乃 榕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陳乃榕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之博弈下注 的公司,獲利來源就是博弈的投資,如球類等運動。所以 我當時聽到胡睿杰這種說法,就相信胡睿杰的說詞,我就 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7月先購得必贏投資公司 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現金在高雄市區乙家咖啡廳交付給予胡睿杰,後來在103年8月間再購買3球計45萬元,也是現金親手在高雄市區上述咖啡廳交付給予胡睿杰,成 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其他的事情都是由胡睿杰在處理, 包括電腦進入操作等。迄今我所投資金錢都卡在裡面,有 被胡睿杰詐騙的感覺。而損失60萬元。(問:你於何時? 由何人邀約你加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共購買多少單 位?金額多少?)我是於103年7月間由陳乃榕邀約招攬進 入必贏投資公司的。總計購買銅級4球,60萬元,我老婆購買2球,計3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588頁至第589頁)。足 認證人王添勝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 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6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 號19之王添勝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 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 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21、證人即被害人王李銀釵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份我 的朋友陳乃榕介紹我進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 公司很好賺,陳乃榕邀我一起聊天,當天陳乃榕邀約我加 入必贏公司,陳乃榕當初跟我說投資四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獲利1倍,我就在103年07月份我就投資認購銅 級12球(每球3000英鎊,約30萬元),我將180萬直接拿現金給胡睿杰,讓胡睿杰幫我處理。我是以我的名義加入必 贏公司。我加入該公司後於103年8月1日胡睿杰就匯款新臺幣23萬490元到我的合作金庫帳戶內,第2次於103年9月1日胡睿杰匯款新臺幣21萬7935元到我的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總共為24萬1425元。(問:你於何時?由何人邀約你加 入「必贏投資公司」的?)我是在103年7月份由陳乃榕邀 約我加入「必贏投資公司」的投資人,成為我先生王添勝 的下線等語(見H54卷第604頁)。足認證人王李銀釵係因 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 、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王李銀釵部分所示 ),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 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 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22、證人即被害人張恩瑱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胡 睿杰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胡睿杰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胡睿杰跟我說必贏投資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 公司,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胡睿杰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 行業,於103年7月間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銀級1球,50萬元。並將50萬元匯進胡睿杰老婆王語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 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胡睿杰並說每月1、11、21日等3 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7月投資下去迄今,曾 向胡睿杰點數兌換現金,但是金額要查我合作金庫銀行大 港埔分行才知道。因為投資必贏公司都是胡睿杰在操作, 該公司的電腦我於103年9月份我要進去就無法進入了,投 資迄今有覺得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被詐騙的感覺,而損失50 萬元。(問:你於何時?由何人邀約你加入投資「必贏投 資公司」?共購買多少單位?金額多少?)我是於103年7 月間由胡睿杰招攬進入必贏投資公司的,購買銀級1球,5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672頁至第673頁);復有證人張恩瑱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 編號146所示)。足認證人張恩瑱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 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19之張恩瑱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23、證人即被害人陳芃安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胡 睿杰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胡睿杰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胡睿杰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胡睿杰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是可以投資行業, 於103年7月17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錢匯進胡睿杰老婆王語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成 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胡睿杰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 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7月投資下去迄今,僅於103年8月4日有向胡睿杰兌換477點數,合計2萬1465元進入 我華南銀行帳戶內,之後,9月11日欲再兌換點數,但是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使迄 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有被胡睿 杰及必贏投資公司詐騙的感覺。而損失15萬元。(問:你 於何時?由何人邀約你加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共購 買多少單位?金額多少?)我於103年7月間由胡睿杰招攬 進入必贏投資公司的,購買銅級1球,15萬元等語(見H54 卷第686頁至第687頁);復有證人陳芃安上開投資款項之 相關單據等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7所示)。足認證人陳芃安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 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5萬元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 之陳芃安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 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 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24、證人即被害人李旻蓉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9日我的朋友胡睿杰介紹我進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 司是專門在經營網路運動賽事簽賭的公司,胡睿杰當初跟 我說投資很快就可以回本,我就在103年7月9日我就投資15萬元,我就將15萬直接拿現金給胡睿杰,讓胡睿杰幫我處 理,我是以我的名義加入必贏公司。胡睿杰跟我說,投資 的金錢很快就可以回本,當時我相信胡睿杰的遊說及認為 這個公司值得去投資,於是我決定投資胡睿杰所說的投資 公司,我加入投資後於103年8月4日胡睿杰有匯1筆3萬1140元到我的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內,之後就沒有消息了(見H54卷第715頁)。足認證人李旻蓉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 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19之李旻蓉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25、證人即被害人黃登翔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王 百伶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王百伶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王百伶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我阿姨王百伶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 資行業,於103年7月間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錢直接拿現金給我阿姨王百伶,成為必贏投 資公司會員。我阿姨王百伶跟我說每月領1次錢,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累積1點我不知道可以兌換多少金錢,但是我從103年7月投資下去迄今,我都沒有去看我 獲利多少元,我阿姨有跟我說要我找時間去刷存簿,確認 獲利的錢有否匯入我的華南銀行帳戶內,但是我都沒有時 間去刷存簿,也不知道獲利有無匯入等語(見H54卷第727 頁至第728頁)。足認證人黃登翔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 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19之黃登翔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26、證人即被害人張愛卿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份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案。溫孟英帶我加入的,他是以投資的名義 邀約我加入的。我和我的朋友在聊天的時候她有聽到聊天 的內容,他就問我是否可以參加,她就去瞭解後1個禮拜,說要加入,我的學生就當我的下線等語(見H54卷第760頁 )。足認證人張愛卿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 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以不詳金額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 各序號19之張愛卿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 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 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 127、證人即被害人郭秋美於警詢中證述:我有交錢給張逸瓊小 姐幫我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賺錢。(問:請你詳細說明於 何時?何地?如何遭人詐騙金錢過程?)我於103年8月或9月份加入的,時間我不太確定,當時張逸瓊有跟我提到「 必贏投資公司」,是我主動跟張逸瓊提起必贏公司,當時 張逸瓊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4個月就可以回本,我就購買銀級1球,新臺幣50萬元,當時張逸瓊對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我就拿我的陽信銀行 的存簿及印章拿給張逸瓊,張逸瓊就幫我到銀行提領50萬 元出來。累積的點數及要如何向公司兌換現金,我都不知 道,我從103年8或9月投資下去迄今,103年9月間張逸瓊共拿了2次我所投資獲利的錢給我,大概是3萬出頭給我,之 後就沒有消息了,我加入該公司後張逸瓊的朋友叫傑哥的 有用E-MAIL發1組帳號及密碼給我,當時我有上去看了幾次,我領不到錢後就沒有再進去看了等語(見H54卷第788頁 至第789頁)。足認證人郭秋美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至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19之郭秋美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28、證人即被害人蔡宏南於警詢中證述:我跟胡睿杰、黃飛鴻 於103年7月11日由郭永渝介紹在高雄市認識的,郭永渝於103年4月間朋友介紹認識的。(問:請你詳細說明於何時?何地?由何人邀約招攬進入必贏投資公司,有無遭人詐騙 金錢?)我於103年7月底由郭永渝招攬我購買投資「必贏 投資公司」的球數1球15萬元,當時黃飛鴻利用平板電腦介紹必贏公司的背景及經營遊戲規則,當時黃飛鴻跟我說必 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只要有歐洲的 球類運,主要是足球比賽,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手 等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 所以我當時聽到黃飛鴻的說明,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 ,於103年7月11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球數1球,15萬元,成為郭永渝的下線。並將15萬元的錢匯進郭永渝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內,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黃飛鴻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每天都有0.83%利息點數累積在我電腦帳戶內。但於103年9月11日必贏網站僅能進入首頁,我的帳號就無法進入,致使迄 今我所投資累積點數卡在上面,無法兌換現金,有被黃飛 鴻、劉鎮宇等人詐騙的感覺而損失1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797頁至第798頁)。足認證人蔡宏南係因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蔡宏南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 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 款等事宜。 129、證人即被害人林世謙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間由潘 金英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銀級球數1球,50萬元,當時潘金英一直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說法,當時潘金英跟我說必贏投資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 事博弈下注的公司,而且所投資的金錢可以在短時間可以 回本。所以我當時聽到潘金英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 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9月3日同意購買必贏投資公司銀級1球,50萬元。並將50萬元的錢直接現金約潘金英在高雄市左營區富民路與至聖路口乙家咖啡店親手交付給他,成 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潘金英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 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9月初投資下去迄今僅以 累積的點數,向潘金英兌換過現金4萬多元。但是必贏投資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到現在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 使迄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網路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 而損失5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816頁至第817頁)。足認證人林世謙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 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林世 謙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 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 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0、證人即被害人翁玉珍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王 百伶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王百伶跟 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我就是信任王百伶,所以我就加入投資,當時王百伶跟我說必贏公 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跟我說比賽結果只 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王百伶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7月間同意 購買必贏公司銅級2球,30萬元。並將30萬元現金直接拿給王百伶,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王百伶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7月投資下去迄今,我如果要拿現金王百伶就會通知我什麼時間要領現金 ,胡睿杰就直接拿現金給我,我總共申請出金4次,合計領新臺幣7萬元,之後於103年9月初欲再兌換點數,但是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使迄今 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等語(見H54卷第852頁至第853頁)。足認證人翁玉珍係因被告劉鎮宇、 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 103年7月間以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 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翁玉珍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 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 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 及匯款等事宜。 131、證人即被害人葉陳美惠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 李黃麗娟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銅級球數1球,15萬元,當時李黃麗娟一直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說法,但是投資甚麼事業我不知道。所以我當時 聽到李黃麗娟這種說法,就同意購買必贏投資公司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的錢直接現金持往她家親手交付給 他,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而損失1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868頁)。足認證人葉陳美惠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 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七各序號19之葉陳美惠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32、證人程薇於警詢中證述:馮世弼是我媽媽張麗芳的同學。 (問:你是否有加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成為會員?) 我母親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可是我媽媽不會電腦,都 是我幫媽媽在做。(問:請你詳細說明於何時?何地?如 何遭人詐騙金錢過程?)我於103年8月間由馮世弼招攬我 媽媽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我媽媽經由馮世 弼的介紹投資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拿現金給馮世弼,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馮世弼並說每月1、15日等2 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但是我只有向公司 換過1次,約1萬元,由公司直接匯款到我媽媽的銀行帳戶 ,後來我就跟我媽媽說電腦不能操作了,公司好像有問題 ,但是必贏公司進去首頁,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該公司的 網站只是顯示網站維護等語(見H54卷第900頁至第901頁)。足認被害人張麗芳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 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 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 號19之張麗芳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 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 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3、證人即被害人莊李秀琴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間由 朋友李黃麗娟邀約招攬我認購必贏投資公司,當時我購買 銅級1球15萬元,當時李黃麗娟說跟說投資必贏投資公司是不錯的,它是做運動博彩的,只要錢投資下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的說法,所以決定投資購買其球數,並在103年6月 間由李黃麗娟將所投資的金錢15萬元在高雄市區交付給予 李黃麗娟的上線楊寶華。但是投資必贏公司迄今,血本無 歸,有被必贏投資公司詐騙,而損失15萬等語(見H54卷第919頁)。足認證人莊李秀琴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 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 七各序號19之莊李秀琴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 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 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 事宜。 134、證人即被害人李黃麗娟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5月底由 朋友楊寶華邀約招攬我認購必贏投資公司,當時我購買銅 級1球15萬元,當時楊寶華說跟說投資必贏投資公司是不錯的,它是做運動博彩的,只要錢投資下去,4個月就可以回本的說法,所以決定投資購買其球數,並在103年5月底將 所投資的金錢15萬元在高雄市區交付給予上線楊寶華。但 是投資必贏公司迄今,血本無歸,有被必贏投資公司詐騙 ,而損失1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929頁)。足認證人李黃 麗娟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李黃麗娟 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 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 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5、證人即被害人金若蕎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7月間由郭 永渝招攬我購買「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當時郭永渝跟 我說只要投資15萬元的錢進去,8個月就可以賺15萬元的說法,當時郭永渝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 注的公司,而且所投資的金錢可以在短時間回本。所以我 當時聽到郭永渝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 業,於103年7月中旬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銅級1球,15萬元。並將15萬元的錢直接現金拿到郭永渝家中給他,成為必贏 投資公司會員。郭永渝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可以將 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7月間投資下去迄今僅以累積的 點數,向郭永渝兌換過現金3萬多元。但是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我的帳號無法進入,致使迄今我所投資金 錢卡在網路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有被必贏投資公司 詐騙的感覺,損失15萬元等語(見H54卷第940頁至第941頁)。足認證人金若蕎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 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7月間以15萬 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 號19之金若蕎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 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 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6、證人即被害人溫孟英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初我的 朋友郭永渝推薦我引進投資「必贏投資公司」,說這家公 司是專門在經營網路運動彩券的公司。運作模式及手法我 都不太清楚。我加入1球是15萬元,我當初是直接拿現金給郭永渝的(見H54卷第954頁)。足認證人溫孟英係因被告 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 吹,始於103年9月間共計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溫孟英部分所示) ,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 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 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7、證人即被害人洪美淇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9月9日加入的,由我的朋友林世謙跟我說有個投資不錯找我去分享, 我們就約在富民路的咖啡廳,當時有綽號「jacky」和林世謙就跟我說「必贏投資公司」的投資內容,我覺得不錯我 就加入了,我就購買新臺幣50萬元,當時「jacky」跟我說只要錢投資進去,在8個月就有200%的獲利回本,當時「jacky」跟我說必贏公司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跟我說比賽結果只有3種,輸、贏、平手等,所以必贏投資公司會同時下注這3種方式來贏取投資的金錢。所以我當時聽到「jacky」這種說法,於是我就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9月9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銀級1球,50萬元。並 將50萬元直接拿現金給「jacky」,成為必贏投資公司會員。「jacky」並說每月1、11、21日等3天可以將累積的點數向公司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是累積1點以兌換45元來計算,但是我從103年9月投資下去迄今,都沒有領過錢,我有進 去看必贏公司的網路,可以進去首頁,「jacky」當時有拿一組帳號給我,我的帳號忘記了,現在也無法進入,致使 迄今我所投資金錢卡在點數上面,無法兌換現金,有被「 jacky」詐騙的感覺,損失50萬元。(問:你於何時?由何人邀約你加入投資「必贏投資公司」?共購買多少單位? 金額多少?)我於103年9月9日由「jacky」招攬進入必贏 投資公司的。計購買銀級1球,50萬元等語(見H54卷第9 70至第971頁)。足認證人洪美淇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9 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 四十七各序號19之洪美淇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38、證人即被害人黃浚葳於警詢中證述:我跟張家黛於103年5 月間由母親陳淑蕙介紹在高雄市認識的(見H54卷第997頁 )。(問:請你詳細說明於何時?何地?由何人邀約招攬 進入必贏投資公司,有無遭人詐騙金錢?)我於103年5月 底由張家黛招攬我購買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1球50萬元,當時張家黛跟我說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要我投資必 贏投資公司套利,它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 主要是足球比賽運動賽事,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手 等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 每天都會有0.83%的獲利,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倍數的獲利,所以我當時聽到張家黛的說法後,就 覺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5月底同意購銀級球數1球,50萬元,成為張家黛的下線。並將50萬元投資的金錢在 我所經營的通訊行內將現金交付給予張家黛,成為必贏投 資公司會員。但於103年9月11日左右必贏網站僅能進入首 頁,我的帳號就無法進入個人帳戶內觀看累積點數,迄今 累積的點數無法兌換現金,有被必贏公司詐騙,損失50萬 元(見H54卷第997頁至第998頁)。(問:你認購銀級1球50萬元,你是否知道你的上線張家黛有無將投資金錢悉數投入投資博彩?)我不知道。我當時是悉數將所投資的金錢 交付給予張家黛而已等語(見H54卷第1000頁)。足認證人黃浚葳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 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5月間以50萬元加入必贏集 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黃浚葳 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 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 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39、證人即被害人梁苡芳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20日加 入,當天張家黛在陳勇志的辦公室跟我與謝芳妃說明分享 必贏投資公司的事情,我們聽張家黛說我們就覺得不錯, 當天就繳錢加入必贏公司成為會員,當時我的錢不夠,張 家黛就先借我75000元,我就購買一個單位銅級15萬元。當時授課說必贏從事運動套利,就是從事運動博弈,只要錢 投資進去,每天都會有0.83%的獲利(見H54卷第1009頁至 第1010頁)。足認證人梁苡芳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 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 間以7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梁苡芳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 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 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 等事宜。 140、證人即被害人蔣小剛於警詢中證述:我於103年8月底由張 家黛招攬邀約我購買投資「必贏投資公司」的球數1球15萬元,當時張家黛跟我說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要我投資必贏 投資公司套利,它是做體育運動賽事博弈下注的公司,主 要是足球比賽運動賽事,不管下注哪一隊輸、贏、平手等 方式,公司都會有辦法來贏取投資的金錢,就是套利,每 天都會有0.83%的獲利,投資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就可以賺倍數的獲利,所以我當時聽到張家黛的說法後,就覺 得這是可以投資行業,於103年8月28日同意購買必贏公司 銅級球數1球,15萬元,成為張家黛的下線。並將15萬元投資的金錢在我所經營的店內將現金交付給予張家黛,成為 必贏投資公司會員。但於103年9月中旬左右必贏網站僅能 進入首頁,我的帳號就無法進入個人帳戶內觀看累積點數 ,迄今累積的點數無法兌換現金,有被必贏公司詐騙的而 損失15萬元(見H54卷第1020頁至第1021頁)。足認證人蔣小剛係因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所共同組成必贏集團之 成員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19之蔣小剛部 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楊凱博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 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 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1、證人即告訴人張志明於偵查中證述:(問:你投資金額若 干?方式為何?)我自103年8月開始共投資了30萬元,都 是以現金方式拿給該集團臺中地區聯絡人王百祿的特助「 小郭」進行投資的,該30萬元是我從斗南郵局我配偶張秀 美名下帳戶(分成2次提領)領出來,因為我加入的是銅級,需要3000英磅,也就是15萬元臺幣,我分批買了2個單位,所以共要30萬元,我拿給「小郭」後,小郭就會給我一 個網路帳號,我必須登入「www.bwinarbitrage.com」會員網址創立屬於我自己的帳戶,我個人帳戶的戶名是「TW2085962」(張志明)及「TW0000000」(張秀銘),密碼則均為「Aa00000000」,因為該密碼是預設密碼,後來我也沒 去變更(見H7卷第8頁至第9頁)。(問:告訴事實?)被 告胡丁燕、劉鎮宇、姜秀鳳3人從103年6月開始邀約我吃飯,第1次是去台中市五權西三街一家日本料理店,吃飯時告訴我們英國必贏集團要來台中設立分公司,他們3人要當分公司的主要幹部,臺灣部分由他們全權處理,告訴我們這 家公司有多好、主要在操作博弈方面的套利,百分之百賺 錢,他們一直強調這不是賭博,賭博有輸有贏,我一開始 也不相信,但是跟他們吃了幾次飯之後就抱著試看看的心 情,於103年7月間投資15萬元,我以現金方式交給張永發 ,103年8月又追加投資2次15萬,也都是現金交給張永發,我共投資45萬元。張永發是我朋友,他邀我一起參加這些 飯局,我不對張永發提出告訴(見H6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 面)。(問:【提示刑事訴訟狀】你狀紙內的匯款資料是 哪裡來的?)後來我有找張永發問錢是匯到哪裡去,然後 一直往上追查,郭胤慶後來被我逼到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我 ,郭胤慶說有一些錢是匯到姜秀鳳在臺灣企業銀行內湖分 行的帳戶,有些是匯到胡黃梅珍永豐銀行的帳戶,郭胤慶 說不只這些匯款的部分,還有一部分是現金交付給姜秀鳳 跟胡丁燕、劉鎮宇(H6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面)。足認證 人張志明係因被告劉鎮宇、姜秀鳳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 ,始於103年7至8月間共計以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4之張志明部分所示) ,且被告劉鎮宇、姜秀鳳等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 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 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2、證人即告訴人郭志明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泰、邱陳炘是西 門町金獅樓開說明會的講師,劉鎮宇是臺灣三號的上線。 我們的上線都是邱陳炘,邱陳炘的上線是劉鎮宇。從103年8月份起,每週一、三、五,由許金泰、邱陳炘在上開金獅樓開說明會,內容就是招募會員投資(庭呈簡易說明表) ,內容即是簡易說明上的內容。(均問:有無證據?)( 提呈登入帳號、密碼)目前帳號密碼登入已經沒有資料, 網站已經關閉(見H24卷第3頁至第15頁)。(問:有無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8月初邱陳炘找我去西 門町金獅樓參加餐會,許金泰是講師,劉鎮宇是他們的上 線,他是臺灣三號,劉鎮宇103年3月就參加必贏,4月就開始賺大錢,說明會時他也有上去講他是怎麼賺大錢的,我 投資15萬元,以現金方式在我戶籍地交給邱陳炘、許金泰 ,我想投資試試看,也找我朋友加入,後來我去查,必贏 有很多團隊,我查的結果必贏是從圓夢分出來的(見H24卷第41頁);復有證人郭志明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 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8所示)。足認證人郭志明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 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 序號09之郭志明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 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 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3、證人即告訴人陳淑惠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泰、邱陳炘是西 門町金獅樓開說明會的講師,劉鎮宇是臺灣三號的上線。 我們的上線都是邱陳炘,邱陳炘的上線是劉鎮宇。從103年8月份起,每週一、三、五,由許金泰、邱陳炘在上開金獅樓開說明會,內容就是招募會員投資,(庭呈簡易說明) ,內容即是簡易說明上的內容。(均問:有無證據?)( 提呈登入帳號、密碼)目前帳號密碼登入已經沒有資料, 網站已經關閉(見H24卷第3頁至第15頁)。(問:何時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8月間一個朋友找我參加一 個餐會,我忘記那名朋友的名字,地點在西門町金獅樓, 當時主講是邱陳炘,他有給我一張單子,說每個月都會有 利息,但是詳細介紹內容我不記得了,該張說明單我之前 有提交了,我沒有看到許金泰、劉鎮宇,我投資15萬元, 以現金交付給邱陳炘(見H24卷第32頁至第33頁);復有證人陳淑惠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 六編號148所示)。足認證人陳淑惠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9之陳淑惠部 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 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 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4、證人即告訴人張翊庭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泰、邱陳炘是西 門町金獅樓開說明會的講師,劉鎮宇是臺灣三號的上線。我 們的上線都是邱陳炘,邱陳炘的上線是劉鎮宇。從103年8 月份起,每週一、三、五,由許金泰、邱陳炘在上開金獅 樓開說明會,內容就是招募會員投資,(庭呈簡易說明) ,內容即是簡易說明上的內容。(均問:有無證據?)( 提呈登入帳號、密碼)目前帳號密碼登入已經沒有資料, 網站已經關閉(見H24卷第3頁至第15頁)。(問:有無加 入必贏投資方案?)103年8、9月間,我跟邱陳炘是很久的朋友,他找我去西門町金獅樓參加餐會,說要請我吃飯, 餐過中邱陳炘有介紹必贏的投資內容,我認為是金錢遊戲 ,當時我就說這是吸金,當天我沒有投資就回去了,後來 他還打電話給我,我還勸他不要做這個,但是他說他絕對 能讓我賺到錢,好的他才會告訴我,因為他還欠我錢,所 以他叫我領10萬元給他就好,他會幫我補另外的5萬,他說當月的20日會再把這10萬元還我,但結果20日他沒給我, 我就覺得不對問他是否出事了,他才坦白告訴我說確實是 出事了(見H24卷第32至第33頁);復有證人張翊庭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8所示)。足認證人張翊庭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 ,始於103年8月間以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 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09之張翊庭部分所示),且被 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 匯款等事宜。 145、證人即告訴人林彥岑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泰、邱陳炘是西 門町金獅樓開說明會的講師,劉鎮宇是臺灣三號的上線。 我們的上線都是邱陳炘,邱陳炘的上線是劉鎮宇。從103年8月份起,每週一、三、五,由許金泰、邱陳炘在上開金獅樓開說明會,內容就是招募會員投資,(庭呈簡易說明) ,內容即是簡易說明上的內容。(均問:有無證據?)( 提呈登入帳號、密碼)目前帳號密碼登入已經沒有資料, 網站已經關閉(見H24卷第3頁至第15頁)。(問:有無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103年9月間朋友介紹我認識邱陳 炘,邱陳炘跟我介紹這個投資方案,說穩賺的,隔天我就 將15萬元現金交給他,他叫他兒子來汐止跟我收錢,我加 入後他就開始開一些餐會要我找朋友一起加入(見H24卷第32頁至第33頁);復有證人林彥岑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 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8所示)。足認證人林彥岑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 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七各序號09之林彥岑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 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 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6、證人即告訴人黃宣諭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泰、邱陳炘是西 門町金獅樓開說明會的講師,劉鎮宇是臺灣三號的上線。 我們的上線都是邱陳炘,邱陳炘的上線是劉鎮宇。從103年8月份起,每週一、三、五,由許金泰、邱陳炘在上開金獅樓開說明會,內容就是招募會員投資,(庭呈簡易說明) ,內容即是簡易說明上的內容。(均問:有無證據?)( 提呈登入帳號、密碼)目前帳號密碼登入已經沒有資料, 網站已經關閉(見H24卷第3頁至第15頁)。(問:有無參 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103年8月間我去金獅樓參加 餐會,餐會中講解一個博奕套利的方案內容,說是穩賺的 ,用餐快結束時就慫恿我們加入,當天邱陳炘、許金泰有 輪流上去講,大部分是邱陳炘在講,許金泰上去補充,他 們會開自己帳號給我們看他們賺的錢,說統一20日能領獲 利,也鼓吹我們帶朋友去聽餐會,隔天我以現金15萬元交 給邱陳炘及許金泰,邱陳炘當天晚上就幫我開好帳戶,但 是第1個月就出狀況了,出狀況後他們說要改成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叫我們留基本資料給他們去辦裡轉換,但是後來 也沒等到股票下來,後來他們就消失了(見H24卷第32頁至第33頁);復有證人黃宣諭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 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8所示)。足認證人黃宣諭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8月間以15 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 序號09之黃宣諭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 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 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7、證人即被害人楊惠雯於偵查中證述:(問:你是否有收到 周碧珠匯款給你要投資必贏集團歐洲足球賽的資金?)有1筆,但我郵局本子已換新的本子,我要去調之前的紀錄, 再來說明。(問:組織獎金你是否領過現金?)有2次兌換過現金,第3次因為公司說要轉換股票就沒有出金了。(問:你自己有無投資必贏歐洲足球賽?)有。我投資1個50萬元、2個15萬元共計80萬元,只獲利23萬元左右,後續就沒有出金了。(問:你投資必贏有無獲利?)我投資80萬元 ,領回23萬元,還虧損57萬元。(問:你投資的資金,你 是如何交給必贏公司?)於103年5月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 上的大雅百貨公司向我解說必贏公司的紅利及獎金,於103年6月間我到劉鎮宇臺北市新莊區的租屋處交現金給他80萬。(問:周碧珠匯給你的資金存簿資料,你是否願意提供 給警方?)我同意警方影印(見H94卷第21頁至第26頁)。足認證人楊惠雯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 始於103年8月間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 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5之楊惠雯部分所示),且被告 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 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 款等事宜。足認證人楊惠雯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 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共計以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 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25之楊惠雯部分 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 、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 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48、證人即告訴人楊景琪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年6月間,因 蔡文萍自稱係必贏(BWIN)博彩公司係歐洲市佔率最高之在 線博彩博奕公司,投資獲利豐厚穩定。經蔡文萍再三保證 ,並於103年6月18日出具收據,保證有收到500萬元,投入BWIN,保證本金自投入日,透過BWIN操作,每月可以領回 約175萬元,但領回本金後,即不保證。我不疑有他,遂於103年6月19日自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萬元,並依蔡文萍指示,將其中250萬元於同日交付被告蔡文萍之下線即被告黃飛鴻收受,出具收據 ,我又於次日即103年6月20日將250萬元交付蔡文萍之下線即被告劉鎮宇收受。」(見桃檢105年度他字第512號卷第1頁至第1頁反面);復有證人楊景琪上開投資款項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附表三十六編號149所示)。足認證人楊景琪係因被告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 間共計以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33之楊景琪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 人知悉必贏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 等規定,並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 149、證人蔡文萍於偵查中證述:(問:是否曾有在103年6月間 向楊景琪稱必贏博彩公司為歐洲市佔率在現最高之博奕公 司,投資獲利穩定,鼓吹他投資,並保證投資500萬元每月可領回175萬元?)沒有,這不是我跟他說的,是黃飛鴻、劉先生(姓名不詳)跟楊景琪說,我只有在臺北信義區的WHOTEL跟他們吃飯,席間是劉先生有投資必贏博彩公司,因為楊景琪有投資另一個博彩的圓夢計畫,他有叫我去投資 圓夢計畫,黃飛鴻有要我投資必贏博彩公司,因為楊景琪 有叫我投資圓夢計畫,我有跟他說我有朋友在投資必贏博 彩公司,也是博奕的投資,如果有時間可以約出來談談, 所以我們才在W HOTEL約出來吃飯。我沒有跟他鼓吹過必贏博彩公司的投資,也沒有跟他拿錢,我聽說他有投資必贏 博彩公司,不知道是給黃飛鴻還是劉先生錢,後來賠錢, 就跟我說因為我介紹他們吃飯,要我賠錢給他,我只知道 楊景琪有投資,但投資多少錢我不知道。楊景琪叫我賠他 500萬元,但我跟他說是他自己決定投資的,與我無關。而且錢如何投入、操作,楊景琪比我清楚等語(見桃檢105年度他字第512號卷第103頁)。足認被害人楊景琪係因被告 劉鎮宇等人共同之介紹、鼓吹,始於103年6月間共計以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 序號33之楊景琪部分所示),且被告劉鎮宇等人知悉必贏 集團投資之套利方式、上下線關係、獎金制度等規定,並 且處理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收受及匯款等事宜。 150、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家榮證述:我是透過顏家誠認識陳威廷 ,陳威廷就是跟我借帳戶,一直跟我拜託,盧很久以後, 我問顏家誠,顏家誠說應該沒什麼間題,所以我才借他, 可以問顏家誠,這2個帳戶有些我是現金提出來直接交給陳威廷或他的助理「小蔡」,有些他叫我直接從大陸匯人民 幣到他指定之帳戶,而且是我先幫他匯了之後,他才匯還 臺幣給我,就是匯到這2個帳戶其中之一。我因為我萬泰銀行還有卡債沒有協商好,我不太敢用我自己的帳戶,所以 借他別人的帳戶使用(見A2卷第270頁至第271頁)。(問 :你出借人民幣給陳威廷之模式為何?)陳威廷會跟我說 他需要多少的人民幣,我就匯到陳威廷指定的大陸帳戶, 陳威廷會請人在臺灣匯新臺幣到我指定之帳戶即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29、30)。(問:陸陸續續出借多少人民幣給陳 威廷?)折合新臺幣約1、2000萬元。(問:上開出借人民幣給陳威廷折合新臺幣約1、2000萬元之起訖時間?)好像是從103年5月左右至8、9月,直到陳威廷出事情就沒有再 出借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反 面)。另被告楊凱博亦供稱:我於103年5、6月間加入必贏公司後開始招攬下線客戶,向周麟洋反應我的下線客戶無 法在六、日投資,因為臺灣的銀行在六、日無法進行匯款 ,周麟洋先是在六、日提供給我預借SP點數,我再分給我 的下線會員入單,此時我從下線會員拿到對沖的現金,我 會全數轉交給周麟洋,但後來周麟洋說沒有辦法預借,叫 我利用兩岸地下匯兌管道進行匯款,所以我就透過我朋友 郭浚浩,請郭浚浩幫忙我的下線客戶將款項匯入必贏公司 指定的帳戶,而我與郭浚浩從中可賺取到一些匯差,所以 後來我自己的下線客戶就都使用此方式。周麟洋於7月間一再請託我提供人頭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我於103年8月初 答應提供郭浚浩、莊義明、蕭全恩、首意國際公司、陳心 怡、陳韋中之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我本來只是必贏公司 的上線,在周麟洋請託下才居間牽線,讓周麟洋使用這些 人頭帳戶提供給下線會員匯款,我覺得必贏公司周麟洋在 做的這種投資,就類似老鼠會,周麟洋向我要帳戶匯入款 項操作我會有風險,我會答應周麟洋是怕我的下線客戶拿 不到紅利獎金。我提供人頭帳戶期間,實際上就是郭浚浩 去處理人頭帳戶,郭浚浩告訴我照行情,每1筆匯差我可得0.02%,5月至7月賺取的匯兌利潤是約20萬元至40萬元左 右,8月間的匯兌利潤約是20萬元,郭浚浩每次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入大陸人頭帳戶後,就會約我到他公司附近將以 現金交付給我。103年5至7月時,周麟洋說因為六、日銀行沒開無法匯款,當時我也有做小額地下匯兌,這也是在做 必贏的錢,所以我用大陸帳戶匯款到周麟洋指定之大陸帳 戶,以方便我們在六、日可以讓投資SP的客戶KEY單,這段期間我確實也有得到一些匯差的不法所得,共約有20至40 萬元,比如今天的匯率是4.85,但是我們算4.87,這樣我 就可以賺0.02,但我都是做我自己的下線,我下線以外的 人我沒有做(見B4卷第8頁至第9頁、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 );並經證人黃文鴻等13人及張家榮證述詳實(見A2卷第 101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2頁反面、第115頁至第 116頁、第126頁至第126頁反面、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44頁至第147頁、第151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58頁反面、第182頁至第183頁反面、第196頁至第199頁、第212頁至第213頁、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2 頁、第239頁至第242頁、第262頁至第263頁、第270頁至第271頁;A9卷第28頁至第29頁;B3卷第2頁至第6頁、第9頁 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20頁、第30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 第38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64頁至第 65頁、第68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8頁至第83 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60頁至第163頁、第187頁至第 190頁;B4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48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62頁至第65頁反面、第93頁 至第95頁、第98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8頁;B5卷第2頁至第5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83頁至第188頁、第210頁至第213頁、第219頁至第222頁、第230頁至第232頁;H15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第34頁至第35頁;H68卷第4頁至第8頁反面、第34頁至第37頁反面、第150頁至第152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9頁至第12頁反面、第14頁至第17頁、第32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133頁至第136 頁、第139頁至第141頁反面、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54頁至第156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338頁至第340頁反面;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6頁至第50頁、第182頁至第183頁)。是被告周麟洋等6人係利用附表三至三十一之人頭 帳戶為本案之洗錢犯行,亦堪認定。 (五)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互核被告周麟洋等10人之上開供述及證人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周麟洋等6人與 陳隆萊,於103年3月間開始對外宣稱必贏集團投資案,由陳隆萊負責該集團之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該集團成員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舉辦等 工作,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負責帳務管理、派發紅利、網站管理、海外旅遊活動舉辦及相關行政事項,又為使必贏吸金集團在臺灣地區順利發展,乃由周麟洋、王懷頡為必贏集團投資顧問,謝昇晉為必贏集團之講師,由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負責製作必贏集團會員制度文件資料、安排招募會員活動及擔任講師說明,並由周麟洋擔任臺灣地區之總上線,謝昇晉、王懷頡分別為周麟洋之直屬下線,陳威廷擔任王懷頡之直屬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擔任謝昇晉之直屬下線,由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及發派紅利等工作,並由陳威廷吸收劉鎮宇、李采蓉、郭鳳鳴等人為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吸收陳勇志、張家祥等人為下線,透過劉鎮宇等人持續以召開小型說明會、引薦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店、臺北市 復興北路某處大樓、臺北市兄弟飯店等處所舉辦之大型說明會、舉辦旅遊活動或個別介紹之方式進一步推廣必贏組織及招募新會員加入,復由周麟洋、謝昇晉聘用龔尉堯、胡朝惟為助理,由龔尉堯及胡朝惟負責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任培訓講師,陳威廷聘用蔡奇偉、朱延帛等人為助理,由蔡奇偉及朱延帛負責向下線收取投資款項及發派紅利,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義對外招募會員吸金。而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及劉鎮宇等7人(下稱周麟洋等7人)上開所籌劃之必贏集團投資案,係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制度,設計套利之方式、上下線層層會員關係及獎金制度等規定,使參加會員可獲取每日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 資期間為8個月,4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之靜態收入,及推薦獎金、雙軌對碰獎金、領導對等獎金、見點獎金、對沖獎金等動態收入,而被告周麟洋等7人即 以投資者僅需拿出一點資金,即可獲取上開豐碩利潤等話術,來宣傳、鼓吹、遊說不特定大眾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案。是被告周麟洋等7人,於本案吸金期間係分工負責必贏集團投 資案之宣傳、以舉辦說明會、餐會、旅遊等方式對外招募會員加入、網頁管理,並處理參加會員入會相關事宜(如收取投資現金、匯入指定帳戶、給予查看紅利分配情況之帳號密碼、分派投資獎金,並攜帶大量現金至說明會現場分配獎金,使投資人看見獲利情況)等相關業務,且被告周麟洋等7 人與負責該集團之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之陳隆萊、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舉辦等工作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 、負責負責帳務管理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等人,均屬本案「必贏集團吸金案」營運規劃、決定、執行之高層核心人物。況被告周麟洋於偵查、審理期間數次聲稱其為必贏集團投資案最早投資者(見A1卷第15頁反面、第42頁、第59頁、第81頁反面、第95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一第203頁反面、本院104金重訴3卷四第140頁反面、本院104金重訴3卷六第40頁反面、第207頁、第210頁、第221頁) ,然由上開必贏集團之經營模式(即上開動態收入各項獎金之發放方式),足見被告周麟洋在必贏集團投資案具有極高地位,且因上下線層層關係即可獲取豐碩之獎金,且該必贏集團核心高層並以宣稱被告陳威廷為臺灣一號、被告劉鎮宇為臺灣三號傳奇人物等話術來宣傳、遊說、鼓吹不特定大眾投資(見A5卷第20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二第137頁、第233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三第271頁反面、第244頁反面、本院104金重訴3卷四第240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六第205頁反面);又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亦可見被告周麟洋等7人確實屬 本案必贏集團吸金案之重要領導人士及在臺營運核心高層。再者,被告周麟洋等7人僅需以其等上開所籌劃必贏集團投 資案之上下線層層會員關係、利用組織圖、左右組織線、獎金對碰等模式,即可獲取豐碩利潤等內容,對外為分工宣傳、遊說及鼓吹,即可使許多不特定大眾前來投資,且實際上亦因而吸金到本案資金高達8億4781萬0672元(詳附表三至 三十一之人頭帳戶所載),足認被告周麟洋等7人不必每位 被告於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僅需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周麟洋等7人與陳隆萊 、Jason、Jayden、「周慧娟」及Jack等人,就必贏集團上 揭違法吸收資金業務,彼此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被告周麟洋等7人,依據上開規定應就本案全部吸收 之資金(即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8億4781萬0672元,詳附件 三至三十一所示)等事實負全責;及被告周麟洋等6人為隱 匿上開吸金之犯罪所得,與陳隆萊、「周慧娟」等人共同利用附表三至三十一之指定人頭帳戶所為洗錢行為,被告周麟洋等6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六)另按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㈢決議參照)。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 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㈡決議參照)。復按「共同正犯之投 資金額為成本之一部: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不失為成本費用,若連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呢?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亦同此見解。參 之被告周麟洋於103年3月底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1,500萬元;被告王懷頡於103年2至8月間以27萬5000元、人民幣230萬元(以1:5匯率換算新臺幣)、港幣51萬2000元(以1:4匯率換算新臺幣),共計以1,382萬3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謝昇晉於103年2至8月間以共計19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陳威廷於103年3月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540萬元;被告楊凱博於103年5至8月共計以8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吳秉燁於103年5至7月間共計以188萬4648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劉鎮宇於103年3月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後陸續投資共計15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張家祥於103年2至9月間以 共計15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周承煬於103年6月間以共計13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被告姜秀鳳於103年3至7月間以共計21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如前所述, 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被告部分所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周麟洋等10人各以自己名義投資之款項,仍應計入本案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所稱違反同法第29條之1之 吸收資金數額內,是被告周麟洋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1億2336萬1120元(計算式:1500萬元+1億0836萬1120元=1億2336 萬1120元,詳附表三十八所示);被告王懷頡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1億2490萬9120元(計算式:1382萬3000元+1億1108 萬6,120元=1億2490萬9120元,詳附表三十九所示);被告 謝昇晉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6173萬0320元(計算式:190萬 元+5983萬0320元=6173萬0320元,詳附表四十所示);被告陳威廷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1億6855萬8620元(計算式:540萬元+1億6315萬8620元=1億6855萬8620元,詳附表四十一所示);被告楊凱博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8828萬0320元(計算式:82萬5000元+8745萬5320元=8828萬0320元,詳附表四十二所示);被告吳秉燁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6221萬4968元(計算式:188萬4648元+6033萬0320元=6221萬4968元,詳附 表四十三所示);被告劉鎮宇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8493萬0320元(計算式:1515萬元+6978萬0320元=5110萬5320元,詳附表四十四所示);被告張家祥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1565萬元(計算式:1500萬元+65萬元=1565萬元,詳附表四十五所示);被告周承煬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1112萬5000元(計算式:130萬元+982萬5000元=1112萬5000元,詳附表四十六所示);被告姜秀鳳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726萬5000元(計算 式:210萬元+516萬5000元=726萬5000元,詳附表四十七所 示)。是被告周麟洋等10人於前揭期間內共同違法吸收上開資金,被害人等無論是否已領回,均無犯罪所得之扣除。又被告周麟洋等10人縱有參與前揭必贏集團投資案之情形,惟渠等亦均係本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之人,依上開說明,此部分款項亦係渠等非法吸收資金所得。再者,被告周麟洋等7 人係屬必贏集團在臺營運核心成員及實際經營者(如前所述),依據上開規定仍應就本案全部吸金(即共同吸收資金合計為8億4781萬0672元,詳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等事實負 全責。另在共同非法吸金之案件中,其具有集團性、階層性之特徵,除行為人直接招攬所收受、吸收之金額外,另應斟酌該行為人所屬之體系、層級、其有無就其他行為人吸金之金額取得業績獎金等事項,本件必贏集團投資案之推廣組織,係利用新投資人加入成為必贏集團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亦可取得上開各種獎金等收入,而逐步發展成各個相形較為鬆散之體系或團隊,本案除被告周麟洋等7人屬必贏集 團在臺營運核心高層,應就附表三至三十一全部吸金8億4781萬0672元負全責(如前所述)外,對有加入共同對外積極 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之人而言,其仍分屬不同之體系或團隊,各體系有其線頭、最上線,各體系吸金金額,各自獨立,得以區分,就所得佣金、紅利等獎金之計算各體系間亦互不影響,是以,各體系成員之犯意聯絡,應僅就所屬體系與吸收金額(含下線),負其責任。從而,本案無事證可認定被告張家祥、周承煬及姜秀鳳就必贏集團及TPO集團全部吸收資 金與前開必贏集團及TPO集團高層周麟洋等7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數額均達1億元以上,是本案應認被告張家祥 、周承煬、姜秀鳳3人部分,僅分別就上開1565萬元、1112 萬5000元、726萬5000元之吸金金額負責(詳見附表四十五 、四十六、四十七所示)。 (七)至被告周麟洋等5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 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周麟洋 等5人除於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時、地舉辦說 明會或個人遊說等方式,鼓吹與會投資人參與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外,亦有經手處理投資款項交付之情形,業據上開證人及被告陳威廷等5人供述詳實,且上開因被告周麟洋等5人鼓吹而如何支付或匯款投資金額,亦據上開證人證述及提出相關投資款項資料如前(詳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及附表三十六所示)。衡情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須投資人先繳付投資款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嗣後始能獲取靜態及動態獎金,是該投資款如何繳至必贏集團內,顯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之核心事項,倘被告周麟洋等5人僅係應投資者邀請而於 該等說明會上提及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其等實無經手本案投資中最為關鍵及繁瑣之投資款匯款事項之必要,足認被告周麟洋等5人並非之單純投資者,而有發展下線成員、積極擴 散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意思甚明。又若朋友間單純告知個人投資資訊,核與傳銷組織上線以鼓吹遊說方式積極發展組織下線二者間,亦屬有間,上開證人既於前往被告周麟洋等5 人所舉辦之說明會、旅遊後始同意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顯然被告周麟洋等5人之說明對上開證人參與投資之意願具 有重大影響,亦不因投資者係經由何管道得知說明會而有差別。是被告周麟洋等5人上開協助必贏集團處理投資等行為 ,核與單純出資之投資者,實屬有別,被告周麟洋等5人辯 稱其等係單純投資者,分享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心得云云,並無可採。從而,被告周麟洋等5人有透過舉辦說明會或個別 遊說之方式,積極招攬及鼓吹不特定之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並使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投資人因而參與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是以,被告周麟洋等5人及被告 陳威廷等5人(業已坦承犯行,如前所述)反覆實施上開行 為,已有經營銀行業務之故意及行為,並與必贏集團主要經營者之一即同案被告陳威廷、王懷頡等人共同積極參與變質傳銷組織之擴散及推廣,顯非單純之投資者或參加人甚明。又國內金融機構近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 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惟前揭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內容,單純就靜態收入論之,係以每一投資單位每日固定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投資期間最長為8個月,最高可領取投資金額200%利潤(相當於8個月後領回本金及與本金相當【即100%】之利息),年利率已高達150%(【100%÷8】×12),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債券 市場債務利率,甚至民間借貸之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至明。是被告周麟洋等10人以前揭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而違法經營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致使包括如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所示之投資人參與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成為會員,自屬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相符 ,而屬同法第29條第1項之經營收受存款行為。 2、又公平交易法雖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 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於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 條及第35條第2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 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 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 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先予敘 明。而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 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 果關係。本案依必贏集團投資內容,投資人需先支付投資款始能成為必贏集團會員,且係由已參加必贏集團之會員介紹,加入必贏集團為該集團投資方案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且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必贏集團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取得推薦獎金、雙軌對碰獎金、領導對等獎金、見點獎金、對沖獎金有因果關係,則該等招攬投資及運作模式所示,具有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3、再者,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35條第2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本案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之動態獎金運作模式,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投資人朋分後加入投資人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動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勢須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案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前揭動態獎金而無以為繼,故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之動態獎金運作,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至為灼然。 4、況且,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18條、第29條等規定,並未限定處罰對象為 發起人或事業之主體負責人,而被告周麟洋等10人於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所揭時、地密集舉辦說明會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且經手處理投資款交付事項,其等反覆實施已有經營銀行業務之故意及行為,並與負責該集團之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之陳隆萊、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舉辦等工作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負責負責 帳務管理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等必贏集團高層營運核心者共同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顯非單純之投資者或參加人甚明,已經本院析述如前,足見被告周麟洋等5人及其辯護人所辯其等僅係單純投資者,並非銀行法 所要處罰之對象,亦不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行為人」之構成要件等情詞,委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周麟洋等10人上開犯行,罪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原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係將「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僅文字、文義之修正(詳沒收部分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理由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則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就被告本件行為,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又查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106年6月28日起生效,被告周麟洋等6人行為時(即96年7月11 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則有關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於法律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犯罪,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再按行為後法律雖有修正,但其內容僅係形式上做文字之修正,或僅係將法理明文化,或僅係易動法條項次時,因未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自非屬法律之變更,而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洗錢防制法第3 條係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兼採法定刑門檻及列舉罪名之混合規範方式,然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是修法後雖刪除被告等行為時所違反之第3條第1項第9款有關「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規定,惟刪除該款規定,係因配合第1款規定門檻降低,原各款之法定刑符合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之罪者,即有修正必要,爰修正原第1項第2款至第4 款、第7款、第8款及第10款之款次後,列為修正條文第1項 第2款、第3款、第4款、第10款;另刪除原第1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7款之規定(立法理由二參照),是本次即105年12月28日之修法並未變更犯罪構成要 件,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至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關於違反第2條行為之處罰原規定:「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4條則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周麟洋等6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即96年7月11日修正,97年7 月13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及劉鎮宇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斷,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又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就事實欄八部分,其等6人將自己所犯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3條第9款所定重大犯罪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之犯罪所得財物(即必贏集團、TPO集團會員吸收之資金 等)轉匯至如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以掩飾、隱匿其等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已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是核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 晉、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所為係犯修正前(即96年7月 11日修正公布、於96年7月13日起生效)洗錢防制法第11條 第1項之洗錢罪。 (四)被告張家祥、周承煬、姜秀鳳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斷,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斷。 (五)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及劉鎮宇間,就事實欄所載行為(除事實欄八以外);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燁間,就事實欄八所載行為;被告張家祥部分,就事實欄四所載行為,與被告楊凱博、吳秉燁、周麟洋及謝昇晉間;被告周承煬部分,就事實欄五所載行為,與劉鎮宇、王懷頡及陳威廷間;被告姜秀鳳部分,就事實欄五所載行為,與被告劉鎮宇、王懷頡及陳威廷間;就事實欄七㈧及所載行為,與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及劉鎮宇等人間;就前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周承煬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承煬所為僅為幫助犯乙節,惟查本案被告周承煬係介紹、遊說附表四十六所示投資者及負責舉辦餐會之帳務等工作,其所為實與劉鎮宇、王懷頡及陳威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前所述),所為係上開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周承煬之辯護人上開辯解,尚不足採,併此敘明。(六)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本案被告周麟洋等10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犯 行,其中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 ,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周麟洋等6人多次洗錢行為,均係於時間、空間密切接近情形下, 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 (七)被告周麟洋等10人以招攬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前揭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是被告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劉鎮宇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被告張家祥、周承煬、姜秀鳳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 (八)被告周麟洋等6人所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上開二罪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九)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 金,刑責嚴峻。查被告周承煬、姜秀鳳所吸收之資金數額雖屬非微,並以舉辦說明會之方式對外招攬投資人參與前揭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行為固非可取,惟審酌其並非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之首創規劃及主導者,其亦有資金投入,且參與期間非長,並已坦承全部犯行,是以本院斟酌上情,認縱對被告周承煬、姜秀鳳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屬過重 ,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酌減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周麟洋等10人貪圖利益,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TPO集團投資方案,積極參與傳 銷組織擴散,被告周麟洋等7人共同吸收資金合計高達數億 元以上,數額龐大,嚴重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之損失,兼衡被告周麟洋等5人犯後飾詞狡辯、被告陳威廷等5人坦承全部犯行,及被告陳威廷、楊凱博分別繳回犯罪所得60萬元、93萬元,此有新北地檢署104年度白保字第2663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 物款收據、105年度白保字第122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物 款收據、104年度白保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永豐銀行新 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104金重訴3卷四第296頁至297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六第115頁至第115頁反面、A2卷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21頁),且被告陳威 廷與李采蓉及陳定宏(非本案計算吸金金額之被害人)、被告吳秉燁與王龍海、林慶川、邱千羿、邱淮紳(上3人非本 案計算吸金金額之被害人)、被告周承煬與部分被害人梁祖維達成協議(見本院104金重訴3卷十第231頁、第240頁至第255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一第286頁至第291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二第188頁),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暨衡酌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分別就被告周麟洋等6人,依法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 末查,被告周承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業已坦認犯行,被告周承煬並與部分告訴人梁祖維達成協議(協議金額共計50萬元,見本院104金 重訴3卷二第188頁),信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周承煬上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周承煬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惟為強化被告周承煬之 守法觀念,避免其將來再犯之可能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周承煬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 國庫支付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以觀後效。若被告周承煬 未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至被告姜秀鳳、吳秉燁聲請宣告緩刑乙節,查被告姜秀鳳因另案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2月21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4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姜秀鳳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所列 之緩刑條件,自不宜宣告緩刑;另被告吳秉燁犯後僅坦承涉犯銀行法等犯行,惟對於洗錢犯行尚未坦承,且被告吳秉燁於本案共同違法吸金金額高達數億元以上,而其僅與部分被害人王龍海、林慶川、邱千羿、邱淮紳(上3人非本案計算 吸金金額之被害人,如前所述)達成和解,被告吳秉燁法紀觀念淡薄,有執行本件刑罰之必要,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被 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又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分別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因應上揭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所為之修法,為修正後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換言之,犯銀行法之罪,其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始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且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二)查本案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投資人,其參加必贏集團之投資款,雖部分投資款項係經由被告周麟洋等10人轉交,然依必贏集團前開投資內容,可知投資人需交付投資款後,始能取得網站登錄帳號、密碼及SP點數,而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投資人並未陳稱其等於交付投資款後未獲得會員帳號、密碼及SP點數,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周麟洋等10人無須上繳投資款即可獨自核發前開帳號、密碼及SP點數予投資人,自難認定該等投資款係由其等實際取得。 (三)又被告周麟洋等10人下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歸還被害人(僅被告陳威廷繳回60萬元、楊凱博繳回93萬元,業已扣除),復核此部分之沒收及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之情事,爰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被告周麟洋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599萬 9000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周麟洋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供稱:我本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臺幣帳戶,於103年2月27日由黃家豪存入35萬元、103年3月31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5月22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5月30日狄志宏電匯50萬元,顯示必贏集團投資案下線會員存入的投資款,因為我是很早期的投資者,有些會員想要下單投資,這些會員在註冊時需要分數,這些會員都是楊凱博的下線,因為必贏公司在大陸有聯繫窗口,會直接與陳威廷聯繫,並每日會在微信提供新的人頭帳戶給陳威廷,陳威廷再將這些人頭帳戶帳號告訴下線會員,讓會員去匯投資款,而楊凱博覺得一再更換人頭帳戶有點麻煩,所以他請我提供我帳戶給他作收取會員投資款之用,我再統一轉交給楊凱博,我都是以現金提領的方式交給楊凱博,再由楊凱博匯至大陸聯繫窗口提供的臺灣人頭帳戶,提示的這5筆資金都是以前述方式過水的投資款(見D1卷第24頁) ;復有周麟洋中國信託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明細1份在卷可參(見A1卷第35頁至第38頁),顯示103年2月27黃家豪現金存入35萬元、103年3月31日現金存入50萬 元、103年5月22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5月30日狄志宏電匯50萬元。被告周麟洋後稱:我在必贏集團的帳戶分數來源,除了我本身的投資英鎊1萬元所轉換成的分數外,陳威廷 掛在王懷頡下線,因此陳威廷發展的下線的分數也都會累積到我和王懷頡的帳戶中,印象中我最後一次登錄時,帳上有1、200萬分(等值於英鎊1、200萬元)(見D1卷第48頁反面)。有關楊凱博於103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供稱:「我大約 於103年8月初陸續提供郭浚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臺北五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莊義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蕭全恩(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首意國際公司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陳心怡(臺中銀行帳戶: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及陳韋中(臺中銀行帳 戶: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等人頭帳戶給必贏公司 周麟洋使用。因為我於103年5、6月間加入必贏公司後,以 個人管道提供下線匯款服務並從中賺取匯差被周麟洋知悉後,就不斷向我詢問是否有帳戶能暫借必贏公司使用,周麟洋於103年7月某日下午以微信約我到寒舍艾美酒店的房間內詳談此事,是否可以幫忙提供帳戶或有沒有管道介紹,當時房間裡只有我與周麟洋2人,我向周麟洋表示我會試著問看看 ,後來周麟洋表示要與必贏公司「陳總」及其他外國幹部開會,要我先行離場,2小時後周麟洋要我上樓,介紹我給「 陳總」認識,當時在場周麟洋及「陳總」2個人都向我提起 提供人頭帳戶的事情,「陳總」有向我表示,提供的人頭帳戶內資金的「入」會比較複雜,到時候再以現金提領的方式匯入大陸的必贏公司帳戶內,我當下回覆他們我會去問問看,後來周麟洋大約在7月28、29、30日請我這邊的下線到墾 丁聽靜海民宿旅遊時,周麟洋仍然不斷向我表達有此需求,所以我就聯絡我的朋友郭浚浩過來聽靜海民宿的房間與周麟洋認識,因為我想郭浚浩有相關的管道可以幫忙,在場的人有我、周麟洋、謝升晉及郭浚浩,但當時周麟洋與郭浚浩並未談成,直到8月初周麟洋緊急詢問我,要我幫忙提供必贏 公司人頭帳戶使用1週,我只好聯絡郭浚浩,郭浚浩他便提 供自己以及莊義明、蕭全恩、陳心怡及陳韋中等人頭帳戶給必贏公司周麟洋使用,提供的期間是從103年8月初到8月底 ,因為帳戶內轉入資金過於複雜,郭浚浩向我表示這金額太大會出問題,我們就不再提供給必贏公司使用。」之內容,其所述過程均屬實,但動機並不是像楊凱博所說,因為楊凱博底下的經營者想要發展下線,他們認為錢被Bwin公司控管有風險,所以他們希望有自己的人頭帳戶,而陳隆萊也希望有多一點人頭帳戶來進行地下匯兌,而我就是擔任中間人的角色,且決定權在他們雙方,而非在我,我也沒有賺取任何匯差(見A1卷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楊凱博於103年12月 16日調查筆錄供稱:「如我前述,我於103年5月至7月間曾 向周麟洋預借SP點數分給我的下線會員入單,我後續從下線會員收取的對沖現金,就會全數轉交給周麟洋,大部分交付的地點都是在台北市復興北路及忠孝東路口的百欣酒店,有時候周麟洋也會請我直接拿對沖現金給百欣酒店的幹部直接墊付酒店費用,前後陸續交付給周麟洋的金額約為200至300萬元,我常常請吳秉燁陪我去,這件事他也知道。」之內容,顯示楊凱博有支付2、300萬元現金給我,係因楊凱博下線有經營的需求,他的下線會請我墊付投資款,楊凱博支付我的現金就是償還欠款,如果認為這是不法所得,我願意全部退還,不過金額現在我不確定,我還要再回想(見A1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問:依據先前供述,楊凱博會拿你的分數兌換現金去支付你的酒店消費,也會支付給你現金,金額至少有2、300萬元,你所謂「沒有絲毫鬆動」與實情相差太遠,顯見是熟知法條才做的推託之詞,對此你有何解釋?)金額有無2、300萬元我必須去查證,如果認為是不法所得,我願意全數退回(見A1卷第82頁)。整個累積下來,我累積了非常多分數,我的分數根本多到我懶得看。我看過我最高的分數大約是100多萬、200萬英鎊,但我要有下手幫我兌換這些現金,才會有所得,他們都知道,我是臺灣第一個上線,制度是走雙軌制,我的下線他們都可以有兩邊,但是我只有一邊的下線,不會有對沖獎金。楊凱博底下的人跟我借分數,用現金還我,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是不法所得,我也願意退還(見A1卷第95頁至第95頁反面)。(問:【提示:扣押物2-6「周麟洋存摺」】你設於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 戶內,於必贏集團吸金期間內有大筆整數現金存入,如103 年3月31日存入現金50萬元,103年4月9日存入現金14萬元,103年4月13日存入現金13萬7,000元,103年4月15日存入現 金15萬元,103年5月7日存入13萬9,000元,103年5月21日存入現金23萬3,000元,103年5月21日存入現金15萬元,103年5月22日存入現金50萬元,103年5月30日狄志宏匯入50萬元 ,103年6月9日存入現金60萬元,103年6月9日張家祥存入現金75萬元,103年6月13日存入現金25萬元,103年6月17日存入現金65萬5,000元,103年8月23日狄志宏匯入50萬元,103年6月23日存入現金30萬元,103年6月27日存入現金50萬元 及103年7月20日存入13萬4,000元等,經查張家祥與狄志宏 皆為必贏集團投資人,依照必贏集團吸金制度設計,上線領導得以收取一半下線投資額現金,並以分數對沖之,顯示你帳戶內大筆不明現金存入係為收取必贏集團投資人對沖之不法吸金金額,對此你有何說明?)張家祥與狄志宏是楊凱博的下線,並非我直接認識的,楊凱博當時向我借TP,我就先將TP借給他們去運用,楊凱博後來收取會員的投資款,扣除掉他召開說明會的費用後,再支付給我作為紅利,我在臺灣與會員的接觸就只有這幾筆款項,如果司法單位認為這是不法所得,我願意繳回。至於現金存入部分,因為時間久遠,所以我已經忘記款項來源及存入原因(見A1卷第107頁至第 107頁反面)。又王懷頡與謝昇晉都是我在必贏集團的下線 ,楊凱博又是謝昇晉在必贏集團的下線,而我介紹王懷頡與謝昇晉成為我的下線,按照制度內他們有50%是可以交給我 ,我如果有分數是可以去對沖的,在分數上面我有取得必贏集團提供的紅利或回饋(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310頁) ;復有周麟洋中國信託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明細1份在卷可參(見A1卷第109至第113頁反面),該帳 戶明細顯示103年3月31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4月9日現 金存入(匯入帳號7154 ** 9106*) 14萬元、103年4月13日現金存入(匯入帳號7154** 9106*) 13萬7000元、103年4月15 日現金存入(匯入帳號7154 ** 9106*) 15萬、103年5月21日現金存入23萬3000元、103年5月21日現金存入15萬元、103 年5月22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5月30日狄志宏電匯50萬 元、103年6月9日現金存入60萬元、103年6月9日張家祥現金存入75萬元、103年6月13日現金存入25萬元、103年6月17日現金存入65萬5000元、103年6月(筆錄誤載為8月)23日狄 志宏電匯存入50萬元、103年6月23現金存入30萬元、103年6月27日現金存入50萬元、103年7月20日現金存入(匯入帳號 7154**9106*) 13萬4000元,總計上述金額為599萬9000元。(2)另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凱博供述:(問:周麟洋究竟透過你從下線會員拿到多少投資款及對沖的現金?)如我前述,我於103年5月至7月間曾向周麟洋預借SP點數分給我的下線會員 入單,我後續從下線會員收取的對沖現金,就會全數轉交給周麟洋,大部分交付的地點都是在台北市復興北路及忠孝東路口的百欣酒店,有時候周麟洋也會請我直接拿對沖現金給百欣酒店的幹部直接墊付酒店費用,前後陸續交付給周麟洋的金額約為200至300萬元,我常常請吳秉燁陪我去,這件事他也知道(見B4卷第9頁)。(問:調詢時你的意思是有把 錢交給周麟洋,但錢不是你出的?)對。因為那時我是陪同吳秉燁去,全部都在W飯店,還有2次,1次是在一間叫威士 登酒店,1次叫百星酒店我有交錢給周麟洋,錢不是由我交 ,是由吳秉燁交付的,但交錢時我確實都有在,因為是我開車載吳秉燁去的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2頁)。 (3)由上析知,被告周麟洋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599萬90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1所示)。2、被告王懷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884萬3000 元及人民幣20萬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王懷頡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供稱:我以1萬英鎊(新 臺幣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必贏集團規定原本是每月1日、11日、21日可以將獲利的部分領出,103年9月間則 變更至每月11日才可以將獲利的部分提款,由於必贏集團當時宣稱公司將資金改投資亞洲旅遊集團,為配合亞洲旅遊集團的制度,所以每個月只同意在11日才能領取獲利,投資必贏集團以8個月為1期,到期之後投資人可以獲得1倍的利潤 ,一開始時我對於必贏集團很信任(見B3卷第316頁)。( 問:據劉鎮宇103年11月6日於本處供稱:「我自己本身實際投入Bwin資金約1,750萬元,其中500萬元是以現金在臺北市延吉街的一間餐廳外交付給王懷頡,當時王懷頡駕駛1台黑 色BMW的汽車,其他的錢是匯入陳威廷所指定的帳戶或交給 『小蔡』…」,顯見你確實有向投資者收取資金的事實,對此你做何說明解釋?)大約103年7、8月間,必贏公司在台 北市延吉街某間喜宴餐廳舉辦亞洲旅遊網股票說明會,是陳威廷主辦的,大約有2、300人出席說明會,陳隆萊是開我所有的黑色BMW房車過去的,我是搭計程車前往說明會現場, 劉鎮宇向我表示要用現金買註冊幣,請我帶他去找陳隆萊,因為只有陳隆萊有提供匯款帳戶之權限,我和劉鎮宇到餐廳門口找陳隆萊,所以事實是劉鎮宇和我一起把錢拿給陳隆萊(見B3卷第318頁反面)。(問:必贏集團是否曾在103年6 月間舉辦花蓮之旅?詳情經為何?)103年4月間陳隆萊來臺灣舉辦骨幹會議,陳隆萊在周麟洋安排下入住W飯店,我與 周麟洋也都一同住在W飯店內,周麟洋有介紹陳隆萊給我認 識,也是我第1次認識陳隆萊,骨幹會議結束後陳隆萊有向 我、周麟洋及陳威廷表示臺灣的這些投資者都很不錯,他希望可以在臺灣舉辦大型的旅遊會議,我們都認同後,103年5月間我則與劉子玄聯繫,希望劉子玄可以幫忙安排2天1夜的旅遊活動,劉子玄則建議可以在花蓮舉辦,我則請陳威廷去統計參加旅遊的會員名單,我記得陳威廷後來大概找了將近200名會員來參加該次旅遊,該次費用為200萬元則是由我個人支付,我記得103年6月中我打電話請劉子玄到W飯店找我 ,當時我、周麟洋及陳威廷等人都在房間內聊天,劉子玄到了房間後,我則拿了現金200萬元給劉子玄支付旅費。(問 :承上,為何該次旅費200萬元係由你我支付?該金錢從何 而來?)103年6月間,我請劉子玄安排花蓮之旅的行程,以及請陳威廷統計旅遊的人數,大致上底定後,我有在臺灣向陳隆萊報告此事,陳隆萊則表示該旅遊的費用先請我墊付,之後必贏集團會在轉4萬英鎊TP到我個人的帳戶中,後來必 贏集團確實有轉了4萬英鎊TP到我的帳戶中(見A2卷第288頁)。(問:承上,你以TP【轉帳幣】與陳威廷或陳威廷所招攬之下線對沖,合計取得約多少現金,或相當現金之利益【如陳威廷幫忙付的酒店帳】?)我印象中應該是5、600萬元(A2卷第289頁)。(問:必贏集團103年6、7月間舉辨之花蓮行所需費用200萬元是否是你交給劉子玄?經費來源?) 是,陳隆萊要辦這個花蓮大會,請我先幫忙墊付這個資金,說他之後會給我,但是後來他給我的是TP幣(見A2卷第332 頁)。(問:該次說明會周麟洋是否有承諾要給你及陳威廷新會員匯入必贏集團帳戶購買點數各5%之獎金?)周麟洋是在他自己的飯店房間內跟我提到這件事情,他說這是公司額外有承諾要給專門發展下線的經營者各5%獎金,但這些獎金都被陳威廷拿走,因為下線都是陳威廷發展的等語(見104 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我確實有支付200萬元給 劉子玄,是我自己先拿出來代墊,當時桌上大概有300多萬 ,沒有到1000萬那麼誇張,300多萬其中有200萬是我的,其他為陳隆萊的,陳隆萊要我先代墊這200萬元花蓮之旅的費 用,後續會還給我,但是如我先前陳述,後續就沒有給我,我確定陳威廷在場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411頁)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威廷於調詢、審理中證述:我本人及我的助理蔡奇偉、朱家緯一共交付下線投資人投資款約500萬至1,000萬元現金給王懷頡。(問:依你前述,你曾將500萬至1,000萬元現金投資款交給王懷頡,王懷頡之後會再把等值的點數撥給投資人,則王懷頡在必贏集團網站內點數之來源為何?)王懷頡的點數有一部份是來自於他在大陸發展的必贏集團組織,因此王懷頡帳戶有累積許多BP獎勵幣,經過轉換之後再以TP轉帳幣撥給投資人;另外王懷頡可以向陳隆萊預支SP註冊幣,我有下線投資人要投資必贏集團時,如果已超過下午3點半,無法將投資款匯入公司指定帳戶時,因為王 懷頡可以向陳隆萊預支SP註冊幣,所以我就將投資款直接以現金方式交給王懷頡,由王懷頡再把等值的SP註冊幣撥給投資人,事後王懷頡再將等值金額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陳隆萊指定的帳戶內。(問:承上,既然必贏集團在還沒有支付困難前的點數等同於現金,王懷頡是否曾要求你先墊付費用,再撥付等值點數予你?)有的,王懷頡曾經要求我先墊付費用,之後再撥付等值點數給我。(問:承上,該等費用之屬性為何?)有包含103年6月間王懷頡在W Hotel的住宿費用 、舉辦生日宴會的費用,以及王懷頡、周麟洋上民亨酒店、百欣酒店的開銷。(問:承上,數額分別若干?)王懷頡在W Hotel住宿及生日宴會的費用約為40、50萬元,而王懷頡 、周麟洋上民亨酒店、百欣酒店的開銷約100萬至200萬元,我都是在接到王懷頡的通知後,過幾天就會拿現金去付款(見A2卷第53頁)。(問:提示物內容意指為何?)「6/19差王36000t:(6/20已換出45萬twd)指的是103年6月間,我 有TP轉帳幣的需求,所以先向王懷頡預支,而王懷頡也在 103年6月19日匯入36000TP轉帳幣到我的必贏集團帳戶內, 因此以1比50的幣值計算,當時我還欠他約180萬元,之後我在103年6月20日也先將部分款項45萬元交給王懷頡,但我忘了是透過什麼方式交付,其餘的部分就從幫王懷頡支付一些雜支中扣除;「6/19王差5000twd手機費」指的是我幫王懷 頡繳交的手機費用5,000元;「6/19王差62000twd鎮餐費」 指的是王懷頡用我欠他的錢,要我去幫下線劉鎮宇支出6萬2,000元舉辦說明會的餐費,而王懷頡之所以會替劉鎮宇付這一筆錢,是因為劉鎮宇業績很好,王懷頡想藉此獎勵劉鎮字;「6/20王差12.5w匯款。」指的是當時王懷頡向我表示, 要我以現金存入某位投資人的帳戶,但我推測這12萬5000元就是投資必贏集團50萬元1個月的利潤;「20.差王30000t」指的是王懷頡又轉入30000TP轉帳幣到我必贏集團帳戶內, 所以我還欠王懷頡150萬元;「差6韓國。50花蓮」指的是還差6名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舉辦的韓國旅遊,另外王懷頡曾 在我介紹下認識了從事旅遊業的劉子玄,所以103年6月至7 月初當時必贏集團舉辦的花蓮2天1夜旅遊,就是透過劉子玄來辦理,且之後總共的花費是200萬元,而王懷頡認為我也 應該負擔一部分,所以我才會記載我還差王懷頡50萬元花蓮旅遊的費用;「23王差40w存渣打」指的是103年6月23日我 以現金40萬元存入王懷頡渣打銀行帳戶;「23王差存49.9 w中信」指的是103年6月23日我以現金49萬9,000元存入王懷 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見A2卷第54頁反面)。(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1,扣押物名稱:APPLE手機iphone6含電 源線截圖晝面1張)依提示物所示,「25王差20w rmb存工 行」、「30王差58.9w汪」、「差82000*45=369w」、「給王321w】等記載係指何意?)「25王差20w rmb存工行」指的是我在103年6月25日依照王懷頡指示將20萬人民幣存入王懷頡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帳戶內;「30王差58.9w汪」指 的是103年6月30日我把王懷頡在民亨酒店消費金額58萬9000元以現金拿給民亨酒店的「汪姐」(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差82000*45=369w」、「給王321w」是指王懷頡該期間 一共轉給我8萬2000點的TP轉帳幣,我再乘以當時必贏集團 電子幣與新臺幣的比值45,因此我當時總共差王懷頡369萬 元,但我也已經藉由前述各種方式還給王懷頡321萬元。( 問:依你前述,你除了將500萬至1,000萬元現金投資款交給王懷頡,直接購買必贏集團SP註冊幣及TP轉帳幣外,還有以支付前述酒店消費金額、雜支及匯入王懷頡指定帳戶等方式,間接向王懷頡購買必贏集團SP註冊幣及TP轉帳幣?)是的(見A2卷第56頁)。我印象中我替他支付的費用是王懷頡在103年間在W HOTEL舉辦生日派對的相關支出約4、50萬元, 印象中當時王懷頡在他生日當天,有在W HOTEL10樓游泳池 畔舉辦生日派對,我有受邀參加,該次租用此場地的費用,據王懷頡表示約需花費40萬元,這部分是由王懷頡自行支付,當天的生日宴會王懷頡約找了100餘位民亨酒店、百欣酒 店、龍亨酒店的酒店小姐,要她們穿著比基尼,每人出場費用至少要1萬5000元,這些酒店小姐的出席費用不是我處理 的,我是應王懷頡的邀請到達該生日宴會後,王懷頡向我表示現場之後會有一些飲食的加點支出,請我先行墊付,我所墊付的費用就從他之前先行給我的必贏點數中扣除,之後該次生日宴會有陸續加點一些食物及酒類,就是由我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現場的服務人員,我印象中有關W HOTEL的支出就 只有這筆生日宴會的支出是我代行墊付,其他周麟洋及王懷頡在W HOTEL舉辦有關說明會的支出,都是由他們自己支付 的,至於替周麟洋及王懷頡支付民亨酒店、百欣酒店的開銷,有時我向周麟洋及王懷頡要購買必贏的點數,他們會約我到民亨酒店及百欣酒店見面,我將購買點數的現金交付給他們,他們就直接用該筆現金支付酒店的開銷,這種情形有好幾百萬元,另外一種情形是周麟洋及王懷頡去民亨酒店及百欣酒店消費完簽帳後,要我過幾天拿現金去民亨酒店及百欣酒店付款,我記得我都是向民亨酒店的汪姐清周麟洋及王懷頡的酒帳,汪姐會拿小王的簽帳單給我確認,我再支付,這樣的情形大概有幫忙1、2百萬元請款等語(見A2卷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 (3)由上析知,被告王懷頡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884萬3000元及人民幣20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 七編號2所示)。 3、被告謝昇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25萬 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謝昇晉於偵查中供述:(問:你加入必贏是否是因為周麟洋招攬,並由周麟洋安排你的投資排線位置,並由周麟洋引薦新加坡人聘請你當講師?)是,但是我要補充,我擔任新加坡人的講師是從103年2月底到103年6月1日,之後他們 就沒給我薪水,我在臺灣時沒有領薪水,楊凱博說我是上線要去幫忙,他會讓我報銷交通費、餐費,我曾經有跟他問過為何講課沒有報酬,他敷衍了事,包括後來他請我幫忙無摺存款,也沒有給我錢。我可以聯絡胡朝惟建議他回來,另外我用必贏所得之獲利及我其他所得買下一個預售屋,錢繳了一半,我願意都用來賠償被害人。(問:你加入必贏獲利多少?)各項收入加一加大約3百萬元,包含新加坡人在大陸 給我的薪資及我在臺灣獲得之對碰獎金、推薦獎金(見105 偵緝767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 (2)被告謝昇晉於審理中供述:(問:依照你自己繪製的組織圖,你於兩邊都有投資單位,你主要的動態及靜態獎金從哪邊領取?)靜態獎金部分大家都一樣,而動態獎金部分,我主要是領楊凱博、吳秉燁這邊下線的見點獎金,因為這邊下線比較多(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62頁)。(問:是否有統計你自己投資必贏集團的獲利總金額?)我於偵訊時稱獲利2、300萬元,但當時我從大陸解送回台,立即就接受訊問,當時很累,沒有想到我另外還有再投資亞洲旅遊網股票及其他加碼必贏集團投資的部分,現在經我回想,我應該有用我於必贏集團的獲利購買45萬的亞洲旅遊網股票,並再加碼投資必贏集團的80萬元,這兩筆分別是現金匯款及交付,所以我大約獲利總計125萬元(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67頁至 第68頁)。我於103年6月返回臺灣後,因楊凱博、吳秉燁已自行召開說明會並發展下線,吳秉燁請託被告出席吳秉燁、揚凱博為渠等下線所舉行之說明會,並表示被告之交通費、餐費吳秉燁、楊凱博會處理,被告基於人情乃應允,並於103年6月底起至8月間,應楊凱博、吳秉燁(多係吳秉燁與被 告接觸)安排,於高雄、新竹、台中、臺北等地之飯店、餐廳擔任講師,交通費用由楊凱博、吳秉燁支付,被告僅單純出席並講解。講解完畢後被告即離去,被告與出席人員並不熟識,亦未收取出席人員之金錢(見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77頁)。(問:楊凱博請你幫忙拿錢去無摺存款,有答應要給你怎麼樣的對價?)車馬費,我們3個人大概10萬元左右 ,就是我、龔尉堯、胡朝惟我們3個人去分楊凱博給我的對 價10萬元。這個過程是楊凱博找我幫忙,我再去找龔尉堯和胡朝惟兩人幫忙(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八第115頁)。(楊 凱博問:匯款的部分,我何時說我個人要給你10萬元?)我又不是白癡,沒有對價去幫你做這件事情等語(見104金重 訴3本院卷八第124頁)。 (3)由上析知,被告謝昇晉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25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3所示)。 4、被告陳威廷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410萬9000元,扣除已繳回60萬元,其非法所得為1350萬9000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陳威廷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問:你投資65萬元後,可獲利多少錢?獲利方式為何?你目前獲利多少錢?)公司說1個月可獲利24至25%,可續領8個月。公司是說投資各國 的運動博彩,獲利後回饋給會員。中間公司網站上有通知我提領獲利,但我沒有領,繼續加碼投資(見C19卷第13頁) 。(問:你加入必贏集團會員迄今,吸收下線會員獲利若干?)自我加入必贏集團會員起,我經手的款項約3,000萬元 至4,000萬元,但我真正屬於我的大約是2,000萬元,不過我又把其中1000多萬元再向必贏集團購買點數(見B3卷第282 頁)。(問:你前述約2,000萬元利潤,現以何種方式留存 ?)其中1,000多萬元又投回必贏集團購買點數,剩下的錢 我部份拿去做某投資標的PPC約200多萬元投資了,接洽的人叫做顏家誠,其餘的部分我則是拿去付周麟洋、王懷頡在名亨酒店的欠帳了。(問:你前述購買必贏集團購買點數的購買方式為何?)我都是透過當面交付現金給我的上線王懷頡購買必贏集團點數的(見B3卷第282頁反面至第283頁)。(問:你在必贏集團中,每個月獲利多少?)少的話20到30萬,多的話快到100萬,但有的是點數,還沒領出來。(問: 張家榮說你透過人民幣請他匯款回臺灣的金額達200萬人民 幣,這些都是因為六、日無法匯兌的關係嗎?)是。(見B3卷第294頁)。(問:你總共在必贏獲利多少?)有很多又 投資回去了,獲利要看雙軌制,只做一邊的人賺不了這麼多。我有投資獲利沒錯,但獲利多少我要回想,沒有投資回去的部分應該有幾百萬元,但是很多都投資回去、買股票(見A2卷第88頁反面)。(問:你曾說你的獲利是2000萬元,是指實質上拿到現金?)是,這不包括點數,但是因為後來我們又投資進去,而且因為我的下線偏重一邊,所以對碰獎金沒這麼多,不像劉鎮宇是兩邊幾乎平衡,所以獎金很多。(問:就你所獲得之未兌現點數部分,折合現金大約多少?)約1000萬元以上。(問:你說王懷頡會給你一些額外的獎勵,是指?)點數,就給TP等語(見A2卷第302頁反面)。 (2)被告陳威廷於審理中供稱:(問:你投資必贏集團總共獲利多少?)我印象中我因必贏集團制度使然,有獲利約1000多萬元,但我大部分都又再投資必贏集團(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三第235頁)。(問:你的獲利數額為多少?)詳如今日 庭呈之手寫紙3張,第1張主要是說明點數收入,此部分只是帳面上的收入,並非我過去實際獲得的利益,第2張則是我 跟下線對沖之部分,第3張則是我跟公司申請提款撥到我帳 戶之金額。我自己計算之結果,我因為跟下線對沖而取得之現金大約為330萬元,我跟公司提款之金額為9 000元,所以我總計獲利為330萬9000元。我第2張的註記,是要說明當會員如果原來是投資15萬元,後來他想要升級為500萬元,就 必須要再實際拿出500萬元現金交給公司以購買SP,上線無 法跟他對沖,此時該會員原來投資15萬元部分之靜態收入依然繼續計算,另外還可以再開始計算1個500萬元之靜態收入,而動態收入則是整合為500萬元單位來計算,所以投資會 員升級的目的是為了動態收入,動態收入可以用比較高的比例去計算。當初李采蓉升級為500萬元時,她只有交給小蔡400萬元,我再匯款給公司,另外100萬元應該是她自行匯款 給公司的,要特別說明第2張倒數第2行(b)部分,700萬元其中有400萬元是李采蓉要升級而交付之現金,因為該400萬元應該要全部都去購買SP而無法對沖,所以我當初是用50% 乘以7分之3,得出約20%,再用700萬元乘以20%之計算方式 來對沖,所以只有實際拿到140萬元之現金。(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58頁至第158頁反面)。(問:投資必贏的過 程中,你得到的紅利或獎金你有拿多少?)車是王懷頡買的,大概700、800萬左右,但那都是點數,不算是錢(見105 金訴16本院卷一第334頁至第335頁)。(問:除了你自己的投資的靜態收入之外,你因為參與必贏集團招攬下線而獲取的動態獎金、紅利等報酬,曾經實際上所取的金額,大約是多少數字?)我實際上有拿到大約2、300萬的現金,只是後來又把現金投入就賠掉,我有繳交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9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9頁)。復有被告陳威廷提出之手寫計算之點數收入表3紙在卷可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60頁至第163頁),並記載如下:「點數收 入(非實際現金不法所得):靜態收入約150,000BP(點數), 動態收入約2,500萬NT,其他獎金約300NT。」、「對沖獎金(不法所得):親手部分:380萬元,小蔡:約600~700萬元,故380萬+700萬=約1,080萬元現金。」、「提款獎金:…所 以算出的金額總數為330萬+9000NTW =3,309,000NTW」(見 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60頁至第162頁)。 (3)由上析知,被告陳威廷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410萬9000元,扣除已繳回60萬元(見本院104金重訴3卷四第296頁至297頁、本院104金重訴3卷六第115頁至第115頁反面),其非法所得為1350萬90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 三十七編號4所示)。 5、被告楊凱博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480萬 元,扣除已繳回93萬元,其非法所得為387萬元,茲說明如 下: (1)被告楊凱博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當時陳效光告訴我必贏集團投資案4個月回本,8個月賺1倍,後來陳效光告訴我,必 贏集團招待他出國旅遊,他有遇到謝昇晉,由於我比較信任謝昇晉,我就去問謝昇晉這個Bwin投資案的內容,謝昇晉表示這是一個快速回本的投資案,投資單位有15萬、50萬、150萬、250萬及500萬,若加入投資,每天可以領取投資金額0.83%的紅利,此外還有分為動、靜態投資,動態投資就是 要找下線投資人,會依照下線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乘以7%做 為獎金,如下線投資人有拓展組織,則還另計算獎金,但計算方式我忘記了;靜態投資則只有賺取每天0.83%的紅利。我認為該投資方案可以賺錢,我就答應成為謝昇晉的下線,我於103年5月中開始投資15萬元,之後又加碼至50萬,103 年7月間又投資50萬元,因此我共投資100萬元,我共領取約30多萬的紅利,原本1個月可以領取3次獎金,但103年7月間Bwin網站公告,紅利改為1個月只能領取1次,約於103年9月間,Bw in網站公告不能再領取紅利,轉換為亞洲旅遊網的 股票(見B3卷第250頁)。(問:你總共獲得多少紅利點數 ?實際轉換為現金領取之金額為何?如何領取?)我記得我投資2個單位,1個動態、1個靜態,總共紅利點數約2萬6000多點,換算成英鎊約130萬,但實際領取的紅利只有60幾萬 元,我是以我的紅利點數幫張家祥、陳勇志及吳秉燁的下線對沖,就是賣掉我的紅利點數沖銷他們的投資款,張家祥、陳勇志及吳秉燁再支付現金給我,我現在不記得詳細金額,我只記得他們給我60多萬元,我是請他們以現金支付,或匯到我本人在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的帳戶,其中25萬元我支付現金給謝昇晉償還他先前借給我的紅利點數。103年8月底,我的朋友郭浚浩有資金需求,我就答應先借他約30萬元,我就將紅利點數兌換成30萬新台幣,郭浚浩將他2個朋友的 臺灣帳戶告訴我,我再輸入Bwin網站的領款帳號中,過幾天後打電話問我,有許多筆款項匯入前述2個帳號,總金額好 幾百萬元,郭浚浩表示這樣不行,我以WeChat向名為Jack的客服人員反映,客服人員表示是公司匯錯了,並且告訴我2 個大陸帳號,一個戶名姜麗、一個戶名江濤,可能是中國工商銀行或農民銀行帳號,客服人員還請我找台商朋友先匯人民幣到該2個帳戶(見B3卷第253頁至第253頁反面)。(問 :據吳秉燁103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供稱:「我原本沒有在 必贏集團簷任幹部角色,但我與楊凱博在TPO集團創設時就 再度被謝昇晉招攬,謝昇晉是直接以5萬美金的投資金額讓 我與楊凱博擔任TPO集團中創始會員及領導的角色,我目前 拉了1名下線徐美惠,徐美惠又向下拉了4、5名下線,目前 我向所屬下線大約已吸收了100萬元左右。」,與你前述不 符,對此你有何解釋?)如我前述,因為周麟洋欠我250萬 ,所以我才會加入TPO擔任會員,我的上線確實也是謝昇晉 ,吳秉燁對於TPO的制度比我還熟,我知道吳秉燁有去吸收 下線,而吳秉燁吸收下線也會有一些紅利累積到我這邊(見B3卷第254頁反面)。(問:你總投資金額?)100萬元新台幣,我是依照周麟洋指示匯到柯沛湘帳戶,我總共賺回將近300萬元(見B3卷第301頁)。(問:你有無經手這些下線的錢?)之前有,張家祥有匯幾筆款項給我,大約是100多萬 、另外1筆是25萬,我把自己的分數轉給下線,這些前就變 成我的分紅等語(見B3卷第302頁)。(問:你前述「以個 人管道提供下線匯款服務並從中賺取匯差被周麟洋知悉後,就不斷向我詢問是否有帳戶能暫借必贏公司使用」,詳情為何?你如何以個人管道提供下線匯款服務並從中賺取匯差?)我於103年5、6月間加入必贏公司後開始招攬下線客戶, 向周麟洋反應我的下線客戶無法在六、日投資,因為臺灣的銀行在六、日無法進行匯款,周麟洋先是在六、日提供給我預借SP點數,我再分給我的下線會員入單,此時我從下線會員拿到對沖的現金,我會全數轉交給周麟洋,但後來周麟洋說沒有辦法預借,叫我利用兩岸地下匯兌管道進行匯款,所以我就透過我朋友郭浚浩,請郭浚浩幫忙我的下線客戶將款項匯入必贏公司指定的帳戶,而我與郭浚浩從中可賺取到一些匯差,所以後來我自己的下線客戶就都使用此方式,我在103年8月前提供周麟洋此管道前,地下匯兌只限於我個人的下線客戶,以此賺取的匯差約20萬元(見B4卷第8頁至第8頁反面)。(問:郭浚浩能提供你兩岸匯兌管道,渠本人是否即為從事地下匯兌業者?)我不清楚郭浚浩是否為職業的地下匯兌業者,我是在這次必贏的下線客戶需要小額的兩岸通匯時,才會找郭浚浩請人幫我匯款,而郭浚浩與我都有從中賺取到些微匯差(見B4卷第8頁反面)。(問:周麟洋於7月間開始一再請託你提供人頭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你復於103年8月初答應提供前開人頭帳戶,你居間扮演角色為何?提供人頭帳戶酬傭?主要獲利來源?)我答應提供前開人頭帳戶是因為周麟洋一再拜託我,我在人頭帳戶所賺得的酬傭只有每筆的介紹費,也就是匯差,我本來只是必贏公司的上線,在周麟洋請託下才居間牽線,讓周麟洋使用這些人頭帳戶提供給下線會員匯款,我覺得必贏公司周麟洋在做的這種投資,就類似老鼠會,周麟洋向我要帳戶匯入款項操作我會有風險,我參加必贏公司其實不喜歡以這種老鼠會的方式獲利,會答應周麟洋是怕我的下線客戶拿不到紅利獎金。我主要的獲利來源是以賺取匯差及下線的對沖獎金。另外,周麟洋在與我詳談借用人頭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時並未談到介紹費及酬傭,而103年8月間我提供人頭帳戶期間,實際上就是郭浚浩去處理人頭帳戶,郭浚浩告訴我照行情,每1筆匯差我 可得0.02%,5月至7月賺取的匯兌利潤是約20萬元至40萬元左右,8月間的匯兌利潤約是20萬元,郭浚浩每次經由地下 匯兌管道匯入大陸人頭帳戶後,就會約我到他公司附近將以現金交付給我(見B4卷第9頁)。(問:有無提供人頭帳戶 給必贏公司使用?)有,我提供郭浚浩、莊義明、蕭全恩、首意國際公司、陳心怡、陳韋中之帳戶供必贏公司使用,帳戶詳情如我在調查局所述。這些帳戶是周麟洋委託我們提供,103年5至7月時,周麟洋說因為六、日銀行沒開無法匯款 ,當時我也有做小額地下匯兌,這也是在做必贏的錢,所以我用大陸帳戶匯款到周麟洋指定之大陸帳戶,以方便我們在六、日可以讓投資SP的客戶KEY單,這段期間我確實也有得 到一些匯差的不法所得,共約有20至40萬元,比如今天的匯率是4.85,但是我們算4.87,這樣我就可以賺0.02,但我都是做我自己的下線,我下線以外的人我沒有做。必贏方案周麟洋是第1個,在103年2月就已經啟動,103年4月間我朋友 吳秉燁透過陳效光知道必贏集團,我是此時才接觸必贏,是因為陳效光有參與這個投資案,他去澳門遇到謝昇晉,謝昇晉之前我就認識,跟他合作過預售屋生意,後來他離開我不知道他去哪裡,直到這件事才又碰面,所以我們去問謝昇晉關於必贏的事,經過謝昇晉解說我們才瞭解這間公司是在做體育博彩,並告訴我們4個月就可以回本,8個月可以翻一番,其實我也不知道謝昇晉做多大,但我確實是經由他介紹才加入,是他的下線,張家祥是我的下線,張家祥下面有陳勇志跟簡以珍,我的下線及下線的下線總共大約有50人左右,我只能抓個大概。我在103年5月到7月間就是用我自己的管 道幫這些人做匯兌,我所指的管道就是郭浚浩本人的帳戶。我自己投資必贏是跟吳秉燁合資投入1球50萬,其中有一半 是謝昇晉借我們分數,一半是吳秉燁去借的款項,我賺的是對沖獎金,因為我拉人進來點數會增加,我用這些增加的點數去與投資人要給集團的錢對沖,1分可以換新台幣50元, 總和我應該是賺了400萬元左右,其中有250萬以現金方式借給周麟洋,但他都沒還,因為周麟洋開銷很大、喜歡氣派,常去酒店,大家都知道,之前他員工要發薪水,也有跟我借錢(見B4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問:你從對沖獎金總共賺約400萬元?)是,這是指我跟吳秉燁一起賺的對沖獎 金,另外匯差部分大約賺20至40萬元,後來我跟吳秉燁有將這些款項用來賠給投資人,我們沒有留什麼錢在身上,我願意將犯罪所得繳回,但是希望檢察官給我一點時間。我本來就會做小額投資以拓展自己在房地產業的人脈(見B4卷卷四第14頁)。只要檢察官問,我知道的我都願意講。這件事一開始我跟所有人講我不接觸,後來墾丁之旅之後我才跟周麟洋比較熟,周麟洋還有上台演講,整個行程都是周麟洋出資,就是周麟洋給張家祥點數,張家祥將點數變現以支付這些費用。之前我說我賺了400萬,這是吳秉燁告訴我的數字( 見A2卷第97頁反面)。 (2)被告楊凱博於審理中供述:(問:是否可以透過介紹得到利潤?)只有一些微薄的介紹費,郭浚浩有給我大約20幾萬元,我不曉得這20幾萬元是怎麼算的,周麟洋那邊沒有給我任何好處,而且我知道這些是犯法之後,我在103年8月底就有停止借用帳號,並且在同年9月初,我有把1筆22萬5000元匯回去到郭浚浩的中國信託帳戶(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34頁反面)。(問:你對於TPO集團有何瞭解?)我只知道TPO集團有高頻交易,這是周麟洋告訴我的,他說他要把TPO集團引進,要做TPO集團,我當時有借給周麟洋300萬元,但周麟洋遲遲無法還我錢,他叫我把這300萬元轉入投資TPO集團,他可以透過獎金部分每月還款給我(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35頁反面)。(問:你是否知道吳秉燁於必贏集團之 獲利金額?)我真的不清楚。(問:有無印象你曾經提到400萬元的事?)有,但實際上我根本不清楚大概是多少,因 為我跟吳秉燁不止有合作必贏投資,還有房地產合作,這樣實際下來我真的不知道是多少錢。(問:400萬元你是如何 計算出來的?)當初吳秉燁有跟我說大概應有2、300萬左右。(問:是指他個人獲利2、300萬元?)他是說總數,但實際情形因操作和電子帳目我比較不清楚。(問:吳秉燁獲利部分是否需要跟人分?)他會分我,但是只針對我自己介紹的,比如說我介紹張家祥,他就可能會分我,但是他自己的那一部分就沒有分我。(問:所以吳秉燁講到的2、300萬元是指他分完你後算出來的獲利,是否有包括要分給你的部分?)應該是分給我還要再扣一半,我印象是這樣,但實際收多少、賺多少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問:你說要再扣一半,但你剛又說吳秉燁自己的其他部分你沒有分到錢?)沒有,是說我知道的,但他自己發展所賺取的獲利我就不清楚了。(問:所以你提到的2、300萬元要如何解釋?)其實真正的明細我不清楚,但是我當初有問過這大概賺多少錢,他說應該2、300萬元,因他這樣告訴我,所以我才會在調查局時回憶後作此回答(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26頁反面至第227頁)。(問:郭浚浩提供人頭帳戶,你有無取得什麼好處?)總數22萬多元都在他那邊(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2 頁)。(問:你有無拿到這些匯差的錢?)因為這是兩段不一樣的事情,不是全部都是同一段。(問:你在哪一段有拿到匯差?)前面那一段是指5到7月這段期間,我們是做自己的有拿到。(問:你指103年5到7月之間郭浚浩提供人頭帳 戶你那拿到匯差?)沒有,郭浚浩是103年8月5日提供帳戶 ,但5到7月這段時間跟必贏集團是沒有關係的事情。(問:關於你調詢筆錄中所述的事情,問你有無拿到匯差?)行情是千分之二,我之前有拿到,但是後面因為取消。(問:你拿到的是否郭浚浩提供的人頭帳戶之匯差?)就只是匯差。(問:你什麼期間拿到?)8月中左右。(問:你拿到的金 額大概有多少?)10多萬(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2頁反面)。(問:除了你自己的投資的靜態收入之外,你因為參與必贏集團招攬下線而獲取的動態獎金、紅利等報酬,曾經實際上所取的金額,大約是多少數字?)約93萬,第一時間我就依法繳交(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139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9頁)。復有新北檢104白保71扣押物品清單1紙(楊凱博自行繳回犯罪所得93萬,見A2卷第214頁至第215頁)。 (3)由上析知,被告楊凱博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480萬元,扣除已繳回93萬元,其非法所得為387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5所示)。 6、被告吳秉燁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50萬 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吳秉燁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投資必贏總額為90萬元,拿回約4、50萬元(見B3卷第238頁)。我昨日對於我供述的獲利數字有記錯,我第1次投資金領是50萬元,但是這是 我和楊凱博一起出資的,該顆球的投資獲利含靜態收入2倍 及動態收入會員對沖現金總共約拿回300萬元現金,所以我 分得150萬元的獲利,將其中的獲利和楊凱博各出60萬元, 總計120萬元現金購買亞洲旅遊網的股票,7月份第2次投資 ,我共購買2顆球,分別大球是50萬元及小球15萬元,但我 的出資額1半是透過我的分數對沖,所以我實際支付的金額 為32.5萬元給必贏公司,第2次投資以利用動態收入會員對 沖方式拿回約出資額的32萬5000元,所以第2次的投資就是 回本(見B4卷第6頁)。(問:先前在新北市調處詢問時你 說你現金部分獲利150萬元,另外有32萬5000元以點數對沖 加碼投資,是否如此?)是,但是後來32萬5000元的部分因為後來出事,所以我一毛都沒領到,我介紹加入必贏的5個 人,我有把他們的錢全都還給他們了。我願意繳回犯罪所得,但我需要時間籌錢(見A2卷第258頁)。 (2)被告吳秉燁於審理中供述:(問:你是否知道楊凱博於必贏集團部分有無獲利賺到錢?)我們沒有仔細算到底賺多少,我跟楊凱博有合作一些房地產的部分,我於調詢時有說約是300萬元,因為我們也有加入一些房地產的獲利,因當時有 跟楊凱博合作做代銷,但實際上有沒有獲利那麼多,絕對是沒有,因為我有計算自己匯錢購買亞洲旅遊網股票的收據就有約120萬5000元,我拿回150萬元,付112萬5000元,剩下 的37萬5000元我要拿回25萬元,因為4個月回本,所以1個月是25%的投報率,因此我投25萬元理當拿回多12萬5000元, 因我乘一半,所以112萬5000元加37萬5000元就是150萬元,而且我找的投資人(惟非記入本案吸金總額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也有做理賠並寫和解書,都有呈給法官過目,所以到最後我真的是賠錢。(問:你說承購一半,另一半的部分?)另外一半實際上有沒有到300萬元我不知道,中間的部分我 們可能是拿去做一些支出,楊凱博可能也是,實際上獲利我們認為可能沒有那麼多,我就是拿回150萬,另一半大概就 是楊凱博拿走的,實際上他應該也有一些房地產的獲利,也應該是要給他,實際獲利是多少可能楊凱博回去還要再算一下,基本上我沒有在幫他算錢的部分,我自己的部分就是150萬元,而我是匯112萬5000元到亞洲旅遊網,剩下37萬5000元歸我(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4頁)。(問:所以究 竟是楊凱博給你150萬元,還是必贏集團後台給你的?)應 該說必贏集團後台。筆錄會說楊凱博給我150萬元,是因為 楊凱博有去領款,是我跟他拿而已,實際上這150萬元是我 拿走的,我們應該是跟謝昇晉領的吧。)。(問:你能否確定楊凱博去跟謝昇晉領150萬元給你?)應該是,提款的部 分我們應該是有跟,我不太記得,應該是我們有跟謝昇晉領一些錢的部分,但因時間有點遠,我不知道到底誰跟誰去拿。(問:你剛也說是你跟必贏集團的後台申請提領的,就是把點數申請提領成現金,所以才可以去謝昇晉那裡拿錢,是否此意?)對。應該是這樣,因為我們有去申請,請謝昇晉大哥幫我們處理(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37頁反面)。 (問:你剛有提到靜態收入和房地產的收入,後來又提到動態收入,總共是否為300萬元現金?)應該不是應該是說這 幾個月,應是103年度我與楊凱博總獲利約是300萬元,但我是出資25萬元,所以靜態收入本來就應該我拿的,這很正常。(問:你後來說是跟謝昇晉換成現金是不是?)印象中有提領過1次,但多少錢我忘記了,好像是10幾20萬元,大概 是這個金額。(問:動態收入部份有多少錢?)因為7月份 我們就分開了,所以是5、6月份,但當時我們也都沒有很清楚,所以5、6月份應該真的不多,但我沒辦法詳述,只能說大概從那個年度,加我們房地產代銷算算應該約有300萬元 這個金額。(問:【請求提示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偵查卷 B4第6頁,並告以要旨】你於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中答稱「第1次投資金額是50萬元,是我和楊凱博一起出資的,投 資獲利含靜態收入兩倍跟動態收入會員對沖現金,總共拿回300萬元現金,我分得150萬元的獲利」,是否為你所述?所述是否實在?)對,實在,那時候我說是300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六第243頁至第244頁)。 (3)由上析知,被告吳秉燁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50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6所示)。 7、被告劉鎮宇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697萬 5000元,茲說明如下: (1)劉鎮宇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問:請你詳述前述陳威廷、李采蓉、周麟洋及王懷頡涉嫌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之詳情?)103年2月間,我友人介紹我認識李采蓉,直到103年6月間,我約找了31個下線,該31個下線又陸續找其他人投資,因此屬於我的下線系統總投資金額達5億元,103年7月間,我 登錄Bwin公司網站,看到我的累積獲利已經達50萬英鎊,因為Bw in公司規定領款上限1次10萬元英鎊,我就在網站上登記要領取10萬元英鎊的獲利,103年7月28日確實有472萬5000元匯入我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號,我領取該筆獲利後,公司就突然規定領款上限降為1次5萬英鎊,我於103年8月初又申請領取獲利5萬英鎊,103年8月6日確實有225萬元匯入我設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因此我共領取667萬5000元的獲利,我又全數投資Bwin公司,103年8月11日Bwin公司突然公告只能在每月11日領款,我曾向 陳威廷表達不滿,陳威廷表示這是公司規定,103年9月11日陳威廷表示要帶我及我的下線去澳門旅遊順便開會,有一位自稱拿督陳隆萊特助的男子來飯店開會,他表示Bwin公司的帳戶被凍結,所以無法讓我們領款,因此我共投資682萬5000元及50萬英鎊的獲利都血本無歸,此外,還有我找的下線 共投資約5億元,也都領不回來(見B1卷第42頁至第43頁) 。(問:你有認識的人把BP換成現金過嗎?)有。但我個人只換過2次,1次475萬,1次240萬。我一開始投資15萬現金 ,後來又投資500萬現金,我帳上BP還有48萬,我從來沒有 把BP換成TP等語(見B3卷第102頁反面)。 (2)被告劉鎮宇於審理中供述:(問:你是否因為招攬下線,分別在103年7月28日、103年8月6日領取必贏集團匯入的472萬5000元、225萬元?)沒有意見,確實如此(見104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86頁反面)。我希望可以停止羈押,因為我要去處理跟被害人和解的事,當時是因為沒有辦法繳交犯罪所得,我只好用最後的錢買護照去國外賺錢,希望可以限制出境出海,我的布國護照我願意撕毀不再使用。我從必贏集團取得約5、600萬,我已經清償被害人約2、300萬,我可以再提出200萬元的犯罪所得。我收到必贏的投資款項都是交給陳 威廷或其助理「小蔡」(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64頁)。(問:【請求提示103警聲搜字第1913卷第58頁】你於調查 局表示「103年2月是李采蓉介紹陳威廷跟你認識以後,陳威廷就跟你介紹必贏的投資方案,你就答應投資,後來你把錢給李彩蓉作為投資款,接著因為你有獲利,所以在103年4月始找31個下線,投資金額大概5億,並且在103年7月28日取 得472萬5000元,8月6日取得225萬,總共領取667萬5000元 之投資獲利」,以上所述是否是你所說?是否實在?)是(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25頁)。(問:除了你自己的投 資的靜態收入之外,你因為參與必贏集團招攬下線而獲取的動態獎金、紅利等報酬,曾經實際上所取的金額,大約是多少數字?)匯進我中國信託帳戶只有340多萬,我所說都是 實話,點數兌換我有獲利500萬,點數換成現金約100多萬。我在忠孝東路王懷頡的賓士車上交給王懷頡超過1000多萬的現金,且證人有超過100多人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 第139頁、105金重訴6本院卷一第259頁)。復有被告劉鎮宇國泰世華館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明細資料各1紙在卷可參,且上開中國信 託帳戶並顯示於103年8月6日由帳號00000000000號轉帳存入225萬元(見A2卷第174頁、第180頁)。 (3)由上析知,被告劉鎮宇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697萬50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7所示)。8、被告張家祥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7萬5000元,茲說明如下:犯罪所得為: (1)被告張家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我於103年5月中,透過朋友楊凱博介紹知道必贏集團,正好我的朋友陳勇志、狄志宏、柴子竣、董賢龍、李振華也有興趣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所以我們6人就一起合資250萬,並在高雄市九如路附近,將投資的金額交給楊凱博,成為白金級會員,後來我們陸續加碼,利用獲利點數再投資,換取其他投資單位,利用紅利換取投資單位至少需要一半現金、一半點數,所以我除了用點數換取外,還有與其他合夥人加碼現金,我印象中總共投資10幾個單位,每單位投資金額各異,累計總投資金額如果以點數換算有達到1、2000萬,但我們都沒有將點數換取實 際現金(見B5卷第51頁反面)。(問:你迄今共取回或分紅之「實際」金額?)我從未向必贏公司申請換取現金,但曾經以紅利向下線鍾振松和梅先生換取各25萬元及7萬5,000元,共計32萬5,000元的現金。103年8月間,我合夥人陳勇志 的多位下線向必贏集團申請提領現金,但直到8月11日發放 現金日都沒收到款項,我們向楊凱博反映後,楊凱博表示因為公司作業系統問題,所以無法撥款,並說他會親自南下高雄發現金,幾天後楊凱博和周麟洋2人以行李箱裝載1,000萬元現金南下高雄,當天楊凱博在高雄市85大樓裡面一間餐廳和我、陳勇志等30、40位投資人見面,他當場有打開行李箱讓我們看現金,並表示公司真的有錢,但不方便當天分發,說要隔天再發,但隔天楊凱博又向我們表示,公司作業系統已經處理好了,可以順利匯款,所以就沒有分發現金給我們,請我們幾天後再確認帳戶,到時候就會有錢撥下來了(見B5卷第53頁反面)。(問:下線投資金額繳交方式?有無協助下線繳交投資款項?交給何人?)鍾振松加入比較早,也是跟我一樣全額匯款到楊凱博指定之帳戶,楊飢博告訴我帳號後,我會告訴鍾振松叫他匯款過去。梅先生投資的15萬,有7萬5000元一樣是匯款到我告訴他的帳戶,另外一半是我 們分給他的點數,他則將現金7萬5000元給我(見B5卷第60 頁)。(問:你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曾經以紅利向下線鍾振松、梅先生換取現金25萬元、7萬5000元,其中25萬元部分 是怎麼回事?)我沒有跟鍾振松換過25萬現金,當時我是舉例給調查官聽,一般是下線加入時,必須投入點數、現金各50%,但是鐘振松加入得早,他加入時是全數以現金投入, 調查官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等語(見B5卷第61頁反面)。 (2)由上析知,被告張家祥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7萬50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8所示)。 9、被告周承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80萬元,茲說明如下: (1)周承煬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供述: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因介紹下線可獲取動態收入推薦獎金、對碰獎金、領導獎金及見點獎金,我有因介紹下線而獲得動態收入推薦獎金、對碰獎金、領導獎金及見點獎金,迄今總共領到現金約7、 80萬元,另外我的必贏網路帳戶內還有約4000多點的英鎊,折合臺幣約20多萬元。)。(問:你迄今共取回或分紅之「實際」金額?)我迄今總共領到現金約7、80萬元,包括向 必贏公司領取現金及以分數向會員換取投資現金(見B5卷第115頁至第115頁反面)。(問:你是否有因為介紹下線獲得動態收入?)有,靜態收入是固定的,動態才能創造比較大的可能,所有加入的人都是想賺錢,我回本了以後有信心介紹別人加入,下線加入後我獲得的點數就可以換現金,大約有換到7、80萬元,另外我在必贏的網路帳戶內還有4千多點的點數,折合臺幣約20多萬,但現在已經無法換了,10幾天前新聞出來後,網站完全無法連上去了,在此之前登入還可以看到自己帳戶的餘額(見B5卷第120頁反面)。我有因為 梁祖維發展出的下線而有獲利,我將部分換成現金約幾10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84頁反面)。 (2)由上析知,被告周承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有7、80萬元,惟基於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僅認定被 告周承煬加入必贏集團後獲利之犯罪所得為70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9所示)。 10、被告姜秀鳳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210萬 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姜秀鳳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我因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因介紹下線可獲取動態收入推薦獎金、對碰獎金、領導獎金及見點獎金,我總共投資的實際金額為30萬元,累計靜態收入收入一共獲得210萬元的獎金,我係於103年8月21日 兌換提現210萬元現金。103年7、8月間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一直在告訴會員們美國上市公司亞洲旅遊網的股票前景,所以我於103年7月底透過必贏集團的市場部經理(新加坡籍)Janson以180萬元現金買入亞洲旅遊網的股票(見B5卷第155頁反面)。(問:你共賺多少?)淨賺210萬,有靜態收入 ,因為王百祿那邊一直有下線,所以也有動態收入,我都是跟公司領錢,從未跟下線換過錢(見B5卷第165頁)。(問 :你投資必贏獲利多少?)本金是15萬,獲利210萬,獲利 部分都有匯到我中國信託的帳戶(見H6卷第117頁)。 (2)被告姜秀鳳於審理中供述:(問:你加入必贏集團後,只有領取靜態收入?)除靜態收入外還有動態收入,但我自己也不曉得我的動態收入是如何取得,必贏集團的帳戶系統會自動將我可以獲得的動態收入轉成點數到我的必贏集團帳戶,我如果要兌換成現金,我就會提出線上的申請,並且提供我的中國信託帳戶,我總共兌現了210萬元,但其中包含多少 的靜態收入我自己並不清楚等語(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四第103頁)。復有被告姜秀鳳中國信託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明細1份在卷可參,顯示被告姜秀鳳於103年8月21日現金提領210萬元(見B5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3)由上析知,被告姜秀鳳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獲利之犯罪所得共計210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三十七編號10所示)。 (四)查扣案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9、11至13所示之物、附表三 十三編號28、34所示之物,為被告周麟洋所有;扣案附表編號三十二15、18所示之物、附表三十三編號29至31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懷頡所有;扣案附表三十二編號19至32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昇晉所有;扣案附表三十二編號43至48所示之物,為被告楊凱博所有;扣案附表三十二編號49至52所示之物、附表三十三編號18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威廷所有;扣案附表三十二編號59至64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張家榮所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另扣案附表三十二及三十三除上開編號以外之物品,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周麟洋等10人所有及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難認與被告周麟洋等10人上開犯行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參、退併辦部分: 新北檢於107年1月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8106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移送併辦部分,係於106年11月30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 後107年1月29日所為,此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查,則併辦部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第136條之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 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偵查後起訴暨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 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 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 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 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 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 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 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 附表一:偵查卷宗編號對照表 ┌───┬─────────────────┬───┬─────────────────┐ │代號 │卷案號 │代號 │卷案號 │ ├───┼─────────────────┼───┼─────────────────┤ │ A1 │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31141號卷 │ A2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422號卷 │ ├───┼─────────────────┼───┼─────────────────┤ │ A3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4141號卷 │ A4 │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27208號卷 │ ├───┼─────────────────┼───┼─────────────────┤ │ A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901號卷 │ A6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506號卷 │ ├───┼─────────────────┼───┼─────────────────┤ │ A7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683號卷 │ A8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507號卷 │ ├───┼─────────────────┼───┼─────────────────┤ │ A9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6930號卷 │ B1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一) │ ├───┼─────────────────┼───┼─────────────────┤ │ B2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二) │ B3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三) │ ├───┼─────────────────┼───┼─────────────────┤ │ B4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四) │ B5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五) │ ├───┼─────────────────┼───┼─────────────────┤ │ B6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3號卷(六) │ C1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364號卷 │ ├───┼─────────────────┼───┼─────────────────┤ │ C2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938號卷 │ C3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939號卷 │ ├───┼─────────────────┼───┼─────────────────┤ │ C4 │新北檢103年度他字第5951號卷 │ C5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90號卷 │ ├───┼─────────────────┼───┼─────────────────┤ │ C6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200號卷 │ C7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498號卷 │ ├───┼─────────────────┼───┼─────────────────┤ │ C8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499號卷 │ C9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547號卷 │ ├───┼─────────────────┼───┼─────────────────┤ │ C10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593號卷 │ C11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647號卷 │ ├───┼─────────────────┼───┼─────────────────┤ │ C12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660號卷 │ C13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713號卷 │ ├───┼─────────────────┼───┼─────────────────┤ │ C14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671號卷 │ C15 │南檢103年度他字第4386號卷 │ ├───┼─────────────────┼───┼─────────────────┤ │ C16 │南檢103年度發查字第1841號卷 │ C17 │中檢103年度他字第7460號卷 │ ├───┼─────────────────┼───┼─────────────────┤ │ C18 │南檢103年度交查字第2781號卷 │ C19 │台南市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卷 │ ├───┼─────────────────┼───┼─────────────────┤ │ D1 │新北檢103年度警聲搜字第1913號卷 │ D2 │新北檢103年度聲押字第554號卷 │ ├───┼─────────────────┼───┼─────────────────┤ │ D3 │新北檢103年度聲押字第595號卷 │ E1 │新北檢103年度聲他字第418號卷 │ ├───┼─────────────────┼───┼─────────────────┤ │ E2 │新北檢104年度聲他字第40號卷 │ E3 │新北檢103年度聲他字第458號卷 │ ├───┼─────────────────┼───┼─────────────────┤ │ G1 │高院103年度偵抗字第1280號卷 │ G2 │本院103年度聲羈更字第9號卷 │ ├───┼─────────────────┼───┼─────────────────┤ │ G3 │高院103年度偵抗字1196卷 │ G4 │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539號卷 │ ├───┼─────────────────┼───┼─────────────────┤ │ G5 │本院104年度偵聲字第79號卷 │ G6 │本院104年度偵聲字第48號卷 │ ├───┼─────────────────┼───┼─────────────────┤ │ G7 │本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0號卷 │ G8 │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580號卷 │ ├───┼─────────────────┼───┼─────────────────┤ │ G9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73號卷 │ G10 │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28卷 │ ├───┼─────────────────┼───┼─────────────────┤ │ G11 │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83卷 │ G12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36卷 │ ├───┼─────────────────┼───┼─────────────────┤ │ G13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116卷 │ G14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151卷 │ ├───┼─────────────────┼───┼─────────────────┤ │ G15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283號卷 │ G16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461號卷 │ ├───┼─────────────────┼───┼─────────────────┤ │ G17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02號卷 │ G18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47號卷 │ ├───┼─────────────────┼───┼─────────────────┤ │ G19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23號卷 │ G20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24號卷 │ ├───┼─────────────────┼───┼─────────────────┤ │ H1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3506號卷 │ H2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732號卷 │ ├───┼─────────────────┼───┼─────────────────┤ │ H3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555號卷 │ H4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3507號卷 │ ├───┼─────────────────┼───┼─────────────────┤ │ H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243號卷 │ H6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21號卷 │ ├───┼─────────────────┼───┼─────────────────┤ │ H7 │中檢103年度他字第6535號卷 │ H8 │中檢103年度他字第7133號卷 │ ├───┼─────────────────┼───┼─────────────────┤ │ H9 │中檢103年度他字第6631號卷 │ H10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098號卷 │ ├───┼─────────────────┼───┼─────────────────┤ │ H11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2679號卷 │ H12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097號卷 │ ├───┼─────────────────┼───┼─────────────────┤ │ H13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399號卷 │ H14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6418號卷 │ ├───┼─────────────────┼───┼─────────────────┤ │ H1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6167號卷 │ H16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2311號卷 │ ├───┼─────────────────┼───┼─────────────────┤ │ H17 │桃檢104年度偵字第1447號卷 │ H18 │桃檢103年度他字第3284號卷 │ ├───┼─────────────────┼───┼─────────────────┤ │ H19 │桃檢103年度聲拘字第368號卷 │ H20 │桃檢103年度聲調字第142號卷 │ ├───┼─────────────────┼───┼─────────────────┤ │ H21 │桃檢103年度聲調字第185號卷 │ H22 │桃檢103年度聲調字第128號卷 │ ├───┼─────────────────┼───┼─────────────────┤ │ H23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242號卷 │ H24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863號卷 │ ├───┼─────────────────┼───┼─────────────────┤ │ H2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096號卷 │ H26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654號卷 │ ├───┼─────────────────┼───┼─────────────────┤ │ H27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660號影卷 │ H28 │中檢103年度他字第7460號卷 │ ├───┼─────────────────┼───┼─────────────────┤ │ H29 │北檢103年度發查字第4150號卷 │ H30 │北檢103年度他字第10760號卷 │ ├───┼─────────────────┼───┼─────────────────┤ │ H31 │北檢103年度他字第11276號卷 │ H32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8095號卷 │ ├───┼─────────────────┼───┼─────────────────┤ │ H33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18號卷 │ H34 │北檢103年度他字第10757號卷 │ ├───┼─────────────────┼───┼─────────────────┤ │ H3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 │ H36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683號影卷 │ ├───┼─────────────────┼───┼─────────────────┤ │ H37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3384號卷 │ H38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4344號卷 │ ├───┼─────────────────┼───┼─────────────────┤ │ H39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3936號卷 │ H40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3385號卷 │ ├───┼─────────────────┼───┼─────────────────┤ │ H41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2567號卷 │ H42 │彰檢104年度調偵字第62號卷 │ ├───┼─────────────────┼───┼─────────────────┤ │ H43 │彰檢103年度他字第2859號卷 │ H44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8378號卷 │ ├───┼─────────────────┼───┼─────────────────┤ │ H45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31547號卷 │ H46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31549號卷 │ ├───┼─────────────────┼───┼─────────────────┤ │ H47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5229號卷 │ H48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4698號卷 │ ├───┼─────────────────┼───┼─────────────────┤ │ H49 │新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399號卷 │ H50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7010號卷 │ ├───┼─────────────────┼───┼─────────────────┤ │ H51 │雄檢104年度偵字第9845號卷㈡ │ H52 │雄檢104年度偵字第9845號卷㈠ │ ├───┼─────────────────┼───┼─────────────────┤ │ H53 │雄檢103年度他字第9445號卷 │ H54 │高雄刑大偵字18第00000000000號刑案 │ │ │ │ │移送資料卷㈡ │ ├───┼─────────────────┼───┼─────────────────┤ │ H55 │高雄刑大偵字18第00000000000號刑案 │ H56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0156號卷 │ │ │移送資料卷㈠ │ │ │ ├───┼─────────────────┼───┼─────────────────┤ │ H57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451號卷 │ H58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451號前案卷 │ ├───┼─────────────────┼───┼─────────────────┤ │ H59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452號卷 │ H60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452號前案卷 │ ├───┼─────────────────┼───┼─────────────────┤ │ H61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48號卷 │ H62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49號卷 │ ├───┼─────────────────┼───┼─────────────────┤ │ H63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948號卷 │ H64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949號卷 │ ├───┼─────────────────┼───┼─────────────────┤ │ H65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0157號卷 │ H66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370號卷 │ ├───┼─────────────────┼───┼─────────────────┤ │ H67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371號卷 │ H68 │新北檢104年度偵字第2601號卷 │ ├───┼─────────────────┼───┼─────────────────┤ │ H69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4344號卷 │ H70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576號前案卷 │ ├───┼─────────────────┼───┼─────────────────┤ │ H71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1573號卷 │ H72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2070號卷 │ ├───┼─────────────────┼───┼─────────────────┤ │ H73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2070號前案卷 │ H74 │南檢105年度他字第5238號卷 │ ├───┼─────────────────┼───┼─────────────────┤ │ H75 │南檢103年度他字第4986號卷㈠ │ H76 │南檢103年度他字第4986號卷㈡ │ ├───┼─────────────────┼───┼─────────────────┤ │ H77 │南檢103年度發查字第2085號卷 │ H78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6236號卷 │ ├───┼─────────────────┼───┼─────────────────┤ │ H79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6236號前案卷 │ H80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2501號卷 │ ├───┼─────────────────┼───┼─────────────────┤ │ H81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2502號卷 │ H82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824號卷 │ ├───┼─────────────────┼───┼─────────────────┤ │ H83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826號卷 │ H84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09號卷 │ ├───┼─────────────────┼───┼─────────────────┤ │ H85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10號卷 │ H86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9564號卷 │ ├───┼─────────────────┼───┼─────────────────┤ │ H87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9564號前案卷 │ H88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3185號卷 │ ├───┼─────────────────┼───┼─────────────────┤ │ H89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9565號卷 │ H90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9565號前案卷 │ ├───┼─────────────────┼───┼─────────────────┤ │ H91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3184號卷 │ H92 │東檢105年度偵字第668號卷 │ ├───┼─────────────────┼───┼─────────────────┤ │ H93 │東檢105年度核交字第223號卷 │ H94 │台東分局刑案卷信警偵字第1050005224│ │ │ │ │號卷 │ ├───┼─────────────────┼───┼─────────────────┤ │ H95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8608號卷 │ H96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8608號前案卷 │ ├───┼─────────────────┼───┼─────────────────┤ │ H97 │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4386號卷 │ H98 │北檢105年度他字第2351號卷 │ ├───┼─────────────────┼───┼─────────────────┤ │ H99 │北檢105年度他字第3517號卷 │ H100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22793號卷 │ ├───┼─────────────────┼───┼─────────────────┤ │ H101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22793號前案卷 │ H102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4082號卷 │ ├───┼─────────────────┼───┼─────────────────┤ │ H103 │雄檢105年度偵字第17419號卷 │ H104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3405號卷 │ ├───┼─────────────────┼───┼─────────────────┤ │ H105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5787號卷 │ H106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695號卷 │ ├───┼─────────────────┼───┼─────────────────┤ │ H107 │雄檢105年度偵字第24708號卷 │ H108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823號卷 │ ├───┼─────────────────┼───┼─────────────────┤ │ H109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08號卷 │ H110 │雄檢105年度偵字第24709號卷 │ ├───┼─────────────────┼───┼─────────────────┤ │ H111 │雄檢104年度他字第9825號卷 │ H112 │雄檢104年度查扣字第1311號卷 │ ├───┼─────────────────┼───┼─────────────────┤ │ H113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35629號卷 │ H114 │新北檢105年度他字第6403號卷 │ ├───┼─────────────────┼───┼─────────────────┤ │ H115 │雄檢105年度偵字第4812號卷 │ H116 │雄檢105年度查扣字第874號卷 │ ├───┼─────────────────┼───┼─────────────────┤ │ H117 │新北檢105年度偵字第35629號前案卷 │ H118 │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8335號卷 │ ├───┼─────────────────┼───┼─────────────────┤ │ H119 │新北檢106年度他字第1150號卷 │ H120 │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8335號卷前案卷 │ └───┴─────────────────┴───┴─────────────────┘ 附表二: ┌──┬──────────────────────────┐ │編號│ 主 文 欄 │ ├──┼──────────────────────────┤ │ 1 │周麟洋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 │ │1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 │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2 │王懷頡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伍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2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3 │謝昇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3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4 │陳威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4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5 │楊凱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5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6 │吳秉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6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7 │劉鎮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7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張家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8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周承煬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 │ │定期間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 │ │編號9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10 │姜秀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 │ │10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匯入黃琪穎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18日│何心瑜 │40萬元 │96 │103年8月27日│陳錫村 │40萬元 │191 │103年9月1日 │陳秀娟 │22萬5,000元 │ ├──┼──────┼────────┼──────┼──┼──────┼────────┼──────┼──┼──────┼────────┼──────┤ │2 │103年8月19日│----- │5萬元 │97 │103年8月27日│陳秀娟 │40萬元 │192 │103年9月1日 │蔡世鐘 │22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21日│----- │25萬元 │98 │103年8月27日│王靜枝 │7萬5,000元 │193 │103年9月1日 │----- │25萬元 │ ├──┼──────┼────────┼──────┼──┼──────┼────────┼──────┼──┼──────┼────────┼──────┤ │4 │103年8月21日│李秀援 │7萬5,000元 │99 │103年8月27日│陳秀娟 │40萬元 │194 │103年9月1日 │-----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21日│蔡玉花 │7萬5,000元 │100 │103年8月27日│莊淑芬 │25萬元 │195 │103年9月1日 │林昆翰 │25萬元 │ ├──┼──────┼────────┼──────┼──┼──────┼────────┼──────┼──┼──────┼────────┼──────┤ │6 │103年8月21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101 │103年8月27日│林佑全 │25萬元 │196 │103年9月1日 │涂秋足 │7萬5,000元 │ ├──┼──────┼────────┼──────┼──┼──────┼────────┼──────┼──┼──────┼────────┼──────┤ │7 │103年8月21日│李天仁 │30萬元 │102 │103年8月27日│李天仁 │15萬元 │197 │103年9月1日 │許秀華 │15萬元 │ ├──┼──────┼────────┼──────┼──┼──────┼────────┼──────┼──┼──────┼────────┼──────┤ │8 │103年8月21日│黃炎菊 │7萬5,000元 │103 │103年8月27日│張簡牡丹 │7萬5,000元 │198 │103年9月1日 │----- │52萬5,000元 │ ├──┼──────┼────────┼──────┼──┼──────┼────────┼──────┼──┼──────┼────────┼──────┤ │9 │103年8月21日│林貴連 │7萬5,000元 │104 │103年8月27日│宋佩雯 │7萬5,000元 │199 │103年9月1日 │----- │25萬元 │ ├──┼──────┼────────┼──────┼──┼──────┼────────┼──────┼──┼──────┼────────┼──────┤ │10 │103年8月21日│黃季香 │7萬5,000元 │105 │103年8月27日│黃滋涵 │50萬元 │200 │103年9月1日 │----- │7萬5,000元 │ ├──┼──────┼────────┼──────┼──┼──────┼────────┼──────┼──┼──────┼────────┼──────┤ │11 │103年8月21日│陳錦元 │7萬5,000元 │106 │103年8月27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25萬元 │201 │103年9月1日 │蕭文堅 │7萬5,000元 │ ├──┼──────┼────────┼──────┼──┼──────┼────────┼──────┼──┼──────┼────────┼──────┤ │12 │103年8月21日│蘇秀蕉 │32萬5,000元 │107 │103年8月27日│廖皇倫 │7萬5,000元 │202 │103年9月1日 │李美純 │25萬元 │ ├──┼──────┼────────┼──────┼──┼──────┼────────┼──────┼──┼──────┼────────┼──────┤ │13 │103年8月21日│湯柏洋 │25萬元 │108 │103年8月27日│黃錦絨 │50萬元 │203 │103年9月1日 │王秀美 │7萬5,000元 │ ├──┼──────┼────────┼──────┼──┼──────┼────────┼──────┼──┼──────┼────────┼──────┤ │14 │103年8月22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109 │103年8月27日│曾坤煌 │7萬5,000元 │204 │103年9月1日 │黃滋涵 │7萬5,000元 │ ├──┼──────┼────────┼──────┼──┼──────┼────────┼──────┼──┼──────┼────────┼──────┤ │15 │103年8月25日│朱玉萍 │25萬元 │110 │103年8月27日│潘金英 │50萬元 │205 │103年9月1日 │洪樵煌 │7萬5,000元 │ ├──┼──────┼────────┼──────┼──┼──────┼────────┼──────┼──┼──────┼────────┼──────┤ │16 │103年8月25日│朱玉萍 │25萬元 │111 │103年8月27日│----- │7萬5,000元 │206 │103年9月1日 │徐香蘭 │7萬5,000元 │ ├──┼──────┼────────┼──────┼──┼──────┼────────┼──────┼──┼──────┼────────┼──────┤ │17 │103年8月25日│朱玉萍 │7萬5,000元 │112 │103年8月27日│丁俊仁 │7萬5,000元 │207 │103年9月1日 │陳依樺 │30萬元 │ ├──┼──────┼────────┼──────┼──┼──────┼────────┼──────┼──┼──────┼────────┼──────┤ │18 │103年8月25日│陳永源 │15萬元 │113 │103年8月27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208 │103年9月1日 │黃寶美 │7萬5,000元 │ ├──┼──────┼────────┼──────┼──┼──────┼────────┼──────┼──┼──────┼────────┼──────┤ │19 │103年8月25日│----- │5萬元 │114 │103年8月27日│蕭志強 │41萬2,500元 │209 │103年9月1日 │----- │15萬元 │ ├──┼──────┼────────┼──────┼──┼──────┼────────┼──────┼──┼──────┼────────┼──────┤ │20 │103年8月25日│----- │3萬2,500元 │115 │103年8月27日│王儷臻 │32萬5,000元 │210 │103年9月1日 │張筱英 │7萬5,000元 │ ├──┼──────┼────────┼──────┼──┼──────┼────────┼──────┼──┼──────┼────────┼──────┤ │21 │103年8月25日│蕭春木 │7萬5,000元 │116 │103年8月27日│林怡瑄 │7萬5,000元 │211 │103年9月1日 │伍淳霈 │30萬元 │ ├──┼──────┼────────┼──────┼──┼──────┼────────┼──────┼──┼──────┼────────┼──────┤ │22 │103年8月25日│莊富琪 │25萬元 │117 │103年8月27日│馮世弼 │7萬5,000元 │212 │103年9月1日 │陳錫村 │40萬元 │ ├──┼──────┼────────┼──────┼──┼──────┼────────┼──────┼──┼──────┼────────┼──────┤ │23 │103年8月25日│黃姿涵 │15萬元 │118 │103年8月27日│張美蘭 │7萬5,000元 │213 │103年9月1日 │陳錫村 │7萬5,000元 │ ├──┼──────┼────────┼──────┼──┼──────┼────────┼──────┼──┼──────┼────────┼──────┤ │24 │103年8月25日│顏子堯 │40萬元 │119 │103年8月28日│熊品沄 │25萬元 │214 │103年9月1日 │陳達勳 │50萬元 │ ├──┼──────┼────────┼──────┼──┼──────┼────────┼──────┼──┼──────┼────────┼──────┤ │25 │103年8月25日│郭秀菊 │40萬元 │120 │103年8月28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7萬5,000元 │215 │103年9月1日 │高禎治 │7萬5,000元 │ ├──┼──────┼────────┼──────┼──┼──────┼────────┼──────┼──┼──────┼────────┼──────┤ │26 │103年8月25日│李天仁 │30萬元 │121 │103年8月28日│梁展宏 │50萬元 │216 │103年9月2日 │呂仁豪 │7萬5,000元 │ ├──┼──────┼────────┼──────┼──┼──────┼────────┼──────┼──┼──────┼────────┼──────┤ │27 │103年8月25日│郭秀菊 │30萬元 │122 │103年8月28日│郭許婷 │15萬元 │217 │103年9月2日 │----- │1萬元 │ ├──┼──────┼────────┼──────┼──┼──────┼────────┼──────┼──┼──────┼────────┼──────┤ │28 │103年8月25日│周碧珠 │7萬5,000元 │123 │103年8月28日│潘彥豪 │50萬元 │218 │103年9月2日 │李天仁 │22萬5,000元 │ ├──┼──────┼────────┼──────┼──┼──────┼────────┼──────┼──┼──────┼────────┼──────┤ │29 │103年8月25日│楊孝華 │7萬5,000元 │124 │103年8月28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219 │103年9月2日 │徐梅芬 │25萬元 │ ├──┼──────┼────────┼──────┼──┼──────┼────────┼──────┼──┼──────┼────────┼──────┤ │30 │103年8月25日│陳正德 │15萬元 │125 │103年8月28日│潘彥豪 │15萬元 │220 │103年9月2日 │----- │25萬元 │ ├──┼──────┼────────┼──────┼──┼──────┼────────┼──────┼──┼──────┼────────┼──────┤ │31 │103年8月25日│----- │7萬5,000元 │126 │103年8月28日│陳錫村 │45萬元 │221 │103年9月2日 │黃雅玲 │25萬元 │ ├──┼──────┼────────┼──────┼──┼──────┼────────┼──────┼──┼──────┼────────┼──────┤ │32 │103年8月25日│湯湘卉 │7萬5,000元 │127 │103年8月28日│周品萱 │25萬元 │222 │103年9月2日 │曹美伶 │7萬5,000元 │ ├──┼──────┼────────┼──────┼──┼──────┼────────┼──────┼──┼──────┼────────┼──────┤ │33 │103年8月25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128 │103年8月28日│陳永源 │48萬元 │223 │103年9月2日 │----- │25萬元 │ ├──┼──────┼────────┼──────┼──┼──────┼────────┼──────┼──┼──────┼────────┼──────┤ │34 │103年8月25日│張賢彬 │25萬元 │129 │103年8月28日│----- │36萬5,000元 │224 │103年9月2日 │----- │25萬元 │ ├──┼──────┼────────┼──────┼──┼──────┼────────┼──────┼──┼──────┼────────┼──────┤ │35 │103年8月25日│宋暐琳 │30萬元 │130 │103年8月28日│----- │52萬5,000元 │225 │103年9月2日 │----- │15萬元 │ ├──┼──────┼────────┼──────┼──┼──────┼────────┼──────┼──┼──────┼────────┼──────┤ │36 │103年8月25日│馮世弼 │7萬5,000元 │131 │103年8月28日│廖秉鈜 │7萬5,000元 │226 │103年9月2日 │----- │22萬5,000元 │ ├──┼──────┼────────┼──────┼──┼──────┼────────┼──────┼──┼──────┼────────┼──────┤ │37 │103年8月25日│陳金鈜 │7萬5,000元 │132 │103年8月28日│陳永源 │48萬元 │227 │103年9月2日 │吳睿謹 │30萬元 │ ├──┼──────┼────────┼──────┼──┼──────┼────────┼──────┼──┼──────┼────────┼──────┤ │38 │103年8月25日│李美純 │7萬5,000元 │133 │103年8月28日│林明勳 │15萬元 │228 │103年9月2日 │黃德秋 │7萬5,000元 │ ├──┼──────┼────────┼──────┼──┼──────┼────────┼──────┼──┼──────┼────────┼──────┤ │39 │103年8月25日│黃雅玲 │40萬元 │134 │103年8月28日│張美蘭 │7萬5,000元 │229 │103年9月2日 │陳錫村 │25萬元 │ ├──┼──────┼────────┼──────┼──┼──────┼────────┼──────┼──┼──────┼────────┼──────┤ │40 │103年8月25日│陳柏瑞 │35萬元 │135 │103年8月28日│洪素蕙 │15萬元 │230 │103年9月2日 │陳錫村 │25萬元 │ ├──┼──────┼────────┼──────┼──┼──────┼────────┼──────┼──┼──────┼────────┼──────┤ │41 │103年8月25日│張暄蓉 │30萬元 │136 │103年8月28日│周承煬 │45萬元 │231 │103年9月2日 │潘金英 │75萬元 │ ├──┼──────┼────────┼──────┼──┼──────┼────────┼──────┼──┼──────┼────────┼──────┤ │42 │103年8月25日│陳永源 │40萬元 │137 │103年8月28日│王奕欽 │25萬元 │232 │103年9月2日 │廖建信 │15萬元 │ ├──┼──────┼────────┼──────┼──┼──────┼────────┼──────┼──┼──────┼────────┼──────┤ │43 │103年8月25日│陳永源 │30萬元 │138 │103年8月28日│許子建 │7萬5,000元 │233 │103年9月2日 │謝依宏 │40萬元 │ ├──┼──────┼────────┼──────┼──┼──────┼────────┼──────┼──┼──────┼────────┼──────┤ │44 │103年8月25日│----- │25萬元 │139 │103年8月28日│潘承豪 │15萬元 │234 │103年9月2日 │林采翎 │7萬5,000元 │ ├──┼──────┼────────┼──────┼──┼──────┼────────┼──────┼──┼──────┼────────┼──────┤ │45 │103年8月25日│張美蘭 │35萬元 │140 │103年8月28日│陳秀娟 │25萬元 │235 │103年9月2日 │----- │45萬元 │ ├──┼──────┼────────┼──────┼──┼──────┼────────┼──────┼──┼──────┼────────┼──────┤ │46 │103年8月25日│----- │50萬元 │141 │103年8月28日│王儷臻 │7萬5,000元 │236 │103年9月2日 │----- │25萬元 │ ├──┼──────┼────────┼──────┼──┼──────┼────────┼──────┼──┼──────┼────────┼──────┤ │47 │103年8月25日│黃宥澄 │7萬5,000元 │142 │103年8月28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237 │103年9月2日 │王奕欽 │7萬5,000元 │ ├──┼──────┼────────┼──────┼──┼──────┼────────┼──────┼──┼──────┼────────┼──────┤ │48 │103年8月25日│----- │15萬元 │143 │103年8月28日│陳錫村 │7萬5,000元 │238 │103年9月2日 │呂志文 │7萬5,000元 │ ├──┼──────┼────────┼──────┼──┼──────┼────────┼──────┼──┼──────┼────────┼──────┤ │49 │103年8月25日│----- │50萬元 │144 │103年8月28日│黃錦絨 │25萬元 │239 │103年9月2日 │林明動 │25萬元 │ ├──┼──────┼────────┼──────┼──┼──────┼────────┼──────┼──┼──────┼────────┼──────┤ │50 │103年8月25日│胡麗雲 │50萬元 │145 │103年8月29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7萬5,000元 │240 │103年9月2日 │----- │7萬5,000元 │ ├──┼──────┼────────┼──────┼──┼──────┼────────┼──────┼──┼──────┼────────┼──────┤ │51 │103年8月25日│----- │15萬元 │146 │103年8月29日│吳淑媚 │25萬元 │241 │103年9月2日 │王美蓮 │7萬5,000元 │ ├──┼──────┼────────┼──────┼──┼──────┼────────┼──────┼──┼──────┼────────┼──────┤ │52 │103年8月25日│謝伶英 │15萬元 │147 │103年8月29日│陳錫村 │22萬5,000元 │242 │103年9月3日 │陳美旭 │7萬5,000元 │ ├──┼──────┼────────┼──────┼──┼──────┼────────┼──────┼──┼──────┼────────┼──────┤ │53 │103年8月25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41萬2,500元 │148 │103年8月29日│周成玉 │7萬5,000元 │243 │103年9月3日 │蔡振甫 │25萬元 │ ├──┼──────┼────────┼──────┼──┼──────┼────────┼──────┼──┼──────┼────────┼──────┤ │54 │103年8月25日│張郁華 │41萬2,500元 │149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244 │103年9月3日 │胡睿杰 │7萬5,000元 │ ├──┼──────┼────────┼──────┼──┼──────┼────────┼──────┼──┼──────┼────────┼──────┤ │55 │103年8月26日│林怡瑄 │75萬元 │150 │103年8月29日│潘彥豪 │5萬元 │245 │103年9月3日 │廖淑婷 │15萬元 │ ├──┼──────┼────────┼──────┼──┼──────┼────────┼──────┼──┼──────┼────────┼──────┤ │56 │103年8月26日│熊品沄 │25萬元 │151 │103年8月29日│林佑全 │75萬元 │246 │103年9月3日 │阮世昌 │45萬元 │ ├──┼──────┼────────┼──────┼──┼──────┼────────┼──────┼──┼──────┼────────┼──────┤ │57 │103年8月26日│林佑全 │25萬元 │152 │103年8月29日│陳永源 │25萬元 │247 │103年9月3日 │洪一菁 │7萬5,000元 │ ├──┼──────┼────────┼──────┼──┼──────┼────────┼──────┼──┼──────┼────────┼──────┤ │58 │103年8月26日│洪振昌 │25萬元 │153 │103年8月29日│黃滋涵 │15萬元 │248 │103年9月3日 │柏偉國際有限公司│7萬5,000元 │ ├──┼──────┼────────┼──────┼──┼──────┼────────┼──────┼──┼──────┼────────┼──────┤ │59 │103年8月26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15萬元 │154 │103年8月29日│張簡牡丹 │7萬5,000元 │249 │103年9月3日 │----- │30萬元 │ ├──┼──────┼────────┼──────┼──┼──────┼────────┼──────┼──┼──────┼────────┼──────┤ │60 │103年8月26日│陳呂榮 │25萬元 │155 │103年8月29日│李天仁 │15萬元 │250 │103年9月3日 │----- │20萬元 │ ├──┼──────┼────────┼──────┼──┼──────┼────────┼──────┼──┼──────┼────────┼──────┤ │61 │103年8月26日│邱靜姵 │7萬5,000元 │156 │103年8月29日│楊秉軒 │7萬5,000元 │251 │103年9月3日 │ANiTA │7萬5,000元 │ ├──┼──────┼────────┼──────┼──┼──────┼────────┼──────┼──┼──────┼────────┼──────┤ │62 │103年8月26日│鐘素美 │45萬元 │157 │103年8月29日│----- │25萬元 │252 │103年9月3日 │張暄蓉 │7萬5,000元 │ ├──┼──────┼────────┼──────┼──┼──────┼────────┼──────┼──┼──────┼────────┼──────┤ │63 │103年8月26日│陳錫村 │15萬元 │158 │103年8月29日│----- │25萬元 │253 │103年9月3日 │李天仁 │22萬5,000元 │ ├──┼──────┼────────┼──────┼──┼──────┼────────┼──────┼──┼──────┼────────┼──────┤ │64 │103年8月26日│陳永源 │25萬元 │159 │103年8月29日│黃雅玲 │25萬元 │254 │103年9月3日 │陳錫村 │30萬元 │ ├──┼──────┼────────┼──────┼──┼──────┼────────┼──────┼──┼──────┼────────┼──────┤ │65 │103年8月26日│林小靈 │15萬元 │160 │103年8月29日│許子建 │48萬元 │255 │103年9月3日 │黃滋涵 │22萬5,000元 │ ├──┼──────┼────────┼──────┼──┼──────┼────────┼──────┼──┼──────┼────────┼──────┤ │66 │103年8月26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161 │103年8月29日│徐梅芬 │22萬5,000元 │256 │103年9月3日 │林讚業 │25萬元 │ ├──┼──────┼────────┼──────┼──┼──────┼────────┼──────┼──┼──────┼────────┼──────┤ │67 │103年8月26日│----- │7萬5,000元 │162 │103年8月29日│蔡世鐘 │40萬元 │257 │103年9月3日 │宋暐琳 │15萬元 │ ├──┼──────┼────────┼──────┼──┼──────┼────────┼──────┼──┼──────┼────────┼──────┤ │68 │103年8月26日│----- │37萬5,000元 │163 │103年8月29日│王奕欽 │7萬5,000元 │258 │103年9月3日 │陳秀娟 │32萬5,000元 │ ├──┼──────┼────────┼──────┼──┼──────┼────────┼──────┼──┼──────┼────────┼──────┤ │69 │103年8月26日│----- │7萬5,000元 │164 │103年8月29日│陳永源 │48萬元 │259 │103年9月3日 │陳秀娟 │12萬5,000元 │ ├──┼──────┼────────┼──────┼──┼──────┼────────┼──────┼──┼──────┼────────┼──────┤ │70 │103年8月26日│陳榮陞 │7萬5,000元 │165 │103年8月29日│周承煬 │22萬5,000元 │260 │103年9月3日 │陳錫村 │25萬元 │ ├──┼──────┼────────┼──────┼──┼──────┼────────┼──────┼──┼──────┼────────┼──────┤ │71 │103年8月26日│胡睿杰 │32萬5,000元 │166 │103年8月29日│李天仁 │40萬元 │261 │103年9月3日 │胡睿杰 │15萬元 │ ├──┼──────┼────────┼──────┼──┼──────┼────────┼──────┼──┼──────┼────────┼──────┤ │72 │103年8月26日│----- │25萬元 │167 │103年8月29日│紀品嫣 │7萬5,000元 │262 │103年9月3日 │林淑玲 │22萬5,000元 │ ├──┼──────┼────────┼──────┼──┼──────┼────────┼──────┼──┼──────┼────────┼──────┤ │73 │103年8月26日│胡睿杰 │32萬5,000元 │168 │103年8月29日│----- │25萬元 │263 │103年9月3日 │林莊惠英 │7萬5,000元 │ ├──┼──────┼────────┼──────┼──┼──────┼────────┼──────┼──┼──────┼────────┼──────┤ │74 │103年8月26日│----- │25萬元 │169 │103年8月29日│王桂美 │45萬元 │264 │103年9月3日 │李美女 │50萬元 │ ├──┼──────┼────────┼──────┼──┼──────┼────────┼──────┼──┼──────┼────────┼──────┤ │75 │103年8月26日│李天仁 │30萬元 │170 │103年8月29日│陳永源 │20萬元 │265 │103年9月3日 │王儷臻 │7萬5,000元 │ ├──┼──────┼────────┼──────┼──┼──────┼────────┼──────┼──┼──────┼────────┼──────┤ │76 │103年8月26日│朱玉萍 │15萬元 │171 │103年8月29日│----- │12萬5,000元 │266 │103年9月3日 │謝依宏 │7萬5,000元 │ ├──┼──────┼────────┼──────┼──┼──────┼────────┼──────┼──┼──────┼────────┼──────┤ │77 │103年8月26日│朱玉萍 │15萬元 │172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267 │103年9月4日 │吳秋嬌 │45萬元 │ ├──┼──────┼────────┼──────┼──┼──────┼────────┼──────┼──┼──────┼────────┼──────┤ │78 │103年8月26日│曾宜婕 │25萬元 │173 │103年8月29日│蔡秀玉 │25萬元 │268 │103年9月10日│劉純其 │7萬5,000元 │ ├──┼──────┼────────┼──────┼──┼──────┼────────┼──────┼──┼──────┼────────┼──────┤ │79 │103年8月26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174 │103年8月29日│蔡秀玉 │25萬元 │269 │103年9月10日│許慧萍 │25萬元 │ ├──┼──────┼────────┼──────┼──┼──────┼────────┼──────┼──┼──────┼────────┼──────┤ │80 │103年8月26日│楊寶華 │15萬元 │175 │103年8月29日│李采蓉 │45萬元 │270 │103年9月11日│呂紫嵐 │250萬元 │ ├──┼──────┼────────┼──────┼──┼──────┼────────┼──────┼──┼──────┼────────┼──────┤ │81 │103年8月26日│郭鳳鳴 │40萬元 │176 │103年8月29日│林慶源 │7萬5,000元 │271 │103年9月11日│呂紫嵐 │50萬元 │ ├──┼──────┼────────┼──────┼──┼──────┼────────┼──────┼──┼──────┼────────┼──────┤ │82 │103年8月26日│楊孝華 │7萬5,000元 │177 │103年8月29日│陳永源 │49萬元 │272 │103年9月11日│----- │25萬元 │ ├──┼──────┼────────┼──────┼──┼──────┼────────┼──────┼──┼──────┼────────┼──────┤ │83 │103年8月26日│蔡光裕 │25萬元 │178 │103年8月29日│侯有 │25萬元 │273 │103年9月11日│馮世弼 │7萬5,000元 │ ├──┼──────┼────────┼──────┼──┼──────┼────────┼──────┼──┼──────┼────────┼──────┤ │84 │103年8月26日│謝依宏 │25萬元 │179 │103年8月29日│----- │2萬5,000元 │274 │103年9月11日│曹美伶 │7萬5,000元 │ ├──┼──────┼────────┼──────┼──┼──────┼────────┼──────┼──┼──────┼────────┼──────┤ │85 │103年8月27日│曾紫筠 │7萬5,000元 │180 │103年9月1日 │----- │32萬5,000元 │275 │103年9月11日│----- │25萬元 │ ├──┼──────┼────────┼──────┼──┼──────┼────────┼──────┼──┼──────┼────────┼──────┤ │86 │103年8月27日│潘昭瑜 │25萬元 │181 │103年9月1日 │莊欣諭 │25萬元 │276 │103年9月12日│----- │25萬元 │ ├──┼──────┼────────┼──────┼──┼──────┼────────┼──────┼──┼──────┼────────┼──────┤ │87 │103年8月27日│紀品嫣 │7萬5,000元 │182 │103年9月1日 │李天仁 │45萬元 │277 │103年9月12日│梁沛霖 │5萬元 │ ├──┼──────┼────────┼──────┼──┼──────┼────────┼──────┼──┼──────┼────────┼──────┤ │88 │103年8月27日│黃諺真 │25萬元 │183 │103年9月1日 │蔣欣諭 │25萬元 │278 │103年9月12日│林彥君 │7萬5,000元 │ ├──┼──────┼────────┼──────┼──┼──────┼────────┼──────┼──┼──────┼────────┼──────┤ │89 │103年8月27日│陳永源 │20萬元 │184 │103年9月1日 │陳淑慧 │7萬5,000元 │279 │103年9月12日│林德聖 │25萬元 │ ├──┼──────┼────────┼──────┼──┼──────┼────────┼──────┼──┼──────┼────────┼──────┤ │90 │103年8月27日│鐘素美 │47萬2,500元 │185 │103年9月1日 │王儷臻 │15萬元 │280 │103年9月12日│----- │7萬5,000元 │ ├──┼──────┼────────┼──────┼──┼──────┼────────┼──────┼──┼──────┼────────┼──────┤ │91 │103年8月27日│陳錫村 │45萬元 │186 │103年9月1日 │林志賢 │37萬5,000元 │281 │103年9月12日│周承煬 │25萬元 │ ├──┼──────┼────────┼──────┼──┼──────┼────────┼──────┼──┼──────┼────────┼──────┤ │92 │103年8月27日│溫德星 │7萬5,000元 │187 │103年9月1日 │洪一菁 │7萬5,000元 │282 │103年9月12日│許慧萍 │25萬元 │ ├──┼──────┼────────┼──────┼──┼──────┼────────┼──────┼──┼──────┼────────┼──────┤ │93 │103年8月27日│郭永渝 │15萬元 │188 │103年9月1日 │黃滋涵 │15萬元 │283 │103年9月12日│----- │7萬5,000元 │ ├──┼──────┼────────┼──────┼──┼──────┼────────┼──────┼──┼──────┼────────┼──────┤ │94 │103年8月27日│ANiTA │2,500元 │189 │103年9月1日 │李國憲 │7萬5,000元 │ │ │ │ │ ├──┼──────┼────────┼──────┼──┼──────┼────────┼──────┼──┼──────┼────────┼──────┤ │95 │103年8月27日│----- │25萬元 │190 │103年9月1日 │陳秀娟 │7萬5,000元 │ │ │ │ │ ├──┴──────┴────────┴──────┴──┴──────┴────────┴──────┴──┴──────┴────────┴──────┤ │合計:6,335萬5,000元 │ └─────────────────────────────────────────────────────────────────────────────┘ 附表四: 匯入李慶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 ├──┼──────┼───┼──────┼──┼──────┼───┼──────┤ │ 1 │103年8月8日 │林淑玲│15萬元 │ 20 │103年8月18日│林貴霞│7萬5,000元 │ ├──┼──────┼───┼──────┼──┼──────┼───┼──────┤ │ 2 │103年8月8日 │宋佩雯│40萬元 │ 21 │103年8月18日│謝秀青│40萬元 │ ├──┼──────┼───┼──────┼──┼──────┼───┼──────┤ │ 3 │103年8月8日 │曾已用│15萬元 │ 22 │103年8月18日│周文財│7萬5,000元 │ ├──┼──────┼───┼──────┼──┼──────┼───┼──────┤ │ 4 │103年8月8日 │楊秀金│15萬元 │ 23 │103年8月18日│徐千涵│7萬5,000元 │ ├──┼──────┼───┼──────┼──┼──────┼───┼──────┤ │ 5 │103年8月8日 │陳少金│7萬5,000元 │ 24 │103年8月18日│黃勝宏│7萬5,000元 │ ├──┼──────┼───┼──────┼──┼──────┼───┼──────┤ │ 6 │103年8月8日 │林秋蘭│45萬元 │ 25 │103年8月18日│黃維綱│30萬元 │ ├──┼──────┼───┼──────┼──┼──────┼───┼──────┤ │ 7 │103年8月8日 │王麗美│7萬5,000元 │ 26 │103年8月18日│文靜宇│7萬5,000元 │ ├──┼──────┼───┼──────┼──┼──────┼───┼──────┤ │ 8 │103年8月8日 │陳秋如│15萬元 │ 27 │103年8月18日│張秀燕│32萬5,000元 │ ├──┼──────┼───┼──────┼──┼──────┼───┼──────┤ │ 9 │103年8月14日│白蕙珠│49萬2,500元 │ 28 │103年8月18日│----- │7萬5,000元 │ ├──┼──────┼───┼──────┼──┼──────┼───┼──────┤ │ 10 │103年8月14日│徐千函│15萬元 │ 29 │103年8月18日│張國華│7萬5,000元 │ ├──┼──────┼───┼──────┼──┼──────┼───┼──────┤ │ 11 │103年8月14日│李竹青│7萬5,000元 │ 30 │103年8月19日│龍秀蘭│25萬元 │ ├──┼──────┼───┼──────┼──┼──────┼───┼──────┤ │ 12 │103年8月15日│蔡宗瀚│7萬5,000元 │ 31 │103年8月19日│鄭喬丰│7萬5,000元 │ ├──┼──────┼───┼──────┼──┼──────┼───┼──────┤ │ 13 │103年8月15日│詹惠民│7萬5,000元 │ 32 │103年8月19日│張華國│15萬元 │ ├──┼──────┼───┼──────┼──┼──────┼───┼──────┤ │ 14 │103年8月15日│魏木延│7萬5,000元 │ 33 │103年8月19日│黃唯綱│40萬元 │ ├──┼──────┼───┼──────┼──┼──────┼───┼──────┤ │ 15 │103年8月15日│DONA │7萬5,000元 │ 34 │103年8月19日│陳佩珍│15萬元 │ ├──┼──────┼───┼──────┼──┼──────┼───┼──────┤ │ 16 │103年8月15日│彭子威│7萬5,000元 │ 35 │103年8月20日│鐘文凱│7萬5,000元 │ ├──┼──────┼───┼──────┼──┼──────┼───┼──────┤ │ 17 │103年8月18日│鐘國榮│1萬5,000元 │ 36 │103年8月20日│黃承鈜│7萬5,000元 │ ├──┼──────┼───┼──────┼──┼──────┼───┼──────┤ │ 18 │103年8月18日│馮世弼│50萬元 │ 37 │103年8月20日│游承儒│7萬5,000元 │ ├──┼──────┼───┼──────┼──┼──────┼───┼──────┤ │ 19 │103年8月18日│李國憲│15萬元 │ │ │ │ │ ├──┴──────┴───┴──────┴──┴──────┴───┴──────┤ │合計:615萬7,500元 │ └─────────────────────────────────────────┘ 附表五: 匯入李慶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 ├──┼──────┼───┼──────┼──┼──────┼───┼──────┼──┼──────┼───┼──────┤ │ 1 │103年8月18日│何心瑜│25萬元 │ 36 │103年8月29日│謝惠美│32萬5,000元 │ 71 │103年9月5日 │----- │15萬元 │ ├──┼──────┼───┼──────┼──┼──────┼───┼──────┼──┼──────┼───┼──────┤ │ 2 │103年8月21日│黃宥澄│7萬5,000元 │ 37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 72 │103年9月5日 │陳淑鳳│7萬5,000元 │ ├──┼──────┼───┼──────┼──┼──────┼───┼──────┼──┼──────┼───┼──────┤ │ 3 │103年8月21日│陳錫村│25萬元 │ 38 │103年9月1日 │林松宏│32萬5,000元 │ 73 │103年9月5日 │游承儒│7萬5,000元 │ ├──┼──────┼───┼──────┼──┼──────┼───┼──────┼──┼──────┼───┼──────┤ │ 4 │103年8月21日│吳睿蕎│15萬元 │ 39 │103年9月1日 │謝惠美│22萬5,000元 │ 74 │103年9月5日 │紀品嫣│30萬元 │ ├──┼──────┼───┼──────┼──┼──────┼───┼──────┼──┼──────┼───┼──────┤ │ 5 │103年8月21日│何雪琴│7萬5,000元 │ 40 │103年9月1日 │鄭釧銘│50萬元 │ 75 │103年9月5日 │李宗憲│7萬5,000元 │ ├──┼──────┼───┼──────┼──┼──────┼───┼──────┼──┼──────┼───┼──────┤ │ 6 │103年8月21日│張順女│25萬元 │ 41 │103年9月1日 │林永乾│40萬元 │ 76 │103年9月9日 │林松宏│70萬元 │ ├──┼──────┼───┼──────┼──┼──────┼───┼──────┼──┼──────┼───┼──────┤ │ 7 │103年8月21日│潘彥豪│25萬元 │ 42 │103年9月1日 │林松宏│40萬元 │ 77 │103年9月9日 │林松宏│52萬5,000元 │ ├──┼──────┼───┼──────┼──┼──────┼───┼──────┼──┼──────┼───┼──────┤ │ 8 │103年8月21日│潘彥豪│25萬元 │ 43 │103年9月1日 │林松宏│15萬元 │ 78 │103年9月9日 │林子豪│28萬5,000元 │ ├──┼──────┼───┼──────┼──┼──────┼───┼──────┼──┼──────┼───┼──────┤ │ 9 │103年8月21日│楊孝華│7萬5,000元 │ 44 │103年9月2日 │林松宏│15萬元 │ 79 │103年9月9日 │王家喬│32萬5,000元 │ ├──┼──────┼───┼──────┼──┼──────┼───┼──────┼──┼──────┼───┼──────┤ │ 10 │103年8月21日│李美純│25萬元 │ 45 │103年9月2日 │鄭釧銘│7萬5,000元 │ 80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 ├──┼──────┼───┼──────┼──┼──────┼───┼──────┼──┼──────┼───┼──────┤ │ 11 │103年8月21日│何君儀│40萬元 │ 46 │103年9月2日 │黃裕騰│22萬5,000元 │ 81 │103年9月9日 │陳淑鳳│25萬元 │ ├──┼──────┼───┼──────┼──┼──────┼───┼──────┼──┼──────┼───┼──────┤ │ 12 │103年8月21日│陳秀娟│47萬5,000元 │ 47 │103年9月3日 │鍾欣辰│25萬元 │ 82 │103年9月9日 │紀品嫣│50萬元 │ ├──┼──────┼───┼──────┼──┼──────┼───┼──────┼──┼──────┼───┼──────┤ │ 13 │103年8月22日│張承平│7萬5,000元 │ 48 │103年9月3日 │謝惠美│15萬元 │ 83 │103年9月9日 │郭全福│25萬元 │ ├──┼──────┼───┼──────┼──┼──────┼───┼──────┼──┼──────┼───┼──────┤ │ 14 │103年8月25日│----- │32萬5,000元 │ 49 │103年9月3日 │黃裕騰│15萬元 │ 84 │103年9月9日 │簡柏元│28萬5,000元 │ ├──┼──────┼───┼──────┼──┼──────┼───┼──────┼──┼──────┼───┼──────┤ │ 15 │103年8月25日│艾倫 │25萬元 │ 50 │103年9月3日 │郭全福│7萬5,000元 │ 85 │103年9月10日│郭玉慶│95萬元 │ ├──┼──────┼───┼──────┼──┼──────┼───┼──────┼──┼──────┼───┼──────┤ │ 16 │103年8月26日│陳淑鳳│25萬元 │ 51 │103年9月3日 │游承儒│15萬元 │ 86 │103年9月10日│紀品嫣│7萬5,000元 │ ├──┼──────┼───┼──────┼──┼──────┼───┼──────┼──┼──────┼───┼──────┤ │ 17 │103年8月26日│魏世光│37萬5,000元 │ 52 │103年9月3日 │艾倫 │30萬8,700元 │ 87 │103年9月10日│廖心怡│32萬5,000元 │ ├──┼──────┼───┼──────┼──┼──────┼───┼──────┼──┼──────┼───┼──────┤ │ 18 │103年8月26日│魏世光│30萬元 │ 53 │103年9月3日 │林品蓁│7萬5,000元 │ 88 │103年9月10日│邱瑞堂│47萬5,000元 │ ├──┼──────┼───┼──────┼──┼──────┼───┼──────┼──┼──────┼───┼──────┤ │ 19 │103年8月26日│董桂如│65萬元 │ 54 │103年9月3日 │陳淑鳳│25萬元 │ 89 │103年9月10日│施勝淵│7萬5,000元 │ ├──┼──────┼───┼──────┼──┼──────┼───┼──────┼──┼──────┼───┼──────┤ │ 20 │103年8月26日│王家喬│30萬元 │ 55 │103年9月3日 │許慧萍│22萬5,000元 │ 90 │103年9月10日│林瑩莨│7萬5,000元 │ ├──┼──────┼───┼──────┼──┼──────┼───┼──────┼──┼──────┼───┼──────┤ │ 21 │103年8月26日│楊弦 │7萬5,000元 │ 56 │103年9月3日 │林松宏│80萬元 │ 91 │103年9月10日│郭宜生│22萬5,000元 │ ├──┼──────┼───┼──────┼──┼──────┼───┼──────┼──┼──────┼───┼──────┤ │ 22 │103年8月26日│王家喬│15萬元 │ 57 │103年9月3日 │林松宏│70萬元 │ 92 │103年9月10日│廖彩虹│28萬5,000元 │ ├──┼──────┼───┼──────┼──┼──────┼───┼──────┼──┼──────┼───┼──────┤ │ 23 │103年8月27日│王家喬│15萬元 │ 58 │103年9月3日 │林松宏│85萬元 │ 93 │103年9月10日│陳淑鳳│25萬元 │ ├──┼──────┼───┼──────┼──┼──────┼───┼──────┼──┼──────┼───┼──────┤ │ 24 │103年8月27日│林永乾│32萬5,000元 │ 59 │103年9月3日 │林松宏│75萬元 │ 94 │103年9月11日│----- │7萬5,000元 │ ├──┼──────┼───┼──────┼──┼──────┼───┼──────┼──┼──────┼───┼──────┤ │ 25 │103年8月27日│廖心怡│15萬元 │ 60 │103年9月4日 │謝惠美│7萬5,000元 │ 95 │103年9月11日│林培倫│25萬元 │ ├──┼──────┼───┼──────┼──┼──────┼───┼──────┼──┼──────┼───┼──────┤ │ 26 │103年8月27日│----- │37萬5,000元 │ 61 │103年9月4日 │楊榮升│65萬元 │ 96 │103年9月12日│林松宏│15萬元 │ ├──┼──────┼───┼──────┼──┼──────┼───┼──────┼──┼──────┼───┼──────┤ │ 27 │103年8月27日│----- │7萬5,000元 │ 62 │103年9月4日 │洪一菁│7萬5,000元 │ 97 │103年9月12日│紀品嫣│32萬5,000元 │ ├──┼──────┼───┼──────┼──┼──────┼───┼──────┼──┼──────┼───┼──────┤ │ 28 │103年8月27日│----- │7萬5,000元 │ 63 │103年9月4日 │艾倫 │6,300元 │ 98 │103年9月12日│----- │7萬5,000元 │ ├──┼──────┼───┼──────┼──┼──────┼───┼──────┼──┼──────┼───┼──────┤ │ 29 │103年8月28日│廖心怡│25萬元 │ 64 │103年9月4日 │林永乾│25萬元 │ 99 │103年9月12日│郭宜生│7萬5,000元 │ ├──┼──────┼───┼──────┼──┼──────┼───┼──────┼──┼──────┼───┼──────┤ │ 30 │103年8月28日│謝惠美│40萬元 │ 65 │103年9月4日 │黃裕騰│7萬5,000元 │100 │103年9月12日│林玲慈│25萬元 │ ├──┼──────┼───┼──────┼──┼──────┼───┼──────┼──┼──────┼───┼──────┤ │ 31 │103年8月28日│----- │7萬5,000元 │ 66 │103年9月4日 │沈明輝│15萬元 │101 │103年9月12日│許慧萍│7萬5,000元 │ ├──┼──────┼───┼──────┼──┼──────┼───┼──────┼──┼──────┼───┼──────┤ │ 32 │103年8月28日│陳定宏│37萬5,000元 │ 67 │103年9月4日 │----- │3萬元 │102 │103年9月12日│邱瑞堂│40萬元 │ ├──┼──────┼───┼──────┼──┼──────┼───┼──────┼──┼──────┼───┼──────┤ │ 33 │103年8月28日│王家喬│50萬元 │ 68 │103年9月4日 │----- │3萬元 │103 │103年9月15日│林松宏│15萬元 │ ├──┼──────┼───┼──────┼──┼──────┼───┼──────┼──┼──────┼───┼──────┤ │ 34 │103年8月28日│王巧薇│15萬元 │ 69 │103年9月5日 │謝惠美│15萬元 │104 │103年9月15日│----- │25萬元 │ ├──┼──────┼───┼──────┼──┼──────┼───┼──────┼──┼──────┼───┼──────┤ │ 35 │103年8月29日│秉和 │25萬元 │ 70 │103年9月5日 │楊榮升│50萬元 │105 │103年9月15日│----- │15萬元 │ ├──┴──────┴───┴──────┴──┴──────┴───┴──────┴──┴──────┴───┴──────┤ │合計:2,705萬5,000元 │ └──────────────────────────────────────────────────────────────┘ 附表六: 匯入謝明証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9月4日 │徐香蘭 │5萬元 │66 │103年9月5日 │劉芳 │7萬5,000元 │131 │103年9月9日 │郭鳳鳴 │1萬5,000元 │ ├──┼──────┼─────┼──────┼──┼──────┼─────┼──────┼──┼──────┼─────┼──────┤ │2 │103年9月4日 │陳寶蘭 │30萬8,700元 │67 │103年9月5日 │張劉金花 │25萬元 │132 │103年9月9日 │黃冠琇 │7萬5,000元 │ ├──┼──────┼─────┼──────┼──┼──────┼─────┼──────┼──┼──────┼─────┼──────┤ │3 │103年9月4日 │潘逸民 │30萬8,700元 │68 │103年9月5日 │張榮欽 │26萬5,000元 │133 │103年9月9日 │陳永源 │25萬元 │ ├──┼──────┼─────┼──────┼──┼──────┼─────┼──────┼──┼──────┼─────┼──────┤ │4 │103年9月4日 │陳寶蘭 │30萬8,700元 │69 │103年9月5日 │黃滋涵 │15萬元 │134 │103年9月9日 │陳永源 │24萬元 │ ├──┼──────┼─────┼──────┼──┼──────┼─────┼──────┼──┼──────┼─────┼──────┤ │5 │103年9月4日 │陳冠伯 │5萬元 │70 │103年9月5日 │黃宥澄 │25萬元 │135 │103年9月9日 │----- │26萬5,000元 │ ├──┼──────┼─────┼──────┼──┼──────┼─────┼──────┼──┼──────┼─────┼──────┤ │6 │103年9月4日 │蔡秀玉 │25萬元 │71 │103年9月5日 │----- │15萬元 │136 │103年9月9日 │陳永源 │7萬5,000元 │ ├──┼──────┼─────┼──────┼──┼──────┼─────┼──────┼──┼──────┼─────┼──────┤ │7 │103年9月4日 │胡丁燕 │5萬元 │72 │103年9月5日 │葉靜瑜 │25萬元 │137 │103年9月9日 │黃滋涵 │15萬元 │ ├──┼──────┼─────┼──────┼──┼──────┼─────┼──────┼──┼──────┼─────┼──────┤ │8 │103年9月4日 │張簡牡丹 │7萬5,000元 │73 │103年9月5日 │林正直 │25萬元 │138 │103年9月9日 │李美純 │1萬元 │ ├──┼──────┼─────┼──────┼──┼──────┼─────┼──────┼──┼──────┼─────┼──────┤ │9 │103年9月4日 │林淑玲 │5萬元 │74 │103年9月5日 │林政志 │25萬元 │139 │103年9月9日 │----- │5萬元 │ ├──┼──────┼─────┼──────┼──┼──────┼─────┼──────┼──┼──────┼─────┼──────┤ │10 │103年9月4日 │黃炳憲 │5萬元 │75 │103年9月9日 │劉欣燕 │25萬元 │140 │103年9月9日 │陳志芬 │26萬5,000元 │ ├──┼──────┼─────┼──────┼──┼──────┼─────┼──────┼──┼──────┼─────┼──────┤ │11 │103年9月4日 │陳秀娟 │46萬3,050元 │76 │103年9月9日 │高煜恆 │7萬5,000元 │141 │103年9月9日 │----- │2萬5,000元 │ ├──┼──────┼─────┼──────┼──┼──────┼─────┼──────┼──┼──────┼─────┼──────┤ │12 │103年9月4日 │陳秀娟 │46萬3,050元 │77 │103年9月9日 │馮世弼 │7萬5,000元 │142 │103年9月9日 │----- │26萬5,000元 │ ├──┼──────┼─────┼──────┼──┼──────┼─────┼──────┼──┼──────┼─────┼──────┤ │13 │103年9月4日 │張筱英 │10萬元 │78 │103年9月9日 │周承煬 │26萬5,000元 │143 │103年9月9日 │潘金英 │75萬元 │ ├──┼──────┼─────┼──────┼──┼──────┼─────┼──────┼──┼──────┼─────┼──────┤ │14 │103年9月4日 │張榮欽 │5萬元 │79 │103年9月9日 │詠裕商行 │25萬元 │144 │103年9月9日 │----- │22萬5,000元 │ ├──┼──────┼─────┼──────┼──┼──────┼─────┼──────┼──┼──────┼─────┼──────┤ │15 │103年9月4日 │周承煬 │38萬1,650元 │80 │103年9月9日 │----- │22萬5,000元 │145 │103年9月10日│游心怡 │26萬5,000元 │ ├──┼──────┼─────┼──────┼──┼──────┼─────┼──────┼──┼──────┼─────┼──────┤ │16 │103年9月4日 │周承煬 │5萬元 │81 │103年9月9日 │陳永源 │45萬元 │146 │103年9月10日│黃滋涵 │15萬元 │ ├──┼──────┼─────┼──────┼──┼──────┼─────┼──────┼──┼──────┼─────┼──────┤ │17 │103年9月4日 │林進盛 │15萬元 │82 │103年9月9日 │張郁華 │29萬元 │147 │103年9月10日│許子建 │28萬5,000元 │ ├──┼──────┼─────┼──────┼──┼──────┼─────┼──────┼──┼──────┼─────┼──────┤ │18 │103年9月4日 │梁沛霖 │25萬元 │83 │103年9月9日 │柏偉國際有│29萬元 │148 │103年9月10日│王儷臻 │7萬5,000元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19 │103年9月4日 │----- │20萬元 │84 │103年9月9日 │邱逸恩 │40萬元 │149 │103年9月10日│----- │22萬5,000元 │ ├──┼──────┼─────┼──────┼──┼──────┼─────┼──────┼──┼──────┼─────┼──────┤ │20 │103年9月4日 │李天仁 │15萬元 │85 │103年9月9日 │魏莛珊 │40萬元 │150 │103年9月10日│涂秋足 │7萬5,000元 │ ├──┼──────┼─────┼──────┼──┼──────┼─────┼──────┼──┼──────┼─────┼──────┤ │21 │103年9月4日 │黃逸萱 │7萬5,000元 │86 │103年9月9日 │葉佳豪 │40萬元 │151 │103年9月10日│黃滋涵 │47萬5,000元 │ ├──┼──────┼─────┼──────┼──┼──────┼─────┼──────┼──┼──────┼─────┼──────┤ │22 │103年9月4日 │----- │25萬元 │87 │103年9月9日 │陳世勵 │40萬元 │152 │103年9月10日│馮世弼 │25萬元 │ ├──┼──────┼─────┼──────┼──┼──────┼─────┼──────┼──┼──────┼─────┼──────┤ │23 │103年9月4日 │林蘇雪蓮 │5萬元 │88 │103年9月9日 │楊錦雲 │25萬元 │153 │103年9月10日│黃玉文 │7萬5,000元 │ ├──┼──────┼─────┼──────┼──┼──────┼─────┼──────┼──┼──────┼─────┼──────┤ │24 │103年9月4日 │許江龍 │5萬元 │89 │103年9月9日 │黃滋涵 │15萬元 │154 │103年9月10日│羅鳳釧 │22萬5,000元 │ ├──┼──────┼─────┼──────┼──┼──────┼─────┼──────┼──┼──────┼─────┼──────┤ │25 │103年9月4日 │南玉 │7萬5,000元 │90 │103年9月9日 │陳秀琴 │40萬元 │155 │103年9月10日│李國憲 │7萬5,000元 │ ├──┼──────┼─────┼──────┼──┼──────┼─────┼──────┼──┼──────┼─────┼──────┤ │26 │103年9月4日 │歐陽慧頤 │7萬5,000元 │91 │103年9月9日 │鄭曉彤 │15萬元 │156 │103年9月10日│許玫娟 │25萬元 │ ├──┼──────┼─────┼──────┼──┼──────┼─────┼──────┼──┼──────┼─────┼──────┤ │27 │103年9月4日 │----- │6,300元 │92 │103年9月9日 │蘇野茂 │7萬5,000元 │157 │103年9月10日│林佑全 │50萬元 │ ├──┼──────┼─────┼──────┼──┼──────┼─────┼──────┼──┼──────┼─────┼──────┤ │28 │103年9月4日 │周品萱 │5萬元 │93 │103年9月9日 │陳錫村 │25萬元 │158 │103年9月10日│陳金鈜 │15萬元 │ ├──┼──────┼─────┼──────┼──┼──────┼─────┼──────┼──┼──────┼─────┼──────┤ │29 │103年9月4日 │蔡欣諭 │15萬元 │94 │103年9月9日 │黃宥澄 │25萬元 │159 │103年9月10日│----- │15萬元 │ ├──┼──────┼─────┼──────┼──┼──────┼─────┼──────┼──┼──────┼─────┼──────┤ │30 │103年9月4日 │陳寶蘭 │1萬2,600元 │95 │103年9月9日 │宋瑋琳 │7萬5,000元 │160 │103年9月10日│林淑玲 │30萬元 │ ├──┼──────┼─────┼──────┼──┼──────┼─────┼──────┼──┼──────┼─────┼──────┤ │31 │103年9月4日 │陳秀娟 │1萬8,900元 │96 │103年9月9日 │胡丁燕 │26萬5,000元 │161 │103年9月10日│----- │7萬5,000元 │ ├──┼──────┼─────┼──────┼──┼──────┼─────┼──────┼──┼──────┼─────┼──────┤ │32 │103年9月4日 │石素柳 │31萬5,000元 │97 │103年9月9日 │黃炳憲 │26萬5,000元 │162 │103年9月10日│洪麗鳳 │30萬元 │ ├──┼──────┼─────┼──────┼──┼──────┼─────┼──────┼──┼──────┼─────┼──────┤ │33 │103年9月4日 │黃宥澄 │7萬5,000元 │98 │103年9月9日 │劉鎮宇 │35萬元 │163 │103年9月10日│黃郁惠 │40萬元 │ ├──┼──────┼─────┼──────┼──┼──────┼─────┼──────┼──┼──────┼─────┼──────┤ │34 │103年9月4日 │張暄蓉 │7萬5,000元 │99 │103年9月9日 │黃宥澄 │12萬5,000元 │164 │103年9月10日│曾煥然 │40萬元 │ ├──┼──────┼─────┼──────┼──┼──────┼─────┼──────┼──┼──────┼─────┼──────┤ │35 │103年9月4日 │馮世弼 │7萬5,000元 │100 │103年9月9日 │張暄蓉 │15萬元 │165 │103年9月10日│周碧珠 │15萬元 │ ├──┼──────┼─────┼──────┼──┼──────┼─────┼──────┼──┼──────┼─────┼──────┤ │36 │103年9月4日 │鄭紫媛 │7萬5,000元 │101 │103年9月9日 │李美純 │26萬5,000元 │166 │103年9月10日│魏明桐 │40萬元 │ ├──┼──────┼─────┼──────┼──┼──────┼─────┼──────┼──┼──────┼─────┼──────┤ │37 │103年9月4日 │李采翎 │7萬5,000元 │102 │103年9月9日 │----- │25萬元 │167 │103年9月10日│林志賢 │25萬元 │ ├──┼──────┼─────┼──────┼──┼──────┼─────┼──────┼──┼──────┼─────┼──────┤ │38 │103年9月4日 │蘇秀蕉 │5萬元 │103 │103年9月9日 │----- │22萬5,000元 │168 │103年9月10日│潘昭瑜 │40萬元 │ ├──┼──────┼─────┼──────┼──┼──────┼─────┼──────┼──┼──────┼─────┼──────┤ │39 │103年9月4日 │林紫桐 │5萬元 │104 │103年9月9日 │徐香蘭 │26萬5,000元 │169 │103年9月10日│張春枝 │7萬5,000元 │ ├──┼──────┼─────┼──────┼──┼──────┼─────┼──────┼──┼──────┼─────┼──────┤ │40 │103年9月4日 │陳志芬 │5萬元 │105 │103年9月9日 │----- │25萬元 │170 │103年9月10日│王儷臻 │7萬5,000元 │ ├──┼──────┼─────┼──────┼──┼──────┼─────┼──────┼──┼──────┼─────┼──────┤ │41 │103年9月4日 │陳淑美 │7萬5,000元 │106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171 │103年9月10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 ├──┼──────┼─────┼──────┼──┼──────┼─────┼──────┼──┼──────┼─────┼──────┤ │42 │103年9月4日 │林昆哲 │25萬元 │107 │103年9月9日 │----- │25萬元 │172 │103年9月10日│陳壕 │25萬元 │ ├──┼──────┼─────┼──────┼──┼──────┼─────┼──────┼──┼──────┼─────┼──────┤ │43 │103年9月4日 │林讚業 │25萬元 │108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173 │103年9月10日│陳壕 │25萬元 │ ├──┼──────┼─────┼──────┼──┼──────┼─────┼──────┼──┼──────┼─────┼──────┤ │44 │103年9月4日 │徐香蘭 │7萬5,000元 │109 │103年9月9日 │陳紀臻 │65萬元 │174 │103年9月10日│董世昇 │7萬5,000元 │ ├──┼──────┼─────┼──────┼──┼──────┼─────┼──────┼──┼──────┼─────┼──────┤ │45 │103年9月4日 │黃滋涵 │22萬5,000元 │110 │103年9月9日 │王蕙荺 │60萬元 │175 │103年9月10日│張薇 │7萬5,000元 │ ├──┼──────┼─────┼──────┼──┼──────┼─────┼──────┼──┼──────┼─────┼──────┤ │46 │103年9月4日 │周承煬 │30萬元 │111 │103年9月9日 │林米翎 │15萬元 │176 │103年9月10日│陳永源 │40萬元 │ ├──┼──────┼─────┼──────┼──┼──────┼─────┼──────┼──┼──────┼─────┼──────┤ │47 │103年9月4日 │張逸 │25萬元 │112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177 │103年9月10日│劉政文 │7萬5,000元 │ ├──┼──────┼─────┼──────┼──┼──────┼─────┼──────┼──┼──────┼─────┼──────┤ │48 │103年9月4日 │冒鴻英 │5萬元 │113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178 │103年9月10日│謝兆翰 │7萬5,000元 │ ├──┼──────┼─────┼──────┼──┼──────┼─────┼──────┼──┼──────┼─────┼──────┤ │49 │103年9月5日 │----- │3萬元 │114 │103年9月9日 │黃采菁 │32萬5,000元 │179 │103年9月11日│----- │5萬元 │ ├──┼──────┼─────┼──────┼──┼──────┼─────┼──────┼──┼──────┼─────┼──────┤ │50 │103年9月5日 │廖秋雄 │2萬元 │115 │103年9月9日 │潘彥豪 │26萬5,000元 │180 │103年9月11日│----- │2萬5,000元 │ ├──┼──────┼─────┼──────┼──┼──────┼─────┼──────┼──┼──────┼─────┼──────┤ │51 │103年9月5日 │----- │22萬5,000元 │116 │103年9月9日 │鍾素美 │26萬5,000元 │181 │103年9月11日│潘正英 │25萬元 │ ├──┼──────┼─────┼──────┼──┼──────┼─────┼──────┼──┼──────┼─────┼──────┤ │52 │103年9月5日 │周承煬 │7萬5,000元 │117 │103年9月9日 │許江龍 │26萬5,000元 │182 │103年9月11日│黃滋涵 │25萬元 │ ├──┼──────┼─────┼──────┼──┼──────┼─────┼──────┼──┼──────┼─────┼──────┤ │53 │103年9月5日 │張筱英 │48萬元 │118 │103年9月9日 │林蘇雪蓮 │26萬5,000元 │183 │103年9月11日│邱龍盛 │7萬5,000元 │ ├──┼──────┼─────┼──────┼──┼──────┼─────┼──────┼──┼──────┼─────┼──────┤ │54 │103年9月5日 │張筱英 │5萬元 │119 │103年9月9日 │徐桂寶 │25萬元 │184 │103年9月11日│黃滋涵 │15萬元 │ ├──┼──────┼─────┼──────┼──┼──────┼─────┼──────┼──┼──────┼─────┼──────┤ │55 │103年9月5日 │陳俊豪 │7萬5,000元 │120 │103年9月9日 │陳永源 │45萬元 │185 │103年9月11日│----- │7萬5,000元 │ ├──┼──────┼─────┼──────┼──┼──────┼─────┼──────┼──┼──────┼─────┼──────┤ │56 │103年9月5日 │陳柏全 │7萬5,000元 │121 │103年9月9日 │彭妹 │15萬元 │186 │103年9月11日│葉政穎 │50萬元 │ ├──┼──────┼─────┼──────┼──┼──────┼─────┼──────┼──┼──────┼─────┼──────┤ │57 │103年9月5日 │李芝庭 │32萬5,000元 │122 │103年9月9日 │林淑玲 │26萬5,000元 │187 │103年9月12日│----- │30萬元 │ ├──┼──────┼─────┼──────┼──┼──────┼─────┼──────┼──┼──────┼─────┼──────┤ │58 │103年9月5日 │何慧君 │50萬元 │123 │103年9月9日 │許子建 │25萬元 │188 │103年9月12日│----- │25萬元 │ ├──┼──────┼─────┼──────┼──┼──────┼─────┼──────┼──┼──────┼─────┼──────┤ │59 │103年9月5日 │陳冠伯 │26萬5,000元 │124 │103年9月9日 │楊孝華 │7萬5,000元 │189 │103年9月12日│許碧怡 │7萬5,000元 │ ├──┼──────┼─────┼──────┼──┼──────┼─────┼──────┼──┼──────┼─────┼──────┤ │60 │103年9月5日 │馮世弼 │7萬5,000元 │125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190 │103年9月12日│----- │7萬5,000元 │ ├──┼──────┼─────┼──────┼──┼──────┼─────┼──────┼──┼──────┼─────┼──────┤ │61 │103年9月5日 │----- │7萬5,000元 │126 │103年9月9日 │洪樵煌 │25萬元 │191 │103年9月12日│陳永源 │7萬5,000元 │ ├──┼──────┼─────┼──────┼──┼──────┼─────┼──────┼──┼──────┼─────┼──────┤ │62 │103年9月5日 │林采翎 │15萬元 │127 │103年9月9日 │王楷禎 │7萬5,000元 │192 │103年9月12日│郭鳳鳴 │7萬5,000元 │ ├──┼──────┼─────┼──────┼──┼──────┼─────┼──────┼──┼──────┼─────┼──────┤ │63 │103年9月5日 │梁沛霖 │15萬元 │128 │103年9月9日 │潘昭瑜 │7萬5,000元 │193 │103年9月15日│黃滋涵 │48萬元 │ ├──┼──────┼─────┼──────┼──┼──────┼─────┼──────┼──┼──────┼─────┼──────┤ │64 │103年9月5日 │----- │22萬5,000元 │129 │103年9月9日 │郭永渝 │50萬元 │194 │103年9月15日│謝郁華 │7萬5,000元 │ ├──┼──────┼─────┼──────┼──┼──────┼─────┼──────┼──┼──────┼─────┼──────┤ │65 │103年9月5日 │冒鴻英 │26萬5,000元 │130 │103年9月9日 │楊孝華 │7萬5,000元 │195 │103年9月15日│黃滋涵 │47萬元 │ ├──┴──────┴─────┴──────┴──┴──────┴─────┴──────┴──┴──────┴─────┴──────┤ │合計:3,935萬1,650元 │ └────────────────────────────────────────────────────────────────────┘ 附表七: 匯入林玉如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18日│黃靖淑 │15萬元 │86 │103年8月28日│----- │100萬元 │171 │103年9月5日 │----- │15萬元 │ ├──┼──────┼────┼──────┼──┼──────┼─────┼──────┼──┼──────┼─────┼──────┤ │2 │103年8月18日│----- │7萬5,000元 │87 │103年8月28日│謝如峮 │15萬元 │172 │103年9月5日 │詹孟真 │7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18日│----- │22萬5,000元 │88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173 │103年9月5日 │KS │27萬7,500元 │ ├──┼──────┼────┼──────┼──┼──────┼─────┼──────┼──┼──────┼─────┼──────┤ │4 │103年8月19日│張耀助 │15萬元 │89 │103年8月29日│魏世光 │45萬元 │174 │103年9月5日 │LIN │25萬元 │ ├──┼──────┼────┼──────┼──┼──────┼─────┼──────┼──┼──────┼─────┼──────┤ │5 │103年8月19日│梁沛霖 │30萬元 │90 │103年8月29日│張華國 │7萬5,000元 │175 │103年9月5日 │----- │7萬5,000元 │ ├──┼──────┼────┼──────┼──┼──────┼─────┼──────┼──┼──────┼─────┼──────┤ │6 │103年8月19日│胡榮春 │7萬5,000元 │91 │103年8月29日│彭莉溱 │7萬5,000元 │176 │103年9月5日 │林玉琇 │20萬元 │ ├──┼──────┼────┼──────┼──┼──────┼─────┼──────┼──┼──────┼─────┼──────┤ │7 │103年8月19日│王家喬 │7萬5,000元 │92 │103年8月29日│白惠珠 │65萬元 │177 │103年9月5日 │鐘文凱 │32萬5,000元 │ ├──┼──────┼────┼──────┼──┼──────┼─────┼──────┼──┼──────┼─────┼──────┤ │8 │103年8月19日│----- │7萬5,000元 │93 │103年8月29日│MIN │25萬元 │178 │103年9月9日 │李淑枝 │26萬5,500元 │ ├──┼──────┼────┼──────┼──┼──────┼─────┼──────┼──┼──────┼─────┼──────┤ │9 │103年8月19日│林佑全 │35萬元 │94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179 │103年9月9日 │林彥斌 │25萬元 │ ├──┼──────┼────┼──────┼──┼──────┼─────┼──────┼──┼──────┼─────┼──────┤ │10 │103年8月19日│林佑全 │40萬元 │95 │103年8月29日│黃唯綱 │45萬元 │180 │103年9月9日 │鐘國榮 │7萬5,000元 │ ├──┼──────┼────┼──────┼──┼──────┼─────┼──────┼──┼──────┼─────┼──────┤ │11 │103年8月19日│熊品沄 │25萬元 │96 │103年8月29日│黃唯綱 │40萬元 │181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 ├──┼──────┼────┼──────┼──┼──────┼─────┼──────┼──┼──────┼─────┼──────┤ │12 │103年8月19日│ANITA │25萬元 │97 │103年8月29日│----- │7萬5,000元 │182 │103年9月9日 │鄭好瑞 │50萬元 │ ├──┼──────┼────┼──────┼──┼──────┼─────┼──────┼──┼──────┼─────┼──────┤ │13 │103年8月19日│蘇秀蕉 │30萬元 │98 │103年8月29日│白惠珠 │7萬5,000元 │183 │103年9月9日 │鄭好瑞 │25萬元 │ ├──┼──────┼────┼──────┼──┼──────┼─────┼──────┼──┼──────┼─────┼──────┤ │14 │103年8月19日│蘇秀蕉 │35萬元 │99 │103年9月1日 │郭胤慶 │62萬5,000元 │184 │103年9月9日 │鄭好瑞 │26萬5,000元 │ ├──┼──────┼────┼──────┼──┼──────┼─────┼──────┼──┼──────┼─────┼──────┤ │15 │103年8月19日│蔡宏南 │22萬5,000元 │100 │103年9月1日 │林淑貞 │32萬5,000元 │185 │103年9月9日 │廖美玲 │7萬5,000元 │ ├──┼──────┼────┼──────┼──┼──────┼─────┼──────┼──┼──────┼─────┼──────┤ │16 │103年8月20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101 │103年9月1日 │judy │40萬元 │186 │103年9月9日 │----- │40萬元 │ ├──┼──────┼────┼──────┼──┼──────┼─────┼──────┼──┼──────┼─────┼──────┤ │17 │103年8月20日│----- │30萬元 │102 │103年9月1日 │曾景聰 │7萬5,000元 │187 │103年9月9日 │----- │35萬元 │ ├──┼──────┼────┼──────┼──┼──────┼─────┼──────┼──┼──────┼─────┼──────┤ │18 │103年8月20日│亢寶雲 │25萬元 │103 │103年9月1日 │王諺真 │7萬5,000元 │188 │103年9月9日 │----- │150萬元 │ ├──┼──────┼────┼──────┼──┼──────┼─────┼──────┼──┼──────┼─────┼──────┤ │19 │103年8月20日│李國翔 │15萬元 │104 │103年9月1日 │LIN │30萬元 │189 │103年9月9日 │----- │106萬元 │ ├──┼──────┼────┼──────┼──┼──────┼─────┼──────┼──┼──────┼─────┼──────┤ │20 │103年8月20日│王家喬 │7萬5,000元 │105 │103年9月1日 │KS │20萬元 │190 │103年9月9日 │陳映清 │7萬5,000元 │ ├──┼──────┼────┼──────┼──┼──────┼─────┼──────┼──┼──────┼─────┼──────┤ │21 │103年8月20日│林永乾 │22萬5,000元 │106 │103年9月1日 │----- │25萬元 │191 │103年9月9日 │黃碧如 │28萬5,000元 │ ├──┼──────┼────┼──────┼──┼──────┼─────┼──────┼──┼──────┼─────┼──────┤ │22 │103年8月20日│胡睿杰 │7萬5,000元 │107 │103年9月1日 │----- │7萬5,000元 │192 │103年9月9日 │范騰云 │26萬5,000元 │ ├──┼──────┼────┼──────┼──┼──────┼─────┼──────┼──┼──────┼─────┼──────┤ │23 │103年8月20日│曹美伶 │7萬5,000元 │108 │103年9月1日 │周文財 │15萬元 │193 │103年9月9日 │鍾運全 │7萬5,000元 │ ├──┼──────┼────┼──────┼──┼──────┼─────┼──────┼──┼──────┼─────┼──────┤ │24 │103年8月20日│蔡世鐘 │25萬元 │109 │103年9月1日 │游証傑 │7萬5,000元 │194 │103年9月9日 │----- │25萬元 │ ├──┼──────┼────┼──────┼──┼──────┼─────┼──────┼──┼──────┼─────┼──────┤ │25 │103年8月20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110 │103年9月1日 │黃唯綱 │20萬元 │195 │103年9月9日 │黃建民 │30萬元 │ ├──┼──────┼────┼──────┼──┼──────┼─────┼──────┼──┼──────┼─────┼──────┤ │26 │103年8月20日│周承煬 │7萬5,000元 │111 │103年9月1日 │林華琴 │25萬元 │196 │103年9月9日 │王龍海 │25萬元 │ ├──┼──────┼────┼──────┼──┼──────┼─────┼──────┼──┼──────┼─────┼──────┤ │27 │103年8月20日│林貴雲 │7萬5,000元 │112 │103年9月1日 │宋淑華 │7萬5,000元 │197 │103年9月9日 │鐘文凱 │7萬5,000元 │ ├──┼──────┼────┼──────┼──┼──────┼─────┼──────┼──┼──────┼─────┼──────┤ │28 │103年8月20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113 │103年9月2日 │何玉英 │25萬元 │198 │103年9月9日 │李緹儀 │7萬5,000元 │ ├──┼──────┼────┼──────┼──┼──────┼─────┼──────┼──┼──────┼─────┼──────┤ │29 │103年8月20日│郭永渝 │15萬元 │114 │103年9月2日 │LIN │20萬元 │199 │103年9月9日 │戴彩琴 │32萬5,000元 │ ├──┼──────┼────┼──────┼──┼──────┼─────┼──────┼──┼──────┼─────┼──────┤ │30 │103年8月20日│蘇秀蕉 │15萬元 │115 │103年9月2日 │KS │30萬元 │200 │103年9月9日 │胡丁燕 │15萬元 │ ├──┼──────┼────┼──────┼──┼──────┼─────┼──────┼──┼──────┼─────┼──────┤ │31 │103年8月20日│馮世弼 │15萬元 │116 │103年9月2日 │----- │7萬5,000元 │201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 ├──┼──────┼────┼──────┼──┼──────┼─────┼──────┼──┼──────┼─────┼──────┤ │32 │103年8月20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117 │103年9月2日 │李梅菊 │25萬元 │202 │103年9月9日 │----- │25萬元 │ ├──┼──────┼────┼──────┼──┼──────┼─────┼──────┼──┼──────┼─────┼──────┤ │33 │103年8月20日│陳正德 │7萬5,000元 │118 │103年9月2日 │----- │7萬5,000元 │203 │103年9月9日 │蔡振毅 │7萬5,000元 │ ├──┼──────┼────┼──────┼──┼──────┼─────┼──────┼──┼──────┼─────┼──────┤ │34 │103年8月21日│王諺真 │15萬元 │119 │103年9月2日 │黃唯綱 │20萬元 │204 │103年9月9日 │----- │7萬5,000元 │ ├──┼──────┼────┼──────┼──┼──────┼─────┼──────┼──┼──────┼─────┼──────┤ │35 │103年8月21日│廖玉彤 │7萬5,000元 │120 │103年9月2日 │鐘國榮 │82萬5,000元 │205 │103年9月9日 │HER │7萬5,000元 │ ├──┼──────┼────┼──────┼──┼──────┼─────┼──────┼──┼──────┼─────┼──────┤ │36 │103年8月21日│陳森郎 │7萬5,000元 │121 │103年9月2日 │陳森郎 │7萬5,000元 │206 │103年9月9日 │林淑貞 │30萬元 │ ├──┼──────┼────┼──────┼──┼──────┼─────┼──────┼──┼──────┼─────┼──────┤ │37 │103年8月25日│----- │24萬2,825元 │122 │103年9月2日 │郭月英 │7萬5,000元 │207 │103年9月9日 │鄭喬豐 │7萬5,000元 │ ├──┼──────┼────┼──────┼──┼──────┼─────┼──────┼──┼──────┼─────┼──────┤ │38 │103年8月25日│周文郎 │15萬元 │123 │103年9月2日 │白惠珠 │25萬元 │208 │103年9月9日 │白惠珠 │15萬元 │ ├──┼──────┼────┼──────┼──┼──────┼─────┼──────┼──┼──────┼─────┼──────┤ │39 │103年8月25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124 │103年9月2日 │林文翔 │7萬5,000元 │209 │103年9月9日 │向佩珊 │7萬5,000元 │ ├──┼──────┼────┼──────┼──┼──────┼─────┼──────┼──┼──────┼─────┼──────┤ │40 │103年8月25日│陳麗蓉 │25萬元 │125 │103年9月3日 │----- │7萬5,000元 │210 │103年9月9日 │----- │200萬元 │ ├──┼──────┼────┼──────┼──┼──────┼─────┼──────┼──┼──────┼─────┼──────┤ │41 │103年8月25日│陳永華 │75萬元 │126 │103年9月3日 │張華國 │7萬5,000元 │211 │103年9月9日 │----- │30萬元 │ ├──┼──────┼────┼──────┼──┼──────┼─────┼──────┼──┼──────┼─────┼──────┤ │42 │103年8月25日│----- │7萬5,000元 │127 │103年9月3日 │LIN │25萬元 │212 │103年9月9日 │陳永華 │28萬元 │ ├──┼──────┼────┼──────┼──┼──────┼─────┼──────┼──┼──────┼─────┼──────┤ │43 │103年8月25日│劉清富 │7萬5,000元 │128 │103年9月3日 │YING │25萬元 │213 │103年9月9日 │曾芳淇 │33萬元 │ ├──┼──────┼────┼──────┼──┼──────┼─────┼──────┼──┼──────┼─────┼──────┤ │44 │103年8月25日│MIN │47萬5,000元 │129 │103年9月3日 │楊政道 │7萬5,000元 │214 │103年9月9日 │曾芳淇 │25萬元 │ ├──┼──────┼────┼──────┼──┼──────┼─────┼──────┼──┼──────┼─────┼──────┤ │45 │103年8月25日│徐兆逸 │22萬5,000元 │130 │103年9月3日 │楊政道 │7萬5,000元 │215 │103年9月9日 │林庭甄 │25萬元 │ ├──┼──────┼────┼──────┼──┼──────┼─────┼──────┼──┼──────┼─────┼──────┤ │46 │103年8月25日│張華國 │7萬5,000元 │131 │103年9月3日 │----- │15萬元 │216 │103年9月10日│呂紫嵐 │141萬元 │ ├──┼──────┼────┼──────┼──┼──────┼─────┼──────┼──┼──────┼─────┼──────┤ │47 │103年8月25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132 │103年9月3日 │徐千涵 │15萬元 │217 │103年9月10日│陳勇志 │200萬元 │ ├──┼──────┼────┼──────┼──┼──────┼─────┼──────┼──┼──────┼─────┼──────┤ │48 │103年8月25日│林秋蘭 │52萬5,000元 │133 │103年9月3日 │賴文彬 │25萬元 │218 │103年9月10日│徐雨鈴 │7萬5,000元 │ ├──┼──────┼────┼──────┼──┼──────┼─────┼──────┼──┼──────┼─────┼──────┤ │49 │103年8月25日│林秋蘭 │52萬5,000元 │134 │103年9月3日 │魏浚哲 │7萬5,000元 │219 │103年9月10日│曾莉莉 │22萬5,000元 │ ├──┼──────┼────┼──────┼──┼──────┼─────┼──────┼──┼──────┼─────┼──────┤ │50 │103年8月25日│許慧萍 │50萬元 │135 │103年9月3日 │林淑貞 │32萬5,000元 │220 │103年9月10日│----- │150萬元 │ ├──┼──────┼────┼──────┼──┼──────┼─────┼──────┼──┼──────┼─────┼──────┤ │51 │103年8月25日│陳招英 │7萬5,000元 │136 │103年9月3日 │許美華 │15萬元 │221 │103年9月10日│lin │47萬5,000元 │ ├──┼──────┼────┼──────┼──┼──────┼─────┼──────┼──┼──────┼─────┼──────┤ │52 │103年8月25日│郭月英 │7萬5,000元 │137 │103年9月3日 │許慧萍 │22萬5,000元 │222 │103年9月10日│范騰云 │7萬5,000元 │ ├──┼──────┼────┼──────┼──┼──────┼─────┼──────┼──┼──────┼─────┼──────┤ │53 │103年8月25日│徐千涵 │32萬5,000元 │138 │103年9月3日 │----- │3萬元 │223 │103年9月10日│JOHN │40萬元 │ ├──┼──────┼────┼──────┼──┼──────┼─────┼──────┼──┼──────┼─────┼──────┤ │54 │103年8月26日│陳明華 │22萬5,000元 │139 │103年9月3日 │----- │2萬元 │224 │103年9月10日│張華國 │7萬5,000元 │ ├──┼──────┼────┼──────┼──┼──────┼─────┼──────┼──┼──────┼─────┼──────┤ │55 │103年8月26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140 │103年9月4日 │ANN │15萬元 │225 │103年9月10日│ANN │37萬5,000元 │ ├──┼──────┼────┼──────┼──┼──────┼─────┼──────┼──┼──────┼─────┼──────┤ │56 │103年8月26日│百惠珠 │62萬5,000元 │141 │103年9月4日 │鐘國榮 │25萬元 │226 │103年9月10日│廖桂英 │7萬5,000元 │ ├──┼──────┼────┼──────┼──┼──────┼─────┼──────┼──┼──────┼─────┼──────┤ │57 │103年8月26日│百惠珠 │60萬元 │142 │103年9月4日 │鐘國榮 │25萬8,700元 │227 │103年9月10日│ANN │30萬元 │ ├──┼──────┼────┼──────┼──┼──────┼─────┼──────┼──┼──────┼─────┼──────┤ │58 │103年8月26日│詹惠民 │25萬元 │143 │103年9月4日 │楊政道 │7萬5,000元 │228 │103年9月10日│----- │25萬元 │ ├──┼──────┼────┼──────┼──┼──────┼─────┼──────┼──┼──────┼─────┼──────┤ │59 │103年8月26日│----- │7萬5,000元 │144 │103年9月4日 │鄭好瑞 │5萬元 │229 │103年9月10日│----- │200萬元 │ ├──┼──────┼────┼──────┼──┼──────┼─────┼──────┼──┼──────┼─────┼──────┤ │60 │103年8月26日│徐千涵 │15萬元 │145 │103年9月4日 │EIH │20萬元 │230 │103年9月10日│彭莉溱 │7萬5,000元 │ ├──┼──────┼────┼──────┼──┼──────┼─────┼──────┼──┼──────┼─────┼──────┤ │61 │103年8月26日│尤俞茗 │15萬元 │146 │103年9月4日 │KS │30萬元 │231 │103年9月10日│----- │50萬元 │ ├──┼──────┼────┼──────┼──┼──────┼─────┼──────┼──┼──────┼─────┼──────┤ │62 │103年8月26日│蔡宗翰 │7萬5,000元 │147 │103年9月4日 │許慧萍 │25萬元 │232 │103年9月10日│卓芳儀 │7萬5,000元 │ ├──┼──────┼────┼──────┼──┼──────┼─────┼──────┼──┼──────┼─────┼──────┤ │63 │103年8月26日│魏浚哲 │7萬5,000元 │148 │103年9月4日 │鐘國榮 │6,300元 │233 │103年9月10日│三鑫奈米生│50萬元 │ │ │ │ │ │ │ │ │ │ │ │技 │ │ ├──┼──────┼────┼──────┼──┼──────┼─────┼──────┼──┼──────┼─────┼──────┤ │64 │103年8月27日│陳寶郎 │7萬5,000元 │149 │103年9月4日 │FANG │32萬5,000元 │234 │103年9月10日│呂紫嵐 │63萬元 │ ├──┼──────┼────┼──────┼──┼──────┼─────┼──────┼──┼──────┼─────┼──────┤ │65 │103年8月27日│王諺真 │25萬元 │150 │103年9月4日 │張華國 │7萬5,000元 │235 │103年9月10日│吳保華 │7萬5,000元 │ ├──┼──────┼────┼──────┼──┼──────┼─────┼──────┼──┼──────┼─────┼──────┤ │66 │103年8月27日│鐘國榮 │15萬元 │151 │103年9月4日 │李淑枝 │5萬元 │236 │103年9月10日│胡丁燕 │26萬5,000元 │ ├──┼──────┼────┼──────┼──┼──────┼─────┼──────┼──┼──────┼─────┼──────┤ │67 │103年8月27日│----- │7萬5,000元 │152 │103年9月4日 │----- │3萬元 │237 │103年9月10日│----- │100萬元 │ ├──┼──────┼────┼──────┼──┼──────┼─────┼──────┼──┼──────┼─────┼──────┤ │68 │103年8月27日│MIN │15萬元 │153 │103年9月5日 │徐千涵 │7萬5,000元 │238 │103年9月11日│詹雅晴 │250萬元 │ ├──┼──────┼────┼──────┼──┼──────┼─────┼──────┼──┼──────┼─────┼──────┤ │69 │103年8月27日│張華國 │7萬5,000元 │154 │103年9月5日 │BEAR │32萬5,000元 │239 │103年9月11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70 │103年8月27日│許慧萍 │2萬5,000元 │155 │103年9月5日 │鍾運全 │25萬元 │240 │103年9月11日│蔡振毅 │25萬元 │ ├──┼──────┼────┼──────┼──┼──────┼─────┼──────┼──┼──────┼─────┼──────┤ │71 │103年8月27日│孫國洋 │25萬元 │156 │103年9月5日 │MEI │45萬元 │241 │103年9月12日│鐘國榮 │15萬元 │ ├──┼──────┼────┼──────┼──┼──────┼─────┼──────┼──┼──────┼─────┼──────┤ │72 │103年8月27日│許慧萍 │25萬元 │157 │103年9月5日 │林淑貞 │15萬元 │242 │103年9月12日│謝文泰 │22萬5,000元 │ ├──┼──────┼────┼──────┼──┼──────┼─────┼──────┼──┼──────┼─────┼──────┤ │73 │103年8月27日│白惠珠 │100萬元 │158 │103年9月5日 │KEVIN │41萬元 │243 │103年9月12日│白惠珠 │25萬元 │ ├──┼──────┼────┼──────┼──┼──────┼─────┼──────┼──┼──────┼─────┼──────┤ │74 │103年8月27日│張華國 │7萬5,000元 │159 │103年9月5日 │徐美卿 │25萬元 │244 │103年9月12日│廖玉彤 │7萬5,000元 │ ├──┼──────┼────┼──────┼──┼──────┼─────┼──────┼──┼──────┼─────┼──────┤ │75 │103年8月27日│范騰云 │37萬5,000元 │160 │103年9月5日 │黃勝宏 │7萬5,000元 │245 │103年9月12日│廖玉彤 │7萬5,000元 │ ├──┼──────┼────┼──────┼──┼──────┼─────┼──────┼──┼──────┼─────┼──────┤ │76 │103年8月28日│鐘國榮 │15萬元 │161 │103年9月5日 │----- │45萬元 │246 │103年9月12日│----- │22萬5,000元 │ ├──┼──────┼────┼──────┼──┼──────┼─────┼──────┼──┼──────┼─────┼──────┤ │77 │103年8月28日│MIN │22萬5,000元 │162 │103年9月5日 │KNN │46萬5,000元 │247 │103年9月12日│許文宗 │7萬5,000元 │ ├──┼──────┼────┼──────┼──┼──────┼─────┼──────┼──┼──────┼─────┼──────┤ │78 │103年8月28日│YING │7萬5,000元 │163 │103年9月5日 │黃美玉 │20萬元 │248 │103年9月12日│黃滋涵 │45萬元 │ ├──┼──────┼────┼──────┼──┼──────┼─────┼──────┼──┼──────┼─────┼──────┤ │79 │103年8月28日│游証傑 │7萬5,000元 │164 │103年9月5日 │蕭守仁 │7萬5,000元 │249 │103年9月12日│黃滋涵 │25萬元 │ ├──┼──────┼────┼──────┼──┼──────┼─────┼──────┼──┼──────┼─────┼──────┤ │80 │103年8月28日│黃玲玉 │7萬5,000元 │165 │103年9月5日 │----- │7萬5,000元 │250 │103年9月12日│黃滋涵 │45萬元 │ ├──┼──────┼────┼──────┼──┼──────┼─────┼──────┼──┼──────┼─────┼──────┤ │81 │103年8月28日│白惠珠 │40萬元 │166 │103年9月5日 │鐘國榮 │25萬元 │251 │103年9月12日│徐千涵 │25萬元 │ ├──┼──────┼────┼──────┼──┼──────┼─────┼──────┼──┼──────┼─────┼──────┤ │82 │103年8月28日│陳億欣 │22萬5,000元 │167 │103年9月5日 │曾紫筠 │7萬5,000元 │252 │103年9月12日│----- │50萬元 │ ├──┼──────┼────┼──────┼──┼──────┼─────┼──────┼──┼──────┼─────┼──────┤ │83 │103年8月28日│王諺真 │22萬5,000元 │168 │103年9月5日 │英沃德國際│70萬元 │253 │103年9月12日│----- │33萬5,000元 │ ├──┼──────┼────┼──────┼──┼──────┼─────┼──────┼──┼──────┼─────┼──────┤ │84 │103年8月28日│----- │47萬5,000元 │169 │103年9月5日 │BABY │7萬5,000元 │254 │103年9月12日│----- │50萬元 │ ├──┼──────┼────┼──────┼──┼──────┼─────┼──────┼──┼──────┼─────┼──────┤ │85 │103年8月28日│尤俞茗 │7萬5,000元 │170 │103年9月5日 │鄭喬豐 │7萬5,000元 │ │ │ │ │ ├──┴──────┴────┴──────┴──┴──────┴─────┴──────┴──┴──────┴─────┴──────┤ │合計:6,785萬5,825元 │ └───────────────────────────────────────────────────────────────────┘ 附表八: 匯入黃琪穎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8日 │彭泉皓 │16萬5,000元 │32 │103年8月18日│紀品嫣 │15萬元 │ ├──┼──────┼────┼──────┼──┼──────┼─────┼──────┤ │2 │103年8月8日 │王淇壽 │7萬5,000元 │33 │103年8月18日│fang │32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8日 │方瑞雪 │7萬5,000元 │34 │103年8月18日│陳榮陞 │7萬5,000元 │ ├──┼──────┼────┼──────┼──┼──────┼─────┼──────┤ │4 │103年8月8日 │游長益 │7萬5,000元 │35 │103年8月18日│潘彥豪 │25萬元 │ ├──┼──────┼────┼──────┼──┼──────┼─────┼──────┤ │5 │103年8月8日 │楊孝華 │7萬5,000元 │36 │103年8月18日│王璟蓉 │20萬元 │ ├──┼──────┼────┼──────┼──┼──────┼─────┼──────┤ │6 │103年8月8日 │林秋蘭 │45萬元 │37 │103年8月18日│吳宗旗 │30萬元 │ ├──┼──────┼────┼──────┼──┼──────┼─────┼──────┤ │7 │103年8月8日 │曾桀羽 │7萬5,000元 │38 │103年8月18日│王璟蓉 │15萬元 │ ├──┼──────┼────┼──────┼──┼──────┼─────┼──────┤ │8 │103年8月8日 │林采翎 │7萬5,000元 │39 │103年8月18日│----- │15萬元 │ ├──┼──────┼────┼──────┼──┼──────┼─────┼──────┤ │9 │103年8月8日 │王奕欽 │7萬5,000元 │40 │103年8月18日│----- │30萬元 │ ├──┼──────┼────┼──────┼──┼──────┼─────┼──────┤ │10 │103年8月8日 │蘇秀蕉 │25萬元 │41 │103年8月18日│----- │20萬元 │ ├──┼──────┼────┼──────┼──┼──────┼─────┼──────┤ │11 │103年8月8日 │朱秋梅 │7萬5,000元 │42 │103年8月18日│吳宗旗 │35萬元 │ ├──┼──────┼────┼──────┼──┼──────┼─────┼──────┤ │12 │103年8月8日 │蘇秀蕉 │25萬元 │43 │103年8月19日│fang │7萬5,000元 │ ├──┼──────┼────┼──────┼──┼──────┼─────┼──────┤ │13 │103年8月8日 │蕭國幹 │10萬5,000元 │44 │103年8月19日│陳錫村 │25萬元 │ ├──┼──────┼────┼──────┼──┼──────┼─────┼──────┤ │14 │103年8月8日 │郭永渝 │25萬元 │45 │103年8月19日│KS │30萬元 │ ├──┼──────┼────┼──────┼──┼──────┼─────┼──────┤ │15 │103年8月14日│fang │7萬5,000元 │46 │103年8月19日│馮世弼 │37萬5,000元 │ ├──┼──────┼────┼──────┼──┼──────┼─────┼──────┤ │16 │103年8月14日│曾秀津 │22萬5,000元 │47 │103年8月19日│----- │7萬5,000元 │ ├──┼──────┼────┼──────┼──┼──────┼─────┼──────┤ │17 │103年8月14日│何先生 │32萬5,000元 │48 │103年8月19日│張暄蓉 │25萬元 │ ├──┼──────┼────┼──────┼──┼──────┼─────┼──────┤ │18 │103年8月14日│張國華 │15萬元 │49 │103年8月19日│JUDY │15萬元 │ ├──┼──────┼────┼──────┼──┼──────┼─────┼──────┤ │19 │103年8月14日│林玉華 │50萬元 │50 │103年8月19日│陳永源 │45萬元 │ ├──┼──────┼────┼──────┼──┼──────┼─────┼──────┤ │20 │103年8月14日│紀品嫣 │15萬元 │51 │103年8月19日│陳永源 │30萬元 │ ├──┼──────┼────┼──────┼──┼──────┼─────┼──────┤ │21 │103年8月14日│張玉銘 │7萬5,000元 │52 │103年8月19日│陳永源 │45萬元 │ ├──┼──────┼────┼──────┼──┼──────┼─────┼──────┤ │22 │103年8月14日│吳國興 │7萬5,000元 │53 │103年8月19日│黃筠 │50萬元 │ ├──┼──────┼────┼──────┼──┼──────┼─────┼──────┤ │23 │103年8月14日│莊淑芬 │25萬元 │54 │103年8月20日│羅鳳釧 │12萬5,000元 │ ├──┼──────┼────┼──────┼──┼──────┼─────┼──────┤ │24 │103年8月18日│劉愛蘭 │25萬元 │55 │103年8月20日│陳永源 │30萬元 │ ├──┼──────┼────┼──────┼──┼──────┼─────┼──────┤ │25 │103年8月18日│陳永源 │35萬元 │56 │103年8月20日│陳錫村 │32萬5,000元 │ ├──┼──────┼────┼──────┼──┼──────┼─────┼──────┤ │26 │103年8月18日│陳永源 │45萬元 │57 │103年8月20日│----- │7萬5,000元 │ ├──┼──────┼────┼──────┼──┼──────┼─────┼──────┤ │27 │103年8月18日│楊孝華 │22萬元 │58 │103年8月20日│陳永源 │40萬元 │ ├──┼──────┼────┼──────┼──┼──────┼─────┼──────┤ │28 │103年8月18日│柏偉國際│28萬元 │59 │103年8月20日│張暄蓉 │7萬5,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29 │103年8月18日│陳先誥 │50萬元 │60 │103年8月20日│----- │12萬元 │ ├──┼──────┼────┼──────┼──┼──────┼─────┼──────┤ │30 │103年8月18日│莊國豐 │20萬元 │61 │103年8月20日│陳秀娟 │12萬5,000元 │ ├──┼──────┼────┼──────┼──┼──────┼─────┼──────┤ │31 │103年8月18日│----- │30萬元 │62 │103年8月20日│王慶華 │25萬元 │ ├──┴──────┴────┴──────┴──┴──────┴─────┴──────┤ │合計:1,386萬5,000元 │ └────────────────────────────────────────────┘ 附表九: 匯入彭晟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14日│周碧珠 │32萬5,000元 │28 │103年8月15日│黃婉菱 │35萬元 │ ├──┼──────┼────┼──────┼──┼──────┼────┼──────┤ │2 │103年8月14日│陳永源 │15萬元 │29 │103年8月15日│黃婉菱 │15萬元 │ ├──┼──────┼────┼──────┼──┼──────┼────┼──────┤ │3 │103年8月14日│歐陽慧頤│7萬5,000元 │30 │103年8月15日│盧春美 │7萬5,000元 │ ├──┼──────┼────┼──────┼──┼──────┼────┼──────┤ │4 │103年8月14日│游承儒 │7萬5,000元 │31 │103年8月15日│游承儒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14日│潘昭瑜 │7萬5,000元 │32 │103年8月15日│游承儒 │25萬元 │ ├──┼──────┼────┼──────┼──┼──────┼────┼──────┤ │6 │103年8月14日│王家喬 │7萬5,000元 │33 │103年8月15日│廖愛珠 │25萬元 │ ├──┼──────┼────┼──────┼──┼──────┼────┼──────┤ │7 │103年8月14日│洪瓊安 │25萬元 │34 │103年8月15日│游承儒 │7萬5,000元 │ ├──┼──────┼────┼──────┼──┼──────┼────┼──────┤ │8 │103年8月14日│蔡宏南 │7萬5,000元 │35 │103年8月15日│柏偉國際│15萬元 │ │ │ │ │ │ │ │有限公司│ │ ├──┼──────┼────┼──────┼──┼──────┼────┼──────┤ │9 │103年8月14日│呂仁豪 │7萬5,000元 │36 │103年8月15日│陳錦元 │22萬5,000元 │ ├──┼──────┼────┼──────┼──┼──────┼────┼──────┤ │10 │103年8月14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37 │103年8月15日│王寵雅 │7萬5,000元 │ ├──┼──────┼────┼──────┼──┼──────┼────┼──────┤ │11 │103年8月14日│張暄蓉 │35萬元 │38 │103年8月15日│游心怡 │25萬元 │ ├──┼──────┼────┼──────┼──┼──────┼────┼──────┤ │12 │103年8月14日│許哲銘 │40萬元 │39 │103年8月18日│Anita │40萬元 │ ├──┼──────┼────┼──────┼──┼──────┼────┼──────┤ │13 │103年8月14日│張暄蓉 │15萬元 │40 │103年8月18日│Anita │37萬5,000元 │ ├──┼──────┼────┼──────┼──┼──────┼────┼──────┤ │14 │103年8月14日│蔡振甫 │7萬5,000元 │41 │103年8月18日│李天仁 │45萬元 │ ├──┼──────┼────┼──────┼──┼──────┼────┼──────┤ │15 │103年8月14日│陳寶蘭 │25萬元 │42 │103年8月18日│丁俊仁 │15萬元 │ ├──┼──────┼────┼──────┼──┼──────┼────┼──────┤ │16 │103年8月15日│蘇秀蕉 │30萬元 │43 │103年8月18日│林貴霞 │7萬5,000元 │ ├──┼──────┼────┼──────┼──┼──────┼────┼──────┤ │17 │103年8月15日│蘇秀蕉 │40萬元 │44 │103年8月18日│宋暐琳 │17萬5,000元 │ ├──┼──────┼────┼──────┼──┼──────┼────┼──────┤ │18 │103年8月15日│蘇秀蕉 │37萬5,000元 │45 │103年8月18日│林恩騏 │15萬元 │ ├──┼──────┼────┼──────┼──┼──────┼────┼──────┤ │19 │103年8月15日│游心怡 │30萬元 │46 │103年8月18日│徐香蘭 │7萬5,000元 │ ├──┼──────┼────┼──────┼──┼──────┼────┼──────┤ │20 │103年8月15日│陳錫村 │7萬5,000元 │47 │103年8月18日│Anita │40萬元 │ ├──┼──────┼────┼──────┼──┼──────┼────┼──────┤ │21 │103年8月15日│林志賢 │7萬5,000元 │48 │103年8月18日│南英 │35萬元 │ ├──┼──────┼────┼──────┼──┼──────┼────┼──────┤ │22 │103年8月15日│呂仁豪 │7萬5,000元 │49 │103年8月18日│蘇秀蕉 │45萬元 │ ├──┼──────┼────┼──────┼──┼──────┼────┼──────┤ │23 │103年8月15日│陳翎 │15萬元 │50 │103年8月18日│蘇秀蕉 │40萬元 │ ├──┼──────┼────┼──────┼──┼──────┼────┼──────┤ │24 │103年8月15日│柏偉國際│25萬元 │51 │103年8月18日│蘇秀蕉 │45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25 │103年8月15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52 │103年8月19日│蘇秀蕉 │45萬元 │ ├──┼──────┼────┼──────┼──┼──────┼────┼──────┤ │26 │103年8月15日│王家喬 │7萬5,000元 │53 │103年8月19日│林佑聰 │25萬元 │ ├──┼──────┼────┼──────┼──┼──────┼────┼──────┤ │27 │103年8月15日│潘昭瑜 │7萬5,000元 │ │ │ │ │ ├──┴──────┴────┴──────┴──┴──────┴────┴──────┤ │合計:1,122萬5,000元 │ └───────────────────────────────────────────┘ 附表十: 匯入許逸章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9月10日│劉純其 │7萬5,000元 │9 │103年9月12日│----- │25萬元 │ ├──┼──────┼────┼──────┼──┼──────┼────┼──────┤ │2 │103年9月10日│許慧萍 │25萬元 │10 │103年9月12日│梁沛霖 │5萬元 │ ├──┼──────┼────┼──────┼──┼──────┼────┼──────┤ │3 │103年9月11日│呂紫嵐 │250萬元 │11 │103年9月12日│林彥君 │7萬5,000元 │ ├──┼──────┼────┼──────┼──┼──────┼────┼──────┤ │4 │103年9月11日│呂紫嵐 │50萬元 │12 │103年9月12日│林德聖 │25萬元 │ ├──┼──────┼────┼──────┼──┼──────┼────┼──────┤ │5 │103年9月11日│----- │25萬元 │13 │103年9月12日│----- │7萬5,000元 │ ├──┼──────┼────┼──────┼──┼──────┼────┼──────┤ │6 │103年9月11日│馮世弼 │7萬5,000元 │14 │103年9月12日│周承煬 │25萬元 │ ├──┼──────┼────┼──────┼──┼──────┼────┼──────┤ │7 │103年9月11日│曹美伶 │7萬5,000元 │15 │103年9月12日│許慧萍 │25萬元 │ ├──┼──────┼────┼──────┼──┼──────┼────┼──────┤ │8 │103年9月11日│----- │25萬元 │16 │103年9月15日│----- │7萬5,000元 │ ├──┴──────┴────┴──────┴──┴──────┴────┴──────┤ │合計:525萬元 │ └───────────────────────────────────────────┘ 附表十一: 匯入柯沛湘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5月7日 │陳永源 │7萬5,000元 │156 │103年6月30日│徐禎文 │55萬元 │311 │103年7月22日│YING │22萬5,000元 │ ├──┼──────┼───────┼──────┼──┼──────┼───────┼──────┼──┼──────┼───────┼──────┤ │2 │103年5月7日 │邱嬋娟 │15萬元 │157 │103年6月30日│郭鳳鳴 │2萬元 │312 │103年7月22日│林培倫 │50萬元 │ ├──┼──────┼───────┼──────┼──┼──────┼───────┼──────┼──┼──────┼───────┼──────┤ │3 │103年5月7日 │----- │17萬5,000元 │158 │103年6月30日│郭鳳鳴 │2萬元 │313 │103年7月22日│廖碧珠 │15萬元 │ ├──┼──────┼───────┼──────┼──┼──────┼───────┼──────┼──┼──────┼───────┼──────┤ │4 │103年5月8日 │----- │7萬5,000元 │159 │103年6月30日│郭鳳鳴 │3萬元 │314 │103年7月22日│黃建民 │30萬元 │ ├──┼──────┼───────┼──────┼──┼──────┼───────┼──────┼──┼──────┼───────┼──────┤ │5 │103年5月8日 │劉鎮宇 │15萬元 │160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315 │103年7月22日│蘇秀蕉 │43萬元 │ ├──┼──────┼───────┼──────┼──┼──────┼───────┼──────┼──┼──────┼───────┼──────┤ │6 │103年5月8日 │----- │7萬5,000元 │161 │103年6月30日│潘文菱 │7萬5,000元 │316 │103年7月22日│蘇秀蕉 │25萬元 │ ├──┼──────┼───────┼──────┼──┼──────┼───────┼──────┼──┼──────┼───────┼──────┤ │7 │103年5月8日 │張錦順 │7萬5,000元 │162 │103年6月30日│陳永源 │12萬元 │317 │103年7月22日│蘇秀蕉 │82萬5,000元 │ ├──┼──────┼───────┼──────┼──┼──────┼───────┼──────┼──┼──────┼───────┼──────┤ │8 │103年5月8日 │李采蓉 │40萬元 │163 │103年6月30日│----- │50萬元 │318 │103年7月22日│廖皇昱 │15萬元 │ ├──┼──────┼───────┼──────┼──┼──────┼───────┼──────┼──┼──────┼───────┼──────┤ │9 │103年5月8日 │涂秋星 │26萬5,000元 │164 │103年6月30日│洪資凱 │30萬元 │319 │103年7月23日│----- │50萬元 │ ├──┼──────┼───────┼──────┼──┼──────┼───────┼──────┼──┼──────┼───────┼──────┤ │10 │103年5月8日 │李采蓉 │26萬1,000元 │165 │103年6月30日│許子建 │15萬元 │320 │103年7月24日│----- │65萬元 │ ├──┼──────┼───────┼──────┼──┼──────┼───────┼──────┼──┼──────┼───────┼──────┤ │11 │103年5月12日│陳永源 │10萬元 │166 │103年6月30日│彭子威 │7萬5,000元 │321 │103年7月24日│郭永渝 │50萬元 │ ├──┼──────┼───────┼──────┼──┼──────┼───────┼──────┼──┼──────┼───────┼──────┤ │12 │103年5月12日│歐陽慧頤 │7萬5,000元 │167 │103年6月30日│彭子威 │7萬5,000元 │322 │103年7月24日│陳永源 │15萬元 │ ├──┼──────┼───────┼──────┼──┼──────┼───────┼──────┼──┼──────┼───────┼──────┤ │13 │103年5月12日│陳秀娟 │44萬2,000元 │168 │103年6月30日│----- │30萬元 │323 │103年7月24日│----- │40萬元 │ ├──┼──────┼───────┼──────┼──┼──────┼───────┼──────┼──┼──────┼───────┼──────┤ │14 │103年5月12日│涂秋星 │21萬5,000元 │169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324 │103年7月24日│----- │35萬元 │ ├──┼──────┼───────┼──────┼──┼──────┼───────┼──────┼──┼──────┼───────┼──────┤ │15 │103年5月13日│藍國中 │15萬元 │170 │103年6月30日│張郁華 │30萬元 │325 │103年7月24日│----- │7萬5,000元 │ ├──┼──────┼───────┼──────┼──┼──────┼───────┼──────┼──┼──────┼───────┼──────┤ │16 │103年5月13日│陳永源 │20萬元 │171 │103年6月30日│----- │45萬元 │326 │103年7月24日│----- │75萬元 │ ├──┼──────┼───────┼──────┼──┼──────┼───────┼──────┼──┼──────┼───────┼──────┤ │17 │103年5月13日│林翰雲 │4萬8,600元 │172 │103年6月30日│游心怡 │7萬5,000元 │327 │103年7月24日│----- │15萬元 │ ├──┼──────┼───────┼──────┼──┼──────┼───────┼──────┼──┼──────┼───────┼──────┤ │18 │103年5月13日│----- │45萬元 │173 │103年7月1日 │莊富琪 │15萬元 │328 │103年7月24日│----- │49萬9,000元 │ ├──┼──────┼───────┼──────┼──┼──────┼───────┼──────┼──┼──────┼───────┼──────┤ │19 │103年5月14日│陳永源 │10萬元 │174 │103年7月1日 │----- │25萬元 │329 │103年7月24日│林正直 │25萬元 │ ├──┼──────┼───────┼──────┼──┼──────┼───────┼──────┼──┼──────┼───────┼──────┤ │20 │103年5月14日│----- │100萬元 │175 │103年7月1日 │----- │7萬5,000元 │330 │103年7月24日│YING │7萬5,000元 │ ├──┼──────┼───────┼──────┼──┼──────┼───────┼──────┼──┼──────┼───────┼──────┤ │21 │103年5月14日│楊寶華 │7萬5,000元 │176 │103年7月1日 │紀孟志 │15萬元 │331 │103年7月24日│楊偃弦 │15萬元 │ ├──┼──────┼───────┼──────┼──┼──────┼───────┼──────┼──┼──────┼───────┼──────┤ │22 │103年5月14日│----- │7萬5,000元 │177 │103年7月1日 │陳永源 │40萬元 │332 │103年7月24日│郭永渝 │32萬5,000元 │ ├──┼──────┼───────┼──────┼──┼──────┼───────┼──────┼──┼──────┼───────┼──────┤ │23 │103年5月14日│歐陽慧頤 │7萬5,000元 │178 │103年7月1日 │陳永源 │35萬元 │333 │103年7月24日│----- │50萬元 │ ├──┼──────┼───────┼──────┼──┼──────┼───────┼──────┼──┼──────┼───────┼──────┤ │24 │103年5月14日│郭鳳鳴 │7萬5,000元 │179 │103年7月1日 │方塏媜 │7萬5,000元 │334 │103年7月25日│LYNDA │30萬元 │ ├──┼──────┼───────┼──────┼──┼──────┼───────┼──────┼──┼──────┼───────┼──────┤ │25 │103年5月14日│----- │30萬元 │180 │103年7月1日 │李國憲 │24萬5,000元 │335 │103年7月25日│Judy │20萬元 │ ├──┼──────┼───────┼──────┼──┼──────┼───────┼──────┼──┼──────┼───────┼──────┤ │26 │103年5月14日│Richard │7萬5,000元 │181 │103年7月2日 │郭永渝 │47萬5,000元 │336 │103年7月25日│Anita │7萬5,000元 │ ├──┼──────┼───────┼──────┼──┼──────┼───────┼──────┼──┼──────┼───────┼──────┤ │27 │103年5月14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182 │103年7月2日 │陳森郎 │7萬5,000元 │337 │103年7月25日│陳永源 │15萬元 │ ├──┼──────┼───────┼──────┼──┼──────┼───────┼──────┼──┼──────┼───────┼──────┤ │28 │103年5月14日│劉竽姣 │7萬5,000元 │183 │103年7月2日 │吳載瞻 │15萬元 │338 │103年7月25日│----- │25萬元 │ ├──┼──────┼───────┼──────┼──┼──────┼───────┼──────┼──┼──────┼───────┼──────┤ │29 │103年5月14日│伍幼君 │12萬5,000元 │184 │103年7月2日 │曾景廳 │28萬元 │339 │103年7月25日│蔡連枝 │25萬元 │ ├──┼──────┼───────┼──────┼──┼──────┼───────┼──────┼──┼──────┼───────┼──────┤ │30 │103年5月14日│張郁華 │22萬5,000元 │185 │103年7月2日 │歐陽慧頤 │16萬2,800元 │340 │103年7月25日│Fang │15萬元 │ ├──┼──────┼───────┼──────┼──┼──────┼───────┼──────┼──┼──────┼───────┼──────┤ │31 │103年5月15日│歐陽慧頤 │7萬5,000元 │186 │103年7月2日 │----- │250萬元 │341 │103年7月25日│冒玉萍 │7萬5,000元 │ ├──┼──────┼───────┼──────┼──┼──────┼───────┼──────┼──┼──────┼───────┼──────┤ │32 │103年5月15日│張旭易 │43萬5,780元 │187 │103年7月2日 │林子豪 │45萬5,150元 │342 │103年7月25日│陳永源 │25萬元 │ ├──┼──────┼───────┼──────┼──┼──────┼───────┼──────┼──┼──────┼───────┼──────┤ │33 │103年5月15日│黃炎菊 │7萬5,000元 │188 │103年7月2日 │----- │45萬元 │343 │103年7月25日│----- │25萬元 │ ├──┼──────┼───────┼──────┼──┼──────┼───────┼──────┼──┼──────┼───────┼──────┤ │34 │103年5月15日│黃淑樺 │15萬元 │189 │103年7月3日 │Anita │38萬元 │344 │103年7月25日│李阿美 │25萬元 │ ├──┼──────┼───────┼──────┼──┼──────┼───────┼──────┼──┼──────┼───────┼──────┤ │35 │103年5月15日│楊寶華 │7萬5,000元 │190 │103年7月3日 │陳永源 │32萬5,608元 │345 │103年7月25日│丁郡嬋 │25萬元 │ ├──┼──────┼───────┼──────┼──┼──────┼───────┼──────┼──┼──────┼───────┼──────┤ │36 │103年5月15日│廖彩霞 │15萬元 │191 │103年7月3日 │游素娟 │32萬5,608元 │346 │103年7月25日│----- │7萬5,000元 │ ├──┼──────┼───────┼──────┼──┼──────┼───────┼──────┼──┼──────┼───────┼──────┤ │37 │103年5月15日│施梅櫻 │7萬5,000元 │192 │103年7月3日 │賴慶鎮 │32萬5,608元 │347 │103年7月25日│張慧眉 │30萬元 │ ├──┼──────┼───────┼──────┼──┼──────┼───────┼──────┼──┼──────┼───────┼──────┤ │38 │103年5月15日│----- │7萬5,000元 │193 │103年7月3日 │黃淑端 │15萬元 │348 │103年7月25日│羅幼鎂 │15萬元 │ ├──┼──────┼───────┼──────┼──┼──────┼───────┼──────┼──┼──────┼───────┼──────┤ │39 │103年5月15日│----- │7萬5,000元 │194 │103年7月3日 │高禎治 │7萬5,000元 │349 │103年7月25日│----- │25萬元 │ ├──┼──────┼───────┼──────┼──┼──────┼───────┼──────┼──┼──────┼───────┼──────┤ │40 │103年5月15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195 │103年7月3日 │陳永源 │40萬元 │350 │103年7月25日│王彥清 │25萬元 │ ├──┼──────┼───────┼──────┼──┼──────┼───────┼──────┼──┼──────┼───────┼──────┤ │41 │103年5月15日│----- │15萬元 │196 │103年7月3日 │張美嫻 │15萬元 │351 │103年7月25日│----- │19萬9,000元 │ ├──┼──────┼───────┼──────┼──┼──────┼───────┼──────┼──┼──────┼───────┼──────┤ │42 │103年5月15日│許維玲 │45萬元 │197 │103年7月4日 │許金泰 │22萬5,000元 │352 │103年7月25日│陳雅玲 │50萬元 │ ├──┼──────┼───────┼──────┼──┼──────┼───────┼──────┼──┼──────┼───────┼──────┤ │43 │103年5月15日│楊寶華 │7萬5,000元 │198 │103年7月4日 │陳永源 │40萬元 │353 │103年7月25日│鄭雅洛 │10萬9,000元 │ ├──┼──────┼───────┼──────┼──┼──────┼───────┼──────┼──┼──────┼───────┼──────┤ │44 │103年5月15日│郭鳳鳴 │21萬5,000元 │199 │103年7月4日 │陳永源 │35萬元 │354 │103年7月25日│楊偃弦 │15萬元 │ ├──┼──────┼───────┼──────┼──┼──────┼───────┼──────┼──┼──────┼───────┼──────┤ │45 │103年5月15日│陳孟宗 │15萬元 │200 │103年7月4日 │曾景聰 │25萬元 │355 │103年7月25日│----- │10萬元 │ ├──┼──────┼───────┼──────┼──┼──────┼───────┼──────┼──┼──────┼───────┼──────┤ │46 │103年5月15日│----- │7萬5,000元 │201 │103年7月4日 │曾景聰 │29萬元 │356 │103年7月28日│----- │25萬元 │ ├──┼──────┼───────┼──────┼──┼──────┼───────┼──────┼──┼──────┼───────┼──────┤ │47 │103年5月15日│----- │7萬5,000元 │202 │103年7月4日 │陳永源 │30萬元 │357 │103年7月28日│----- │37萬5,000元 │ ├──┼──────┼───────┼──────┼──┼──────┼───────┼──────┼──┼──────┼───────┼──────┤ │48 │103年5月15日│邱嬋娟 │15萬元 │203 │103年7月4日 │----- │7萬5,000元 │358 │103年7月28日│徐禎文 │25萬元 │ ├──┼──────┼───────┼──────┼──┼──────┼───────┼──────┼──┼──────┼───────┼──────┤ │49 │103年5月16日│陳永華 │15萬元 │204 │103年7月4日 │陳永源 │35萬元 │359 │103年7月28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50 │103年5月16日│張郁華 │15萬元 │205 │103年7月4日 │----- │50萬元 │360 │103年7月28日│陳永源 │20萬元 │ ├──┼──────┼───────┼──────┼──┼──────┼───────┼──────┼──┼──────┼───────┼──────┤ │51 │103年5月16日│楊秉歷 │37萬5,000元 │206 │103年7月4日 │徐禎文 │7萬5,000元 │361 │103年7月28日│----- │25萬元 │ ├──┼──────┼───────┼──────┼──┼──────┼───────┼──────┼──┼──────┼───────┼──────┤ │52 │103年5月16日│郭永渝 │25萬元 │207 │103年7月4日 │----- │22萬5,000元 │362 │103年7月28日│KS │30萬元 │ ├──┼──────┼───────┼──────┼──┼──────┼───────┼──────┼──┼──────┼───────┼──────┤ │53 │103年5月16日│黃家倫 │15萬元 │208 │103年7月7日 │張郁華 │15萬元 │363 │103年7月28日│小江 │25萬元 │ ├──┼──────┼───────┼──────┼──┼──────┼───────┼──────┼──┼──────┼───────┼──────┤ │54 │103年5月16日│李岳濱 │15萬元 │209 │103年7月7日 │紀孟志 │15萬元 │364 │103年7月28日│----- │25萬元 │ ├──┼──────┼───────┼──────┼──┼──────┼───────┼──────┼──┼──────┼───────┼──────┤ │55 │103年5月16日│----- │7萬5,000元 │210 │103年7月7日 │----- │37萬5,000元 │365 │103年7月28日│mendy │42萬5,000元 │ ├──┼──────┼───────┼──────┼──┼──────┼───────┼──────┼──┼──────┼───────┼──────┤ │56 │103年5月16日│----- │7萬5,000元 │211 │103年7月7日 │郭鳳鳴 │35萬元 │366 │103年7月28日│Kevin │40萬元 │ ├──┼──────┼───────┼──────┼──┼──────┼───────┼──────┼──┼──────┼───────┼──────┤ │57 │103年5月16日│張郁華 │15萬元 │212 │103年7月7日 │蕭建台 │40萬元 │367 │103年7月28日│----- │115萬元 │ ├──┼──────┼───────┼──────┼──┼──────┼───────┼──────┼──┼──────┼───────┼──────┤ │58 │103年5月16日│黃飛鴻 │25萬元 │213 │103年7月7日 │蕭建台 │40萬元 │368 │103年7月28日│ying │30萬元 │ ├──┼──────┼───────┼──────┼──┼──────┼───────┼──────┼──┼──────┼───────┼──────┤ │59 │103年5月16日│----- │3萬元 │214 │103年7月7日 │蕭建台 │46萬5,022元 │369 │103年7月28日│----- │7萬5,000元 │ ├──┼──────┼───────┼──────┼──┼──────┼───────┼──────┼──┼──────┼───────┼──────┤ │60 │103年5月16日│----- │3萬元 │215 │103年7月7日 │陳永源 │40萬元 │370 │103年7月28日│Anita │15萬元 │ ├──┼──────┼───────┼──────┼──┼──────┼───────┼──────┼──┼──────┼───────┼──────┤ │61 │103年5月16日│----- │3萬元 │216 │103年7月7日 │郭鳳鳴 │16萬2,750元 │371 │103年7月28日│陳秀娟 │15萬元 │ ├──┼──────┼───────┼──────┼──┼──────┼───────┼──────┼──┼──────┼───────┼──────┤ │62 │103年5月16日│----- │1萬元 │217 │103年7月7日 │末暐琳 │15萬元 │372 │103年7月28日│楊政道 │20萬元 │ ├──┼──────┼───────┼──────┼──┼──────┼───────┼──────┼──┼──────┼───────┼──────┤ │63 │103年5月16日│----- │3萬元 │218 │103年7月7日 │黃金海 │50萬元 │373 │103年7月28日│古凱中 │30萬元 │ ├──┼──────┼───────┼──────┼──┼──────┼───────┼──────┼──┼──────┼───────┼──────┤ │64 │103年5月16日│----- │3萬元 │219 │103年7月7日 │張郁華 │58萬9,384元 │374 │103年7月28日│----- │15萬元 │ ├──┼──────┼───────┼──────┼──┼──────┼───────┼──────┼──┼──────┼───────┼──────┤ │65 │103年5月16日│----- │1萬5,000元 │220 │103年7月7日 │謝振元 │15萬元 │375 │103年7月28日│陳金鈜 │30萬元 │ ├──┼──────┼───────┼──────┼──┼──────┼───────┼──────┼──┼──────┼───────┼──────┤ │66 │103年5月19日│林正直 │9萬元 │221 │103年7月7日 │----- │32萬5,000元 │376 │103年7月28日│----- │10萬元 │ ├──┼──────┼───────┼──────┼──┼──────┼───────┼──────┼──┼──────┼───────┼──────┤ │67 │103年5月19日│巫信逸 │7萬5,000元 │222 │103年7月7日 │陳秀娟 │25萬元 │377 │103年7月28日│----- │130萬元 │ ├──┼──────┼───────┼──────┼──┼──────┼───────┼──────┼──┼──────┼───────┼──────┤ │68 │103年5月19日│蔡芳糾 │7萬5,000元 │223 │103年7月7日 │許秀蓉 │25萬元 │378 │103年7月29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69 │103年5月19日│李友賢 │50萬元 │224 │103年7月8日 │宋佩雯 │35萬元 │379 │103年7月29日│陳永源 │15萬元 │ ├──┼──────┼───────┼──────┼──┼──────┼───────┼──────┼──┼──────┼───────┼──────┤ │70 │103年5月19日│葉達助 │50萬元 │225 │103年7月8日 │鐘國榮 │39萬元 │380 │103年7月29日│黃秋萍 │7萬5,000元 │ ├──┼──────┼───────┼──────┼──┼──────┼───────┼──────┼──┼──────┼───────┼──────┤ │71 │103年5月20日│郭鳳鳴 │35萬元 │226 │103年7月8日 │鐘國榮 │27萬5,000元 │381 │103年7月29日│----- │85萬元 │ ├──┼──────┼───────┼──────┼──┼──────┼───────┼──────┼──┼──────┼───────┼──────┤ │72 │103年5月20日│陳永源 │50萬元 │227 │103年7月8日 │----- │15萬元 │382 │103年7月29日│徐美卿 │25萬元 │ ├──┼──────┼───────┼──────┼──┼──────┼───────┼──────┼──┼──────┼───────┼──────┤ │73 │103年5月20日│許小姐 │25萬元 │228 │103年7月8日 │陳秀娟 │25萬元 │383 │103年7月29日│蔡淑珍 │47萬元 │ ├──┼──────┼───────┼──────┼──┼──────┼───────┼──────┼──┼──────┼───────┼──────┤ │74 │103年5月20日│許小姐 │25萬元 │229 │103年7月8日 │----- │25萬3,700元 │384 │103年7月29日│----- │7萬5,000元 │ ├──┼──────┼───────┼──────┼──┼──────┼───────┼──────┼──┼──────┼───────┼──────┤ │75 │103年5月20日│陳秀娟 │25萬2,700元 │230 │103年7月8日 │KS │37萬5,000元 │385 │103年7月29日│Kaiherin │7萬5,000元 │ ├──┼──────┼───────┼──────┼──┼──────┼───────┼──────┼──┼──────┼───────┼──────┤ │76 │103年5月20日│陳秀娟 │24萬7,300元 │231 │103年7月8日 │李梅菊 │15萬元 │386 │103年7月29日│葉燕媚 │7萬5,000元 │ ├──┼──────┼───────┼──────┼──┼──────┼───────┼──────┼──┼──────┼───────┼──────┤ │77 │103年5月23日│陳永源 │7萬5,000元 │232 │103年7月8日 │----- │37萬5,000元 │387 │103年7月29日│曾蕙偵 │50萬元 │ ├──┼──────┼───────┼──────┼──┼──────┼───────┼──────┼──┼──────┼───────┼──────┤ │78 │103年5月26日│陳永源 │25萬元 │233 │103年7月8日 │廖泰豪 │15萬元 │388 │103年7月29日│吳郭麗鳳 │49萬9,000元 │ ├──┼──────┼───────┼──────┼──┼──────┼───────┼──────┼──┼──────┼───────┼──────┤ │79 │103年5月26日│葉政穎 │15萬元 │234 │103年7月9日 │陳秀娟 │25萬元 │389 │103年7月29日│----- │15萬元 │ ├──┼──────┼───────┼──────┼──┼──────┼───────┼──────┼──┼──────┼───────┼──────┤ │80 │103年5月26日│劉原宗 │15萬元 │235 │103年7月9日 │張芸 │25萬元 │390 │103年7月29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 ├──┼──────┼───────┼──────┼──┼──────┼───────┼──────┼──┼──────┼───────┼──────┤ │81 │103年5月26日│陳韋菖 │15萬元 │236 │103年7月9日 │曾景聰 │20萬元 │391 │103年7月29日│陳瑞月 │25萬元 │ ├──┼──────┼───────┼──────┼──┼──────┼───────┼──────┼──┼──────┼───────┼──────┤ │82 │103年5月27日│艾倫 │50萬元 │237 │103年7月9日 │----- │15萬元 │392 │103年7月29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 ├──┼──────┼───────┼──────┼──┼──────┼───────┼──────┼──┼──────┼───────┼──────┤ │83 │103年5月27日│張郁華 │7萬5,000元 │238 │103年7月9日 │曾景聰 │35萬元 │393 │103年7月29日│曾惠禎 │32萬5,000元 │ ├──┼──────┼───────┼──────┼──┼──────┼───────┼──────┼──┼──────┼───────┼──────┤ │84 │103年5月27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239 │103年7月9日 │曾景聰 │37萬元 │394 │103年7月30日│YING │22萬5,000元 │ ├──┼──────┼───────┼──────┼──┼──────┼───────┼──────┼──┼──────┼───────┼──────┤ │85 │103年5月27日│葉淑麗 │15萬元 │240 │103年7月9日 │----- │15萬元 │395 │103年7月30日│----- │40萬元 │ ├──┼──────┼───────┼──────┼──┼──────┼───────┼──────┼──┼──────┼───────┼──────┤ │86 │103年5月27日│陳永源 │30萬元 │241 │103年7月9日 │----- │2萬元 │396 │103年7月30日│----- │22萬5,000元 │ ├──┼──────┼───────┼──────┼──┼──────┼───────┼──────┼──┼──────┼───────┼──────┤ │87 │103年5月27日│----- │50萬元 │242 │103年7月10日│----- │2萬元 │397 │103年7月30日│簡漢信 │15萬元 │ ├──┼──────┼───────┼──────┼──┼──────┼───────┼──────┼──┼──────┼───────┼──────┤ │88 │103年5月27日│洪賓凱 │25萬元 │243 │103年7月10日│陳森郎 │45萬元 │398 │103年7月30日│簡以珍 │22萬5,020元 │ ├──┼──────┼───────┼──────┼──┼──────┼───────┼──────┼──┼──────┼───────┼──────┤ │89 │103年5月27日│娜喬丰 │7萬5,000元 │244 │103年7月10日│劉清富 │19萬元 │399 │103年7月30日│許順峰 │25萬元 │ ├──┼──────┼───────┼──────┼──┼──────┼───────┼──────┼──┼──────┼───────┼──────┤ │90 │103年5月30日│----- │25萬元 │245 │103年7月10日│林秀葉 │40萬元 │400 │103年7月30日│CHU │7萬5,000元 │ ├──┼──────┼───────┼──────┼──┼──────┼───────┼──────┼──┼──────┼───────┼──────┤ │91 │103年6月4日 │----- │7萬5,000元 │246 │103年7月10日│陳森郎 │40萬元 │401 │103年7月30日│----- │7萬5,000元 │ ├──┼──────┼───────┼──────┼──┼──────┼───────┼──────┼──┼──────┼───────┼──────┤ │92 │103年6月5日 │陳勇志 │90萬元 │247 │103年7月10日│鍾淑君 │49萬元 │402 │103年7月30日│----- │7萬5,000元 │ ├──┼──────┼───────┼──────┼──┼──────┼───────┼──────┼──┼──────┼───────┼──────┤ │93 │103年6月10日│張家祥 │100萬元 │248 │103年7月10日│林淑貞 │80萬元 │403 │103年7月30日│賴鍾品里 │15萬元 │ ├──┼──────┼───────┼──────┼──┼──────┼───────┼──────┼──┼──────┼───────┼──────┤ │94 │103年6月10日│董賢龍 │15萬元 │249 │103年7月10日│----- │36萬3,700元 │404 │103年7月30日│郭永渝 │62萬5,000元 │ ├──┼──────┼───────┼──────┼──┼──────┼───────┼──────┼──┼──────┼───────┼──────┤ │95 │103年6月11日│張家祥 │32萬5,000元 │250 │103年7月10日│孟祥 │25萬元 │405 │103年7月30日│高禎治 │27萬8,150元 │ ├──┼──────┼───────┼──────┼──┼──────┼───────┼──────┼──┼──────┼───────┼──────┤ │96 │103年6月11日│----- │5萬元 │251 │103年7月10日│陳永源 │25萬元 │406 │103年7月30日│----- │15萬元 │ ├──┼──────┼───────┼──────┼──┼──────┼───────┼──────┼──┼──────┼───────┼──────┤ │97 │103年6月11日│----- │2萬5,000元 │252 │103年7月10日│陳憶欣 │11萬5,000元 │407 │103年7月31日│----- │15萬元 │ ├──┼──────┼───────┼──────┼──┼──────┼───────┼──────┼──┼──────┼───────┼──────┤ │98 │103年6月11日│董雄齡 │47萬5,000元 │253 │103年7月10日│謝郁華 │7萬5,000元 │408 │103年7月31日│----- │72萬5,000元 │ ├──┼──────┼───────┼──────┼──┼──────┼───────┼──────┼──┼──────┼───────┼──────┤ │99 │103年6月13日│----- │25萬元 │254 │103年7月10日│陳永源 │12萬5,000元 │409 │103年7月31日│----- │50萬元 │ ├──┼──────┼───────┼──────┼──┼──────┼───────┼──────┼──┼──────┼───────┼──────┤ │100 │103年6月16日│陳勇志 │147萬5,000元│255 │103年7月10日│----- │17萬8,000元 │410 │103年7月31日│林淑玲 │15萬元 │ ├──┼──────┼───────┼──────┼──┼──────┼───────┼──────┼──┼──────┼───────┼──────┤ │101 │103年6月16日│吳秉燁 │30萬元 │256 │103年7月10日│董桂如 │7萬5,000元 │411 │103年7月31日│鍾昀珊 │7萬5,000元 │ ├──┼──────┼───────┼──────┼──┼──────┼───────┼──────┼──┼──────┼───────┼──────┤ │102 │103年6月18日│----- │100萬元 │257 │103年7月10日│郭鳳鳴 │17萬8,000元 │412 │103年7月31日│蔣欣諭 │25萬元 │ ├──┼──────┼───────┼──────┼──┼──────┼───────┼──────┼──┼──────┼───────┼──────┤ │103 │103年6月18日│----- │25萬元 │258 │103年7月10日│蘇秀蕉 │25萬元 │413 │103年7月31日│陳森郎 │7萬5,000元 │ ├──┼──────┼───────┼──────┼──┼──────┼───────┼──────┼──┼──────┼───────┼──────┤ │104 │103年6月18日│董雄齡 │252萬5,000元│259 │103年7月10日│Fang │7萬5,000元 │414 │103年7月31日│李采蔓 │25萬元 │ ├──┼──────┼───────┼──────┼──┼──────┼───────┼──────┼──┼──────┼───────┼──────┤ │105 │103年6月18日│dave │7萬5,000元 │260 │103年7月10日│呂志文 │20萬3,000元 │415 │103年7月31日│陳威琳 │15萬元 │ ├──┼──────┼───────┼──────┼──┼──────┼───────┼──────┼──┼──────┼───────┼──────┤ │106 │103年6月18日│----- │25萬元 │261 │103年7月11日│anita │18萬8,000元 │416 │103年7月31日│李采蔚 │25萬元 │ ├──┼──────┼───────┼──────┼──┼──────┼───────┼──────┼──┼──────┼───────┼──────┤ │107 │103年6月18日│----- │22萬5,000元 │262 │103年7月11日│陳永源 │15萬元 │417 │103年7月31日│李采蔓 │7萬5,000元 │ ├──┼──────┼───────┼──────┼──┼──────┼───────┼──────┼──┼──────┼───────┼──────┤ │108 │103年6月18日│----- │77萬5,000元 │263 │103年7月11日│SM │40萬元 │418 │103年7月31日│----- │25萬元 │ ├──┼──────┼───────┼──────┼──┼──────┼───────┼──────┼──┼──────┼───────┼──────┤ │109 │103年6月19日│陳勇志 │110萬元 │264 │103年7月11日│南玉 │27萬9,000元 │419 │103年7月31日│許江龍 │35萬元 │ ├──┼──────┼───────┼──────┼──┼──────┼───────┼──────┼──┼──────┼───────┼──────┤ │110 │103年6月19日│李雯媛 │15萬元 │265 │103年7月11日│VICKY │30萬元 │420 │103年7月31日│----- │25萬元 │ ├──┼──────┼───────┼──────┼──┼──────┼───────┼──────┼──┼──────┼───────┼──────┤ │111 │103年6月19日│狄志宏 │50萬元 │266 │103年7月11日│----- │15萬元 │421 │103年7月31日│----- │105萬元 │ ├──┼──────┼───────┼──────┼──┼──────┼───────┼──────┼──┼──────┼───────┼──────┤ │112 │103年6月20日│張家祥 │250萬元 │267 │103年7月11日│----- │25萬元 │422 │103年7月31日│----- │15萬元 │ ├──┼──────┼───────┼──────┼──┼──────┼───────┼──────┼──┼──────┼───────┼──────┤ │113 │103年6月20日│陳勇志 │45萬元 │268 │103年7月11日│陳森郎 │40萬元 │423 │103年7月31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 ├──┼──────┼───────┼──────┼──┼──────┼───────┼──────┼──┼──────┼───────┼──────┤ │114 │103年6月20日│----- │30萬元 │269 │103年7月11日│蘇秀蕉 │25萬元 │424 │103年7月31日│陳珮瑄 │11萬2,425元 │ ├──┼──────┼───────┼──────┼──┼──────┼───────┼──────┼──┼──────┼───────┼──────┤ │115 │103年6月20日│狄志宏 │30萬元 │270 │103年7月11日│----- │7萬5,000元 │425 │103年7月31日│陳美羚 │11萬2,425元 │ ├──┼──────┼───────┼──────┼──┼──────┼───────┼──────┼──┼──────┼───────┼──────┤ │116 │103年6月20日│狄志宏 │30萬元 │271 │103年7月11日│黃玉梅 │15萬元 │426 │103年7月31日│----- │25萬元 │ ├──┼──────┼───────┼──────┼──┼──────┼───────┼──────┼──┼──────┼───────┼──────┤ │117 │103年6月20日│狄志宏 │40萬元 │272 │103年7月11日│洪香丹 │32萬5,000元 │427 │103年7月31日│----- │65萬元 │ ├──┼──────┼───────┼──────┼──┼──────┼───────┼──────┼──┼──────┼───────┼──────┤ │118 │103年6月20日│----- │89萬元 │273 │103年7月11日│華相菩 │15萬元 │428 │103年8月1日 │----- │77萬5,000元 │ ├──┼──────┼───────┼──────┼──┼──────┼───────┼──────┼──┼──────┼───────┼──────┤ │119 │103年6月23日│陳勇志 │250萬元 │274 │103年7月14日│陳森郎 │25萬元 │429 │103年8月1日 │----- │15萬元 │ ├──┼──────┼───────┼──────┼──┼──────┼───────┼──────┼──┼──────┼───────┼──────┤ │120 │103年6月23日│----- │7萬5,000元 │275 │103年7月14日│YING │50萬元 │430 │103年8月1日 │anita │7萬5,000元 │ ├──┼──────┼───────┼──────┼──┼──────┼───────┼──────┼──┼──────┼───────┼──────┤ │121 │103年6月23日│----- │15萬元 │276 │103年7月14日│陳秀娟 │49萬元 │431 │103年8月1日 │陳永源 │32萬5,000元 │ ├──┼──────┼───────┼──────┼──┼──────┼───────┼──────┼──┼──────┼───────┼──────┤ │122 │103年6月23日│----- │50萬元 │277 │103年7月14日│陳秀娟 │47萬元 │432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123 │103年6月24日│----- │82萬5,000元 │278 │103年7月14日│陳秀娟 │47萬9,000元 │433 │103年8月1日 │潘文斐 │7萬5,000元 │ ├──┼──────┼───────┼──────┼──┼──────┼───────┼──────┼──┼──────┼───────┼──────┤ │124 │103年6月24日│----- │45萬元 │279 │103年7月14日│JAMES │25萬元 │434 │103年8月1日 │----- │30萬元 │ ├──┼──────┼───────┼──────┼──┼──────┼───────┼──────┼──┼──────┼───────┼──────┤ │125 │103年6月24日│狄志宏 │75萬元 │280 │103年7月14日│----- │25萬元 │435 │103年8月1日 │蘇瑜芸 │15萬元 │ ├──┼──────┼───────┼──────┼──┼──────┼───────┼──────┼──┼──────┼───────┼──────┤ │126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281 │103年7月14日│陳永源 │22萬5,000元 │436 │103年8月1日 │鐘張桂春 │15萬元 │ ├──┼──────┼───────┼──────┼──┼──────┼───────┼──────┼──┼──────┼───────┼──────┤ │127 │103年6月25日│----- │15萬元 │282 │103年7月14日│徐禎文 │2萬元 │437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128 │103年6月25日│----- │5萬元 │283 │103年7月14日│----- │7萬5,000元 │438 │103年8月1日 │林秋蘭 │45萬元 │ ├──┼──────┼───────┼──────┼──┼──────┼───────┼──────┼──┼──────┼───────┼──────┤ │129 │103年6月25日│----- │15萬元 │284 │103年7月14日│蘇秀蕉 │216萬5,000元│439 │103年8月1日 │林秋蘭 │17萬5,000元 │ ├──┼──────┼───────┼──────┼──┼──────┼───────┼──────┼──┼──────┼───────┼──────┤ │130 │103年6月25日│劉純其 │52萬5,000元 │285 │103年7月14日│----- │25萬元 │440 │103年8月1日 │謝依宏 │12萬1,850元 │ ├──┼──────┼───────┼──────┼──┼──────┼───────┼──────┼──┼──────┼───────┼──────┤ │131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286 │103年7月14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441 │103年8月1日 │----- │15萬元 │ ├──┼──────┼───────┼──────┼──┼──────┼───────┼──────┼──┼──────┼───────┼──────┤ │132 │103年6月26日│----- │135萬元 │287 │103年7月14日│陳秀娟 │30萬元 │442 │103年8月1日 │陳秀娟 │7萬5,000元 │ ├──┼──────┼───────┼──────┼──┼──────┼───────┼──────┼──┼──────┼───────┼──────┤ │133 │103年6月26日│----- │30萬元 │288 │103年7月14日│----- │7萬5,000元 │443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134 │103年6月26日│----- │250萬元 │289 │103年7月15日│陳盈如 │15萬元 │444 │103年8月1日 │----- │60萬元 │ ├──┼──────┼───────┼──────┼──┼──────┼───────┼──────┼──┼──────┼───────┼──────┤ │135 │103年6月27日│陳勇志 │15萬元 │290 │103年7月15日│郭永渝 │40萬元 │445 │103年8月1日 │陳永源 │25萬元 │ ├──┼──────┼───────┼──────┼──┼──────┼───────┼──────┼──┼──────┼───────┼──────┤ │136 │103年6月27日│----- │60萬元 │291 │103年7月15日│----- │2萬5,000元 │446 │103年8月1日 │----- │12萬5,000元 │ ├──┼──────┼───────┼──────┼──┼──────┼───────┼──────┼──┼──────┼───────┼──────┤ │137 │103年6月27日│----- │37萬5,000元 │292 │103年7月18日│----- │25萬元 │447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138 │103年6月27日│----- │37萬5,000元 │293 │103年7月21日│----- │25萬元 │448 │103年8月1日 │胡睿杰 │200萬元 │ ├──┼──────┼───────┼──────┼──┼──────┼───────┼──────┼──┼──────┼───────┼──────┤ │139 │103年6月27日│----- │12萬5,000元 │294 │103年7月21日│小江 │25萬元 │449 │103年8月1日 │廖吳笑 │25萬元 │ ├──┼──────┼───────┼──────┼──┼──────┼───────┼──────┼──┼──────┼───────┼──────┤ │140 │103年6月27日│李緹儀 │30萬元 │295 │103年7月21日│Fang │25萬元 │450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141 │103年6月27日│----- │35萬元 │296 │103年7月21日│Fang │7萬5,000元 │451 │103年8月1日 │----- │15萬元 │ ├──┼──────┼───────┼──────┼──┼──────┼───────┼──────┼──┼──────┼───────┼──────┤ │142 │103年6月27日│----- │20萬元 │297 │103年7月21日│----- │7萬5,000元 │452 │103年8月1日 │----- │15萬元 │ ├──┼──────┼───────┼──────┼──┼──────┼───────┼──────┼──┼──────┼───────┼──────┤ │143 │103年6月30日│賴孟榆 │15萬元 │298 │103年7月21日│涂見良 │15萬元 │453 │103年8月1日 │----- │32萬5,000元 │ ├──┼──────┼───────┼──────┼──┼──────┼───────┼──────┼──┼──────┼───────┼──────┤ │144 │103年6月30日│徐禎文 │30萬元 │299 │103年7月21日│黃諺真 │30萬元 │454 │103年8月4日 │----- │80萬元 │ ├──┼──────┼───────┼──────┼──┼──────┼───────┼──────┼──┼──────┼───────┼──────┤ │145 │103年6月30日│陳永源 │40萬元 │300 │103年7月21日│李梅菊 │19萬900 元 │455 │103年8月4日 │----- │50萬元 │ ├──┼──────┼───────┼──────┼──┼──────┼───────┼──────┼──┼──────┼───────┼──────┤ │146 │103年6月30日│白閔榮 │15萬元 │301 │103年7月21日│王諺真 │5萬9,100元 │456 │103年8月4日 │----- │15萬元 │ ├──┼──────┼───────┼──────┼──┼──────┼───────┼──────┼──┼──────┼───────┼──────┤ │147 │103年6月30日│歐陽慧頤 │15萬元 │302 │103年7月21日│趙文祥 │21萬4,500元 │457 │103年8月4日 │----- │22萬5,000元 │ ├──┼──────┼───────┼──────┼──┼──────┼───────┼──────┼──┼──────┼───────┼──────┤ │148 │103年6月30日│邱俊元 │12萬元 │303 │103年7月22日│----- │25萬元 │458 │103年8月4日 │----- │37萬5,000元 │ ├──┼──────┼───────┼──────┼──┼──────┼───────┼──────┼──┼──────┼───────┼──────┤ │149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304 │103年7月22日│黃承鈜 │7萬5,000元 │459 │103年8月4日 │----- │7萬5,000元 │ ├──┼──────┼───────┼──────┼──┼──────┼───────┼──────┼──┼──────┼───────┼──────┤ │150 │103年6月30日│鄭淑玲 │30萬元 │305 │103年7月22日│----- │3萬元 │460 │103年8月4日 │----- │30萬元 │ ├──┼──────┼───────┼──────┼──┼──────┼───────┼──────┼──┼──────┼───────┼──────┤ │151 │103年6月30日│徐禎文 │7萬5,000元 │306 │103年7月22日│陳永源 │45萬元 │461 │103年8月4日 │----- │25萬元 │ ├──┼──────┼───────┼──────┼──┼──────┼───────┼──────┼──┼──────┼───────┼──────┤ │152 │103年6月30日│陳秀娟 │32萬5,000元 │307 │103年7月22日│----- │7萬5,000元 │462 │103年8月4日 │----- │60萬元 │ ├──┼──────┼───────┼──────┼──┼──────┼───────┼──────┼──┼──────┼───────┼──────┤ │153 │103年6月30日│盧楊紅 │7萬5,000元 │308 │103年7月22日│陳秀娟 │30萬元 │463 │103年8月4日 │----- │20萬元 │ ├──┼──────┼───────┼──────┼──┼──────┼───────┼──────┼──┼──────┼───────┼──────┤ │154 │103年6月30日│黃玉梅 │7萬5,000元 │309 │103年7月22日│陳秀娟 │22萬5,000元 │464 │103年8月4日 │陳秀娟 │25萬元 │ ├──┼──────┼───────┼──────┼──┼──────┼───────┼──────┼──┼──────┼───────┼──────┤ │155 │103年6月30日│徐禎文 │7萬5,000元 │310 │103年7月22日│鐘國榮 │25萬元 │465 │103年8月4日 │陳秀娟 │25萬元 │ ├──┴──────┴───────┴──────┴──┴──────┴───────┴──────┴──┴──────┴───────┴──────┤ │合計:1億3,356萬8,964元 │ └──────────────────────────────────────────────────────────────────────────┘ 附表十二: 匯入柯沛湘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5月28日│陳永源 │20萬元 │129 │103年6月16日│劉鎮宇 │45萬元 │257 │103年6月24日│葉宏彬 │15萬元 │ ├──┼──────┼──────┼──────┼──┼──────┼──────┼──────┼──┼──────┼──────┼──────┤ │2 │103年5月28日│莊富琪 │50萬元 │130 │103年6月16日│----- │25萬元 │258 │103年6月24日│江香蘭 │25萬元 │ ├──┼──────┼──────┼──────┼──┼──────┼──────┼──────┼──┼──────┼──────┼──────┤ │3 │103年5月28日│陳永源 │15萬元 │131 │103年6月16日│李國憲 │30萬元 │259 │103年6月24日│葉淑麗 │24萬元 │ │ │ │ │ │ │ │ │ │ │ │(葉枚穎) │ │ ├──┼──────┼──────┼──────┼──┼──────┼──────┼──────┼──┼──────┼──────┼──────┤ │4 │103年5月28日│正羽 │80萬元 │132 │103年6月16日│蕭建台 │25萬元 │260 │103年6月24日│曾貴英 │20萬元 │ ├──┼──────┼──────┼──────┼──┼──────┼──────┼──────┼──┼──────┼──────┼──────┤ │5 │103年5月28日│----- │25萬元 │133 │103年6月16日│楊寶華 │15萬元 │261 │103年6月24日│楊金和 │40萬元 │ ├──┼──────┼──────┼──────┼──┼──────┼──────┼──────┼──┼──────┼──────┼──────┤ │6 │103年5月28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134 │103年6月16日│彭語婕 │30萬元 │262 │103年6月25日│林正直 │7萬5,000元 │ ├──┼──────┼──────┼──────┼──┼──────┼──────┼──────┼──┼──────┼──────┼──────┤ │7 │103年5月29日│謝依宏 │7萬5,000元 │135 │103年6月16日│張郁華 │7萬5,000元 │263 │103年6月25日│----- │45萬元 │ ├──┼──────┼──────┼──────┼──┼──────┼──────┼──────┼──┼──────┼──────┼──────┤ │8 │103年5月29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136 │103年6月17日│----- │7萬5,000元 │264 │103年6月25日│劉鎮宇 │60萬元 │ ├──┼──────┼──────┼──────┼──┼──────┼──────┼──────┼──┼──────┼──────┼──────┤ │9 │103年5月29日│葉政穎 │15萬元 │137 │103年6月17日│劉鎮宇 │22萬5,000元 │265 │103年6月25日│許嘉倫 │7萬5,000元 │ ├──┼──────┼──────┼──────┼──┼──────┼──────┼──────┼──┼──────┼──────┼──────┤ │10 │103年5月29日│陳永源 │15萬元 │138 │103年6月17日│李復憲 │35萬元 │266 │103年6月25日│郭胤慶 │22萬5,000元 │ ├──┼──────┼──────┼──────┼──┼──────┼──────┼──────┼──┼──────┼──────┼──────┤ │11 │103年5月29日│高禎治 │22萬5,000元 │139 │103年6月17日│----- │52萬5,000元 │267 │103年6月25日│鐘欣辰 │50萬元 │ ├──┼──────┼──────┼──────┼──┼──────┼──────┼──────┼──┼──────┼──────┼──────┤ │12 │103年5月29日│----- │7萬5,000元 │140 │103年6月17日│李佳誼 │15萬元 │268 │103年6月25日│藍凱元 │48萬元 │ ├──┼──────┼──────┼──────┼──┼──────┼──────┼──────┼──┼──────┼──────┼──────┤ │13 │103年5月30日│陳永源 │25萬元 │141 │103年6月17日│陳永錫 │44萬元 │269 │103年6月25日│楊金和 │15萬元 │ ├──┼──────┼──────┼──────┼──┼──────┼──────┼──────┼──┼──────┼──────┼──────┤ │14 │103年5月30日│張宏壽 │15萬元 │142 │103年6月17日│李美純 │88萬元 │270 │103年6月25日│李美純 │7萬5,000元 │ ├──┼──────┼──────┼──────┼──┼──────┼──────┼──────┼──┼──────┼──────┼──────┤ │15 │103年5月30日│----- │25萬元 │143 │103年6月17日│吳慧美 │7萬5,000元 │271 │103年6月25日│蔡宗翰 │7萬5,000元 │ ├──┼──────┼──────┼──────┼──┼──────┼──────┼──────┼──┼──────┼──────┼──────┤ │16 │103年5月30日│辜家鈴 │25萬元 │144 │103年6月17日│吳梵樺 │7萬5,000元 │272 │103年6月25日│陳秀娟 │30萬元 │ ├──┼──────┼──────┼──────┼──┼──────┼──────┼──────┼──┼──────┼──────┼──────┤ │17 │103年5月30日│陳永源 │25萬元 │145 │103年6月17日│陳慶龍 │15萬元 │273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18 │103年5月30日│陳永源 │25萬元 │146 │103年6月17日│陳秀娟 │40萬元 │274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19 │103年5月30日│陳永源 │45萬元 │147 │103年6月17日│多倫多建設 │15萬元 │275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20 │103年5月30日│黃飛鴻 │45萬元 │148 │103年6月17日│陳永源 │7萬5,000元 │276 │103年6月25日│----- │40萬元 │ ├──┼──────┼──────┼──────┼──┼──────┼──────┼──────┼──┼──────┼──────┼──────┤ │21 │103年5月30日│黃飛鴻 │110萬元 │149 │103年6月17日│楊寶華 │15萬元 │277 │103年6月25日│阮世昌 │7萬5,000元 │ ├──┼──────┼──────┼──────┼──┼──────┼──────┼──────┼──┼──────┼──────┼──────┤ │22 │103年5月30日│黃飛鴻 │45萬元 │150 │103年6月17日│陳錫村 │30萬元 │278 │103年6月25日│----- │12萬5,000元 │ ├──┼──────┼──────┼──────┼──┼──────┼──────┼──────┼──┼──────┼──────┼──────┤ │23 │103年5月30日│陳秀娟 │47萬5,000元 │151 │103年6月17日│李天仁 │15萬元 │279 │103年6月25日│王彥陵 │7萬5,000元 │ ├──┼──────┼──────┼──────┼──┼──────┼──────┼──────┼──┼──────┼──────┼──────┤ │24 │103年5月30日│張傳孟 │25萬元 │152 │103年6月17日│黃秀蘭 │15萬元 │280 │103年6月25日│徐福忠 │15萬元 │ ├──┼──────┼──────┼──────┼──┼──────┼──────┼──────┼──┼──────┼──────┼──────┤ │25 │103年5月30日│李天仁 │50萬元 │153 │103年6月18日│陳永源 │40萬元 │281 │103年6月25日│鄭喬丰 │7萬5,000元 │ ├──┼──────┼──────┼──────┼──┼──────┼──────┼──────┼──┼──────┼──────┼──────┤ │26 │103年5月30日│陳永源 │40萬元 │154 │103年6月18日│葉政穎 │30萬元 │282 │103年6月25日│林素敏 │40萬元 │ ├──┼──────┼──────┼──────┼──┼──────┼──────┼──────┼──┼──────┼──────┼──────┤ │27 │103年5月30日│楊金和 │15萬元 │155 │103年6月18日│----- │40萬元 │283 │103年6月25日│蘇凡 │7萬5,000元 │ ├──┼──────┼──────┼──────┼──┼──────┼──────┼──────┼──┼──────┼──────┼──────┤ │28 │103年5月30日│----- │100萬元 │156 │103年6月18日│葉政穎 │15萬元 │284 │103年6月25日│簡麗甄 │15萬元 │ ├──┼──────┼──────┼──────┼──┼──────┼──────┼──────┼──┼──────┼──────┼──────┤ │29 │103年6月3日 │蔡宗翰 │15萬元 │157 │103年6月18日│----- │25萬元 │285 │103年6月25日│陳永源 │40萬元 │ ├──┼──────┼──────┼──────┼──┼──────┼──────┼──────┼──┼──────┼──────┼──────┤ │30 │103年6月3日 │蕭振昆 │100萬元 │158 │103年6月18日│----- │25萬元 │286 │103年6月25日│陳永源 │40萬元 │ ├──┼──────┼──────┼──────┼──┼──────┼──────┼──────┼──┼──────┼──────┼──────┤ │31 │103年6月3日 │黃蓉宣 │15萬元 │159 │103年6月18日│蔡世鐘 │35萬元 │287 │103年6月25日│黃淑真 │30萬元 │ ├──┼──────┼──────┼──────┼──┼──────┼──────┼──────┼──┼──────┼──────┼──────┤ │32 │103年6月3日 │陳彧襖 │50萬元 │160 │103年6月18日│蔡世鐘 │45萬元 │288 │103年6月25日│蔡淑珍 │7萬元 │ ├──┼──────┼──────┼──────┼──┼──────┼──────┼──────┼──┼──────┼──────┼──────┤ │33 │103年6月3日 │陳永源 │25萬元 │161 │103年6月18日│蔡世鐘 │45萬元 │289 │103年6月25日│許子建 │49萬元 │ ├──┼──────┼──────┼──────┼──┼──────┼──────┼──────┼──┼──────┼──────┼──────┤ │34 │103年6月3日 │陳永源 │25萬元 │162 │103年6月18日│郭鳳鳴 │40萬元 │290 │103年6月25日│孫雪鎂 │15萬元 │ ├──┼──────┼──────┼──────┼──┼──────┼──────┼──────┼──┼──────┼──────┼──────┤ │35 │103年6月3日 │陳永源 │45萬元 │163 │103年6月18日│郭永渝 │31萬元 │291 │103年6月25日│曾景聰 │15萬元 │ ├──┼──────┼──────┼──────┼──┼──────┼──────┼──────┼──┼──────┼──────┼──────┤ │36 │103年6月3日 │黃諺真 │22萬5,000元 │164 │103年6月18日│簡麗甄 │25萬元 │292 │103年6月25日│陳玉燕 │7萬5,000元 │ ├──┼──────┼──────┼──────┼──┼──────┼──────┼──────┼──┼──────┼──────┼──────┤ │37 │103年6月3日 │陳永源 │35萬元 │165 │103年6月18日│劉芳君 │7萬5,000元 │293 │103年6月25日│周承煬 │25萬元 │ ├──┼──────┼──────┼──────┼──┼──────┼──────┼──────┼──┼──────┼──────┼──────┤ │38 │103年6月3日 │曾惠偵 │50萬元 │166 │103年6月18日│陳秀娟 │22萬5,000元 │294 │103年6月25日│林霞 │25萬元 │ ├──┼──────┼──────┼──────┼──┼──────┼──────┼──────┼──┼──────┼──────┼──────┤ │39 │103年6月3日 │葉政穎 │15萬元 │167 │103年6月18日│簡麗甄 │25萬元 │295 │103年6月25日│艾倫 │25萬元 │ ├──┼──────┼──────┼──────┼──┼──────┼──────┼──────┼──┼──────┼──────┼──────┤ │40 │103年6月3日 │徐禎文 │15萬元 │168 │103年6月18日│郭鳳鳴 │35萬元 │296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41 │103年6月3日 │鄭喬丰 │7萬5,000元 │169 │103年6月18日│許金泰 │25萬元 │297 │103年6月25日│涂鋇甄 │7萬5,000元 │ ├──┼──────┼──────┼──────┼──┼──────┼──────┼──────┼──┼──────┼──────┼──────┤ │42 │103年6月3日 │許美華 │15萬元 │170 │103年6月19日│----- │15萬元 │298 │103年6月25日│Aeleen │7萬5,000元 │ ├──┼──────┼──────┼──────┼──┼──────┼──────┼──────┼──┼──────┼──────┼──────┤ │43 │103年6月3日 │蕭富仁 │15萬元 │171 │103年6月19日│盧楊紅 │15萬元 │299 │103年6月25日│簡柏元 │7萬5,000元 │ ├──┼──────┼──────┼──────┼──┼──────┼──────┼──────┼──┼──────┼──────┼──────┤ │44 │103年6月3日 │杜芳玉 │150萬元 │172 │103年6月19日│----- │25萬元 │300 │103年6月25日│----- │13萬元 │ ├──┼──────┼──────┼──────┼──┼──────┼──────┼──────┼──┼──────┼──────┼──────┤ │45 │103年6月4日 │----- │22萬5,000元 │173 │103年6月19日│郭胤慶 │40萬元 │301 │103年6月25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 ├──┼──────┼──────┼──────┼──┼──────┼──────┼──────┼──┼──────┼──────┼──────┤ │46 │103年6月4日 │李天仁 │30萬元 │174 │103年6月19日│蔣欣諭 │15萬元 │302 │103年6月25日│陳錦元 │7萬5,000元 │ ├──┼──────┼──────┼──────┼──┼──────┼──────┼──────┼──┼──────┼──────┼──────┤ │47 │103年6月4日 │黃信樺 │15萬元 │175 │103年6月19日│郭胤慶 │40萬元 │303 │103年6月25日│巫秀梅 │7萬5,000元 │ ├──┼──────┼──────┼──────┼──┼──────┼──────┼──────┼──┼──────┼──────┼──────┤ │48 │103年6月4日 │阮世昌 │22萬5,000元 │176 │103年6月19日│郭胤慶 │45萬元 │304 │103年6月25日│----- │15萬元 │ ├──┼──────┼──────┼──────┼──┼──────┼──────┼──────┼──┼──────┼──────┼──────┤ │49 │103年6月5日 │辜家鈴 │30萬元 │177 │103年6月19日│曾芳淇 │25萬元 │305 │103年6月25日│Kathy │7萬5,000元 │ ├──┼──────┼──────┼──────┼──┼──────┼──────┼──────┼──┼──────┼──────┼──────┤ │50 │103年6月5日 │----- │50萬元 │178 │103年6月19日│杜芳玉 │15萬元 │306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51 │103年6月5日 │黎士瑋 │50萬元 │179 │103年6月19日│----- │15萬元 │307 │103年6月25日│陳春綢 │7萬5,000元 │ ├──┼──────┼──────┼──────┼──┼──────┼──────┼──────┼──┼──────┼──────┼──────┤ │52 │103年6月5日 │----- │7萬5,000元 │180 │103年6月19日│王奕欽 │25萬元 │308 │103年6月25日│施素蘭 │10萬元 │ ├──┼──────┼──────┼──────┼──┼──────┼──────┼──────┼──┼──────┼──────┼──────┤ │53 │103年6月5日 │何君儀 │7萬5,000元 │181 │103年6月19日│羅郁華 │7萬5,000元 │309 │103年6月25日│----- │5萬元 │ ├──┼──────┼──────┼──────┼──┼──────┼──────┼──────┼──┼──────┼──────┼──────┤ │54 │103年6月5日 │潘昭瑜 │7萬5,000元 │182 │103年6月19日│鄭欽化 │22萬5,000元 │310 │103年6月25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55 │103年6月5日 │陳亞珠 │7萬5,000元 │183 │103年6月19日│----- │15萬元 │311 │103年6月25日│----- │32萬5,000元 │ ├──┼──────┼──────┼──────┼──┼──────┼──────┼──────┼──┼──────┼──────┼──────┤ │56 │103年6月5日 │陳永源 │20萬元 │184 │103年6月19日│王麗玉 │30萬元 │312 │103年6月25日│----- │7萬5,000元 │ ├──┼──────┼──────┼──────┼──┼──────┼──────┼──────┼──┼──────┼──────┼──────┤ │57 │103年6月6日 │----- │15萬元 │185 │103年6月19日│王麗玉 │40萬元 │313 │103年6月25日│黃冠瑜 │3萬6,000元 │ ├──┼──────┼──────┼──────┼──┼──────┼──────┼──────┼──┼──────┼──────┼──────┤ │58 │103年6月6日 │陳永源 │22萬5,000元 │186 │103年6月19日│雷喻婷 │30萬元 │314 │103年6月25日│高禎治 │7萬5,000元 │ ├──┼──────┼──────┼──────┼──┼──────┼──────┼──────┼──┼──────┼──────┼──────┤ │59 │103年6月6日 │陳秀娟 │7萬5,000元 │187 │103年6月19日│----- │7萬5,000元 │315 │103年6月25日│梁郁晴 │15萬元 │ ├──┼──────┼──────┼──────┼──┼──────┼──────┼──────┼──┼──────┼──────┼──────┤ │60 │103年6月6日 │----- │17萬5,000元 │188 │103年6月19日│董桂如 │32萬5,000元 │316 │103年6月25日│----- │25萬元 │ ├──┼──────┼──────┼──────┼──┼──────┼──────┼──────┼──┼──────┼──────┼──────┤ │61 │103年6月6日 │----- │15萬元 │189 │103年6月19日│劉鎮宇 │125萬元 │317 │103年6月25日│陳永源 │3萬5,000元 │ ├──┼──────┼──────┼──────┼──┼──────┼──────┼──────┼──┼──────┼──────┼──────┤ │62 │103年6月6日 │杜芳玉 │25萬元 │190 │103年6月19日│李國憲 │25萬元 │318 │103年6月25日│黃玉梅 │7萬5,000元 │ ├──┼──────┼──────┼──────┼──┼──────┼──────┼──────┼──┼──────┼──────┼──────┤ │63 │103年6月9日 │----- │15萬元 │191 │103年6月20日│林霞 │25萬元 │319 │103年6月25日│阮世昌 │7萬5,000元 │ ├──┼──────┼──────┼──────┼──┼──────┼──────┼──────┼──┼──────┼──────┼──────┤ │64 │103年6月9日 │邊采利 │7萬5,000元 │192 │103年6月20日│----- │32萬5,000元 │320 │103年6月25日│傅耕彥 │15萬元 │ ├──┼──────┼──────┼──────┼──┼──────┼──────┼──────┼──┼──────┼──────┼──────┤ │65 │103年6月9日 │詹淑芬 │19萬元 │193 │103年6月20日│李秋蓉 │50萬元 │321 │103年6月27日│----- │22萬5,000元 │ ├──┼──────┼──────┼──────┼──┼──────┼──────┼──────┼──┼──────┼──────┼──────┤ │66 │103年6月9日 │詹淑芬 │31萬元 │194 │103年6月20日│李天仁 │15萬元 │322 │103年6月27日│劉鎮宇 │40萬元 │ ├──┼──────┼──────┼──────┼──┼──────┼──────┼──────┼──┼──────┼──────┼──────┤ │67 │103年6月9日 │----- │7萬5,000元 │195 │103年6月20日│----- │7萬5,000元 │323 │103年6月27日│陳靜汝 │15萬元 │ ├──┼──────┼──────┼──────┼──┼──────┼──────┼──────┼──┼──────┼──────┼──────┤ │68 │103年6月9日 │彭泉皓 │7萬5,000元 │196 │103年6月20日│陳永源 │15萬元 │324 │103年6月27日│陳淑敏 │5萬元 │ ├──┼──────┼──────┼──────┼──┼──────┼──────┼──────┼──┼──────┼──────┼──────┤ │69 │103年6月9日 │邊采俐 │7萬5,000元 │197 │103年6月20日│林霞 │25萬元 │325 │103年6月27日│周黃玉鳳 │31萬元 │ ├──┼──────┼──────┼──────┼──┼──────┼──────┼──────┼──┼──────┼──────┼──────┤ │70 │103年6月9日 │蔣欣諭 │25萬元 │198 │103年6月20日│陳秀娟 │40萬元 │326 │103年6月27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71 │103年6月9日 │----- │3萬元 │199 │103年6月20日│陳秀娟 │30萬元 │327 │103年6月27日│蔣欣諭 │40萬元 │ ├──┼──────┼──────┼──────┼──┼──────┼──────┼──────┼──┼──────┼──────┼──────┤ │72 │103年6月9日 │----- │3萬元 │200 │103年6月20日│李國憲 │45萬元 │328 │103年6月27日│李乾虎 │30萬元 │ ├──┼──────┼──────┼──────┼──┼──────┼──────┼──────┼──┼──────┼──────┼──────┤ │73 │103年6月10日│樊雯卿 │7萬5,000元 │201 │103年6月20日│楊湘卉 │15萬元 │329 │103年6月27日│陳永源 │40萬元 │ ├──┼──────┼──────┼──────┼──┼──────┼──────┼──────┼──┼──────┼──────┼──────┤ │74 │103年6月10日│樊雯卿 │7萬5,000元 │202 │103年6月20日│----- │7萬5,000元 │330 │103年6月27日│楊寶華 │15萬元 │ ├──┼──────┼──────┼──────┼──┼──────┼──────┼──────┼──┼──────┼──────┼──────┤ │75 │103年6月10日│----- │15萬元 │203 │103年6月20日│江鳳真 │15萬元 │331 │103年6月27日│吳素雲 │50萬元 │ ├──┼──────┼──────┼──────┼──┼──────┼──────┼──────┼──┼──────┼──────┼──────┤ │76 │103年6月10日│徐浩宸 │7萬5,000元 │204 │103年6月20日│許寶滿 │15萬元 │332 │103年6月27日│歐陽慧頤 │12萬元 │ ├──┼──────┼──────┼──────┼──┼──────┼──────┼──────┼──┼──────┼──────┼──────┤ │77 │103年6月10日│賴沛潔 │7萬5,000元 │205 │103年6月20日│蕭建台 │7萬5,000元 │333 │103年6月27日│徐禎文 │15萬元 │ ├──┼──────┼──────┼──────┼──┼──────┼──────┼──────┼──┼──────┼──────┼──────┤ │78 │103年6月10日│楊寶琴 │7萬5,000元 │206 │103年6月20日│劉哲成 │7萬5,000元 │334 │103年6月27日│林霞 │25萬元 │ ├──┼──────┼──────┼──────┼──┼──────┼──────┼──────┼──┼──────┼──────┼──────┤ │79 │103年6月10日│謝依宏 │15萬元 │207 │103年6月20日│葉雯珊 │15萬元 │335 │103年6月27日│MIN │40萬元 │ ├──┼──────┼──────┼──────┼──┼──────┼──────┼──────┼──┼──────┼──────┼──────┤ │80 │103年6月10日│----- │15萬元 │208 │103年6月20日│洪琳涵 │50萬元 │336 │103年6月27日│詹惠民 │7萬5,000元 │ ├──┼──────┼──────┼──────┼──┼──────┼──────┼──────┼──┼──────┼──────┼──────┤ │81 │103年6月10日│----- │7萬5,000元 │209 │103年6月23日│----- │7萬5,000元 │337 │103年6月27日│徐禎文 │7萬5,000元 │ ├──┼──────┼──────┼──────┼──┼──────┼──────┼──────┼──┼──────┼──────┼──────┤ │82 │103年6月10日│----- │25萬元 │210 │103年6月23日│鄭欽化 │50萬元 │338 │103年6月27日│曾景聰 │45萬元 │ ├──┼──────┼──────┼──────┼──┼──────┼──────┼──────┼──┼──────┼──────┼──────┤ │83 │103年6月10日│劉鎮宇 │32萬3,400元 │211 │103年6月23日│劉鎮宇 │150萬元 │339 │103年6月27日│陳秀娟 │30萬元 │ ├──┼──────┼──────┼──────┼──┼──────┼──────┼──────┼──┼──────┼──────┼──────┤ │84 │103年6月10日│----- │7萬5,000元 │212 │103年6月23日│----- │45萬元 │340 │103年6月27日│徐福忠 │15萬元 │ ├──┼──────┼──────┼──────┼──┼──────┼──────┼──────┼──┼──────┼──────┼──────┤ │85 │103年6月10日│劉鎮宇 │40萬元 │213 │103年6月23日│周黃玉鳳 │40萬元 │341 │103年6月27日│李美純 │13萬2,500元 │ ├──┼──────┼──────┼──────┼──┼──────┼──────┼──────┼──┼──────┼──────┼──────┤ │86 │103年6月10日│劉鎮宇 │30萬元 │214 │103年6月23日│----- │30萬元 │342 │103年6月27日│李美純 │30萬元 │ ├──┼──────┼──────┼──────┼──┼──────┼──────┼──────┼──┼──────┼──────┼──────┤ │87 │103年6月10日│張郁華 │7萬5,000元 │215 │103年6月23日│張秀燕 │17萬5,000元 │343 │103年6月27日│周碧珠 │23萬元 │ ├──┼──────┼──────┼──────┼──┼──────┼──────┼──────┼──┼──────┼──────┼──────┤ │88 │103年6月10日│----- │7萬5,000元 │216 │103年6月23日│楊寶華 │15萬元 │344 │103年6月27日│劉鎮宇 │32萬5,000元 │ ├──┼──────┼──────┼──────┼──┼──────┼──────┼──────┼──┼──────┼──────┼──────┤ │89 │103年6月10日│林端瑋 │50萬元 │217 │103年6月23日│----- │22萬5,000元 │345 │103年6月27日│陳春綢 │21萬3,750元 │ ├──┼──────┼──────┼──────┼──┼──────┼──────┼──────┼──┼──────┼──────┼──────┤ │90 │103年6月10日│張嘉縈 │22萬5,000元 │218 │103年6月23日│王麗玉 │25萬元 │346 │103年6月27日│郭永渝 │45萬元 │ ├──┼──────┼──────┼──────┼──┼──────┼──────┼──────┼──┼──────┼──────┼──────┤ │91 │103年6月10日│彭子威 │25萬元 │219 │103年6月23日│彭子威 │7萬5,000元 │347 │103年6月27日│周承煬 │32萬5,000元 │ ├──┼──────┼──────┼──────┼──┼──────┼──────┼──────┼──┼──────┼──────┼──────┤ │92 │103年6月10日│彭子威 │25萬元 │220 │103年6月23日│李美純 │2萬5,000元 │348 │103年6月27日│郭胤慶 │32萬5,000元 │ ├──┼──────┼──────┼──────┼──┼──────┼──────┼──────┼──┼──────┼──────┼──────┤ │93 │103年6月11日│陳冠蓉 │15萬元 │221 │103年6月23日│蔡玉滿 │34萬元 │349 │103年6月27日│葉政穎 │6萬4,000元 │ ├──┼──────┼──────┼──────┼──┼──────┼──────┼──────┼──┼──────┼──────┼──────┤ │94 │103年6月11日│歐陽慧頤 │7萬5,000元 │222 │103年6月23日│陳清子 │15萬元 │350 │103年6月27日│黃于軒 │9萬元 │ ├──┼──────┼──────┼──────┼──┼──────┼──────┼──────┼──┼──────┼──────┼──────┤ │95 │103年6月11日│----- │7萬5,000元 │223 │103年6月23日│葉政憲 │20萬元 │351 │103年6月27日│康智欽 │40萬元 │ ├──┼──────┼──────┼──────┼──┼──────┼──────┼──────┼──┼──────┼──────┼──────┤ │96 │103年6月11日│郭遠南 │19萬4,000元 │224 │103年6月23日│黃廖喜子 │15萬元 │352 │103年6月27日│曾景聰 │43萬元 │ ├──┼──────┼──────┼──────┼──┼──────┼──────┼──────┼──┼──────┼──────┼──────┤ │97 │103年6月11日│----- │15萬元 │225 │103年6月23日│徐福忠 │50萬元 │353 │103年6月27日│潘淑媛 │15萬元 │ ├──┼──────┼──────┼──────┼──┼──────┼──────┼──────┼──┼──────┼──────┼──────┤ │98 │103年6月11日│----- │7萬5,000元 │226 │103年6月23日│沈建志 │15萬元 │354 │103年6月27日│潘淑媛 │50萬元 │ ├──┼──────┼──────┼──────┼──┼──────┼──────┼──────┼──┼──────┼──────┼──────┤ │99 │103年6月11日│----- │15萬元 │227 │103年6月23日│羅偉禔 │7萬元 │355 │103年6月27日│廖秋雄 │45萬元 │ ├──┼──────┼──────┼──────┼──┼──────┼──────┼──────┼──┼──────┼──────┼──────┤ │100 │103年6月11日│蔣欣諭 │15萬元 │228 │103年6月23日│胡書熏 │15萬元 │356 │103年6月27日│向太陽 │15萬元 │ ├──┼──────┼──────┼──────┼──┼──────┼──────┼──────┼──┼──────┼──────┼──────┤ │101 │103年6月11日│林端瑋 │50萬元 │229 │103年6月23日│陳秀娟 │40萬元 │357 │103年6月27日│毛豔萍 │15萬元 │ ├──┼──────┼──────┼──────┼──┼──────┼──────┼──────┼──┼──────┼──────┼──────┤ │102 │103年6月11日│鄭玉森 │15萬元 │230 │103年6月23日│林芝丞 │15萬元 │358 │103年6月27日│----- │7萬5,000元 │ ├──┼──────┼──────┼──────┼──┼──────┼──────┼──────┼──┼──────┼──────┼──────┤ │103 │103年6月12日│艾倫 │25萬元 │231 │103年6月23日│王應齡 │25萬元 │359 │103年6月27日│----- │39萬元 │ ├──┼──────┼──────┼──────┼──┼──────┼──────┼──────┼──┼──────┼──────┼──────┤ │104 │103年6月12日│----- │7萬5,000元 │232 │103年6月23日│郭永渝 │22萬5,000元 │360 │103年6月27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 ├──┼──────┼──────┼──────┼──┼──────┼──────┼──────┼──┼──────┼──────┼──────┤ │105 │103年6月13日│----- │35萬元 │233 │103年6月23日│汪武與 │9萬5,000元 │361 │103年6月27日│蘇秀蕉 │50萬元 │ ├──┼──────┼──────┼──────┼──┼──────┼──────┼──────┼──┼──────┼──────┼──────┤ │106 │103年6月13日│劉鎮宇 │110萬元 │234 │103年6月23日│郭胤慶 │25萬元 │362 │103年6月27日│----- │7萬5,000元 │ ├──┼──────┼──────┼──────┼──┼──────┼──────┼──────┼──┼──────┼──────┼──────┤ │107 │103年6月13日│蔣欣諭 │7萬5,000元 │235 │103年6月23日│----- │22萬5,000元 │363 │103年6月27日│徐進都 │15萬元 │ ├──┼──────┼──────┼──────┼──┼──────┼──────┼──────┼──┼──────┼──────┼──────┤ │108 │103年6月13日│陳永錫 │39萬元 │236 │103年6月23日│----- │25萬元 │364 │103年6月27日│陳素真 │50萬元 │ ├──┼──────┼──────┼──────┼──┼──────┼──────┼──────┼──┼──────┼──────┼──────┤ │109 │103年6月13日│張郁華 │7萬5,000元 │237 │103年6月23日│潘香蘭 │25萬元 │365 │103年6月27日│黃玉華 │50萬元 │ ├──┼──────┼──────┼──────┼──┼──────┼──────┼──────┼──┼──────┼──────┼──────┤ │110 │103年6月13日│張玉芬 │15萬元 │238 │103年6月23日│張秀枝 │22萬5,000元 │366 │103年6月27日│王奕欽 │22萬5,000元 │ ├──┼──────┼──────┼──────┼──┼──────┼──────┼──────┼──┼──────┼──────┼──────┤ │111 │103年6月13日│楊寶華 │30萬元 │239 │103年6月23日│陳坤生 │44萬元 │367 │103年6月30日│單榮昌 │15萬元 │ ├──┼──────┼──────┼──────┼──┼──────┼──────┼──────┼──┼──────┼──────┼──────┤ │112 │103年6月13日│----- │30萬元 │240 │103年6月23日│曾貴英 │35萬元 │368 │103年6月30日│楊寶華 │22萬5,000元 │ ├──┼──────┼──────┼──────┼──┼──────┼──────┼──────┼──┼──────┼──────┼──────┤ │113 │103年6月13日│----- │50萬元 │241 │103年6月23日│曾貴英 │35萬元 │369 │103年6月30日│莊富琪 │10萬元 │ ├──┼──────┼──────┼──────┼──┼──────┼──────┼──────┼──┼──────┼──────┼──────┤ │114 │103年6月13日│----- │45萬元 │242 │103年6月24日│王美云 │7萬5,000元 │370 │103年6月30日│莊富琪 │10萬元 │ ├──┼──────┼──────┼──────┼──┼──────┼──────┼──────┼──┼──────┼──────┼──────┤ │115 │103年6月13日│高禎治 │7萬5,000元 │243 │103年6月24日│何銘峰 │50萬元 │371 │103年6月30日│喻雅蘭 │15萬元 │ ├──┼──────┼──────┼──────┼──┼──────┼──────┼──────┼──┼──────┼──────┼──────┤ │116 │103年6月13日│胡丁燕 │40萬元 │244 │103年6月24日│何銘峰 │50萬元 │372 │103年6月30日│----- │25萬元 │ ├──┼──────┼──────┼──────┼──┼──────┼──────┼──────┼──┼──────┼──────┼──────┤ │117 │103年6月13日│潘昭瑜 │22萬5,000元 │245 │103年6月24日│----- │7萬5,000元 │373 │103年6月30日│蔡禹德 │25萬元 │ ├──┼──────┼──────┼──────┼──┼──────┼──────┼──────┼──┼──────┼──────┼──────┤ │118 │103年6月13日│----- │25萬元 │246 │103年6月24日│----- │25萬元 │374 │103年6月30日│----- │15萬元 │ ├──┼──────┼──────┼──────┼──┼──────┼──────┼──────┼──┼──────┼──────┼──────┤ │119 │103年6月13日│李天仁 │7萬5,000元 │247 │103年6月24日│曹毅 │15萬元 │375 │103年7月1日 │鄭玉森 │7萬5,000元 │ ├──┼──────┼──────┼──────┼──┼──────┼──────┼──────┼──┼──────┼──────┼──────┤ │120 │103年6月13日│蕭國幹 │15萬元 │248 │103年6月24日│許金泰 │7萬5,000元 │376 │103年7月1日 │張美珍 │25萬元 │ ├──┼──────┼──────┼──────┼──┼──────┼──────┼──────┼──┼──────┼──────┼──────┤ │121 │103年6月13日│林端瑋 │50萬元 │249 │103年6月24日│郭玉婷 │22萬5,000元 │377 │103年7月1日 │林吟美 │15萬元 │ ├──┼──────┼──────┼──────┼──┼──────┼──────┼──────┼──┼──────┼──────┼──────┤ │122 │103年6月13日│----- │7萬5,000元 │250 │103年6月24日│謝郁華 │15萬元 │378 │103年7月3日 │沈友淳 │35萬元 │ ├──┼──────┼──────┼──────┼──┼──────┼──────┼──────┼──┼──────┼──────┼──────┤ │123 │103年6月16日│----- │25萬元 │251 │103年6月24日│陳麗玉 │15萬元 │379 │103年7月4日 │陳淑芬 │24萬5,000元 │ ├──┼──────┼──────┼──────┼──┼──────┼──────┼──────┼──┼──────┼──────┼──────┤ │124 │103年6月16日│陳慶龍 │15萬元 │252 │103年6月24日│潘彥豪 │15萬元 │380 │103年7月8日 │----- │17萬8,000元 │ ├──┼──────┼──────┼──────┼──┼──────┼──────┼──────┼──┼──────┼──────┼──────┤ │125 │103年6月16日│蔣欣諭 │45萬元 │253 │103年6月24日│歐陽慧頤 │13萬元 │381 │103年7月9日 │冒玉萍 │37萬6,000元 │ ├──┼──────┼──────┼──────┼──┼──────┼──────┼──────┼──┼──────┼──────┼──────┤ │126 │103年6月16日│涂鋇甄 │7萬5,000元 │254 │103年6月24日│陳讚宗 │30萬元 │382 │103年7月9日 │潘逸民 │29萬0,500元 │ ├──┼──────┼──────┼──────┼──┼──────┼──────┼──────┼──┼──────┼──────┼──────┤ │127 │103年6月16日│楊鎮宇 │25萬元 │255 │103年6月24日│陳若洋 │15萬元 │ │ │ │ │ ├──┼──────┼──────┼──────┼──┼──────┼──────┼──────┼──┼──────┼──────┼──────┤ │128 │103年6月16日│劉鎮宇 │7萬5,000元 │256 │103年6月24日│林依梵 │15萬元 │ │ │ │ │ ├──┴──────┴──────┴──────┴──┴──────┴──────┴──────┴──┴──────┴──────┴──────┤ │合計:9,207萬3,150元 │ └───────────────────────────────────────────────────────────────────────┘ 附表十三: 匯入柯沛湘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6月30日│鐘國榮 │15萬元 │113 │103年7月11日│李美純 │7萬5,000元 │225 │103年7月28日│周碧珠 │7萬5,000元 │ ├──┼──────┼───────┼──────┼──┼──────┼───────┼──────┼──┼──────┼───────┼──────┤ │2 │103年6月30日│黃羅北 │7萬5,000元 │114 │103年7月11日│郭胤慶 │40萬元 │226 │103年7月28日│蔡世鐘 │15萬元 │ ├──┼──────┼───────┼──────┼──┼──────┼───────┼──────┼──┼──────┼───────┼──────┤ │3 │103年6月30日│江雅蓁 │50萬元 │115 │103年7月11日│許順峰 │50萬元 │227 │103年7月29日│趙瑞珍 │10萬元 │ ├──┼──────┼───────┼──────┼──┼──────┼───────┼──────┼──┼──────┼───────┼──────┤ │4 │103年6月30日│向太陽 │45萬元 │116 │103年7月11日│曾景聰 │25萬元 │228 │103年7月29日│張秋月 │20萬元 │ ├──┼──────┼───────┼──────┼──┼──────┼───────┼──────┼──┼──────┼───────┼──────┤ │5 │103年6月30日│----- │3萬元 │117 │103年7月11日│劉秋金 │40萬元 │229 │103年7月29日│涂秋足 │32萬5,000元 │ ├──┼──────┼───────┼──────┼──┼──────┼───────┼──────┼──┼──────┼───────┼──────┤ │6 │103年6月30日│邱基祥 │15萬元 │118 │103年7月11日│----- │40萬元 │230 │103年7月29日│----- │50萬元 │ ├──┼──────┼───────┼──────┼──┼──────┼───────┼──────┼──┼──────┼───────┼──────┤ │7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119 │103年7月11日│KS │35萬7,590元 │231 │103年7月29日│陳濬伊 │25萬元 │ ├──┼──────┼───────┼──────┼──┼──────┼───────┼──────┼──┼──────┼───────┼──────┤ │8 │103年6月30日│李美純 │2萬元 │120 │103年7月11日│KS │7,950元 │232 │103年7月29日│向台楊 │15萬元 │ ├──┼──────┼───────┼──────┼──┼──────┼───────┼──────┼──┼──────┼───────┼──────┤ │9 │103年6月30日│陳森郎 │75萬元 │121 │103年7月11日│陳錫村 │15萬元 │233 │103年7月29日│林霈蓉 │7萬5,000元 │ ├──┼──────┼───────┼──────┼──┼──────┼───────┼──────┼──┼──────┼───────┼──────┤ │10 │103年6月30日│李天仁 │15萬元 │122 │103年7月11日│----- │22萬5,000元 │234 │103年7月29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 ├──┼──────┼───────┼──────┼──┼──────┼───────┼──────┼──┼──────┼───────┼──────┤ │11 │103年6月30日│陳春綢 │7萬5,000元 │123 │103年7月11日│陳森郎 │45萬元 │235 │103年7月29日│陳錦元 │40萬元 │ ├──┼──────┼───────┼──────┼──┼──────┼───────┼──────┼──┼──────┼───────┼──────┤ │12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124 │103年7月11日│林淑貞 │40萬元 │236 │103年7月29日│周文財 │32萬5,000元 │ ├──┼──────┼───────┼──────┼──┼──────┼───────┼──────┼──┼──────┼───────┼──────┤ │13 │103年7月1日 │----- │15萬元 │125 │103年7月11日│黃瑞雲 │40萬元 │237 │103年7月29日│陳錦元 │42萬5,000元 │ ├──┼──────┼───────┼──────┼──┼──────┼───────┼──────┼──┼──────┼───────┼──────┤ │14 │103年7月1日 │曾福連 │15萬元 │126 │103年7月11日│----- │75萬元 │238 │103年7月29日│蔡淑珍 │40萬3,920元 │ ├──┼──────┼───────┼──────┼──┼──────┼───────┼──────┼──┼──────┼───────┼──────┤ │15 │103年7月1日 │劉鎮宇 │30萬元 │127 │103年7月11日│----- │25萬元 │239 │103年7月29日│蔡淑珍 │6,080元 │ ├──┼──────┼───────┼──────┼──┼──────┼───────┼──────┼──┼──────┼───────┼──────┤ │16 │103年7月1日 │陳瑞月 │15萬元 │128 │103年7月11日│黃承鋐 │7萬5,000元 │240 │103年7月29日│何家萱 │30萬元 │ ├──┼──────┼───────┼──────┼──┼──────┼───────┼──────┼──┼──────┼───────┼──────┤ │17 │103年7月1日 │郭周煌盛 │25萬元 │129 │103年7月11日│吳瑜華 │20萬4,350元 │241 │103年7月29日│王麗玉 │20萬元 │ ├──┼──────┼───────┼──────┼──┼──────┼───────┼──────┼──┼──────┼───────┼──────┤ │18 │103年7月1日 │郭胤慶 │20萬元 │130 │103年7月11日│汪秀美 │7萬5,000元 │242 │103年7月29日│張筱英 │22萬5,000元 │ ├──┼──────┼───────┼──────┼──┼──────┼───────┼──────┼──┼──────┼───────┼──────┤ │19 │103年7月1日 │郭胤慶 │40萬元 │131 │103年7月11日│莊進寶 │25萬元 │243 │103年7月29日│----- │15萬元 │ ├──┼──────┼───────┼──────┼──┼──────┼───────┼──────┼──┼──────┼───────┼──────┤ │20 │103年7月1日 │郭胤慶 │40萬元 │132 │103年7月11日│潘昭瑜 │7萬5,000元 │244 │103年7月29日│陳正德 │15萬元 │ ├──┼──────┼───────┼──────┼──┼──────┼───────┼──────┼──┼──────┼───────┼──────┤ │21 │103年7月1日 │李天仁 │30萬元 │133 │103年7月14日│鐘國榮 │25萬元 │245 │103年7月29日│蘇秀蕉 │25萬元 │ ├──┼──────┼───────┼──────┼──┼──────┼───────┼──────┼──┼──────┼───────┼──────┤ │22 │103年7月1日 │----- │25萬元 │134 │103年7月14日│曾景聰 │25萬元 │246 │103年7月29日│蘇秀蕉 │25萬元 │ ├──┼──────┼───────┼──────┼──┼──────┼───────┼──────┼──┼──────┼───────┼──────┤ │23 │103年7月1日 │----- │25萬元 │135 │103年7月14日│謝曉玲 │25萬元 │247 │103年7月29日│----- │22萬5,000元 │ ├──┼──────┼───────┼──────┼──┼──────┼───────┼──────┼──┼──────┼───────┼──────┤ │24 │103年7月1日 │邱基祥 │25萬元 │136 │103年7月14日│徐禎文 │7萬5,000元 │248 │103年7月29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 ├──┼──────┼───────┼──────┼──┼──────┼───────┼──────┼──┼──────┼───────┼──────┤ │25 │103年7月1日 │蘇蓉茵 │50萬元 │137 │103年7月14日│陳睿伊 │27萬元 │249 │103年7月30日│陳淑敏 │15萬元 │ ├──┼──────┼───────┼──────┼──┼──────┼───────┼──────┼──┼──────┼───────┼──────┤ │26 │103年7月1日 │陳秀娟 │25萬元 │138 │103年7月14日│----- │22萬5,000元 │250 │103年7月30日│廖玉彤 │7萬5,000元 │ ├──┼──────┼───────┼──────┼──┼──────┼───────┼──────┼──┼──────┼───────┼──────┤ │27 │103年7月1日 │陳秀娟 │25萬元 │139 │103年7月14日│潘彥豪 │22萬5,000元 │251 │103年7月30日│陳淑敏 │25萬元 │ ├──┼──────┼───────┼──────┼──┼──────┼───────┼──────┼──┼──────┼───────┼──────┤ │28 │103年7月1日 │潘采瑩 │25萬元 │140 │103年7月14日│莊進寶 │25萬元 │252 │103年7月30日│----- │35萬元 │ ├──┼──────┼───────┼──────┼──┼──────┼───────┼──────┼──┼──────┼───────┼──────┤ │29 │103年7月1日 │劉鎮宇 │39萬5,000元 │141 │103年7月14日│黃冠舜 │22萬4,785元 │253 │103年7月30日│賴大宗 │7萬5,000元 │ ├──┼──────┼───────┼──────┼──┼──────┼───────┼──────┼──┼──────┼───────┼──────┤ │30 │103年7月2日 │江阿秀 │50萬元 │142 │103年7月14日│蕭振昆 │61萬9,500元 │254 │103年7月30日│KS │6萬7,050元 │ ├──┼──────┼───────┼──────┼──┼──────┼───────┼──────┼──┼──────┼───────┼──────┤ │31 │103年7月2日 │鐘庚洪 │25萬元 │143 │103年7月14日│蔡世鐘 │15萬元 │255 │103年7月30日│劉傳真 │35萬元 │ ├──┼──────┼───────┼──────┼──┼──────┼───────┼──────┼──┼──────┼───────┼──────┤ │32 │103年7月2日 │彭開端 │15萬元 │144 │103年7月14日│----- │30萬元 │256 │103年7月30日│謝秀青 │32萬5,000元 │ ├──┼──────┼───────┼──────┼──┼──────┼───────┼──────┼──┼──────┼───────┼──────┤ │33 │103年7月2日 │----- │15萬元 │145 │103年7月15日│郭胤慶 │40萬元 │257 │103年7月30日│林秋蘭 │40萬元 │ ├──┼──────┼───────┼──────┼──┼──────┼───────┼──────┼──┼──────┼───────┼──────┤ │34 │103年7月2日 │蔡世鐘 │25萬元 │146 │103年7月21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258 │103年7月30日│謝秀青 │45萬元 │ ├──┼──────┼───────┼──────┼──┼──────┼───────┼──────┼──┼──────┼───────┼──────┤ │35 │103年7月2日 │陳鳳錦 │15萬元 │147 │103年7月21日│賴瑞暖 │50萬元 │259 │103年7月30日│許江龍 │40萬元 │ ├──┼──────┼───────┼──────┼──┼──────┼───────┼──────┼──┼──────┼───────┼──────┤ │36 │103年7月2日 │曾景聰 │22萬元 │148 │103年7月21日│----- │37萬5,000元 │260 │103年7月30日│潘昭瑜 │7萬5,000元 │ ├──┼──────┼───────┼──────┼──┼──────┼───────┼──────┼──┼──────┼───────┼──────┤ │37 │103年7月2日 │鈁德星 │50萬元 │149 │103年7月21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261 │103年7月30日│林柏翰 │7萬5,000元 │ ├──┼──────┼───────┼──────┼──┼──────┼───────┼──────┼──┼──────┼───────┼──────┤ │38 │103年7月2日 │黃慧麗 │34萬5,600元 │150 │103年7月21日│楊峰弦 │7萬5,000元 │262 │103年7月30日│陳錫村 │7萬5,000元 │ ├──┼──────┼───────┼──────┼──┼──────┼───────┼──────┼──┼──────┼───────┼──────┤ │39 │103年7月2日 │周文財 │25萬元 │151 │103年7月21日│陳金鋐 │30萬元 │263 │103年7月30日│蕭安香 │7萬5,000元 │ ├──┼──────┼───────┼──────┼──┼──────┼───────┼──────┼──┼──────┼───────┼──────┤ │40 │103年7月2日 │LIN │40萬元 │152 │103年7月21日│孫證翔 │15萬元 │264 │103年7月30日│蔡世鐘 │32萬5,000元 │ ├──┼──────┼───────┼──────┼──┼──────┼───────┼──────┼──┼──────┼───────┼──────┤ │41 │103年7月2日 │Chuang │35萬元 │153 │103年7月21日│Ying │25萬元 │265 │103年7月30日│黃滋涵 │7萬5,000元 │ ├──┼──────┼───────┼──────┼──┼──────┼───────┼──────┼──┼──────┼───────┼──────┤ │42 │103年7月2日 │陳昱中 │34萬5,500元 │154 │103年7月21日│YING │25萬元 │266 │103年7月30日│劉青霞 │7萬5,000元 │ ├──┼──────┼───────┼──────┼──┼──────┼───────┼──────┼──┼──────┼───────┼──────┤ │43 │103年7月2日 │林正直 │150萬元 │155 │103年7月21日│柯青枝 │11萬元 │267 │103年7月30日│蔡世鐘 │15萬元 │ ├──┼──────┼───────┼──────┼──┼──────┼───────┼──────┼──┼──────┼───────┼──────┤ │44 │103年7月3日 │楊明直 │16萬2,750元 │156 │103年7月22日│郭胤慶 │37萬5,000元 │268 │103年7月30日│陳慶龍 │7萬5,000元 │ ├──┼──────┼───────┼──────┼──┼──────┼───────┼──────┼──┼──────┼───────┼──────┤ │45 │103年7月3日 │Anita │37萬元 │157 │103年7月22日│郭胤慶 │40萬元 │269 │103年7月30日│劉華期 │7萬5,000元 │ ├──┼──────┼───────┼──────┼──┼──────┼───────┼──────┼──┼──────┼───────┼──────┤ │46 │103年7月3日 │周碧珠 │7萬5,000元 │158 │103年7月22日│----- │30萬元 │270 │103年7月30日│蘇秀蕉 │125萬元 │ ├──┼──────┼───────┼──────┼──┼──────┼───────┼──────┼──┼──────┼───────┼──────┤ │47 │103年7月3日 │李天仁 │30萬元 │159 │103年7月22日│陳正德 │7萬5,000元 │271 │103年7月31日│----- │7萬5,000元 │ ├──┼──────┼───────┼──────┼──┼──────┼───────┼──────┼──┼──────┼───────┼──────┤ │48 │103年7月3日 │李美純 │34萬5,500元 │160 │103年7月22日│謝永詮 │7萬5,000元 │272 │103年7月31日│----- │7萬5,000元 │ ├──┼──────┼───────┼──────┼──┼──────┼───────┼──────┼──┼──────┼───────┼──────┤ │49 │103年7月3日 │劉愛芬 │16萬2,800元 │161 │103年7月22日│許順峰 │25萬元 │273 │103年7月31日│林秋蘭 │40萬元 │ ├──┼──────┼───────┼──────┼──┼──────┼───────┼──────┼──┼──────┼───────┼──────┤ │50 │103年7月3日 │陳秀娟 │65萬元 │162 │103年7月22日│蔡世鐘 │22萬5,000元 │274 │103年7月31日│林志賢 │7萬5,000元 │ ├──┼──────┼───────┼──────┼──┼──────┼───────┼──────┼──┼──────┼───────┼──────┤ │51 │103年7月4日 │李映諭 │34萬5,500元 │163 │103年7月22日│Ying │35萬元 │275 │103年7月31日│----- │22萬5,000元 │ ├──┼──────┼───────┼──────┼──┼──────┼───────┼──────┼──┼──────┼───────┼──────┤ │52 │103年7月4日 │郭胤慶 │30萬元 │164 │103年7月22日│陳春綢 │7萬5,000元 │276 │103年7月31日│----- │7萬5,000元 │ ├──┼──────┼───────┼──────┼──┼──────┼───────┼──────┼──┼──────┼───────┼──────┤ │53 │103年7月4日 │邱基祥 │25萬元 │165 │103年7月22日│黃滋涵 │15萬元 │277 │103年7月31日│白惠珠 │17萬5,000元 │ ├──┼──────┼───────┼──────┼──┼──────┼───────┼──────┼──┼──────┼───────┼──────┤ │54 │103年7月4日 │鐘欣辰 │50萬元 │166 │103年7月22日│----- │7萬5,000元 │278 │103年7月31日│廖皇昱 │7萬5,000元 │ ├──┼──────┼───────┼──────┼──┼──────┼───────┼──────┼──┼──────┼───────┼──────┤ │55 │103年7月4日 │彭開湍 │30萬元 │167 │103年7月22日│王筠彤 │7萬5,000元 │279 │103年7月31日│黃冠琇 │30萬元 │ ├──┼──────┼───────┼──────┼──┼──────┼───────┼──────┼──┼──────┼───────┼──────┤ │56 │103年7月4日 │----- │30萬元 │168 │103年7月22日│judy │30萬元 │280 │103年7月31日│黃冠琇 │27萬5,000元 │ ├──┼──────┼───────┼──────┼──┼──────┼───────┼──────┼──┼──────┼───────┼──────┤ │57 │103年7月4日 │曾景聰 │46萬元 │169 │103年7月22日│----- │50萬元 │281 │103年7月31日│王麗玉 │15萬元 │ ├──┼──────┼───────┼──────┼──┼──────┼───────┼──────┼──┼──────┼───────┼──────┤ │58 │103年7月4日 │SUMIM │20萬元 │170 │103年7月22日│----- │20萬元 │282 │103年7月31日│詹蕙婷 │40萬元 │ ├──┼──────┼───────┼──────┼──┼──────┼───────┼──────┼──┼──────┼───────┼──────┤ │59 │103年7月4日 │曾芳淇 │40萬元 │171 │103年7月22日│張郁華 │55萬元 │283 │103年7月31日│LU │49萬元 │ ├──┼──────┼───────┼──────┼──┼──────┼───────┼──────┼──┼──────┼───────┼──────┤ │60 │103年7月4日 │曾芳淇 │35萬元 │172 │103年7月22日│林佑全 │77萬元 │284 │103年7月31日│----- │48萬5,000元 │ ├──┼──────┼───────┼──────┼──┼──────┼───────┼──────┼──┼──────┼───────┼──────┤ │61 │103年7月4日 │陳錦元 │25萬元 │173 │103年7月22日│黃飛鴻 │100萬元 │285 │103年7月31日│徐禎文 │25萬元 │ ├──┼──────┼───────┼──────┼──┼──────┼───────┼──────┼──┼──────┼───────┼──────┤ │62 │103年7月4日 │李天仁 │15萬元 │174 │103年7月22日│蔡世鐘 │90萬元 │286 │103年7月31日│趙曼君 │7萬5,000元 │ ├──┼──────┼───────┼──────┼──┼──────┼───────┼──────┼──┼──────┼───────┼──────┤ │63 │103年7月4日 │----- │30萬元 │175 │103年7月24日│陳森郎 │25萬元 │287 │103年7月31日│羅銀 │7萬5,000元 │ ├──┼──────┼───────┼──────┼──┼──────┼───────┼──────┼──┼──────┼───────┼──────┤ │64 │103年7月4日 │李映諭 │25萬元 │176 │103年7月24日│潘彥豪 │7萬5,000元 │288 │103年7月31日│王彥清 │44萬9,700元 │ ├──┼──────┼───────┼──────┼──┼──────┼───────┼──────┼──┼──────┼───────┼──────┤ │65 │103年7月4日 │黃月專 │50萬元 │177 │103年7月24日│簡麗甄 │36萬5,000元 │289 │103年7月31日│陳桂琴 │7萬5,000元 │ ├──┼──────┼───────┼──────┼──┼──────┼───────┼──────┼──┼──────┼───────┼──────┤ │66 │103年7月7日 │SUMIM │7萬5,000元 │178 │103年7月24日│Ying │32萬5,000元 │290 │103年7月31日│陳達勳 │25萬元 │ ├──┼──────┼───────┼──────┼──┼──────┼───────┼──────┼──┼──────┼───────┼──────┤ │67 │103年7月7日 │邱基祥 │7萬5,000元 │179 │103年7月24日│劉政賢 │7萬5,000元 │291 │103年7月31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 ├──┼──────┼───────┼──────┼──┼──────┼───────┼──────┼──┼──────┼───────┼──────┤ │68 │103年7月7日 │陳秀娟 │25萬元 │180 │103年7月24日│徐禎文 │25萬元 │292 │103年7月31日│陳達勳 │25萬元 │ ├──┼──────┼───────┼──────┼──┼──────┼───────┼──────┼──┼──────┼───────┼──────┤ │69 │103年7月7日 │藍國中 │44萬5,000元 │181 │103年7月24日│蘇秀蕉 │32萬5,000元 │293 │103年7月31日│----- │40萬元 │ ├──┼──────┼───────┼──────┼──┼──────┼───────┼──────┼──┼──────┼───────┼──────┤ │70 │103年7月7日 │李介心 │50萬元 │182 │103年7月24日│陳寶郎 │7萬5,000元 │294 │103年7月31日│----- │30萬元 │ ├──┼──────┼───────┼──────┼──┼──────┼───────┼──────┼──┼──────┼───────┼──────┤ │71 │103年7月7日 │洪敬堯 │10萬元 │183 │103年7月24日│陳榮陞 │25萬元 │295 │103年8月1日 │簡柏元 │7萬5,000元 │ ├──┼──────┼───────┼──────┼──┼──────┼───────┼──────┼──┼──────┼───────┼──────┤ │72 │103年7月7日 │SUMIM │25萬元 │184 │103年7月25日│王紳謙 │7萬5,000元 │296 │103年8月1日 │陳錫村 │35萬元 │ ├──┼──────┼───────┼──────┼──┼──────┼───────┼──────┼──┼──────┼───────┼──────┤ │73 │103年7月7日 │邱嬋娟 │16萬2,750元 │185 │103年7月25日│張紀康 │45萬元 │297 │103年8月1日 │陳錫村 │40萬元 │ ├──┼──────┼───────┼──────┼──┼──────┼───────┼──────┼──┼──────┼───────┼──────┤ │74 │103年7月7日 │邱基祥 │7萬5,000元 │186 │103年7月25日│黃飛鴻 │300萬元 │298 │103年8月1日 │KEVIN │7萬5,000元 │ ├──┼──────┼───────┼──────┼──┼──────┼───────┼──────┼──┼──────┼───────┼──────┤ │75 │103年7月7日 │----- │30萬元 │187 │103年7月25日│柯青枝 │7萬5,000元 │299 │103年8月1日 │何君儀 │7萬5,000元 │ ├──┼──────┼───────┼──────┼──┼──────┼───────┼──────┼──┼──────┼───────┼──────┤ │76 │103年7月7日 │彭文香 │50萬元 │188 │103年7月25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300 │103年8月1日 │陳璽方 │15萬元 │ ├──┼──────┼───────┼──────┼──┼──────┼───────┼──────┼──┼──────┼───────┼──────┤ │77 │103年7月7日 │鐘文凱 │7萬5,000元 │189 │103年7月25日│魏木廷 │32萬5,000元 │301 │103年8月1日 │黃承鈜 │7萬5,000元 │ ├──┼──────┼───────┼──────┼──┼──────┼───────┼──────┼──┼──────┼───────┼──────┤ │78 │103年7月7日 │柯鼎峰 │7萬5,000元 │190 │103年7月25日│魏俊哲 │25萬元 │302 │103年8月1日 │鐘意純 │15萬元 │ ├──┼──────┼───────┼──────┼──┼──────┼───────┼──────┼──┼──────┼───────┼──────┤ │79 │103年7月7日 │----- │90萬4,020元 │191 │103年7月25日│許善琮 │7萬5,000元 │303 │103年8月1日 │林淑貞 │7萬5,000元 │ ├──┼──────┼───────┼──────┼──┼──────┼───────┼──────┼──┼──────┼───────┼──────┤ │80 │103年7月8日 │鐘國榮 │41萬元 │192 │103年7月25日│李宗憲 │15萬元 │304 │103年8月1日 │----- │50萬元 │ ├──┼──────┼───────┼──────┼──┼──────┼───────┼──────┼──┼──────┼───────┼──────┤ │81 │103年7月8日 │鄭喬丰 │7萬5,000元 │193 │103年7月25日│陳榮陞 │25萬元 │305 │103年8月1日 │周怡思 │7萬5,000元 │ ├──┼──────┼───────┼──────┼──┼──────┼───────┼──────┼──┼──────┼───────┼──────┤ │82 │103年7月8日 │張群英 │7萬5,000元 │194 │103年7月25日│----- │7萬5,000元 │306 │103年8月1日 │魏瑞美 │15萬元 │ ├──┼──────┼───────┼──────┼──┼──────┼───────┼──────┼──┼──────┼───────┼──────┤ │83 │103年7月8日 │----- │25萬元 │195 │103年7月25日│蔡世鐘 │25萬元 │307 │103年8月1日 │KS │32萬5,000元 │ ├──┼──────┼───────┼──────┼──┼──────┼───────┼──────┼──┼──────┼───────┼──────┤ │84 │103年7月8日 │KS │20萬元 │196 │103年7月25日│曾靖雯 │15萬元 │308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 ├──┼──────┼───────┼──────┼──┼──────┼───────┼──────┼──┼──────┼───────┼──────┤ │85 │103年7月8日 │陳達勳 │25萬元 │197 │103年7月25日│張家隆 │7萬5,000元 │309 │103年8月1日 │徐梅芬 │7萬5,000元 │ ├──┼──────┼───────┼──────┼──┼──────┼───────┼──────┼──┼──────┼───────┼──────┤ │86 │103年7月8日 │----- │15萬元 │198 │103年7月25日│陳孟君 │25萬元 │310 │103年8月1日 │----- │25萬元 │ ├──┼──────┼───────┼──────┼──┼──────┼───────┼──────┼──┼──────┼───────┼──────┤ │87 │103年7月8日 │蔡世鐘 │19萬8,000元 │199 │103年7月25日│----- │41萬5,000元 │311 │103年8月1日 │----- │30萬元 │ ├──┼──────┼───────┼──────┼──┼──────┼───────┼──────┼──┼──────┼───────┼──────┤ │88 │103年7月9日 │林柏翰 │7萬5,000元 │200 │103年7月25日│周秋雲 │50萬元 │312 │103年8月1日 │彭子威 │7萬5,000元 │ ├──┼──────┼───────┼──────┼──┼──────┼───────┼──────┼──┼──────┼───────┼──────┤ │89 │103年7月9日 │鐘國榮 │7萬5,000元 │201 │103年7月25日│鄭欽化 │25萬元 │313 │103年8月1日 │林秋蘭 │45萬元 │ ├──┼──────┼───────┼──────┼──┼──────┼───────┼──────┼──┼──────┼───────┼──────┤ │90 │103年7月9日 │潘彥豪 │50萬元 │202 │103年7月25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314 │103年8月1日 │林秋蘭 │40萬元 │ ├──┼──────┼───────┼──────┼──┼──────┼───────┼──────┼──┼──────┼───────┼──────┤ │91 │103年7月9日 │曾景聰 │48萬元 │203 │103年7月25日│鄭欽化 │25萬元 │315 │103年8月1日 │廖皇昱 │15萬元 │ ├──┼──────┼───────┼──────┼──┼──────┼───────┼──────┼──┼──────┼───────┼──────┤ │92 │103年7月9日 │廖秋雅 │25萬元 │204 │103年7月25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316 │103年8月1日 │----- │75萬元 │ ├──┼──────┼───────┼──────┼──┼──────┼───────┼──────┼──┼──────┼───────┼──────┤ │93 │103年7月9日 │廖秋雅 │25萬元 │205 │103年7月27日│蔡世鐘 │7萬5,000元 │317 │103年8月1日 │賴孟儒 │25萬元 │ ├──┼──────┼───────┼──────┼──┼──────┼───────┼──────┼──┼──────┼───────┼──────┤ │94 │103年7月9日 │費霞 │17萬8,000元 │206 │103年7月28日│陳怡君 │7萬5,000元 │318 │103年8月1日 │陳美姿 │30萬元 │ ├──┼──────┼───────┼──────┼──┼──────┼───────┼──────┼──┼──────┼───────┼──────┤ │95 │103年7月9日 │----- │32萬5,000元 │207 │103年7月28日│蔡淑珍 │88萬元 │319 │103年8月1日 │鄭碧戀 │45萬6,500元 │ ├──┼──────┼───────┼──────┼──┼──────┼───────┼──────┼──┼──────┼───────┼──────┤ │96 │103年7月9日 │陳達勳 │7萬5,000元 │208 │103年7月28日│彭碧蓮 │25萬元 │320 │103年8月1日 │黃滋涵 │25萬元 │ ├──┼──────┼───────┼──────┼──┼──────┼───────┼──────┼──┼──────┼───────┼──────┤ │97 │103年7月9日 │鐘國榮 │32萬5,000元 │209 │103年7月28日│劉淑能 │7萬5,000元 │321 │103年8月1日 │葉政穎 │17萬5,000元 │ ├──┼──────┼───────┼──────┼──┼──────┼───────┼──────┼──┼──────┼───────┼──────┤ │98 │103年7月9日 │闕均宇 │18萬8,000元 │210 │103年7月28日│周文財 │15萬元 │322 │103年8月1日 │王奕欽 │27萬2,500元 │ ├──┼──────┼───────┼──────┼──┼──────┼───────┼──────┼──┼──────┼───────┼──────┤ │99 │103年7月9日 │蔡禹德 │19萬元 │211 │103年7月28日│王靖淳 │60萬元 │323 │103年8月1日 │蘇秀蕉 │25萬元 │ ├──┼──────┼───────┼──────┼──┼──────┼───────┼──────┼──┼──────┼───────┼──────┤ │100 │103年7月10日│莊富琪 │9萬7,000元 │212 │103年7月28日│陳錫村 │7萬5,000元 │324 │103年8月1日 │蔡世鐘 │32萬5,000元 │ ├──┼──────┼───────┼──────┼──┼──────┼───────┼──────┼──┼──────┼───────┼──────┤ │101 │103年7月10日│鐘淑君 │31萬元 │213 │103年7月28日│MIN │40萬元 │325 │103年8月1日 │蔡世鐘 │30萬元 │ ├──┼──────┼───────┼──────┼──┼──────┼───────┼──────┼──┼──────┼───────┼──────┤ │102 │103年7月10日│劉清富 │31萬元 │214 │103年7月28日│KS │30萬元 │326 │103年8月1日 │蔡世鐘 │22萬5,000元 │ ├──┼──────┼───────┼──────┼──┼──────┼───────┼──────┼──┼──────┼───────┼──────┤ │103 │103年7月10日│陳森郎 │45萬元 │215 │103年7月28日│葉玉燕 │55萬元 │327 │103年8月2日 │蔡世鐘 │15萬元 │ ├──┼──────┼───────┼──────┼──┼──────┼───────┼──────┼──┼──────┼───────┼──────┤ │104 │103年7月10日│林淑貞 │40萬元 │216 │103年7月28日│廖皇昱 │15萬元 │328 │103年8月2日 │蔡世鐘 │15萬元 │ ├──┼──────┼───────┼──────┼──┼──────┼───────┼──────┼──┼──────┼───────┼──────┤ │105 │103年7月10日│鐘國榮 │17萬5,000元 │217 │103年7月28日│----- │25萬元 │329 │103年8月2日 │蔡世鐘 │7萬5,000元 │ ├──┼──────┼───────┼──────┼──┼──────┼───────┼──────┼──┼──────┼───────┼──────┤ │106 │103年7月10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218 │103年7月28日│陳森郎 │7萬5,000元 │330 │103年8月4日 │徐梅芬 │15萬元 │ ├──┼──────┼───────┼──────┼──┼──────┼───────┼──────┼──┼──────┼───────┼──────┤ │107 │103年7月10日│陳正德 │20萬4,350元 │219 │103年7月28日│何君儀 │15萬元 │331 │103年8月4日 │潘昭瑜 │3萬7,500元 │ ├──┼──────┼───────┼──────┼──┼──────┼───────┼──────┼──┼──────┼───────┼──────┤ │108 │103年7月10日│張郁華 │7萬5,000元 │220 │103年7月28日│陳佑鑫 │7萬5,000元 │332 │103年8月4日 │劉傳赴 │7萬5,000元 │ ├──┼──────┼───────┼──────┼──┼──────┼───────┼──────┼──┼──────┼───────┼──────┤ │109 │103年7月10日│----- │15萬元 │221 │103年7月28日│王鈺棋 │7萬5,000元 │333 │103年8月4日 │林韋廷 │7萬5,000元 │ ├──┼──────┼───────┼──────┼──┼──────┼───────┼──────┼──┼──────┼───────┼──────┤ │110 │103年7月10日│陳孟宗 │17萬8,000元 │222 │103年7月28日│邊采琍 │7萬5,000元 │334 │103年8月4日 │柏偉國際有限 │7萬5,000元 │ │ │ │ │ │ │ │ │ │ │ │公司 │ │ ├──┼──────┼───────┼──────┼──┼──────┼───────┼──────┼──┼──────┼───────┼──────┤ │111 │103年7月10日│李宗憲 │50萬元 │223 │103年7月28日│楊政道 │20萬元 │335 │103年8月4日 │張筱英 │7萬5,000元 │ ├──┼──────┼───────┼──────┼──┼──────┼───────┼──────┼──┼──────┼───────┼──────┤ │112 │103年7月10日│劉秋金 │7萬5,000元 │224 │103年7月28日│古凱中 │30萬元 │336 │103年8月4日 │陳正德 │25萬元 │ ├──┴──────┴───────┴──────┴──┴──────┴───────┴──────┴──┴──────┴───────┴──────┤ │合計:8,591萬7,485元 │ └──────────────────────────────────────────────────────────────────────────┘ 附表十四: 匯入林庭羽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7月7日 │鐘文婷 │250萬元 │44 │103年8月6日 │黃季香 │7萬5,000元 │87 │103年8月7日 │邱馨儀 │45萬元 │ ├──┼──────┼──────┼──────┼──┼──────┼──────┼──────┼──┼──────┼──────┼──────┤ │2 │103年8月4日 │陳寶郎 │7萬5,000元 │45 │103年8月6日 │詹惠民 │7萬5,000元 │88 │103年8月7日 │邱馨儀 │45萬元 │ ├──┼──────┼──────┼──────┼──┼──────┼──────┼──────┼──┼──────┼──────┼──────┤ │3 │103年8月4日 │陳寶郎 │45萬元 │46 │103年8月6日 │MIN │7萬5,000元 │89 │103年8月7日 │徐千涵 │25萬元 │ ├──┼──────┼──────┼──────┼──┼──────┼──────┼──────┼──┼──────┼──────┼──────┤ │4 │103年8月4日 │陳永源 │25萬元 │47 │103年8月6日 │何君儀 │7萬5,000元 │90 │103年8月7日 │----- │5萬元 │ ├──┼──────┼──────┼──────┼──┼──────┼──────┼──────┼──┼──────┼──────┼──────┤ │5 │103年8月4日 │張筱英 │32萬5,000元 │48 │103年8月6日 │周品萱 │32萬5,000元 │91 │103年8月7日 │----- │2萬5,000元 │ ├──┼──────┼──────┼──────┼──┼──────┼──────┼──────┼──┼──────┼──────┼──────┤ │6 │103年8月4日 │簡志斌 │15萬元 │49 │103年8月6日 │----- │30萬元 │92 │103年8月7日 │李天仁 │15萬元 │ ├──┼──────┼──────┼──────┼──┼──────┼──────┼──────┼──┼──────┼──────┼──────┤ │7 │103年8月4日 │----- │7萬5,000元 │50 │103年8月6日 │Katherin │30萬元 │93 │103年8月7日 │張敬平 │25萬元 │ ├──┼──────┼──────┼──────┼──┼──────┼──────┼──────┼──┼──────┼──────┼──────┤ │8 │103年8月4日 │江香蘭 │7萬5,000元 │51 │103年8月6日 │Ying │32萬5,000元 │94 │103年8月7日 │MIN │25萬元 │ ├──┼──────┼──────┼──────┼──┼──────┼──────┼──────┼──┼──────┼──────┼──────┤ │9 │103年8月4日 │陳永源 │25萬元 │52 │103年8月6日 │----- │15萬元 │95 │103年8月7日 │----- │50萬元 │ ├──┼──────┼──────┼──────┼──┼──────┼──────┼──────┼──┼──────┼──────┼──────┤ │10 │103年8月4日 │陳秀娟 │25萬元 │53 │103年8月6日 │周碧珠 │7萬5,000元 │96 │103年8月7日 │張紀康 │32萬5,000元 │ ├──┼──────┼──────┼──────┼──┼──────┼──────┼──────┼──┼──────┼──────┼──────┤ │11 │103年8月4日 │----- │5萬元 │54 │103年8月6日 │駱玟秀 │25萬元 │97 │103年8月7日 │鐘淑妃 │25萬元 │ ├──┼──────┼──────┼──────┼──┼──────┼──────┼──────┼──┼──────┼──────┼──────┤ │12 │103年8月4日 │周文財 │15萬元 │55 │103年8月6日 │林秋蘭 │7萬5,000元 │98 │103年8月7日 │周碧珠 │7萬5,000元 │ ├──┼──────┼──────┼──────┼──┼──────┼──────┼──────┼──┼──────┼──────┼──────┤ │13 │103年8月4日 │----- │12萬元 │56 │103年8月6日 │周文財 │30萬元 │99 │103年8月7日 │----- │45萬元 │ ├──┼──────┼──────┼──────┼──┼──────┼──────┼──────┼──┼──────┼──────┼──────┤ │14 │103年8月4日 │林淑貞 │45萬元 │57 │103年8月6日 │周文財 │30萬元 │100 │103年8月7日 │----- │40萬元 │ ├──┼──────┼──────┼──────┼──┼──────┼──────┼──────┼──┼──────┼──────┼──────┤ │15 │103年8月4日 │----- │7萬5,000元 │58 │103年8月6日 │周文財 │47萬5,000元 │101 │103年8月7日 │----- │30萬元 │ ├──┼──────┼──────┼──────┼──┼──────┼──────┼──────┼──┼──────┼──────┼──────┤ │16 │103年8月4日 │MIN │30萬元 │59 │103年8月6日 │林秋蘭 │45萬元 │102 │103年8月7日 │----- │35萬元 │ ├──┼──────┼──────┼──────┼──┼──────┼──────┼──────┼──┼──────┼──────┼──────┤ │17 │103年8月4日 │----- │7萬5,000元 │60 │103年8月6日 │林秋蘭 │45萬元 │103 │103年8月7日 │郭永渝 │265萬元 │ ├──┼──────┼──────┼──────┼──┼──────┼──────┼──────┼──┼──────┼──────┼──────┤ │18 │103年8月4日 │----- │43萬7,500元 │61 │103年8月6日 │林秋蘭 │45萬元 │104 │103年8月7日 │Anita │7萬5,000元 │ ├──┼──────┼──────┼──────┼──┼──────┼──────┼──────┼──┼──────┼──────┼──────┤ │19 │103年8月4日 │----- │43萬7,500元 │62 │103年8月6日 │林秋蘭 │15萬元 │105 │103年8月7日 │包昉 │15萬元 │ ├──┼──────┼──────┼──────┼──┼──────┼──────┼──────┼──┼──────┼──────┼──────┤ │20 │103年8月4日 │廖秋雅 │25萬元 │63 │103年8月6日 │王志仁 │7萬5,000元 │106 │103年8月7日 │----- │180萬元 │ ├──┼──────┼──────┼──────┼──┼──────┼──────┼──────┼──┼──────┼──────┼──────┤ │21 │103年8月4日 │----- │7萬5,000元 │64 │103年8月6日 │紀品嫣 │7萬5,000元 │107 │103年8月7日 │陳淑鳳 │15萬元 │ ├──┼──────┼──────┼──────┼──┼──────┼──────┼──────┼──┼──────┼──────┼──────┤ │22 │103年8月4日 │----- │22萬5,000元 │65 │103年8月6日 │張華國 │7萬5,000元 │108 │103年8月7日 │----- │15萬元 │ ├──┼──────┼──────┼──────┼──┼──────┼──────┼──────┼──┼──────┼──────┼──────┤ │23 │103年8月4日 │廖吳笑 │7萬5,000元 │66 │103年8月6日 │金宇芳 │7萬5,000元 │109 │103年8月7日 │楊孝華 │15萬元 │ ├──┼──────┼──────┼──────┼──┼──────┼──────┼──────┼──┼──────┼──────┼──────┤ │24 │103年8月5日 │----- │160萬元 │67 │103年8月6日 │葉政穎 │25萬元 │110 │103年8月7日 │林思騏 │25萬元 │ ├──┼──────┼──────┼──────┼──┼──────┼──────┼──────┼──┼──────┼──────┼──────┤ │25 │103年8月5日 │----- │7萬5,000元 │68 │103年8月6日 │周承煬 │7萬5,000元 │111 │103年8月7日 │岳富祥 │15萬元 │ ├──┼──────┼──────┼──────┼──┼──────┼──────┼──────┼──┼──────┼──────┼──────┤ │26 │103年8月5日 │林淑貞 │15萬元 │69 │103年8月6日 │----- │30萬元 │112 │103年8月7日 │----- │15萬元 │ ├──┼──────┼──────┼──────┼──┼──────┼──────┼──────┼──┼──────┼──────┼──────┤ │27 │103年8月5日 │賴鷺純 │47萬5,000元 │70 │103年8月6日 │郭永渝 │52萬5,000元 │113 │103年8月7日 │----- │15萬元 │ ├──┼──────┼──────┼──────┼──┼──────┼──────┼──────┼──┼──────┼──────┼──────┤ │28 │103年8月5日 │陳淑鳳 │22萬5,000元 │71 │103年8月6日 │涂秋足 │37萬5,000元 │114 │103年8月8日 │----- │30萬元 │ ├──┼──────┼──────┼──────┼──┼──────┼──────┼──────┼──┼──────┼──────┼──────┤ │29 │103年8月5日 │李天仁 │22萬5,000元 │72 │103年8月6日 │張中興 │37萬5,000元 │115 │103年8月8日 │----- │32萬5,000元 │ ├──┼──────┼──────┼──────┼──┼──────┼──────┼──────┼──┼──────┼──────┼──────┤ │30 │103年8月5日 │----- │50萬元 │73 │103年8月6日 │黃德秋 │7萬5,000元 │116 │103年8月8日 │陳森郎 │25萬元 │ ├──┼──────┼──────┼──────┼──┼──────┼──────┼──────┼──┼──────┼──────┼──────┤ │31 │103年8月5日 │邱靖騰 │5萬元 │74 │103年8月6日 │----- │189萬元 │117 │103年8月8日 │葉冬櫻 │7萬5,000元 │ ├──┼──────┼──────┼──────┼──┼──────┼──────┼──────┼──┼──────┼──────┼──────┤ │32 │103年8月5日 │----- │22萬5,000元 │75 │103年8月6日 │----- │50萬元 │118 │103年8月8日 │莫鳳英 │7萬5,000元 │ ├──┼──────┼──────┼──────┼──┼──────┼──────┼──────┼──┼──────┼──────┼──────┤ │33 │103年8月5日 │----- │25萬元 │76 │103年8月6日 │----- │29萬元 │119 │103年8月8日 │藍冬已 │49萬9,000元 │ ├──┼──────┼──────┼──────┼──┼──────┼──────┼──────┼──┼──────┼──────┼──────┤ │34 │103年8月5日 │彭子威 │7萬5,000元 │77 │103年8月6日 │----- │43萬900 元 │120 │103年8月8日 │徐梅芳 │7萬5,000元 │ ├──┼──────┼──────┼──────┼──┼──────┼──────┼──────┼──┼──────┼──────┼──────┤ │35 │103年8月5日 │MIN │22萬5,000元 │78 │103年8月6日 │----- │22萬5,000元 │121 │103年8月8日 │徐千涵 │37萬5,000元 │ ├──┼──────┼──────┼──────┼──┼──────┼──────┼──────┼──┼──────┼──────┼──────┤ │36 │103年8月5日 │洪香丹 │2萬5,000元 │79 │103年8月7日 │----- │15萬元 │122 │103年8月8日 │ANITA │25萬元 │ ├──┼──────┼──────┼──────┼──┼──────┼──────┼──────┼──┼──────┼──────┼──────┤ │37 │103年8月5日 │徐梅芳 │15萬元 │80 │103年8月7日 │----- │12萬5,000元 │123 │103年8月8日 │魏木廷 │32萬5,000元 │ ├──┼──────┼──────┼──────┼──┼──────┼──────┼──────┼──┼──────┼──────┼──────┤ │38 │103年8月5日 │黃滋涵 │15萬元 │81 │103年8月7日 │Anita │25萬元 │124 │103年8月8日 │陳錫村 │7萬5,000元 │ ├──┼──────┼──────┼──────┼──┼──────┼──────┼──────┼──┼──────┼──────┼──────┤ │39 │103年8月5日 │陳錫村 │7萬5,000元 │82 │103年8月7日 │向太陽 │15萬元 │125 │103年8月8日 │吳秋嬌 │40萬元 │ ├──┼──────┼──────┼──────┼──┼──────┼──────┼──────┼──┼──────┼──────┼──────┤ │40 │103年8月5日 │----- │7萬5,000元 │83 │103年8月7日 │徐千涵 │45萬元 │126 │103年8月8日 │鐘國榮 │7萬5,000元 │ ├──┼──────┼──────┼──────┼──┼──────┼──────┼──────┼──┼──────┼──────┼──────┤ │41 │103年8月5日 │----- │7萬5,000元 │84 │103年8月7日 │欣辰 │25萬元 │127 │103年8月13日│張秀燕 │27萬5,000元 │ ├──┼──────┼──────┼──────┼──┼──────┼──────┼──────┼──┼──────┼──────┼──────┤ │42 │103年8月6日 │林圖玉 │7萬5,000元 │85 │103年8月7日 │徐禎延 │45萬元 │ │ │ │ │ ├──┼──────┼──────┼──────┼──┼──────┼──────┼──────┼──┼──────┼──────┼──────┤ │43 │103年8月6日 │徐福忠 │25萬元 │86 │103年8月7日 │徐禎延 │45萬元 │ │ │ │ │ ├──┴──────┴──────┴──────┴──┴──────┴──────┴──────┴──┴──────┴──────┴──────┤ │合計:3,835萬4,900元 │ └───────────────────────────────────────────────────────────────────────┘ 附表十五: 匯入林庭羽臺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6月30日│潘清正 │7萬5,000元 │34 │103年7月8日 │李緹儀 │22萬5,000元 │ ├──┼──────┼───────┼──────┼──┼──────┼───────┼──────┤ │2 │103年6月30日│----- │7萬5,000元 │35 │103年7月8日 │吳秉燁 │25萬元 │ ├──┼──────┼───────┼──────┼──┼──────┼───────┼──────┤ │3 │103年7月1日 │黃燕萍 │50萬元 │36 │103年7月8日 │李雯媛 │30萬元 │ ├──┼──────┼───────┼──────┼──┼──────┼───────┼──────┤ │4 │103年7月3日 │楊凱博 │15萬元 │37 │103年7月8日 │張家祥 │50萬元 │ ├──┼──────┼───────┼──────┼──┼──────┼───────┼──────┤ │5 │103年7月3日 │----- │75萬元 │38 │103年7月9日 │黃浚葳 │7萬5,000元 │ ├──┼──────┼───────┼──────┼──┼──────┼───────┼──────┤ │6 │103年7月3日 │----- │15萬元 │39 │103年7月9日 │陳勇志 │100萬元 │ ├──┼──────┼───────┼──────┼──┼──────┼───────┼──────┤ │7 │103年7月4日 │----- │60萬元 │40 │103年7月9日 │陳勇志 │50萬元 │ ├──┼──────┼───────┼──────┼──┼──────┼───────┼──────┤ │8 │103年7月4日 │狄志宏 │15萬元 │41 │103年7月9日 │----- │20萬3,060元 │ ├──┼──────┼───────┼──────┼──┼──────┼───────┼──────┤ │9 │103年7月4日 │----- │37萬5,000元 │42 │103年7月9日 │----- │50萬元 │ ├──┼──────┼───────┼──────┼──┼──────┼───────┼──────┤ │10 │103年7月4日 │----- │50萬元 │43 │103年7月10日│----- │50萬元 │ ├──┼──────┼───────┼──────┼──┼──────┼───────┼──────┤ │11 │103年7月4日 │李省 │7萬5,000元 │44 │103年7月10日│----- │7萬5,000元 │ ├──┼──────┼───────┼──────┼──┼──────┼───────┼──────┤ │12 │103年7月4日 │陳勇志 │100萬元 │45 │103年7月10日│張家祥 │34萬5,854元 │ ├──┼──────┼───────┼──────┼──┼──────┼───────┼──────┤ │13 │103年7月4日 │林易賢 │97萬5,000元 │46 │103年7月11日│黃浚葳 │7萬5,000元 │ ├──┼──────┼───────┼──────┼──┼──────┼───────┼──────┤ │14 │103年7月7日 │李省 │50萬元 │47 │103年7月11日│陳勇志 │65萬元 │ ├──┼──────┼───────┼──────┼──┼──────┼───────┼──────┤ │15 │103年7月7日 │----- │40萬元 │48 │103年7月11日│黃浚葳 │7萬5,000元 │ ├──┼──────┼───────┼──────┼──┼──────┼───────┼──────┤ │16 │103年7月7日 │王聰喜 │25萬元 │49 │103年7月14日│吳秉燁 │55萬6,200元 │ ├──┼──────┼───────┼──────┼──┼──────┼───────┼──────┤ │17 │103年7月7日 │----- │18萬3,049元 │50 │103年7月14日│狄寶貿易有限 │46萬3,500元 │ │ │ │ │ │ │ │公司 │ │ ├──┼──────┼───────┼──────┼──┼──────┼───────┼──────┤ │18 │103年7月7日 │----- │16萬2,927元 │51 │103年7月14日│吳秉燁 │57萬8,448元 │ ├──┼──────┼───────┼──────┼──┼──────┼───────┼──────┤ │19 │103年7月7日 │----- │34萬5,854元 │52 │103年7月15日│御城國際 │16萬9,108元 │ ├──┼──────┼───────┼──────┼──┼──────┼───────┼──────┤ │20 │103年7月7日 │----- │52萬8,780元 │53 │103年7月15日│蔡惠慈 │50萬元 │ ├──┼──────┼───────┼──────┼──┼──────┼───────┼──────┤ │21 │103年7月7日 │----- │89萬7,634元 │54 │103年7月21日│姜秀鳳 │25萬元 │ ├──┼──────┼───────┼──────┼──┼──────┼───────┼──────┤ │22 │103年7月7日 │----- │16萬2,927元 │55 │103年7月24日│姜秀鳳 │25萬元 │ ├──┼──────┼───────┼──────┼──┼──────┼───────┼──────┤ │23 │103年7月7日 │----- │18萬2,927元 │56 │103年7月29日│----- │15萬元 │ ├──┼──────┼───────┼──────┼──┼──────┼───────┼──────┤ │24 │103年7月7日 │----- │18萬3,050元 │57 │103年7月30日│許慧萍 │25萬元 │ ├──┼──────┼───────┼──────┼──┼──────┼───────┼──────┤ │25 │103年7月7日 │李緹儀 │45萬元 │58 │103年7月30日│郭胤慶 │22萬5,000元 │ ├──┼──────┼───────┼──────┼──┼──────┼───────┼──────┤ │26 │103年7月7日 │----- │109萬8,297元│59 │103年8月1日 │游國賢 │25萬元 │ ├──┼──────┼───────┼──────┼──┼──────┼───────┼──────┤ │27 │103年7月7日 │英沃德國際有 │30萬元 │60 │103年8月1日 │郭胤慶 │40萬元 │ │ │ │限公司 │ │ │ │ │ │ ├──┼──────┼───────┼──────┼──┼──────┼───────┼──────┤ │28 │103年7月7日 │英沃德國際有 │18萬3,050元 │61 │103年8月1日 │郭胤慶 │42萬5,000元 │ │ │ │限公司 │ │ │ │ │ │ ├──┼──────┼───────┼──────┼──┼──────┼───────┼──────┤ │29 │103年7月7日 │李緹儀 │7萬5,000元 │62 │103年8月4日 │許慧萍 │25萬元 │ ├──┼──────┼───────┼──────┼──┼──────┼───────┼──────┤ │30 │103年7月7日 │Steven │43萬7,317元 │63 │103年8月5日 │胡朝惟 │15萬元 │ ├──┼──────┼───────┼──────┼──┼──────┼───────┼──────┤ │31 │103年7月7日 │張家黛 │18萬3,050元 │64 │103年8月5日 │莊義明 │300萬元 │ ├──┼──────┼───────┼──────┼──┼──────┼───────┼──────┤ │32 │103年7月7日 │----- │25萬元 │65 │103年8月6日 │姜秀鳳 │82萬5,000元 │ ├──┼──────┼───────┼──────┼──┼──────┼───────┼──────┤ │33 │103年7月8日 │陳勇志 │100萬元 │66 │103年8月6日 │董雄齡 │240萬元 │ ├──┴──────┴───────┴──────┴──┴──────┴───────┴──────┤ │合計:2,951萬4,988元 │ └─────────────────────────────────────────────────┘ 附表十六: 匯入郭浚浩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7月2日 │----- │339萬5,000元│25 │103年8月14日│李緹儀 │25萬元 │ ├──┼──────┼────────┼──────┼──┼──────┼────────┼──────┤ │2 │103年7月11日│----- │194萬元 │26 │103年8月14日│三鑫奈米 │200萬元 │ ├──┼──────┼────────┼──────┼──┼──────┼────────┼──────┤ │3 │103年7月16日│----- │31萬元 │27 │103年8月15日│三鑫奈米 │200萬元 │ ├──┼──────┼────────┼──────┼──┼──────┼────────┼──────┤ │4 │103年7月16日│施鈺珮 │60萬元 │28 │103年8月18日│----- │22萬5,000元 │ ├──┼──────┼────────┼──────┼──┼──────┼────────┼──────┤ │5 │103年7月21日│張家祥 │194萬元 │29 │103年8月18日│李緹儀 │7萬5,000元 │ ├──┼──────┼────────┼──────┼──┼──────┼────────┼──────┤ │6 │103年7月22日│----- │170萬元 │30 │103年8月18日│黃美玉 │22萬5,000元 │ ├──┼──────┼────────┼──────┼──┼──────┼────────┼──────┤ │7 │103年7月22日│簡以珍 │70萬元 │31 │103年8月18日│----- │77萬5,000元 │ ├──┼──────┼────────┼──────┼──┼──────┼────────┼──────┤ │8 │103年7月22日│張家祥 │5萬元 │32 │103年8月19日│----- │98萬7,100元 │ ├──┼──────┼────────┼──────┼──┼──────┼────────┼──────┤ │9 │103年7月24日│----- │291萬元 │33 │103年8月20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10 │103年7月25日│----- │194萬元 │34 │103年8月21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11 │103年7月28日│李緹儀 │50萬元 │35 │103年8月22日│----- │200萬元 │ ├──┼──────┼────────┼──────┼──┼──────┼────────┼──────┤ │12 │103年7月28日│李緹儀 │7萬5,000元 │36 │103年8月22日│----- │62萬5,000元 │ ├──┼──────┼────────┼──────┼──┼──────┼────────┼──────┤ │13 │103年7月28日│瀚晟工程有限公司│15萬元 │37 │103年8月22日│三鑫奈米 │150萬元 │ ├──┼──────┼────────┼──────┼──┼──────┼────────┼──────┤ │14 │103年7月29日│三鑫奈米 │339萬6,500元│38 │103年8月25日│三鑫奈米 │140萬元 │ ├──┼──────┼────────┼──────┼──┼──────┼────────┼──────┤ │15 │103年7月29日│李緹儀 │7萬5,000元 │39 │103年8月25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16 │103年7月29日│劉純其 │50萬元 │40 │103年8月26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17 │103年7月30日│三鑫奈米 │194萬元 │41 │103年8月26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18 │103年7月30日│三鑫奈米 │72萬7,500元 │42 │103年8月27日│三鑫奈米 │150萬元 │ ├──┼──────┼────────┼──────┼──┼──────┼────────┼──────┤ │19 │103年8月6日 │----- │100萬元 │43 │103年8月28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20 │103年8月8日 │----- │150萬元 │44 │103年8月28日│蔡佩珊 │200萬元 │ ├──┼──────┼────────┼──────┼──┼──────┼────────┼──────┤ │21 │103年8月11日│李緹儀 │7萬5,000元 │45 │103年8月28日│----- │65萬元 │ ├──┼──────┼────────┼──────┼──┼──────┼────────┼──────┤ │22 │103年8月12日│王聰喜 │25萬元 │46 │103年8月29日│三鑫奈米 │200萬元 │ ├──┼──────┼────────┼──────┼──┼──────┼────────┼──────┤ │23 │103年8月13日│曾文典 │50萬元 │47 │103年8月29日│三鑫奈米 │200萬元 │ ├──┼──────┼────────┼──────┼──┼──────┼────────┼──────┤ │24 │103年8月14日│三鑫奈米 │200萬元 │ │ │ │ │ ├──┴──────┴────────┴──────┴──┴──────┴────────┴──────┤ │合計:5,438萬6,100元 │ └───────────────────────────────────────────────────┘ 附表十七: 匯入郭浚浩臺北五信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7月1日 │張家祥 │186萬元 │10 │103年9月1日 │陳勇志 │300萬元 │ ├──┼──────┼────┼──────┼──┼──────┼────┼──────┤ │2 │103年7月1日 │李玟姣 │105萬元 │11 │103年9月1日 │鍾素美 │250萬元 │ ├──┼──────┼────┼──────┼──┼──────┼────┼──────┤ │3 │103年7月14日│陳勇志 │194萬元 │12 │103年9月1日 │郭永渝 │230萬元 │ ├──┼──────┼────┼──────┼──┼──────┼────┼──────┤ │4 │103年7月15日│陳勇志 │166萬元 │13 │103年9月2日 │陳勇志 │150萬元 │ ├──┼──────┼────┼──────┼──┼──────┼────┼──────┤ │5 │103年7月15日│陳勇志 │61萬5,000元 │14 │103年9月2日 │林蘇雪蓮│249萬元 │ ├──┼──────┼────┼──────┼──┼──────┼────┼──────┤ │6 │103年7月15日│狄志宏 │63萬5,000元 │15 │103年9月2日 │潘金英 │25萬元 │ ├──┼──────┼────┼──────┼──┼──────┼────┼──────┤ │7 │103年7月16日│呂紫嵐 │200萬元 │16 │103年9月3日 │鍾素美 │100萬元 │ ├──┼──────┼────┼──────┼──┼──────┼────┼──────┤ │8 │103年8月25日│王家喬 │145萬元 │17 │103年9月3日 │鍾素美 │100萬元 │ ├──┼──────┼────┼──────┼──┼──────┼────┼──────┤ │9 │103年8月27日│魏世光 │115萬元 │18 │103年9月3日 │鍾素美 │50萬元 │ ├──┴──────┴────┴──────┴──┴──────┴────┴──────┤ │合計:2,690萬元 │ └───────────────────────────────────────────┘ 附表十八: 匯入莊義明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1日 │----- │257萬7,500元│11 │103年8月8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 ├──┼──────┼────┼──────┼──┼──────┼────┼──────┤ │2 │103年8月1日 │----- │7萬5,000元 │12 │103年8月8日 │三鑫奈米│100萬元 │ ├──┼──────┼────┼──────┼──┼──────┼────┼──────┤ │3 │103年8月4日 │三鑫奈米│285萬元 │13 │103年8月11日│王聰喜 │25萬元 │ ├──┼──────┼────┼──────┼──┼──────┼────┼──────┤ │4 │103年8月4日 │李緹儀 │15萬元 │14 │103年8月12日│三鑫奈米│200萬元 │ ├──┼──────┼────┼──────┼──┼──────┼────┼──────┤ │5 │103年8月5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15 │103年9月1日 │三鑫奈米│50萬元 │ ├──┼──────┼────┼──────┼──┼──────┼────┼──────┤ │6 │103年8月5日 │三鑫奈米│91萬元 │16 │103年9月1日 │三鑫奈米│100萬元 │ ├──┼──────┼────┼──────┼──┼──────┼────┼──────┤ │7 │103年8月6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17 │103年9月1日 │三鑫奈米│100萬元 │ ├──┼──────┼────┼──────┼──┼──────┼────┼──────┤ │8 │103年8月6日 │三鑫奈米│100萬元 │18 │103年9月2日 │都基嫻 │100萬元 │ ├──┼──────┼────┼──────┼──┼──────┼────┼──────┤ │9 │103年8月7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19 │103年9月2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 ├──┼──────┼────┼──────┼──┼──────┼────┼──────┤ │10 │103年8月7日 │三鑫奈米│100萬元 │20 │103年9月4日 │三鑫奈米│200萬元 │ ├──┴──────┴────┴──────┴──┴──────┴────┴──────┤ │合計:2,731萬2,500元 │ └───────────────────────────────────────────┘ 附表十九: 匯入陳心怡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22日│徐千涵 │7萬5,000元 │24 │103年8月22日│謝秀青 │25萬元 │ ├──┼──────┼────────┼──────┼──┼──────┼────────┼──────┤ │2 │103年8月22日│黃宥澄 │7萬5,000元 │25 │103年8月22日│林貴霞 │7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22日│陳永源 │35萬元 │26 │103年8月22日│黃冠琇 │15萬元 │ ├──┼──────┼────────┼──────┼──┼──────┼────────┼──────┤ │4 │103年8月22日│廖秉鈜 │7萬5,000元 │27 │103年8月22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22日│張筱英 │37萬5,000元 │28 │103年8月22日│陳寶蘭 │30萬元 │ ├──┼──────┼────────┼──────┼──┼──────┼────────┼──────┤ │6 │103年8月22日│張筱英 │37萬5,000元 │29 │103年8月22日│古凱中 │7萬5,000元 │ ├──┼──────┼────────┼──────┼──┼──────┼────────┼──────┤ │7 │103年8月22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30 │103年8月22日│馮世弼 │22萬5,000元 │ ├──┼──────┼────────┼──────┼──┼──────┼────────┼──────┤ │8 │103年8月22日│廖心怡 │7萬5,000元 │31 │103年8月22日│張簡牡丹 │25萬元 │ ├──┼──────┼────────┼──────┼──┼──────┼────────┼──────┤ │9 │103年8月22日│林文翔 │25萬元 │32 │103年8月22日│郭鳳鳴 │14萬3,000元 │ ├──┼──────┼────────┼──────┼──┼──────┼────────┼──────┤ │10 │103年8月22日│艾倫 │25萬元 │33 │103年8月22日│賴瑞暖 │50萬元 │ ├──┼──────┼────────┼──────┼──┼──────┼────────┼──────┤ │11 │103年8月22日│蕭安香 │25萬元 │34 │103年8月22日│----- │15萬元 │ ├──┼──────┼────────┼──────┼──┼──────┼────────┼──────┤ │12 │103年8月22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35萬元 │35 │103年8月22日│鍾文凱 │7萬5,000元 │ ├──┼──────┼────────┼──────┼──┼──────┼────────┼──────┤ │13 │103年8月22日│謝郁華 │7萬5,000元 │36 │103年8月22日│黎靜噯 │7萬5,000元 │ ├──┼──────┼────────┼──────┼──┼──────┼────────┼──────┤ │14 │103年8月22日│Ying │15萬元 │37 │103年8月22日│張暄蓉 │25萬元 │ ├──┼──────┼────────┼──────┼──┼──────┼────────┼──────┤ │15 │103年8月22日│王家喬 │30萬元 │38 │103年8月22日│黃滋涵 │47萬5,000元 │ ├──┼──────┼────────┼──────┼──┼──────┼────────┼──────┤ │16 │103年8月22日│沈珍如 │25萬元 │39 │103年8月22日│曾景聰 │15萬元 │ ├──┼──────┼────────┼──────┼──┼──────┼────────┼──────┤ │17 │103年8月22日│歐陽慧頤 │18萬2,000元 │40 │103年8月22日│----- │7萬5,000元 │ ├──┼──────┼────────┼──────┼──┼──────┼────────┼──────┤ │18 │103年8月22日│李美純 │25萬元 │41 │103年8月25日│蘇秀蕉 │65萬元 │ ├──┼──────┼────────┼──────┼──┼──────┼────────┼──────┤ │19 │103年8月22日│張淑串 │7萬5,000元 │42 │103年8月25日│王靜枝 │25萬元 │ ├──┼──────┼────────┼──────┼──┼──────┼────────┼──────┤ │20 │103年8月22日│----- │7萬5,000元 │43 │103年8月25日│Anita │7萬5,000元 │ ├──┼──────┼────────┼──────┼──┼──────┼────────┼──────┤ │21 │103年8月22日│廖淑真 │15萬元 │44 │103年8月25日│蔡采家 │25萬元 │ ├──┼──────┼────────┼──────┼──┼──────┼────────┼──────┤ │22 │103年8月22日│陳寶蘭 │35萬元 │45 │103年8月25日│胡睿杰 │90萬元 │ ├──┼──────┼────────┼──────┼──┼──────┼────────┼──────┤ │23 │103年8月22日│林玉華 │45萬元 │46 │103年8月25日│潘金英 │50萬元 │ ├──┴──────┴────────┴──────┴──┴──────┴────────┴──────┤ │合計:1,080萬元 │ └───────────────────────────────────────────────────┘ 附表二十: 匯入陳韋中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22日│洪雙璽 │7萬5,000元 │8 │103年8月22日│陳寶蘭 │35萬元 │ ├──┼──────┼────────┼──────┼──┼──────┼────────┼──────┤ │2 │103年8月22日│黃俊傑 │15萬元 │9 │103年8月22日│林玉華 │45萬元 │ ├──┼──────┼────────┼──────┼──┼──────┼────────┼──────┤ │3 │103年8月22日│陳永源 │25萬元 │10 │103年8月22日│賴瑞暖 │25萬元 │ ├──┼──────┼────────┼──────┼──┼──────┼────────┼──────┤ │4 │103年8月22日│林明勳 │7萬5,000元 │11 │103年8月22日│范富凱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22日│----- │7萬5,000元 │12 │103年8月22日│黃飛鴻 │15萬元 │ ├──┼──────┼────────┼──────┼──┼──────┼────────┼──────┤ │6 │103年8月22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13 │103年8月22日│林美珍 │30萬元 │ ├──┼──────┼────────┼──────┼──┼──────┼────────┼──────┤ │7 │103年8月22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40萬元 │14 │103年8月25日│陳森郎 │47萬5,000元 │ ├──┴──────┴────────┴──────┴──┴──────┴────────┴──────┤ │合計:330萬元 │ └───────────────────────────────────────────────────┘ 附表二十一: 匯入蕭全恩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4日 │三鑫奈米 │200萬元 │36 │103年8月12日│----- │7萬5,000元 │ ├──┼──────┼────────┼──────┼──┼──────┼────────┼──────┤ │2 │103年8月8日 │----- │250萬元 │37 │103年8月12日│陳錦元 │32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11日│----- │7萬5,000元 │38 │103年8月12日│三鑫奈米 │100萬元 │ ├──┼──────┼────────┼──────┼──┼──────┼────────┼──────┤ │4 │103年8月11日│曾景聰 │15萬元 │39 │103年8月12日│葉政穎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11日│陳湘湄 │7萬5,000元 │40 │103年8月12日│徐梅芬 │32萬5,000元 │ ├──┼──────┼────────┼──────┼──┼──────┼────────┼──────┤ │6 │103年8月11日│鍾文凱 │25萬元 │41 │103年8月12日│----- │13萬元 │ ├──┼──────┼────────┼──────┼──┼──────┼────────┼──────┤ │7 │103年8月11日│----- │7萬5,000元 │42 │103年8月12日│----- │7萬5,000元 │ ├──┼──────┼────────┼──────┼──┼──────┼────────┼──────┤ │8 │103年8月11日│----- │32萬5,000元 │43 │103年8月12日│張宸耀 │7萬5,000元 │ ├──┼──────┼────────┼──────┼──┼──────┼────────┼──────┤ │9 │103年8月11日│吳睿蕎 │7萬5,000元 │44 │103年8月12日│----- │125萬元 │ ├──┼──────┼────────┼──────┼──┼──────┼────────┼──────┤ │10 │103年8月11日│----- │7萬5,000元 │45 │103年8月12日│蘇秀蕉 │45萬元 │ ├──┼──────┼────────┼──────┼──┼──────┼────────┼──────┤ │11 │103年8月11日│何君儀 │15萬元 │46 │103年8月12日│呂仁豪 │22萬5,000元 │ ├──┼──────┼────────┼──────┼──┼──────┼────────┼──────┤ │12 │103年8月11日│林秋蘭 │45萬元 │47 │103年8月12日│鍾春花 │7萬5,000元 │ ├──┼──────┼────────┼──────┼──┼──────┼────────┼──────┤ │13 │103年8月11日│林秋蘭 │45萬元 │48 │103年8月12日│----- │50萬元 │ ├──┼──────┼────────┼──────┼──┼──────┼────────┼──────┤ │14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49 │103年8月13日│蘇秀蕉 │7萬5,000元 │ ├──┼──────┼────────┼──────┼──┼──────┼────────┼──────┤ │15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50 │103年8月13日│徐梅芬 │25萬元 │ ├──┼──────┼────────┼──────┼──┼──────┼────────┼──────┤ │16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51 │103年8月13日│何美蓉 │7萬5,000元 │ ├──┼──────┼────────┼──────┼──┼──────┼────────┼──────┤ │17 │103年8月11日│陳趙水蜂 │45萬元 │52 │103年8月13日│陳翎 │25萬元 │ ├──┼──────┼────────┼──────┼──┼──────┼────────┼──────┤ │18 │103年8月11日│吳保華 │47萬5,000元 │53 │103年8月13日│黃宥澄 │7萬5,000元 │ ├──┼──────┼────────┼──────┼──┼──────┼────────┼──────┤ │19 │103年8月11日│廖皇昱 │25萬元 │54 │103年8月13日│林佑全 │25萬元 │ ├──┼──────┼────────┼──────┼──┼──────┼────────┼──────┤ │20 │103年8月11日│廖皇昱 │25萬元 │55 │103年8月13日│余瑞庭 │7萬5,000元 │ ├──┼──────┼────────┼──────┼──┼──────┼────────┼──────┤ │21 │103年8月11日│德媛 │7萬5,000元 │56 │103年8月13日│----- │15萬元 │ ├──┼──────┼────────┼──────┼──┼──────┼────────┼──────┤ │22 │103年8月11日│陳秀枝 │25萬元 │57 │103年8月13日│----- │30萬元 │ ├──┼──────┼────────┼──────┼──┼──────┼────────┼──────┤ │23 │103年8月11日│蘇秀蕉 │43萬7,500元 │58 │103年8月13日│謝秀青 │37萬5,000元 │ ├──┼──────┼────────┼──────┼──┼──────┼────────┼──────┤ │24 │103年8月11日│蘇秀蕉 │43萬7,500元 │59 │103年8月13日│鍾文凱 │7萬5,000元 │ ├──┼──────┼────────┼──────┼──┼──────┼────────┼──────┤ │25 │103年8月11日│廖皇倫 │22萬5,000元 │60 │103年8月13日│----- │80萬元 │ ├──┼──────┼────────┼──────┼──┼──────┼────────┼──────┤ │26 │103年8月11日│廖皇倫 │15萬元 │61 │103年8月13日│廖皇倫 │7萬5,000元 │ ├──┼──────┼────────┼──────┼──┼──────┼────────┼──────┤ │27 │103年8月11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62 │103年8月13日│----- │7萬5,000元 │ ├──┼──────┼────────┼──────┼──┼──────┼────────┼──────┤ │28 │103年8月11日│子堯 │5萬元 │63 │103年8月14日│林素梅 │25萬元 │ ├──┼──────┼────────┼──────┼──┼──────┼────────┼──────┤ │29 │103年8月12日│羅秀玉 │15萬元 │64 │103年8月14日│郭永渝 │22萬5,000元 │ ├──┼──────┼────────┼──────┼──┼──────┼────────┼──────┤ │30 │103年8月12日│----- │16萬7,000元 │65 │103年8月14日│----- │32萬5,000元 │ ├──┼──────┼────────┼──────┼──┼──────┼────────┼──────┤ │31 │103年8月12日│潘彥豪 │25萬元 │66 │103年8月14日│鄭博武 │75萬元 │ ├──┼──────┼────────┼──────┼──┼──────┼────────┼──────┤ │32 │103年8月12日│廖心怡 │25萬元 │67 │103年8月15日│----- │7萬5,000元 │ ├──┼──────┼────────┼──────┼──┼──────┼────────┼──────┤ │33 │103年8月12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25萬元 │68 │103年8月15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 ├──┼──────┼────────┼──────┼──┼──────┼────────┼──────┤ │34 │103年8月12日│陳秀枝 │7萬5,000元 │69 │103年8月15日│王家喬 │55萬元 │ ├──┼──────┼────────┼──────┼──┼──────┼────────┼──────┤ │35 │103年8月12日│----- │32萬5,000元 │ │ │ │ │ ├──┴──────┴────────┴──────┴──┴──────┴────────┴──────┤ │合計:2,232萬2,000元 │ └───────────────────────────────────────────────────┘ 附表二十二: 匯入蕭全恩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8日 │----- │250萬元 │16 │103年8月18日│----- │7萬5,000元 │ ├──┼──────┼────────┼──────┼──┼──────┼────────┼──────┤ │2 │103年8月11日│陳榮陞 │25萬元 │17 │103年8月18日│----- │32萬5,000元 │ ├──┼──────┼────────┼──────┼──┼──────┼────────┼──────┤ │3 │103年8月11日│陳趙永蜂 │45萬元 │18 │103年8月18日│----- │25萬元 │ ├──┼──────┼────────┼──────┼──┼──────┼────────┼──────┤ │4 │103年8月12日│----- │33萬3,000元 │19 │103年8月19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 ├──┼──────┼────────┼──────┼──┼──────┼────────┼──────┤ │5 │103年8月12日│彭泉鋯 │25萬元 │20 │103年8月19日│----- │7萬5,000元 │ ├──┼──────┼────────┼──────┼──┼──────┼────────┼──────┤ │6 │103年8月12日│----- │7萬5,000元 │21 │103年8月19日│白惠珠 │122萬5,000元│ ├──┼──────┼────────┼──────┼──┼──────┼────────┼──────┤ │7 │103年8月12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22 │103年8月19日│----- │52萬5,000元 │ ├──┼──────┼────────┼──────┼──┼──────┼────────┼──────┤ │8 │103年8月12日│----- │7萬5,000元 │23 │103年8月20日│白惠珠 │90萬元 │ ├──┼──────┼────────┼──────┼──┼──────┼────────┼──────┤ │9 │103年8月13日│Min │25萬元 │24 │103年8月20日│----- │82萬5,000元 │ ├──┼──────┼────────┼──────┼──┼──────┼────────┼──────┤ │10 │103年8月13日│王百伶 │30萬元 │25 │103年8月20日│蔡宗翰 │50萬元 │ ├──┼──────┼────────┼──────┼──┼──────┼────────┼──────┤ │11 │103年8月13日│柏偉國際有限公司│25萬元 │26 │103年8月21日│郭全福 │75萬元 │ ├──┼──────┼────────┼──────┼──┼──────┼────────┼──────┤ │12 │103年8月13日│----- │15萬元 │27 │103年8月21日│曾景聰 │50萬元 │ ├──┼──────┼────────┼──────┼──┼──────┼────────┼──────┤ │13 │103年8月13日│蕭建台 │25萬元 │28 │103年8月21日│----- │40萬5,000元 │ ├──┼──────┼────────┼──────┼──┼──────┼────────┼──────┤ │14 │103年8月13日│陳永源 │22萬5,000元 │29 │103年8月21日│白惠珠 │100萬元 │ ├──┼──────┼────────┼──────┼──┼──────┼────────┼──────┤ │15 │103年8月15日│白惠珠 │142萬5,000元│ │ │ │ │ ├──┴──────┴────────┴──────┴──┴──────┴────────┴──────┤ │合計:1,428萬8,000元 │ └───────────────────────────────────────────────────┘ 附表二十三: 匯入蕭全恩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8月11日│林玉華 │150萬元 │28 │103年8月12日│周文財 │30萬元 │ ├──┼──────┼──────┼──────┼──┼──────┼──────┼──────┤ │2 │103年8月11日│黃逸萱 │5萬元 │29 │103年8月12日│----- │15萬元 │ ├──┼──────┼──────┼──────┼──┼──────┼──────┼──────┤ │3 │103年8月11日│黃逸萱 │2萬5,000元 │30 │103年8月12日│白惠珠 │40萬元 │ ├──┼──────┼──────┼──────┼──┼──────┼──────┼──────┤ │4 │103年8月11日│廖心怡 │7萬5,000元 │31 │103年8月12日│白惠珠 │25萬元 │ ├──┼──────┼──────┼──────┼──┼──────┼──────┼──────┤ │5 │103年8月11日│廖心怡 │25萬元 │32 │103年8月12日│楊張惠玲 │22萬5,000元 │ ├──┼──────┼──────┼──────┼──┼──────┼──────┼──────┤ │6 │103年8月11日│紀品嫣 │7萬5,000元 │33 │103年8月12日│呂韻如 │25萬元 │ ├──┼──────┼──────┼──────┼──┼──────┼──────┼──────┤ │7 │103年8月11日│陳榮陞 │25萬元 │34 │103年8月12日│黃玉蘭 │25萬元 │ ├──┼──────┼──────┼──────┼──┼──────┼──────┼──────┤ │8 │103年8月11日│曾坤煌 │15萬元 │35 │103年8月13日│蘇秀蕉 │45萬元 │ ├──┼──────┼──────┼──────┼──┼──────┼──────┼──────┤ │9 │103年8月11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36 │103年8月13日│吳秋嬌 │7萬5,000元 │ ├──┼──────┼──────┼──────┼──┼──────┼──────┼──────┤ │10 │103年8月11日│周芳妏 │15萬元 │37 │103年8月13日│吳秋嬌 │25萬元 │ ├──┼──────┼──────┼──────┼──┼──────┼──────┼──────┤ │11 │103年8月11日│林秋蘭 │45萬元 │38 │103年8月13日│吳淑梅 │15萬元 │ ├──┼──────┼──────┼──────┼──┼──────┼──────┼──────┤ │12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39 │103年8月13日│李天仁 │45萬元 │ ├──┼──────┼──────┼──────┼──┼──────┼──────┼──────┤ │13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40 │103年8月13日│林佑全 │25萬元 │ ├──┼──────┼──────┼──────┼──┼──────┼──────┼──────┤ │14 │103年8月11日│胡泉全 │45萬元 │41 │103年8月13日│謝秀青 │40萬元 │ ├──┼──────┼──────┼──────┼──┼──────┼──────┼──────┤ │15 │103年8月11日│林秋蘭 │33萬2,500元 │42 │103年8月13日│謝秀青 │45萬元 │ ├──┼──────┼──────┼──────┼──┼──────┼──────┼──────┤ │16 │103年8月11日│陳趙水蜂 │15萬元 │43 │103年8月13日│蘇秀蕉 │25萬元 │ ├──┼──────┼──────┼──────┼──┼──────┼──────┼──────┤ │17 │103年8月11日│陳趙水蜂 │45萬元 │44 │103年8月14日│----- │25萬元 │ ├──┼──────┼──────┼──────┼──┼──────┼──────┼──────┤ │18 │103年8月11日│黎靜噯 │7萬5,000元 │45 │103年8月14日│鄭美賢 │75萬元 │ ├──┼──────┼──────┼──────┼──┼──────┼──────┼──────┤ │19 │103年8月11日│蘇秀蕉 │43萬7,500元 │46 │103年8月14日│邱建瑋 │15萬元 │ ├──┼──────┼──────┼──────┼──┼──────┼──────┼──────┤ │20 │103年8月11日│蘇秀蕉 │43萬7,500元 │47 │103年8月18日│陳金鈜 │7萬5,000元 │ ├──┼──────┼──────┼──────┼──┼──────┼──────┼──────┤ │21 │103年8月12日│fang │7萬5,000元 │48 │103年8月18日│----- │7萬5,000元 │ ├──┼──────┼──────┼──────┼──┼──────┼──────┼──────┤ │22 │103年8月12日│陳錫村 │7萬5,000元 │49 │103年8月19日│Katherine │25萬元 │ ├──┼──────┼──────┼──────┼──┼──────┼──────┼──────┤ │23 │103年8月12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50 │103年8月20日│周品萱 │125萬元 │ ├──┼──────┼──────┼──────┼──┼──────┼──────┼──────┤ │24 │103年8月12日│王家喬 │57萬5,000元 │51 │103年8月20日│潘金英 │100萬元 │ ├──┼──────┼──────┼──────┼──┼──────┼──────┼──────┤ │25 │103年8月12日│黃季香 │7萬5,000元 │52 │103年8月21日│何火壽 │75萬元 │ ├──┼──────┼──────┼──────┼──┼──────┼──────┼──────┤ │26 │103年8月12日│張華國 │30萬元 │53 │103年8月21日│周品萱 │75萬元 │ ├──┼──────┼──────┼──────┼──┼──────┼──────┼──────┤ │27 │103年8月12日│李天仁 │22萬5,000元 │54 │103年8月21日│胡睿杰 │80萬元 │ ├──┴──────┴──────┴──────┴──┴──────┴──────┴──────┤ │合計:1,848萬2,500元 │ └───────────────────────────────────────────────┘ 附表二十四: 匯入首意國際公司臺中企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款項┌──┬──────┬─────────────┬──────────────────────┐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7月28日│----- │330萬元 │ ├──┼──────┼─────────────┼──────────────────────┤ │2 │103年7月28日│陳勇志 │320萬元 │ ├──┴──────┴─────────────┴──────────────────────┤ │合計:650萬元 │ └──────────────────────────────────────────────┘ 附表二十五: 匯入湯本貌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4月29日│----- │7萬5,000元 │5 │103年4月29日│張郁華 │37萬5,000元 │ ├──┼──────┼────┼──────┼──┼──────┼────┼──────┤ │2 │103年4月29日│歐陽慧頤│5萬元 │6 │103年4月29日│ ----- │30萬元 │ ├──┼──────┼────┼──────┼──┼──────┼────┼──────┤ │3 │103年4月29日│陳秀娟 │7萬5,000元 │7 │103年4月29日│郭鳳鳴 │9萬元 │ ├──┼──────┼────┼──────┼──┼──────┼────┼──────┤ │4 │103年4月29日│陳本源 │22萬5,000元 │8 │103年4月29日│陳永源 │22萬5,000元 │ ├──┴──────┴────┴──────┴──┴──────┴────┴──────┤ │合計:141萬5,000元 │ └───────────────────────────────────────────┘ 附表二十六: 匯入湯本貌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5月9日 │陳永源 │7萬元 │39 │103年7月17日│鐘國榮 │15萬元 │ ├──┼──────┼───────┼──────┼──┼──────┼───────┼──────┤ │2 │103年5月9日 │黃娟娟 │15萬元 │40 │103年7月17日│郭胤慶 │30萬元 │ ├──┼──────┼───────┼──────┼──┼──────┼───────┼──────┤ │3 │103年5月9日 │楊莉燕 │15萬元 │41 │103年7月17日│秋嬋娟 │50萬元 │ ├──┼──────┼───────┼──────┼──┼──────┼───────┼──────┤ │4 │103年5月9日 │蘇凡 │7萬5,000元 │42 │103年7月17日│李天仁 │37萬5,000元 │ ├──┼──────┼───────┼──────┼──┼──────┼───────┼──────┤ │5 │103年5月9日 │李采蓉 │5萬9,000元 │43 │103年7月17日│劉秋金 │7萬5,000元 │ ├──┼──────┼───────┼──────┼──┼──────┼───────┼──────┤ │6 │103年5月9日 │黃飛鴻 │7萬5,000元 │44 │103年7月17日│蘇秀蕉 │15萬5,000元 │ ├──┼──────┼───────┼──────┼──┼──────┼───────┼──────┤ │7 │103年5月9日 │曾文典 │50萬元 │45 │103年7月17日│----- │7萬5,000元 │ ├──┼──────┼───────┼──────┼──┼──────┼───────┼──────┤ │8 │103年5月9日 │曾文典 │50萬元 │46 │103年7月17日│徐鋇甄 │21萬1,400元 │ ├──┼──────┼───────┼──────┼──┼──────┼───────┼──────┤ │9 │103年7月15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47 │103年7月17日│彭碧蓮 │40萬7,290元 │ ├──┼──────┼───────┼──────┼──┼──────┼───────┼──────┤ │10 │103年7月15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48 │103年7月17日│徐禎文 │40萬元 │ ├──┼──────┼───────┼──────┼──┼──────┼───────┼──────┤ │11 │103年7月15日│曾勇華 │50萬元 │49 │103年7月17日│林淑玲 │7萬5,000元 │ ├──┼──────┼───────┼──────┼──┼──────┼───────┼──────┤ │12 │103年7月15日│蘇秀蕉 │25萬元 │50 │103年7月17日│陳森郎 │35萬元 │ ├──┼──────┼───────┼──────┼──┼──────┼───────┼──────┤ │13 │103年7月15日│陳森郎 │35萬元 │51 │103年7月17日│許江龍 │45萬元 │ ├──┼──────┼───────┼──────┼──┼──────┼───────┼──────┤ │14 │103年7月15日│吳淑樺 │25萬元 │52 │103年7月17日│李嘉倫 │7萬5,000元 │ ├──┼──────┼───────┼──────┼──┼──────┼───────┼──────┤ │15 │103年7月15日│李天仁 │45萬元 │53 │103年7月17日│黃滋涵 │45萬元 │ ├──┼──────┼───────┼──────┼──┼──────┼───────┼──────┤ │16 │103年7月15日│賴文彬 │15萬元 │54 │103年7月17日│陳榮陞 │21萬1,400元 │ ├──┼──────┼───────┼──────┼──┼──────┼───────┼──────┤ │17 │103年7月15日│張家宏 │7萬5,000元 │55 │103年7月17日│黃諺真 │28萬4,000元 │ ├──┼──────┼───────┼──────┼──┼──────┼───────┼──────┤ │18 │103年7月15日│李天仁 │15萬元 │56 │103年7月17日│許順峰 │50萬元 │ ├──┼──────┼───────┼──────┼──┼──────┼───────┼──────┤ │19 │103年7月15日│王治茗 │45萬8,850元 │57 │103年7月17日│FANG │15萬元 │ ├──┼──────┼───────┼──────┼──┼──────┼───────┼──────┤ │20 │103年7月15日│楊明達 │15萬元 │58 │103年7月18日│李天仁 │30萬元 │ ├──┼──────┼───────┼──────┼──┼──────┼───────┼──────┤ │21 │103年7月16日│郭胤慶 │57萬5,000元 │59 │103年7月18日│郭胤慶 │30萬元 │ ├──┼──────┼───────┼──────┼──┼──────┼───────┼──────┤ │22 │103年7月16日│周玉屏 │20萬4,900元 │60 │103年7月18日│郭胤慶 │30萬元 │ ├──┼──────┼───────┼──────┼──┼──────┼───────┼──────┤ │23 │103年7月16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61 │103年7月18日│ANIT │25萬元 │ ├──┼──────┼───────┼──────┼──┼──────┼───────┼──────┤ │24 │103年7月16日│周碧珠 │7萬5,000元 │62 │103年7月18日│李嘉倫 │7萬5,000元 │ ├──┼──────┼───────┼──────┼──┼──────┼───────┼──────┤ │25 │103年7月16日│林敏 │25萬元 │63 │103年7月18日│----- │15萬元 │ ├──┼──────┼───────┼──────┼──┼──────┼───────┼──────┤ │26 │103年7月16日│----- │7萬5,000元 │64 │103年7月18日│黃滋涵 │30萬元 │ ├──┼──────┼───────┼──────┼──┼──────┼───────┼──────┤ │27 │103年7月16日│陳佑鑫 │15萬元 │65 │103年7月18日│黃承鈜 │25萬元 │ ├──┼──────┼───────┼──────┼──┼──────┼───────┼──────┤ │28 │103年7月16日│蘇秀蕉 │128萬元 │66 │103年7月18日│徐禎文 │21萬1,400元 │ ├──┼──────┼───────┼──────┼──┼──────┼───────┼──────┤ │29 │103年7月16日│顏淑惠 │32萬5,000元 │67 │103年7月18日│陳俊名 │7萬5,000元 │ ├──┼──────┼───────┼──────┼──┼──────┼───────┼──────┤ │30 │103年7月16日│林依梵 │155萬元 │68 │103年7月18日│李天仁 │32萬5,000元 │ ├──┼──────┼───────┼──────┼──┼──────┼───────┼──────┤ │31 │103年7月16日│陳永源 │25萬元 │69 │103年7月18日│賴瑞暖 │25萬元 │ ├──┼──────┼───────┼──────┼──┼──────┼───────┼──────┤ │32 │103年7月16日│陳秀娟 │25萬元 │70 │103年7月18日│李天仁 │30萬元 │ ├──┼──────┼───────┼──────┼──┼──────┼───────┼──────┤ │33 │103年7月16日│徐禎文 │81萬7,270元 │71 │103年7月18日│黃瑞雲 │50萬元 │ ├──┼──────┼───────┼──────┼──┼──────┼───────┼──────┤ │34 │103年7月16日│劉錦隨 │7萬5,000元 │72 │103年7月18日│蘇秀蕉 │185萬元 │ ├──┼──────┼───────┼──────┼──┼──────┼───────┼──────┤ │35 │103年7月16日│----- │4萬5,000元 │73 │103年7月18日│賴秀雲 │7萬5,000元 │ ├──┼──────┼───────┼──────┼──┼──────┼───────┼──────┤ │36 │103年7月17日│宋佩雯 │7萬5,000元 │74 │103年7月18日│溫孟英 │32萬5,000元 │ ├──┼──────┼───────┼──────┼──┼──────┼───────┼──────┤ │37 │103年7月17日│----- │35萬元 │75 │103年7月18日│溫孟英 │7萬5,000元 │ ├──┼──────┼───────┼──────┼──┼──────┼───────┼──────┤ │38 │103年7月17日│賴鴛菱 │40萬元 │76 │103年7月18日│謝依宏 │15萬元 │ ├──┴──────┴───────┴──────┴──┴──────┴───────┴──────┤ │合計:2,259萬510元 │ └─────────────────────────────────────────────────┘ 附表二十七: 匯入陳坤茂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金額 │ ├──┼──────┼───┼──────┼──┼──────┼───┼──────┤ │1 │103年4月14日│陳威廷│22萬5,000元 │9 │103年4月18日│----- │5萬元 │ ├──┼──────┼───┼──────┼──┼──────┼───┼──────┤ │2 │103年4月15日│王懷頡│40萬元 │10 │103年4月18日│楊孝華│15萬元 │ ├──┼──────┼───┼──────┼──┼──────┼───┼──────┤ │3 │103年4月15日│王懷頡│42萬元 │11 │103年4月18日│張郁華│50萬元 │ ├──┼──────┼───┼──────┼──┼──────┼───┼──────┤ │4 │103年4月15日│王懷頡│43萬元 │12 │103年4月18日│陳秀娟│20萬元 │ ├──┼──────┼───┼──────┼──┼──────┼───┼──────┤ │5 │103年4月17日│吳大江│25萬元 │13 │103年4月18日│武幼君│15萬元 │ ├──┼──────┼───┼──────┼──┼──────┼───┼──────┤ │6 │103年4月17日│陳威廷│30萬元 │14 │103年4月22日│郭鳳鳴│7萬5,000元 │ ├──┼──────┼───┼──────┼──┼──────┼───┼──────┤ │7 │103年4月17日│陳達勳│15萬元 │15 │103年4月22日│蕭春木│15萬元 │ ├──┼──────┼───┼──────┼──┼──────┼───┼──────┤ │8 │103年4月18日│郭全福│15萬元 │ │ │ │ │ ├──┴──────┴───┴──────┴──┴──────┴───┴──────┤ │合計:360萬元 │ └─────────────────────────────────────────┘ 附表二十八: 匯入葉志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3月27日│郭玉婷 │30萬元 │14 │103年4月18日│鄭勝太 │42萬5,000元 │ ├──┼──────┼────────┼──────┼──┼──────┼────────┼──────┤ │2 │103年3月27日│李采蓉 │15萬元 │15 │103年4月18日│陳秋霜 │2萬5,000元 │ ├──┼──────┼────────┼──────┼──┼──────┼────────┼──────┤ │3 │103年3月28日│陳秋霜 │15萬元 │16 │103年4月23日│李采蓉 │7萬5,000元 │ ├──┼──────┼────────┼──────┼──┼──────┼────────┼──────┤ │4 │103年4月1日 │施玲玲 │25萬元 │17 │103年4月23日│廖秋雄 │7萬5,000元 │ ├──┼──────┼────────┼──────┼──┼──────┼────────┼──────┤ │5 │103年4月1日 │黃冠舜 │15萬元 │18 │103年4月24日│葉政穎 │15萬元 │ ├──┼──────┼────────┼──────┼──┼──────┼────────┼──────┤ │6 │103年4月3日 │郭玉婷 │15萬元 │19 │103年4月24日│李冠霆 │15萬元 │ ├──┼──────┼────────┼──────┼──┼──────┼────────┼──────┤ │7 │103年4月7日 │郭全福 │15萬元 │20 │103年4月25日│郭麗娟 │15萬元 │ ├──┼──────┼────────┼──────┼──┼──────┼────────┼──────┤ │8 │103年4月7日 │狄寶貿易有限公司│25萬元 │21 │103年4月25日│郭玉 │30萬元 │ ├──┼──────┼────────┼──────┼──┼──────┼────────┼──────┤ │9 │103年4月8日 │陳昱中 │15萬元 │22 │103年4月25日│張郁華 │15萬元 │ ├──┼──────┼────────┼──────┼──┼──────┼────────┼──────┤ │10 │103年4月9日 │劉子玄 │15萬元 │23 │103年4月25日│陳秀娟 │50萬元 │ ├──┼──────┼────────┼──────┼──┼──────┼────────┼──────┤ │11 │103年4月11日│簡柏元 │7萬5,000元 │24 │103年4月25日│陳永源 │15萬元 │ ├──┼──────┼────────┼──────┼──┼──────┼────────┼──────┤ │12 │103年4月14日│陳昱中 │7萬5,000元 │25 │103年4月25日│李采蓉 │7萬5,000元 │ ├──┼──────┼────────┼──────┼──┼──────┼────────┼──────┤ │13 │103年4月17日│----- │7萬5,000元 │26 │103年4月25日│陳秀娟 │15萬元 │ ├──┴──────┴────────┴──────┴──┴──────┴────────┴──────┤ │合計:445萬元 │ └───────────────────────────────────────────────────┘ 附表二十九: 匯入葉志炘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3月13日│陳威廷 │10萬元 │ ├──┼──────┼──────────────┼────────────────────────┤ │2 │103年3月13日│陳效光 │25萬元 │ ├──┼──────┼──────────────┼────────────────────────┤ │3 │103年3月17日│王懷頡 │15萬元 │ ├──┼──────┼──────────────┼────────────────────────┤ │4 │103年3月21日│朱麗宸 │15萬元 │ ├──┼──────┼──────────────┼────────────────────────┤ │5 │103年3月24日│陳為廷 │30萬元 │ ├──┼──────┼──────────────┼────────────────────────┤ │6 │103年3月25日│李淑琦 │15萬元 │ ├──┼──────┼──────────────┼────────────────────────┤ │7 │103年3月26日│黃冠舜 │15萬元 │ ├──┴──────┴──────────────┴────────────────────────┤ │合計:125萬元 │ └─────────────────────────────────────────────────┘ 附表三十: 匯入陳政輝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1 │103年4月28日│------ │7萬5,000元 │14 │103年5月5日 │楊屏竹 │40萬元 │ ├──┼──────┼────┼──────┼──┼──────┼────┼──────┤ │2 │103年4月28日│張中興 │37萬5,000元 │15 │103年5月5日 │李佳怡 │7萬5,000元 │ ├──┼──────┼────┼──────┼──┼──────┼────┼──────┤ │3 │103年4月28日│劉鎮宇 │25萬元 │16 │103年5月5日 │單媛蓉 │15萬元 │ ├──┼──────┼────┼──────┼──┼──────┼────┼──────┤ │4 │103年4月28日│劉鎮宇 │40萬元 │17 │103年5月5日 │陳永錫 │7萬5,000元 │ ├──┼──────┼────┼──────┼──┼──────┼────┼──────┤ │5 │103年4月28日│劉鎮宇 │40萬元 │18 │103年5月5日 │歐陽慧頤│9萬元 │ ├──┼──────┼────┼──────┼──┼──────┼────┼──────┤ │6 │103年4月28日│郭鳳鳴 │10萬元 │19 │103年5月5日 │沈珍如 │50萬元 │ ├──┼──────┼────┼──────┼──┼──────┼────┼──────┤ │7 │103年4月28日│郭全福 │15萬元 │20 │103年5月5日 │陳秀娟 │47萬5,000元 │ ├──┼──────┼────┼──────┼──┼──────┼────┼──────┤ │8 │103年4月30日│王上信 │15萬元 │21 │103年5月5日 │胡睿杰 │32萬5,000元 │ ├──┼──────┼────┼──────┼──┼──────┼────┼──────┤ │9 │103年4月30日│李嘉倫 │15萬元 │22 │103年5月5日 │王彥陵 │15萬元 │ ├──┼──────┼────┼──────┼──┼──────┼────┼──────┤ │10 │103年4月30日│李美純 │7萬5,000元 │23 │103年5月5日 │歐陽慧頤│15萬元 │ ├──┼──────┼────┼──────┼──┼──────┼────┼──────┤ │11 │103年4月30日│賴素珍 │15萬元 │24 │103年5月6日 │林玲慈 │15萬元 │ ├──┼──────┼────┼──────┼──┼──────┼────┼──────┤ │12 │103年5月5日 │洪敬堯 │15萬元 │25 │103年5月6日 │王彥陵 │22萬5,000元 │ ├──┼──────┼────┼──────┼──┼──────┼────┼──────┤ │13 │103年5月5日 │張悠真 │15萬元 │26 │103年5月6日 │陳秀娟 │71萬5,000元 │ ├──┴──────┴────┴──────┴──┴──────┴────┴──────┤ │合計:605萬5,000元 │ └───────────────────────────────────────────┘ 附表三十一: 匯入湯本貌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對象 │匯款金額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對象 │匯款金額 │ ├──┼──────┼──────┼──────┼──┼──────┼──────┼──────┤ │1 │103年7月15日│陳森郎 │7萬5,000元 │29 │103年7月17日│許江龍 │30萬元 │ ├──┼──────┼──────┼──────┼──┼──────┼──────┼──────┤ │2 │103年7月15日│潘彥豪 │32萬5,000元 │30 │103年7月17日│陳春綢 │21萬6,000元 │ ├──┼──────┼──────┼──────┼──┼──────┼──────┼──────┤ │3 │103年7月15日│楊政道 │15萬元 │31 │103年7月17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 ├──┼──────┼──────┼──────┼──┼──────┼──────┼──────┤ │4 │103年7月15日│曾銘均 │7萬5,000元 │32 │103年7月17日│----- │1萬元 │ ├──┼──────┼──────┼──────┼──┼──────┼──────┼──────┤ │5 │103年7月15日│陳森郎 │40萬元 │33 │103年7月17日│陳森郎 │40萬元 │ ├──┼──────┼──────┼──────┼──┼──────┼──────┼──────┤ │6 │103年7月15日│黃諺真 │24萬8,600元 │34 │103年7月17日│朱秀菊 │25萬元 │ ├──┼──────┼──────┼──────┼──┼──────┼──────┼──────┤ │7 │103年7月15日│董桂和 │25萬元 │35 │103年7月17日│朱秀菊 │25萬元 │ ├──┼──────┼──────┼──────┼──┼──────┼──────┼──────┤ │8 │103年7月15日│----- │7萬6,400元 │36 │103年7月17日│涂見良 │7萬5,000元 │ ├──┼──────┼──────┼──────┼──┼──────┼──────┼──────┤ │9 │103年7月15日│莊淑芬 │25萬元 │37 │103年7月17日│郭永渝 │15萬元 │ ├──┼──────┼──────┼──────┼──┼──────┼──────┼──────┤ │10 │103年7月15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38 │103年7月18日│董桂如 │25萬元 │ ├──┼──────┼──────┼──────┼──┼──────┼──────┼──────┤ │11 │103年7月15日│胡甄琳 │22萬5,000元 │39 │103年7月18日│陳森郎 │7萬5,000元 │ ├──┼──────┼──────┼──────┼──┼──────┼──────┼──────┤ │12 │103年7月16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40 │103年7月18日│鐘文凱 │7萬5,000元 │ ├──┼──────┼──────┼──────┼──┼──────┼──────┼──────┤ │13 │103年7月16日│陳招英 │7萬5,000元 │41 │103年7月18日│曾銘均 │7萬5,000元 │ ├──┼──────┼──────┼──────┼──┼──────┼──────┼──────┤ │14 │103年7月16日│KATHERINE │25萬元 │42 │103年7月18日│黃諺真 │18萬8,600元 │ ├──┼──────┼──────┼──────┼──┼──────┼──────┼──────┤ │15 │103年7月16日│董桂和 │7萬5,000元 │43 │103年7月18日│伍淳霈 │15萬元 │ ├──┼──────┼──────┼──────┼──┼──────┼──────┼──────┤ │16 │103年7月16日│張芸 │25萬元 │44 │103年7月18日│彭文香 │57萬5,000元 │ ├──┼──────┼──────┼──────┼──┼──────┼──────┼──────┤ │17 │103年7月16日│馮世弼 │7萬5,000元 │45 │103年7月18日│鄭喬豐 │7萬5,000元 │ ├──┼──────┼──────┼──────┼──┼──────┼──────┼──────┤ │18 │103年7月16日│----- │150萬元 │46 │103年7月18日│于浤滎 │25萬元 │ ├──┼──────┼──────┼──────┼──┼──────┼──────┼──────┤ │19 │103年7月16日│曲延松 │7萬5,000元 │47 │103年7月18日│鄭玉婷 │7萬5,000元 │ ├──┼──────┼──────┼──────┼──┼──────┼──────┼──────┤ │20 │103年7月16日│鐘國榮 │7萬5,000元 │48 │103年7月18日│鄭立廷 │7萬5,000元 │ ├──┼──────┼──────┼──────┼──┼──────┼──────┼──────┤ │21 │103年7月16日│邱基祥 │7萬5,000元 │49 │103年7月18日│陳沺蓁 │7萬5,000元 │ ├──┼──────┼──────┼──────┼──┼──────┼──────┼──────┤ │22 │103年7月16日│郭永渝 │15萬元 │50 │103年7月18日│黃志翔 │7萬5,000元 │ ├──┼──────┼──────┼──────┼──┼──────┼──────┼──────┤ │23 │103年7月16日│郭永渝 │7萬5,000元 │51 │103年7月18日│胡睿杰 │25萬元 │ ├──┼──────┼──────┼──────┼──┼──────┼──────┼──────┤ │24 │103年7月16日│涂見良 │15萬元 │52 │103年7月18日│蕭國幹 │47萬5,000元 │ ├──┼──────┼──────┼──────┼──┼──────┼──────┼──────┤ │25 │103年7月17日│----- │7萬5,000元 │53 │103年7月18日│胡夏 │7萬5,000元 │ ├──┼──────┼──────┼──────┼──┼──────┼──────┼──────┤ │26 │103年7月17日│黃玲玉 │7萬5,000元 │54 │103年7月21日│胡睿杰 │25萬元 │ ├──┼──────┼──────┼──────┼──┼──────┼──────┼──────┤ │27 │103年7月17日│邱基祥 │15萬元 │55 │103年7月21日│蔡宏南 │25萬元 │ ├──┼──────┼──────┼──────┼──┼──────┼──────┼──────┤ │28 │103年7月17日│徐禎文 │15萬元 │56 │103年7月22日│董桂如 │7萬5,000元 │ ├──┴──────┴──────┴──────┴──┴──────┴──────┴──────┤ │合計:1,061萬4,600元 │ └───────────────────────────────────────────────┘ 附表三十二:扣案物品 ┌──┬────┬────┬───────────────┬──┬──┐ │編號│所有/持 │序號 │品名 │單位│數量│ │ │有人 │ │ │ │ │ ├──┼────┼────┼───────────────┼──┼──┤ │ 1 │周麟洋 │1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 │支 │1 │ ├──┼────┼────┼───────────────┼──┼──┤ │ 2 │周麟洋 │2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支 │1 │ ├──┼────┼────┼───────────────┼──┼──┤ │ 3 │周麟洋 │3 │iPad平板電腦 │個 │1 │ ├──┼────┼────┼───────────────┼──┼──┤ │ 4 │周麟洋 │4 │提款卡 │張 │13 │ ├──┼────┼────┼───────────────┼──┼──┤ │ 5 │周麟洋 │5 │亞洲旅遊網會員卡 │張 │1 │ ├──┼────┼────┼───────────────┼──┼──┤ │ 6 │周麟洋 │2-1 │三星手機(陳益萍)(IMEI:2594│支 │1 │ │ │ │ │41/05/157561/4) │ │ │ ├──┼────┼────┼───────────────┼──┼──┤ │ 7 │周麟洋 │2-2 │三星手機(陳益萍)(門號: │支 │1 │ │ │ │ │0000-000000) │ │ │ ├──┼────┼────┼───────────────┼──┼──┤ │ 8 │周麟洋 │2-3 │地價稅繳款書 │張 │1 │ ├──┼────┼────┼───────────────┼──┼──┤ │ 9 │周麟洋 │2-4 │匯款申請書 │張 │6 │ ├──┼────┼────┼───────────────┼──┼──┤ │ 10 │周麟洋 │2-5 │陳益萍存摺 │本 │4 │ ├──┼────┼────┼───────────────┼──┼──┤ │ 11 │周麟洋 │2-6 │周麟洋存摺 │本 │2 │ ├──┼────┼────┼───────────────┼──┼──┤ │ 12 │周麟洋 │2-7 │行動硬碟 │個 │1 │ ├──┼────┼────┼───────────────┼──┼──┤ │ 13 │周麟洋 │ 1 │資料 │份 │1 │ ├──┼────┼────┼───────────────┼──┼──┤ │ 14 │周麟洋 │ 2 │胡朝惟存摺 │本 │1 │ ├──┼────┼────┼───────────────┼──┼──┤ │ 15 │王懷頡 │C-01 │行動電話(0000000000)password│隻 │1 │ │ │ │ │:0613 │ │ │ ├──┼────┼────┼───────────────┼──┼──┤ │ 16 │王懷頡 │C-02 │電話帳單 │冊 │1 │ ├──┼────┼────┼───────────────┼──┼──┤ │ 17 │王懷頡 │C-03 │電話帳單 │冊 │1 │ ├──┼────┼────┼───────────────┼──┼──┤ │ 18 │王懷頡 │C-04 │存摺 │本 │5 │ ├──┼────┼────┼───────────────┼──┼──┤ │ 19 │謝昇晉 │5-1 │手寫資料(BWIN報帳資料信封內)│張 │2 │ ├──┼────┼────┼───────────────┼──┼──┤ │ 20 │謝昇晉 │5-2 -1 │收據(住宿費BWIN報帳資料信封內│本 │1 │ ├──┼────┼────┼───────────────┼──┼──┤ │ 21 │謝昇晉 │5-2 -2 │收據(車費BWIN報帳資料信封內)│本 │1 │ ├──┼────┼────┼───────────────┼──┼──┤ │ 22 │謝昇晉 │5-3-1~5 │札記 │本 │2 │ │ │ │-3-2 │ │ │ │ ├──┼────┼────┼───────────────┼──┼──┤ │ 23 │謝昇晉 │5-4-1~5 │聯絡資料 │本 │3 │ │ │ │-4-3 │ │ │ │ ├──┼────┼────┼───────────────┼──┼──┤ │ 24 │謝昇晉 │5-5 │匯款單 │張 │2 │ ├──┼────┼────┼───────────────┼──┼──┤ │ 25 │謝昇晉 │5-6 │名片 │張 │3 │ ├──┼────┼────┼───────────────┼──┼──┤ │ 26 │謝昇晉 │5-7 │亞洲旅遊會員申請表格 │本 │1 │ ├──┼────┼────┼───────────────┼──┼──┤ │ 27 │謝昇晉 │5-8 │補充協議書 │本 │1 │ ├──┼────┼────┼───────────────┼──┼──┤ │ 28 │謝昇晉 │5-9 │筆記本 │本 │1 │ ├──┼────┼────┼───────────────┼──┼──┤ │ 29 │謝昇晉 │5-10-1~5│文件資料 │張 │18 │ │ │ │-10-5 │ │ │ │ ├──┼────┼────┼───────────────┼──┼──┤ │ 30 │謝昇晉 │5-11 │印章 │個 │3 │ ├──┼────┼────┼───────────────┼──┼──┤ │ 31 │謝昇晉 │5-12 │隨身碟 │個 │1 │ ├──┼────┼────┼───────────────┼──┼──┤ │ 32 │謝昇晉 │5-13 │外接式硬碟 │個 │1 │ ├──┼────┼────┼───────────────┼──┼──┤ │ 33 │龔尉堯 │6-1 │記事本 │本 │1 │ ├──┼────┼────┼───────────────┼──┼──┤ │ 34 │龔尉堯 │6-2-1~6-│存摺 │本 │9 │ │ │ │2-2 │ │ │ │ ├──┼────┼────┼───────────────┼──┼──┤ │ 35 │龔尉堯 │6-3 │匯款單 │本 │1 │ ├──┼────┼────┼───────────────┼──┼──┤ │ 36 │龔尉堯 │6-4 │郵局函件存根 │本 │1 │ ├──┼────┼────┼───────────────┼──┼──┤ │ 37 │龔尉堯 │6-5 │亞洲旅遊會員申請表格 │本 │1 │ ├──┼────┼────┼───────────────┼──┼──┤ │ 38 │龔尉堯 │6-6-1~6-│文件資料 │本 │2 │ │ │ │6-2 │ │ │ │ ├──┼────┼────┼───────────────┼──┼──┤ │ 39 │龔尉堯 │6-7 │名片 │張 │2 │ ├──┼────┼────┼───────────────┼──┼──┤ │ 40 │龔尉堯 │6-8 │光碟 │片 │1 │ ├──┼────┼────┼───────────────┼──┼──┤ │ 41 │龔尉堯 │6-9 │手機 │支 │1 │ ├──┼────┼────┼───────────────┼──┼──┤ │ 42 │龔尉堯 │6-10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台 │1 │ ├──┼────┼────┼───────────────┼──┼──┤ │ 43 │楊凱博 │G-1-1~6-│存摺 │本 │13 │ │ │ │1-3 │ │ │ │ ├──┼────┼────┼───────────────┼──┼──┤ │ 44 │楊凱博 │G-2-1~6-│投資文件 │冊 │3 │ │ │ │2-3 │ │ │ │ ├──┼────┼────┼───────────────┼──┼──┤ │ 45 │楊凱博 │G-3 │基金憑證 │頁 │6 │ ├──┼────┼────┼───────────────┼──┼──┤ │ 46 │楊凱博 │G-4 │行動電話(0000000000,password│隻 │1 │ │ │ │ │):0110 │ │ │ ├──┼────┼────┼───────────────┼──┼──┤ │ 47 │楊凱博 │G-5 │行動電話(00000000000, │隻 │1 │ │ │ │ │password):0110 │ │ │ ├──┼────┼────┼───────────────┼──┼──┤ │ 48 │楊凱博 │G-6 │楊凱博中國工商銀行開戶資料 │頁 │6 │ │ │ │ │ │ │ │ ├──┼────┼────┼───────────────┼──┼──┤ │ 49 │陳威廷 │A-1 │匯款資料 │張 │5 │ ├──┼────┼────┼───────────────┼──┼──┤ │ 50 │陳威廷 │A-2 │隨身碟 │個 │1 │ ├──┼────┼────┼───────────────┼──┼──┤ │ 51 │陳威廷 │B-1 │APPle手機iphone含電源線 │台 │1 │ │ │ │ │ │ │ │ ├──┼────┼────┼───────────────┼──┼──┤ │ 52 │陳威廷 │B-2 │Samsung手機 │台 │1 │ ├──┼────┼────┼───────────────┼──┼──┤ │ 53 │黃琪穎 │11-1 │黃琪穎手機(型號: │支 │1 │ │ │ │ │SAMSUNG NOTE3粉紅色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54 │蕭全恩 │14-1 │文件資料 │份 │1 │ ├──┼────┼────┼───────────────┼──┼──┤ │ 55 │蕭全恩 │14-2 │合約(辦公室租賃) │份 │1 │ ├──┼────┼────┼───────────────┼──┼──┤ │ 56 │柯沛湘 │16-1 │游任晟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本 │1 │ ├──┼────┼────┼───────────────┼──┼──┤ │ 57 │柯沛湘 │16-2 │游任晟新光銀行存摺 │本 │1 │ ├──┼────┼────┼───────────────┼──┼──┤ │ 58 │柯沛湘 │16-3 │柯沛湘郵局存摺 │本 │1 │ ├──┼────┼────┼───────────────┼──┼──┤ │ 59 │張家榮 │1 │手寫投資人金額及投資文宣資料 │份 │1 │ │ │ │ │ │ │ │ ├──┼────┼────┼───────────────┼──┼──┤ │ 60 │張家榮 │2 │手寫投資人名冊及文宣資料 │份 │1 │ │ │ │ │ │ │ │ ├──┼────┼────┼───────────────┼──┼──┤ │ 61 │張家榮 │3 │投資文宣資料 │份 │1 │ ├──┼────┼────┼───────────────┼──┼──┤ │ 62 │張家榮 │4 │投資札記本 │本 │1 │ ├──┼────┼────┼───────────────┼──┼──┤ │ 63 │張家榮 │5 │名片-張家榮、林明珠 │份 │1 │ ├──┼────┼────┼───────────────┼──┼──┤ │ 64 │張家榮 │6 │HP筆記型電腦(含電源器及滑鼠)│臺 │1 │ ├──┼────┼────┼───────────────┼──┼──┤ │ 65 │陳浩傑 │19-1 │陳浩傑筆記 │張 │1 │ ├──┼────┼────┼───────────────┼──┼──┤ │ 66 │陳浩傑 │19-2 │陳浩傑手寫信封 │張 │1 │ ├──┼────┼────┼───────────────┼──┼──┤ │ 67 │朱家緯 │21-1 │朱家緯名片 │張 │2 │ ├──┼────┼────┼───────────────┼──┼──┤ │ 68 │林庭羽 │ 1 │存摺 │本 │3 │ ├──┼────┼────┼───────────────┼──┼──┤ │ 69 │林庭羽 │2 │存款單 │本 │1 │ └──┴────┴────┴───────────────┴──┴──┘ 附表三十三:查扣帳戶 ┌──┬─────┬──────────┬───────┬────────┬─────────┐ │編號│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扣押金額 │ ├──┼─────┼──────────┼───────┼────────┼─────────┤ │1 │陳政輝 │陽信銀行 │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 │2,003,643 │ ├──┼─────┼──────────┼───────┼────────┼─────────┤ │2 │湯本貌 │中國信託銀行 │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 │10,099 │ ├──┼─────┼──────────┼───────┼────────┼─────────┤ │3 │柯沛湘 │國泰世華銀 │板東分行 │000000000000 │0 │ ├──┼─────┼──────────┼───────┼────────┼─────────┤ │4 │湯本貌 │第一銀行 │嘉義分行 │00000000000 │85,974 │ ├──┼─────┼──────────┼───────┼────────┼─────────┤ │5 │柯沛湘 │新光銀行 │新埔分行 │0000000000000 │0 │ ├──┼─────┼──────────┼───────┼────────┼─────────┤ │6 │林庭羽 │中國信託銀 │市府分行 │000000000000 │3,000 │ ├──┼─────┼──────────┼───────┼────────┼─────────┤ │7 │陳心怡 │台中銀行 │秀水分行 │000000000000 │1,824,197 │ ├──┼─────┼──────────┼───────┼────────┼─────────┤ │8 │陳韋中 │台中銀行 │秀水分行 │000000000000 │715,400 │ ├──┼─────┼──────────┼───────┼────────┼─────────┤ │9 │黃琪穎 │新光銀行 │龍山分行 │0000000000000 │622 │ ├──┼─────┼──────────┼───────┼────────┼─────────┤ │10 │林玉如 │合庫銀行 │南嘉義分行 │ 0000000000000 │154,305 │ ├──┼─────┼──────────┼───────┼────────┼─────────┤ │11 │蕭全恩 │永豐銀行 │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72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12 │蕭全恩 │國泰世華銀行 │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 │86 │ ├──┼─────┼──────────┼───────┼────────┼─────────┤ │13 │蕭全恩 │中國信託銀行 │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 │45,040 │ ├──┼─────┼──────────┼───────┼────────┼─────────┤ │14 │李慶峰 │國泰世華銀行 │善化分行 │000000000000 │453,754 │ ├──┼─────┼──────────┼───────┼────────┼─────────┤ │15 │謝明証 │台北富邦銀行 │桂林分行 │000000000000 │1,593 │ ├──┼─────┼──────────┼───────┼────────┼─────────┤ │16 │林璟薇 │中國信託銀行 │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1,004,273 │ ├──┼─────┼──────────┼───────┼────────┼─────────┤ │17 │鄭永端 │中國信託銀行 │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77 │ ├──┼─────┼──────────┼───────┼────────┼─────────┤ │18 │陳威廷 │中國信託銀行 │南屯分行 │000000000000 │128,742 │ ├──┼─────┼──────────┼───────┼────────┼─────────┤ │19 │黃琪穎 │永豐銀行 │城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869,309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20 │彭晟峯 │永豐銀行 │汀州分行 │00000000000000 │254,382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21 │陳坤茂 │合作金庫 │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 │87,675 │ ├──┼─────┼──────────┼───────┼────────┼─────────┤ │22 │柯沛湘 │新光銀行 │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 │0 │ ├──┼─────┼──────────┼───────┼────────┼─────────┤ │23 │葉志炘 │彰化銀行 │埔心分行 │00000000000000 │0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24 │謝明証 │新光銀行 │龍山分行 │0000000000000 │56 │ ├──┼─────┼──────────┼───────┼────────┼─────────┤ │25 │許逸章 │新光銀行 │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 │359,320 │ ├──┼─────┼──────────┼───────┼────────┼─────────┤ │26 │黃琪穎 │瑞興銀行 │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0 │592 │ ├──┼─────┼──────────┼───────┼────────┼─────────┤ │27 │黃琪穎 │永豐銀行 │ │00000000000000 │20,370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28 │周麟洋 │中國信託銀行 │ │000000000000 │92 │ ├──┼─────┼──────────┼───────┼────────┼─────────┤ │29 │王懷頡 │中國信託銀行 │ │000000000000 │ 864 │ ├──┼─────┼──────────┼───────┼────────┼─────────┤ │30 │王懷頡 │渣打銀行 │ │00000000000000 │101,158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31 │王懷頡 │匯豐銀行 │ │000000000000 │40,288 │ ├──┼─────┼──────────┼───────┼────────┼─────────┤ │32 │李吉淙 │臺灣企銀 │仁愛分行 │00000000000000 │1,487,708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33 │李博研 │臺灣企銀 │仁愛分行 │00000000000000 │568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34 │周麟洋 │新光銀行 │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 │0 │ ├──┼─────┼──────────┼───────┼────────┼─────────┤ │35 │湯本貌 │華南銀行 │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 │920 │ ├──┼─────┼──────────┼───────┼────────┼─────────┤ │36 │李慶峰 │台新銀行 │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 │834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0000000000000) │ │ ├──┼─────┼──────────┼───────┼────────┼─────────┤ │37 │郭浚浩 │中國信託銀行 │ │000000000000 │31,811 │ ├──┼─────┼──────────┼───────┼────────┼─────────┤ │38 │郭浚浩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北投分社 │0000000000000000│414,099 │ ├──┼─────┼──────────┼───────┼────────┼─────────┤ │39 │葉志炘 │華南銀行 │龍潭分行 │000000000000 │706 │ ├──┼─────┼──────────┼───────┼────────┼─────────┤ │40 │莊義明 │中國信託銀行 │ │000000000000 │9,756 │ ├──┼─────┼──────────┼───────┼────────┼─────────┤ │合計│ │ │ │ │10,111,385 │ └──┴─────┴──────────┴───────┴────────┴─────────┘ 附表三十四:繳回之犯罪所得 ┌───┬─────┬────────┬───────────┐ │編號 │被告 │繳回查扣日期 │查扣金額(元) │ ├───┼─────┼────────┼───────────┤ │1 │陳坤茂 │103年2月3日 │100,000 │ ├───┼─────┼────────┼───────────┤ │2 │楊凱博 │103年2月5日 │930,000 │ ├───┼─────┼────────┼───────────┤ │3 │陳政輝 │103年2月6日 │30,275 │ ├───┼─────┼────────┼───────────┤ │4 │林庭羽 │103年2月12日 │5,000 │ ├───┼─────┼────────┼───────────┤ │5 │湯本貌 │103年2月13日 │24,006 │ ├───┼─────┼────────┼───────────┤ │6 │黃文鴻 │104年2月24日 │200,000 │ ├───┼─────┼────────┼───────────┤ │7 │郭浚浩 │104年3月10日 │300,000 │ ├───┼─────┼────────┼───────────┤ │合計 │ │ │1,589,281 │ └───┴─────┴────────┴───────────┘ 附表三十五: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27208號等案件告訴人 ┌──┬─────────┬──┬─────────┬──┬─────────┐ │編號│投資人實際姓名(如│編號│投資人實際姓名(如│編號│投資人實際姓名(如│ │ │兼被告或共同被告旁│ │兼被告或共同被告旁│ │兼被告或共同被告旁│ │ │以*註明) │ │以*註明) │ │以*註明) │ ├──┼─────────┼──┼─────────┼──┼─────────┤ │1 │*周承煬(告訴人) │2 │*劉鎮宇 │3 │李天仁 │ ├──┼─────────┼──┼─────────┼──┼─────────┤ │4 │Willian │5 │陳力心 │6 │Max │ ├──┼─────────┼──┼─────────┼──┼─────────┤ │7 │康正和 │8 │*胡丁燕 │9 │*蔡奇偉 │ ├──┼─────────┼──┼─────────┼──┼─────────┤ │10 │吳亦凡 │11 │*李采蓉 │12 │張有璦 │ ├──┼─────────┼──┼─────────┼──┼─────────┤ │13 │許文宗 │14 │*朱延帛 │15 │朱清福 │ ├──┼─────────┼──┼─────────┼──┼─────────┤ │16 │朱哲慶 │17 │*張家祥 │18 │*陳勇志 │ ├──┼─────────┼──┼─────────┼──┼─────────┤ │19 │黃冠舜 │20 │簡漢信 │21 │李若彤 │ ├──┼─────────┼──┼─────────┼──┼─────────┤ │22 │陳玠滕 │23 │Vivian │24 │賴貽暄 │ ├──┼─────────┼──┼─────────┼──┼─────────┤ │25 │陳呂榮 │26 │許玫娟 │27 │賴易辰 │ ├──┼─────────┼──┼─────────┼──┼─────────┤ │28 │賴琇卿 │29 │亢寶雲 │30 │蔡易儒 │ ├──┼─────────┼──┼─────────┼──┼─────────┤ │31 │賴暳鎂 │32 │蕭富聰 │33 │蔡鳴今 │ ├──┼─────────┼──┼─────────┼──┼─────────┤ │34 │陳姿宇 │35 │許清保 │36 │賴憬宏 │ ├──┼─────────┼──┼─────────┼──┼─────────┤ │37 │林政志 │38 │徐桂皇 │39 │蔣坊宸 │ ├──┼─────────┼──┼─────────┼──┼─────────┤ │40 │謝明峰 │41 │王信中 │42 │簡以珍 │ ├──┼─────────┼──┼─────────┼──┼─────────┤ │43 │吳珮滋 │44 │何佳玲 │45 │鍾振松 │ ├──┼─────────┼──┼─────────┼──┼─────────┤ │46 │梅先生 │47 │邱子豪 │48 │胡麗晴 │ ├──┼─────────┼──┼─────────┼──┼─────────┤ │49 │陳昱中 │50 │簡柏元 │51 │楊特權 │ ├──┼─────────┼──┼─────────┼──┼─────────┤ │52 │潘重霖 │53 │Allen │54 │*陳冠帆 │ ├──┼─────────┼──┼─────────┼──┼─────────┤ │55 │*蔡世鐘(告訴人) │56 │陳錦元 │57 │曾坤煌 │ ├──┼─────────┼──┼─────────┼──┼─────────┤ │58 │江永安 │59 │林潤森 │60 │劉政文 │ ├──┼─────────┼──┼─────────┼──┼─────────┤ │61 │林明見 │62 │黃郁棋 │63 │林素真 │ ├──┼─────────┼──┼─────────┼──┼─────────┤ │64 │林德聖 │65 │*梁祖維 │66 │張文忠(告訴人) │ ├──┼─────────┼──┼─────────┼──┼─────────┤ │67 │黃玉文 │68 │陳軍霖 │69 │于義誠(告訴人) │ ├──┼─────────┼──┼─────────┼──┼─────────┤ │70 │姜玉蓮(告訴人) │71 │鍾佩青(告訴人) │72 │陳吉峰 │ ├──┼─────────┼──┼─────────┼──┼─────────┤ │73 │何浩強 │74 │郭宗緯 │75 │陳億銓 │ ├──┼─────────┼──┼─────────┼──┼─────────┤ │76 │謝新恭 │77 │吳麗娟 │78 │林孟溱 │ ├──┼─────────┼──┼─────────┼──┼─────────┤ │79 │林湘涵 │80 │鄭月盈 │81 │屈錚詠 │ ├──┼─────────┼──┼─────────┼──┼─────────┤ │82 │賴錦治 │83 │周美華 │84 │包文淳 │ ├──┼─────────┼──┼─────────┼──┼─────────┤ │85 │邱驛媗 │86 │馬煥青 │87 │李清吉 │ ├──┼─────────┼──┼─────────┼──┼─────────┤ │88 │李枝穎 │89 │劉彥宏 │90 │曾健維 │ ├──┼─────────┼──┼─────────┼──┼─────────┤ │91 │陳鴻志 │92 │周明鴻(告訴人 │93 │夏佳典(告訴人 │ ├──┼─────────┼──┼─────────┼──┼─────────┤ │94 │吳丞洲(告訴人) │95 │廖敏慧 │96 │馮偌綺 │ ├──┼─────────┼──┼─────────┼──┼─────────┤ │97 │張雅怡 │98 │梁祖維(告訴人) │99 │*陳永錫 │ ├──┼─────────┼──┼─────────┼──┼─────────┤ │100 │廖秋雅 │101 │陳錫村 │102 │陳孟宗 │ ├──┼─────────┼──┼─────────┼──┼─────────┤ │103 │王傑洋 │104 │傅耕彥 │105 │鄭小芳 │ ├──┼─────────┼──┼─────────┼──┼─────────┤ │106 │李國彰 │107 │*郭鳳鳴 │108 │李介心 │ ├──┼─────────┼──┼─────────┼──┼─────────┤ │109 │武幼君 │110 │鄭文婷 │111 │*姜秀鳳 │ ├──┼─────────┼──┼─────────┼──┼─────────┤ │112 │王百祿 │113 │*邱基祥(與王興橋 │114 │王龍海 │ │ │ │ │合資各半) │ │ │ ├──┼─────────┼──┼─────────┼──┼─────────┤ │115 │許金泰(告訴人) │116 │徐浩宸(告訴人) │117 │王家喬(告訴人) │ ├──┼─────────┼──┼─────────┼──┼─────────┤ │118 │陳富榮(告訴人) │119 │劉欣燕(告訴人) │120 │王楷禎(告訴人) │ ├──┼─────────┼──┼─────────┼──┼─────────┤ │121 │林玉華(告訴人) │122 │鄭釧銘(告訴人) │123 │楊榮升(告訴人) │ ├──┼─────────┼──┼─────────┼──┼─────────┤ │124 │吳昭毅(告訴人) │125 │阮世昌(告訴人) │126 │董奕靖(告訴人) │ ├──┼─────────┼──┼─────────┼──┼─────────┤ │127 │張龍雨(告訴人) │128 │黃弘期(告訴人) │129 │柯加添、柯忠賢(告│ │ │ │ │ │ │訴人) │ ├──┼─────────┼──┼─────────┼──┼─────────┤ │130 │賴美麗 │131 │賴盛賓(告訴人) │132 │陳應君(告訴人) │ ├──┼─────────┼──┼─────────┼──┼─────────┤ │133 │楊寶琴(告訴人) │134 │郭東運(告訴人) │135 │曾國峰(告訴人) │ ├──┼─────────┼──┼─────────┼──┼─────────┤ │136 │陳正德(告訴人) │137 │*林彥斌 │138 │游中堅 │ ├──┼─────────┼──┼─────────┼──┼─────────┤ │139 │許一婷 │140 │沈正中 │141 │張素玉 │ ├──┼─────────┼──┼─────────┼──┼─────────┤ │142 │林嘉揚 │143 │陳昇鴻 │144 │曲延松(告訴人) │ ├──┼─────────┼──┼─────────┼──┼─────────┤ │145 │張崑宗(告訴人) │146 │馮世弼(告訴人) │147 │郭永渝(告訴人) │ ├──┼─────────┼──┼─────────┼──┼─────────┤ │148 │郭金樹 │149 │林桂霞 │150 │陳文穎(告訴人) │ ├──┼─────────┼──┼─────────┼──┼─────────┤ │151 │駱玫秀(告訴人) │152 │胡睿杰(告訴人) │153 │黃飛鴻(告訴人) │ ├──┼─────────┼──┼─────────┼──┼─────────┤ │154 │蕭國幹(告訴人) │155 │余歷凡 │156 │龔尉堯* │ ├──┼─────────┼──┼─────────┼──┼─────────┤ │157 │龔隆昌、許美玲 │158 │龔薏柔 │159 │楊孟儒 │ ├──┼─────────┼──┼─────────┼──┼─────────┤ │160 │馮世賢 │161 │邱麗卿 │162 │歐陽冬蓮 │ └──┴─────────┴──┴─────────┴──┴─────────┘ 附表三十六:被害人投資款項資料 ┌──┬──────┬───────────────────────────┐ │編號│告訴人及被害│ 投 資 款 項 資 料 │ │ │人 │ │ ├──┼──────┼───────────────────────────┤ │ 1 │許金泰 │⑴許金泰BWIN套利結果證書(網頁列印畫面)計2 紙(見A5 │ │ │ │ 卷第8 頁至第9 頁)。 │ │ │ │ 註. 球號0000000 :TW0000000(見A5卷第8頁)、0000000 │ │ │ │ :TW0000000 (見A5卷第9 頁)。 │ │ │ │⑵柯沛湘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人明細資料(103 │ │ │ │ 年6 月18日許金泰存入250,000 元)1 紙(見A2卷第134 頁│ │ │ │ )。 │ ├──┼──────┼───────────────────────────┤ │ 2 │徐浩宸 │⑴103 年6 月10日新光銀行存入憑證2 紙(見A6卷第17頁)。│ │ │ │ 註. 存入戶名柯沛湘,新光銀行新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811 號帳戶,金額各為75,000元。 │ │ │ │⑵柯沛湘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人明細資料1 紙(│ │ │ │ 見A2卷第134 頁)。 │ │ │ │ 註.徐浩宸103 年6 月10日存入75,000元。 │ ├──┼──────┼───────────────────────────┤ │ 3 │阮世昌 │阮世昌103 年12月15日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 份(見A8卷第1 頁│ │ │ │至第7頁)。 │ ├──┼──────┼───────────────────────────┤ │ 4 │柯忠賢 │註.柯加添為柯忠賢之父。 │ │ │柯加添 │⑴103 年12月15日告訴人陳情之電子郵件1 封(內容提及地點│ │ │ │ 在宜蘭金宴翔餐廳)(見C5卷第2 頁)。 │ │ │ │⑵103 年12月19日邱森輝、賴美麗見證書(內容為邱森輝、 │ │ │ │ 賴美麗於103 年8 月14日至103 年8 月17日期間,確有親眼│ │ │ │ 看到柯忠賢一家將現金合計95萬元交付邱基祥收執)各1 紙│ │ │ │ (見C5卷第13頁至第14頁)。 │ │ │ │⑶103 年12月23日黃碧桃見證書(內容為黃碧桃於103 年8 月│ │ │ │ 14日至103 年8 月17日期間,確有親眼看到柯忠賢一家將現│ │ │ │ 金合計95萬元交付邱基祥收執)1紙(見C5卷第15頁)。 │ ├──┼──────┼───────────────────────────┤ │ 5 │張文忠(原名│和解協議書(甲方蔡世鐘,乙方張文中,丙方梁祖維)1 份 │ │ │張文中) │(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6 頁)。 │ ├──┼──────┼───────────────────────────┤ │ 6 │董奕靖(兼告│註1.包括被害人吳丞洲、周明鴻、黃弘期、夏佳典、張龍雨。│ │ │代) │註2.刑事委任書共5 份(吳丞洲、周明鴻、黃弘期、夏佳典、│ │ │ │張龍雨委任董奕靖提刑事告訴)(見C4卷第27頁至第35頁)。│ │ │ │⑴被害人準備資料一覽表及各告訴人投資明細表各1份(見 │ │ │ │ C4卷第37頁至第42頁)。 │ │ │ │ 註. 此份資料上面寫6 人金額合計數為145 萬(見C4卷第42│ │ │ │ 頁)。 │ │ │ │⑵告訴人董奕靖庭呈之列印投資明細資料1 份(見C4卷第9 頁│ │ │ │ 至第22頁)。 │ ├──┼──────┼───────────────────────────┤ │ 7 │賴盛賓 │賴盛賓庭呈之紅包袋4 個(見C7卷第10頁至第11頁)。 │ │ │ │註. 上面載明球號分別為TW0000000 、TW0000000 、TW647763│ │ │ │1。 │ ├──┼──────┼───────────────────────────┤ │ 8 │陳應君 │手機BWIN網頁列印畫面1 紙(見C8卷第27頁)。 │ │ │ │註. 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英鎊,銷售日期103 年5 │ │ │ │月16日。 │ ├──┼──────┼───────────────────────────┤ │ 9 │陳正德 │陳正德於104 年1 月8 日偵查庭提出由Bwin Arbitrage寄發之│ │ │ │OTP 驗證碼、提款已被拒絕、電郵驗證之電子郵件之網路列印│ │ │ │畫面(球號TW0000000 )3 紙(見C13卷第4 頁至第6頁)。 │ ├──┼──────┼───────────────────────────┤ │ 10 │曾國峰 │曾國峰交付現金予集團成員之照片3 張(見C11 卷第6 頁至第│ │ │ │7頁)。 │ ├──┼──────┼───────────────────────────┤ │ 11 │郭東運 │郭東運於103 年12月30日偵查庭提供之Bwin電子郵件認證信之│ │ │ │網路列印畫面(球號TW0000000)1 紙(見C9卷第4頁)。 │ ├──┼──────┼───────────────────────────┤ │ 12 │張崑宗(兼告│張崑宗手寫投資明細表(球號TW0000000 )1 紙(見H27 卷第│ │ │代) │19 頁 )。 │ ├──┼──────┼───────────────────────────┤ │ 13 │郭永渝 │註.郭金樹為郭永渝之兄、林桂霞為郭永渝友人。 │ │ │郭金樹 │⑴103 年8 月20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 紙(見H28 卷│ │ │林桂霞 │ 第13頁,內容同C17卷第30頁)。 │ │ │ │⑵高雄市政府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扣相片(見H55 卷第110 頁│ │ │ │ 至第112 頁)。 │ │ │ │ 註.匯出匯款憑證共11紙。 │ │ │ │⑶103 年8 月27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 紙(見H28 卷│ │ │ │ 第12頁,內容同C17 卷第28頁)。 │ │ │ │⑷103 年9 月1 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 紙(見H28 卷│ │ │ │ 第11頁反面,內容同C17 卷第27頁)。 │ │ │ │⑸103 年9 月9 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 紙(見H28 卷│ │ │ │ 第12頁反面,內容同C17 卷第29頁)。 │ ├──┼──────┼───────────────────────────┤ │ 14 │馮世弼 │⑴電腦網路列印畫面共6 紙(見H55 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 │ │ │ 。 │ │ │ │⑵103 年8 月13日國泰世華存款憑證(金額150,000 元)1 紙│ │ │ │ (見H55卷第182頁)。 │ │ │ │⑶103 年8 月20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金額150,000 元)1 紙│ │ │ │ (見H55卷第182頁)。 │ │ │ │⑷103 年8 月18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00,000 元)1 │ │ │ │ 紙(見H55卷第182頁)。 │ │ │ │⑸103 年9 月9 日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金額75,000元)1 │ │ │ │ 紙(見H55卷第183頁)。 │ │ │ │⑹103 年8 月27日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金額75,000元)│ │ │ │ 1紙(見H55卷第183頁)。 │ │ │ │⑺103 年8 月22日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金額225,000 元│ │ │ │ )1 紙(見H55卷第183頁)。 │ ├──┼──────┼───────────────────────────┤ │ 15 │胡睿杰 │扣押物品目錄1 份(內有匯款單據等)及查扣照片(內有存摺│ │ │ │封面及印章等)12紙(見H55 卷第43頁至第57頁)。 │ ├──┼──────┼───────────────────────────┤ │ 16 │蕭國幹(兼另│⑴103 年6 月13日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金額15萬元)1 紙(│ │ │案被告) │ 見104 金訴27本院卷一第54頁)。 │ │ │ │⑵103 年6 月25日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金額800,000 元)1 │ │ │ │ 紙(見104 金訴27本院卷一第54頁)。 │ ├──┼──────┼───────────────────────────┤ │ 17 │曲延松 │①103 年4 月30日陽信商銀無摺存款單(金額15萬元,李嘉倫│ │ │ │ 存入)1 紙(見C15卷第3 頁)。 │ │ │ │ 註. 李嘉倫為曲延松之妻。 │ │ │ │②103 年5 月16日中國信託商銀存款單1 紙(金額3 萬元,李│ │ │ │ 嘉倫存入)1 紙(見C15卷第4 頁)。 │ │ │ │③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1紙(見C14卷第26頁)。 │ │ │ │ 註.103年5月16日李嘉倫存入30,000元。 │ │ │ │④103 年5 月16日國泰世華商銀存款憑證(金額75000 元,現│ │ │ │ 金存入)1 紙(見C15卷第5頁)。 │ │ │ │⑤103 年5 月31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金額30,000元,金融│ │ │ │ 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1 紙(見C15卷第6頁)。 │ │ │ │⑥陳威廷存款交易明細1 紙(103 年5 月31日存入金額30,000│ │ │ │ 元)(見B1卷第333 頁、第384 頁反面)。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陳威廷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⑦103 年5 月31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8頁 │ │ │ │ )。 │ │ │ │ 註. 金額1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⑧陳威廷存款交易明細1 紙(103 年5 月31日存入15,000元)│ │ │ │ (見B1卷第333 頁、第385 頁)。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陳威廷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⑨103 年6 月1 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8 頁│ │ │ │ )。 │ │ │ │ 註. 金額30,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⑩陳威廷存款交易明細1 紙(103 年6 月1 日存入30,000元)│ │ │ │ (見B1卷第333 頁、第385 頁)。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陳威廷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⑪103 年6 月20日(交易時間22:30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 │ │ │ 紙(見C15 卷第9 頁)。 │ │ │ │ 註. 金額30,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⑫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6 月21日存入30,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頁、第371頁)。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⑬103 年6 月20日(交易時間22:27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 │ │ │ 紙(見C15 卷第9 頁)。 │ │ │ │ 註. 金額30,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⑭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6 月21日存入30,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 頁、第371 頁)。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⑮103 年6 月21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10頁│ │ │ │ )。 │ │ │ │ 註. 金額1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⑯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6 月21日存入15,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頁、第371頁)。 │ │ │ │ 註. 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⑰103 年6 月23日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存入憑條(金額 │ │ │ │ 225,000 元,備註TW0000000 )1 紙(見C15 卷第11頁)。│ │ │ │⑱103 年7 月11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12頁│ │ │ │ )。 │ │ │ │ 註. 金額7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⑲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1紙(見C14 卷第25頁)。 │ │ │ │⑳103 年7 月16日華南商銀活期性存款憑條(金額75,000元,│ │ │ │ 曲延松存入)1 紙(見C15卷第13頁)。 │ │ │ │㉑103 年7 月17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14 │ │ │ │ 頁)。 │ │ │ │ 註. 金額150,000 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㉒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1紙(見C14 卷第25頁)。 │ │ │ │㉓103 年7 月17日第一商銀富強分行(金額75,000元,李嘉倫│ │ │ │ 現金存入)1 紙(見C15卷第15頁)。 │ │ │ │㉔103 年7 月18日第一商銀富強分行(金額75,000元,李嘉倫│ │ │ │ 現金存入)1 紙(見C15卷第16頁)。 │ │ │ │㉕103 年7 月23日(交易時間20:53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 │ │ │ 紙(見C15卷第17頁)。 │ │ │ │ 註. 金額1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㉖103 年7 月25日(交易時間15:30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 │ │ │ 紙(見C15卷第18頁)。 │ │ │ │ 註. 金額135,000 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㉗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1紙(見C14 卷第25頁)。 │ │ │ │㉘103 年7 月28日國泰世華東台南分行商銀存款憑證(現金存│ │ │ │ 入75,000元)1 紙(見C15卷第19頁)。 │ │ │ │㉙103 年7 月28日(交易時間20:07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 │ │ │ 紙(見C15 卷第20頁)。 │ │ │ │ 註. 金額30,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㉚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7 月28日存入30,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頁、第373頁反面)。 │ │ │ │ 註.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 │ │ │ │ 得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㉛103 年7 月28日(交易時間20:10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 │ │ │ │ 1 紙(見C15卷第21頁)。 │ │ │ │ 註. 金額30,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 ,│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㉜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7 月28日存入30,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頁、第373頁反面)。 │ │ │ │ 註.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 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㉝103 年7 月28日(交易時間20:08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 │ │ │ │ 1 紙(見C15卷第22頁)。 │ │ │ │ 註. 金額1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交易序號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㉞鄭永端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7 月28日存入15,000元)1 紙│ │ │ │ (見B1卷第333頁、第373頁反面)。 │ │ │ │ 註.中國信託0000000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9984號函中得 │ │ │ │ 知,該帳號為鄭永端中國信託之帳戶。 │ │ │ │㉟103 年7 月29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金額225,000 元)1 紙│ │ │ │ (見C15卷第23頁)。 │ │ │ │㊱103 年7 月31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金額225,000 元)1 紙│ │ │ │ (見C15卷第24頁)。 │ │ │ │㊲103 年8 月1 日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金額75,000元,匯款│ │ │ │ 人周怡思)1 紙(見C15卷第25頁)。 │ │ │ │㊳103 年8 月1 日國泰世華商銀存款憑證(曲延松現金存入,│ │ │ │ 金額150,000 元)1 紙(見C15卷第26頁)。 │ │ │ │㊴103 年8 月7 日中國信託商銀江翠分行存提款交易憑證(現│ │ │ │ 金存入150,000 元)1 紙(見C15卷第27頁)。 │ │ │ │㊵103 年8 月10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1 紙(見C15 卷第28頁│ │ │ │ )。 │ │ │ │ 註. 金額75,000元,金融卡轉帳存入,交易機號00000000 │ │ │ │ ,交易序號0000000,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㊶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1 │ │ │ │ 紙(見C14卷第25頁)。 │ │ │ │㊷103 年8 月11日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1 紙,見C15 卷第│ │ │ │ 29頁)。 │ │ │ │ 註.存出帳號00000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 , 戶│ │ │ │ 名林璟薇,金額250,000元。 │ │ │ │㊸林璟薇存款交易明細(103 年8 月11日轉帳存入250,000 元│ │ │ │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 紙(見B1卷第356頁反面)。 │ │ │ │㊹103 年8 月11日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 紙│ │ │ │ (見C15卷第30頁)。 │ │ │ │ 註.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蕭全恩,金額75,000元,│ │ │ │ 備註TW0000000。 │ │ │ │㊺蕭全恩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1 紙(見B1卷第│ │ │ │ 349 頁反面)。 │ │ │ │ 註.103 年8月11日現金存入75,000元,備註TW0000000。 │ │ │ │㊻103 年8 月12日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 紙(見C15 │ │ │ │ 卷第31頁)。 │ │ │ │ 註.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全恩,金額75,000元│ │ │ │ 。 │ │ │ │㊼蕭全恩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1 紙(103 年8 │ │ │ │ 月12日現金存入75,000元)(見B1卷第281頁反面)。 │ │ │ │㊽103 年8 月14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戶名為李慶│ │ │ │ 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250,000 元)(見C1│ │ │ │ 5卷第32頁)。 │ │ │ │ 註.103年8月14日共2紙存入憑條,金額各為250,000元。 │ │ │ │㊾李慶峯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紙(103 │ │ │ │ 年8 月14日現金存入250,000 元)(見B4卷第140 頁)。 │ │ │ │ 註.103年8 月14日共存入2 筆,金額各為250,000 元。 │ │ │ │㊿103 年8 月14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戶名為李慶│ │ │ │ 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250,000 元)(見 │ │ │ │ C15 卷第32頁)。 │ │ │ │李慶峯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紙(103 │ │ │ │ 年8 月14日現金存入250,000 元)(見B4卷第140頁)。 │ │ │ │103 年8 月18日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戶名為林玉如、│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金額為225000元)1 紙(見C15 卷│ │ │ │ 第33頁)。 │ │ │ │林玉如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歷史交易明細1 紙(103 年8 月│ │ │ │ 18日無摺現存225,000 元)(見B1卷第105頁)。 │ │ │ │103 年8 月18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戶名為李慶│ │ │ │ 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250,000元,備註TW │ │ │ │ 0000000)1紙(見C15卷第34頁)。 │ │ │ │李慶峯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資料(103年8月18日現金存款250,000元,備註TW871 │ │ │ │ 9701)1紙(見B4卷第141頁)。 │ │ │ │103 年8 月18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戶名為李慶│ │ │ │ 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300,000 元)1 紙(│ │ │ │ 見C15 卷第35頁)。 │ │ │ │李慶峯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資料(103年8月18日現金存款300,000元)1紙(見B4卷│ │ │ │ 第141頁)。 │ │ │ │103 年8 月19日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存入憑條(戶│ │ │ │ 名為李慶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300,000元 │ │ │ │ )1紙(見C15卷第36頁)。 │ │ │ │李慶峯台新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資料(103年8月19日現金存款300,000元)1紙(見B4卷│ │ │ │ 第141頁)。 │ │ │ │103年8月27日之中國信託存入憑條(戶名林彥斌、帳號 │ │ │ │ 000000000000,金額310,000 元)(見C15卷第37頁)。 │ │ │ │林彥斌中國信託商銀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明細1 紙(103 年8 月27日李嘉倫現金存入310,000 元)(│ │ │ │ 見C14 卷第27頁)。 │ │ │ │103 年8 月29日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分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憑證(戶名為黃琳捷、存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金額為│ │ │ │ 110320元,備註曲延松)1 紙(見C15卷第37頁)。 │ │ │ │103年8月29日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入帳號為 │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金額為75000 元,交易序號 │ │ │ │ 0000000 )1 紙(見C15卷第39頁)。 │ │ │ │林彥斌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 │ │ │ 1 紙(見C14第25頁)。 │ │ │ │103 年8 月30日之台南成功路郵局(台南901 支)之存款人│ │ │ │ 收執聯1紙(見C15卷第40頁)。 │ │ │ │ 註. 戶名為林彥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 │ │ │ │ 325,000元。 │ ├──┼──────┼───────────────────────────┤ │ 18 │梁祖維 │103 年9 月30日公證書(立協議書人為蔡世鐘與梁祖維,見證│ │ │ │人為周承煬,金額321 萬元)及和解協議書各1 份(見104 金│ │ │ │重訴3本院卷八第508 頁至第514 頁)。 │ │ │ │註.該321萬元為蔡世鐘墊付予梁祖維及所屬下線會員。 │ ├──┼──────┼───────────────────────────┤ │ 19 │陳呂榮 │註. 包括被害人陳呂榮、賴貽暄、蔡易儒、許玫娟(陳呂榮之│ │ │ │ 妻)、徐桂皇、賴易辰、賴琇卿、亢寶雲、蔡易儒、賴(│ │ │ │ 日+ 彗)鎂、蕭富聰、蔡鳴今、陳姿宇、許清保、賴憬宏│ │ │ │ 、林政志、蔣坊宸、謝明峰。 │ │ │ │①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賴貽暄,金額│ │ │ │ 5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賴貽暄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4頁)。 │ │ │ │②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陳呂榮,金額│ │ │ │ 5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③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許玫娟,金額│ │ │ │ 5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許玫娟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1頁反面)。│ │ │ │④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徐桂皇,金額│ │ │ │ 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徐桂皇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3頁反面)。│ │ │ │⑤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賴易辰,金額│ │ │ │ 5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賴易辰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4頁反面)。│ │ │ │⑥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賴琇卿,金額│ │ │ │ 5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賴琇卿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6頁)。 │ │ │ │⑦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亢寶雲,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亢寶雲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3頁)。 │ │ │ │⑧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蔡易儒,金額│ │ │ │ 4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蔡易儒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18頁反面)。│ │ │ │⑨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蔡易儒,金額│ │ │ │ 10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蔡易儒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18頁反面)。│ │ │ │⑩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賴暳鎂,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賴暳鎂之委任狀共1紙(見B5卷第19頁反面)。 │ │ │ │⑪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蕭富聰,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蕭富聰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2頁反面)。│ │ │ │⑫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蔡鳴今,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蔡鳴今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5頁)。 │ │ │ │⑬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陳姿宇,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陳姿宇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2頁)。 │ │ │ │⑭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許清保,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許清保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0頁)。 │ │ │ │⑮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賴憬宏,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賴憬宏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5頁反面)。│ │ │ │⑯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林政志,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林政志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1頁)。 │ │ │ │⑰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蔣坊宸,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蔣坊宸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0頁反面)。│ │ │ │⑱陳呂榮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表1 紙(見B5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註1.陳呂榮庭呈之資料,還有含其他被害人(謝明峰,金額│ │ │ │ 250,000元、250,000元)之投資明細。 │ │ │ │ 註2.被害人謝明峰之委任狀共1 紙(見B5卷第26頁反面)。│ │ │ │ │ │ │ │ │ ├──┼──────┼───────────────────────────┤ │ 20 │王龍海 │103 年11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王龍海、金額│ │ │ │165,000 元)1 紙(見A2卷第47頁反面)。 │ ├──┼──────┼───────────────────────────┤ │ 21 │邱麗卿 │邱麗卿庭呈之大眾銀行匯款水單照片影本1 份(見A2卷第68頁│ │ │ │)。 │ ├──┼──────┼───────────────────────────┤ │ 22 │李天仁 │⑴劉鎮宇庭呈下線投資人明細1 份(見B3卷第99頁至第99反面│ │ │ │ )。 │ │ │ │⑵柯沛湘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人明細資料1 紙(│ │ │ │ 見B1卷第114 頁反面)。 │ │ │ │ 註.103年6月30日李天仁存入150,000 元。 │ ├──┼──────┼───────────────────────────┤ │ 23 │Willan │劉鎮宇庭呈下線投資人明細1份(見B3卷第99頁至第99頁反面 │ │ │ │)。 │ │ │ │註. 手寫為「Willan」,非「Willian 」。 │ ├──┼──────┼───────────────────────────┤ │ 24 │陳力心 │劉鎮宇庭呈下線投資人明細1份(見B3卷第99頁至第99頁反面 │ │ │ │)。 │ ├──┼──────┼───────────────────────────┤ │ 25 │康正和 │劉鎮宇庭呈下線投資人明細1份(見B3卷第99頁至第99頁反面 │ │ │ │)。 │ ├──┼──────┼───────────────────────────┤ │ 26 │Vivian │陳威廷庭呈手寫被害人投資金額1 紙(見B1卷第55頁)。 │ │ │ │註.Vivian投資金額為15萬元。 │ ├──┼──────┼───────────────────────────┤ │ 27 │吳珮滋 │投資和解書(投資期間:103 年5 月,甲方陳勇志,乙方吳珮│ │ │ │滋,金額50萬元)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221頁。 │ ├──┼──────┼───────────────────────────┤ │ 28 │陳錦元 │⑴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 │ │ │ 頁)。 │ │ │ │⑵103 年10月3 日、103 年12月19日收款證明各1 紙(見104 │ │ │ │ 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8 頁至第169 頁)。 │ ├──┼──────┼───────────────────────────┤ │ 29 │曾坤煌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0 │江永安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1 │林潤森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2 │劉政文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3 │林明見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4 │黃郁棋 │蔡世鐘所提供自己及其下線周承煬等8 人之會員號、護照號、│ │ │ │手機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之資料1 份(見B5卷第106 頁)│ │ │ │。 │ ├──┼──────┼───────────────────────────┤ │ 35 │黃玉文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編號11黃玉文15萬元,編號12黃玉文15萬元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2頁。 │ │ │ │⑷謝明証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統計表1 份(見A2卷第│ │ │ │ 185 頁至第186 頁)。 │ │ │ │ 註.103年9月10日黃玉文匯入75,000元(見A2卷第185頁反面│ │ │ │ ) │ │ │ │ ⑸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紙(見A9卷第264頁)│ │ │ │ 。 │ ├──┼──────┼───────────────────────────┤ │ 36 │陳軍霖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編號13陳軍霖15萬元。 │ ├──┼──────┼───────────────────────────┤ │ 37 │姜玉蓮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刑事告訴狀1份(見C3卷第16頁)。 │ ├──┼──────┼───────────────────────────┤ │ 38 │鍾佩青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刑事告訴狀1份(見C10卷第2頁)。 │ │ │ │⑶104 年1 月9 日刑事委任狀(委任人鍾佩青,受任人于義誠│ │ │ │ )1 紙(見C10卷第4 頁)。 │ ├──┼──────┼───────────────────────────┤ │ 39 │陳吉峰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17陳吉峰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3頁)。 │ ├──┼──────┼───────────────────────────┤ │ 40 │何浩強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0何浩強15萬元(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頁│ │ │ │ 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5 頁)。 │ ├──┼──────┼───────────────────────────┤ │ 41 │郭宗緯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2郭宗緯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42 │陳億銓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3陳億銓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43 │謝新恭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4謝新恭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44 │吳麗娟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5吳麗娟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45 │林孟溱 │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反面)。 │ ├──┼──────┼───────────────────────────┤ │ 46 │林湘涵 │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反面)。 │ ├──┼──────┼───────────────────────────┤ │ 47 │鄭月盈 │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反面)。 │ ├──┼──────┼───────────────────────────┤ │ 48 │屈錚詠 │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49 │賴錦治 │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頁反面)。 │ ├──┼──────┼───────────────────────────┤ │ 50 │周美華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6周美華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51 │包文淳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7包文淳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7頁)。 │ ├──┼──────┼───────────────────────────┤ │ 52 │邱驛媗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28邱驛媗15萬元,編號29邱驛媗15萬元(見104 金│ │ │ │ 重訴3本院卷二第150頁反面)。 │ ├──┼──────┼───────────────────────────┤ │ 53 │馬煥青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0馬煥青15萬元,編號31馬煥青15萬元(見104 金│ │ │ │ 重訴3本院卷二第150頁反面)。 │ ├──┼──────┼───────────────────────────┤ │ 54 │李清吉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5李清吉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61頁)。 │ ├──┼──────┼───────────────────────────┤ │ 55 │李枝穎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6李枝穎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8頁)。 │ ├──┼──────┼───────────────────────────┤ │ 56 │劉彥宏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7劉彥宏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57 │曾健維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8曾健維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58 │陳鴻志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39陳鴻志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59 │廖敏慧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 編號42廖敏慧15萬元(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二第150 │ │ │ │ 頁反面)。 │ │ │ │⑶和解協議書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5頁)。 │ ├──┼──────┼───────────────────────────┤ │ 60 │馮偌綺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編號43馮偌綺15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0頁│ │ │ │ 反面) │ ├──┼──────┼───────────────────────────┤ │ 61 │張雅怡 │⑴周承煬庭呈之投資人投資名單1 份(見B5卷第122 頁反面)│ │ │ │ 。 │ │ │ │⑵蔡世鐘庭呈104 年5 月22日刑事答辯狀所附公證書及附件內│ │ │ │ 容1 份(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註.編號60張雅怡15萬元(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二第151頁)│ │ │ │ 。 │ ├──┼──────┼───────────────────────────┤ │ 62 │王家喬 │⑴王家喬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份,見H36卷第1頁至第66頁。 │ │ │ │⑵林璟薇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明細1 紙,見 │ │ │ │ B3卷第181頁。 │ │ │ │ 註.103年8月4日王家喬存入150,000元。 │ │ │ │⑶林玉如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存摺 │ │ │ │ 明細1 紙,見B1卷第105 頁。 │ │ │ │ 註.103年8月19日王家喬無摺現存75,000元。 │ ├──┼──────┼───────────────────────────┤ │ 63 │王楷禎 │王楷禎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份,見H36卷第1頁至第66頁。 │ ├──┼──────┼───────────────────────────┤ │ 64 │鄭釧銘 │鄭釧銘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份,見H36卷第1頁至第66頁。 │ ├──┼──────┼───────────────────────────┤ │ 65 │吳昭毅 │吳昭毅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份,見H36卷第1頁至第66頁。 │ ├──┼──────┼───────────────────────────┤ │ 66 │游中堅 │林彥斌庭呈103 年9 月26日玉山存款憑條(現金存入游中堅之│ │ │ │帳戶132,000 元)1 紙(見C14卷第24頁)。 │ │ │ │註. 林彥斌償還游中堅部分金錢(見C14 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 │ │ │頁)。 │ ├──┼──────┼───────────────────────────┤ │ 67 │許一婷 │林彥斌庭呈103 年9 月26日中國信託交易憑證(現金存入許一│ │ │ │婷之帳戶36,000元)1 紙(見C14卷第23 頁)。 │ │ │ │註. 林彥斌償還許一婷部分金錢(見C14 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 │ │ │頁)。 │ ├──┼──────┼───────────────────────────┤ │ 68 │沈正中 │⑴林彥斌庭呈103 年12月16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現金存入沈│ │ │ │ 正中帳戶10,000元)1 紙(見C14卷第22頁)。 │ │ │ │⑵林彥斌庭呈103 年10月01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現金存入沈│ │ │ │ 正中帳戶50,000元)1 紙(見C14卷第22頁)。 │ │ │ │註. 林彥斌償還沈正中部分金錢(見C14 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 │ │ │頁)。 │ ├──┼──────┼───────────────────────────┤ │ 69 │張素玉 │林彥斌庭呈103 年9 月26日郵局收執聯(現金存入張素玉 │ │ │ │110,000 元)1 紙(見C14卷第24頁)。 │ │ │ │註. 林彥斌償還張素玉部分金錢(C14 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 │ │ │)。 │ ├──┼──────┼───────────────────────────┤ │ 70 │李連禧 │⑴李連禧104 年6 月8 日刑事告訴狀及附件1 份(見H14 卷第│ │ │ │ 1頁至第13頁)。 │ │ │ │⑵103 年7 月15日玉山銀行匯款單影本1 紙(見H14 卷第3 頁│ │ │ │ )。 │ │ │ │⑶三鑫奈米生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歷史交 │ │ │ │ 易明細資料1 紙(見B5卷第264 頁)。 │ │ │ │ 註.103 年7 月15日李連禧存入500,000 元。 │ ├──┼──────┼───────────────────────────┤ │ 71 │洪雅 │⑴103 年7 月24日玉山銀行匯款單影本(匯入戶名三鑫奈米生│ │ │ │ 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1,000,000 元)│ │ │ │ 1 紙(見H14卷第4頁)。 │ │ │ │⑵三鑫奈米生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歷史交易│ │ │ │ 明細資料1 紙(103 年7 月24日李連禧存入1,000,000 元)│ │ │ │ (見B5卷第265頁)。 │ │ │ │⑶103 年7 月25日玉山銀行匯款單影本(匯入戶名三鑫奈米生│ │ │ │ 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1,500,000 元)│ │ │ │ 1 紙(見H14卷第4頁)。 │ │ │ │⑷三鑫奈米生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歷史交易│ │ │ │ 明細資料1 紙(103 年7 月25日李連禧存入1,500,000 元)│ │ │ │ (見B5卷第265頁)。 │ │ │ │⑸103 年8 月8 日玉山銀行匯款單影本(匯入戶名三鑫奈米生│ │ │ │ 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250,000 元)1 │ │ │ │ 紙(見H14卷第4頁)。 │ │ │ │⑹三鑫奈米生技(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歷史交易│ │ │ │ 明細資料1 紙(見B5卷第266 頁)。 │ │ │ │ 註.103年8月8日李連禧存入250,000 元。 │ │ │ │⑺103 年8 月19日玉山銀行匯款單影本(匯入戶名三鑫奈米生│ │ │ │ 技(股)公司,金額250,000 元)1 紙(見H14 卷第4 頁)│ │ │ │ 。 │ ├──┼──────┼───────────────────────────┤ │ 72 │廖秋雅(兼告│⑴廖秋雅庭呈投資明細表1 份(見H13卷第3 頁至第5 頁)。 │ │ │代) │⑵柯沛湘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資料查詢│ │ │ │ 1 紙(見B1卷第116 頁反面)。 │ │ │ │ 註.103 年7 月9 日廖秋雅匯入匯款250,000元 │ │ │ │⑶柯沛湘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資料查詢│ │ │ │ 1 紙(見B1卷第116 頁反面)。 │ │ │ │ 註.103 年7 月9日 廖秋雅再匯入匯款250,000元。 │ │ │ │⑷林庭羽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統計表1 紙(見│ │ │ │ A2卷第48頁)。 │ │ │ │ 註.103 年8 月4 日廖秋雅存入250,000 元。 │ ├──┼──────┼───────────────────────────┤ │ 73 │黃宥澄 │⑴103 年12月30日委任狀(委任人黃宥澄,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13卷第6 頁)。 │ │ │ │⑵黃宥澄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13卷第7 頁至第8 頁)。 │ ├──┼──────┼───────────────────────────┤ │ 74 │黃婉菱 │⑴104 年1 月15日委任狀(委任人黃婉菱,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13卷第10頁)。 │ │ │ │⑵黃婉菱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13卷第11頁)。 │ ├──┼──────┼───────────────────────────┤ │ 75 │劉愛芬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劉愛芬,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15頁)。 │ │ │ │⑵劉愛芬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16頁)。 │ │ │ │⑶103 年8 月18日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劉愛蘭匯予黃琪│ │ │ │ 穎,永豐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1 紙(見 │ │ │ │ H49卷第20頁)。 │ │ │ │⑷103 年7 月1 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劉愛芬匯予柯沛湘,│ │ │ │ 新光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20,000元)│ │ │ │ 1 紙(見H49卷第19頁)。 │ │ │ │⑸103 年7 月3 日合作金庫五洲分行匯款申請書(劉愛芬匯予│ │ │ │ 柯沛湘,新光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 │ │ │ │ 162,800元)1 紙(見H49 卷第18頁)。 │ ├──┼──────┼───────────────────────────┤ │ 76 │吳美蘭 │⑴103 年12月30日委任狀(委任人吳美蘭,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22頁)。 │ │ │ │⑵吳美蘭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 卷第23頁至第24頁)。│ ├──┼──────┼───────────────────────────┤ │ 77 │陳玉燕 │⑴103 年12月30日委任狀(委任人陳玉燕,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25頁)。 │ │ │ │⑵陳玉燕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26頁)。 │ ├──┼──────┼───────────────────────────┤ │ 78 │廖俊安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廖俊安,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13卷第28頁)。 │ │ │ │⑵廖俊安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13卷第29頁至第30頁)。 │ │ │ │⑶103 年8 月28日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見H49 卷第31 │ │ │ │ 頁)。 │ │ │ │ 註.洪素惠匯予黃琪穎,金額150,000元。 │ ├──┼──────┼───────────────────────────┤ │ 79 │王璟蓉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王璟蓉,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33頁)。 │ │ │ │⑵王璟蓉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34頁至第35頁)。 │ │ │ │⑶103 年8 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王璟蓉匯予黃琪穎 │ │ │ │ 2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36頁)。 │ │ │ │⑷103 年8 月18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王璟蓉匯予黃琪穎 │ │ │ │ 1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37頁)。 │ │ │ │⑸103 年9月4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王璟蓉匯予廖秋雅 │ │ │ │ 150,000元)1 紙(見H49卷第38頁)。 │ ├──┼──────┼───────────────────────────┤ │ 80 │游心怡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游心怡,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39頁)。 │ │ │ │⑵游心怡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40頁)。 │ │ │ │⑶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游心怡匯予詹建銘)1 紙(見 │ │ │ │ H49 卷第43頁)。 │ │ │ │⑷103 年6 月30日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游心怡匯予柯沛│ │ │ │ 湘75,000元)1 紙(見H49卷第42頁)。 │ │ │ │⑸103 年8 月14日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游心怡匯予彭 │ │ │ │ 晟峯3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41頁、第44頁)。 │ │ │ │⑹103 年8 月15日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游心怡匯予彭晟│ │ │ │ 峯2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45頁)。 │ ├──┼──────┼───────────────────────────┤ │ 81 │洪佩如 │⑴104 年1 月21日委任狀(委任人洪佩如,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46頁)。 │ │ │ │⑵洪佩如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47頁)。 │ ├──┼──────┼───────────────────────────┤ │ 82 │顏子堯 │⑴104 年1 月28日委任狀(委任人顏子堯,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48頁)。 │ │ │ │⑵顏子堯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50頁)。 │ │ │ │⑶103 年8 月11日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匯款申請書(陳志芬匯予│ │ │ │ 游心怡1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1頁)。 │ │ │ │⑷103 年8 月15日臺灣土地銀行東玥分行匯款申請書(顏子堯│ │ │ │ 匯予游心怡5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2頁)。 │ ├──┼──────┼───────────────────────────┤ │ 83 │陳志芬 │⑴104 年1 月28日委任狀(委任人陳志芬,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49頁)。 │ │ │ │⑵陳志芬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50頁)。 │ │ │ │⑶103 年8 月13日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匯款申請書(陳志芬匯予│ │ │ │ 游心怡5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1頁)。 │ │ │ │⑷103 年8 月25日中國信託商銀成功分行匯款申請書(郭秀菊│ │ │ │ 匯予黃琪穎3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3頁)。 │ │ │ │⑸103 年8 月25日上海商銀內湖分行匯款申請書(顏子堯匯予│ │ │ │ 黃琪穎4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3頁)。 │ │ │ │⑹103 年8 月25日上海商銀內湖分行匯款申請書(郭秀菊匯予│ │ │ │ 黃琪穎4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4頁)。 │ │ │ │⑺103 年8 月25日兆豐國際商銀內湖分行匯款申請書(郭秀菊│ │ │ │ 再匯予黃琪穎4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54頁)。 │ │ │ │⑻103 年9 月4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陳志芬匯予謝明証 │ │ │ │ 50,000元)1 紙(見H49卷第55頁)。 │ │ │ │⑼103 年9月9日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陳志芬匯予謝明証 │ │ │ │ 265,000元)1 紙(見H49卷第55頁)。 │ ├──┼──────┼───────────────────────────┤ │ 84 │潘彥豪 │①104 年1 月21日委任狀(委任人潘彥豪,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57頁)。 │ │ │ │②潘彥豪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58頁至第59頁)。 │ │ │ │③103 年7 月9 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柯沛湘5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67頁)。 │ │ │ │④潘彥豪匯出現金明細表(二)1 紙(見H49卷第72頁)。 │ │ │ │⑤103 年7 月14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柯沛湘,金額225,000 元)1 紙(見H49卷第61頁)。 │ │ │ │⑥103 年7 月24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柯沛湘,金額75,000元)1 紙(見H49卷第62頁)。 │ │ │ │⑦103 年8 月12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蕭全恩,金額2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71頁)。 │ │ │ │⑧103 年8 月15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轉│ │ │ │ 入帳號000000000000,金額75,000元)1 紙(見H49 卷第66│ │ │ │ 頁)。 │ │ │ │ 註.帳號000000000000號為林璟薇之中國信託帳號。 │ │ │ │⑨103 年8 月18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黃琪穎,金額250,000 元)1 紙(見H49 卷第63頁)。 │ │ │ │⑩103 年8 月18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鄭永端,金額250,000 元)1 紙(見H49 卷第64頁、第65│ │ │ │ 頁)。 │ │ │ │ 註.同卷第64頁及第65頁為同一筆交易之資料畫面。 │ │ │ │⑪103 年8 月21日國泰世華存款憑證(潘彥豪現金存予李慶 │ │ │ │ 峯2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70頁)。 │ │ │ │ 註. 該頁有2 紙103 年8 月21日之銀行交易憑證,金額亦均│ │ │ │ 相同為250,000 元(惟不重複)。 │ │ │ │⑫103 年8 月21日國泰世華存款憑證(潘彥豪現金存予李慶 │ │ │ │ 峯2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70頁)。 │ │ │ │ 註. 該頁有2 紙103 年8 月21日之銀行交易憑證,金額亦均│ │ │ │ 相同為250,000 元(惟不重複)。 │ │ │ │⑬104 年8 月25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廖秋雅,金額219,000 元)1 紙(見H49卷第68頁)。 │ │ │ │⑭103 年8 月28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黃琪穎,金額50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60頁)。 │ │ │ │⑮104 年9 月9 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謝明証,金額265,000 元)1 紙(見H49卷第69頁)。 │ ├──┼──────┼───────────────────────────┤ │ 85 │陳椿方 │⑴104 年1 月21日委任狀(委任人陳椿方,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73頁)。 │ │ │ │⑵陳椿方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74頁)。 │ │ │ │⑶103 年7 月15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廖秋雅,金額225,000 元)1 紙(見H49卷第76頁)。 │ │ │ │⑷103 年7 月15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湯本貌,金額325,000 元)1 紙(見H49卷第77頁)。 │ ├──┼──────┼───────────────────────────┤ │ 86 │吳忻蕾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吳忻蕾,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78頁)。 │ │ │ │⑵吳忻蕾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79頁)。 │ │ │ │⑶103 年8 月28日網路匯款畫面(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匯│ │ │ │ 予黃琪穎,金額150,000 元)1 紙(見H49卷第80頁)。 │ ├──┼──────┼───────────────────────────┤ │ 87 │吳冠霆 │⑴104 年1 月12日委任狀(委任人吳冠霆,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81頁)。 │ │ │ │⑵呂冠霆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82頁至第83頁)。 │ ├──┼──────┼───────────────────────────┤ │ 88 │許博堯 │⑴103 年12月26日委任狀(委任人許博堯,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84頁)。 │ │ │ │⑵許博堯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85頁)。 │ ├──┼──────┼───────────────────────────┤ │ 89 │彭泉皓 │⑴104 年1 月29日委任狀(委任人彭泉皓,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86頁)。 │ │ │ │⑵彭泉皓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87頁至第88頁)。 │ ├──┼──────┼───────────────────────────┤ │ 90 │黎士偉 │⑴104 年1 月17日委任狀(委任人黎士偉,受任人廖秋雅)1 │ │ │ │ 紙(見H49卷第89頁)。 │ │ │ │⑵黎士偉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49卷第90頁)。 │ ├──┼──────┼───────────────────────────┤ │ 91 │賴世傳 │103 年8 月25日收據(蕭維中,即蕭國幹收到賴世傳之50萬元│ │ │ │)1紙(見H31卷第8頁)。 │ ├──┼──────┼───────────────────────────┤ │ 92 │黃碧娥 │103 年8 月27日國泰世華匯出匯款憑證(黃碧娥匯予蕭國幹 │ │ │ │100 萬元)1 紙(見H30卷第5頁)。 │ ├──┼──────┼───────────────────────────┤ │ 93 │陳文穎 │⑴103 年8 月2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250,000 元)(│ │ │ │ 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257頁)。 │ │ │ │⑵必贏投資網頁畫面1 紙(見H27 卷第22頁,與104 金重訴3 │ │ │ │ 本院卷十第260頁內容同)。 │ │ │ │ 註1.球號TW0000000 ,銷售日期103 年8 月6 日,金額3000│ │ │ │ 英鎊。 │ │ │ │ 註2. 手寫金額為150,000 元。 │ │ │ │⑶陳文穎庭呈手寫投資明細1 紙(見104 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 │ │ │ │ 258頁)。 │ │ │ │⑷103 年8 月27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 紙(金額75,000元)(│ │ │ │ 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256 頁)。 │ │ │ │⑸必贏投資網頁畫面1 紙(見H27 卷第23頁,與104 金重訴3 │ │ │ │ 本院卷十第259 頁內容同)。 │ │ │ │ 註1.球號TW0000000,銷售日期103年8月29日。 │ │ │ │ 註2.手寫金額為150,000元。 │ │ │ │⑹103 年8 月29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 紙(金額75,000元)(│ │ │ │ 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十第256 頁)。 │ │ │ │⑺103 年9 月4 日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1 紙(見104 金重訴│ │ │ │ 3本院卷十第256頁)。 │ │ │ │ 註.備註TW0000000 ,金額75,000元。 │ │ │ │⑻必贏投資網頁畫面1 紙(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十第258 頁│ │ │ │ )。 │ │ │ │ 註.球號TW0000000 ,銷售日期103年9月4日。 │ ├──┼──────┼───────────────────────────┤ │ 94 │毛冠詠 │⑴103 年6 月8 日電子郵件1 則(內註明會員編號為TW445299│ │ │ │ 5)(見H39卷第12頁)。 │ │ │ │⑵103 年6 月12日電子郵件1 則(內註明會員編號為TW750898│ │ │ │ 4)(見H39卷第13頁)。 │ │ │ │⑶毛冠詠存摺明細影本1 紙(見H39卷第38頁)。 │ │ │ │ 註.103年6月17日現金提領250,000元。 │ │ │ │⑷亞洲旅遊會員申請表格1 紙(見H39卷第14頁)。 │ │ │ │ 註. 下載有文字「認股10,000股,毛冠詠103.07.01 ,$1- │ │ │ │ NT29.89,Tam 」。 │ ├──┼──────┼───────────────────────────┤ │ 95 │郭家良 │103 年8 月14日中華郵政匯款申請書1 紙(郭家良匯予張秀鳳│ │ │ │500,000 元)(見H43卷第11頁)。 │ ├──┼──────┼───────────────────────────┤ │ 96 │吳冠霖 │吳冠霖簽署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書1 份(見H64 卷第8 頁│ │ │ │至第16頁)。 │ │ │ │註. 購買日期為103 年9 月25日,購買價格為USD29,114 元(│ │ │ │見H64卷第9頁)。 │ ├──┼──────┼───────────────────────────┤ │ 97 │謝惠香 │謝惠香簽署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書1 份(見H63 卷第8 頁│ │ │ │至第17頁)。 │ │ │ │註. 購買日期為103 年9 月25日,購買價格為USD27,142 元(│ │ │ │見H63 卷第9頁)。 │ ├──┼──────┼───────────────────────────┤ │ 98 │塗東瑋 │塗東瑋簽署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書1 份(見H66 卷第17頁│ │ │ │至第26頁)。 │ │ │ │註. 購買日期為103 年9 月25日,購買價格為USD8,816元(見│ │ │ │H66卷第18頁)。 │ ├──┼──────┼───────────────────────────┤ │ 99 │韋竹君 │韋竹君簽署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書1 份(見H67 卷第17頁│ │ │ │至第26頁)。 │ │ │ │註. 購買日期為103 年9 月25日,購買價格為USD9,080元(見│ │ │ │H67卷第18頁)。 │ ├──┼──────┼───────────────────────────┤ │100 │陳建宇 │⑴陳建宇庭呈之亞洲旅遊網合約書1 份(見H82 卷第14頁至第│ │ │ │ 22頁,與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九第192 頁至第210 頁內容同│ │ │ │ )。 │ │ │ │ 註. 投資日期103 年9 月25日,投資金額24,565美元。 │ │ │ │⑵陳建宇庭呈之帳號密碼申請資料1 份(見104 金重訴3 本院│ │ │ │ 卷九第212頁)。 │ │ │ │ 註. 推薦人蕭文祺。 │ ├──┼──────┼───────────────────────────┤ │101 │曾蔡鳳鶯 │註.盧鈺潔為曾蔡鳳鶯友人。 │ │ │盧鈺潔 │⑴103 年9 月5 日投資人證據及制度表1 紙(見H83 卷第6 頁│ │ │ │ )。 │ │ │ │ 註. 立書人曾蔡鳳鶯(25萬)、盧鈺潔(25萬),見證人蕭│ │ │ │ 文祺。 │ │ │ │⑵曾蔡鳳鶯簽署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書1 份(見H83 卷第│ │ │ │ 7頁)。 │ │ │ │ 註.購買日期103年9月25日,購買金額USD28,695元。 │ ├──┼──────┼───────────────────────────┤ │102 │邱瑀竹 │⑴邱瑀竹整理之投資金額明細表1 紙(見H88卷第8頁)。 │ │ │ │⑵103 年7 月30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邱瑀竹匯予蔡佩珊 │ │ │ │ 500,000 元)1 紙(見H88卷第36頁)。 │ │ │ │⑶103 年8月4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邱瑀竹匯予蔡佩珊 │ │ │ │ 475,950元)1 紙(見H88第36頁)。 │ │ │ │⑷103 年8 月7 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匯予三鑫奈米生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金額475,000 元)1 紙(見H88 卷第37頁)│ │ │ │ 。 │ │ │ │⑸103 年8 月27日渣打銀行湖口分行匯款申請書(匯予三鑫奈│ │ │ │ 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額75,000元)1 紙(見H88 卷第37│ │ │ │ 頁)。 │ ├──┼──────┼───────────────────────────┤ │103 │呂紹文 │⑴ASIA TRAVEL CORPORATION 一份(見H91卷第8頁)。 │ │ │ │ 註.日期103年9月3日,金額3000英鎊。 │ │ │ │⑵告訴人自行繕打之EXCEL 表1 紙(見H91 卷第17頁至第18 │ │ │ │ 頁)。 │ │ │ │ 註. 期間103 年6 月4 日至103 年9 月11日,金額合計數為│ │ │ │ 380 萬元。 │ │ │ │⑶告訴人自行繕打之EXCEL 表1 紙(見H91卷第19頁)。 │ │ │ │ 註. 日期103 年7 月7 日、103 年9 月5 日,金額分別為 │ │ │ │ 183,050元及600,000元。 │ │ │ │⑷亞洲旅遊會員申請表格(認購10,000股,加配3,000 股)1 │ │ │ │ 紙(見H91卷第23頁)。 │ │ │ │⑸103 年9 月5 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70萬元)1 紙(│ │ │ │ 見H91 卷第24頁)。 │ │ │ │⑹亞洲旅遊會員申請表格(認購10,000股,匯款70萬元; │ │ │ │ 認購5,000 股,匯款183,050 元)1 紙(見H91 卷第22頁)│ │ │ │ 。 │ ├──┼──────┼───────────────────────────┤ │104 │葉育樺 │⑴葉育樺整理之投資金額明細表1 紙(見H95卷第9頁)。 │ │ │ │⑵103 年9 月2 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見104 金重訴3 │ │ │ │ 本院卷八第300 頁,同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122 頁。 │ │ │ │ 註. 葉育樺匯予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額75,000元│ │ │ │ 。 │ ├──┼──────┼───────────────────────────┤ │105 │簡良純 │⑴103 年8 月22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見H104卷第7 頁,│ │ │ │ 與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67 頁內容同)。 │ │ │ │ 註.存入游善安,金額150,000 元。 │ │ │ │⑵網路列印畫面(會員代號TW0000000 )1 紙(見H104卷第10│ │ │ │ 頁)。 │ │ │ │⑶BWIN委託代辦會員申請書1 紙(見H104卷第99頁,內容同 │ │ │ │ 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70 頁)。 │ │ │ │ 註.申請人簡良純,備註:TW0000000。 │ │ │ │⑷103 年9 月30日美國Mcii會員申請書1 紙(註冊後編號:金│ │ │ │ 級股東2000美元)(見H104卷第111 頁,內容同104 金重訴│ │ │ │ 3本院卷九第280頁)。 │ │ │ │⑸簡良純庭呈手寫之帳號密碼明細1 紙(見104 金重訴3 本院│ │ │ │ 卷九第281頁)。 │ │ │ │⑹103 年8 月25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見H104卷第8 頁,│ │ │ │ 內容同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67 頁)。 │ │ │ │ 註.存入游善安,金額350,000元。 │ │ │ │⑺103 年8 月31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見H104卷第7 頁,│ │ │ │ 內容同104金重訴3本院卷九第267頁)。 │ │ │ │ 註.存入游善安,金額300,000元。 │ ├──┼──────┼───────────────────────────┤ │106 │陳國輝 │103 年8 月1 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陳國輝現金存入予王語彤│ │ │ │,金額150,000 元)1 紙(見H108卷第6頁)。 │ ├──┼──────┼───────────────────────────┤ │107 │林靖喬 │亞洲旅遊網股權方案抵償投資書1 份(見H111卷第6頁)。 │ │ │ │註. 投資者:林靖喬,購買金額USD54,404 元,購買號碼( │ │ │ │Number of Share Purchase):36268。 │ ├──┼──────┼───────────────────────────┤ │108 │徐兆逸 │103 年8 月25日華南商銀北蘆洲分行匯款申請書(徐兆逸匯予│ │ │ │林玉如,金額225,000 元)1 紙(見H119卷第6 頁)。 │ ├──┼──────┼───────────────────────────┤ │109 │蔡佳芳 │⑴蔡佳芳第一次購買記錄(1 )(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 │ │ │ 印畫面(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 │ │ │ 日期103 年6 月30日)1 紙(見H47卷第9 頁)。 │ │ │ │⑵蔡佳芳第一次購買記錄(2 )(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 │ │ │ 印畫面(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 │ │ │ 日期103 年6 月30日)1 紙(見H47卷第11頁反面)。 │ │ │ │ 註. 銅級為150,000 元,2 筆購買記錄,故金額合計應為 │ │ │ │ 300,000 元。 │ │ │ │⑶蔡佳芳第二次購買記錄(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印畫面│ │ │ │ (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日期 │ │ │ │ 103 年7 月2 日)1 紙(見H47卷第14頁反面)。 │ │ │ │⑷103 年7 月4 日台新國際商銀匯款申請書1 紙(見H47 卷第│ │ │ │ 15頁)。 │ │ │ │ 註.匯款人彭開瑞匯予柯沛湘,金額300,000元。 │ │ │ │⑸蔡佳芳第三次購買記錄(1 )(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 │ │ │ 印畫面(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 │ │ │ 日期103 年7 月4 日)1 紙(見H47卷第18頁)。 │ │ │ │⑹103 年7 月4 日台新國際商銀匯款申請書1 紙(匯款人彭開│ │ │ │ 瑞匯予柯沛湘,金額300,000 元)(見H47 卷第17頁反面)│ │ │ │ 。 │ │ │ │ 註. 與上述⑷為同一筆匯款憑證。 │ │ │ │⑺蔡佳芳第三次購買記錄(2 )(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 │ │ │ 印畫面(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 │ │ │ 日期103 年7 月4 日)1 紙(見H47卷第20頁反面)。 │ │ │ │⑻蔡佳芳第四次購買記錄(1 )(Bwin Aribitrage )網路列│ │ │ │ 印畫面(銅級,會員帳戶TW0000000 ,單價3,000 元,銷售│ │ │ │ 日期103 年7 月26日)1 紙(見H47卷第23頁反面)。 │ ├──┼──────┼───────────────────────────┤ │110 │蕭慧媛 │⑴LINE之對話紀錄畫面(103 年8 月20日致富說明會,地點兄│ │ │ │ 弟大飯店桂花廳)1 紙(見H48卷第4頁)。 │ │ │ │⑵蕭慧媛庭呈之收據(劉紀良於9 月5 日收到蕭慧媛250 萬元│ │ │ │ 整)1紙(見H48卷第22頁)。 │ ├──┼──────┼───────────────────────────┤ │111 │李友賢 │⑴李友賢匯出現金明細表1 紙(見H13卷第95頁至第98頁)。 │ │ │ │ 註. 明細表內載明一半現金交付上線,另一半用匯款方式 │ │ │ │ (見H13卷第96頁)。 │ │ │ │⑵存摺內頁1 紙(見H13卷第99頁)。 │ │ │ │ 註.103年5 月19日電匯500,000 元,匯款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 │ │ │ │⑶存摺內頁1 紙(見H13 卷第99頁)。 │ │ │ │ 註.103年6 月13日匯款予帳號0000000000000000,金額 │ │ │ │ 250,000 元,ATM 轉帳。 │ │ │ │⑷存摺內頁)1 紙(見H13 卷第100 頁)。 │ │ │ │ 註.103年6 月26日匯款予帳號0000000000000000,金額 │ │ │ │ 250,000 元,ATM 轉帳。 │ ├──┼──────┼───────────────────────────┤ │112 │曾芳淇 │⑴103 年6 月19日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匯款申請書(曾芳淇匯予│ │ │ │ 林彥斌185,000 元)1 紙(見H11卷第7頁)。 │ │ │ │⑵103 年6 月19日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匯款申請書(曾芳淇匯予│ │ │ │ 柯沛湘250,000 元)1 紙(見H11卷第8頁)。 │ │ │ │⑶103 年7 月4 日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匯款申請書(曾芳淇匯予│ │ │ │ 柯沛湘350,000 元)1 紙(見H11卷第5頁)。 │ │ │ │⑷103 年7 月4 日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匯款申請書(曾芳淇匯予│ │ │ │ 柯沛湘400,000 元)1 紙(見H11卷第6頁)。 │ │ │ │⑸103 年9 月9 日合作金庫六家分行存款憑條(曾芳淇存予林│ │ │ │ 玉如250,000 元)1 紙(見H11卷第4頁)。 │ │ │ │⑹103 年9 月9 日合作金庫六家分行存款憑條(曾芳淇存予林│ │ │ │ 玉如330,000 元)1 紙(見H11卷第4頁)。 │ │ │ │⑺103年9月9日合作金庫六家分行匯款申請書(曾芳淇匯予 │ │ │ │ 林彥斌29,600元)1 紙(見H11卷第4頁反面)。 │ ├──┼──────┼───────────────────────────┤ │113 │吳乾正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 │ │ │ │第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 年8 月9 日、25日、29日吳乾正分別拿現金50萬元、 │ │ │ │50萬元、150 萬元給何育達及楊榮升,其等再轉交予陳威廷(│ │ │ │如前所述,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五第319 頁至第320 頁反面│ │ │ │)。 │ ├──┼──────┼───────────────────────────┤ │114 │徐佩莉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 月29日徐佩莉拿現金150 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 │ │ │轉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五第313 頁反│ │ │ │面、第321 頁反面)。 │ ├──┼──────┼───────────────────────────┤ │115 │蔡瓊櫻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9 月9 日蔡瓊櫻拿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 │ │ │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86頁反面)。 │ ├──┼──────┼───────────────────────────┤ │116 │鄭碧嬌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頁至第74頁)。 │ ├──┼──────┼───────────────────────────┤ │117 │邱雲霞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 月至9 月間邱雲霞拿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 │ │ │再轉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104 金重訴3 本院卷六第166 頁│ │ │ │反面至第167頁反面)。 │ ├──┼──────┼───────────────────────────┤ │118 │汪明珠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頁至第74頁)。 │ ├──┼──────┼───────────────────────────┤ │119 │鐘寶和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9 月9 日鐘寶和拿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 │ │ │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86頁)。 │ ├──┼──────┼───────────────────────────┤ │120 │吳珮瑜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吳珮甄之妹。 │ │ │ │註2.吳珮瑜拿現金150 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交陳威廷(│ │ │ │ 如前所述,見104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14 頁反面)。 │ ├──┼──────┼───────────────────────────┤ │121 │吳珮甄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頁至第74頁)。 │ ├──┼──────┼───────────────────────────┤ │122 │黃一健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 月25日、同年9 月9 日黃一健分別拿現金500 萬元│ │ │ │、100 萬元給吳昭毅,再由吳昭毅轉交楊榮升,楊榮升再轉交│ │ │ │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95頁至第96頁)。 │ ├──┼──────┼───────────────────────────┤ │123 │黃一江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黃一健之哥。 │ │ │ │註2.103 年9 月2 日黃一江拿現金50萬元給黃一健,黃一健轉│ │ │ │ 交楊榮升,楊榮升再轉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卷第 │ │ │ │ 95頁)。 │ ├──┼──────┼───────────────────────────┤ │124 │趙廖秋香 │⑴趙廖秋香提供之郵局存摺內頁1 紙(見H35 卷第74頁)。 │ │ │ │ 註. 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3 年9 月10日提轉匯兌 │ │ │ │ 500,000元。 │ │ │ │⑵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 │ │ │ 第3頁至第74頁)。 │ ├──┼──────┼───────────────────────────┤ │125 │簡語柔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9 月3 日簡語柔拿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 │ │ │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96頁)。 │ ├──┼──────┼───────────────────────────┤ │126 │黃秀惠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卷第 │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 月21日黃秀惠拿現金50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 │ │ │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96頁)。 │ ├──┼──────┼───────────────────────────┤ │127 │劉政杰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 卷第│ │ │ │3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月25日劉政杰拿現金15萬元給何育達,何育達轉交 │ │ │ │陳威廷(如前所述,見104 金重訴3本院卷五第327 頁至第327│ │ │ │頁反面)。 │ ├──┼──────┼───────────────────────────┤ │128 │江明書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卷第 │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8 月7 日、18日、同年9 月3 日江明書分別拿現金50│ │ │ │萬元、50萬元、50萬元給何育達,何育達轉交陳威廷(如前所│ │ │ │述,見H35 卷第95頁、104 金重訴3 本院卷十第138 頁,內容│ │ │ │同105 金重訴6 本院卷一第258 頁)。 │ ├──┼──────┼───────────────────────────┤ │129 │蕭秀如 │104 年3 月19日吳乾正等17人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35卷第 │ │ │ │3 頁至第74頁)。 │ │ │ │註.103年9 月上旬蕭秀如拿現金15萬元給楊榮升,楊榮升再轉│ │ │ │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卷第96頁)。 │ ├──┼──────┼───────────────────────────┤ │130 │楊榮升 │楊榮升104 年1 月8 日刑事告訴狀及附件(見H75 卷第95 頁 │ │ │ │至第101 頁)。 │ │ │ │註.103年7 月15日、同年8 月17日楊榮升分別拿現金150 萬元│ │ │ │、500 萬元給吳昭毅,吳昭毅轉交陳威廷(如前所述,見H35 │ │ │ │卷第114 頁、104 金重訴3 本院卷六第171 頁反面、第176 頁│ │ │ │、第175 頁至第175 頁反面。 │ ├──┼──────┼───────────────────────────┤ │131 │張曾玉舜 │⑴參加時間:103年7月25日 │ │ │ │ ①張曾玉舜提供之套利結果證書共12紙(見H71卷(同04- │ │ │ │ 105金訴16卷)第21頁至第32頁)。 │ │ │ │ 註. 球號分別為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共計17球,投資金額應為850 │ │ │ │ 萬元。 │ │ │ │ ②被告林玉華, 陳富榮及劉欣燕提供之資金明細表1 紙(見│ │ │ │ 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55 頁)。 │ │ │ │ 註. 嗣林玉華再將該筆金額在103 年7 月26日經由陳志 │ │ │ │ 遇於高雄蓮潭會館交給陳威廷。 │ │ │ │ ③張曾玉舜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 │ │ │ │ )1 份(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61 頁至第363 頁)│ │ │ │ 。 │ │ │ │ 註.103年7 月25日現金提領1,500,000 元。 │ │ │ │ ④張曾玉舜庭呈手寫之投資明細1 紙(見01-105金訴16本院│ │ │ │ 卷一第359 頁)。 │ │ │ │ ⑤張曾玉舜庭呈手寫之內帳明細1 份(見01-105金訴16本院│ │ │ │ 卷一第369 頁至第374 頁)。 │ │ │ │⑵參加時間:103年8月1日 │ │ │ │ 【張曾玉舜→劉欣燕→林玉華→鄭永端及蕭全恩】 │ │ │ │ ①103 年8 月2 日郵政跨行匯款書(劉欣燕匯予林玉華135 │ │ │ │ 萬元)(50萬元為張曾玉舜,85萬元為黃春英)1 紙(見│ │ │ │ H75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57頁)。 │ │ │ │ ②103 年8 月2 日郵政跨行匯款書(林玉華再將上述135 萬│ │ │ │ 元,其中 45萬元匯予中國信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29,戶名鄭永端)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 │ │ │ 第159頁)。 │ │ │ │ ③103 年9 月20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再將上述 │ │ │ │ 135 萬元,其中90萬元匯予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 │ │ 戶名蕭全恩)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 │ │ │ │ 160頁)。 │ │ │ │⑶參加時間:103 年8 月4 日 │ │ │ │ 103 年8 月4 日張福得匯款(金額25萬)至鄭永端中國信託│ │ │ │ 新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第一商銀匯款單1 紙(見H75 │ │ │ │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6 頁,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 │ │ │ 第365 頁內容同)。 │ │ │ │⑷參加時間:103 年8 月4 日 │ │ │ │ ①103年8月4日張福得匯款至林玉華臺北龍山郵局000000000│ │ │ │ 35145 帳戶之第一商銀匯款單(金額16萬元)1 紙(見 │ │ │ │ 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6 頁,與01-105金訴16本│ │ │ │ 院卷一第365 頁內容同)。 │ │ │ │ 註. 張曾玉舜手寫明細(證三)中,表示該筆匯款金額為│ │ │ │ 她所有(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59頁)。 │ │ │ │ ②林玉華台北龍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 │ │ │ 35145 )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05 頁│ │ │ │ )。 │ │ │ │ 註.103年8 月4 日張福得匯入160,000 元。 │ │ │ │⑸參加時間:103年8月10日 │ │ │ │ ①103年8月11日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劉欣燕匯予林玉華 │ │ │ │ 485,000 元)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 │ │ │ │ 158頁)。 │ │ │ │ ②林玉華台北龍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紙(103 年8 月│ │ │ │ 11日劉欣燕匯入485,000 元)(見H75 卷(同06-105金訴│ │ │ │ 16卷)第105頁)。 │ │ │ │ ③103 年8 月19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再匯予蕭全│ │ │ │ 恩140 萬元)(含邱素蘭45萬+25 萬=70 萬、黃春英21. │ │ │ │ 25萬及張曾玉舜48.5萬)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 │ │ │ 16卷)第164頁)。 │ │ │ │⑹參加時間:103年8月28日 │ │ │ │ ①被告林玉華, 陳富榮及劉欣燕提供之資金明細表1 紙(見│ │ │ │ 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55頁)。 │ │ │ │ ②103 年8 月28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 紙(存入戶名林玉如│ │ │ │ ,金額100 萬元)(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0│ │ │ │ 2 頁,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65 頁內容同)。 │ │ │ │⑺參加時間:103年8月29日 │ │ │ │ 張曾玉舜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 )│ │ │ │ 1份(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67頁)。 │ │ │ │ 註.103年8月29日現金提領1,000,000元。 │ │ │ │⑻參加時間:103年8月29日 │ │ │ │ 張曾玉舜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 )│ │ │ │ 1份(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67頁)。 │ │ │ │ 註.103年8月29日現金提領500,000元。 │ │ │ │⑼參加時間:103年9月1日 │ │ │ │ 張曾玉舜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 )│ │ │ │ 1份(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67頁)。 │ │ │ │ 註.103年9月1日現金提領2,000,000元。 │ ├──┼──────┼───────────────────────────┤ │132 │邱素蘭 │⑴參加時間:103年7月25日 │ │ │ │ ①邱素蘭提供之套利結果證書共17紙(見H71 卷(同04-105│ │ │ │ 金訴16卷)第38頁至第44頁)。 │ │ │ │ 註. 球號分別為TW0000000、TW0000000 、TW0000000、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共│ │ │ │ 計7 球,投資金額應為350 萬元。 │ │ │ │ ②邱素蘭手寫入款明細(內容記載該紙支票號碼CA0000000 │ │ │ │ 、金額1,500,000 元及到期日為103 年7 月25日)1 紙(│ │ │ │ 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55頁)。 │ │ │ │⑵參加時間:103年8月14日 │ │ │ │ ①邱素蘭之存款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 )1 紙(見01-1│ │ │ │ 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57頁)。 │ │ │ │ 註.103年8月14日現金提領1,300,000元。 │ │ │ │ ②103 年8 月14日(匯款人鄭O 娥)匯款(金額75萬元)至│ │ │ │ 蕭全恩中國信託中台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中國信託│ │ │ │ 商銀匯款單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7頁 │ │ │ │ ,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55 頁內容同)。 │ │ │ │⑶參加時間:103年8月14日 │ │ │ │ 【邱素蘭→劉欣燕→林玉華→蕭全恩】 │ │ │ │ ①103 年8 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劉欣燕匯予林玉華│ │ │ │ 45萬元)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56 頁│ │ │ │ )。 │ │ │ │ ②103年8 月19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再匯予蕭全 │ │ │ │ 恩140 萬元)(含邱素蘭45萬+25 萬=70 萬、黃春英 │ │ │ │ 21.25 萬及張曾玉舜48.5萬)1 紙(見H75 卷(同06-105│ │ │ │ 金訴16卷)第164 頁)。 │ │ │ │⑷參加時間:103年8月19日 │ │ │ │ 【邱素蘭→林玉華→蕭全恩】 │ │ │ │ ①103 年8 月19日邱素蘭匯款(金額25萬元)至林玉華板 │ │ │ │ 信銀行艋舺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之玉山銀行匯款單1│ │ │ │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7 頁,與01-105 │ │ │ │ 金訴16本院卷一第355 頁內容同)。 │ │ │ │ ②103 年8 月19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匯予蕭全 │ │ │ │ 恩140 萬元)(含邱素蘭45萬+25 萬=70 萬、黃春英 │ │ │ │ 21.25 萬及張曾玉舜48.5萬)1 紙(見H75 卷(同06-10│ │ │ │ 5 金訴16卷)第164 頁)。 │ ├──┼──────┼───────────────────────────┤ │133 │黃春英 │⑴參加時間:103年8月1日 │ │ │ │ 【黃春英→劉欣燕→林玉華→鄭永端及蕭全恩】 │ │ │ │ ①黃春英提供之套利結果證書共3 紙(見H71 卷(同04-105│ │ │ │ 金訴16卷)第45頁至第54頁)。 │ │ │ │ 註. 球號分別為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 │ │ │ 、TW0000000 、TW0000000 、TW0000000 ,共計10球,投│ │ │ │ 資金額應為500 萬元。 │ │ │ │ ②黃春英合作金庫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 )1 紙 │ │ │ │ (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77頁,與01-105金訴│ │ │ │ 16本院卷一第382頁內容同)。 │ │ │ │ 註.存摺摘要:103年8月1日現金支出150萬元。 │ │ │ │ ③103 年8 月2 日郵政跨行匯款書(劉欣燕匯予林玉華135 │ │ │ │ 萬元)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57 頁,│ │ │ │ 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76 頁內容同)。 │ │ │ │ ④103 年8 月2 日郵政跨行匯款書(林玉華再將上述135 萬│ │ │ │ 元,其中45萬元匯予中國信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戶名鄭永端)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 │ │ │ 159頁)。 │ │ │ │ ⑤103 年9 月20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再將上述 │ │ │ │ 135 萬元,其中90萬元匯予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 │ │ 戶名蕭全恩)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 │ │ │ │ 160頁)。 │ │ │ │ ⑥黃春英庭呈手寫投資明細1 紙(見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 │ │ │ 第375頁)。 │ │ │ │⑵參加時間:103年8月11日 │ │ │ │ ①黃春英合作金庫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 )1 紙(│ │ │ │ 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77頁,與01-105金訴16│ │ │ │ 本院卷一第382頁內容同)。 │ │ │ │ 註.存摺摘要:103年8月11日現金支出70萬元。 │ │ │ │ ②103 年8 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匯款人黃春英│ │ │ │ ,收款人鄭永端,金額500,000 元)(見01-105金訴16本│ │ │ │ 院卷一第378頁)。 │ │ │ │⑶參加時間:103年8月13日 │ │ │ │ 【陳先誥→林玉華→蕭全恩】 │ │ │ │ ①林玉華台北龍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客戶歷史│ │ │ │ 交易清單(103 年8 月13日收到陳先誥匯入212,500 元)│ │ │ │ 1 紙(見H75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05頁)。 │ │ │ │ ②103 年8 月19日板信商銀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匯予蕭全恩│ │ │ │ 140 萬元)1 紙(見H75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64 │ │ │ │ 頁)。 │ │ │ │⑷參加時間:103年8月18日 │ │ │ │ 【陳先誥→林玉華→黃琪穎】 │ │ │ │ ①103年8月18日陳先誥匯款至林玉華板信銀行艋舺分行0695│ │ │ │ 0000000000帳戶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1 紙(見H75 卷(│ │ │ │ 同06-105金訴16卷)第8 頁,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 │ │ │ 380 頁內容同)。 │ │ │ │ ②103年8月26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林玉華再存入予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戶名黃琪穎375,000 元)1 紙(見H75 │ │ │ │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62頁)。 │ │ │ │ ③103年8月29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林玉華再存入予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戶名黃琪穎125,000 元)1 紙(見H75 │ │ │ │ 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63頁)。 │ │ │ │⑸參加時間:103年8月18日 │ │ │ │ 103年8月18日陳先誥匯款至黃琪穎永豐銀行城中分行126018│ │ │ │ 00000000帳戶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1 紙(見H75 卷(同 │ │ │ │ 06-105金訴16卷)第8 頁,與01-105金訴16本院卷一第380 │ │ │ │ 頁內容同)。 │ │ │ │⑹參加時間:103年8月20日 │ │ │ │ 103 年8 月20日黃春英拿現金25萬元給陳富榮(如前所述,│ │ │ │ 見H76卷第70頁反面)。 │ ├──┼──────┼───────────────────────────┤ │134 │侯美蓮 │參加時間:103年8月9日 │ │ │ │①侯美蓮套利結果證書計3 紙(見H71 卷(同04-105金訴16卷│ │ │ │ )第55頁至第57頁)。 │ │ │ │ 註. 球號分別為TW888968、TW0000000 、TW0000000 ,共3 │ │ │ │ 球150 萬元。 │ │ │ │②林玉華台北龍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 │ │ │ 145 )1 紙(見H75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05頁)。 │ │ │ │ 【註.103年8 月9 日張福得匯入40萬+40 萬=80 萬元、張曾│ │ │ │ 玉舜匯入40萬元、張耀仁匯入30萬元。】 │ │ │ │③103年8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玉華再匯予永豐銀行 │ │ │ │ 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蕭全恩150 萬元)1 │ │ │ │ 紙(見H75卷(同06-105金訴16卷)第161頁)。 │ ├──┼──────┼───────────────────────────┤ │135 │許順峰 │⑴103 年7 月9 日現金收款單(謝順峰將現金50萬元交予黃飛│ │ │ │ 鴻)1 紙(見H102卷第7 頁)。 │ │ │ │⑵BWIN集團電腦列印畫面共8 紙,見H102卷第10頁至第17頁。│ │ │ │⑶103 年7 月11日新光銀行存入憑條(50萬元)1 紙(見H102│ │ │ │ 卷第8 頁)。 │ │ │ │⑷103 年7 月17日合作金庫太原分行存款憑條(50萬元)1 紙│ │ │ │ (見H102卷第8 頁)。 │ │ │ │ 註.有2筆匯款資料。 │ │ │ │⑸103 年7 月22日合作金庫太原分行匯款申請書(250,000 元│ │ │ │ )1 紙(見H102卷第9 頁)。 │ │ │ │⑹103 年7 月30日合作金庫太原分行匯款申請書(250,000 元│ │ │ │ )1 紙(見H102卷第9 頁)。 │ │ │ │⑺103 年8 月6 日合作金庫太原分行匯款申請書(250,000 元│ │ │ │ )1 紙(見H102卷第9 頁)。 │ │ │ │⑻103 年8 月7 日合作金庫太原分行匯款申請書(250,000 元│ │ │ │ )1 紙(見H102卷第10頁)。 │ ├──┼──────┼───────────────────────────┤ │136 │黃漢津 │⑴103 年9 月1 日陽信商銀無摺存款送款單1 紙(見H55 卷第│ │ │ │ 10頁)。 │ │ │ │⑵103 年9 月2 日陽信商銀無摺存款送款單1 紙(見H55 卷第│ │ │ │ 10頁)。 │ │ │ │⑶103 年9 月5 日陽信商銀無摺存款送款單1 紙(見H55 卷第│ │ │ │ 10頁)。 │ ├──┼──────┼───────────────────────────┤ │137 │何佳玲 │何佳玲手寫關係人樹枝圖(見H53卷第87頁)。 │ ├──┼──────┼───────────────────────────┤ │138 │林宇展 │⑴103年9月9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見H53卷第113頁)。│ │ │ │⑵105 年4 月1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函文,暨檢附王│ │ │ │ 語彤帳戶明細1 份(見H108卷第29頁至第36頁)。 │ │ │ │ 註.林宇展103年9月9日匯入500,000元(見H108卷第36頁) │ │ │ │ 。 │ ├──┼──────┼───────────────────────────┤ │139 │王桂英 │⑴103 年6 月27日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45萬元)1 紙(│ │ │ │ 見H53 卷第75頁)。 │ │ │ │⑵103 年7 月14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50萬元)1 紙(見 │ │ │ │ H53 卷第75頁)。 │ │ │ │⑶103 年7 月31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50萬元)1 紙(見 │ │ │ │ H53 卷第76頁)。 │ ├──┼──────┼───────────────────────────┤ │140 │陳麗華 │⑴103 年7 月24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5萬元)1 紙(見 │ │ │ │ H53 卷第124 頁)。 │ │ │ │⑵103 年8 月25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5萬元)1 紙(見 │ │ │ │ H53 卷第123 頁)。 │ ├──┼──────┼───────────────────────────┤ │141 │邱利芳 │⑴103 年8 月8 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5萬元)1 紙(見H54 │ │ │ │ 卷第713 頁)。 │ │ │ │⑵103 年8 月26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5萬元)1 紙(見H54 │ │ │ │ 卷第713 頁)。 │ ├──┼──────┼───────────────────────────┤ │142 │劉曉齡 │劉曉齡(帳號00000000000 )存摺明細1 紙(見H54 卷第784 │ │ │ │頁)。 │ ├──┼──────┼───────────────────────────┤ │143 │房素琴 │103 年9 月4 日合作金庫林園分行存款憑條(50萬元)1 紙 │ │ │ │(見H54 卷第849 頁)。 │ ├──┼──────┼───────────────────────────┤ │144 │謝芳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函覆之附件(戶名三鑫公司,帳戶 │ │ │ │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份(見B5卷第248頁至第259頁 │ │ │ │)。 │ │ │ │註.103年8月18日謝芳妃匯入75,000元。(見B5卷第252頁反面│ │ │ │) │ ├──┼──────┼───────────────────────────┤ │145 │孫麗卿 │105 年4 月1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函文,暨檢附王 │ │ │ │語彤帳戶明細1 份(見H108卷第29頁至第36頁)。 │ │ │ │註1.孫麗卿103 年5 月21日匯入300,000 元、200,000 元( │ │ │ │見H108卷第32頁反面)、103 年8 月19日存入7,500 元(見 │ │ │ │H108卷第34頁反面)、103 年9 月1 日存入7,500 元(見 │ │ │ │H108卷第36頁)。 │ │ │ │註2.103 年5 月底、同年8 月間孫麗卿分別匯款50萬元、60萬│ │ │ │元至王語彤帳戶(上線為胡睿杰)(如前所述,見H54 卷第 │ │ │ │559 頁至第560 頁)。 │ ├──┼──────┼───────────────────────────┤ │146 │張恩瑱 │105 年4 月1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函文,暨檢附王 │ │ │ │語彤帳戶明細1 份(見H108卷第29頁至第36頁)。 │ │ │ │註1. 張恩瑱103 年7 月2 日匯入250,000 元、103 年7 月10 │ │ │ │日匯入250,000 元(見H108卷第34頁)。 │ │ │ │註2.103 年7 月2 日、10日張恩瑱匯款50萬元至王語彤帳戶(│ │ │ │上線為胡睿杰)(如前所述,見H54 卷第672 頁至第673 頁)│ │ │ │。 │ ├──┼──────┼───────────────────────────┤ │147 │陳芃安 │105 年4 月1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函文,暨檢附王語│ │ │ │彤帳戶明細1 份,見H108卷第29頁至第36頁。 │ │ │ │註1.陳芃安103 年7 月17日匯入150,000 元(見H108卷第34頁│ │ │ │)。 │ │ │ │註2.103 年7 月17日陳芃安匯款15萬元至王語彤帳戶(上線為│ │ │ │胡睿杰)(如前所述,見H54卷第686頁至第687頁)。 │ ├──┼──────┼───────────────────────────┤ │148 │黃宣諭 │⑴必贏集團投資案之簡易說明表(見H24 卷第5 頁至第5 頁反│ │ │郭志明 │ 面)。 │ │ │張翊庭 │⑵投資之登錄帳號、密碼等網路列印畫面(會員編號TW020615│ │ │林彥岑 │ 9 、TW0000000 、TW0000000 )10紙(見H24 卷第6頁至第 │ │ │陳淑惠 │ 15頁)。 │ ├──┼──────┼───────────────────────────┤ │149 │楊景琪(告訴│⑴103 年6 月18日收據(金額500 萬元,立約人蔡文萍)1 紙│ │ │人) │ (見11-104金訴27卷第6頁)。 │ │ │ │⑵楊景琪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1 紙(見 │ │ │ │ 11-104金訴27卷第6頁)。 │ │ │ │ 註.103年6 月19日現金支出5,000,000 元(見11-104金訴27│ │ │ │ 卷第8頁)。 │ │ │ │⑶103 年6 月19日收據(黃飛鴻收到楊景琪500 萬元)1 紙(│ │ │ │ 見11-104金訴27卷第9頁)。 │ └──┴──────┴───────────────────────────┘ 附表三十七:犯罪所得 ┌─┬─────┬─┬────────┬────────┬─────────┐ │編│被告 │序│ 取得日期/備註 │紅利/報酬 │ 沒 收 欄 │ │號│ │號│ │ │(即紅利/報酬合計) │ ├─┼─────┼─┼────────┼────────┼─────────┤ │ 1│周麟洋 │⑴│103年3月31日 │ 500,000元│ │ ├─┼─────┼─┼────────┼────────┼─────────┤ │ │ │⑵│103年4月9日 │ 140,000元│ │ ├─┼─────┼─┼────────┼────────┼─────────┤ │ │ │⑶│103年4月13日 │ 137,000元│ │ ├─┼─────┼─┼────────┼────────┼─────────┤ │ │ │⑷│103年4月15日 │ 150,000元│ │ ├─┼─────┼─┼────────┼────────┼─────────┤ │ │ │⑸│103年5月21日 │ 233,000元│ │ ├─┼─────┼─┼────────┼────────┼─────────┤ │ │ │⑹│103年5月21日 │ 150,000元│ │ ├─┼─────┼─┼────────┼────────┼─────────┤ │ │ │⑺│103年5月22日 │ 500,000元│ │ ├─┼─────┼─┼────────┼────────┼─────────┤ │ │ │⑻│103年5月30日 │ 500,000元│ │ ├─┼─────┼─┼────────┼────────┼─────────┤ │ │ │⑼│103年6月9日 │ 600,000元│ │ ├─┼─────┼─┼────────┼────────┼─────────┤ │ │ │⑽│103年6月9日 │ 750,000元│ │ ├─┼─────┼─┼────────┼────────┼─────────┤ │ │ │⑾│103年6月13日 │ 250,000元│ │ ├─┼─────┼─┼────────┼────────┼─────────┤ │ │ │⑿│103年6月17日 │ 655,000元│ │ ├─┼─────┼─┼────────┼────────┼─────────┤ │ │ │⒀│103年6月23日 │ 500,000元│ │ ├─┼─────┼─┼────────┼────────┼─────────┤ │ │ │⒁│103年6月23日 │ 300,000元│ │ ├─┼─────┼─┼────────┼────────┼─────────┤ │ │ │⒂│103年6月27日 │ 500,000元│ │ ├─┼─────┼─┼────────┼────────┼─────────┤ │ │ │⒃│103年7月20日 │ 134,000元│ │ ├─┼─────┼─┼────────┼────────┼─────────┤ │ │ 小計 │ │ │ │ 5,999,000元│ ├─┼─────┼─┼────────┼────────┼─────────┤ │ 2│王懷頡 │⑴│註. │ 5,000,000元│ │ │ │ │ │陳威廷交付現金部│ │ │ │ │ │ │分。 │ │ │ ├─┼─────┼─┼────────┼────────┼─────────┤ │ │ │⑵│103年6月間 │ 40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代墊W飯店 │ │ │ │ │ │ │生日宴會費用。 │ │ │ ├─┼─────┼─┼────────┼────────┼─────────┤ │ │ │⑶│103年6月間 │ 1,00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代墊民亨酒│ │ │ │ │ │ │店及百欣酒店之費│ │ │ │ │ │ │用。 │ │ │ ├─┼─────┼─┼────────┼────────┼─────────┤ │ │ │⑷│103年6月20日 │ 45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向其預支 │ │ │ │ │ │ │36,000TP轉帳幣。│ │ │ ├─┼─────┼─┼────────┼────────┼─────────┤ │ │ │⑸│103年6月19日 │ 5,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代繳手機費│ │ │ │ │ │ │用。 │ │ │ ├─┼─────┼─┼────────┼────────┼─────────┤ │ │ │⑹│103年6月至7月初 │ 50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交付之 │ │ │ │ │ │ │花蓮旅遊費用。 │ │ │ ├─┼─────┼─┼────────┼────────┼─────────┤ │ │ │⑺│103年6月23日 │ 40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存入其渣打│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⑻│103年6月24日 │ 499,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存入其中國│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⑼│103年6月25日 │ 人民幣200,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存入其中國│ │ │ │ │ │ │工商銀行帳戶。 │ │ │ ├─┼─────┼─┼────────┼────────┼─────────┤ │ │ │⑽│103年6月25日 │ 589,000元│ │ │ │ │ │註. │ │ │ │ │ │ │陳威廷代付民亨酒│ │ │ │ │ │ │店費用。 │ │ │ ├─┼─────┼─┼────────┼────────┼─────────┤ │ │ 小計 │ │ │ │ 8,843,000元│ │ │ │ │ │ │ 人民幣200,000元│ ├─┼─────┼─┼────────┼────────┼─────────┤ │ 3│謝昇晉 │⑴│註.亞洲旅遊網。 │ 450,000元│ │ │ │ │ │ │ │ │ ├─┼─────┼─┼────────┼────────┼─────────┤ │ │ │⑵│註. │ 800,000元│ │ │ │ │ │再加碼投資必贏集│ │ │ │ │ │ │團。 │ │ │ ├─┼─────┼─┼────────┼────────┼─────────┤ │ │ 小計 │ │ │ │ 1,250,000元│ ├─┼─────┼─┼────────┼────────┼─────────┤ │ 4│陳威廷 │⑴│註. │ 10,800,000元│ │ │ │ │ │對沖獎金部分。 │ │ │ ├─┼─────┼─┼────────┼────────┼─────────┤ │ │ │⑵│註. │ 3,309,000元│ │ │ │ │ │提款獎金部分。 │ │ │ ├─┼─────┼─┼────────┼────────┼─────────┤ │ │ 小計 │ │ │ 14,109,000元│ │ ├─┼─────┼─┼────────┼────────┼─────────┤ │ │ 沒收金額 │ │ │ │ 13,509,000元│ │ │(扣除繳回 │ │ │ │ │ │ │60萬元) │ │ │ │ │ ├─┼─────┼─┼────────┼────────┼─────────┤ │ 5│楊凱博 │⑴│103年5月至9月間 │ 4,000,000元│ │ │ │ │ │註. │ │ │ │ │ │ │紅利收入及對沖獎│ │ │ │ │ │ │金。 │ │ │ ├─┼─────┼─┼────────┼────────┼─────────┤ │ │ │⑵│103年5至7月間 │ 400,000元│ │ │ │ │ │註. │ │ │ │ │ │ │地下匯兌部分。 │ │ │ ├─┼─────┼─┼────────┼────────┼─────────┤ │ │ │⑶│103年8月間 │ 200,000元│ │ │ │ │ │註. │ │ │ │ │ │ │地下匯兌部分。 │ │ │ ├─┼─────┼─┼────────┼────────┼─────────┤ │ │ │⑷│註. │ 200,000元│ │ │ │ │ │郭浚浩給的介紹費│ │ │ │ │ │ │。 │ │ │ ├─┼─────┼─┼────────┼────────┼─────────┤ │ │ 小計 │ │ │ 4,800,000元│ │ ├─┼─────┼─┼────────┼────────┼─────────┤ │ │沒收金額( │ │ │ │ 3,870,000元│ │ │扣除繳回93│ │ │ │ │ │ │萬元) │ │ │ │ │ ├─┼─────┼─┼────────┼────────┼─────────┤ │ 6│吳秉燁 │⑴│ │ 1,500,000元│ │ │ │ │ │ │ │ │ ├─┼─────┼─┼────────┼────────┼─────────┤ │ │ 小計 │ │ │ │ 1,500,000元│ ├─┼─────┼─┼────────┼────────┼─────────┤ │ 7│劉鎮宇 │⑴│103年7月28日 │ 4,725,000元│ │ ├─┼─────┼─┼────────┼────────┼─────────┤ │ │ │⑵│103年8月6日 │ 2,250,000元│ │ ├─┼─────┼─┼────────┼────────┼─────────┤ │ │ 小計 │ │ │ │ 6,975,000元│ ├─┼─────┼─┼────────┼────────┼─────────┤ │ 8│張家祥 │⑴│註. │ 75,000元│ │ │ │ │ │跟下線(梅先生,│ │ │ │ │ │ │真實姓名不詳)換│ │ │ │ │ │ │取之現金。 │ │ │ ├─┼─────┼─┼────────┼────────┼─────────┤ │ │ 小計 │ │ │ │ 75,000元│ ├─┼─────┼─┼────────┼────────┼─────────┤ │ 9│周承煬 │⑴│時間不明 │ 700,000元│ │ │ │ │ │註. │ │ │ │ │ │ │動態收入部分。 │ │ │ ├─┼─────┼─┼────────┼────────┼─────────┤ │ │ 小計 │ │ │ │ 700,000元│ ├─┼─────┼─┼────────┼────────┼─────────┤ │10│姜秀鳳 │⑴│103年8月21日 │ 2,100,000元│ │ │ │ │ │ │ │ │ ├─┼─────┼─┼────────┼────────┼─────────┤ │ │ 小計 │ │ │ │ 2,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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