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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靜琪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妙榛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

      高嘉甫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變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014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罪刑及其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葉妙榛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

其餘上訴駁回。

葉妙榛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葉妙榛因與林惠絹(起訴書誤載林惠娟,下同)居住同一社區而結識,詎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接續犯意,於民國99年6月1日前某日,向林惠絹佯稱:其親戚為知名捷○特自行車生產工廠即○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司)董事長之媳婦,並在該公司擔任執行長,○大公司會開票向子公司進貨,如果匯款給○大公司,可以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廠商間稅差云云,而邀約林惠絹投資,使林惠絹陷於錯誤,陸續分別於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之時間(起訴書就附表一之(一)編號11所示時間「99.07.17」,誤載為「99.07.19」),親自或委託他人轉帳匯款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金額至葉妙榛所指定之帳戶,共計先後交付葉妙榛新臺幣(下同)1億7059萬596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一)所示已返還部分,其尚保有犯罪所得2212萬1060元(未扣案)。

二、葉妙榛其後積欠林惠絹大筆款項無法償還,為拖延還款,而交付林惠絹付款人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票號AF0000000號、發票人莊佳銘、發票日100年10月2日、面額1120萬元之支票1紙還款,並經林惠絹於100年8月3日存入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帳戶提示。葉妙榛為免該支票遭到退票,竟另行起意,同時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9月28日,以上揭支票未經○大公司背書為由,要求林惠絹撤回提示,林惠絹不疑有他,乃將該支票撤回提示後交付葉妙榛,由葉妙榛於不詳時、地,將該支票之發票日由「100年10月2日」變造為「100年10月25日」,變造該紙支票之有價證券【如附件一之(八)所示變造支票原本1張,置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01頁紙袋內】,並以其事先委由不知情、已成年之某刻印店成年人員偽造之「○大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大小章各1顆(均未扣案),在該支票背面蓋用偽造之「○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印文各1枚,表示「○大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支票背書之意思,而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支票背書之私文書,再於100年10月6日前某日,將該張變造之支票行使交還予林惠絹,足生損害於「○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及林惠絹。

三、葉妙榛另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接續犯意,於99年6月29日,向前因同事而結識之林孟琪佯稱:其親戚為捷○特自行車生產工廠即○大公司董事長之媳婦,並在該公司擔任執行長,○大公司為減少利潤,會開票向子公司進貨,如果匯款給○大公司,可以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稅差云云,而邀約林孟琪投資,使林孟琪陷於錯誤,分別於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之時間,以親自或委託林玉婷等人轉帳匯款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金額至葉妙榛所指定之帳戶之方式,總計交付1億3609萬400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二)所示已返還部分,及其另支付林玉婷之和解款項400萬元,其尚保有犯罪所得997萬1000元(未扣案)。

四、葉妙榛另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接續犯意,其因購買房屋事宜與擔任仲介之蔡美慧(為林孟琪之大嫂)接觸時,向蔡美慧訛稱確其確有管道可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廠商間稅差云云,使蔡美慧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件三之(一)至(三)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匯款至葉妙榛所指定之帳戶,而先後交付葉妙榛總計1280萬900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三)所示已返還部分,其尚保有犯罪所得218萬9000元(未扣案)。

五、嗣葉妙榛週轉不靈,積欠林惠絹、林孟琪、蔡美慧大筆款項,其等始查覺有異,報警查悉上情。

六、案經林惠絹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及林孟琪、蔡美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有罪部分之證據能力說明:被告葉妙榛(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雖爭執證人即林惠絹、林孟琪、蔡美慧於警詢及偵查未經具結之陳述及其等所提書狀等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以下並未引用前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之證人即林惠絹、林孟琪、蔡美慧於警詢及偵查未經具結之陳述及其等所提書狀等事證,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不利證據,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三第60至9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狀,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揭詐欺取財、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之辯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被告並未向告訴人林惠絹佯稱所謂投資○大公司稅差管道,而邀告訴人林惠絹投資,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予被告之款項,均係出於兩造間單純之借貸關係。又被告之所以部分以「GT有限公司」名義匯款予告訴人林惠絹,係因被告之友人張偉銘對被告稱伊朋友所經營之「GT有限公司」(「GT有限公司」應係該公司之口述略稱)營運上需資金周轉,由張偉銘幫忙調借資金,故向被告調借,但因被亦無力貸予款項,遂向告訴人林惠絹調借,而後告訴人林惠絹所貸予之金錢以現金之方式在被告姐姐葉欣宜主要經營之「歡樂童玩屋」交付予張偉銘。嗣後,被告向告訴人林惠絹清償借款時,為區分帳目資料之故,故就該部分借款之清償,方特別以「GT有限公司」為匯款人。再被告雖不否認利用自己名義及申設他人名義之電子郵件信箱與告訴人林惠絹通信聯繫,然告訴人林惠絹從頭至尾亦知悉均僅與被告聯繫,給付款項之帳戶亦為被告及其姐姐葉欣宜帳戶,由僅有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討論對帳事宜觀之,告訴人林惠絹從未曾與伊所謂○大公司人員聯繫,亦無親聞所謂○大公司投資之相關文件,依常理而言,一般人於投資時均為審慎思考,要求欲投資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藉以評估投資風簽等,更遑論告訴人林惠絹所主張給付予被告之鉅額款項均為受被告詐欺而給付投資,是僅憑「GT有限公司」匯款名義及電子郵件信箱,尚不足以作為被告詐欺取財之不利認定依據。另告訴人林惠絹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中,於其委由訴訟代理人繕具之102年3月19日民事準備狀答辯理由記載該案原告即本案刑事被告自98年起至100年10月以來,陸續持第三人開立之支票向前開民事案件被告即本案刑事告訴人林惠絹借款等語,且於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案之本院具結作證時,經被告之辯護人請求提示前開民事準備狀詰問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何以其刑事告訴之犯罪與民事案件主張矛盾時,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先稱係伊友人吳耀驊代為處理本票裁定及開庭事宜,經被告之辯護人要求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看清楚該書狀為律師撰寫後,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又稱係後來請律師之後,律師建議延續借款說法,方會於民事案件中提出如此答辯,而告訴人林惠絹於同上民事案件將近2年後之民事答辯五狀,始第1次提及○大公司賺取稅差乙事,且於該書狀中表示係被告向其調借資金而非投資,告訴人林惠絹於刑事、民事案件主張事實內容矛盾,其所述不利於被之部分,不足憑採。

2、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予被告之款項中,有數筆應予扣除:

(1)附件一之(四)編號2所示222萬元應予扣除: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於99年8月間本欲合資購買臺中市沙鹿區北勢頭農地,被告才於99年8月9日匯款各50萬元、80萬元予告訴人林惠絹,告訴人林惠絹收到上開130萬元後,加計自己應分擔之137萬元,應賣方要求於99年8月間以267萬元至土地銀行開立銀行支票面額267萬元。嗣於99年8月10日,因與賣方就土地價格談不攏,故告訴人林惠絹於99年8月10日委由被告至土地銀行辦理銀行支票存入後,再轉帳222萬元入被告指定葉欣宜郵局帳戶內,此包括返還被告合資款130萬元及被告另向告訴人林惠絹借款92萬元(被告開立面額96萬元,月息6.5%),是此筆款項為雙方本欲購買位於臺中市沙鹿區北勢頭農地斡旋之款項,因交易不成後之退款,實與本案無涉。

(2)附件一之(五)編號1所示之款項500萬元應予扣除: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資購買臺中市○○區○○街00○00號店面,當時因雙方約定以告訴人林惠絹名義貸款,故出名者為告訴人林惠絹,但被告有於99年12月8日開立面額各50萬元支票2張之共100萬元之訂金,由告訴人林惠絹交付陳文山、陳文國,故而告訴人林惠絹方提示99年12月9日訂金收據予被告知悉;又被告曾就此買賣關係於99年12月21日開立面額150萬元之支票用以支付履約保證專款,因當時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資購買前開店面之仲介為陳尚德,而非證人吳耀驊,故證人吳耀驊對於被告有出資事宜自不清楚,原判決自不能僅憑告訴人林惠絹、證人吳耀驊之證述內容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後,因該店面成功轉手出售賺取利潤,扣除貸款後獲利824萬606元,告訴人林惠絹方於100年6月17日將被告上開出資額250萬元(訂金100萬元+150萬元履約保證金=250萬元),加計利潤250萬元,匯款500萬元予被告。然而,因當時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間之金流往來頻繁,被告誤信告訴人林惠絹匯款此筆500萬元是因被告向伊借款500萬元,故被告又開具500萬元面額支票供告訴人林惠絹兌現。是此筆告訴人林惠絹所匯款500萬元,係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購前開店面、告訴人林惠絹給付予被告之出資額及利潤。

(3)附件一之(五)編號2、4、6所示款項共計274萬5000元應予扣除:被告係依告訴人林惠絹之指示開立發票日100年6月18日、面額205萬元之支票予告訴人林惠絹,事後被告方知該支票係由吳耀驊提示兌現,乃由吳耀驊將附件一之(五)編號2、4所示160萬元、60萬元匯入被告指定之葉欣宜中華郵政帳戶,又如附件一之(五)編號6部分,亦係吳耀驊所匯,非告訴人林惠絹交付被告之款項,應予扣除。雖證人吳耀驊於原審證稱如附件一之(五)編號2、4之此二筆款項,均係告訴人林惠絹向吳耀驊商借,再由吳耀驊匯款予被告,伊自己僅曾1次與被告有借貸關係,該次係透過告訴人林惠絹從中電話聯絡後,由伊與被告在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見面,由伊交付現金200萬元予被告,再由被告交付前開面額205萬元之支票1張予吳耀驊等語,原判決乃誤認被告簽發之上揭面額205萬元支票係被告與吳耀驊間借貸200萬元之關係,與附件一之(五)編號2、4合計220萬元,非屬同一借貸關係;惟證人吳耀驊亦稱伊僅與告訴人林惠絹相熟,其與被告則僅為1次見面過點頭之交之關係,則何以吳耀驊在告訴人林惠絹未陪同情況下,竟可以將大筆現金200萬元交付予不熟識之被告,已與常理未符,且證人吳耀驊於原審稱其該次交付現金之方式時,先稱該200萬元中包括自有資金及向親友借貸之金錢,後又改稱交付時係給被告20疊仟元鈔、每疊10萬元,證述矛盾,蓋倘該200萬元現金係從自己及親友資金湊得,當無以20疊鈔票之型態交付之理,可認證人吳耀驊之證述內容並不實在,恐已受他人影響。

(4)附件一之(五)編號5所示180萬元應予扣除:被告雖有收到附件一之(五)編號5所示告訴人林惠絹於100年9月15日自合作金庫帳戶匯入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之180萬元,然此筆款項係被告當時工作忙碌交付現金予告訴人林惠絹,再由告訴人林惠絹代為存款,故應自告訴人林惠絹給付被告之款項中扣除。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未曾交付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予告訴人林惠絹,更未曾將支票上所載發票日由100年10月2日,變造為同年月25日,亦未曾委由不知情之人偽刻「○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並以前開印章在該支票背面為背書後再將該支票交付予告訴人林惠絹;原判決僅以肉眼觀察被告另案坦承交付予紀文彬收據上「○大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係被告偽刻印章所蓋印,且上開印文近似於附件一之(八)支票之「○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及以告訴人林惠絹指證內容及告訴人林惠絹所提出之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帳戶之存款存摺內附代收票據明細2紙、合作金庫託收票據撤回申請書等資料,率而認被告涉有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容有未合,依舉證責任而言,此節應由檢察官或告訴人林惠絹具體舉證被告如何涉犯所指犯行,否則依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認定。

(三)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1、被告並無以投資○大公司為由對告訴人林孟琪施行詐術,原判決僅以告訴人林孟琪、證人蔡美慧、林玉婷、陳淑桂等4人之證述及被告於100年8至11月間曾傳簡訊所載文字內容、Facebook對話紀錄等,認定被告詐欺犯行,稍嫌率斷。蓋: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蔡美慧均為本案使被告受事訴追為目的之告訴人,是其等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其等供述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2)告訴人林孟琪與被告前因曾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同事而認識,但被告與告訴人林孟琪並不熟識,而當時被告業績甚優,實無須向告訴人林孟琪借貸,告訴人林孟琪所證稱與被告間之小額借貸關係,實係告訴人林孟琪主動履次詢問被有無資金上需求,欲以小額借貸方式賺取利息。嗣於100年初,被告之資金受另案告訴人紀文彬合資放款吸金之故,導致經濟狀況吃緊而開始向告訴人林孟琪借貸款項,而後告訴人林孟琪再轉向其友人林玉婷、蔡美慧、張麗貞、張淑惠、陳奕琇等5人借貸,此5人與被告間之資金往來均係透過告訴人林孟琪為窗口,未直接與被告接觸,證人林玉婷亦稱其僅關心出款項後所收到之支票可否如期兌現,就匯出各筆款項是否有投資告訴人林孟琪所謂○大公司稅差並不關心,且被告亦無拿任何○大公司相關文件予告訴人林孟琪、蔡美慧觀看,足認告訴人林孟琪與被告間均僅係單純借貸關係,並無告訴人林孟琪、蔡美慧所指巨大公司稅差及投資事宜。

(3)此外,告訴人林孟琪稱遭被告詐欺投資○大公司稅差之本金加利息高達7700萬元,然其卻稱被告先後交付面額各750萬元、1380萬元支票2張欲清償部分金額,其餘不足額再以扣抵方式累積債務,然上開面額各750萬元、1380萬元之兩張支票並非被告所交付,告訴人林孟琪既稱支票所載面額係用以清償高達7700萬元本金及利息之部分款項,亦應就可證明為被告交付、為何係此金額清償款項及其計算依據等相關事證,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又依常理而言,一般人於投資時均會審慎思考,要求欲投資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藉以評估風險等,更遑論告訴人林孟琪所主張給付予被告之鉅額款項均為受被告詐欺而給付投資,是單僅憑告訴人林孟琪、證人蔡美慧、林玉婷、陳淑桂等4人之證述及被告於100年8至11月間曾傳簡訊所載文字內容、Facebook對話紀錄等,自不足以作為被告涉嫌詐欺罪之不利認定依據。

2、附件二之(五)所示編號1至51金額合計3401萬7500元部分,證人林玉婷於原審105年6月22日審理時已證述其與被告已於100年12月5日簽立和解書,同意以400萬元就伊與被告間之所有債權債務關係達成和解,被告並已給付林玉婷400萬元,則附件二之(五)編號1至51所示林玉婷給付予被告之金額合計3401萬7500元,自不應列作告訴人林孟琪給付被告之款項,是除被告與林玉婷間金流往來外,告訴人林孟琪給付予被告之款項為10207萬6500元(計算式:附件二之1億3609萬4000元-附件二之(五)林玉婷給付被告3401萬7500元=1億0207萬6500元),而被告還款予告訴人林孟琪之款項計為1億2212萬3000元(見附件四之(二)被告還款予告訴人林孟琪1億2212萬3000元),是原判決認被告積欠告訴人林孟琪1397萬1000元為不法所得款項,容有違誤。

(四)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1、被告並無以投資○大公司為由對告訴人蔡美慧施行詐術,告訴人蔡美慧為告訴人林孟琪之大嫂,被告雖於警、偵訊供述與告訴人蔡美慧間因告訴人林孟琪而認識,但兩人實不相熟,如有見面接觸亦僅係單純討論購屋事宜,並無談論借貸款項事宜,更遑論向告訴人蔡美慧談及所謂○大公司投資相關事宜。而且,被告與告訴人林孟琪間金流借貸起因,實係告訴人林孟琪主動提起,告訴人林孟琪欲藉由放款予被告,從中賺取高額利息,而後告訴人林孟琪方再邀告訴人蔡美慧一同放款予被告,是被告與告訴人蔡美慧間至多僅係單純借貸關係,須透過對帳釐清帳目,被告並無原判決認定之詐欺犯行。又依常理而言,一般人於投資時均會審慎思考,要求欲投資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藉以評估風險等,更遑論告訴人蔡美慧所主張給付予被告之鉅額款項均為受被告詐欺而給付投資,是單僅憑告訴人蔡美慧證述內容,自不足以作為被告涉嫌詐欺罪之不利認定依據。

2、告訴人蔡美慧雖有交付附件三之(一)至(三)款項合計1280萬9000元予被告,然被告亦陸續給付1062萬元予告訴人蔡美慧(含和解時給付價值300萬元土地),且雙方已於100年11月17日就債權債務關係簽立和解書,告訴人蔡美慧於原審105年6月22日審理已當庭證述伊係本於自由意願與被告簽立和解書,雖告訴人林孟琪、蔡美慧復證稱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所簽立和解書上第1條所載300萬元,僅係就被告積欠部分款項達成和解,並非同意全部債務均以300萬元達成和解,但由該和解書為告訴人蔡美慧所找尋代書石明秀所撰擬,及簽立和解書日期為100年11月17日,即已在附件三之(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蔡美慧最末自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入被告指定葉欣宜郵局帳戶之100年11月2日之後,顯見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在簽立和解書當時已就兩方資金往來有所彙算,方得出以300萬元達成和解之結論,且一般應係和解雙方就所有債務內容均有所認可方會於和解書第1條記載「乙方(即被告)積欠甲方(即告訴人蔡美慧)新台幣參佰萬元整」之文字,否則倘如告訴人蔡美慧、林孟琪所述並非就全部債務清償,亦應會記載該300萬元金額並非清償全部債務之相關文字,況上開和解書第2條另載明「乙方在民國100年11月17日,以土地一筆坐落:沙鹿鎮○○段地號:0000-0000,所有權人(陳閩騏)清償本筆債務新台幣參佰萬整,如一經過戶至甲方名下(或甲方委託其他代理第三人者)即為『清償完畢』」,顯見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確係以300萬元達成和解。原判決未察,竟認被告仍積欠告訴人蔡美慧218萬9000元,且該金額為不法所得額,有所未合。

三、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心證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被告確有以投資○大公司為由,對告訴人林惠絹行使詐術:

(1)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跟伊說她有親戚在○大公司就是捷○特工作,她伯母的女兒是劉○標的媳婦,是高層財務長,有一些節稅方式,另外開一家子公司。如果○大公司獲利太多,就會向子公司做一些進貨的帳,比如開100萬的支票給子公司,伊就要匯80萬元給○大公司,讓巨大公司可以支付這100萬元的支票,這20萬元就是伊可以獲得的利潤。因為是私下投資,所以伊只能把錢匯到被告或葉欣宜帳戶。伊都按照被告指示匯款,被告有時會用GT公司的名義匯款給伊,說GT公司就是○大公司,讓伊相信,有時用支票還款。之後被告開始用記帳方式,累積到一定時間就開1張票給伊,後來記帳的款項太多,伊就不想再匯了。被告還有送伊捷○特腳踏車,說是去公司開會的樣品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9頁、第172頁反面、第330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跟被告住在同一個社區,伊看被告一年比一年好,買名車、豪宅,後來被告跟伊說,只有很好的朋友才知道,她伯母是劉○標的媳婦,在○大公司裡面,可以賺稅差的錢,她已經賺好幾年了,問伊要不要一起投資。被告說她這幾年會越來越不錯,就是在做○大公司跟下游廠商之間的稅差。被告說因為大的公司如果淨賺很多,都會要撥一些到子公司做進貨,利潤就不會顯現那麼多,要繳稅的級距就會往下降。被告說只有公司的人才能收受這個票,一定要有關係,所以都是透過被告去接洽。○大公司都是先開大面額的票,被告再分給好幾個人,開這些人的票讓伊兌領,或用被告、葉欣宜的名義匯給伊。一開始都很正常,就是伊錢匯進去幾天,被告就會把票存到伊的戶頭裡,有時候被告說有時間差,公司來不及存,○大公司會計就會直接用GT公司名義匯款給伊。後來被告就沒再拿票給伊,之後因為已經欠伊好幾千萬了,被告就說直接拿○大公司那種一千多萬元的票給伊去領,比較安心,所以伊才拿到面額比較大的支票。被告說○大公司會計室裡有好幾個人,Sandy是劉○標的媳婦,梅姐的助理是Joy,還有麗芝什麼的,被告每天傳來不同的訊息,後面就會標示Joy、麗芝等,比如票50萬元,後面會寫「實」,這個「實」後面就是伊實際要匯給被告的錢,有時候會有好幾筆票,伊就自己挑幾張匯款,至於被告如何計算這些稅差伊不清楚,都是按照被告寫的匯款。伊有跟梅姐就是May00000000傳過電子郵件,但不曾看過被告說的這些人本人。被告說伊賺的錢等於是○大公司營運賺的錢,所以要繳17%的稅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2頁至254頁反面、第258頁反面至第259頁、卷三第81頁至第84頁)。對照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就其遭被告詐欺匯款之過程細節、被告使用之言語說詞等,均能清楚描述、互核相符,自具相當之可信度。

(2)又證人吳耀驊於原審證稱:告訴人林惠絹跟伊說被告是捷安特、○大的,好像是股東之類的,有一些可能賺錢的機會,所以告訴人林惠絹要跟伊借錢去跟被告投資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64頁正、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之父林文漢於原審亦證稱:伊有拿200萬元給告訴人林惠絹去跟被告投資做生意,被告有投資○大公司、捷○特,就是捷○特的董事。開董事會時被告有送1臺捷○特的腳踏車給伊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第77頁正、反面),可見告訴人林惠絹向被告投資巨大公司乙情,亦為證人吳耀驊、林文漢所知悉,並非告訴人林惠絹臨訟杜撰之情節,足為採信。

(3)再者,被告確曾先後以「GT有限公司」名義匯款與告訴人林惠絹,有告訴人林惠絹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3份在卷可稽(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22頁至第234頁),則告訴人林惠絹指稱被告故意以「GT有限公司」名義匯款,佯稱即係○大公司所匯之款項等語,即非無稽。被告雖辯稱:伊朋友張偉銘開公司要跟伊調錢,GT有限公司是工程行名稱云云,然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且經查詢結果,並無「GT有限公司」相關登記資料,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存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88頁),被告其後改稱:「GT有限公司」應係該公司之口述略稱云云,卻又未提出正確名稱供以查證,足見被告上開辯解,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4)又查被告曾於100年7月10日以[email protected]. tw之電子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告訴人林惠絹申辦之[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要求告訴人林惠絹對帳確認無誤後,回傳電子郵件至「00000000000@ pchome.com.tw」電子信箱;嗣於翌(11)日「00000 [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即傳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林惠絹,內容為:「您好:已更改!000」,有PChome會員帳號註冊資料1紙(電子信箱「000000 [email protected]」申辦人為被告)、告訴人林惠絹提出之電子郵件2份在卷可考(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一第93頁、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第3 7頁)。而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註冊資料顯示:「姓名:黃玉梅,其他信箱:[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註冊資料則顯示:「姓名:SandyJo,IP位置:000.00.000.00」;再查IP位置000.00.000.000申登人即為被告,有PC home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註冊資料、[email protected]註冊資料、IP位置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紙在卷可考(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一第91頁、第96頁、第100頁),堪認「00000000000 @yahoo.com.tw」係由被告親自註冊使用。若被告非蓄意欺瞞告訴人林惠絹,何須先要求告訴人林惠絹與「梅姐」對帳,復另以其申辦之「[email protected]」佯為「梅姐」再與告訴人林惠絹聯繫?佐以被告出具之對帳單1紙(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32頁),其上「給票人」復列有「淑媛」、「JOY」、「麗芝」、「梅姐」等,並記載「稅算至100/8/5止共獲利2569.8*17%=43 7萬」等語,堪認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上開指稱被告詐稱投資款項係為賺取○大公司與下游稅差,需透過公司內部「梅姐」、「Joy」、「麗芝」等處理,且因而須支付稅賦17%等語,均屬實情。

(5)被告於本院雖另以告訴人林惠絹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中,於其委由訴訟代理人繕具民事準備狀、民事答辯狀(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41至45頁),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刑事案件之證述有所不同,而質疑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刑事案件之證述說詞,非可作為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就此已證述說明:伊在刑事案件從一開始就說被告係邀其投資賺稅差,民事部分伊搞不懂,一開始係由其友人吳耀驊代為處理,後來請律師後,律師建議先延續之前的說法,才會有上開被告質疑之民、刑事說詞不同之情況發生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衡以告訴人林惠絹及其友人吳耀驊均非法律專業人士,其等一開始以單純之借款關係作為民事之抗辯,其後再因接受訴訟代理人之建議而延續先前說詞,確非無可能,且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刑事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係以證人身分具結而為證述,較之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撰寫之民事準備狀及答辯狀,自更具有其證據力,且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法院所述,復有前開理由欄三、(一)、1、(2)至日(4)所示相關事證可佐,足認並非虛妄而為可信;被告徒以告訴人林惠絹之訴訟代理人所載民事準備狀及答辯狀,質疑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前開於本案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原審審理具結之證詞可信性,尚無可採。

2、告訴人林惠絹確有交付如附件一之(一)至(七)所示款項與被告之說明:

(1)查被告除否認向告訴人林惠絹取得如附件一之(四)編號2、附件一之(五)編號1、2、4、5、6部分所示款項外,就其餘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款項均係由告訴人林惠絹所交付乙節,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指訴之情節相符(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9頁正、反面),且有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堪信為真實。

(2)被告上訴本院後已表明伊並不否認有收到如附件一之(一)編號10所示款項,而係否認於99年7月19日有收到如附件一之(一)編號11所示29萬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7頁反面),惟前開附件一之(一)編號11所示29萬元,應係於99年7月17日自告訴人林惠絹轉帳至葉欣宜大甲廟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臺中分行107年10月23日報(107)政查字第0000071043號函文1件(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三第11頁)在卷可憑,且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對此沒有意見(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三第94頁),是起訴書就此筆29萬元之轉出日期誤載為99年7月19日,應更正為99年7月17日。又被告於原審雖否認有收取告訴人林惠絹交付如附件一之(一)編號48所示款項,惟於上訴本院後,未再對此有所爭執,且經對照告訴人林惠絹花旗銀行帳戶000000000號往來交易明細(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85頁),告訴人林惠絹確有於如附件一之(一)編號4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件一之(一)編號48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指定其不知情之胞姊葉欣宜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足為認定。

(3)如附件一之(四)編號2部分:被告固不否認收受此筆款項,惟辯稱係其與告訴人林惠絹原欲合購臺中市沙鹿區北勢頭農地,嗣因價格未談定,告訴人林惠絹乃匯回其原交付之斡旋金130萬元,而其又另向告訴人林惠絹借款92萬元,故告訴人林惠絹匯回222萬元,此筆並非其向林惠絹取得之投資款云云。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具結後均一致堅決證稱:伊從來沒有跟被告合資購買過北勢頭農會土地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65頁反面、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12頁反面),而被告就此僅提出存摺影本(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2頁),並不足以釋明其所辯有與告訴人林惠絹曾欲合資購買前開農地之原因,且被告就其所辯之其曾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購上開農地乙節,均未能提出任何相關佐證以實其說,堪認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前開證述係屬可採,被告此部分所辯,難以採信。

(4)如附件一之(五)編號1部分:被告固坦認有收受此筆款項,惟辯稱其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資購買臺中市○○區○○街00號、00號店面,嗣告訴人林惠絹將店面轉手出售後,以此筆款項歸還被告出資之本金及應得之獲利,此筆非其向告訴人林惠絹取得之投資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證稱:這2個店面是伊自己買的,登記在伊名下。伊有跟被告借款支付斡旋金,但後來有還給被告,其他購買店面的錢幾乎都是伊支付的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65頁反面至第266頁),且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亦同證稱附件一之(五)編號1所示之500萬元,伊確係因被告詐稱要投資才匯款,與上開伊購置臺中市○○區○○街00號、00號店面無關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5頁反面),核與證人即不動產仲介吳耀驊證稱:這兩個店面有透過伊仲介出租,租金要付給告訴人林惠絹,告訴人林惠絹再給伊仲介傭金。出租事宜都是由告訴人林惠絹跟伊接洽,被告不曾跟伊洽談過。告訴人林惠絹當初是透過另外1個臺中的仲介購買這2個店面,所有人都是告訴人林惠絹,據伊所知資金來源也是告訴人林惠絹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59反面至第61頁)相符,均足採信。而被告雖得以提出其所稱之訂金收據影本(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4頁)、存款憑條、支票影本(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5至27頁)、安信建築之匯款明細影本(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8頁),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已稱其僅曾向被告借款支付斡旋金,且依當時告訴人林惠絹願意相信被告而為投資,可認其等往來甚深,被告非不可輕易取得上開訂金收據影本等資料,且被告持有上揭資料影本,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與告訴人林惠絹合購前開店面,況被告雖另辯稱:告訴人林惠絹匯款500萬元予被告後,因當時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間之金流往來頻繁,被告誤信告訴人林惠絹匯款此筆500萬元是因被告向告訴人林惠絹借款500萬元,故被告又開具500萬元面額支票供告訴人林惠絹兌現(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30頁);然依被告前開所辯,衡情被告既係將告訴人林惠絹所匯因合購前開店面、告訴人林惠絹給付予被告之出資額及利潤500萬元,誤為係其向告訴人林惠絹之借款,乃又開具面額500萬元支票供告訴人林惠絹兌現,則於雙方釐清此情後,被告理當向告訴人林惠絹索還上開500萬元,然被告經查報後卻未能提出此部分之金流資料,僅泛稱:其只有口頭向告訴人林惠絹索要,但無第三人在場可證,告訴人林惠絹未歸還前開500萬元云云(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第150頁反面),核與常情有違,尚難憑採。至被告於本院就此聲請調查其所辯稱之仲介者陳尚德,因證人陳尚德已死亡而無從調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已捨棄聲請調查證人陳尚德(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30頁),附此敘明。

(5)如附件二之(五)編號2、4、6部分:被告雖辯稱如附件二之(五)編號2、4部分,係被告依告訴人林惠絹指示先開立支票與吳耀驊,方由吳耀驊匯款至葉欣宜帳戶內。又附件二之(五)編號6部分,亦係吳耀驊幫告訴人林惠絹匯款的等語,並提出面額205萬元之支票1紙(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317頁)為證。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證稱:吳耀驊匯給被告的款項,都是伊叫吳耀驊匯的,再由伊還給吳耀驊,就是附件二之(五)編號2、4、6這幾筆。有1次被告需要用200萬元,伊沒有,就打去問吳耀驊湊不湊得到,吳耀驊說應該可以,伊就請吳耀驊自己跟被告見面,後來吳耀驊說被告給他5萬元的利息。吳耀驊跟被告間票貼應該只有這1次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68頁、卷三第78頁至第79頁反面),核與證人吳耀驊於原審證稱:有1次告訴人林惠絹跟伊說被告需要用錢,約是100年間,伊就在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交給被告現金200萬元,被告當場交付這張面額205萬元的支票給伊來清償。至於如附件一之(五)編號2、4、6部分款項,都是告訴人林惠絹叫伊匯的,是告訴人林惠絹跟伊借錢,之後告訴人林惠絹都有跟伊清償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61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第72頁),互核相符,堪認附件二之(五)編號2、4、6部分所示款項,確均係告訴人林惠絹向吳耀驊借貸後,由吳耀驊匯款交付被告,則此部分款項自應計入告訴人林惠絹交付被告之金額。至被告提出之面額205萬元支票1紙,則係被告另外向吳耀驊借貸之款項,核與本案無關。至被告於原審雖曾質疑證人吳耀驊就其交付被告之資金來源,前後供述不符,所述不足採信云云,且於本院以主觀臆測之詞而辯稱:證人吳耀驊稱伊僅與告訴人林惠絹相熟,其與被告則僅為1次見面過點頭之交之關係,則何以吳耀驊在告訴人林惠絹未陪同情況下,竟可以將大筆現金200萬元交付予不熟識之被告,且證人吳耀驊於原審稱其該次交付現金之方式時,先稱該200萬元中包括自有資金及向親友借貸之金錢,後又改稱交付時係給被告20疊仟元鈔、每疊10萬元,有所矛盾,可認證人吳耀驊之證述內容並不實在,恐已受他人影響云云。惟審酌證人吳耀驊於原審審理作證時間為105年11月9日,距其與被告間借貸款項之100年間已超過5年,而人之記憶本屬有限,自難因證人吳耀驊因時間經過,就部分細節有所遺忘,即推論其所述非屬實情。且證人吳耀驊係經原審法院告以證人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當庭具結證述,是其於負擔偽證罪之心理壓力下,本當為真實之陳述,佐以其與告訴人林惠絹間無親屬關係,被告亦未主張證人吳耀驊與其有何宿怨糾紛,是證人吳耀驊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羅織謊言附和告訴人林惠絹說詞,而欲入被告於罪之可能,足認其所陳述,係親身經歷之事實而無虛構,應可採信。

(6)如附件一之(五)編號5部分:被告固坦認有收受此筆款項,惟辯稱係其因公事忙碌,而將現金交付告訴人林惠絹請其代為存款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堅詞否認曾幫被告代為存款(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酌以一般存款事宜尚非難事,被告就其所辯,並未釋明其究有何緊急狀況而僅因工作忙碌即交付多達180萬元之現金予告訴人林惠絹,委由告訴人林惠絹代為存款,已難認合於一般之常情,且被告亦未說明上開其交付告訴人林惠絹委其存款之180萬元之來源,僅泛以前詞空言而為辯解,實難採信。

(7)至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所示之2萬元、43萬48元,被告堅為否認係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之投資款,堅稱:上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所示之2萬元,係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之合會會款,至如附件一之(二)編號17所示43萬48元,因個位數非整數,亦非屬投資款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被告每月2萬元之合會,至伊匯款予被告如附件一之(二)編號17所示有個位數零頭之款項,有可能有時係被告叫伊代墊款項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反面、第17頁反面),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虛妄而為可採;雖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就其交付被告之合會款項部分,曾同時陳稱:伊都是跟兩會,1次會繳4萬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反面),然並未提出合會會單為佐,仍應認被告此部分所辯為可信。又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合計143萬4000元部分,已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證稱此部分匯至黃芷榆帳戶之款項,係告訴人林惠絹出借予黃芷榆之款項,並非被告詐稱投資而交付之款項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8頁),是被告堅稱該部分非伊係告訴人林惠絹詐得之投資款等語,亦為可信。檢察官起訴書誤認上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款項,亦係被告向告訴人林惠絹詐得之款項,容有誤會,且經本院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併此敘明

(8)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確有自告訴人林惠絹處取得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共計1億7059萬596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一)所示返還林惠絹部分,其尚保有犯罪所得2212萬1060元(未扣案),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被告確有交付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1紙與告訴人林惠絹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指證歷歷(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2頁、卷二第269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6頁正、反面、第275頁反面)。又被告於偵查中曾坦認其另案交付紀文彬之收據上「巨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係由其持其偽刻之章所蓋印(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70頁),而雖經本院將上開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原本1張(置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01頁紙袋內),及告訴代理人所提出紀文彬提供之收據原本5張(前開收據原本於鑑定後已由本院交由告訴代理人領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52頁,其彩色照片及影本部分,附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66至70頁、第73-2至73-6頁),併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是否由同一「○大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所蓋印後,經該局以因印文紋線尚欠清而無法認定是否係同一印章所蓋印,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70018494號函文1件(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73-12頁),然經就前開紀文彬所提收據上之「○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大小章,與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背面之「○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大小章,互為比對後,其字型、大小確均極為近似,有上開收據之照片及影本、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影本各1份存卷供參,佐以被告確有以投資○大公司之名義詐騙告訴人林惠絹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且被告曾坦認有偽刻「○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經就前開事證互為勾稽,實堪認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確為被告交付告訴人林惠絹持有,且該支票背面之「○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亦係被告持用事先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人員偽造之「○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印章所蓋印。

2、又查告訴人林惠絹向本院所提出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上記載之發票日為100年10月25日,有該支票1紙存卷供參(置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01頁紙袋內)。然上開支票前經告訴人林惠絹於100年8月3日提示時,票載發票日為100年10月2日,嗣告訴人林惠絹撤回提示,並於100年10月6日重行提示該支票,斯時票載發票日(卷附代收票據明細表影本為「到期日」欄)則登記為100年10月25日,此有告訴人林惠絹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內附之代收票據明細表2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託收票據撤回申請書1紙在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146頁、第147頁、第152頁)。從而,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0年8月份時就給伊這張面額1120萬元、同年10月2日就到期的支票,後來被告叫伊撤票,又重存1次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61頁),係屬實在。從而,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之發票日確經被告由「100年10月2日」變造為「100年10月25日」,足為認定。

3、綜上所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指稱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確係由被告交付,嗣其應被告要求撤回提示後,被告即變造該支票發票日,並於該票背面蓋印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而背書後,再重行交付告訴人林惠絹持有等語,核屬實情,被告此部分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執前詞否認有交付告訴人林惠絹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且辯稱未變造前開支票之發票日云云,均未可採。

(三)如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1、被告確有以投資○大公司為由,對告訴人林孟琪行使詐術: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9年2月、4月間陸續借款給被告,後來就不想借了。99年6月29日被告說她伯母的媳婦是○大公司的執行長,她是○大公司的股東,並說伊投資的錢會進○大公司,因為○大公司每天要應付很多下游廠商,如果該公司要付貸款是開支票,開票給下游廠商可以賺到稅差,伊可以用現金給廠商賺稅差,還提醒伊這些是合法的,要記得報稅。被告拿她本人的支票擔保,面額30萬元,稅差是6000元,伊就拿29萬4000元的現金給被告。之後被告每天都會傳簡訊說哪些廠商有拿到貨款,而且也有說明稅差是多少錢,伊信以為真,就慢慢將錢扣掉稅差匯給被告或葉欣宜的帳戶,通常被告就會給同額的本票。100年4月間被告就比較少開票,用抵帳的方式,等到累積一定金額才拿公司票給伊。後來被告曾拿1張面額1380萬元的支票給伊,但到期前就跟伊要回,又換一張面額750萬元的支票,這張支票就跳票了。如果不是被告提到○大公司稅差的事,伊不會再交錢給被告,伊之前就表明不再借錢給被告,之後被告才提到○大公司稅差的事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3頁反面、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1號卷一第121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在新光人壽任職過,因此認識被告。99年間被告開始跟伊小額借貸,後來伊覺得不應該跟好朋友拿利息,就沒有繼續借被告。之後被告說到○大公司的腳踏車投資案,伊才願意再借款給被告,開始大量跟被告金錢往來,還有找朋友一起投資,否則伊是不願意再借款的。林玉婷因為做生意資金比較多,伊就請林玉婷直接轉給被告,張麗貞、張淑慧、陳奕琇也都是這樣的模式,實際只有伊跟被告對口。被告每天會傳簡訊,上面有比如梅姐或淑媛要多少金額,伊需要匯多少錢,每筆利差都不一樣,簡訊裡提及的Joy、麗芝等也是○大公司的人。被告說這是合法的稅差,所以要繳稅。被告還有送過伊1臺捷○特限量腳踏車,說是去開股東會送的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64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73頁正反面、第174頁反面至第175頁、第176頁、第179頁反面、第188頁反面至第190頁、第191頁、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本院審理時同為堅決證稱被告以賺取○大公司稅差為由邀其投資,伊始交付款項予被告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9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觀之告訴人林孟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就其遭被告詐欺匯款之過程細節、被告使用之言語說詞等,均能清楚描述、互核相符,自具相當之可信度。

(2)佐以證人即告訴人蔡美慧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林孟琪告訴伊有一筆資金需求,要伊匯錢可以賺稅差,說被告是做○大公司的廠商,為了節稅要用這樣的方式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4頁);證人林玉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透過告訴人林孟琪的關係,匯款給被告跟葉欣宜。99年間,告訴人林孟琪跟伊說被告認識○大公司高層的會計或主管,好像是乾媽或是其他情誼,有很好的關係,與下游廠商有票往來,可以賺支票跟現金間的利差。伊等拿現金給被告,被告拿支票給伊等,可以賺取差額趴數,例如被告拿42萬元的支票給伊,伊只要匯40萬元的現金,之後就可以提示支票賺取2萬元差額。伊都是聽告訴人林孟琪說的,沒有直接跟被告接觸。伊是拿現金給告訴人林孟琪,或是依告訴人林孟琪指示直接匯到被告或葉欣宜的戶頭,告訴人林孟琪再拿支票給伊等語(見104年度續一字第31號卷一第115至116頁、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46頁反面至第149頁反面、第153頁反面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59頁);證人陳淑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告訴人林孟琪告訴伊要一筆40萬元的資金,投資○大公司的稅差案,問伊要不要投資,要伊直接匯39萬元到葉欣宜的帳戶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33頁至第134頁)。綜觀上開證人蔡美慧、林玉婷、陳淑桂等人之證述,足見告訴人林孟琪向被告投資○大公司乙情,向為證人蔡美慧、林玉婷、陳淑桂等人所知悉,並非告訴人林孟琪臨訟杜撰之情節。被告徒以證人林孟琪、蔡美慧均為本案之告訴人,所為證述之證明力薄弱,及以被告之96至99年之各類所得扣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41至47頁),逕為主張係告訴人林孟琪主動履次詢問被有無資金上需求,欲以小額借貸方式賺取利息,並反於證人蔡美慧、林玉婷、陳淑桂等人之前開證詞,自述告訴人林孟琪之友人林玉婷、蔡美慧、張麗貞、張淑惠、陳奕琇所匯予被告之款項,均係被告向告訴人林孟琪之借款云云,均無可採。

(3)再者,被告於100年8月至11月間,曾傳送內載「梅姐9/30匯」、「Joy9/30匯」、「淑媛10/5匯」、「麗芝10/7匯」等文字簡訊與告訴人林孟琪(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97頁、第117頁)。另於100年10月26日傳送:「剛收到訊息100/11/1會扣一條99/10/25~100/10/25的總年度所賺利息的稅(原17%那我補2%,平常你們每月8%我繳的,年度的就要個人繳喔,先通知你們一下囉(看完請刪掉以免被小人看到)3Q」(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91頁)。而經原審法院勘驗被告與告訴人林孟琪間於100年11月12日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上臉書對話紀錄,告訴人林孟琪稱:「所以很可怕不是○大嗎」、「○大營運不是很正常嗎」、「那○大公司股東和公(應為「工」)廠內」(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204-5頁),被告則回應以:「我們是私下運作的沒擺在台面上,所以沒關連,才糟糕」、「房產是另間公司鑫將公司的也是體系內的」等語。觀諸上開簡訊內容、對話紀錄,均足佐證告訴人林孟琪指稱被告訛稱投資款項係為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公司間稅差,因此需繳交稅賦,另公司內部尚有「梅姐」、「Joy」、「淑媛」、「麗芝」等人等語,確屬實在。被告僅以其未拿任何○大公司相關文件予告訴人林孟琪觀看,辯稱伊與告訴人林孟琪間僅係單純借貸關係云云,及泛為質疑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稱被告曾交付面額各750萬元、1380萬元支票2張欲清償部分金額,卻未能舉證前開支票係被告所交付及提出其計算依據,辯稱並無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所指○大公司稅差及投資事宜云云,因被告前開所辯及質疑內容,與被告有無佯以投資為由詐欺告訴人林孟琪,二者並不存有必然之直接關聯性,是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採。

2、告訴人林孟琪確有交付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款項與被告:

(1)被告確有收受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款項除據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指訴在卷外,並有如附件二之(一)至(五)「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堪信為真實。

(2)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42部分:被告上訴本院後,已確認有收受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42所示款項(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13頁反面),且經對照告訴人林孟琪提出之安泰商業銀行二聯式存入憑條1紙(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182頁),告訴人林孟琪確有於附件二之(一)編號14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42所示款項入被告胞姊葉欣宜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被告於原審辯稱伊未收受上開款項云云,並無可採。

(3)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51部分:被告雖曾於原審否認收受此筆款項,惟被告上訴本院後,業已自承有收受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51所示金額(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13頁反面),且卓東毅名下帳戶確有於附件二之(一)編號15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51所示款項入被告胞姊葉欣宜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有告訴人林孟琪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存卷供參(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191頁),又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卓東毅的太太陳淑桂,這筆是伊沒有現金,所以跟陳淑桂調,請陳淑桂匯款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83頁反面至第184頁),核與證人陳淑桂於原審證稱:當時林孟琪告訴伊要一筆40萬元的資金,投資○大公司的稅差案,問伊要不要投資,因為那時候時間蠻緊急的,告訴人林孟琪就要伊直接匯39萬元到葉欣宜的帳戶,等於1萬元是利息,伊就從伊先生卓東毅的帳戶提領這筆錢匯過去。伊是透過告訴人林孟琪投資○大公司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33頁至第134頁)相符,足見告訴人林孟琪確有委託證人陳淑桂代匯如附件二之(一)編號151部分所示款項,則此部分款項自應計入告訴人林孟琪交付被告之金額。

(4)至如附件二之(五)編號27部分,觀之林玉婷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戶交易明細表1份,林玉婷於100年3月8日係轉帳96萬元與紀文彬,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誤列林玉婷係轉入葉欣宜郵局帳戶,應予更正。

3、基上所述,被告確有以投資○大公司之賺取上下游間稅差等不實事由詐騙告訴人林孟琪,並因而詐得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共計1億3609萬4000元之款項,足為認定。上開款項經扣除如附表四之(二)所示已返還款項,及其另支付林玉婷之和解款項400萬元(有和解契約影本件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5頁),其尚保有犯罪所得997萬1000元(未扣案)。而有關被告此部分應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數額應為997萬1000元,被告主張因伊與林玉婷以400萬元和解,故應將如附件二之(五)所示款項全部扣除,尚非可採之理由,詳如其後沒收部分所述。

(四)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1、被告確有以投資○大公司為由,對告訴人蔡美慧行使詐術:

(1)證人即告訴人蔡美慧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從99年9月3日開始陸續跟伊借款,最後1次是在100年11月2日匯款。伊會認識被告是因為告訴人林孟琪是伊小姑,告訴人林孟琪說可以投資,伊就開始陸續將錢匯給被告賺取稅差。一開始伊沒有直接跟被告接洽,是告訴人林孟琪告訴伊有一筆資金需求,要伊匯錢可以賺稅差,說被告是做○大公司的廠商,為了節稅要用這樣的方式。後來100年3月間被告透過告訴人林孟琪說有錢可以買房子,伊是房屋仲介,要伊仲介房屋給她,在帶被告看屋的過程中,伊有詢問被告稅差的問題,被告也是跟告訴人林孟琪說法一樣,說她親屬在○大公司當執行長、財務長,這是節稅的方法,可以賺到錢的。一開始匯款被告開的票都有兌現,直到100年11月匯款後才知道出問題。如果被告沒有提到○大公司的事,伊不會交付款項給被告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4頁、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1卷一第120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剛開始伊是因為伊小姑即告訴人林孟琪的關係認識被告,後來因為被告說有錢想要投資,伊從事房地產工作,就介紹被告買了一棟山水一品的房屋,因為這樣而認識。一開始是告訴人林孟琪說投資○大公司,後來伊跟被告熟了以後,伊也有問被告有關○大公司賺利差的事情,被告說他伯母什麼的媳婦在那邊當執行長,有下游廠商的利差可以賺。被告都是直接告訴伊需要多少錢,例如可能要42萬元,扣掉1萬元是利息,就匯41萬元過去,被告開票或是匯錢回來(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93頁反面至第195頁),且於本院審理時同為堅決證稱伊係因被告邀其投資○大公司賺取稅差,才會交付款項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觀之告訴人蔡美慧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就其遭被告詐欺匯款之過程細節、被告使用之言語說詞等,均能清楚描述、互核相符,自具相當之可信度。被告徒以證人林孟琪、蔡美慧均為本案之告訴人,所為證述之證明力薄弱,及自述告訴人蔡美慧交付被告之款項,均係被告向告訴人林孟琪之借款云云,均無可採。

(2)又被告於原審雖曾辯稱:伊不認識告訴人蔡美慧云云,後改稱:伊純粹是為了預售屋的事與告訴人蔡美慧聯繫,沒有接觸過款項的事云云(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55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惟被告於警詢時已曾供稱:伊認識告訴人林孟琪的大嫂即告訴人蔡美慧,也有跟告訴人蔡美慧借錢並用支票方式支付本金及利息給她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一第12頁),於偵查中亦稱:告訴人蔡美慧是告訴人林孟琪介紹的,告訴人蔡美慧匯款給伊也是要賺利息的錢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203頁),而坦認其與告訴人蔡美慧相識,並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又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原審證稱:告訴人蔡美慧是伊的大嫂,因為被告感覺賺了很多錢,伊就讓告訴人蔡美慧介紹一些房屋給被告投資,告訴人蔡美慧跟被告因此認識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66頁正、反面),佐以被告配偶陳閩騏曾透過告訴人蔡美慧,仲介購買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亦據告訴人蔡美慧提出訂金收據暨支票影本1份為證(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282頁、第283頁),足見被告於原審上開所辯,容係為迴避有詐騙告訴人蔡美慧投資之詞,未可採信。被告以其警、偵訊供述與告訴人蔡美慧間因告訴人林孟琪而認識,但兩人實不相熟,如有見面接觸亦僅係單純討論購屋事宜,並無談論借貸款項事宜,更遑論向告訴人蔡美慧談及所謂○大公司投資相關事宜云云,主張未有詐欺告訴人蔡美慧,並無可採。又被告以其未拿任何○大公司相關文件予告訴人蔡美慧觀看,辯稱伊與告訴人蔡美慧間僅係單純借貸關係云云,因被告前開所辯,與被告有無以佯為投資為由詐欺告訴人蔡美慧,二者並不存有必然之直接關聯性,是被告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2、而告訴人蔡美慧確有交付如附件三之(一)至(三)所示款項與被告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證人即告訴人蔡美慧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27頁反面),並有如附件三之(一)至(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信為真實。被告有向告訴人蔡美慧訛稱確其確有管道可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廠商間稅差云云,使蔡美慧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件三之(一)至(三)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匯款至葉妙榛所指定之帳戶,而先後交付葉妙榛總計1280萬900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三)所示已返還部分,其尚保有犯罪所得218萬9000元(未扣案),足為認定。至有關被告此部分應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數額應為218萬9000元,被告主張因伊與告訴人蔡美慧已於100年11月17日就債權債務關係簽立和解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6頁),顯見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確係以300萬元達成全部款項之和解云云,尚非可採之理由,詳如其後沒收部分所述。

(五)綜上所述,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示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而均洵足認定。

四、法律適用方面: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三、四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按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再按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64年台上字第1597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三)是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四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犯同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三、四所示先後多次詐使告訴人林惠絹、林孟琪、蔡美慧交付財物之行為,就同一被害人而言,各係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分別所為,持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利用無犯罪故意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造上開「○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大小章,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前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變造支票發票日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變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五)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附表編號一之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向告訴人林惠絹詐得之款項,另有如附件一之(三)所示款項,追加起訴書亦未敘及被告如附表編號三之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向告訴人林孟琪詐取之款項,併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7至152所示款項,且起訴書就附表編號二之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偽造之「○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及印文,漏載有「羅祥安」之該公司小章,惟前開部分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分別所載被告詐欺告訴人林惠絹、林孟琪部分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分別具有接續犯之一罪或因屬部分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之吸收一罪關係,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就上開被告有收取如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一)所示款項之事實及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部分,均業已予以提示調查,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

(六)被告將經變造及有偽造私文書之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同時持以行使,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行使該變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屬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七)被告所犯上開詐欺罪3罪、變造有價證券罪1罪,共4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八)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惟本院酌以被告所為前開詐欺取財3次及變造有價證券1次之犯罪情狀,實無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故認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本院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之附表編號四(即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之說明:原審法院認被告附表編號四之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事證明確,乃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蔡美慧之信任,訛稱有管道可以賺取○大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稅差,造成告訴人蔡美慧重大財物損失,及其未能取得告訴人蔡美慧之諒解等犯罪後之態度;復衡以其已償還告訴人蔡美慧如附件四之(三)所示款項,且有被告與告訴人蔡美慧部分達成和解所簽立之和解書影本1份(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二第103頁),足徵被告犯後確有返還部分金額;另斟酌被告自述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曾擔任保險業務員、工廠品保、生管、研發人員等職務等一切情狀(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221頁反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誤載為第4項,惟不影響於判決之本旨,尚不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犯之罪,量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且就沒收部分說明:(一)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四中,所取得如附件三所示之犯罪所得,經扣除如附件四之(三)所示被告業已返還部分,尚有218萬90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計算式:12,809,000-10, 620,000=2,189,000),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執前詞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依本判決上開理由欄三、(四)所示各項事證及論述、說明,均為無理由。至被告上訴另主張伊已陸續給付如附件四之(三)所示1062萬元予告訴人蔡美慧(含和解時給付價值300萬元土地),且依伊於100年11月17日與告訴人蔡美慧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所簽立之和解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6頁),顯見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確係以300萬元就所餘款項達成和解云云;惟告訴人林孟琪、蔡美慧於原審已明確證稱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所簽立和解書上第1條所載300萬元,僅係就「部分」款項達成和解,並非同意全部債務均以300萬元達成和解(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70頁反面、第195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蔡美慧於本院審理時亦同堅為前開證述內容(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酌以前開和解書(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四第176頁),並未載明告訴人蔡美慧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之內容,堪認證人蔡美慧、林孟琪上開於原審之證述,係屬可信。被告徒以該和解書為告訴人蔡美慧所找尋代書石明秀所撰擬,及簽立和解書日期為100年11月17日,已在附件三之(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蔡美慧最末自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入被告指定葉欣宜郵局帳戶之100年11月2日之後,及和解書未記載該300萬元金額並非清償全部債務之相關文字等和解書內容,主張告訴人蔡美慧與被告係以300萬元就其餘款項達成和解,均未可採,被告此部分上訴亦非有理由。基上所述,被告對原判決附表編號四之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以前詞提起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院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之附表編號一至三(即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詐欺取財之2罪及變造有價證券之1罪,予以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原審法院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即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詐欺取財之2罪及變造有價證券之1罪等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及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部分,尚難認係被告詐欺告訴人林惠絹投資所匯款項,已據本判決理由欄三、(一)、2、(7)敘明;原判決未予詳查,遽認前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及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部分,亦屬被告詐欺告訴人林惠絹所得款項,而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所未合。2、又被告附表編號二之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偽造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後面背書,係包含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之大小章之印章及印文,此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證述在卷(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69頁反面),且有上開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原本1張在卷可憑;原判決僅認係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及印文,尚有未當。3、被告附表編號三之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詐得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金額總計1億3609萬4000元,而此部分之被害人固應為告訴人林孟琪,至林玉婷如附件二之(五)所示款項則係告訴人林孟琪委託林玉婷轉帳匯款,然被告因已與林玉婷和解而賠償支付400萬元予林玉婷,有和解契約影本1件(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5頁)在卷可稽,本院酌以倘再對被告已支付予林玉婷之400萬元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容有過苛之餘,故認應以前開被告詐得之1億3609萬400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二)所示其返還告訴人林孟琪,及其支付林玉婷之400萬元後,所餘997萬1000元,作為被告尚保有之犯罪所得而應予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數額;原判決僅概稱被告與告訴人林孟琪間就上開金額是否業已返還有所爭執,而未詳為審認說明前開被告因和解支付予林玉婷之400萬元款項,宜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就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金額之事實認定及沒收部分,均未詳予說明,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對原判決關於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認與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一罪而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認應為有罪認定,依以下本判決理由欄七所示之說明,為無理由。被告上訴否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詐欺取財之2罪及變造有價證券1罪之犯行,依本判決前開理由欄三、(一)至(三)所示之各項事證及論述、說明,均為無理由;又被告上訴另主張因伊已與林玉婷以400萬元達成和解,故如附件二之(五)所示款項均應予扣除,而不列入沒收及追徵價額之範圍云云部分,因如犯罪事實三所示之被害人實為告訴人林孟琪,且被告與林玉婷上開和解並未經過告訴人林孟琪之同意,此據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23頁正、反面),則除被告支付林玉婷400萬元部分,堪可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酌減相同金額外,考以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及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並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等意旨,則其餘犯罪所得部分自不能使被告保有,亦不可不顧告訴人林孟琪之權益,而不予列入被告應予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部分,既有本段上揭1至3所示之瑕疵存在,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罪刑予以撤銷,前開沒收部分所依據之罪刑既經撤銷,其沒收部分自應併為撤銷,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已失所附麗,亦應予以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曾有經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罪動機係為圖一己之私利、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目的則係為出於為拖延還款之行使意圖、其於原審法院所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221頁反面)、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詐欺取財之手段、情節、詐得金額、對告訴人林惠絹、林孟琪所生之損害、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變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段、情節、足生損害於「○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及告訴人林惠絹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返還部分款項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此撤銷改判部分與前開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以示懲儆。

(三)本院撤銷改判部分之沒收說明:

1、按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19條所明定。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38條之1,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2、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變造之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原本1張(置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01頁紙袋內),為變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偽造之「○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印章各1顆,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變造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原本背面之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印文各1枚,因已附著於前開變造之支票上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 770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3、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詐得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1至8、10至16、18至64、附件一之(三)至(六)、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所示款項合計1億7059萬596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一)所示已返還部分,其尚保有犯罪所得2212萬1060元(未扣案),本院酌以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詐得如附件二之(一)至(五)所示金額總計1億3609萬4000元,而此部分之被害人固應為告訴人林孟琪,至林玉婷如附件二之(五)所示款項則係告訴人林孟琪委託林玉婷轉帳匯款,然被告因已與林玉婷和解而賠償支付400萬元予林玉婷,有和解契約影本1件(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5頁)在卷可稽,本院酌以倘再對被告已支付予林玉婷之400萬元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容有過苛之餘,故認應以前開被告詐得之1億3609萬4000元,扣除如附表四之(二)所示已返還部分及其支付林玉婷之400萬元後之所餘997萬1000元,作為被告尚保有之犯罪所得而應予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數額,且本院酌以如就此部分被告犯罪所得997萬1000元予以宣告沒收,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故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1、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方式,另向告訴人林惠絹詐得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及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款項;2、被告詐得告訴人林惠絹如附件一之(一)至(七)所示匯款後,為掩犯行,即接續詐欺犯意,佯稱獲利,除於附件四之(一)所示之時間,以支票、匯款方式,將佯稱之獲利,以「GT公司」等名義,交付告訴人林惠絹,又另交付以不詳方式取得,明知無兌現可能之如附件一之(八)、附件五各編號所示之支票(俗稱芭樂票),以取信告訴人林惠絹;3、告訴人林孟琪因遭被告詐騙,另交付如附件六之(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款項與被告。嗣於100年10月間,被告已無力周轉,竟接續詐欺犯意,將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件七各編號所示無兌現可能之芭樂票,分別於100年10、11月間交付予告訴人林孟琪,告訴人林孟琪不疑有他而繼續匯款,因認被告此部分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訴人起訴及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上開部分涉有詐欺取財罪嫌,主要無非係以有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林孟琪之指訴、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如附件四之(一)、如附件六之(一)至(四)、如附件七「證據出處」所示證據、如附件一之(八)之支票等事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堅持否認有何此部分之詐欺犯行,而堅為分別以下列之內容而為置辯。本院查:

1、上開理由欄七、(一)、1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所示之2萬元、43萬48元,被告堅為否認係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之投資款,堅稱:上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所示之2萬元,係告訴人林惠絹交付之合會會款,至如附件一之(二)編號17所示43萬48元,因個位數非整數,亦非屬投資款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被告每月2萬元之合會,至伊匯款予被告如附件一之(二)編號17所示有個位數零頭之款項,有可能有時係被告叫伊代墊款項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反面、第17頁反面),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虛妄而為可採;雖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時就其交付被告之合會款項部分,曾同時陳稱:伊都是跟兩會,1次會繳4萬元(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6頁反面),然並未提出合會會單為佐,仍應認被告此部分所辯為可信。又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合計143萬4000元部分,已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本院審理證稱此部分匯至黃芷榆帳戶之款項,係告訴人林惠絹出借予黃芷榆之款項,並非被告詐稱投資而交付之款項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二第18頁),是被告堅稱該部分非伊係告訴人林惠絹詐得之投資款等語,亦為可信。檢察官起訴書誤認上開如附件一之(二)編號9、17、如附件一之(七)編號2、3、4所示款項,亦係被告向告訴人林惠絹詐得之款項,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欄一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上開理由欄七、(一)、2所示公訴意旨部分:

(1)公訴意旨就被告曾交付如附件五編號1、3部分所示支票2紙與告訴人林惠絹之事實,除告訴人林惠絹之單一指證外,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且為被告所堅詞否認,是否屬實,已為可疑。

(2)至被告雖否認交付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及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與告訴人林惠絹。惟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確為被告所交付,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有罪部分所示。而查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票號為AD0000000號,發票人為采虹企業有限公司、陳韻淳(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二第72頁、第73頁),而被告另交付告訴人林孟琪如附件七編號1所示支票(此部分詳如下述),票號則為AD0000000號,發票人亦為采虹企業有限公司、陳韻淳(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94頁),觀之上開支票為連號,且發票人同一,則告訴人林惠絹指稱附件七編號1所示支票亦為被告所交付,自有相當之可信性。

(3)惟告訴人林惠絹係因相信被告有關投資○大公司之相關說詞而陸續交付款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有罪部分所示。佐以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中證稱:伊投資○大公司,被告累積很多金額沒有給伊,已經欠好幾千萬了,被告就說直接拿○大公司那種一千多萬元的票給伊去領,讓伊安心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69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252頁至254頁反面),顯見被告支付告訴人林惠絹如附件四之(一)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件一之(八)、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僅係其詐欺犯行既遂後,償還款項及拖延還款之手段,難認有何另行行使詐術之犯行,本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欄一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上開理由欄七、(一)、3所示公訴意旨部分:

(1)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向告訴人林孟琪取得如附件六之(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款項。而查:

①附件六之(一)、(二)部分,固有告訴人林孟琪或陳奕琇提領現金之紀錄(詳如附件六之(一)、(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然檢察官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告訴人林孟琪取得上開款項後,確有交付被告之事實,則告訴人林孟琪證稱:伊整理的款項都有交給被告。陳奕琇部分是她把現金提領出來後直接交給伊,伊再轉交被告。伊有作筆記自己紀錄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82頁反面至第183頁反面),即乏補強證據可佐,礙難採信。

②就附件六之(三)部分: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業已於原審到庭證稱:這筆款項是伊誤列的,沒有交給被告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92頁反面),足見被告確未取得此筆款項。

③就附件六之(四)部分:經核對葉欣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14頁),100年1月18日雖確有1筆轉入50萬元之紀錄,惟係由「丁原慶」所匯入,並非公訴意旨所指之林玉婷所匯入。而依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原審證稱:伊不認識丁原慶,不知道是否是林玉婷匯的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92頁正反面);證人林玉婷則證稱:伊不認識丁原慶,也沒有人請人代匯過款項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堪認此筆匯款確非告訴人林孟琪或證人林玉婷委託丁原慶所匯入,自無從計入被告向告訴人林孟琪詐得之款項之列。

④綜上所述,附件六之(一)至(四)所示之帳目資料,或無證據顯示業由被告收受,或無法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

(2)查附件七編號1所示票號AD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采虹企業有限公司、陳韻淳;附件七編號2所示票號VB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則為統佳興業有限公司、杜慶壢,而上開支票前經告訴人林孟琪提示未獲付款,此有前揭支票2紙、委託代收票據撤回申請書、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份(均影本)在卷可考(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94頁、第95頁)。佐以證人陳韻淳於原審到庭證稱:伊曾把證件交付他人,結果身分被盜用,變成采虹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伊有因此被法院判刑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201頁至第202頁反面),堪認附件七所示支票2紙,確為無兌現可能之支票。而上開支票係被告所交付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指證歷歷(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3頁反面、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72頁正反面、第190頁正反面)。衡以被告於100年11月18日傳送與告訴人林孟琪之簡訊中,明確提及:「只知道名字,身分證不知道,陳錫坤、黃玉梅、陳韻淳、郭千秋、杜慶壢」(見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114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原審並稱:這封簡訊是因為當初伊以為被告也是被○大公司騙,所以要跟被告要公司的人的資料去報案,這些名字被告都說是公司的人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177頁至第178頁),堪認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證稱上開支票係被告所交付等語,應屬可採。被告辯稱未交付上開支票云云,尚非實情。

(3)惟依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於原審證稱:被告不是票沒有辦法兌現,是後來的帳都是累計的、抵帳的。這2張票是被告差伊那麼多錢後,被告叫伊把積欠的本金稍微計算一下,所以才開這2張票給伊。伊願意匯款是因為被告說要投資○大公司的事,而且之前的票款都有兌現等語(見105年度重易字第162號卷一第第167頁正反面、第172頁反面、第191頁反面至第192頁、第186頁正反面),足見告訴人林孟琪係因相信被告有關投資○大公司之相關說詞而陸續交付款項,至被告交付告訴人林孟琪如附件七所示之支票2紙,僅係積欠告訴人林孟琪金錢後拖延還款之手段,難認有何行使詐術之犯行。

(4)綜上所述,本應諭知被告前開被訴部分之詐欺取財罪嫌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欄三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4、原判決就被告上揭被訴部分之詐欺取財罪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上揭業經原判決斟酌說明之事證及法律意見,以一己之說詞再事爭執應為有罪之認定,均非有理由。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於94年間,任職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一職,職司保險契約招攬及收受保費,為從事保險業務之人。被告因與告訴人林惠絹住同一社區而結識,遂於94年10月7日,向告訴人林惠絹招攬投保新光人壽公司之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保單號碼為QB041KD5),保險金額為年繳10萬元,告訴人林惠絹於同年10月12日繳納第一期保費完成投保,然被告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告訴人林惠絹先後於95年10月5日、96年10月9日、97年10月7日、98年9月28日、99年10月7日各交付之保費10萬元(合計50萬元)侵占入己。被告為掩飾此部分犯行,至100年11月5日,仍以行動電話簡訊向告訴人林惠絹謊稱「60萬元之保險沒問題最少可領回75萬元」云云,然告訴人林惠絹於同年11月11日,向新光人壽公司贖回該保險契約後,僅領回12,208元,始知受騙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二)被告又於94年11月間,向告訴人林惠絹招攬投保新光人壽公司之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保險金額為年繳50萬元,告訴人林惠絹於94年11月2日,交付保費20萬元,其餘30萬元被告佯稱代墊,告訴人林惠絹不疑有他,遂於95年5月16日、23日、6月3日、7日分別交付6萬元、12萬元、6萬元、6萬元予被告充作該保約保費時,被告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僅將其中3萬元繳回新光人壽公司,另27萬元均侵占入己。嗣告訴人林惠絹於99年7月27日,向新光人壽公司解除該保險契約,新光人壽公司僅先後於99年8月2日、19日,匯回4萬4686元及1萬2825元,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二)部分】。

(三)被告為提升保險業績,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先後於95年10月30日、98年1月7日,冒用告訴人林惠絹之名義,分別簽立不實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保險要保書,再據以向新光人壽公司投保,被告為掩犯行,又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就保單號碼0000000號保險部分,先後於95年12月18日、96年10月18日、97年6月4日,再分別冒用告訴人林惠絹名義,簽立不實保單簽收回條、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就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部分,則於98年2月2日,冒用告訴人林惠絹名義,簽立不實之保單簽收回條,再據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以辦理保險業務,致生危害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對上揭保險內容管理之正確性。嗣告訴人林惠絹接獲新光人壽公司來電詢問是否對已因欠繳保費而失效之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申請複險,告訴人林惠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四)被告得知告訴人林惠絹已經由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提示如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為免遭退票致東窗事發,竟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0年9月28日,以上揭支票未經「○大機械公司」背書為由,要求告訴人林惠絹撤回提示,告訴人林惠絹不疑有他,即依其指示撤回提示,再交由被告持有,而該支票即遭被告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起訴意旨原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經原審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五)中被訴侵占部分】。

(五)被告變造如附件一之(八)所示支票之發票日及偽造「○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後,仍急欲取回該支票以免東窗事發,竟思以投保為掩護,而於100年10月25日前某日,先以發票人「洪古絹」之不詳支票5紙、金額合計1100萬元向告訴人林惠絹換回該支票,以拖延退票時間,再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同年11月7日,以代為向新光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0000000000號、躉繳999萬5864元之新光人壽威利長富保險為由,取回「洪古絹」之支票5紙,然於新光人壽完成該保險要保資料審核後,被告卻將告訴人林惠絹所交付用以繳交保費之「洪古絹」支票5紙侵占入己,以致該保險僅完成承保,而未有任何繳費紀錄。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六)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定需達到使事實審審判之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若依法負追訴犯罪職責之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事實審法官有此程度之心證時,因法院僅有調查而無蒐集證據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檢察官於訴訟上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現存卷內證據尚未達有罪程度之確信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且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第528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罪嫌,主要無非係以有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中之證述、保險查詢紀錄、保險契約、告訴人林惠絹提款紀錄、被告傳送之簡訊、保單號碼PSB00000、HKBZ7000號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新光人壽公司保險承保紀錄、對帳單等在卷為其論據。

五、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犯行,辯稱:伊如果有收到保費,一定會給告訴人林惠絹收據。PSB00000、HKBZ0000號保單都是告訴人林惠絹同意投保的,伊先替告訴人林惠絹支付保費,後來告訴人林惠絹說要退保,伊想說都承保了,也沒有再幫告訴人林惠絹退保。伊交給告訴人林惠絹以洪古絹為發票人之支票都有兌現,沒有林惠絹所說的這5張支票等語。

六、本院查:

(一)上開理由欄貳、一、(一)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1、查告訴人林惠絹確有於94年10月7日,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保單號碼JQB000KD00),保額50萬元,年繳保費10萬元,經被告開立104年10月13日兌現之票號000000號支票支付第1期保費。嗣告訴人林惠絹辦理解約後,於100年11月11日贖回1萬2208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9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2頁、第246頁反面至第2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JB000KD00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要保書、解約金暨各扣抵款給付通知書影本、繳費紀錄查詢表、新光人壽保單查詢資料影本、安泰商銀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57頁正反面、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29頁、第196頁正反面、第19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固指稱:這筆94年的保險約定每年繳10萬元,後來伊每年於10月份都有交付保費10萬元,是被告來伊住處收現金,沒有給收據。因為伊很少提領大筆現金,所以可以確定伊每年約10月從土地銀行帳戶領出來的這些錢,都是要交給被告繳交這筆保單的保費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8頁正反面、第329頁反面、卷二第183頁正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3頁反面至第245頁、第269頁正反面),惟為被告所堅詞否認而稱:告訴人林惠絹沒有將這些保費交給伊,否則伊一定會給告訴人林惠絹收據等語。而觀之告訴人林惠絹名下之土地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9頁至第25頁),告訴人林惠絹固有於95年10月5日提領10萬元、於96年10月9日提領10萬元、於97年10月7日提領30萬元、於98年9月28日提領6萬、4萬元、於99年10月7日匯款12萬元至被告胞姊葉欣宜帳戶等紀錄,然除於95年10月5日、96年10月9日係提領單筆10萬元外,其餘2日提領數額或超出10萬元、或分筆提領;又告訴人林惠絹與被告間有多筆金錢交易,而告訴人林惠絹慣常將款項匯入葉欣宜帳戶,有如上開有罪部分所述,則告訴人林惠絹前揭提領及匯款紀錄是否確係為支付該筆保單保費,已屬有疑。而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告訴人林惠絹將上開款項領出後,確有於95年10月5日、96年10月9日、97年10月7日、98年9月28日各交付現金10萬元與被告之事實,則告訴人林惠絹上開所述,即乏補強證據可佐。

3、再者,證人即新光人壽前經理余素屘於原審證稱:在保單有效期限內,新光人壽每3個月就會寄1次保單價值書給要保人,讓要保人瞭解目前的帳戶價值。這份保單是投資型保單,就是保險跟基金結合,客戶繳的保費部分買保險、部分買基金,主要是基金,實際上用來買保險的部分很少。如果客戶不繳費,就是看帳戶剩多少錢,按比例去扣保險費跟投資基金。這筆保單林惠絹是勾選年繳10萬元,每年公司都會寄通知告知要繳款,然後3個月寄1次帳單,告知要保人如果帳戶內還有錢,要保人不要繼續繳費也可以。保戶繳款之後,都會給收據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28頁正反面、第231頁反面至第2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證稱:這是投資型保單,每3個月會有1張損益表寄來,伊有問被告為何投入的錢那麼少。伊在保險期間都有收到保單價值通知書,數額就是一直在1、2萬那邊跳來跳去等語相符(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9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第270頁正、反面),堪認告訴人林惠絹確有收受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按時寄送之保單價值書,而明確知悉該份保險帳戶價值。則告訴人林惠絹指稱其直至解約領回1萬2208元後,始悉受騙等語,自屬有疑。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就此雖於原審證稱:被告跟伊說那是賺的錢,叫伊不用管那個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為佐,尚難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4、至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指稱:伊曾問過被告這筆保險大概有多少利潤,因為伊繳了總共60萬元,所以被告回簡訊告知伊那筆60萬元保險大約有75萬元利潤可以領回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183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5頁反面至第246頁)。然查被告雖於100年11月5日傳送內容為:「另那筆60的保險最少有75左右,但正確的數值還是要等它下來才知道」之簡訊(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26頁)與告訴人林惠絹,然上開簡訊內容與起訴書所載「60萬元之保險沒問題至少可領回75萬元」等文字並不相符,且其中所述之「60」、「75」所指為何,又係論及何筆保險,均語焉不詳,自難以上開語意模糊之簡訊內容,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雖被告於103年3月12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上開簡訊後曾供稱:該簡訊係因告訴人林惠絹當時說要解約,那時保險賠錢,公司要伊自己處理,伊表示不想圓謊係因為伊跟告訴人林惠絹說不只那些錢,如果跟渠說事實的話,渠會翻臉,伊想說以朋友之三商保險解約下來約20餘萬元賠錢給告訴人林惠絹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第174頁反面),然被告上開偵訊距離案發時間已有多時,且被告於偵查中先後所述不一,尚難逕以被告於偵查所述有所未一而有瑕疵之供述內容,於尚無直接具體佐證下,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5、檢察官上訴雖復引用前開被告偵查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之指證、簡訊內容、安泰商業銀行存款當期交易明細、保單解約紀錄查詢及光人壽保險公司函附之告訴人林惠絹簽立文件原本等資料為證,主張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然依上所述,仍難使本院達於被告有罪之心證,而尚非有理由。

6、綜上所述,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告訴人林惠絹確有先後於95年10月5日、96年10月9日、97年10月7日、98年9月28日、99年10月7日各交付保費10萬元與被告之事實,揆諸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

(二)上開理由欄貳、一、(二)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1、查告訴人林惠絹確有於94年10月7日,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額100萬元,經被告開立104年11月8日兌現之票號278476號支票支付保費20萬元,另於96年1月間繳付保費3萬元。嗣告訴人辦理解約後,於99年8月2日、19日贖回4萬4686元、1萬2825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證述在卷(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9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8頁、第250頁、第278頁反面),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要保書、繳費紀錄查詢表、保單解約紀錄查詢表影本、安泰商銀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51頁正反面、(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98頁正反面、第19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惟依新光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要保書所載(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51頁正、反面),該份保險年繳保費為20萬元,並非起訴書所載之50萬元,先予敘明。又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雖證稱:這份是投資型保單,年繳保費20萬元,被告說1次躉繳50萬元,以後就不用繳了。伊先付20萬元與被告,其他30萬元由被告先代墊,95年間伊就將剩餘的20萬元交給被告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9頁反面、卷二第183頁反面、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8頁至第249頁反面),然為被告堅詞否認而稱:伊只有收受其中3萬元,未向告訴人林惠絹取得剩餘27萬元款項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3頁反面、卷二第183頁反面)。而觀之告訴人林惠絹名下之土地銀行存摺內頁交易名細(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9頁至第25頁),固有於95年5月16日、23日、6月3日、7日,分別提領現金6萬元、12萬元(分2筆各6萬元提領)、6萬元、6萬元現金之紀錄,惟

領出後,確均有分別於提領同日將所領現金交付被告之事實,則告訴人林惠絹上開所述,即乏補強證據可佐。

3、再者,證人余素屘於原審證稱:在保單有效期限內,新光人壽每3個月就會寄1次保單價值書給要保人,讓要保人瞭解目前的帳戶價值。這份保單也是投資型保單,狀況跟保單號碼JQB041KD50一樣。這筆保單是年繳20萬元,也是部分買基金,部分買保險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28頁正反面、第235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亦證稱確有定期收到保單價值通知書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第270頁正反面),有如前述,則告訴人林惠絹指稱其直至解約領回4萬4686元、1萬2825元後,始悉受騙等語,自屬有疑。

4、綜上所述,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告訴人林惠絹確有先後於95年5月16日、23日、6月3日、7日分別交付6萬元、12萬元、6萬元、6萬元與被告之事實,揆諸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檢察官上訴徒引用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自述所稱:被告於簽約時表示新光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係6年到期可以贖回,若期間有獲利益可提前贖回,但是本金要第7年才能拿回,被告告知伊該保險之數字係正數,所以伊99年贖回來,也有領回5萬多,伊一直也以為這個5萬多就是正數,隔年伊就能夠拿回伊的本金,但被告就全部都一起倒了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49頁正、反面),主張告訴人林惠絹因信賴被告而未能即時發現有異,尚非有疑,進而認應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因檢察官仍未能舉證證明告訴人林惠絹確有先後於95年5月16日、23日、6月3日、7日分別交付6萬元、12萬元、6萬元、6萬元與被告之事實,自尚非可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上開理由欄貳、一、(三)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1、保單號碼PSB00000號部分:

(1)查95年10月27日投保之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0000號新世代增額壽險係以告訴人林惠絹為要保人,業務員為被告,該份保單並有以要保人林惠絹名義出具之95年12月18日保單簽收回條、96年1月17日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96年10月18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97年6月4日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等情,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0000號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60頁正、反面、第263頁、第264頁、第265頁正反面、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2)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及原審固陳稱:這些文書都不是伊簽的,伊也沒有授權被告以伊名義投保這些保險。伊在102年去新光人壽調閱投保明細,才發現這份保險不是伊投保的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第165頁、第172頁反面、第329頁反面至第330頁、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1頁至第252頁)。而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上開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上要保人「林惠絹」之簽名,確與告訴人林惠絹之字跡不符,有該局103年8月5日刑鑑字第1030062280號鑑定書、105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1050083330號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92頁至第193頁);然依上開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無法認定前揭文書上「林惠絹」之字跡是否與被告當庭書寫之「林惠絹」字跡相符,此有前開鑑定書2紙在卷可參,被告復否認偽造告訴人林惠絹之上開簽名,是亦無證據足認上開簽名係由被告所簽署。且告訴人林惠絹雖未親自簽署上開文書,然亦無法排除其有授權他人代簽上開文書之可能,自難僅以前開鑑定結果,即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

(3)復查此份保單固係由被告開立95年11月27日兌現之票號300568號支票支付第1期保費16萬8800元,此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0000繳費紀錄查詢表、安泰商銀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支票各1份在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201頁、第199頁、第200頁)。惟對照告訴人林惠絹投保之新光人壽保單號碼QB000KD0、QB00EQDO號保單,亦係由告訴人林惠絹交付被告現金後,由被告開立支票支付首期保費,已如前述,是尚難因保單號碼PSB01250首期保費係由被告開立支票支付,即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被告因承辦本件保險,所領得之傭金為5萬0640元、服務費878元,此有新光人壽105年6月3日新壽法務字第1050000427號函附之申訴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足見被告所得傭金遠低於其所代為支付之首期保費金額。佐以公訴意旨未具體指稱被告因承辦本件保單,究竟取得如何之業績利益,則被告有何動機偽造告訴人林惠絹名義投保本件保單,而甘願替告訴人林惠絹代墊高額保費,即屬有疑。

(4)又證人余素屘於原審證稱:依照新光人壽公司流程,如果客戶要終止保約,就是業務員請客戶簽署終止契約申請書,送到經理這邊,經理會打電話跟要保人本人確認,先問接聽電話者是否為要保人本人,確認身分證號碼、地址、帳號等,然後要保人是否要解約,如果是,解約金要匯入要保人帳戶等等。經理是直接依照終止契約書上的電話撥打給要保人,如果電話有誤,會再跟業務確認正確的電話(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19頁反面至第220頁、第223頁反面、第225頁正反面)。證人即前新光人壽業務主管楊裕鴻亦於原審證稱:保單號碼PSB00000號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終止書是伊簽名用印的。伊在業務處理上,如果客戶提出變更,一定會再確認是否本人親自簽名,變更的內容項目會告知當事人;終止保險契約時也會電訪當事人,確認是不是本人要終止,接著問「你提供的帳戶,是不是屬於你的帳戶?」,這筆錢要匯到當事人帳戶裡面。伊撥打電話時會確認要保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這些。如果資料上的電話有誤,伊會找業務員,告知業務員這通電話伊打不通,因為一定要親自跟客戶確認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40頁)。而查保單號碼PSB01250號保單要保書及保險契約終止書上,記載之告訴人林惠絹住處室內電話末一碼固有違誤,業經告訴人林惠絹陳明在卷(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1頁),且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51頁),然同份保單之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上所列之告訴人林惠絹住處室內電話則正確無誤,足見自該份保單之相關文件內,確可取得告訴人林惠絹之聯繫資料。又本件保單解約後,解約金額亦確實匯入告訴人林惠絹名下戶頭,有新光人壽105年6月3日新壽法務字第1050000427號函附之申訴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以此觀之,堪認證人余素屘、楊裕鴻證稱依新光人壽公司內部基本作業流程,終止契約均會由經理與要保人本人親自電話聯繫確認解約意願及帳戶號碼,縱要保書上電話記載錯誤,亦會透過業務或其他方式尋求正確聯絡管道等語,非無可採。告訴人林惠絹指訴稱其從未接獲關於此份保單之相關電話,亦未收到新光人壽公司退還之保費云云(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1頁反面),即難採信。

(5)再者,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1250號要保書上印有「更改為體檢件」之印文(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60頁),而告訴人林惠絹確於95年11月30日親赴忠港醫院體檢,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0000號體格檢查書1份附卷可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2頁),且為告訴人林惠絹陳明在卷(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1頁)。告訴人林惠絹既親自前往體檢以利本件保單承保,則其證稱不知有此份保單等語,更顯有疑。

(6)基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新光人壽保單號碼PSB00000號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上要保人「林惠絹」之簽名,均非告訴人林惠絹所親自簽署,惟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

2、保單號碼HKBZ7637號部分:

(1)查98年1月7日投保之新光人壽保單號碼HKBZ0000號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險係以告訴人林惠絹為要保人,業務員為被告,該份保單並有以要保人林惠絹名義出具之98年2月2日保單簽收回條,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HKBZ0000號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各1份在卷可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一第266頁正反面、第26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2)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固證稱:這些文書都不是伊簽的,伊也沒有授權被告以伊名義投保這些保險。伊在102年去新光人壽調閱投保明細,才發現這份保險不是伊投保的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第165頁、第172頁反面、第329頁反面至第330頁、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1頁反面至第252頁)。而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上開要保書及保險單簽收回條上要保人「林惠絹」之簽名,與告訴人林惠絹之字跡不符,有該局103年8月5日刑鑑字第103006228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然依上開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無法認定前揭文書上「林惠絹」之字跡是否與被告當庭書寫之「林惠絹」相符,此有前開鑑定書可參,被告復否認偽造告訴人林惠絹之上開簽名,是亦無證據足認上開簽名係由被告所簽署。且告訴人林惠絹雖未親自簽署上開文書,然亦無法排除其有授權他人代簽上開文書之可能,自難僅以前開鑑定結果,即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

(3)復查此份保單固係由被告開立98年1月17日兌現之票號366456號支票支付第1期保費1萬6130元,有新光人壽保單號碼HKBZ7637繳費紀錄查詢表、安泰商銀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203頁、第202頁)。惟查告訴人林惠絹與被告間就首期保費部分,慣常由告訴人林惠絹交付被告現金後,再由被告開立支票支付,業如前述,是尚難因保單號碼HKBZ7637首期保費係由被告開立支票支付,即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被告因承辦本件保險,所領得之傭金為2097元、服務費1613元,此有新光人壽105年6月3日新壽法務字第1050000427號函附之申訴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足見被告本件保險所得傭金甚微。又此份保單另於99年1月經繳交保費1萬6130元,共繳交保費2期計3萬2260元,是若本件保險係由被告擅自替告訴人林惠絹承保及繳納保費,則其所得傭金顯遠低於其所代為支付之保費金額。佐以公訴意旨未具體指稱被告因承辦本件保單,究竟取得如何之業績利益,則被告有何動機偽造告訴人林惠絹名義投保本件保單,而甘願替告訴人林惠絹代墊高額保費,即屬有疑。

(4)又證人余素屘於原審證稱:這份保單是醫療保險,醫療險沒有現金價值,所以沒有辦法墊繳,假如5月要繳費沒繳,6月份就會催告,到了7月就會停效,停效後2年可以辦復效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38頁、第239頁反面至第240頁)。而對照該份保單號碼號要保書上所載之告訴人林惠絹住址、電話等資料,均無違誤,堪認新光人壽公司應有先行催告要保人即告訴人林惠絹繳納保費。則告訴人林惠絹指稱其直至接獲新光人壽職員來電洽詢是否就該份保單申請復險,始知有此份保險等語,尚非無疑。

(5)基於以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新光人壽保單號碼HKBZ7637號要保書及保險單簽收回條上要保人「林惠絹」之簽名,均非告訴人林惠絹所親自簽署,惟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

3、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仍引用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之指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等事證,再為爭執應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且以被告於偵查中非針對上開保險所稱:當時伊積欠告訴人林惠絹債務,伊有向告訴人招攬一個保費係100多萬的,伊表示欲以欠款來幫告訴人林惠絹保險,由伊繳納保費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3頁反面),推認被告有以代為繳納保費來抵償債務之動機,非有理由。又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曾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林惠絹後來沒有加保保單號碼PSB00000號之保險,這筆伊沒有向告訴人林惠絹收錢,也沒有幫渠退保,保費由伊在繳,至於保單號碼HKBZ0000號這筆,伊印象中沒有跟告訴人林惠絹收錢,而係由伊墊繳,因為後來告訴人林惠絹說不要,可是伊已經保下去了,就沒有跟告訴人林惠絹收保費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3頁反面、第174頁)之部分,實則被告於同上偵查時亦已供稱:保單號碼PSB00000號之保險,告訴人林惠絹有陪其去體檢,至保單號碼HKBZ0000號之保險,係其處長、主任去告訴人林惠絹家中詢問其是否要續保,且均否認係其在要保書簽名欄簽寫告訴人林惠絹之署名(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3頁反面),被告於前開偵查並未坦認有偽造文書之情,自難以片段擷取之被告偵查中部分供述內容,逕予率認被告有擅自以告訴人林惠絹名義,在未經告訴人林惠絹之同意下,偽造上開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繼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非有理由。

(四)上開理由欄貳、一、(四)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五)後段部分】:

1、查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確為被告交付告訴人林惠絹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示。又上開支票前經告訴人林惠絹於100年9月2日提示,嗣又經告訴人林惠絹撤回提示,亦有告訴人林惠絹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內附之代收票據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託收票據撤回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考(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146頁、第148頁、第152頁),足證告訴人林惠絹提示上開支票後,確經撤回提示。

2、惟查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中固證稱:這張票是被告叫伊撤票的,撤票後就交給被告,被告就沒有再拿給伊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69頁反面),然此部分除告訴人林惠絹之單一指訴外,未經檢察官提出其他證據可佐,且為被告所堅詞否認,自難遽認告訴人林惠絹所述為真。

3、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又引用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之指證,認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應無虛構陳述之可能,及以告訴人林惠絹提出之奇摩電子郵件內容載明「幫我對看看這樣對嗎?還有可麻煩給我1500的明細嗎?」,其後並附具載明「12/25到期1120抵以下」字樣之表格及載有「10/2、1120萬」、「10/10、1500萬」字樣之對帳手稿,再核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撤回申請書顯示,上述2紙支票確於同日申請撤回提示(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86頁至第88頁、第151頁),認可徵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之間係同一時期就上述2紙支票金額核對帳目,後再經告訴人林惠絹同時申請撤回提示,則上開2紙支票之關連性不言而喻,此節亦足佐告訴人林惠絹前揭指證之情節確屬實在等語。然依檢察官此部分所指之證明方法,至多亦僅能證明被告有交付如附件五編號2所示支票與告訴人林惠絹,該支票並經告訴人林惠絹提示後撤回提示,惟尚無法證明被告嗣後有何侵占該支票之犯行,檢察官前開上訴,難認有理由。綜上所述,本件尚無法證明被告嗣後有何侵占該支票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上開理由欄貳、一、(五)所示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六)部分】:

1、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有拿洪古娟的支票給告訴人林惠絹過,但是都是有兌現的,告訴人林惠絹說的這5張支票不是伊拿給她的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271頁)。

2、查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時證稱:被告開給伊很多支票,後來說錢出不來,叫伊先不要把手上的支票拿去銀行存,把票先還給被告。伊不同意,被告就說○大公司的主管有先匯1000萬元在伊戶頭,不然被告先幫伊投保新光人壽保險,伊就交給被告5張支票共1100萬元去繳交保險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9頁反面、第165頁);嗣於103年3月12日偵訊時證稱:被告開給伊1張面額1120萬元的支票未兌現,跳票後,被告說要拿5張洪古娟簽發的支票,共計1100萬元給伊,所以伊在收據上寫還差20萬元。11月7日被告又跟伊說,她伯母在新光有個保險,被告叫伊先跟伯母保一樣900多萬元的保險,先用她伯母繳進去的錢支付,叫伊把這5張支票還給被告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2頁正、反面);於103年9月19日偵查中證稱:這5張洪古娟的發票是被告之前拿給伊的,後來因為要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才將這5張支票拿回去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330頁);於105年5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所稱5張洪古娟的支票就是指對帳單上所載12月2日200萬元、12月25日250萬元、101年1月30日200萬元、2月20日200萬元、3月20日200萬元,共1100萬元。被告在11月7日拿回這5張支票,所以伊在對帳單上寫下來,給被告簽名。被告是說她伯母要幫她,有1個1000萬元的保險在公司,可以先讓伊保,伯母答應要幫她,所以被告又在對帳單上寫下「並於11/7已辦理保單0000000」,就是要用幫伊投保方式給伊這5張票的錢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9頁反面、第261頁反面至第262頁反面、第276頁)。對照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前後供述,其就被告所稱欲替其繳納保險之金錢來源,究為公司主管匯入、直接拿支票保險,抑或動用被告伯母預先繳納之保費轉而支出一事,前後所述均有不符,是否屬實,即有可疑。

3、再者,觀之卷附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間對帳單(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32頁),其上雖記載「11/7拿回1100萬支票(共5張)」、「並於11/7已辦理保單0000000」等文字。然被告供稱:伊沒有拿支票。伊只有寫「並於11/7已辦理保單0000000」,至於「11/7拿回1100萬支票(共5張)」不是伊寫的,伊簽名時也沒有這些字。9995864是指告訴人林惠絹要保的保險,但錢沒有先給伊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5頁),而堅為否認告訴人林惠絹指訴屬實。且上開對帳單中,亦未記載所指1100萬支票(共5張)之發票人為何,則告訴人林惠絹證稱上開5張支票即係代指洪古娟所簽發之支票5張,即乏證據可佐。

4、又以告訴人林惠絹於原審審理中,就該對帳單上所載之金額計算,均能詳予指名(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55頁反面至第263頁),並於偵查中亦稱被告原交付洪古娟簽發的支票5張時,尚欠20萬元,經其記載於對帳單上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72頁正反面),顯見告訴人林惠絹對於其與被告間之金錢往來,思路甚為縝密清晰,則告訴人林惠絹何以同意被告取回總面額1100萬元之支票5張後,僅替告訴人林惠絹繳納999萬5864元之保險費,而甘冒其中差額超過100萬元之損失?從而,告訴人林惠絹前開指訴,亦非無疑。

5、至被告於100年11月7日雖傳送「(不)想害人家夫妻吵架,上天真的很眷顧我,所以今天才會有那麼好的機會(保險)讓我對妳不用那麼愧疚,真的是讓我大大的鬆了一口氣」(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168頁);於100年11月18日復傳送「六年期滿是7/8的那份,我是真的兩千會給妳的,不然不用再請律師寫和解書,7/8那份確定是會幫你繳足一千,另一份確定是繳900多的!」(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168頁)等簡訊與告訴人林惠絹。而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就此於原審固指稱:這兩則簡訊就是指這個990幾萬元的保險,被告伯母答應要幫她,繳900多就是指11/7這份躉繳999萬5864元這筆。被告是傳「不想害人家夫妻吵架」,因為洪古絹是偷偷借她票的,被告來跟伊拿回這幾張票的時候,還有跟洪古絹的先生通話,洪古娟的先生在電話裡罵得很大聲,被告一直跟洪古娟的先生說不好意思等語(見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二第263頁反面至第264頁、第274頁反面至第275頁反面)。惟觀之上開簡訊內容中,並未提及「洪古娟」之姓名,亦未敘及係以取回之支票代繳保費等內容,自難以上開語意模糊之簡訊內容,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6、末查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於偵查中證稱:這5張支票被告拿回去了,當初沒有影印也沒有存入銀行,所以沒有撤票紀錄。發票人是洪古絹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49頁反面、第165頁反面)。而公訴意旨就被告曾交付告訴人林惠絹「洪古娟」為發票人之支票5張乙事,除告訴人林惠絹之單一指證外,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卷內亦查無上開支票5張,以致上開支票5張之支票票號、發票日、金額、付款人等事項,均屬不明,自難遽認告訴人林惠絹之指訴為真。是縱被告於100年11月7日確有向告訴人林惠絹取回面額共1100萬元之支票5張,該5張支票是否即為告訴人林惠絹所稱以「洪古娟」為發票人所開立之支票,仍屬有疑。

7、檢察官上訴仍以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絹之指證、卷附被告與告訴人林惠絹之對帳單及被告傳送予告訴人林惠絹之簡訊內容,認被告所辯非可採信,依上說明,非有理由。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明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侵占「洪古娟」為發票人之支票5張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法院認被告上開被訴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普通侵占等犯行,因依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涉犯此部分,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乃均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猶執前

詞提起上訴,認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依上說明,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前段、第301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20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佩瑩追加起訴,檢察官謝珮汝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變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得上訴,及檢察官對於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判決無罪部分,得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告訴人林惠絹將上開款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
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欄                    │
├──────┼──────────┼─────────────────────┤
│一          │犯罪事實欄一        │本院撤銷改判:                            │
│            │                    │葉妙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壹仟│
│            │                    │零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二          │犯罪事實欄二        │本院撤銷改判:                            │
│            │                    │葉妙榛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如附件一之(八)所示變造支票壹張(置於本院│
│            │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卷一第201頁紙袋內)、 │
│            │                    │未扣案之偽造「○大股份有限公司」、「羅祥安│
│            │                    │」印章各壹枚(共貳枚)均沒收之。          │
├──────┼──────────┼─────────────────────┤
│三          │犯罪事實欄三        │本院撤銷改判:                            │
│            │                    │葉妙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壹仟元沒│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犯罪事實欄四        │本院:上訴駁回。                          │
│            │                    │原判決:                                  │
│            │                    │葉妙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一之(一)      花旗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06.0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00,000    │葉欣宜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70頁 │
├──┼─────┼────┼──────┼────┼───────┼──────┼────┼───────────────┤
│  2 │ 99.06.04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0頁                  │
├──┼─────┼────┼──────┼────┼───────┼──────┼────┼───────────────┤
│  3 │ 99.06.17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0頁                  │
├──┼─────┼────┼──────┼────┼───────┼──────┼────┼───────────────┤
│  4 │ 99.06.23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0頁                  │
├──┼─────┼────┼──────┼────┼───────┼──────┼────┼───────────────┤
│  5 │ 99.06.25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2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6 │ 99.06.2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0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7 │ 99.07.0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8 │ 99.07.0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9 │ 99.07.15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10 │ 99.07.1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11 │ 99.07.17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                  │
├──┼─────┼────┼──────┼────┼───────┼──────┼────┼───────────────┤
│ 12 │ 99.07.2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1頁反                │
├──┼─────┼────┼──────┼────┼───────┼──────┼────┼───────────────┤
│ 13 │ 99.07.2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4 │ 99.07.2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5 │ 99.07.27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6 │ 99.07.2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7 │ 99.08.03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8 │ 99.08.03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                  │
├──┼─────┼────┼──────┼────┼───────┼──────┼────┼───────────────┤
│ 19 │ 99.08.04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2頁反                │
├──┼─────┼────┼──────┼────┼───────┼──────┼────┼───────────────┤
│ 20 │ 99.09.21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3頁                  │
├──┼─────┼────┼──────┼────┼───────┼──────┼────┼───────────────┤
│ 21 │ 99.09.27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                  │
├──┼─────┼────┼──────┼────┼───────┼──────┼────┼───────────────┤
│ 22 │ 99.09.2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                  │
├──┼─────┼────┼──────┼────┼───────┼──────┼────┼───────────────┤
│ 23 │ 99.10.05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反                │
├──┼─────┼────┼──────┼────┼───────┼──────┼────┼───────────────┤
│ 24 │ 99.10.1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0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反                │
├──┼─────┼────┼──────┼────┼───────┼──────┼────┼───────────────┤
│ 25 │ 99.10.1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反                │
├──┼─────┼────┼──────┼────┼───────┼──────┼────┼───────────────┤
│ 26 │ 99.10.22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4頁反                │
├──┼─────┼────┼──────┼────┼───────┼──────┼────┼───────────────┤
│ 27 │ 99.10.28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28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5頁                  │
├──┼─────┼────┼──────┼────┼───────┼──────┼────┼───────────────┤
│ 28 │ 99.11.02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5頁                  │
├──┼─────┼────┼──────┼────┼───────┼──────┼────┼───────────────┤
│ 29 │ 99.11.03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5頁反                │
├──┼─────┼────┼──────┼────┼───────┼──────┼────┼───────────────┤
│ 30 │ 99.11.05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2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5頁反                │
├──┼─────┼────┼──────┼────┼───────┼──────┼────┼───────────────┤
│ 31 │ 99.12.2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7頁                  │
├──┼─────┼────┼──────┼────┼───────┼──────┼────┼───────────────┤
│ 32 │100.01.10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8頁反                │
├──┼─────┼────┼──────┼────┼───────┼──────┼────┼───────────────┤
│ 33 │100.01.1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8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9頁                  │
├──┼─────┼────┼──────┼────┼───────┼──────┼────┼───────────────┤
│ 34 │100.01.14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9頁                  │
├──┼─────┼────┼──────┼────┼───────┼──────┼────┼───────────────┤
│ 35 │100.01.2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9頁                  │
├──┼─────┼────┼──────┼────┼───────┼──────┼────┼───────────────┤
│ 36 │100.01.28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9頁                  │
├──┼─────┼────┼──────┼────┼───────┼──────┼────┼───────────────┤
│ 37 │100.02.0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67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79頁反                │
├──┼─────┼────┼──────┼────┼───────┼──────┼────┼───────────────┤
│ 38 │100.04.15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3頁                  │
├──┼─────┼────┼──────┼────┼───────┼──────┼────┼───────────────┤
│ 39 │100.04.22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32,5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3頁                  │
├──┼─────┼────┼──────┼────┼───────┼──────┼────┼───────────────┤
│ 40 │100.04.25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2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3頁                  │
├──┼─────┼────┼──────┼────┼───────┼──────┼────┼───────────────┤
│ 41 │100.04.18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3頁反                │
├──┼─────┼────┼──────┼────┼───────┼──────┼────┼───────────────┤
│ 42 │100.04.2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3頁反                │
├──┼─────┼────┼──────┼────┼───────┼──────┼────┼───────────────┤
│ 43 │100.05.06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4頁                  │
├──┼─────┼────┼──────┼────┼───────┼──────┼────┼───────────────┤
│ 44 │100.05.09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4頁                  │
├──┼─────┼────┼──────┼────┼───────┼──────┼────┼───────────────┤
│ 45 │100.05.16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4頁                  │
├──┼─────┼────┼──────┼────┼───────┼──────┼────┼───────────────┤
│ 46 │100.05.31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6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4頁                  │
├──┼─────┼────┼──────┼────┼───────┼──────┼────┼───────────────┤
│ 47 │100.05.0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4頁反                │
├──┼─────┼────┼──────┼────┼───────┼──────┼────┼───────────────┤
│ 48 │100.06.21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5頁                  │
├──┼─────┼────┼──────┼────┼───────┼──────┼────┼───────────────┤
│ 49 │100.06.14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5頁反                │
├──┼─────┼────┼──────┼────┼───────┼──────┼────┼───────────────┤
│ 50 │100.07.07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6頁                  │
├──┼─────┼────┼──────┼────┼───────┼──────┼────┼───────────────┤
│ 51 │100.08.03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6頁                  │
├──┼─────┼────┼──────┼────┼───────┼──────┼────┼───────────────┤
│ 52 │100.07.1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6頁反                │
├──┼─────┼────┼──────┼────┼───────┼──────┼────┼───────────────┤
│ 53 │100.07.13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6頁反                │
├──┼─────┼────┼──────┼────┼───────┼──────┼────┼───────────────┤
│ 54 │100.08.04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7頁                  │
├──┼─────┼────┼──────┼────┼───────┼──────┼────┼───────────────┤
│ 55 │100.09.24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6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8頁反                │
├──┼─────┼────┼──────┼────┼───────┼──────┼────┼───────────────┤
│ 56 │100.10.14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9頁                  │
├──┼─────┼────┼──────┼────┼───────┼──────┼────┼───────────────┤
│ 57 │100.10.25 │花旗    │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9頁                  │
├──┼─────┼────┼──────┼────┼───────┼──────┼────┼───────────────┤
│ 58 │100.10.11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9頁反                │
├──┼─────┼────┼──────┼────┼───────┼──────┼────┼───────────────┤
│ 59 │100.10.12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9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89頁反                │
├──┼─────┼────┼──────┼────┼───────┼──────┼────┼───────────────┤
│    │          │        │            │        │     合計     │$42,024,500 │        │                              │
└──┴─────┴────┴──────┴────┴───────┴──────┴────┴───────────────┘
附件一之(二)      土銀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08.0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44頁 │
├──┼─────┼────┼──────┼────┼───────┼──────┼────┼───────────────┤
│  2 │ 99.08.0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4頁                  │
├──┼─────┼────┼──────┼────┼───────┼──────┼────┼───────────────┤
│  3 │ 99.08.1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4 │ 99.08.19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5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5 │ 99.08.2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4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6 │ 99.08.2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7 │ 99.08.2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8 │ 99.08.3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9 │ 99.08.3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10 │ 99.09.02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6頁                  │
├──┼─────┼────┼──────┼────┼───────┼──────┼────┼───────────────┤
│ 11 │ 99.09.0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2 │ 99.09.09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3 │ 99.09.1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4 │ 99.09.1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5 │ 99.09.1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6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6 │ 99.09.2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7頁                  │
├──┼─────┼────┼──────┼────┼───────┼──────┼────┼───────────────┤
│ 17 │ 99.09.2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30,048    │葉欣宜  │同上卷第48頁                  │
├──┼─────┼────┼──────┼────┼───────┼──────┼────┼───────────────┤
│ 18 │ 99.10.0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8頁                  │
├──┼─────┼────┼──────┼────┼───────┼──────┼────┼───────────────┤
│ 19 │ 99.10.0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8頁                  │
├──┼─────┼────┼──────┼────┼───────┼──────┼────┼───────────────┤
│ 20 │ 99.10.0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9頁                  │
├──┼─────┼────┼──────┼────┼───────┼──────┼────┼───────────────┤
│ 21 │ 99.10.1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9頁                  │
├──┼─────┼────┼──────┼────┼───────┼──────┼────┼───────────────┤
│ 22 │ 99.10.1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9頁                  │
├──┼─────┼────┼──────┼────┼───────┼──────┼────┼───────────────┤
│ 23 │ 99.10.1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9頁                  │
├──┼─────┼────┼──────┼────┼───────┼──────┼────┼───────────────┤
│ 24 │ 99.10.2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9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0頁                  │
├──┼─────┼────┼──────┼────┼───────┼──────┼────┼───────────────┤
│ 25 │ 99.10.2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0頁                  │
├──┼─────┼────┼──────┼────┼───────┼──────┼────┼───────────────┤
│ 26 │ 99.10.2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0頁                  │
├──┼─────┼────┼──────┼────┼───────┼──────┼────┼───────────────┤
│ 27 │ 99.10.2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4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0頁                  │
├──┼─────┼────┼──────┼────┼───────┼──────┼────┼───────────────┤
│ 28 │ 99.11.0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1頁                  │
├──┼─────┼────┼──────┼────┼───────┼──────┼────┼───────────────┤
│ 29 │ 99.11.0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0 │ 99.11.0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1 │ 99.11.0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2 │ 99.11.09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3 │ 99.11.09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5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4 │ 99.11.1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5 │ 99.11.1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2頁                  │
├──┼─────┼────┼──────┼────┼───────┼──────┼────┼───────────────┤
│ 36 │ 99.11.1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4頁                  │
├──┼─────┼────┼──────┼────┼───────┼──────┼────┼───────────────┤
│ 37 │ 99.11.1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4頁                  │
├──┼─────┼────┼──────┼────┼───────┼──────┼────┼───────────────┤
│ 38 │ 99.11.1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4頁                  │
├──┼─────┼────┼──────┼────┼───────┼──────┼────┼───────────────┤
│ 39 │ 99.11.1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37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4頁                  │
├──┼─────┼────┼──────┼────┼───────┼──────┼────┼───────────────┤
│ 40 │ 99.11.22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6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5頁                  │
├──┼─────┼────┼──────┼────┼───────┼──────┼────┼───────────────┤
│ 41 │ 99.11.2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3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5頁                  │
├──┼─────┼────┼──────┼────┼───────┼──────┼────┼───────────────┤
│ 42 │ 99.11.2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4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5頁                  │
├──┼─────┼────┼──────┼────┼───────┼──────┼────┼───────────────┤
│ 43 │ 99.11.2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8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5頁                  │
├──┼─────┼────┼──────┼────┼───────┼──────┼────┼───────────────┤
│ 44 │ 99.11.2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5頁                  │
├──┼─────┼────┼──────┼────┼───────┼──────┼────┼───────────────┤
│ 45 │ 99.11.3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7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6頁                  │
├──┼─────┼────┼──────┼────┼───────┼──────┼────┼───────────────┤
│ 46 │ 99.12.0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6頁                  │
├──┼─────┼────┼──────┼────┼───────┼──────┼────┼───────────────┤
│ 47 │ 99.12.15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6頁                  │
├──┼─────┼────┼──────┼────┼───────┼──────┼────┼───────────────┤
│ 48 │ 99.12.16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24,3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6頁                  │
├──┼─────┼────┼──────┼────┼───────┼──────┼────┼───────────────┤
│ 49 │ 99.12.2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4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0 │ 99.12.2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1 │ 99.12.2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4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2 │ 99.12.23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3 │ 99.12.2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4 │ 99.12.2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7頁                  │
├──┼─────┼────┼──────┼────┼───────┼──────┼────┼───────────────┤
│ 55 │ 99.12.2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8頁                  │
├──┼─────┼────┼──────┼────┼───────┼──────┼────┼───────────────┤
│ 56 │ 99.12.2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8頁                  │
├──┼─────┼────┼──────┼────┼───────┼──────┼────┼───────────────┤
│ 57 │100.01.1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8頁                  │
├──┼─────┼────┼──────┼────┼───────┼──────┼────┼───────────────┤
│ 58 │100.01.11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8頁                  │
├──┼─────┼────┼──────┼────┼───────┼──────┼────┼───────────────┤
│ 59 │100.02.17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42,4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9頁                  │
├──┼─────┼────┼──────┼────┼───────┼──────┼────┼───────────────┤
│ 60 │100.02.2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89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60頁                  │
├──┼─────┼────┼──────┼────┼───────┼──────┼────┼───────────────┤
│ 61 │100.06.1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62頁                  │
├──┼─────┼────┼──────┼────┼───────┼──────┼────┼───────────────┤
│ 62 │100.06.14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62頁                  │
├──┼─────┼────┼──────┼────┼───────┼──────┼────┼───────────────┤
│ 63 │100.08.0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9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63頁                  │
├──┼─────┼────┼──────┼────┼───────┼──────┼────┼───────────────┤
│ 64 │100.08.09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2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63頁                  │
├──┼─────┼────┼──────┼────┼───────┼──────┼────┼───────────────┤
│    │          │        │            │        │     合計     │$46,555,748 │        │                              │
└──┴─────┴────┴──────┴────┴───────┴──────┴────┴───────────────┘
附件一之(三)      合庫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05.17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10  │葉欣宜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93頁 │
├──┼─────┼────┼───────┼────┼───────┼──────┼────┼───────────────┤
│  2 │100.06.10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85,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4頁                  │
├──┼─────┼────┼───────┼────┼───────┼──────┼────┼───────────────┤
│  3 │100.06.11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9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4頁                  │
├──┼─────┼────┼───────┼────┼───────┼──────┼────┼───────────────┤
│  4 │100.06.16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8,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4頁                  │
├──┼─────┼────┼───────┼────┼───────┼──────┼────┼───────────────┤
│  5 │100.06.20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5頁                  │
├──┼─────┼────┼───────┼────┼───────┼──────┼────┼───────────────┤
│  6 │100.06.27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665,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5頁                  │
├──┼─────┼────┼───────┼────┼───────┼──────┼────┼───────────────┤
│  7 │100.06.28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8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5頁                  │
├──┼─────┼────┼───────┼────┼───────┼──────┼────┼───────────────┤
│  8 │100.06.30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0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5頁                  │
├──┼─────┼────┼───────┼────┼───────┼──────┼────┼───────────────┤
│  9 │100.07.02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925,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6頁                  │
├──┼─────┼────┼───────┼────┼───────┼──────┼────┼───────────────┤
│ 10 │100.07.05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1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6頁                  │
├──┼─────┼────┼───────┼────┼───────┼──────┼────┼───────────────┤
│ 11 │100.07.08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63,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6頁                  │
├──┼─────┼────┼───────┼────┼───────┼──────┼────┼───────────────┤
│ 12 │100.07.11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9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6頁                  │
├──┼─────┼────┼───────┼────┼───────┼──────┼────┼───────────────┤
│ 13 │100.07.1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99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6頁                  │
├──┼─────┼────┼───────┼────┼───────┼──────┼────┼───────────────┤
│ 14 │100.07.1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548,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3頁                 │
├──┼─────┼────┼───────┼────┼───────┼──────┼────┼───────────────┤
│ 15 │100.07.1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288,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6頁                  │
├──┼─────┼────┼───────┼────┼───────┼──────┼────┼───────────────┤
│ 16 │100.07.22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527,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6頁                  │
├──┼─────┼────┼───────┼────┼───────┼──────┼────┼───────────────┤
│ 17 │100.07.2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330,5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6頁                  │
├──┼─────┼────┼───────┼────┼───────┼──────┼────┼───────────────┤
│ 18 │100.07.28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785,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3頁                 │
├──┼─────┼────┼───────┼────┼───────┼──────┼────┼───────────────┤
│ 19 │100.08.02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712,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7頁                  │
├──┼─────┼────┼───────┼────┼───────┼──────┼────┼───────────────┤
│ 20 │100.08.03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638,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7頁                  │
├──┼─────┼────┼───────┼────┼───────┼──────┼────┼───────────────┤
│ 21 │100.08.04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283,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7頁                  │
├──┼─────┼────┼───────┼────┼───────┼──────┼────┼───────────────┤
│ 22 │100.08.05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29,017    │葉欣宜  │同上卷第97頁                  │
├──┼─────┼────┼───────┼────┼───────┼──────┼────┼───────────────┤
│ 23 │100.08.12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454,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8頁                  │
├──┼─────┼────┼───────┼────┼───────┼──────┼────┼───────────────┤
│ 24 │100.08.16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68,017    │葉欣宜  │同上卷第98頁                  │
├──┼─────┼────┼───────┼────┼───────┼──────┼────┼───────────────┤
│ 25 │100.08.18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93,017    │葉欣宜  │同上卷第98頁                  │
├──┼─────┼────┼───────┼────┼───────┼──────┼────┼───────────────┤
│ 26 │100.08.21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136,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98頁                  │
├──┼─────┼────┼───────┼────┼───────┼──────┼────┼───────────────┤
│ 27 │100.08.2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06,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8頁                  │
├──┼─────┼────┼───────┼────┼───────┼──────┼────┼───────────────┤
│ 28 │100.08.2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83,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3頁                 │
├──┼─────┼────┼───────┼────┼───────┼──────┼────┼───────────────┤
│ 29 │100.08.26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01,017  │葉欣宜  │同上卷第99頁                  │
├──┼─────┼────┼───────┼────┼───────┼──────┼────┼───────────────┤
│ 30 │100.08.27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881,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3頁                 │
├──┼─────┼────┼───────┼────┼───────┼──────┼────┼───────────────┤
│ 31 │100.08.29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33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9頁                  │
├──┼─────┼────┼───────┼────┼───────┼──────┼────┼───────────────┤
│ 32 │100.08.31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41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9頁                  │
├──┼─────┼────┼───────┼────┼───────┼──────┼────┼───────────────┤
│ 33 │100.09.0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511,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9頁                  │
├──┼─────┼────┼───────┼────┼───────┼──────┼────┼───────────────┤
│ 34 │100.09.0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07,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9頁                  │
├──┼─────┼────┼───────┼────┼───────┼──────┼────┼───────────────┤
│ 35 │100.09.0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8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99頁                  │
├──┼─────┼────┼───────┼────┼───────┼──────┼────┼───────────────┤
│ 36 │100.09.0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427,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37 │100.09.07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6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38 │100.09.10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75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39 │100.09.13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40 │100.09.1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7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41 │100.09.17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40,01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00頁                 │
├──┼─────┼────┼───────┼────┼───────┼──────┼────┼───────────────┤
│ 42 │100.09.19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41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4頁                 │
├──┼─────┼────┼───────┼────┼───────┼──────┼────┼───────────────┤
│ 43 │100.09.20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4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0頁                 │
├──┼─────┼────┼───────┼────┼───────┼──────┼────┼───────────────┤
│ 44 │100.09.21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16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45 │100.09.23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06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46 │100.09.2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425,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47 │100.09.2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85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4頁                 │
├──┼─────┼────┼───────┼────┼───────┼──────┼────┼───────────────┤
│ 48 │100.09.27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977,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49 │100.09.28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742,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50 │100.09.28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0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51 │100.09.29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5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3頁                 │
├──┼─────┼────┼───────┼────┼───────┼──────┼────┼───────────────┤
│ 52 │100.10.03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4頁                 │
├──┼─────┼────┼───────┼────┼───────┼──────┼────┼───────────────┤
│ 53 │100.10.0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2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4頁                 │
├──┼─────┼────┼───────┼────┼───────┼──────┼────┼───────────────┤
│ 54 │100.10.11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50,015    │葉欣宜  │同上卷第105頁                 │
├──┼─────┼────┼───────┼────┼───────┼──────┼────┼───────────────┤
│ 55 │100.10.1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13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5頁                 │
├──┼─────┼────┼───────┼────┼───────┼──────┼────┼───────────────┤
│ 56 │100.10.1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056,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5頁                 │
├──┼─────┼────┼───────┼────┼───────┼──────┼────┼───────────────┤
│ 57 │100.10.20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020,017  │葉欣宜  │同上卷第105頁                 │
├──┼─────┼────┼───────┼────┼───────┼──────┼────┼───────────────┤
│ 58 │100.10.20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36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5頁                 │
├──┼─────┼────┼───────┼────┼───────┼──────┼────┼───────────────┤
│ 59 │100.10.21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8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5頁                 │
├──┼─────┼────┼───────┼────┼───────┼──────┼────┼───────────────┤
│ 60 │100.10.22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302,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5頁                 │
├──┼─────┼────┼───────┼────┼───────┼──────┼────┼───────────────┤
│ 61 │100.10.2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672,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06頁                 │
├──┼─────┼────┼───────┼────┼───────┼──────┼────┼───────────────┤
│ 62 │100.10.28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5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15頁                 │
├──┼─────┼────┼───────┼────┼───────┼──────┼────┼───────────────┤
│    │          │        │              │        │     合計     │$56,927,760 │        │                              │
└──┴─────┴────┴───────┴────┴───────┴──────┴────┴───────────────┘
附件一之(四)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05.18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70,000    │葉欣宜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18頁│
├──┼─────┼────┼──────┼────┼───────┼──────┼────┼───────────────┤
│  2 │ 99.08.1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2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19頁                 │
├──┼─────┼────┼──────┼────┼───────┼──────┼────┼───────────────┤
│  3 │ 99.11.30 │土銀    │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20頁                 │
├──┼─────┼────┼──────┼────┼───────┼──────┼────┼───────────────┤
│    │          │        │            │        │     總計     │$5,000,000  │        │                              │
└──┴─────┴────┴──────┴────┴───────┴──────┴────┴───────────────┘
附件一之(五)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06.17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000,000  │葉妙榛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21頁│
├──┼─────┼────┼───────┼────┼───────┼──────┼────┼───────────────┤
│  2 │100.06.27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6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24頁                 │
├──┼─────┼────┼───────┼────┼───────┼──────┼────┼───────────────┤
│  3 │100.07.04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508,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21頁                 │
├──┼─────┼────┼───────┼────┼───────┼──────┼────┼───────────────┤
│  4 │100.07.05 │合庫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24頁                 │
├──┼─────┼────┼───────┼────┼───────┼──────┼────┼───────────────┤
│  5 │100.09.15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80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22頁                 │
├──┼─────┼────┼───────┼────┼───────┼──────┼────┼───────────────┤
│  6 │100.09.1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545,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23頁                 │
├──┼─────┼────┼───────┼────┼───────┼──────┼────┼───────────────┤
│  7 │100.10.06 │合庫    │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 │$1,43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22頁                 │
├──┼─────┼────┼───────┼────┼───────┼──────┼────┼───────────────┤
│    │          │        │              │        │     總計     │$12,483,000 │        │                              │
└──┴─────┴────┴───────┴────┴───────┴──────┴────┴───────────────┘
附件一之(六)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11.26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00,000  │葉欣宜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26頁│
├──┼─────┼────┼──────┼────┼───────┼──────┼────┼───────────────┤
│  2 │ 99.12.0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27頁                 │
├──┼─────┼────┼──────┼────┼───────┼──────┼────┼───────────────┤
│  3 │100.03.21 │花旗    │0000000000  │台中銀行│00000000000   │$950,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28頁                 │
├──┼─────┼────┼──────┼────┼───────┼──────┼────┼───────────────┤
│  4 │100.04.19 │花旗    │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5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29頁                 │
├──┼─────┼────┼──────┼────┼───────┼──────┼────┼───────────────┤
│    │          │        │            │        │     總計     │$5,000,000  │        │                              │
└──┴─────┴────┴──────┴────┴───────┴──────┴────┴───────────────┘
附件一之(七)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05.21 │花旗    │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60,000    │葉欣宜  │原審卷二第190頁               │
├──┼─────┼────┼──────┼────┼───────┼──────┼────┼───────────────┤
│  2 │ 99.05.19 │土銀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00000000000   │$295,000    │黃芷榆  │同上卷第191、192頁            │
├──┼─────┼────┼──────┼────┼───────┼──────┼────┼───────────────┤
│  3 │ 99.06.25 │花旗    │00000000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   │$794,000    │黃芷榆  │同上卷第193頁                 │
├──┼─────┼────┼──────┼────┼───────┼──────┼────┼───────────────┤
│  4 │ 99.07.23 │花旗    │00000000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   │$345,000    │黃芷榆  │同上卷第194頁                 │
├──┼─────┼────┼──────┼────┼───────┼──────┼────┼───────────────┤
│  5 │ 99.05.18 │土銀    │臨櫃匯款    │台灣銀行│0000000000    │$200,000    │楊掌純  │同上卷第195頁                 │
├──┼─────┼────┼──────┼────┼───────┼──────┼────┼───────────────┤
│  6 │ 99.12.02 │華南商銀│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7 │100.04.18 │合作金庫│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880,000  │葉欣宜  │原審卷三第236頁               │
│    │          │銀行    │            │        │              │            │        │                              │
├──┼─────┼────┼──────┼────┼───────┼──────┼────┼───────────────┤
│    │          │        │            │        │     總計     │$4,489,000  │        │                              │
└──┴─────┴────┴──────┴────┴───────┴──────┴────┴───────────────┘
┌───────────────────┬──────┐
│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編號1-8 │170,595,960 │
│、10-16、18-64、附件一之(三)至(六)│            │
│、附件一之(七)編號1、5至7金額,合計 │            │
└───────────────────┴──────┘
附件一之(八)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付款人    │金額    │交付日期    │證據出處                        │
├──┼─────┼─────┼───┼─────┼────┼──────┼────────────────┤
│  1 │AF0000000 │100.10.25 │莊佳銘│臺北市第五│1120萬元│100年8月間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一第130頁、│
│    │          │          │      │信用合作社│        │            │卷二第70、72頁                  │
└──┴─────┴─────┴───┴─────┴────┴──────┴────────────────┘
附件二之(一)
(以下為林孟琪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10.2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193頁                     │
├──┼─────┼────┼───────┼────┼───────┼──────┼────┼─────────────┤
│  2 │ 99.10.2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3 │ 99.11.0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4 │ 99.11.0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5 │ 99.11.0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6 │ 99.11.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7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7 │ 99.11.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4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3頁             │
├──┼─────┼────┼───────┼────┼───────┼──────┼────┼─────────────┤
│  8 │ 99.11.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9 │ 99.11.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0 │ 99.11.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1 │ 99.11.2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2 │ 99.11.2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3 │ 99.11.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4 │ 99.11.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5 │ 99.11.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6 │ 99.12.0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4頁             │
├──┼─────┼────┼───────┼────┼───────┼──────┼────┼─────────────┤
│ 17 │ 99.12.0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18 │ 99.12.0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19 │ 99.12.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20 │ 99.12.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21 │ 99.12.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3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22 │ 99.12.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5頁             │
├──┼─────┼────┼───────┼────┼───────┼──────┼────┼─────────────┤
│ 23 │ 99.12.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4 │ 99.12.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8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5 │ 99.12.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6 │ 99.12.2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7 │ 99.12.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8 │ 99.12.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6頁             │
├──┼─────┼────┼───────┼────┼───────┼──────┼────┼─────────────┤
│ 29 │ 99.12.3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7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0 │ 99.12.3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1 │ 99.12.3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2 │100.01.0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3 │100.01.0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0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4 │100.01.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5 │100.01.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6 │100.01.1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7 │100.01.1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8 │100.01.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68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7頁             │
├──┼─────┼────┼───────┼────┼───────┼──────┼────┼─────────────┤
│ 39 │100.01.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0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0 │100.01.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5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1 │100.01.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2 │100.01.1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3 │100.01.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4 │100.01.2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5 │100.01.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8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6 │100.01.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8頁             │
├──┼─────┼────┼───────┼────┼───────┼──────┼────┼─────────────┤
│ 47 │100.02.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48 │100.02.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49 │100.02.1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0 │100.02.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29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1 │100.02.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2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2 │100.02.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5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3 │100.02.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4 │100.02.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9頁             │
├──┼─────┼────┼───────┼────┼───────┼──────┼────┼─────────────┤
│ 55 │100.02.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56 │100.03.0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57 │100.03.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8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58 │100.03.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59 │100.03.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3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0 │100.03.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18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1 │100.03.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2 │100.03.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0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3 │100.03.1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3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4 │100.03.1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5 │100.03.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6 │100.03.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0頁             │
├──┼─────┼────┼───────┼────┼───────┼──────┼────┼─────────────┤
│ 67 │100.03.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4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68 │100.03.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3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69 │100.03.2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1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0 │100.03.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1 │100.03.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5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2 │100.03.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8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3 │100.03.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4 │100.03.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0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5 │100.03.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6 │100.03.3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7 │100.04.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8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8 │100.04.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1頁             │
├──┼─────┼────┼───────┼────┼───────┼──────┼────┼─────────────┤
│ 79 │100.04.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0 │100.04.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1 │100.04.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4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2 │100.04.2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4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3 │100.04.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4 │100.05.0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2頁             │
├──┼─────┼────┼───────┼────┼───────┼──────┼────┼─────────────┤
│ 85 │100.05.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3頁             │
├──┼─────┼────┼───────┼────┼───────┼──────┼────┼─────────────┤
│ 86 │100.05.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6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3頁             │
├──┼─────┼────┼───────┼────┼───────┼──────┼────┼─────────────┤
│ 87 │100.05.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3頁             │
├──┼─────┼────┼───────┼────┼───────┼──────┼────┼─────────────┤
│ 88 │100.05.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1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3頁             │
├──┼─────┼────┼───────┼────┼───────┼──────┼────┼─────────────┤
│ 89 │100.05.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14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4頁             │
├──┼─────┼────┼───────┼────┼───────┼──────┼────┼─────────────┤
│ 90 │100.06.0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4頁             │
├──┼─────┼────┼───────┼────┼───────┼──────┼────┼─────────────┤
│ 91 │100.06.0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9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4頁             │
├──┼─────┼────┼───────┼────┼───────┼──────┼────┼─────────────┤
│ 92 │100.06.1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4頁             │
├──┼─────┼────┼───────┼────┼───────┼──────┼────┼─────────────┤
│ 93 │100.06.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85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4頁             │
├──┼─────┼────┼───────┼────┼───────┼──────┼────┼─────────────┤
│ 94 │100.06.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6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 95 │100.06.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7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 96 │100.06.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 97 │100.06.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 98 │100.06.2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 99 │100.06.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100 │100.06.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5頁             │
├──┼─────┼────┼───────┼────┼───────┼──────┼────┼─────────────┤
│101 │100.06.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146,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2 │100.07.0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3 │100.07.0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4 │100.07.0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5 │100.07.0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6 │100.07.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0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7 │100.07.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0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8 │100.07.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6頁             │
├──┼─────┼────┼───────┼────┼───────┼──────┼────┼─────────────┤
│109 │100.07.2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7頁             │
├──┼─────┼────┼───────┼────┼───────┼──────┼────┼─────────────┤
│110 │100.08.0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7頁             │
├──┼─────┼────┼───────┼────┼───────┼──────┼────┼─────────────┤
│111 │100.08.0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6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8頁             │
├──┼─────┼────┼───────┼────┼───────┼──────┼────┼─────────────┤
│112 │100.08.22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4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8頁             │
├──┼─────┼────┼───────┼────┼───────┼──────┼────┼─────────────┤
│113 │100.08.2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8頁             │
├──┼─────┼────┼───────┼────┼───────┼──────┼────┼─────────────┤
│114 │100.08.2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3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8頁             │
├──┼─────┼────┼───────┼────┼───────┼──────┼────┼─────────────┤
│115 │100.08.3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8頁             │
├──┼─────┼────┼───────┼────┼───────┼──────┼────┼─────────────┤
│116 │100.09.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8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9頁             │
├──┼─────┼────┼───────┼────┼───────┼──────┼────┼─────────────┤
│117 │100.09.2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09頁             │
├──┼─────┼────┼───────┼────┼───────┼──────┼────┼─────────────┤
│118 │100.10.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0頁             │
├──┼─────┼────┼───────┼────┼───────┼──────┼────┼─────────────┤
│119 │100.10.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1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0頁             │
├──┼─────┼────┼───────┼────┼───────┼──────┼────┼─────────────┤
│120 │100.10.1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1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0頁             │
├──┼─────┼────┼───────┼────┼───────┼──────┼────┼─────────────┤
│121 │100.10.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83,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0頁             │
├──┼─────┼────┼───────┼────┼───────┼──────┼────┼─────────────┤
│122 │100.10.2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0頁             │
├──┼─────┼────┼───────┼────┼───────┼──────┼────┼─────────────┤
│123 │100.10.2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1頁             │
├──┼─────┼────┼───────┼────┼───────┼──────┼────┼─────────────┤
│124 │100.10.2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1頁             │
├──┼─────┼────┼───────┼────┼───────┼──────┼────┼─────────────┤
│125 │ 99.07.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65頁             │
├──┼─────┼────┼───────┼────┼───────┼──────┼────┼─────────────┤
│126 │ 99.07.29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66頁             │
├──┼─────┼────┼───────┼────┼───────┼──────┼────┼─────────────┤
│127 │ 99.08.0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8,5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67頁             │
├──┼─────┼────┼───────┼────┼───────┼──────┼────┼─────────────┤
│128 │ 99.08.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68頁             │
├──┼─────┼────┼───────┼────┼───────┼──────┼────┼─────────────┤
│129 │ 99.08.2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69頁             │
├──┼─────┼────┼───────┼────┼───────┼──────┼────┼─────────────┤
│130 │ 99.08.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0頁             │
├──┼─────┼────┼───────┼────┼───────┼──────┼────┼─────────────┤
│131 │ 99.09.0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1頁             │
├──┼─────┼────┼───────┼────┼───────┼──────┼────┼─────────────┤
│132 │ 99.09.08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2頁             │
├──┼─────┼────┼───────┼────┼───────┼──────┼────┼─────────────┤
│133 │ 99.09.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3頁             │
├──┼─────┼────┼───────┼────┼───────┼──────┼────┼─────────────┤
│134 │ 99.09.2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4頁             │
├──┼─────┼────┼───────┼────┼───────┼──────┼────┼─────────────┤
│135 │ 99.09.2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5頁             │
├──┼─────┼────┼───────┼────┼───────┼──────┼────┼─────────────┤
│136 │ 99.09.3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6頁             │
├──┼─────┼────┼───────┼────┼───────┼──────┼────┼─────────────┤
│137 │ 99.10.0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7頁             │
├──┼─────┼────┼───────┼────┼───────┼──────┼────┼─────────────┤
│138 │ 99.10.0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8頁             │
├──┼─────┼────┼───────┼────┼───────┼──────┼────┼─────────────┤
│139 │ 99.10.0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79頁             │
├──┼─────┼────┼───────┼────┼───────┼──────┼────┼─────────────┤
│140 │ 99.10.1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0頁             │
├──┼─────┼────┼───────┼────┼───────┼──────┼────┼─────────────┤
│141 │ 99.10.2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4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1頁             │
├──┼─────┼────┼───────┼────┼───────┼──────┼────┼─────────────┤
│142 │ 99.10.21 │安泰    │00000000000000│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375,000    │葉妙榛  │同上卷第182頁             │
├──┼─────┼────┼───────┼────┼───────┼──────┼────┼─────────────┤
│143 │ 99.10.2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3頁             │
├──┼─────┼────┼───────┼────┼───────┼──────┼────┼─────────────┤
│144 │ 99.11.05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4頁             │
├──┼─────┼────┼───────┼────┼───────┼──────┼────┼─────────────┤
│145 │ 99.11.11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5頁             │
├──┼─────┼────┼───────┼────┼───────┼──────┼────┼─────────────┤
│146 │ 99.12.14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6頁             │
├──┼─────┼────┼───────┼────┼───────┼──────┼────┼─────────────┤
│147 │ 99.12.1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7頁             │
├──┼─────┼────┼───────┼────┼───────┼──────┼────┼─────────────┤
│148 │ 99.12.2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8頁             │
├──┼─────┼────┼───────┼────┼───────┼──────┼────┼─────────────┤
│149 │100.01.20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89頁             │
├──┼─────┼────┼───────┼────┼───────┼──────┼────┼─────────────┤
│150 │100.02.16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3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0頁             │
├──┼─────┼────┼───────┼────┼───────┼──────┼────┼─────────────┤
│151 │100.10.14 │臺銀    │卓東毅代為臨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1頁             │
│    │          │        │匯款          │        │              │            │        │                          │
├──┼─────┼────┼───────┼────┼───────┼──────┼────┼─────────────┤
│152 │100.10.28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92頁             │
├──┼─────┼────┼───────┼────┼───────┼──────┼────┼─────────────┤
│    │          │        │              │        │總計金額      │$88,996,500 │        │                          │
└──┴─────┴────┴───────┴────┴───────┴──────┴────┴─────────────┘
附件二之(二)
(以下為張麗貞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02.09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15頁                     │
├──┼─────┼────┼───────┼────┼───────┼──────┼────┼─────────────┤
│  2 │100.02.11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5頁             │
├──┼─────┼────┼───────┼────┼───────┼──────┼────┼─────────────┤
│  3 │100.01.21 │元大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7頁             │
├──┼─────┼────┼───────┼────┼───────┼──────┼────┼─────────────┤
│  4 │100.01.27 │元大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7頁             │
├──┼─────┼────┼───────┼────┼───────┼──────┼────┼─────────────┤
│  5 │100.02.23 │元大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7頁             │
├──┼─────┼────┼───────┼────┼───────┼──────┼────┼─────────────┤
│  6 │100.03.03 │元大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7頁             │
├──┼─────┼────┼───────┼────┼───────┼──────┼────┼─────────────┤
│  7 │100.03.31 │元大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17,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7頁             │
├──┼─────┼────┼───────┼────┼───────┼──────┼────┼─────────────┤
│  8 │100.01.11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1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9頁             │
├──┼─────┼────┼───────┼────┼───────┼──────┼────┼─────────────┤
│  9 │100.01.12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19頁             │
├──┼─────┼────┼───────┼────┼───────┼──────┼────┼─────────────┤
│ 10 │100.01.21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0頁             │
├──┼─────┼────┼───────┼────┼───────┼──────┼────┼─────────────┤
│ 11 │100.01.26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0頁             │
├──┼─────┼────┼───────┼────┼───────┼──────┼────┼─────────────┤
│ 12 │100.02.10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0頁             │
├──┼─────┼────┼───────┼────┼───────┼──────┼────┼─────────────┤
│ 13 │100.02.15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0頁             │
├──┼─────┼────┼───────┼────┼───────┼──────┼────┼─────────────┤
│ 14 │100.02.16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4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1頁             │
├──┼─────┼────┼───────┼────┼───────┼──────┼────┼─────────────┤
│ 15 │100.02.19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1頁             │
├──┼─────┼────┼───────┼────┼───────┼──────┼────┼─────────────┤
│ 16 │100.03.24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2頁             │
├──┼─────┼────┼───────┼────┼───────┼──────┼────┼─────────────┤
│ 17 │100.06.14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3頁             │
├──┼─────┼────┼───────┼────┼───────┼──────┼────┼─────────────┤
│ 18 │100.08.22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4頁             │
├──┼─────┼────┼───────┼────┼───────┼──────┼────┼─────────────┤
│ 19 │100.08.25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7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4頁             │
├──┼─────┼────┼───────┼────┼───────┼──────┼────┼─────────────┤
│ 20 │100.09.03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4頁             │
├──┼─────┼────┼───────┼────┼───────┼──────┼────┼─────────────┤
│ 21 │100.10.26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5頁             │
├──┼─────┼────┼───────┼────┼───────┼──────┼────┼─────────────┤
│ 22 │100.11.03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5頁             │
├──┼─────┼────┼───────┼────┼───────┼──────┼────┼─────────────┤
│    │          │        │              │        │總計金額      │$9,646,000  │        │                          │
└──┴─────┴────┴───────┴────┴───────┴──────┴────┴─────────────┘
附件二之(三)
(以下為張淑慧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01.31 │大眾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27頁                     │
├──┼─────┼────┼───────┼────┼───────┼──────┼────┼─────────────┤
│    │          │        │              │        │總計金額      │$395,000    │        │                          │
└──┴─────┴────┴───────┴────┴───────┴──────┴────┴─────────────┘
┌────────┬───────┐
│兩筆總和計金額  │$10,041,000   │
└────────┴───────┘
附件二之(四)
(以下為陳奕琇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11.25 │華銀    │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8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30頁                     │
├──┼─────┼────┼───────┼────┼───────┼──────┼────┼─────────────┤
│  2 │ 99.11.26 │華銀    │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31頁             │
├──┼─────┼────┼───────┼────┼───────┼──────┼────┼─────────────┤
│  3 │ 99.11.30 │華銀    │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32頁             │
├──┼─────┼────┼───────┼────┼───────┼──────┼────┼─────────────┤
│  4 │ 99.11.30 │華銀    │000000000000  │        │              │$4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33頁             │
├──┼─────┼────┼───────┼────┼───────┼──────┼────┼─────────────┤
│  5 │100.06.14 │華銀    │臨櫃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9頁             │
├──┼─────┼────┼───────┼────┼───────┼──────┼────┼─────────────┤
│  6 │100.06.17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4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9-1頁           │
├──┼─────┼────┼───────┼────┼───────┼──────┼────┼─────────────┤
│  7 │100.09.13 │安泰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3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29-1頁           │
├──┼─────┼────┼───────┼────┼───────┼──────┼────┼─────────────┤
│    │          │        │              │        │總計金額      │$3,039,000  │        │                          │
└──┴─────┴────┴───────┴────┴───────┴──────┴────┴─────────────┘
附件二之(五)
(以下為林玉婷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09.27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5,000    │葉欣宜  │                          │
├──┼─────┼────┼───────┼────┼───────┼──────┼────┼─────────────┤
│  2 │ 99.10.0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5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6頁反                     │
├──┼─────┼────┼───────┼────┼───────┼──────┼────┼─────────────┤
│  3 │ 99.10.1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34,5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5頁反             │
├──┼─────┼────┼───────┼────┼───────┼──────┼────┼─────────────┤
│  4 │ 99.10.12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4頁反             │
├──┼─────┼────┼───────┼────┼───────┼──────┼────┼─────────────┤
│  5 │ 99.10.22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3頁反             │
├──┼─────┼────┼───────┼────┼───────┼──────┼────┼─────────────┤
│  6 │ 99.10.29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頁反             │
├──┼─────┼────┼───────┼────┼───────┼──────┼────┼─────────────┤
│  7 │ 99.11.0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1頁反             │
├──┼─────┼────┼───────┼────┼───────┼──────┼────┼─────────────┤
│  8 │ 99.11.04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69頁                     │
├──┼─────┼────┼───────┼────┼───────┼──────┼────┼─────────────┤
│  9 │ 99.11.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8頁             │
├──┼─────┼────┼───────┼────┼───────┼──────┼────┼─────────────┤
│ 10 │ 99.12.0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7頁             │
├──┼─────┼────┼───────┼────┼───────┼──────┼────┼─────────────┤
│ 11 │ 99.12.10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7頁             │
├──┼─────┼────┼───────┼────┼───────┼──────┼────┼─────────────┤
│ 12 │ 99.12.1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2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7頁             │
├──┼─────┼────┼───────┼────┼───────┼──────┼────┼─────────────┤
│ 13 │ 99.12.1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7頁             │
├──┼─────┼────┼───────┼────┼───────┼──────┼────┼─────────────┤
│ 14 │ 99.12.30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7頁             │
├──┼─────┼────┼───────┼────┼───────┼──────┼────┼─────────────┤
│ 15 │100.01.0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16 │100.01.0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17 │100.01.1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18 │100.01.1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19 │100.01.22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20 │100.01.25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21 │100.01.27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5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6頁             │
├──┼─────┼────┼───────┼────┼───────┼──────┼────┼─────────────┤
│ 22 │100.02.10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2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5頁             │
├──┼─────┼────┼───────┼────┼───────┼──────┼────┼─────────────┤
│ 23 │100.02.1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2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5頁             │
├──┼─────┼────┼───────┼────┼───────┼──────┼────┼─────────────┤
│ 24 │100.02.15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64,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5頁             │
├──┼─────┼────┼───────┼────┼───────┼──────┼────┼─────────────┤
│ 25 │100.03.0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0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3頁                      │
├──┼─────┼────┼───────┼────┼───────┼──────┼────┼─────────────┤
│ 26 │100.03.08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82,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64頁                     │
├──┼─────┼────┼───────┼────┼───────┼──────┼────┼─────────────┤
│ 27 │100.03.08 │玉山    │0000000000000 │        │              │$960,000    │紀文彬  │同上卷第264頁             │
├──┼─────┼────┼───────┼────┼───────┼──────┼────┼─────────────┤
│ 28 │100.03.09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4頁             │
├──┼─────┼────┼───────┼────┼───────┼──────┼────┼─────────────┤
│ 29 │100.03.25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3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4頁             │
├──┼─────┼────┼───────┼────┼───────┼──────┼────┼─────────────┤
│ 30 │100.03.30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2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3頁             │
├──┼─────┼────┼───────┼────┼───────┼──────┼────┼─────────────┤
│ 31 │100.03.3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4頁             │
├──┼─────┼────┼───────┼────┼───────┼──────┼────┼─────────────┤
│ 32 │100.04.0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26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2頁             │
├──┼─────┼────┼───────┼────┼───────┼──────┼────┼─────────────┤
│ 33 │100.04.08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38,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2頁             │
├──┼─────┼────┼───────┼────┼───────┼──────┼────┼─────────────┤
│ 34 │100.04.0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0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0頁                      │
├──┼─────┼────┼───────┼────┼───────┼──────┼────┼─────────────┤
│ 35 │100.04.1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00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62頁                     │
├──┼─────┼────┼───────┼────┼───────┼──────┼────┼─────────────┤
│ 36 │100.04.1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22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1頁             │
├──┼─────┼────┼───────┼────┼───────┼──────┼────┼─────────────┤
│ 37 │100.05.17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60頁             │
├──┼─────┼────┼───────┼────┼───────┼──────┼────┼─────────────┤
│ 38 │100.05.1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84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1頁                      │
├──┼─────┼────┼───────┼────┼───────┼──────┼────┼─────────────┤
│ 39 │100.05.2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88,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60頁                     │
├──┼─────┼────┼───────┼────┼───────┼──────┼────┼─────────────┤
│ 40 │100.06.0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5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8頁             │
├──┼─────┼────┼───────┼────┼───────┼──────┼────┼─────────────┤
│ 41 │100.06.0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82,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2頁                      │
├──┼─────┼────┼───────┼────┼───────┼──────┼────┼─────────────┤
│ 42 │100.06.14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95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58頁                     │
├──┼─────┼────┼───────┼────┼───────┼──────┼────┼─────────────┤
│ 43 │100.06.15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8頁             │
├──┼─────┼────┼───────┼────┼───────┼──────┼────┼─────────────┤
│ 44 │100.06.2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4頁                      │
├──┼─────┼────┼───────┼────┼───────┼──────┼────┼─────────────┤
│ 45 │100.06.24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45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58頁                     │
├──┼─────┼────┼───────┼────┼───────┼──────┼────┼─────────────┤
│ 46 │100.07.2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211,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7頁             │
├──┼─────┼────┼───────┼────┼───────┼──────┼────┼─────────────┤
│ 47 │100.07.2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09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5頁             │
├──┼─────┼────┼───────┼────┼───────┼──────┼────┼─────────────┤
│ 48 │100.07.28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6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6頁             │
├──┼─────┼────┼───────┼────┼───────┼──────┼────┼─────────────┤
│ 49 │100.09.13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339,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4頁             │
├──┼─────┼────┼───────┼────┼───────┼──────┼────┼─────────────┤
│ 50 │100.09.21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1,2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4頁             │
├──┼─────┼────┼───────┼────┼───────┼──────┼────┼─────────────┤
│ 51 │100.10.06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765,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7頁反                     │
├──┼─────┼────┼───────┼────┼───────┼──────┼────┼─────────────┤
│    │          │        │              │        │總計金額      │$34,017,500 │        │                          │
└──┴─────┴────┴───────┴────┴───────┴──────┴────┴─────────────┘
┌────────┬───────┐
│附件二金額合計  │$136,094,000  │
└────────┴───────┘
附件三之(一)
蔡美慧自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1.6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1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        │245頁                     │
├──┼─────┼────┼───────┼────┼───────┼──────┼────┼─────────────┤
│  2 │100.1.2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9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3 │100.2.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2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4 │100.2.1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5 │100.2.2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6 │100.3.3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7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7 │100.4.2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7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8 │100.5.1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9 │100.5.3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10 │100.5.3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1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5頁             │
├──┼─────┼────┼───────┼────┼───────┼──────┼────┼─────────────┤
│ 11 │100.6.14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8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6頁             │
├──┼─────┼────┼───────┼────┼───────┼──────┼────┼─────────────┤
│ 12 │100.6.22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1,20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6頁             │
├──┼─────┼────┼───────┼────┼───────┼──────┼────┼─────────────┤
│ 13 │100.6.2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5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6頁             │
├──┼─────┼────┼───────┼────┼───────┼──────┼────┼─────────────┤
│ 14 │100.7.2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20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7頁             │
├──┼─────┼────┼───────┼────┼───────┼──────┼────┼─────────────┤
│ 15 │100.8.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2,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8頁             │
├──┼─────┼────┼───────┼────┼───────┼──────┼────┼─────────────┤
│ 16 │100.8.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8頁             │
├──┼─────┼────┼───────┼────┼───────┼──────┼────┼─────────────┤
│ 17 │100.8.22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3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8頁             │
├──┼─────┼────┼───────┼────┼───────┼──────┼────┼─────────────┤
│ 18 │100.8.2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8頁             │
├──┼─────┼────┼───────┼────┼───────┼──────┼────┼─────────────┤
│ 19 │100.10.13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6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0頁             │
├──┼─────┼────┼───────┼────┼───────┼──────┼────┼─────────────┤
│ 20 │100.10.1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4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0頁             │
├──┼─────┼────┼───────┼────┼───────┼──────┼────┼─────────────┤
│ 21 │100.10.3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8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0頁             │
├──┼─────┼────┼───────┼────┼───────┼──────┼────┼─────────────┤
│ 22 │100.11.2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365,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51頁             │
├──┼─────┼────┼───────┼────┼───────┼──────┼────┼─────────────┤
│    │          │        │              │        │    合計      │$10,429,000 │        │                          │
└──┴─────┴────┴───────┴────┴───────┴──────┴────┴─────────────┘
附件三之(二)
蔡美慧自台中銀行臨櫃匯款入被告指定帳戶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  │證據出處                  │
├──┼─────┼────┼───────┼──────┼─────┼─────────────┤
│  1 │99.9.3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 │$42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243頁                     │
├──┼─────┼────┼───────┼──────┼─────┼─────────────┤
│  2 │99.9.29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 │$42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3頁             │
├──┼─────┼────┼───────┼──────┼─────┼─────────────┤
│  3 │99.10.12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 │$25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3頁             │
├──┼─────┼────┼───────┼──────┼─────┼─────────────┤
│  4 │99.11.4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 │$40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4頁             │
├──┼─────┼────┼───────┼──────┼─────┼─────────────┤
│  5 │99.11.23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 │$460,000    │葉欣宜    │同上卷第244頁             │
├──┼─────┼────┼───────┼──────┼─────┼─────────────┤
│    │          │        │    合計      │$1,950,000  │          │                          │
└──┴─────┴────┴───────┴──────┴─────┴─────────────┘
附件三之(三)
蔡美慧自中華郵政臨櫃匯款入被告指定帳戶
┌──┬─────┬────┬───────┬──────┬─────┬─────────────┐
│序號│  日 期   │轉出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  │證據出處                  │
├──┼─────┼────┼───────┼──────┼─────┼─────────────┤
│  1 │100.5.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430,000    │葉欣宜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242頁                     │
├──┼─────┼────┼───────┼──────┼─────┼─────────────┤
│    │          │        │    合計      │$430,000    │          │                          │
└──┴─────┴────┴───────┴──────┴─────┴─────────────┘
┌────────┬───────┐
│附件三金額合計  │$12,809,000   │
└────────┴───────┘
附件四之(一)林惠絹
(以下為被告以支票還款部分)
┌────────┬─────────────────────────────┬──────────────────┬─────────┐
│                │開票之帳戶                                                │兌現支票帳戶                        │                  │
├──┬─────┼──────┬──────┬───┬─────┬─────┼─────┬────┬───────┼─────────┤
│序號│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銀行        │發票人│帳號      │票號      │銀行      │戶名    │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099.06.16 │$2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89、90頁│
├──┼─────┼──────┼──────┼───┼─────┼─────┼─────┼────┼───────┼─────────┤
│  2 │099.06.19 │$3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1頁      │
├──┼─────┼──────┼──────┼───┼─────┼─────┼─────┼────┼───────┼─────────┤
│  3 │099.06.22 │$4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1頁反    │
├──┼─────┼──────┼──────┼───┼─────┼─────┼─────┼────┼───────┼─────────┤
│  4 │099.06.26 │$3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2頁      │
├──┼─────┼──────┼──────┼───┼─────┼─────┼─────┼────┼───────┼─────────┤
│  5 │099.06.29 │$800,000    │國泰世華清水│黃芷榆│00000000  │0000000   │花旗銀行  │林惠絹  │0000000000    │同上卷第93頁      │
├──┼─────┼──────┼──────┼───┼─────┼─────┼─────┼────┼───────┼─────────┤
│  6 │099.07.06 │$73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2頁反    │
├──┼─────┼──────┼──────┼───┼─────┼─────┼─────┼────┼───────┼─────────┤
│  7 │099.07.16 │$71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4頁      │
├──┼─────┼──────┼──────┼───┼─────┼─────┼─────┼────┼───────┼─────────┤
│  8 │099.07.20 │$48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4頁反、原│
│    │          │            │            │      │          │          │          │        │              │審卷二第14頁反    │
├──┼─────┼──────┼──────┼───┼─────┼─────┼─────┼────┼───────┼─────────┤
│  9 │099.07.26 │$1,0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95頁    │
├──┼─────┼──────┼──────┼───┼─────┼─────┼─────┼────┼───────┼─────────┤
│ 10 │099.08.05 │$76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5頁反、第│
│    │          │            │            │      │          │          │          │        │              │96頁              │
├──┼─────┼──────┼──────┼───┼─────┼─────┼─────┼────┼───────┼─────────┤
│ 11 │099.08.09 │$3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6頁      │
├──┼─────┼──────┼──────┼───┼─────┼─────┼─────┼────┼───────┼─────────┤
│ 12 │099.08.10 │$7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31頁     │
├──┼─────┼──────┼──────┼───┼─────┼─────┼─────┼────┼───────┼─────────┤
│ 13 │099.08.20 │$52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18頁反  │
├──┼─────┼──────┼──────┼───┼─────┼─────┼─────┼────┼───────┼─────────┤
│ 14 │099.08.15 │$79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頁      │
├──┼─────┼──────┼──────┼───┼─────┼─────┼─────┼────┼───────┼─────────┤
│ 15 │099.08.31 │$1,01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98頁    │
├──┼─────┼──────┼──────┼───┼─────┼─────┼─────┼────┼───────┼─────────┤
│ 16 │099.09.01 │$96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9頁      │
├──┼─────┼──────┼──────┼───┼─────┼─────┼─────┼────┼───────┼─────────┤
│ 17 │099.09.03 │$77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0頁     │
├──┼─────┼──────┼──────┼───┼─────┼─────┼─────┼────┼───────┼─────────┤
│ 18 │099.09.15 │$2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0頁反   │
├──┼─────┼──────┼──────┼───┼─────┼─────┼─────┼────┼───────┼─────────┤
│ 19 │099.09.15 │$48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1頁     │
├──┼─────┼──────┼──────┼───┼─────┼─────┼─────┼────┼───────┼─────────┤
│ 20 │099.09.15 │$58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1頁反   │
├──┼─────┼──────┼──────┼───┼─────┼─────┼─────┼────┼───────┼─────────┤
│ 21 │099.09.17 │$48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2頁     │
├──┼─────┼──────┼──────┼───┼─────┼─────┼─────┼────┼───────┼─────────┤
│ 22 │099.09.24 │$94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2頁反   │
├──┼─────┼──────┼──────┼───┼─────┼─────┼─────┼────┼───────┼─────────┤
│ 23 │099.10.01 │$69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3頁     │
├──┼─────┼──────┼──────┼───┼─────┼─────┼─────┼────┼───────┼─────────┤
│ 24 │099.10.01 │$1,1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3頁反   │
├──┼─────┼──────┼──────┼───┼─────┼─────┼─────┼────┼───────┼─────────┤
│ 25 │099.10.05 │$1,28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4頁     │
├──┼─────┼──────┼──────┼───┼─────┼─────┼─────┼────┼───────┼─────────┤
│ 26 │099.10.13 │$135,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5頁     │
├──┼─────┼──────┼──────┼───┼─────┼─────┼─────┼────┼───────┼─────────┤
│ 27 │099.10.13 │$1,2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4頁反   │
├──┼─────┼──────┼──────┼───┼─────┼─────┼─────┼────┼───────┼─────────┤
│ 28 │099.10.14 │$8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6頁     │
├──┼─────┼──────┼──────┼───┼─────┼─────┼─────┼────┼───────┼─────────┤
│ 29 │099.10.19 │$1,04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6頁反   │
├──┼─────┼──────┼──────┼───┼─────┼─────┼─────┼────┼───────┼─────────┤
│ 30 │099.10.21 │$82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7頁     │
├──┼─────┼──────┼──────┼───┼─────┼─────┼─────┼────┼───────┼─────────┤
│ 31 │099.10.26 │$4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7頁反   │
├──┼─────┼──────┼──────┼───┼─────┼─────┼─────┼────┼───────┼─────────┤
│ 32 │099.10.26 │$5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8頁     │
├──┼─────┼──────┼──────┼───┼─────┼─────┼─────┼────┼───────┼─────────┤
│ 33 │099.10.27 │$6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8頁反   │
├──┼─────┼──────┼──────┼───┼─────┼─────┼─────┼────┼───────┼─────────┤
│ 34 │099.11.02 │$6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9頁     │
├──┼─────┼──────┼──────┼───┼─────┼─────┼─────┼────┼───────┼─────────┤
│ 35 │099.11.03 │$7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9頁反   │
├──┼─────┼──────┼──────┼───┼─────┼─────┼─────┼────┼───────┼─────────┤
│ 36 │099.11.04 │$1,4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0頁     │
├──┼─────┼──────┼──────┼───┼─────┼─────┼─────┼────┼───────┼─────────┤
│ 37 │099.11.05 │$8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0頁反   │
├──┼─────┼──────┼──────┼───┼─────┼─────┼─────┼────┼───────┼─────────┤
│ 38 │099.11.05 │$5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1頁     │
├──┼─────┼──────┼──────┼───┼─────┼─────┼─────┼────┼───────┼─────────┤
│ 39 │099.11.07 │$4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1頁反   │
├──┼─────┼──────┼──────┼───┼─────┼─────┼─────┼────┼───────┼─────────┤
│ 40 │099.11.09 │$5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2頁     │
├──┼─────┼──────┼──────┼───┼─────┼─────┼─────┼────┼───────┼─────────┤
│ 41 │099.11.10 │$97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2頁反   │
├──┼─────┼──────┼──────┼───┼─────┼─────┼─────┼────┼───────┼─────────┤
│ 42 │099.11.13 │$5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3頁     │
├──┼─────┼──────┼──────┼───┼─────┼─────┼─────┼────┼───────┼─────────┤
│ 43 │099.11.16 │$9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3頁反   │
├──┼─────┼──────┼──────┼───┼─────┼─────┼─────┼────┼───────┼─────────┤
│ 44 │099.11.17 │$1,28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4頁     │
├──┼─────┼──────┼──────┼───┼─────┼─────┼─────┼────┼───────┼─────────┤
│ 45 │099.11.19 │$55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4頁反   │
├──┼─────┼──────┼──────┼───┼─────┼─────┼─────┼────┼───────┼─────────┤
│ 46 │099.11.20 │$1,0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5頁     │
├──┼─────┼──────┼──────┼───┼─────┼─────┼─────┼────┼───────┼─────────┤
│ 47 │099.11.23 │$1,2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5頁反   │
├──┼─────┼──────┼──────┼───┼─────┼─────┼─────┼────┼───────┼─────────┤
│ 48 │099.11.25 │$4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6頁     │
├──┼─────┼──────┼──────┼───┼─────┼─────┼─────┼────┼───────┼─────────┤
│ 49 │099.11.27 │$1,37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6頁反   │
├──┼─────┼──────┼──────┼───┼─────┼─────┼─────┼────┼───────┼─────────┤
│ 50 │099.12.14 │$75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9頁     │
├──┼─────┼──────┼──────┼───┼─────┼─────┼─────┼────┼───────┼─────────┤
│ 51 │099.12.17 │$97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9頁反   │
├──┼─────┼──────┼──────┼───┼─────┼─────┼─────┼────┼───────┼─────────┤
│ 52 │099.12.18 │$3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0頁     │
├──┼─────┼──────┼──────┼───┼─────┼─────┼─────┼────┼───────┼─────────┤
│ 53 │099.12.22 │$9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41頁    │
├──┼─────┼──────┼──────┼───┼─────┼─────┼─────┼────┼───────┼─────────┤
│ 54 │099.12.23 │$1,6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2頁反 │
├──┼─────┼──────┼──────┼───┼─────┼─────┼─────┼────┼───────┼─────────┤
│ 55 │099.12.24 │$42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42頁    │
├──┼─────┼──────┼──────┼───┼─────┼─────┼─────┼────┼───────┼─────────┤
│ 56 │099.12.26 │$1,0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42頁反    │
├──┼─────┼──────┼──────┼───┼─────┼─────┼─────┼────┼───────┼─────────┤
│ 57 │099.12.31 │$500,000    │豐原中正郵局│葉欣宜│00000000  │Q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4頁   │
├──┼─────┼──────┼──────┼───┼─────┼─────┼─────┼────┼───────┼─────────┤
│ 58 │100.01.12 │$6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44頁    │
├──┼─────┼──────┼──────┼───┼─────┼─────┼─────┼────┼───────┼─────────┤
│ 59 │100.02.16 │$1,050,000  │台中商銀南屯│陳閩騏│3-7278    │NTA854816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1頁   │
├──┼─────┼──────┼──────┼───┼─────┼─────┼─────┼────┼───────┼─────────┤
│ 60 │100.02.14 │$1,03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46頁    │
├──┼─────┼──────┼──────┼───┼─────┼─────┼─────┼────┼───────┼─────────┤
│ 61 │100.02.23 │$1,2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土銀沙鹿  │林惠絹  │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1頁   │
├──┼─────┼──────┼──────┼───┼─────┼─────┼─────┼────┼───────┼─────────┤
│ 62 │100.04.15 │$1,350,000  │台中商銀南屯│陳閩騏│3-7278    │NTA0000000│花旗銀行  │林惠絹  │0000000000    │同上卷第238頁     │
├──┼─────┼──────┼──────┼───┼─────┼─────┼─────┼────┼───────┼─────────┤
│ 63 │100.05.16 │$1,000,000  │郵局        │沈惠嫻│00000000  │Q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6頁反   │
├──┼─────┼──────┼──────┼───┼─────┼─────┼─────┼────┼───────┼─────────┤
│ 64 │100.05.25 │$1,0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48頁    │
├──┼─────┼──────┼──────┼───┼─────┼─────┼─────┼────┼───────┼─────────┤
│ 65 │100.06.07 │$400,000    │中小企銀沙鹿│沈惠嫻│04047-1   │AZ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7頁反 │
├──┼─────┼──────┼──────┼───┼─────┼─────┼─────┼────┼───────┼─────────┤
│ 66 │100.06.09 │$600,000    │郵局        │沈惠嫻│00000000  │Q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8頁     │
├──┼─────┼──────┼──────┼───┼─────┼─────┼─────┼────┼───────┼─────────┤
│ 67 │100.06.16 │$600,000    │中小企銀沙鹿│沈惠嫻│04047-1   │AZ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8頁反   │
├──┼─────┼──────┼──────┼───┼─────┼─────┼─────┼────┼───────┼─────────┤
│ 68 │100.06.22 │$1,550,000  │台中商銀南屯│陳閩騏│3-7278    │NTA0000000│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288頁   │
├──┼─────┼──────┼──────┼───┼─────┼─────┼─────┼────┼───────┼─────────┤
│ 69 │100.06.26 │$700,000    │中小企銀沙鹿│沈惠嫻│04047-1   │AZ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29頁   │
├──┼─────┼──────┼──────┼───┼─────┼─────┼─────┼────┼───────┼─────────┤
│ 70 │100.06.27 │$500,000    │中小企銀沙鹿│沈惠嫻│04047-1   │AZ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0頁     │
├──┼─────┼──────┼──────┼───┼─────┼─────┼─────┼────┼───────┼─────────┤
│ 71 │100.06.29 │$1,650,000  │郵局        │沈惠嫻│00000000  │Q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0頁     │
├──┼─────┼──────┼──────┼───┼─────┼─────┼─────┼────┼───────┼─────────┤
│ 72 │100.07.01 │$5,000,000  │台中商銀南屯│陳閩騏│3-7278    │NTA0000000│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5頁     │
├──┼─────┼──────┼──────┼───┼─────┼─────┼─────┼────┼───────┼─────────┤
│ 73 │100.07.07 │$2,200,000  │台中商銀南屯│陳閩騏│3-7278    │NTA0000000│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6頁     │
├──┼─────┼──────┼──────┼───┼─────┼─────┼─────┼────┼───────┼─────────┤
│ 74 │100.07.12 │$1,000,000  │郵局        │沈惠嫻│00000000  │Q0000000  │花旗銀行  │林惠絹  │0000000000    │同上卷第130頁反   │
├──┼─────┼──────┼──────┼───┼─────┼─────┼─────┼────┼───────┼─────────┤
│ 75 │100.07.26 │$78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花旗銀行  │林惠絹  │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56頁    │
├──┼─────┼──────┼──────┼───┼─────┼─────┼─────┼────┼───────┼─────────┤
│ 76 │100.07.28 │$7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7頁      │
├──┼─────┼──────┼──────┼───┼─────┼─────┼─────┼────┼───────┼─────────┤
│ 77 │100.08.01 │$8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7頁反    │
├──┼─────┼──────┼──────┼───┼─────┼─────┼─────┼────┼───────┼─────────┤
│ 78 │100.08.03 │$7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8頁      │
├──┼─────┼──────┼──────┼───┼─────┼─────┼─────┼────┼───────┼─────────┤
│ 79 │100.08.03 │$4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8頁反    │
├──┼─────┼──────┼──────┼───┼─────┼─────┼─────┼────┼───────┼─────────┤
│ 80 │100.08.04 │$680,000    │農會龍井    │紀文彬│1142      │FAO57302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9頁      │
├──┼─────┼──────┼──────┼───┼─────┼─────┼─────┼────┼───────┼─────────┤
│ 81 │100.08.04 │$350,000    │農會龍井    │紀文彬│1142      │FAO573021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59頁反    │
├──┼─────┼──────┼──────┼───┼─────┼─────┼─────┼────┼───────┼─────────┤
│ 82 │100.08.06 │$42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0頁      │
├──┼─────┼──────┼──────┼───┼─────┼─────┼─────┼────┼───────┼─────────┤
│ 83 │100.08.09 │$8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0頁反    │
├──┼─────┼──────┼──────┼───┼─────┼─────┼─────┼────┼───────┼─────────┤
│ 84 │100.08.12 │$7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1頁      │
├──┼─────┼──────┼──────┼───┼─────┼─────┼─────┼────┼───────┼─────────┤
│ 85 │100.08.24 │$7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1頁反    │
├──┼─────┼──────┼──────┼───┼─────┼─────┼─────┼────┼───────┼─────────┤
│ 86 │100.08.16 │$4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2頁      │
├──┼─────┼──────┼──────┼───┼─────┼─────┼─────┼────┼───────┼─────────┤
│ 87 │100.08.19 │$7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2頁反    │
├──┼─────┼──────┼──────┼───┼─────┼─────┼─────┼────┼───────┼─────────┤
│ 88 │100.08.19 │$67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3頁      │
├──┼─────┼──────┼──────┼───┼─────┼─────┼─────┼────┼───────┼─────────┤
│ 89 │100.08.20 │$1,1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4頁      │
├──┼─────┼──────┼──────┼───┼─────┼─────┼─────┼────┼───────┼─────────┤
│ 90 │100.08.23 │$7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4頁反    │
├──┼─────┼──────┼──────┼───┼─────┼─────┼─────┼────┼───────┼─────────┤
│ 91 │100.08.23 │$9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5頁      │
├──┼─────┼──────┼──────┼───┼─────┼─────┼─────┼────┼───────┼─────────┤
│ 92 │100.08.24 │$4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5頁反    │
├──┼─────┼──────┼──────┼───┼─────┼─────┼─────┼────┼───────┼─────────┤
│ 93 │100.08.26 │$8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7頁      │
├──┼─────┼──────┼──────┼───┼─────┼─────┼─────┼────┼───────┼─────────┤
│ 94 │100.08.26 │$8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7頁反    │
├──┼─────┼──────┼──────┼───┼─────┼─────┼─────┼────┼───────┼─────────┤
│ 95 │100.08.31 │$4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8頁      │
├──┼─────┼──────┼──────┼───┼─────┼─────┼─────┼────┼───────┼─────────┤
│ 96 │100.09.01 │$3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8頁反    │
├──┼─────┼──────┼──────┼───┼─────┼─────┼─────┼────┼───────┼─────────┤
│ 97 │100.09.02 │$60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9頁      │
├──┼─────┼──────┼──────┼───┼─────┼─────┼─────┼────┼───────┼─────────┤
│ 98 │100.09.04 │$8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9頁反    │
├──┼─────┼──────┼──────┼───┼─────┼─────┼─────┼────┼───────┼─────────┤
│ 99 │100.09.06 │$6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51頁   │
├──┼─────┼──────┼──────┼───┼─────┼─────┼─────┼────┼───────┼─────────┤
│100 │100.09.07 │$7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2頁     │
├──┼─────┼──────┼──────┼───┼─────┼─────┼─────┼────┼───────┼─────────┤
│101 │100.09.09 │$750,000    │玉山銀龍井  │紀文彬│000-000000│A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71頁    │
├──┼─────┼──────┼──────┼───┼─────┼─────┼─────┼────┼───────┼─────────┤
│102 │100.09.10 │$7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53頁   │
├──┼─────┼──────┼──────┼───┼─────┼─────┼─────┼────┼───────┼─────────┤
│103 │100.09.14 │$1,10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4頁     │
├──┼─────┼──────┼──────┼───┼─────┼─────┼─────┼────┼───────┼─────────┤
│104 │100.09.14 │$9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5頁     │
├──┼─────┼──────┼──────┼───┼─────┼─────┼─────┼────┼───────┼─────────┤
│105 │100.09.16 │$1,0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6頁     │
├──┼─────┼──────┼──────┼───┼─────┼─────┼─────┼────┼───────┼─────────┤
│106 │100.09.16 │$1,0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72517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7頁     │
├──┼─────┼──────┼──────┼───┼─────┼─────┼─────┼────┼───────┼─────────┤
│107 │100.09.20 │$7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8頁     │
├──┼─────┼──────┼──────┼───┼─────┼─────┼─────┼────┼───────┼─────────┤
│108 │100.09.22 │$1,1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9頁     │
├──┼─────┼──────┼──────┼───┼─────┼─────┼─────┼────┼───────┼─────────┤
│109 │100.09.24 │$85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72513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3頁     │
├──┼─────┼──────┼──────┼───┼─────┼─────┼─────┼────┼───────┼─────────┤
│110 │100.09.24 │$8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1頁     │
├──┼─────┼──────┼──────┼───┼─────┼─────┼─────┼────┼───────┼─────────┤
│111 │100.09.26 │$1,0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7251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2頁     │
├──┼─────┼──────┼──────┼───┼─────┼─────┼─────┼────┼───────┼─────────┤
│112 │100.10.04 │$1,10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4頁     │
├──┼─────┼──────┼──────┼───┼─────┼─────┼─────┼────┼───────┼─────────┤
│113 │100.10.07 │$1,05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5頁     │
├──┼─────┼──────┼──────┼───┼─────┼─────┼─────┼────┼───────┼─────────┤
│114 │100.10.13 │$8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795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6頁     │
├──┼─────┼──────┼──────┼───┼─────┼─────┼─────┼────┼───────┼─────────┤
│115 │100.10.19 │$1,35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782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102年度他字第5919 │
│    │          │            │            │      │          │          │          │        │              │號卷一第268頁反   │
├──┼─────┼──────┼──────┼───┼─────┼─────┼─────┼────┼───────┼─────────┤
│116 │100.10.20 │$8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796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79頁反  │
├──┼─────┼──────┼──────┼───┼─────┼─────┼─────┼────┼───────┼─────────┤
│117 │100.10.21 │$80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7頁   │
├──┼─────┼──────┼──────┼───┼─────┼─────┼─────┼────┼───────┼─────────┤
│118 │100.10.22 │$2,0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8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8頁     │
├──┼─────┼──────┼──────┼───┼─────┼─────┼─────┼────┼───────┼─────────┤
│119 │100.10.22 │$1,2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797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80頁反  │
├──┼─────┼──────┼──────┼───┼─────┼─────┼─────┼────┼───────┼─────────┤
│120 │100.10.27 │$2,100,000  │兆豐銀沙鹿  │蔡秀媚│1329-3    │BZO985781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1頁      │
├──┼─────┼──────┼──────┼───┼─────┼─────┼─────┼────┼───────┼─────────┤
│121 │100.11.04 │$1,20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9頁   │
├──┼─────┼──────┼──────┼───┼─────┼─────┼─────┼────┼───────┼─────────┤
│122 │100.11.12 │$1,200,000  │三信銀中正  │洪古絹│000000-0  │CA0000000 │合庫東沙鹿│林惠絹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0頁     │
├──┼─────┼──────┼──────┼───┼─────┼─────┼─────┼────┼───────┼─────────┤
│123 │099.12.08 │$5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日盛銀行  │陳文國  │00000000000000│原審卷二第92頁    │
├──┼─────┼──────┼──────┼───┼─────┼─────┼─────┼────┼───────┼─────────┤
│124 │099.12.08 │$500,000    │安泰銀沙鹿  │葉妙榛│8545-0    │AV0000000 │日盛銀行  │陳文山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93頁      │
├──┼─────┼──────┼──────┼───┼─────┼─────┼─────┼────┼───────┼─────────┤
│    │總金額    │$106,215,000│            │      │          │          │          │        │              │                  │
└──┴─────┴──────┴──────┴───┴─────┴─────┴─────┴────┴───────┴─────────┘
附件四之(一)林惠絹
(以下為被告以網路轉帳還款部分)
┌──┬────┬──────┬─────┬───┬────┬───┬────────┬─────────┐
│序號│網轉銀行│網還款金額  │日期      │網轉人│收款銀行│戶名  │收款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合作金庫│$110,000    │100.01.03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72頁   │
├──┼────┼──────┼─────┼───┼────┼───┼────────┼─────────┤
│  2 │合作金庫│$520,000    │100.01.19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3頁     │
├──┼────┼──────┼─────┼───┼────┼───┼────────┼─────────┤
│  3 │合作金庫│$151,000    │100.01.25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3頁     │
├──┼────┼──────┼─────┼───┼────┼───┼────────┼─────────┤
│  4 │合作金庫│$103,000    │100.02.21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3頁     │
├──┼────┼──────┼─────┼───┼────┼───┼────────┼─────────┤
│  5 │合作金庫│$200,000    │100.02.23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4頁     │
├──┼────┼──────┼─────┼───┼────┼───┼────────┼─────────┤
│  6 │合作金庫│$1,520,000  │100.03.03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4頁     │
├──┼────┼──────┼─────┼───┼────┼───┼────────┼─────────┤
│  7 │合作金庫│$60,000     │100.04.06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5頁     │
├──┼────┼──────┼─────┼───┼────┼───┼────────┼─────────┤
│  8 │合作金庫│$113,000    │100.04.29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5頁     │
├──┼────┼──────┼─────┼───┼────┼───┼────────┼─────────┤
│  9 │合作金庫│$250,000    │100.05.12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6頁     │
├──┼────┼──────┼─────┼───┼────┼───┼────────┼─────────┤
│ 10 │合作金庫│$34,000     │100.05.16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6頁     │
├──┼────┼──────┼─────┼───┼────┼───┼────────┼─────────┤
│ 11 │合作金庫│$100,000    │100.05.23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6頁     │
├──┼────┼──────┼─────┼───┼────┼───┼────────┼─────────┤
│ 12 │合作金庫│$1,300,000  │100.06.30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7頁     │
├──┼────┼──────┼─────┼───┼────┼───┼────────┼─────────┤
│ 13 │合作金庫│$200,000    │100.06.30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7頁     │
├──┼────┼──────┼─────┼───┼────┼───┼────────┼─────────┤
│ 14 │合作金庫│$1,520,000  │100.07.14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8頁     │
├──┼────┼──────┼─────┼───┼────┼───┼────────┼─────────┤
│ 15 │合作金庫│$100,000    │100.07.25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8頁     │
├──┼────┼──────┼─────┼───┼────┼───┼────────┼─────────┤
│ 16 │合作金庫│$1,648,000  │100.07.29 │葉妙榛│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1頁反   │
├──┼────┼──────┼─────┼───┼────┼───┼────────┼─────────┤
│ 17 │合作金庫│$420,000    │100.08.10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2頁     │
├──┼────┼──────┼─────┼───┼────┼───┼────────┼─────────┤
│ 18 │合作金庫│$800,000    │100.09.02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2頁反   │
├──┼────┼──────┼─────┼───┼────┼───┼────────┼─────────┤
│ 19 │合作金庫│$400,000    │100.09.20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     │
├──┼────┼──────┼─────┼───┼────┼───┼────────┼─────────┤
│ 20 │合作金庫│$83,500     │100.09.28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     │
├──┼────┼──────┼─────┼───┼────┼───┼────────┼─────────┤
│ 21 │合作金庫│$550,000    │100.09.29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反   │
├──┼────┼──────┼─────┼───┼────┼───┼────────┼─────────┤
│ 22 │合作金庫│$700,000    │100.09.30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反   │
├──┼────┼──────┼─────┼───┼────┼───┼────────┼─────────┤
│ 23 │合作金庫│$500,000    │100.09.30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反   │
├──┼────┼──────┼─────┼───┼────┼───┼────────┼─────────┤
│ 24 │合作金庫│$300,000    │100.10.03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反   │
├──┼────┼──────┼─────┼───┼────┼───┼────────┼─────────┤
│ 25 │合作金庫│$200,000    │100.10.04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反   │
├──┼────┼──────┼─────┼───┼────┼───┼────────┼─────────┤
│ 26 │合作金庫│$523,000    │100.10.05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4頁     │
├──┼────┼──────┼─────┼───┼────┼───┼────────┼─────────┤
│ 27 │合作金庫│$30,000     │100.10.05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4頁     │
├──┼────┼──────┼─────┼───┼────┼───┼────────┼─────────┤
│ 28 │合作金庫│$400,000    │100.10.18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4頁反   │
├──┼────┼──────┼─────┼───┼────┼───┼────────┼─────────┤
│ 29 │合作金庫│$650,000    │100.10.18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4頁反   │
├──┼────┼──────┼─────┼───┼────┼───┼────────┼─────────┤
│ 30 │合作金庫│$800,000    │100.10.22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5頁     │
├──┼────┼──────┼─────┼───┼────┼───┼────────┼─────────┤
│ 31 │合作金庫│$400,000    │100.10.25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5頁     │
├──┼────┼──────┼─────┼───┼────┼───┼────────┼─────────┤
│ 32 │合作金庫│$80,000     │100.10.28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5頁反   │
├──┼────┼──────┼─────┼───┼────┼───┼────────┼─────────┤
│ 33 │合作金庫│$1,200,000  │100.10.31 │葉妙榛│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5頁反   │
├──┼────┼──────┼─────┼───┼────┼───┼────────┼─────────┤
│    │總金額  │$15,965,500 │          │      │        │      │                │                  │
└──┴────┴──────┴─────┴───┴────┴───┴────────┴─────────┘
附件四之(一)林惠絹
(以下為被告以臨櫃匯款還款部分)
┌──┬─────┬──────┬────┬────┬───┬────────┬─────────┐
│序號│日期      │匯款金額    │匯款人  │收款銀行│戶名  │收款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099.05.31 │$300,000    │黃芷榆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88頁反 │
├──┼─────┼──────┼────┼────┼───┼────────┼─────────┤
│  2 │099.06.04 │$50,000     │葉欣宜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9頁     │
├──┼─────┼──────┼────┼────┼───┼────────┼─────────┤
│  3 │099.06.18 │$200,000    │葉妙榛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9頁反   │
├──┼─────┼──────┼────┼────┼───┼────────┼─────────┤
│  4 │099.07.14 │$755,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0頁     │
├──┼─────┼──────┼────┼────┼───┼────────┼─────────┤
│  5 │099.07.16 │$700,000    │葉妙榛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0頁反   │
├──┼─────┼──────┼────┼────┼───┼────────┼─────────┤
│  6 │099.08.09 │$500,000    │葉妙榛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1頁     │
├──┼─────┼──────┼────┼────┼───┼────────┼─────────┤
│  7 │099.08.09 │$800,000    │葉妙榛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1頁反   │
├──┼─────┼──────┼────┼────┼───┼────────┼─────────┤
│  8 │099.08.31 │$200,000    │葉欣宜  │中國信託│陳秋芬│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2頁反   │
├──┼─────┼──────┼────┼────┼───┼────────┼─────────┤
│  9 │099.09.01 │$120,000    │葉欣宜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5頁     │
├──┼─────┼──────┼────┼────┼───┼────────┼─────────┤
│ 10 │099.10.12 │$182,000    │葉妙榛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4頁     │
├──┼─────┼──────┼────┼────┼───┼────────┼─────────┤
│ 11 │099.10.19 │$46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4頁反   │
├──┼─────┼──────┼────┼────┼───┼────────┼─────────┤
│ 12 │099.10.20 │$35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5頁     │
├──┼─────┼──────┼────┼────┼───┼────────┼─────────┤
│ 13 │099.10.21 │$93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5頁反   │
├──┼─────┼──────┼────┼────┼───┼────────┼─────────┤
│ 14 │099.10.22 │$33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6頁     │
├──┼─────┼──────┼────┼────┼───┼────────┼─────────┤
│ 15 │099.10.25 │$70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6頁反   │
├──┼─────┼──────┼────┼────┼───┼────────┼─────────┤
│ 16 │099.11.03 │$40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7頁     │
├──┼─────┼──────┼────┼────┼───┼────────┼─────────┤
│ 17 │099.11.08 │$77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7頁反   │
├──┼─────┼──────┼────┼────┼───┼────────┼─────────┤
│ 18 │099.11.22 │$1,25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8頁     │
├──┼─────┼──────┼────┼────┼───┼────────┼─────────┤
│ 19 │099.11.25 │$1,50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8頁反   │
├──┼─────┼──────┼────┼────┼───┼────────┼─────────┤
│ 20 │099.11.30 │$50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9頁     │
├──┼─────┼──────┼────┼────┼───┼────────┼─────────┤
│ 21 │099.11.30 │$1,45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9頁反   │
├──┼─────┼──────┼────┼────┼───┼────────┼─────────┤
│ 22 │099.12.03 │$200,000    │葉妙榛代│台中銀行│展模公│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0頁     │
│    │          │            │匯      │        │司    │                │                  │
├──┼─────┼──────┼────┼────┼───┼────────┼─────────┤
│ 23 │099.12.07 │$400,000    │葉妙榛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0頁反   │
├──┼─────┼──────┼────┼────┼───┼────────┼─────────┤
│ 24 │099.12.17 │$450,000    │GT公司  │土地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1頁     │
├──┼─────┼──────┼────┼────┼───┼────────┼─────────┤
│ 25 │100.01.26 │$973,000    │葉妙榛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2頁     │
├──┼─────┼──────┼────┼────┼───┼────────┼─────────┤
│ 26 │100.01.27 │$527,000    │葉妙榛  │兆豐商銀│億承興│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2頁反   │
│    │          │            │        │        │業    │                │                  │
├──┼─────┼──────┼────┼────┼───┼────────┼─────────┤
│ 27 │100.01.31 │$500,000    │葉妙榛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3頁     │
├──┼─────┼──────┼────┼────┼───┼────────┼─────────┤
│ 28 │100.02.15 │$658,900    │葉妙榛  │兆豐商銀│億承興│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4頁     │
│    │          │            │        │        │業    │                │                  │
├──┼─────┼──────┼────┼────┼───┼────────┼─────────┤
│ 29 │100.02.23 │$500,000    │葉妙榛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4頁反   │
├──┼─────┼──────┼────┼────┼───┼────────┼─────────┤
│ 30 │100.03.18 │$88,5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5頁     │
├──┼─────┼──────┼────┼────┼───┼────────┼─────────┤
│ 31 │100.05.18 │$30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5頁反   │
├──┼─────┼──────┼────┼────┼───┼────────┼─────────┤
│ 32 │100.07.14 │$40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7頁反   │
├──┼─────┼──────┼────┼────┼───┼────────┼─────────┤
│ 33 │100.08.08 │$1,60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8頁反   │
├──┼─────┼──────┼────┼────┼───┼────────┼─────────┤
│ 34 │100.08.15 │$1,300,000  │葉妙榛代│玉山銀行│安信建│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8頁     │
│    │          │            │匯      │        │築    │                │                  │
├──┼─────┼──────┼────┼────┼───┼────────┼─────────┤
│ 35 │100.09.14 │$1,45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9頁     │
├──┼─────┼──────┼────┼────┼───┼────────┼─────────┤
│ 36 │100.10.07 │$2,00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9頁反   │
├──┼─────┼──────┼────┼────┼───┼────────┼─────────┤
│ 37 │100.10.14 │$2,050,000  │張珮菁  │花旗銀行│林惠絹│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6頁     │
├──┼─────┼──────┼────┼────┼───┼────────┼─────────┤
│ 38 │100.11.03 │$450,000    │葉妙榛  │合作金庫│林惠絹│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6頁反   │
├──┼─────┼──────┼────┼────┼───┼────────┼─────────┤
│    │總金額    │$26,294,400 │        │        │      │                │                  │
└──┴─────┴──────┴────┴────┴───┴────────┴─────────┘
┌───────────────────┬─────────┐
│附件四之(一)被告還款予林惠絹合計    │$148,474,900      │
└───────────────────┴─────────┘
附件四之(二)林孟琪
(以下為被告以支票還款部分)
┌──────────────────────────────────┬─────────────┬─────────────┐
│                                  開票之帳戶                        │                          │                          │
├──┬─────┬──────┬───────┬───┬──────┼─────┬───────┤          證據出處        │
│序號│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銀行          │發票人│票號        │戶名      │帳號          │                          │
├──┼─────┼──────┼───────┼───┼──────┼─────┼───────┼─────────────┤
│  1 │ 99.11.01 │$4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麗貞    │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64-65頁                   │
├──┼─────┼──────┼───────┼───┼──────┼─────┼───────┼─────────────┤
│  2 │ 99.11.08 │$4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麗貞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6-67頁           │
├──┼─────┼──────┼───────┼───┼──────┼─────┼───────┼─────────────┤
│  3 │100.07.05 │$1,0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沈惠嫻│Q0000000    │張麗貞    │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              │243頁                     │
├──┼─────┼──────┼───────┼───┼──────┼─────┼───────┼─────────────┤
│  4 │100.11.02 │$1,150,000  │三信-中正     │洪古絹│CA0000000   │張麗貞    │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70-71頁                   │
├──┼─────┼──────┼───────┼───┼──────┼─────┼───────┼─────────────┤
│  5 │ 99.11.15 │$5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2頁              │
├──┼─────┼──────┼───────┼───┼──────┼─────┼───────┼─────────────┤
│  6 │ 99.11.20 │$4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3頁              │
├──┼─────┼──────┼───────┼───┼──────┼─────┼───────┼─────────────┤
│  7 │ 99.11.25 │$48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4頁              │
├──┼─────┼──────┼───────┼───┼──────┼─────┼───────┼─────────────┤
│  8 │ 99.11.30 │$5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5頁              │
├──┼─────┼──────┼───────┼───┼──────┼─────┼───────┼─────────────┤
│  9 │ 99.12.10 │$5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6頁              │
├──┼─────┼──────┼───────┼───┼──────┼─────┼───────┼─────────────┤
│ 10 │ 99.12.12 │$3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7-78頁           │
├──┼─────┼──────┼───────┼───┼──────┼─────┼───────┼─────────────┤
│ 11 │ 99.12.15 │$3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79頁              │
├──┼─────┼──────┼───────┼───┼──────┼─────┼───────┼─────────────┤
│ 12 │ 99.12.20 │$96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0頁              │
├──┼─────┼──────┼───────┼───┼──────┼─────┼───────┼─────────────┤
│ 13 │ 99.12.24 │$52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1頁              │
├──┼─────┼──────┼───────┼───┼──────┼─────┼───────┼─────────────┤
│ 14 │100.01.10 │$42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2頁              │
├──┼─────┼──────┼───────┼───┼──────┼─────┼───────┼─────────────┤
│ 15 │100.07.02 │$7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張淑惠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3頁              │
├──┼─────┼──────┼───────┼───┼──────┼─────┼───────┼─────────────┤
│ 16 │100.10.28 │$1,200,000  │三信-中正     │洪古絹│CA0000000   │蔡美慧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5-86頁           │
├──┼─────┼──────┼───────┼───┼──────┼─────┼───────┼─────────────┤
│ 17 │ 99.07.13 │$3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春洲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87-88頁           │
├──┼─────┼──────┼───────┼───┼──────┼─────┼───────┼─────────────┤
│ 18 │ 99.07.23 │$4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春洲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89-90頁           │
├──┼─────┼──────┼───────┼───┼──────┼─────┼───────┼─────────────┤
│ 19 │ 99.09.20 │$43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張春洲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91頁              │
├──┼─────┼──────┼───────┼───┼──────┼─────┼───────┼─────────────┤
│ 20 │ 99.11.10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張春洲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92-93頁           │
├──┼─────┼──────┼───────┼───┼──────┼─────┼───────┼─────────────┤
│ 21 │ 99.11.05 │$43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王阿梅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4-95頁           │
├──┼─────┼──────┼───────┼───┼──────┼─────┼───────┼─────────────┤
│ 22 │ 99.11.25 │$4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王阿梅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6頁              │
├──┼─────┼──────┼───────┼───┼──────┼─────┼───────┼─────────────┤
│ 23 │ 99.12.05 │$4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王阿梅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7頁              │
├──┼─────┼──────┼───────┼───┼──────┼─────┼───────┼─────────────┤
│ 24 │ 99.12.22 │$4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王阿梅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8頁              │
├──┼─────┼──────┼───────┼───┼──────┼─────┼───────┼─────────────┤
│ 25 │ 99.09.02 │$3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簡茂宸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99頁              │
├──┼─────┼──────┼───────┼───┼──────┼─────┼───────┼─────────────┤
│ 26 │100.10.21 │$1,000,000  │三信-中正     │洪古絹│CA0000000   │簡茂宸    │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0-101頁         │
├──┼─────┼──────┼───────┼───┼──────┼─────┼───────┼─────────────┤
│ 27 │ 99.11.20 │$5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02頁             │
├──┼─────┼──────┼───────┼───┼──────┼─────┼───────┼─────────────┤
│ 28 │ 99.11.25 │$5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03頁             │
├──┼─────┼──────┼───────┼───┼──────┼─────┼───────┼─────────────┤
│ 29 │ 99.12.08 │$6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04頁             │
├──┼─────┼──────┼───────┼───┼──────┼─────┼───────┼─────────────┤
│ 30 │ 99.12.15 │$5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              │78頁                      │
├──┼─────┼──────┼───────┼───┼──────┼─────┼───────┼─────────────┤
│ 31 │100.01.08 │$6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07頁                     │
├──┼─────┼──────┼───────┼───┼──────┼─────┼───────┼─────────────┤
│ 32 │100.01.25 │$5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08-109頁         │
├──┼─────┼──────┼───────┼───┼──────┼─────┼───────┼─────────────┤
│ 33 │100.01.25 │$58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0-111頁         │
├──┼─────┼──────┼───────┼───┼──────┼─────┼───────┼─────────────┤
│ 34 │100.06.16 │$1,90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陳奕琇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2頁             │
├──┼─────┼──────┼───────┼───┼──────┼─────┼───────┼─────────────┤
│ 35 │100.01.31 │$37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4頁             │
├──┼─────┼──────┼───────┼───┼──────┼─────┼───────┼─────────────┤
│ 36 │ 99.10.05 │$4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5頁             │
├──┼─────┼──────┼───────┼───┼──────┼─────┼───────┼─────────────┤
│ 37 │ 99.11.25 │$4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6頁             │
├──┼─────┼──────┼───────┼───┼──────┼─────┼───────┼─────────────┤
│ 38 │ 99.12.30 │$5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7頁             │
├──┼─────┼──────┼───────┼───┼──────┼─────┼───────┼─────────────┤
│ 39 │100.06.15 │$450,000    │台企-沙鹿     │長弘通│AZ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8頁             │
│    │          │            │              │蓮(股)│            │          │              │                          │
├──┼─────┼──────┼───────┼───┼──────┼─────┼───────┼─────────────┤
│ 40 │100.10.20 │$750,000    │兆豐-沙鹿     │蔡秀媚│BZ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19頁             │
├──┼─────┼──────┼───────┼───┼──────┼─────┼───────┼─────────────┤
│ 41 │100.01.06 │$48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0頁             │
├──┼─────┼──────┼───────┼───┼──────┼─────┼───────┼─────────────┤
│ 42 │100.01.10 │$37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1頁             │
├──┼─────┼──────┼───────┼───┼──────┼─────┼───────┼─────────────┤
│ 43 │100.09.27 │$500,000    │三信-中正     │洪古絹│C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2-123頁         │
├──┼─────┼──────┼───────┼───┼──────┼─────┼───────┼─────────────┤
│ 44 │100.03.24 │$1,850,000  │合作金庫-黎明 │陳閩騏│JP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4頁             │
├──┼─────┼──────┼───────┼───┼──────┼─────┼───────┼─────────────┤
│ 45 │100.03.29 │$1,570,000  │合作金庫-黎明 │陳閩騏│JP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5頁             │
├──┼─────┼──────┼───────┼───┼──────┼─────┼───────┼─────────────┤
│ 46 │100.05.26 │$2,50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6頁             │
├──┼─────┼──────┼───────┼───┼──────┼─────┼───────┼─────────────┤
│ 47 │100.06.14 │$2,8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7頁             │
├──┼─────┼──────┼───────┼───┼──────┼─────┼───────┼─────────────┤
│ 48 │100.06.24 │$1,0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29頁             │
├──┼─────┼──────┼───────┼───┼──────┼─────┼───────┼─────────────┤
│ 49 │100.06.28 │$7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              │234頁                     │
├──┼─────┼──────┼───────┼───┼──────┼─────┼───────┼─────────────┤
│ 50 │100.07.08 │$1,50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30頁                     │
├──┼─────┼──────┼───────┼───┼──────┼─────┼───────┼─────────────┤
│ 51 │ 99.11.10 │$37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31-132頁         │
├──┼─────┼──────┼───────┼───┼──────┼─────┼───────┼─────────────┤
│ 52 │ 99.11.26 │$42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33-134頁         │
├──┼─────┼──────┼───────┼───┼──────┼─────┼───────┼─────────────┤
│ 53 │ 99.12.08 │$4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35-136頁         │
├──┼─────┼──────┼───────┼───┼──────┼─────┼───────┼─────────────┤
│ 54 │ 99.09.25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37-138頁         │
├──┼─────┼──────┼───────┼───┼──────┼─────┼───────┼─────────────┤
│ 55 │ 99.10.30 │$42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39-140頁         │
├──┼─────┼──────┼───────┼───┼──────┼─────┼───────┼─────────────┤
│ 56 │ 99.12.08 │$5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141頁             │
├──┼─────┼──────┼───────┼───┼──────┼─────┼───────┼─────────────┤
│ 57 │ 99.12.31 │$47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2頁             │
├──┼─────┼──────┼───────┼───┼──────┼─────┼───────┼─────────────┤
│ 58 │ 99.12.15 │$3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3頁             │
├──┼─────┼──────┼───────┼───┼──────┼─────┼───────┼─────────────┤
│ 59 │ 99.12.25 │$4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4頁             │
├──┼─────┼──────┼───────┼───┼──────┼─────┼───────┼─────────────┤
│ 60 │ 99.11.13 │$40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5頁             │
├──┼─────┼──────┼───────┼───┼──────┼─────┼───────┼─────────────┤
│ 61 │ 99.11.15 │$450,000    │安泰-沙鹿     │葉妙榛│AV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6頁             │
├──┼─────┼──────┼───────┼───┼──────┼─────┼───────┼─────────────┤
│ 62 │100.06.18 │$9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7頁             │
├──┼─────┼──────┼───────┼───┼──────┼─────┼───────┼─────────────┤
│ 63 │100.04.01 │$1,530,000  │合作金庫-黎明 │陳閩騏│JP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8頁             │
├──┼─────┼──────┼───────┼───┼──────┼─────┼───────┼─────────────┤
│ 64 │100.03.10 │$1,0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9頁             │
├──┼─────┼──────┼───────┼───┼──────┼─────┼───────┼─────────────┤
│ 65 │100.01.12 │$450,000    │台中商銀-南屯 │陳閩騏│NTA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              │176頁                     │
├──┼─────┼──────┼───────┼───┼──────┼─────┼───────┼─────────────┤
│ 66 │100.06.21 │$1,5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沈惠嫻│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155-156頁                 │
├──┼─────┼──────┼───────┼───┼──────┼─────┼───────┼─────────────┤
│ 67 │100.02.08 │$8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7-158頁         │
├──┼─────┼──────┼───────┼───┼──────┼─────┼───────┼─────────────┤
│ 68 │ 99.11.01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9-160頁         │
├──┼─────┼──────┼───────┼───┼──────┼─────┼───────┼─────────────┤
│ 69 │ 99.10.11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1-162頁         │
├──┼─────┼──────┼───────┼───┼──────┼─────┼───────┼─────────────┤
│ 70 │ 99.09.20 │$52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3-164頁         │
├──┼─────┼──────┼───────┼───┼──────┼─────┼───────┼─────────────┤
│ 71 │ 99.09.01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5-166頁         │
├──┼─────┼──────┼───────┼───┼──────┼─────┼───────┼─────────────┤
│ 72 │ 99.07.30 │$50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7-168頁         │
├──┼─────┼──────┼───────┼───┼──────┼─────┼───────┼─────────────┤
│ 73 │ 99.07.14 │$450,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葉欣宜│Q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9-170頁         │
├──┼─────┼──────┼───────┼───┼──────┼─────┼───────┼─────────────┤
│ 74 │100.10.25 │$850,000    │兆豐-沙鹿     │蔡秀媚│BZ0000000   │林玉婷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1頁             │
├──┼─────┼──────┼───────┼───┼──────┼─────┼───────┼─────────────┤
│    │總計金額  │$51,490,000 │              │      │            │          │              │                          │
└──┴─────┴──────┴───────┴───┴──────┴─────┴───────┴─────────────┘
附件四之(二)林孟琪
(以下為被告主張以紀文彬支票支付還款部份)
┌───────────────────────────┬────────────┬─────────────┐
│                                  開票之帳戶          │                        │                          │
├──┬─────┬──────┬───────┬───┼───┬────────┤          證據出處        │
│序號│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銀行          │發票人│戶名  │ 帳號           │                          │
├──┼─────┼──────┼───────┼───┼───┼────────┼─────────────┤
│  1 │ 99.07.26 │$1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83頁                      │
├──┼─────┼──────┼───────┼───┼───┼────────┼─────────────┤
│  2 │ 99.08.11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春洲│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5頁              │
├──┼─────┼──────┼───────┼───┼───┼────────┼─────────────┤
│  3 │ 99.08.11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6頁              │
├──┼─────┼──────┼───────┼───┼───┼────────┼─────────────┤
│  4 │ 99.08.22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7頁              │
├──┼─────┼──────┼───────┼───┼───┼────────┼─────────────┤
│  5 │ 99.08.25 │$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88頁              │
├──┼─────┼──────┼───────┼───┼───┼────────┼─────────────┤
│  6 │ 99.08.31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                │                          │
├──┼─────┼──────┼───────┼───┼───┼────────┼─────────────┤
│  7 │ 99.09.10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1頁              │
├──┼─────┼──────┼───────┼───┼───┼────────┼─────────────┤
│  8 │ 99.10.01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98頁              │
├──┼─────┼──────┼───────┼───┼───┼────────┼─────────────┤
│  9 │ 99.10.08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0頁             │
├──┼─────┼──────┼───────┼───┼───┼────────┼─────────────┤
│ 10 │ 99.10.08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1頁             │
├──┼─────┼──────┼───────┼───┼───┼────────┼─────────────┤
│ 11 │ 99.10.10 │$2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00  │                          │
├──┼─────┼──────┼───────┼───┼───┼────────┼─────────────┤
│ 12 │ 99.10.15 │$43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春洲│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4頁             │
├──┼─────┼──────┼───────┼───┼───┼────────┼─────────────┤
│ 13 │ 99.10.18 │$2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5頁             │
├──┼─────┼──────┼───────┼───┼───┼────────┼─────────────┤
│ 14 │ 99.10.20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6頁             │
├──┼─────┼──────┼───────┼───┼───┼────────┼─────────────┤
│ 15 │ 99.10.20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7頁             │
├──┼─────┼──────┼───────┼───┼───┼────────┼─────────────┤
│ 16 │ 99.10.25 │$2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春洲│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8頁             │
├──┼─────┼──────┼───────┼───┼───┼────────┼─────────────┤
│ 17 │ 99.10.28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9頁             │
├──┼─────┼──────┼───────┼───┼───┼────────┼─────────────┤
│ 18 │ 99.11.01 │$17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3頁             │
├──┼─────┼──────┼───────┼───┼───┼────────┼─────────────┤
│ 19 │ 99.11.03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5頁             │
├──┼─────┼──────┼───────┼───┼───┼────────┼─────────────┤
│ 20 │ 99.11.04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春洲│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6頁             │
├──┼─────┼──────┼───────┼───┼───┼────────┼─────────────┤
│ 21 │ 99.11.19 │$4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廖秀珍│                │                          │
├──┼─────┼──────┼───────┼───┼───┼────────┼─────────────┤
│ 22 │ 99.11.19 │$5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5頁             │
├──┼─────┼──────┼───────┼───┼───┼────────┼─────────────┤
│ 23 │ 99.11.19 │$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6頁             │
├──┼─────┼──────┼───────┼───┼───┼────────┼─────────────┤
│ 24 │ 99.11.25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30頁             │
├──┼─────┼──────┼───────┼───┼───┼────────┼─────────────┤
│ 25 │ 99.11.29 │$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廖秀珍│                │                          │
├──┼─────┼──────┼───────┼───┼───┼────────┼─────────────┤
│ 26 │ 99.12.01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36頁             │
├──┼─────┼──────┼───────┼───┼───┼────────┼─────────────┤
│ 27 │ 99.12.08 │$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1頁             │
├──┼─────┼──────┼───────┼───┼───┼────────┼─────────────┤
│ 28 │ 99.12.10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3頁             │
├──┼─────┼──────┼───────┼───┼───┼────────┼─────────────┤
│ 29 │ 99.12.15 │$2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9頁             │
├──┼─────┼──────┼───────┼───┼───┼────────┼─────────────┤
│ 30 │ 99.12.22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1頁             │
├──┼─────┼──────┼───────┼───┼───┼────────┼─────────────┤
│ 31 │ 99.12.27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6頁             │
├──┼─────┼──────┼───────┼───┼───┼────────┼─────────────┤
│ 32 │ 99.12.27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7頁             │
├──┼─────┼──────┼───────┼───┼───┼────────┼─────────────┤
│ 33 │ 99.12.30 │$4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8頁             │
├──┼─────┼──────┼───────┼───┼───┼────────┼─────────────┤
│ 34 │ 99.12.30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59頁             │
├──┼─────┼──────┼───────┼───┼───┼────────┼─────────────┤
│ 35 │ 99.12.30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0頁             │
├──┼─────┼──────┼───────┼───┼───┼────────┼─────────────┤
│ 36 │ 99.12.31 │$3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3頁             │
├──┼─────┼──────┼───────┼───┼───┼────────┼─────────────┤
│ 37 │100.01.03 │$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4頁             │
├──┼─────┼──────┼───────┼───┼───┼────────┼─────────────┤
│ 38 │100.01.04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5頁             │
├──┼─────┼──────┼───────┼───┼───┼────────┼─────────────┤
│ 39 │100.01.05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6頁             │
├──┼─────┼──────┼───────┼───┼───┼────────┼─────────────┤
│ 40 │100.01.05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                          │
├──┼─────┼──────┼───────┼───┼───┼────────┼─────────────┤
│ 41 │100.01.05 │$6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7頁             │
├──┼─────┼──────┼───────┼───┼───┼────────┼─────────────┤
│ 42 │100.01.06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                          │
├──┼─────┼──────┼───────┼───┼───┼────────┼─────────────┤
│ 43 │100.01.10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3頁             │
├──┼─────┼──────┼───────┼───┼───┼────────┼─────────────┤
│ 44 │100.01.10 │$3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4頁             │
├──┼─────┼──────┼───────┼───┼───┼────────┼─────────────┤
│ 45 │100.01.10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5頁             │
├──┼─────┼──────┼───────┼───┼───┼────────┼─────────────┤
│ 46 │100.01.14 │$43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7頁             │
├──┼─────┼──────┼───────┼───┼───┼────────┼─────────────┤
│ 47 │100.01.14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9頁             │
├──┼─────┼──────┼───────┼───┼───┼────────┼─────────────┤
│ 48 │100.01.17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0頁             │
├──┼─────┼──────┼───────┼───┼───┼────────┼─────────────┤
│ 49 │100.01.17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1頁             │
├──┼─────┼──────┼───────┼───┼───┼────────┼─────────────┤
│ 50 │100.01.17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2頁             │
├──┼─────┼──────┼───────┼───┼───┼────────┼─────────────┤
│ 51 │100.01.17 │$3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3頁             │
├──┼─────┼──────┼───────┼───┼───┼────────┼─────────────┤
│ 52 │100.01.19 │$4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4頁             │
├──┼─────┼──────┼───────┼───┼───┼────────┼─────────────┤
│ 53 │100.01.19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6頁             │
├──┼─────┼──────┼───────┼───┼───┼────────┼─────────────┤
│ 54 │100.01.20 │$5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7頁             │
├──┼─────┼──────┼───────┼───┼───┼────────┼─────────────┤
│ 55 │100.01.20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8頁             │
├──┼─────┼──────┼───────┼───┼───┼────────┼─────────────┤
│ 56 │100.01.24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9頁             │
├──┼─────┼──────┼───────┼───┼───┼────────┼─────────────┤
│ 57 │100.01.25 │$408,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2頁             │
├──┼─────┼──────┼───────┼───┼───┼────────┼─────────────┤
│ 58 │100.01.25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陳奕琇│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3頁             │
├──┼─────┼──────┼───────┼───┼───┼────────┼─────────────┤
│ 59 │100.01.27 │$6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4頁             │
├──┼─────┼──────┼───────┼───┼───┼────────┼─────────────┤
│ 60 │100.01.28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5頁             │
├──┼─────┼──────┼───────┼───┼───┼────────┼─────────────┤
│ 61 │100.01.28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6頁             │
├──┼─────┼──────┼───────┼───┼───┼────────┼─────────────┤
│ 62 │100.01.28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7頁             │
├──┼─────┼──────┼───────┼───┼───┼────────┼─────────────┤
│ 63 │100.01.30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                │                          │
├──┼─────┼──────┼───────┼───┼───┼────────┼─────────────┤
│ 64 │100.01.30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9頁             │
├──┼─────┼──────┼───────┼───┼───┼────────┼─────────────┤
│ 65 │100.01.31 │$5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8頁             │
├──┼─────┼──────┼───────┼───┼───┼────────┼─────────────┤
│ 66 │100.02.08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1頁             │
├──┼─────┼──────┼───────┼───┼───┼────────┼─────────────┤
│ 67 │100.02.10 │$4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2頁             │
├──┼─────┼──────┼───────┼───┼───┼────────┼─────────────┤
│ 68 │100.02.10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3頁             │
├──┼─────┼──────┼───────┼───┼───┼────────┼─────────────┤
│ 69 │100.02.10 │$6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4頁             │
├──┼─────┼──────┼───────┼───┼───┼────────┼─────────────┤
│ 70 │100.02.12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5頁             │
├──┼─────┼──────┼───────┼───┼───┼────────┼─────────────┤
│ 71 │100.02.15 │$43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7頁             │
├──┼─────┼──────┼───────┼───┼───┼────────┼─────────────┤
│ 72 │100.02.18 │$7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8頁             │
├──┼─────┼──────┼───────┼───┼───┼────────┼─────────────┤
│ 73 │100.02.18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9頁             │
├──┼─────┼──────┼───────┼───┼───┼────────┼─────────────┤
│ 74 │100.02.28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1頁             │
├──┼─────┼──────┼───────┼───┼───┼────────┼─────────────┤
│ 75 │100.03.02 │$3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2頁             │
├──┼─────┼──────┼───────┼───┼───┼────────┼─────────────┤
│ 76 │100.03.05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3頁             │
├──┼─────┼──────┼───────┼───┼───┼────────┼─────────────┤
│ 77 │100.03.05 │$4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4頁             │
├──┼─────┼──────┼───────┼───┼───┼────────┼─────────────┤
│ 78 │100.03.08 │$1,3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5頁             │
├──┼─────┼──────┼───────┼───┼───┼────────┼─────────────┤
│ 79 │100.03.08 │$4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6頁             │
├──┼─────┼──────┼───────┼───┼───┼────────┼─────────────┤
│ 80 │100.03.08 │$48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7頁             │
├──┼─────┼──────┼───────┼───┼───┼────────┼─────────────┤
│ 81 │100.03.12 │$1,1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9頁             │
├──┼─────┼──────┼───────┼───┼───┼────────┼─────────────┤
│ 82 │100.03.15 │$1,23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0頁             │
├──┼─────┼──────┼───────┼───┼───┼────────┼─────────────┤
│ 83 │100.03.15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1頁             │
├──┼─────┼──────┼───────┼───┼───┼────────┼─────────────┤
│ 84 │100.03.15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2頁             │
├──┼─────┼──────┼───────┼───┼───┼────────┼─────────────┤
│ 85 │100.03.20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3頁             │
├──┼─────┼──────┼───────┼───┼───┼────────┼─────────────┤
│ 86 │100.03.20 │$52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4頁             │
├──┼─────┼──────┼───────┼───┼───┼────────┼─────────────┤
│ 87 │100.03.22 │$1,49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5頁             │
├──┼─────┼──────┼───────┼───┼───┼────────┼─────────────┤
│ 88 │100.03.30 │$67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8頁             │
├──┼─────┼──────┼───────┼───┼───┼────────┼─────────────┤
│ 89 │100.03.30 │$7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9頁             │
├──┼─────┼──────┼───────┼───┼───┼────────┼─────────────┤
│ 90 │100.03.31 │$5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張麗貞│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30頁             │
├──┼─────┼──────┼───────┼───┼───┼────────┼─────────────┤
│ 91 │100.07.08 │$6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4頁             │
├──┼─────┼──────┼───────┼───┼───┼────────┼─────────────┤
│ 92 │100.07.26 │$1,2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6頁             │
├──┼─────┼──────┼───────┼───┼───┼────────┼─────────────┤
│ 93 │100.08.04 │$4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7頁             │
├──┼─────┼──────┼───────┼───┼───┼────────┼─────────────┤
│ 94 │100.08.05 │$50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有限公│00000000000     │                          │
│    │          │            │              │      │司    │                │                          │
├──┼─────┼──────┼───────┼───┼───┼────────┼─────────────┤
│ 95 │100.08.20 │$750,000    │玉山銀行-龍井 │紀文彬│王阿梅│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8頁             │
├──┼─────┼──────┼───────┼───┼───┼────────┼─────────────┤
│    │總計金額  │$47,728,000 │              │      │      │                │                          │
└──┴─────┴──────┴───────┴───┴───┴────────┴─────────────┘
附件四之(二)林孟琪
(以下為被告網路轉帳入告訴人帳戶部分)
┌──┬────┬───┬─────┬──────┬────┬────┬───────┬────────────┐
│序號│網轉銀行│網轉人│日期      │網轉還款金額│收款銀行│轉入戶名│收款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4.20 │$255,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
│    │        │      │          │            │        │        │              │第35頁                  │
├──┼────┼───┼─────┼──────┼────┼────┼───────┼────────────┤
│  2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4.21 │$374,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5頁            │
├──┼────┼───┼─────┼──────┼────┼────┼───────┼────────────┤
│  3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4.27 │$58,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5頁            │
├──┼────┼───┼─────┼──────┼────┼────┼───────┼────────────┤
│  4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4.28 │$4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5頁            │
├──┼────┼───┼─────┼──────┼────┼────┼───────┼────────────┤
│  5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4.29 │$25,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6頁            │
├──┼────┼───┼─────┼──────┼────┼────┼───────┼────────────┤
│  6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05 │$66,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6頁            │
├──┼────┼───┼─────┼──────┼────┼────┼───────┼────────────┤
│  7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08 │$1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6頁            │
├──┼────┼───┼─────┼──────┼────┼────┼───────┼────────────┤
│  8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11 │$467,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7頁            │
├──┼────┼───┼─────┼──────┼────┼────┼───────┼────────────┤
│  9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16 │$5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7頁            │
├──┼────┼───┼─────┼──────┼────┼────┼───────┼────────────┤
│ 10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16 │$184,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7頁            │
├──┼────┼───┼─────┼──────┼────┼────┼───────┼────────────┤
│ 11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22 │$1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8頁            │
├──┼────┼───┼─────┼──────┼────┼────┼───────┼────────────┤
│ 12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25 │$395,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39頁            │
├──┼────┼───┼─────┼──────┼────┼────┼───────┼────────────┤
│ 13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5.28 │$26,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0頁            │
├──┼────┼───┼─────┼──────┼────┼────┼───────┼────────────┤
│ 14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06 │$27,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1頁            │
├──┼────┼───┼─────┼──────┼────┼────┼───────┼────────────┤
│ 15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08 │$3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1頁            │
├──┼────┼───┼─────┼──────┼────┼────┼───────┼────────────┤
│ 16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09 │$42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1頁            │
├──┼────┼───┼─────┼──────┼────┼────┼───────┼────────────┤
│ 17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10 │$4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1頁            │
├──┼────┼───┼─────┼──────┼────┼────┼───────┼────────────┤
│ 18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21 │$49,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3頁            │
├──┼────┼───┼─────┼──────┼────┼────┼───────┼────────────┤
│ 19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21 │$889,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3頁            │
├──┼────┼───┼─────┼──────┼────┼────┼───────┼────────────┤
│ 20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23 │$285,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3頁            │
├──┼────┼───┼─────┼──────┼────┼────┼───────┼────────────┤
│ 21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6.24 │$36,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3頁            │
├──┼────┼───┼─────┼──────┼────┼────┼───────┼────────────┤
│ 22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14 │$3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5頁            │
├──┼────┼───┼─────┼──────┼────┼────┼───────┼────────────┤
│ 23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1 │$2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5頁            │
├──┼────┼───┼─────┼──────┼────┼────┼───────┼────────────┤
│ 24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1 │$1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5頁            │
├──┼────┼───┼─────┼──────┼────┼────┼───────┼────────────┤
│ 25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2 │$8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6頁            │
├──┼────┼───┼─────┼──────┼────┼────┼───────┼────────────┤
│ 26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5 │$1,0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6頁            │
├──┼────┼───┼─────┼──────┼────┼────┼───────┼────────────┤
│ 27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6 │$142,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6頁            │
├──┼────┼───┼─────┼──────┼────┼────┼───────┼────────────┤
│ 28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7.29 │$17,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7頁            │
├──┼────┼───┼─────┼──────┼────┼────┼───────┼────────────┤
│ 29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01 │$234,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7頁            │
├──┼────┼───┼─────┼──────┼────┼────┼───────┼────────────┤
│ 30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03 │$483,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7頁            │
├──┼────┼───┼─────┼──────┼────┼────┼───────┼────────────┤
│ 31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05 │$43,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7頁            │
├──┼────┼───┼─────┼──────┼────┼────┼───────┼────────────┤
│ 32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10 │$334,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8頁            │
├──┼────┼───┼─────┼──────┼────┼────┼───────┼────────────┤
│ 33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24 │$8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9頁            │
├──┼────┼───┼─────┼──────┼────┼────┼───────┼────────────┤
│ 34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8.25 │$1,0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49頁            │
├──┼────┼───┼─────┼──────┼────┼────┼───────┼────────────┤
│ 35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07 │$7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1頁            │
├──┼────┼───┼─────┼──────┼────┼────┼───────┼────────────┤
│ 36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07 │$63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1頁            │
├──┼────┼───┼─────┼──────┼────┼────┼───────┼────────────┤
│ 37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09 │$35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2頁            │
├──┼────┼───┼─────┼──────┼────┼────┼───────┼────────────┤
│ 38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15 │$76,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2頁            │
├──┼────┼───┼─────┼──────┼────┼────┼───────┼────────────┤
│ 39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20 │$273,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3頁            │
├──┼────┼───┼─────┼──────┼────┼────┼───────┼────────────┤
│ 40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20 │$29,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3頁            │
├──┼────┼───┼─────┼──────┼────┼────┼───────┼────────────┤
│ 41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09.21 │$17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3頁            │
├──┼────┼───┼─────┼──────┼────┼────┼───────┼────────────┤
│ 42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05 │$18,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4頁            │
├──┼────┼───┼─────┼──────┼────┼────┼───────┼────────────┤
│ 43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18 │$2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7頁            │
├──┼────┼───┼─────┼──────┼────┼────┼───────┼────────────┤
│ 44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20 │$245,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7頁            │
├──┼────┼───┼─────┼──────┼────┼────┼───────┼────────────┤
│ 45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25 │$1,50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8頁            │
├──┼────┼───┼─────┼──────┼────┼────┼───────┼────────────┤
│ 46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26 │$5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8頁            │
├──┼────┼───┼─────┼──────┼────┼────┼───────┼────────────┤
│ 47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0.31 │$20,000     │安泰    │林孟琪  │00000000000000│同上卷第59頁            │
├──┼────┼───┼─────┼──────┼────┼────┼───────┼────────────┤
│ 48 │合作金庫│葉妙榛│100.11.01 │$100,000    │台中商銀│        │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60頁            │
├──┼────┼───┼─────┼──────┼────┼────┼───────┼────────────┤
│    │        │      │總計金額  │$14,180,000 │        │        │              │                        │
└──┴────┴───┴─────┴──────┴────┴────┴───────┴────────────┘
附件四之(二)林孟琪
(以下為被告臨櫃匯款入告訴人帳戶部分)
┌──┬─────┬──────┬────┬─────┬───┬────────┬──────────┐
│序號│日期      │匯款金額    │匯款人  │收款銀行  │戶名  │收款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 99.09.06 │$8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
│    │          │            │        │          │      │                │卷四第23頁          │
├──┼─────┼──────┼────┼─────┼───┼────────┼──────────┤
│  2 │ 99.12.20 │$500,000    │葉妙榛  │大眾-沙鹿 │張淑惠│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4頁        │
├──┼─────┼──────┼────┼─────┼───┼────────┼──────────┤
│  3 │100.02.09 │$260,000    │葉妙榛  │大眾-沙鹿 │張麗貞│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5頁        │
├──┼─────┼──────┼────┼─────┼───┼────────┼──────────┤
│  4 │100.03.10 │$380,000    │葉妙榛  │大眾-沙鹿 │張麗貞│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6頁        │
├──┼─────┼──────┼────┼─────┼───┼────────┼──────────┤
│  5 │100.04.15 │$627,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8頁        │
├──┼─────┼──────┼────┼─────┼───┼────────┼──────────┤
│  6 │100.04.19 │$82,000     │葉妙榛  │大眾-沙鹿 │張麗貞│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9頁        │
├──┼─────┼──────┼────┼─────┼───┼────────┼──────────┤
│  7 │100.04.19 │$400,000    │葉妙榛  │大眾-沙鹿 │張麗貞│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頁        │
├──┼─────┼──────┼────┼─────┼───┼────────┼──────────┤
│  8 │100.06.02 │$946,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9頁        │
├──┼─────┼──────┼────┼─────┼───┼────────┼──────────┤
│  9 │100.06.30 │$1,50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30頁        │
├──┼─────┼──────┼────┼─────┼───┼────────┼──────────┤
│ 10 │100.07.18 │$60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頁        │
├──┼─────┼──────┼────┼─────┼───┼────────┼──────────┤
│ 11 │100.07.21 │$1,00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頁        │
├──┼─────┼──────┼────┼─────┼───┼────────┼──────────┤
│ 12 │100.07.25 │$1,200,000  │葉妙榛  │玉山-龍井 │林玉婷│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2頁        │
├──┼─────┼──────┼────┼─────┼───┼────────┼──────────┤
│ 13 │100.08.02 │$55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31頁        │
├──┼─────┼──────┼────┼─────┼───┼────────┼──────────┤
│ 14 │100.09.06 │$600,000    │葉妙榛  │安泰-沙鹿 │林孟琪│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32頁        │
├──┼─────┼──────┼────┼─────┼───┼────────┼──────────┤
│    │總計金額  │$8,725,000  │        │          │      │                │                    │
└──┴─────┴──────┴────┴─────┴───┴────────┴──────────┘
┌───────────────────┬─────────┐
│附件四之(二)被告還款予林孟琪合計    │$122,123,000      │
└───────────────────┴─────────┘
附件四之(三)蔡美慧
被告以支票還款部分
┌──┬─────────────────────┬──────────────────┬─────────────┐
│    │              開票之帳戶                  │          兌現支票之帳戶            │                          │
├──┼─────┬──────┬────┬───┼─────┬───┬────────┤          證據出處        │
│序號│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銀行    │發票人│銀行      │戶名  │ 帳號           │                          │
├──┼─────┼──────┼────┼───┼─────┼───┼────────┼─────────────┤
│  1 │ 99.09.25 │$200,000    │龍井農會│紀文彬│台中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五第│
│    │          │            │        │      │          │      │                │99頁                      │
├──┼─────┼──────┼────┼───┼─────┼───┼────────┼─────────────┤
│  2 │ 99.10.10 │$20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台中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03頁             │
├──┼─────┼──────┼────┼───┼─────┼───┼────────┼─────────────┤
│  3 │ 99.10.31 │$25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台中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14頁             │
├──┼─────┼──────┼────┼───┼─────┼───┼────────┼─────────────┤
│  4 │ 99.11.20 │$45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台中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29頁             │
├──┼─────┼──────┼────┼───┼─────┼───┼────────┼─────────────┤
│  5 │ 99.12.10 │$50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台中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42頁             │
├──┼─────┼──────┼────┼───┼─────┼───┼────────┼─────────────┤
│  6 │100.01.05 │$40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68頁             │
├──┼─────┼──────┼────┼───┼─────┼───┼────────┼─────────────┤
│  7 │100.01.14 │$42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78頁             │
├──┼─────┼──────┼────┼───┼─────┼───┼────────┼─────────────┤
│  8 │100.01.19 │$45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5頁             │
├──┼─────┼──────┼────┼───┼─────┼───┼────────┼─────────────┤
│  9 │100.01.31 │$42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0頁             │
├──┼─────┼──────┼────┼───┼─────┼───┼────────┼─────────────┤
│ 10 │100.02.12 │$45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06頁             │
├──┼─────┼──────┼────┼───┼─────┼───┼────────┼─────────────┤
│ 11 │100.02.24 │$45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10頁             │
├──┼─────┼──────┼────┼───┼─────┼───┼────────┼─────────────┤
│ 12 │100.03.31 │$580,000    │玉山銀行│紀文彬│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31頁             │
├──┼─────┼──────┼────┼───┼─────┼───┼────────┼─────────────┤
│ 13 │100.10.28 │$1,200,000  │三信商銀│洪古絹│玉山銀行  │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253頁             │
├──┼─────┼──────┼────┼───┼─────┼───┼────────┼─────────────┤
│    │合計      │$5,970,000  │        │      │          │      │                │                          │
└──┴─────┴──────┴────┴───┴─────┴───┴────────┴─────────────┘
附件四之(三)蔡美慧
被告以匯款還款部分
┌──┬─────┬──────┬───┬─────┬────┬───┬────────┬─────────────┐
│序號│日期      │匯款行      │匯款人│匯款金額  │收款銀行│戶名  │收款帳號        │證據出處                  │
├──┼─────┼──────┼───┼─────┼────┼───┼────────┼─────────────┤
│  1 │100.04.08 │大甲廟口郵局│葉妙榛│$750,000  │玉山銀行│蔡美慧│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
│    │          │            │      │          │        │      │                │27頁                      │
├──┼─────┼──────┼───┼─────┼────┼───┼────────┼─────────────┤
│  2 │100.05.10 │土地銀行    │葉妙榛│$500,000  │玉山銀行│蔡美慧│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18頁              │
├──┼─────┼──────┼───┼─────┼────┼───┼────────┼─────────────┤
│  3 │100.09.24 │沙鹿郵局    │葉妙榛│$400,000  │中華郵政│蔡美慧│00000000000000  │同上卷第33頁              │
├──┼─────┼──────┼───┼─────┼────┼───┼────────┼─────────────┤
│    │          │            │      │$1,650,000│        │      │                │                          │
└──┴─────┴──────┴───┴─────┴────┴───┴────────┴─────────────┘
被告以土地一筆抵債部分
┌──┬─────┬──────────────┬─────┬────────────────┐
│序號│日期      │          土地              │抵償金額  │證據出處                        │
├──┼─────┼──────────────┼─────┼────────────────┤
│  1 │100.11.17 │沙鹿鎮鹿寮段地號:0000-0000 │$3,000,000│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四第176頁 │
├──┼─────┼──────────────┼─────┼────────────────┤
│    │          │                            │$3,000,000│                                │
└──┴─────┴──────────────┴─────┴────────────────┘
┌───────────────────┬─────────┐
│附件四之(三)被告還款予蔡美慧合計    │$10,620,000       │
└───────────────────┴─────────┘
附件五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交付日期  │證據出處                  │
├──┼─────┼─────┼──────┼──────┼────┼─────┼─────────────┤
│  1 │CA0000000 │100.10.30 │辰雅有限公司│第一銀行總行│800萬元 │100.10.06 │102年度他字第5919號卷二第 │
│    │          │          │、黃丞威    │營業部      │        │          │72、73頁                  │
├──┼─────┼─────┼──────┼──────┼────┼─────┼─────────────┤
│  2 │AD0000000 │100.10.10 │采妅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溪洲│1500萬元│100年8月間│同上卷二第71、91頁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3 │AG0000000 │101.01.20 │好口味有限公│臺灣銀行北臺│1100萬元│100.11.09 │同上卷二第75、76頁        │
│    │          │          │司、林慶龍  │中分行      │        │          │                          │
└──┴─────┴─────┴──────┴──────┴────┴─────┴─────────────┘
附件六之(一)
(以下為林孟琪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日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    │轉入金額  │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99.07.22│安泰    │00000000000000│卡片提領現金│$120,000  │葉妙榛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
│    │        │        │              │            │          │        │第211頁                 │
├──┼────┼────┼───────┼──────┼─────┼────┼────────────┤
│  2 │99.07.23│安泰    │00000000000000│卡片提領現金│$45,000   │葉欣宜  │原審卷第96頁            │
└──┴────┴────┴───────┴──────┴─────┴────┴────────────┘
附件六之(二)
(以下為陳奕琇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金額│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11.30 │安泰    │00000000000000│領現    │$550,000│葉妙榛  │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卷三第│
│    │          │        │              │        │        │        │235頁                     │
├──┼─────┼────┼───────┼────┼────┼────┼─────────────┤
│  2 │ 99.06.2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30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7頁             │
├──┼─────┼────┼───────┼────┼────┼────┼─────────────┤
│  3 │ 99.07.1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395,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7頁             │
├──┼─────┼────┼───────┼────┼────┼────┼─────────────┤
│  4 │ 99.07.2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294,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8頁             │
├──┼─────┼────┼───────┼────┼────┼────┼─────────────┤
│  5 │ 99.08.0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19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8頁             │
├──┼─────┼────┼───────┼────┼────┼────┼─────────────┤
│  6 │ 99.08.1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39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8頁             │
├──┼─────┼────┼───────┼────┼────┼────┼─────────────┤
│  7 │ 99.09.2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44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8頁             │
├──┼─────┼────┼───────┼────┼────┼────┼─────────────┤
│  8 │ 99.10.0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14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8頁             │
├──┼─────┼────┼───────┼────┼────┼────┼─────────────┤
│  9 │ 99.10.2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335,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9頁             │
├──┼─────┼────┼───────┼────┼────┼────┼─────────────┤
│ 10 │ 99.10.2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33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9頁             │
├──┼─────┼────┼───────┼────┼────┼────┼─────────────┤
│ 11 │ 99.11.0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59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9頁             │
├──┼─────┼────┼───────┼────┼────┼────┼─────────────┤
│ 12 │ 99.11.1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領現    │$480,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39頁             │
├──┼─────┼────┼───────┼────┼────┼────┼─────────────┤
│ 13 │ 99.09.01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  │領現    │$416,000│葉妙榛  │同上卷第240頁             │
└──┴─────┴────┴───────┴────┴────┴────┴─────────────┘
附件六之(三)
(以下為林孟琪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金額│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 99.12.09 │安泰    │00000000000000│轉帳    │$200,000│葉欣宜  │原審卷第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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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之(四)
(以下為林玉婷自銀行轉帳入被告指定帳戶部分)
┌──┬─────┬────┬───────┬────┬───────┬────┬────┬───────┐
│序號│   日期   │轉出銀行│轉出帳號      │轉入銀行│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轉入戶名│證據出處      │
├──┼─────┼────┼───────┼────┼───────┼────┼────┼───────┤
│  1 │100.01.18 │玉山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500,000│葉欣宜  │原審卷第114頁 │
└──┴─────┴────┴───────┴────┴───────┴────┴────┴───────┘
附件七
┌──┬──────┬─────┬─────┬───────┬───────┬────┬──────────┐
│編號│支票銀行    │支票帳號  │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證據出處            │
├──┼──────┼─────┼─────┼───────┼───────┼────┼──────────┤
│  1 │陽信銀行    │000000000 │AD0000000 │采妅企業有限公│100年10月15日 │1380萬元│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
│    │溪洲分行    │          │          │司陳韻淳      │              │        │卷三第94頁          │
├──┼──────┼─────┼─────┼───────┼───────┼────┼──────────┤
│  2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 │VB0000000 │統佳興業有限公│100年11月15日 │750萬元 │同上卷二第184頁     │
│    │埔墘分行    │          │          │司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