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宏生
- 選任辯護人
- 劉邦繡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彥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芝荃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宗哲
- 即被告
- 邱登勇
- 即被告
- 陳璿仁
- 即被告
- 蔡宏明
- 即被告
- 蔡錫孟
- 被告
- 張士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3206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743、338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關於邱登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含徒刑及沒收)外,均撤銷。
張宏生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強制工作。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哲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強制工作。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至4、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登勇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璿仁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士軒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宏明犯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6、19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錫孟犯附表甲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3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被訴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所示之罪、蔡錫孟被訴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編號8至58所示之罪,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吳宗哲、張宏生、馬煜凱(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241號偵辦中),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之成年男子發起成立以實施「假交友真詐財」之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代號為「吉泰國際」之有結構性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組織。「火哥」、張宏生、馬煜凱與吳宗哲即共同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火哥」出資擔任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銷等資金,張宏生擔任總管理者,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出面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之「自在琉璃社區」做為本案電信詐騙機房(下稱本案電信機房)之運作據點,另推由馬煜凱及吳宗哲共同負責經營本案電信機房運作即擔任現場之負責人(俗稱「桶仔主」),而共同主持、操縱及指揮上開「吉泰國際」跨境電信詐欺機房,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陸續招募電信機房成員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加入;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受邀後,乃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參與上開「吉泰國際」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犯罪組織。其等並約定報酬為張宏生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不定額績效獎金之報酬,另馬煜凱、吳宗哲、蔡宏明、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等7人之報酬則為詐騙贓款抽成15%至30%不等,欲藉此牟利。「火哥」、張宏生、馬煜凱、吳宗哲、陳璿仁、張士軒及邱登勇並自107年9月1日起,蔡宏明自同年9月10日起,蔡錫孟自同年10月1日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分工方式,推由吳宗哲、馬煜凱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及蔡錫孟及邱登勇等人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俗稱「機手」),其等所為之「假交友真詐財」手法為:先由一線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虛設男子身分,於各交友網站上以隨機挑選之方式對不特定公眾散布,而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大陸地區女子取得聯繫,其等即型塑高富帥之假象,對上開大陸地區女子施以關懷、慰問及詐欺話術等攻勢,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俟取得對象女子之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香港凱基證券或香港金川投資等公司之業務員,以邀集投資獲利或突發之需錢孔急需借款急用狀況,致對象女子迷惑後陷於錯誤判斷,再轉由二線機房成員假扮香港凱基證券公司或香港金川投資公司之經理或襄理接手行騙,致附表二編號2、3所示對象女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至其餘對象女子則因尚未匯款而未遂,張宏生則於期間獲得13萬元之報酬,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等人則尚未分得報酬。嗣於107年10月17日,為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邱登勇於107年10月17日18時37分許起,因前開電信詐欺等案件,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接受警方詢問時,為掩飾其真實身分以躲避另案之通緝,竟另行起意,基於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冒用其不知情之胞兄「邱登洲」之名義,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文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邱登洲」署押及指印,另接續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邱登洲」之署名及指印,用以表示「邱登洲」收受扣押物品收據之意思,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之向警察機關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邱登洲本人。嗣經警察覺有異比對其指紋後,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被告張宏生之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被告張宏生之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蔡錫孟、張士軒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另被告張宏生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指揮、操縱上開犯罪組織,且附表二編號4至10部分僅與大陸女子被害人加好友聊天之階段,尚未著手進行詐欺行為,縱使有意圖詐欺之犯意,亦不該當詐欺未遂罪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41至48、54至57、62至63頁、102至112、115至116、118至119、121至142、148至149、152至162、169至171、173至183、189頁、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195至199、421至428頁、107偵字第29743卷三第219至235、241至243、245至247、251至253、481至484頁、107偵字第29743卷四第79至80、123至145、217至221、233至252、329至336頁、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15、17至21、45至51、75、79至83、117至119、199、205至206、209至
213、243至245、255、257至263、297至303、315至320頁、原審卷一第79至82、258至260、385至388頁、本院卷一第32
3、324、405頁、本院卷二第53、54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馬煜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邱登洲、陳芳、任元喆、呂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99頁、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111至113頁、107偵29743卷五第103至105、125、127至139、171至178頁、107偵字第33832卷二第261至263頁)均大致相符;復有107年10月18日職務報告(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39頁)、現場平面位置圖(107偵字第2 9743卷一第58頁)、扣案被告吳宗哲筆電(D2)還原資源回收箱之「新文字文件」檔所示機房工作獎懲規定1份(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59頁)、扣案隨身碟(E15)之「新資料夾1」檔案列印之借款證明空白稿(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81頁)、被告邱登勇之指紋比對結果(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13至114頁反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1份(107偵字第33832卷二第315至333頁)、本案電信機房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305至312頁)、「自在琉璃社區」住戶基本資料表、社區電梯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張(107偵字第27943卷一第222頁)、本案電信機房所在處所之磁扣(卡號:43953號)、進出資料查詢翻拍照片2張及磁扣感應顯示卡號照片1張(107偵字第27943卷一第226至228頁)、證物編號C-2內容截圖(107偵字第27943卷一第229至230頁)、扣案手機(E7)微信群組「我是你哥哥」之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107偵字第27943卷一第231至232頁)、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07偵字第27943卷一第233至238頁)、扣案手機(扣案物編號D16、A21、E5、E14、B4、C5、E7、C6等)翻拍之被告吳宗哲等人與大陸地區多名被害人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多張(序號1至63)(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5至268頁)、被害人陳芳提出之「林曉飛」之借條翻拍照片2張、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錢江世紀城派出所受案回執翻拍照片1張、匯款轉帳交易憑證翻拍照片2張及微信對話截圖多張(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114至121頁)、扣案隨身碟(E11)列印之愛情及檢警詐騙教戰守則、大華投資有限公司交易申請表及擴大投資說明等文件檔各1份(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123至191頁)、被害人陳芳提出之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錢江世紀城派出所受案回執翻拍照片1張(107偵字第27943卷二第271頁)、被告蔡錫孟之微信帳號晟新與被害人繆林玲、楊麗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29743卷三第131至143頁)、被告邱登勇之微信帳號馗伊與被害人陳晶晶、竇雙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29743卷三第377至389頁)、社區電梯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07偵字第27943卷四第11頁、卷五第159頁)、扣案手機E7資料翻拍照片(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35至39頁)、扣案手機B4資料翻拍照片(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97至101頁)、被害人任元喆提出之微信對話截圖多張、刑事案件立案回訪情況紀錄表翻拍照片1張及電子轉帳匯款交易紀錄10張(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106至114頁)、扣案手機B5資料翻拍照片(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163頁)、微信帳號金川-宏志(A21)與被害人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189至201頁)、扣案手機E5資料翻拍照片(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237頁)、被害人呂慧提出微信對話截圖1份(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329頁)、被告邱登勇偽簽證人邱登洲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07偵字第33832卷二第281至282、289、299頁)、被告邱登勇偽簽證人邱登洲之扣押物品收據1份(107偵字第33832卷二第303頁)、被告吳宗哲使用微信暱稱ALLAN與被害人毛曉麗、泰麗雲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175至187頁)、被告蔡宏明使用微信暱稱王牌冤家與被害人楊莎莎、林瑤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231至243頁)、被告陳璿仁使用微信暱稱MARK與被害人諶蓉、王慶香之對話紀錄(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245至257頁)、收支明細及零用金收支表(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323至351頁)在卷足憑,並有如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扣案足佐,是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蔡錫孟、張士軒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㈡至被告張宏生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張宏生於警詢中供稱:本案電信機房之門禁卡在我身上,但不只我使用,我3至5天會至機房一次,機房是我與吳宗哲、馬煜凱一起跟屋主簽約租的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41至44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於每週一的檢討會有在旁邊聽,我有負責買東西、載菜及送用品過去交給被告吳宗哲,我不用負責打電話,相關的經費是「火龍」交給我的,我從9月1日到10月17日查獲領了10萬元的報酬及9月間另外有領3萬元的獎金,只有我、馬煜凱、「火龍」及吳宗哲可以自由進出本案電信機房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
298、299頁)。依被告張宏生上開供述,被告張宏生確有承租本案電信機房,並持有本案電信機房門禁卡,不用負責打詐騙電話,於本案電信機房週一開檢討會時會在一旁聽,且從107年9月1日到同年10月17日即領取10萬元之報酬,並另獲有3萬元之獎金,則被告張宏生在本案中之角色實非一般,無須負責打電話,即可領取高額之報酬,而本案電信機房如有詐騙成功,更可抽成獎金,且經手相關經費、物資,並聽取檢討報告。
⒉證人吳宗哲、邱登勇、蔡錫孟、蔡宏明、張士軒、陳璿仁、馬煜凱均曾明確證述被告張宏生為負責人,有指揮、監督本案電信機房之情: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宗哲於警詢中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我與被告張宏生一起去租的,租金是簽約當日由被告張宏生交現金給房東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68頁);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與同案共犯馬煜凱每1至2天會來機房一次,不一定會來,如果被告張宏生與同案共犯馬煜凱要在本案電信機房過夜,我會把我的房間讓出來,本案電信機房的開銷是被告張宏生叫我記帳的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四第330、332頁);復於107年11月27日偵查中另具結證稱: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是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金主也就是老闆是綽號「火哥」之人,當初是被告張宏生招攬我加入的,週一的檢討會也是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共同主持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315至317頁);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去面試時,「火哥」及被告張宏生都在,都有跟我講到要做什麼工作及報酬的部分,我在本案電信機房時如果現場無法決定,會跟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27、29頁);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自在琉璃社區」這個房子你為何到那邊?是租來的嗎?)是」、「(你跟誰去租的?)我印象中我是和張宏生一起去租的」、……「(你們為什麼會去租這個『自在琉璃社區』的房子?誰叫你去租?還是你們自己去租?)主要是因為有打算要做現在目前被抓的這個犯罪事實,我們才去租這個房子」、「(為何會去租這個房子?租金怎麼來的?)錢的部分應該是『噴火』交給張宏生」、「『噴火』是不是你在偵查中所講的『火哥』?)對」、……「【命以實物投影機將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卷五第315至317頁投射於法庭兩側牆面上提示供證人吳宗哲閱覽】其實這部分我在做這個訊問筆錄之前,我應該是已經有講過我是現場負責人」、「(那個筆錄內容是你自己陳述的內容,是嗎?)是」、「(當時講的都實在嗎?整篇筆錄的重點就是你講被告張宏生當時如何參與這個集團,他負責的角色是如何,這是你講的嗎?)是」、「(當時有故意要誣陷他的情形嗎?)沒有」、「(你講的都實在嗎?)是」、「(【(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卷四第330至332頁】你在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跟馬煜凱每兩天會來集團一次,固定會來,如果是被告張宏生跟馬煜凱要來過夜的話要把房間讓出來,集團開銷都是被告張宏生叫你來記帳。這是你在107年11月18日偵查中有具結證稱的內容?)這部分都是我講的,都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6至418、422、423頁)。證人吳宗哲上開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確有指揮、監督本案電信機房之情形。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錫孟於警詢中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被告張宏生承租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52頁反面);復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是被告張宏生載我去本案電信機房的,遭逮捕當週週一有開檢討會,有說原本應該是被告張宏生主持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三第229頁)。是證人蔡錫孟亦證稱被告張宏生承租本案電信機房,處理招攬人員之事宜,且原應負責主持檢討會。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宏明於警詢中證稱:我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張宏生接見面試我的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73頁反面);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每週一晚上會開檢討會,由同案共犯馬煜凱或被告張宏生,看誰在誰主持,如果都在則由被告張宏生主持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196、198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到『自在琉璃社區』工作是誰找你去面試的,你知道嗎?)找我去面試的是馬煜凱」、「(在座的被告張宏生有幫你面試嗎?)因為我進去的時候,他有找我講話,可是我不知道那屬不屬於面試方面的問題」、……「(你有跟被告張宏生在「自在琉璃社區」開過會嗎?)有,開會的時候他有在」、……「(你在偵查中有講過是馬煜凱或被告張宏生來主持,是嗎?)就是他們會提問說有什麼問題」、……「(你在偵查中講到說被告張宏生負責面試,主持週一的檢討會,你加入這個集團負責接見你的就是被告張宏生,這個你還記得嗎?)記得」、「(你講的都實在嗎?)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1、413、
414、439頁)。是證人蔡宏明亦證稱被告張宏生負責面試,並主持週一之檢討會。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士軒於警詢中證稱:本案電信機房的老闆是被告張宏生,負責出資,並於每星期一開會時主持,當初進入本案電信機房,是介紹人把我交給被告張宏生,被告張宏生有規定不能隨意外出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
211、213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頭,可以自由進出,其他人不可以,房子一共有3個感應扣,其中2個為被告張宏生、吳宗哲分別持有,是被告張宏生交代被告吳宗哲提供手機、電腦,有說個每週一要開檢討會,有開過一次,是被告張宏生主持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二第
425、427、428頁);又於107年11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負責人,負責召開每週一的檢討會等語(見107偵29743卷五第244、245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進到『自在琉璃社區』的時候,誰幫你面試的?)馬煜凱」、……「(你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你講是「小雄」帶你去,然後去找被告張宏生?)第一次上去是馬煜凱對我接見的,後來又去找張宏生,馬煜凱是第一個讓我看到的人」、「(看到的時候,馬煜凱跟你講什麼?)就是裡面的一些操作的部分,然後才去找張宏生」、「(被告張宏生跟你談什麼?)就是如果有任何問題的話可以跟他說」、……「(你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你講說被告張宏生是頭,所謂的『頭』是什麼意思?)就是有任何問題的話都是找他」、「(如果他沒去,你要找誰?)就找吳宗哲」、……「(你問被告張宏生的問題有哪些問題?)聊天上的問題跟電腦」、……「(【命以實物投影機將107年11月9日偵訊筆錄投射於法庭兩側牆面上提示供證人張士軒閱覽】你在107年11月9日偵查中有講被告張宏生是負責人,這一部分你也直接講到說禮拜一的檢討會你曾經開過,你參與一次是被告張宏生負責召開,他可以自由進出這個機房,其他人不可以進出,沒有那麼自由,整個房子有三個感應扣,兩個是被告張宏生、被告吳宗哲分別持有,工作有關的手機、電腦都是被告張宏生交代被告吳宗哲提供。你有這麼講過,是嗎?)是」、「(你在偵查中講的都實在嗎?是你自己親自參與這個犯罪集團實施工作的內容所經驗到的、親自見聞的,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9、432、435、437、438頁)。是證人張士軒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有處理招攬人員之事宜,其得自由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並規定相關人員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之規則,且提供所需物資,主持週一之檢討會,是負責人之一。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璿仁於警詢中證稱:我進入本案電信機房工作是被告張宏生面試我的等語(見107偵自第29743卷四第126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當初是被告張宏生面試我進入本案電信機房的,同案共犯馬煜凱與被告張宏生會在週一下班時在,他們2人感覺層級差不多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四第217、218頁)。是證人陳璿仁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有負責面試,主持檢討會,是負責人之一。
⑹證人即同案共犯馬煜凱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張宏生是開檢討會時才會到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139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由「火哥」出資,被告張宏生會偶而來看看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174頁),是同案共犯馬煜凱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於檢討會時會到場,平時會偶而來看看本案電信機房,確有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電信機房等情。
⒊被告吳宗哲雖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情證稱:被告張宏生不是負責人云云(見原審卷二第33至35頁),惟被告吳宗哲此部分所述與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互有矛盾,亦與上開其他證人證述內容矛盾,且亦無法否認被告張宏生確有為上開諸多管理監督之行為,是證人即被告吳宗哲於原審審理中此部分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張宏生之詞,應無可採。另證人即被告陳璿仁於本院審理中雖改證稱:是馬煜凱跟我面試,不是被告張宏生,我因緊張害怕,才會在偵查中說是被告張宏生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6、68、69頁),惟當時若確係馬煜凱對證人即陳璿仁面試,證人即被告陳璿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即可陳明,參以證人即陳璿仁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距離犯罪之時間較近,所為陳述記憶較清楚,自應以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較為可採,證人即被告陳璿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張宏生之詞,自難採信。
⒋再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錫孟於警詢中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被告張宏生承租,被告張宏生常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但我不清楚被告張宏生做什麼,被告邱登勇、蔡宏明、張士軒、陳璿仁做詐騙,負責聊天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52頁反面、161頁反面),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警詢中亦證稱:我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張宏生接見面試我的,被告張宏生跟我是同事關係,不知道被告張宏生工作內容是什麼,被告邱登勇、張士軒、蔡錫孟、陳璿仁均是同事,負責聊天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8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璿仁於警詢中證稱:我不知道被告張宏生之工作內容,被告邱登勇、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均是同事,負責聊天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四第144頁)。依上開證人蔡錫孟、蔡宏明、陳璿仁之證詞,均明白證述並不知悉被告張宏生在機房內做何工作,與其他負責打電話之被告顯然不同;參以被告張宏生上開供述,其無需負責打電話聊天,即可月領報酬,詐騙成功亦能抽成領獎金,是被告張宏生顯然係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之地位,為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之一,至為明確,其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⒌又被告張宏生雖另辯稱:附表二編號4至10部分僅與大陸被害女子加好友聊天,尚未著手進行詐欺行為,不該當詐欺未遂罪云云。惟查,依附表二各負責對話機手與大陸被害人女子之對話內容截圖,其中:⑴附表二編號4詐騙成員提及:「基本上會參加的尊貴vip客戶都是企業家或者老闆不可能有資金短缺的部分,我們這不是你們那種投資,而且我們是以吳啟泰先生名義來參加,如果資金沒到位,肯定會追查你的身份,到時候真的很麻煩,我先犯了冒名罪了…」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195頁);⑵附表二編號5詐騙成員提及:「你總共投資多少錢」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20、265頁);⑶附表二編號6詐騙成員提及:「你總共投資多少錢」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21頁);⑷附表二編號7詐騙成員提及:「我缺這筆錢」、「我真的完蛋了」、「懂我意思嗎」、「你就這麼無情嗎」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58頁),另提及:「現在醫院說要收錢你那邊方便嗎…親愛的」、「我剛查了打給銀行他們說內地的帳戶沒開通過直接轉給台灣的帳戶會很久最多可能要等快一個星期…」、「我問一下我前幾天借錢的朋友他做會計在律師所上班以前待過內地我問問他有沒有辦法」、「親愛的你有網路銀行嗎…?」、「醫院的帳戶打了也是一樣要等很久醫院的財務說不行他們要現金」、「我缺這筆錢」、「我真的完蛋了」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277至287頁);⑸附表二編號8詐騙成員提及:「我現在真的能開口的說的我都開口了…………但我覺得跟你說這事情感覺很不好…但現在故不了面子身體比較重要………」,大陸被害女子則稱:「民:不行把車和房子先賣了吧也夠看病了」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59頁);⑹附表二編號9詐騙成員提及:「口口聲聲說什麼好聽的話感覺真的不是真的」,大陸被害女子則稱:「我最後跟你說下哦,我們只是網友聊天,我不曾欺騙你什麼!請你明白!你也不曾付出,你是從台灣飛來看我?還是送我禮物?還是花錢來照顧我?統統也沒有,你說你生病,我希望你平安,這是我作為網友對你的尊重,也請你不用再說什麼真心假意,我們兩個之間並沒有現實交往,你網路上的所說的我也沒追究,大家互相尊重」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61頁);⑺附表二編號10詐騙成員提及:「今天要去籌錢」,大陸被害女子則稱:「明天就要做手術了是嗎」,詐騙成員則稱:「對」等語(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三第64頁)。依上開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之上開對話內容,詐騙集團之詐騙成員與大陸被害女子聊天時,已提及「資金短缺」、「投資」、「缺這筆錢」、「借錢」、「籌錢」等語,顯見詐騙集團之詐騙成員已著手詐騙行為之實施,被告張宏生該部分所辯,自屬無據,難以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蔡錫孟、張士軒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本案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與同案共犯「火哥」、馬煜凱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陸續邀集被告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等人參與系爭電信詐欺機房,分別負責擔任第一、二線人員,假冒香港地區證券或投資公司業務員,並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法為詐騙工具,而藉此牟利,並持續於上開詐欺機房內,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模式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並對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被害人詐欺成功,及於附表二編號1、4至10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未果,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自107年9月1日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際,即係預定招攬成員而以前揭模式從事詐欺取財,其後持續在本案犯罪組織內為主持、指揮等行為,均屬行為之繼續。是核:⑴被告張宏生、吳宗哲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⑵被告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邱登勇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⑶被告蔡錫孟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5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⑷另被告邱登勇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邱登勇上開偽造署押犯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邱登勇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就附表二編號1至10及被告蔡錫孟就附表二編號3至10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惟共犯馬煜凱、被告吳宗哲、陳璿仁、張士軒、邱登勇等詐騙成員係以手機透過微信「探探」APP選擇特定大陸被害女子為好友之方式,跳出使用者名單後,再從其中選定好友與對方打招呼,並開始聊天,進而伺機實施詐欺犯行,此業據被告蔡宏明、吳宗哲、張士軒、邱登勇、蔡錫孟、陳璿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412、421、425、426、430頁、本院卷二第60、61、65頁)。顯見詐騙成員係透過個人使用之手機,以微信「探探」APP選定對象,利用一對一方式,以微信加入大陸被害女子為好友進行聊天詐騙,並無所謂「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此與一般詐欺集團透過電腦程式設定網路撥接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隨機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行為,顯有不同,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詐欺取財加重條件不符,難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蔡錫孟、張士軒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之犯行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附此敘明。
㈢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就其等參與共同對附表二各編號(被告蔡錫孟部分自附表二編號3起)所示之被害人多次聊天施以詐術之數舉動,各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下,對同一被害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單一編號內之同一被害人接續詐欺行為,各僅論以一罪。另被告邱登勇先後在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之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隱匿身分,並逃避刑責及相關行政措置與處罰等目的而為之接續動作,其冒用「邱登洲」名義,在同一司法追訴程序中,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張宏生、吳宗哲、與另案被告馬煜凱、「火哥」間,就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與另案被告馬煜凱及「火哥」間,就犯罪事實欄如附表二各編號(被告蔡錫孟僅就附表二編號3至10部分)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另罪責原則為刑法之大原則。其含義有二,一為無責任即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即寓此旨);另者為自己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祇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不能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負擔刑責。前者其主要內涵並有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原則。不唯立法上,法定刑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在刑事審判上既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自亦應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於前述第一原則,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張宏生、吳宗哲就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即指揮詐欺機房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上開說明,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上開說明,亦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蔡錫孟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上開說明,亦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㈥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各犯行間,及被告蔡錫孟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至10所示之各犯行間,因受詐騙之被害人不同,詐騙之時間、經過客觀上亦可明顯區分,均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邱登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間,犯意仍各別,行為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吳宗哲前曾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錫孟前曾於10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7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2人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惟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張宏生、蔡錫孟上開犯行,與本案犯罪類型顯屬不同,而本案被告張宏生、吳宗哲所犯者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加重最低本刑恐過度剝奪被告吳宗哲、蔡錫孟之人身自由權,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㈧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邱登勇等6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所為,及被告蔡錫孟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均僅著手於實行詐術行為,而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害人確有陷於錯誤匯款或交付財物致受損害,未達於既遂之程度,爰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另按於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宗哲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現場負責人(見107偵字第29743卷四第335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表示,已如前述,則就被告吳宗哲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或4(即被告蔡錫孟部分)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因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而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是此部分即不容割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就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有關附表二編號1至10之犯行,及被告蔡錫孟有關附表二編號3至10之犯行,認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詐騙成員係透過個人使用之手機,以微信「探探」APP選定對象,利用一對一方式,以微信加入大陸被害女子為好友進行聊天詐騙,並無所謂「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此與一般詐欺集團透過電腦程式設定網路撥接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隨機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行為,顯有不同,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詐欺取財加重條件不符,難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蔡錫孟、張士軒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之犯行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已如前述,原審認其等就附表二各編號之詐欺取財犯行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條件,顯有違誤。被告張宏生上訴認附表二編號4至10部分尚未著手詐欺,另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而檢察官上訴認被告張宏生等7人就上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與首次加重詐欺未遂犯行應數罪併罰,且被告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應宣告強制工作,雖均無理由(如後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無以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有關附表二編號1至10部分、被告蔡錫孟有關附表二編號3至10部分及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有關附表二編號1至10之犯行,及被告蔡錫孟有關附表二編號3至10之犯行,審酌詐欺取財犯罪近年甚為氾濫,並經立法者先後修正刑法之規定、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犯罪組織」之定義,使詐欺取財犯罪之法律效果較諸修正前為重,甚至使集團性、具有相當規模之詐欺取財犯行應適用加重詐欺取財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因而受更加嚴厲之制裁,以展現政府有關單位為降低或消弭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並保障民眾之財產法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且與國際上加強打擊、掃蕩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模式之趨勢接軌,而被告等7人均正值青壯,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卻為圖謀詐欺取財不法利益而籌設本案機房,而擔任本案機房之指揮者,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則應被告張宏生、吳宗哲之邀參與本案機房之運作,所為均非可取,兼衡以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於犯罪後,對於其等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張宏生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等7人各別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是否為下手行騙之機手、於本案擔任之角色、生活情況、智識程度(見原審卷二第191頁)、造成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害人2人之損失、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強制工作部分: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本件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而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所指揮之本案詐欺機房,業已對大陸地區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詐欺金額,且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均正值青壯,卻不思利用所學及勞力換取生活所需,均應依同條第3項宣告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⒉又按「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既列在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數罪併罰」內,且法文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則依體系及文義解釋,可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成立實質競合,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此與法規競合僅選擇其中最適宜之罪名,為實質上一罪,明顯有別。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否則將導致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與成立一罪之法規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尚非立法者於制定刑法第55條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之目的。㈢刑罰評價對象,乃行為本身;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因此上揭「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㈣罪刑法定原則,指法律就個別犯罪之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應明確規定,俾使人民能事先預知其犯罪行為之處遇。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因此,上開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在文義射程範圍內,依體系及目的性解釋方法所為之闡釋,屬法律解釋範疇,並非對同條但書所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亦與不利類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明確性原則無違。㈤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關於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雖與上開被告5人分別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1、4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依上開說明,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始得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然本件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參與犯罪組織僅係以手機與大陸被害人一對一方式進行聊天詐騙,參與犯罪組織迄經警查獲時間僅1月餘(被告蔡錫孟部分僅半月餘),且實際遭詐騙之大陸被害人為2人,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等人尚未獲有實際報酬,參以其等均無參與詐欺集團詐欺之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認並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依其等所參與之上開犯行,若予以宣告強制工作,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爰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諭知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㈣沒收部分:
⒈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扣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所持有而查扣,業經相關持有人於製作扣案物品目錄表時簽名確認在卷(見107偵字第29743卷一第195至209頁),且上開扣案物如附表四各編號用途欄所示為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供本案犯罪所用,有附表四各編號用途欄所示之引證可參,且與被告等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見原審卷二第172至175頁)亦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一覽表出處欄、翻拍照片、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107偵字第33832卷三第1至299頁),堪以認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等7人各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⒊被告張宏生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稱:被告張宏生取得之10萬元中5萬元是要付租金,其他5萬元是採買其他共同被告生活用品,3萬元是共同消費酒店費用,而非獎金等語,惟被告張宏生於偵查中業已供稱;我從9月1日到10月17日查獲領了10萬元的報酬及9月間另外有領3萬元的獎金等語(見107偵字第29743卷五第298頁),是被告張宏生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共獲利13萬元,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等人,因其等均稱於本案中未取得任何報酬,此部分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上開被告等人有因本案取得報酬,依罪疑唯輕利於被告原則,自應認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於本案中無犯罪所得,自無庸為沒收、追徵之諭知,併此敘明。
⒋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5至10所示之物,因查無與本案有相關之證據,無法證明上開扣案物與被告等7人本案上開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性,且並非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編3、4所示之物,為證明本案被告犯罪所用,非直接與犯罪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上訴駁回部分:被告邱登勇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犯行,原判決審酌被告邱登勇於犯罪後,對於其本案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邱登勇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情況、智識程度(見原審卷二第1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說明沒收部分: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屬同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被告邱登勇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及按捺之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偽造之前開文書,均已因行使而交付警方,非被告邱登勇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等情等情,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被告邱登勇就此部分上訴雖謂: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亦可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邱登勇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上述罪刑,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此部分上訴認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無罪部分(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9、11至22、24、27至60、63、66至68號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與綽號「火哥」之成年人、馬煜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在上開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之「自在琉璃社區」做為本件電信機房之運作據點,並架設網路電話及電腦等相關設備後,指派馬煜凱及吳宗哲共同負責經營詐騙機房運作即擔任之現場負責人,並陸續招募電信機房成員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及蔡錫孟及邱登勇等人擔任第一、二線詐騙人員(俗稱「機手」),渠等即在上開詐騙機房內,從事詐欺電信流之詐騙機房分工,約定報酬為張宏生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不定額績效獎金之報酬,另馬煜凱、吳宗哲、蔡宏明、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等7人之報酬則為詐騙贓款抽成15%至30%不等,而藉此牟利,其餘詐騙所得(扣除網路流及資金流集團等其他分工應分得部分外)則均歸「火哥」所有。渠等所為之「假交友真詐財」手法為:先由一線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9、11至22、24、27至60、63、66至68)所示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虛設男子身分,於各交友網站上隨機挑選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大陸地區女性被害人,型塑高富帥之假象,對渠等施以關懷、慰問及詐欺話術等攻勢,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俟取得對象女子之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香港凱基證券或香港金川投資等公司之業務員,以邀集投資獲利或突發之需錢孔急需借款急用狀況,致女性被害人迷惑後陷於錯誤判斷,再轉由二線機房成員即香港凱基證券公司或香港金川投資公司之經理或襄理接手行騙,致對象女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指定之金融帳戶,而附表二之一所示受害女子則因尚未匯款而未遂。因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涉犯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宏生等7人之供述,證人即共犯馬煜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1份、扣案手機(扣案物編號D16、A21、E5、E14、B4、C5、E7、C6等)翻拍之被告吳宗哲等人與大陸地區多名被害人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多張(序號1至63)、愛情詐騙交戰守則(含聊天重點、戀愛流程及Q&A)等資料,作為主要論據。
四、按詐欺取財罪之著手,以行為人實行以詐財為目的之詐術行為,為其著手實行與否之認定標準。經查,本件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固不否認詐欺集團成員有為大陸地區女子為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5所示對話內容,惟依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所示截圖對話內容觀之,其聊天內容僅止於與大陸地區女子加好友、聊天問候語、日常生活對話或男女間之曖昧語句及貼圖,尚未有任何談論或提及金錢、投資理財、借款等言語或文字,客觀上尚難認已有向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所示大陸地區女子施以詐術之著手行為;且依卷證資料,附表二之一編號56至58所示部分並無對話紀錄,僅有查扣到蘇文婕身分證資料、詐騙集團對中國女子身分調查筆記及中國銀行銀聯卡(見107偵字第33832號卷二第327至329頁)。自難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8部分,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就該部分有著手施行詐術之犯行,而使本院產生明確之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為有罪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宏生等7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意旨,不能證明被告張宏生等7人此部分犯罪,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張宏生等7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未察,就上開部分遽認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成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即有未洽,被告張宏生上訴意旨否認該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並據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該部分予以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吳宗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原起│附表二編號1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訴書│ │吳宗哲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號04│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原起│附表二編號2 │月。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05│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 │
├──┼───────┼────────────────────────┤
│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原起│附表二編號3 │月。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號10│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月。 │
├──┼───────┼────────────────────────┤
│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4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23│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5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25│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6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26│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7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61│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8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62│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9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64│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10(│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
│原起│附表二編號10 │年。 │
│訴書│ │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 │月。 │
│二編│ │邱登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號65│ │月。 │
│) │ │陳璿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張士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宏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蔡錫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附表一:機房共犯加入時間、分工及犯罪所得
┌──┬───┬─────┬────┬──────┬─────┐
│編號│姓名 │微信暱稱/ │角色分工│加入時間 │犯罪所得(│
│ │ │化名 │ │ │新臺幣) │
├──┼───┼─────┼────┼──────┼─────┤
│1 │吳宗哲│Allan │二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 │兼桶仔主│ │ │
├──┼───┼─────┼────┼──────┼─────┤
│2 │陳璿仁│Mark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 │兼採買 │ │ │
├──┼───┼─────┼────┼──────┼─────┤
│3 │蔡宏明│王牌冤家、│一線機手│107/09/10 │不詳 │
│ │ │好好先生、│ │ │ │
│ │ │蔡士凱 │ │ │ │
├──┼───┼─────┼────┼──────┼─────┤
│4 │張士軒│薛偉強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5 │蔡錫孟│晟新 │一線機手│107/10/01 │不詳 │
├──┼───┼─────┼────┼──────┼─────┤
│6 │邱登勇│馗伊/林曉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飛 │ │ │ │
├──┼───┼─────┼────┼──────┼─────┤
│7 │張宏生│周公瑾、煙│總管理人│107/09/01 │13萬 │
│ │ │火裡的塵埃│ │ │ │
├──┼───┼─────┼────┼──────┼─────┤
│8 │馬煜凱│宏公瑜、金│二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川-宏志 │兼桶仔主│ │ │
└──┴───┴─────┴────┴──────┴─────┘
附表二: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受騙日期│既/未遂 │匯款帳戶 │負責對│截圖對話內容(卷證出處) │
│ │(微信暱稱│ │(人民幣│ │話機手│民:受害民眾 │
│ │) │ │) │ │ │詐:詐騙成員 │
├──┼─────┼────┼────┼──────┼───┼───────────────────────┤
│1( │呂慧(日不│107 年 9│未遂 │無 │吳宗哲│詐:(語音通話,受害民眾取消) │
│原起│落) │月18日 │ │ │ │詐:(語音通話,受害民眾取消) │
│訴書│ │ │ │ │ │詐:(傳送「2018申請表.pdf」文件) │
│附表│ │ │ │ │ │詐:密碼是kgi903 │
│二編│ │ │ │ │ │詐:(語音通話時間01:10) │
│號04│ │ │ │ │ │詐:看完了嗎 │
│) │ │ │ │ │ │民:打不開 │
│ │ │ │ │ │ │詐:為什麼打不開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7,同107偵29743號卷五P329 │
│ │ │ │ │ │ │) │
├──┼─────┼────┼────┼──────┼───┼───────────────────────┤
│2( │陳芳(豚豚│107 年 9│既遂(14│1.工商銀行00│吳宗哲│民:好了 │
│原起│) │月22日 │萬) │ 000-0000-0│邱登勇│民:我這個是金融管理局給我的郵件回復 │
│訴書│ │ │ │ 000000董弓│ │詐:我知道啊 │
│附表│ │ │ │ 嚴(10萬)│ │詐:收費部分是我們公司收阿然後我們在補三啪的稅│
│二編│ │ │ │2.工商銀行00│ │ 金給金管局阿 │
│號05│ │ │ │ 000-0000-0│ │詐:我一直再想辦法補這個錢 │
│) │ │ │ │ 00000陳椿 │ │詐:獲利就下來了 │
│ │ │ │ │ 楊(4萬) │ │詐:我真的很著急趕緊處理好趕緊去找你阿 │
│ │ │ │ │ │ │民:那你自己去補 │
│ │ │ │ │ │ │民:讓我看到結果 │
│ │ │ │ │ │ │(107偵29743號卷二P119) │
├──┼─────┼────┼────┼──────┼───┼───────────────────────┤
│3( │任元喆 │107 年10│既遂(38│1.工商銀行孔│蔡宏明│無微信對話截圖,僅有手機通話紀錄 │
│原起│ │月12日 │萬 5 千 │ 凡義帳號 │ │(107偵29743號卷五P106-107) │
│訴書│ │ │) │ 000000000 │ │ │
│附表│ │ │ │ 000000。 │ │ │
│二編│ │ │ │2.工商銀行王│ │ │
│號10│ │ │ │ 國臣帳號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000000。 │ │ │
│ │ │ │ │3.中國銀行魏│ │ │
│ │ │ │ │ 強帳號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4.工商銀行吳│ │ │
│ │ │ │ │ 潮鑫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 │ │ │
│ │ │ │ │5.工商銀行吳│ │ │
│ │ │ │ │ 錦彪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 │ │ │
├──┼─────┼────┼────┼──────┼───┼───────────────────────┤
│4( │張晶超(ID│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詐:怎樣 │
│原起│:jing1984│月4 日 │ │ │ │民:什麼怎樣?能怎麼樣?吃一塹長一智唄 │
│訴書│22)(女性│ │ │ │ │詐:? │
│附表│頭像) │ │ │ │ │民:長記性不要對誰都付出真心,因為什麼也代替不│
│二編│ │ │ │ │ │ 了錢 │
│號23│ │ │ │ │ │詐:嗯 │
│) │ │ │ │ │ │民:這就是我需要長的記性 │
│ │ │ │ │ │ │民:你那個還沒打電話什麼情況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7) │
│ │ │ │ │ │ ├───────────────────────┤
│ │ │ │ │ │ │詐:到底是要跟公司直接說嗎… │
│ │ │ │ │ │ │民:直接說吧 │
│ │ │ │ │ │ │民:也沒有好辦法,就說這邊資金不夠 │
│ │ │ │ │ │ │詐:我想一下,這樣我職業生涯就完蛋了… │
│ │ │ │ │ │ │民:為什麼 │
│ │ │ │ │ │ │詐:我安插你名義來去做這件事情 │
│ │ │ │ │ │ │詐:你可想而知啊 │
│ │ │ │ │ │ │民:怎麼會知道安插進去的 │
│ │ │ │ │ │ │詐:你還不清楚嚴重性嗎 │
│ │ │ │ │ │ │詐:基本上會參加的尊貴vip客戶都是企業家或者老 │
│ │ │ │ │ │ │ 闆不可能有資金短缺的部分,我們這不是你們那│
│ │ │ │ │ │ │ 種投資,而且我們是以吳啟泰先生名義來參加,│
│ │ │ │ │ │ │ 如果資金沒到位,肯定會追查你的身份,到時候│
│ │ │ │ │ │ │ 真的很麻煩,我先犯了冒名罪了… │
│ │ │ │ │ │ │民:那怎麼辦 也沒有更好的辦法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93-195) │
├──┼─────┼────┼────┼──────┼───┼───────────────────────┤
│5( │雷小雷( │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民:睡了? │
│原起│LxL ) │月17日 │ │ │ │詐:早安 親愛的 │
│訴書│ │ │ │ │ │詐:昨日睡著了 │
│附表│ │ │ │ │ │詐:(表情圖) │
│二編│ │ │ │ │ │民:沒關係,有時候就是聊著聊著就睡著了 │
│號25│ │ │ │ │ │詐:你總共投資多少錢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0) │
│ │ │ │ │ │ ├───────────────────────┤
│ │ │ │ │ │ │詐:身體好點了沒? │
│ │ │ │ │ │ │詐:今天有喝水嗎/ │
│ │ │ │ │ │ │民:周三至周五早10.晚7 │
│ │ │ │ │ │ │詐:周末早9晚6 │
│ │ │ │ │ │ │民:周末早9:30晚6:30 │
│ │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民:親愛的,這個話題,我我們已經說過差不多五次│
│ │ │ │ │ │ │ 了 │
│ │ │ │ │ │ │民:感冒基本上好了 │
│ │ │ │ │ │ │詐:差那個半小時而已 │
│ │ │ │ │ │ │詐:哈哈哈 │
│ │ │ │ │ │ │ │
│ │ │ │ │ │ │詐:早安 親愛的 │
│ │ │ │ │ │ │詐:昨日睡著了 │
│ │ │ │ │ │ │詐:(表情圖) │
│ │ │ │ │ │ │民:沒關係,有時候就是聊著聊著就睡著了 │
│ │ │ │ │ │ │詐:你總共投資多少錢 │
│ │ │ │ │ │ │民:啊?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63-265) │
├──┼─────┼────┼────┼──────┼───┼───────────────────────┤
│6( │KiKi(KiKi│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民:代表著我們能更快的見到面啊 │
│原起│) │月17日 │ │ │ │民:還代表著你能留在我身邊了 │
│訴書│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哈哈哈,圓滿 │
│二編│ │ │ │ │ │民:大家都開心 │
│號26│ │ │ │ │ │詐:你總共投資多少錢 │
│) │ │ │ │ │ │民:你不是過來上班的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1) │
│ │ │ │ │ │ ├───────────────────────┤
│ │ │ │ │ │ │詐:以後我們的孩子也要這麼開心 │
│ │ │ │ │ │ │詐:長痘痘代表你還年輕呢 │
│ │ │ │ │ │ │民:以前從來不長那麼多痘的 │
│ │ │ │ │ │ │詐:代表你還年輕喇 │
│ │ │ │ │ │ │民:一臉的相思痘 │
│ │ │ │ │ │ │民:哈哈哈哈 │
│ │ │ │ │ │ │詐:思念我的痘痘是嗎? │
│ │ │ │ │ │ │詐:所以我去了 妳就不會長痘痘了?? │
│ │ │ │ │ │ │民:我們的孩子必須健康快樂成長 │
│ │ │ │ │ │ │詐:早安 親愛的 │
│ │ │ │ │ │ │民:早ㄚ(表情圖) │
│ │ │ │ │ │ │詐:吃早餐了沒呀 │
│ │ │ │ │ │ │民:準備吃了呢,你吃好了嗎 │
│ │ │ │ │ │ │詐:吃飽了 │
│ │ │ │ │ │ │民:那就好 又是精力充沛的一天了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69-271) │
├──┼─────┼────┼────┼──────┼───┼───────────────────────┤
│7( │張睿娜(清│107 年10│未遂 │不詳 │馬煜凱│詐:我缺這筆錢 │
│原起│歡) │月17日 │ │ │ │詐:我真的完蛋了 │
│訴書│ │ │ │ │ │詐:懂我意思嗎 │
│附表│ │ │ │ │ │詐:你就這麼無情嗎 │
│二編│ │ │ │ │ │詐:(語音通話,對方無應答) │
│號61│ │ │ │ │ │詐:(語音通話,對方無應答) │
│) │ │ │ │ │ │詐:到底怎麼了… │
│ │ │ │ │ │ │詐:看透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8) │
│ │ │ │ │ │ ├───────────────────────┤
│ │ │ │ │ │ │詐:好嗎 │
│ │ │ │ │ │ │詐:… │
│ │ │ │ │ │ │詐:親愛的 早安…… │
│ │ │ │ │ │ │民:(2秒語音訊息)早阿,你怎麼轉 │
│ │ │ │ │ │ │詐:現在醫院說要收錢 你那邊方便嗎…親愛的 │
│ │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我剛查了打給銀行他們說內地的帳戶沒開通過直│
│ │ │ │ │ │ │ 接轉給台灣的帳戶會很久最多可能要等快一個星│
│ │ │ │ │ │ │ 期… │
│ │ │ │ │ │ │民:(語音訊息)那怎麼辦呢怎麼弄呢 │
│ │ │ │ │ │ │詐:我問一下我前幾天借錢的朋友他做會計在律師所│
│ │ │ │ │ │ │ 上班以前待過內地我問問他有沒有辦法 │
│ │ │ │ │ │ │詐:親愛的你等我一下 │
│ │ │ │ │ │ │詐:親愛的 你有網路銀行嗎…? │
│ │ │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語音訊息)沒有阿我沒有網路銀行你可以把醫│
│ │ │ │ │ │ │ 院的帳號給我我直接打到醫院去一樣 │
│ │ │ │ │ │ │詐:醫院的帳戶打了也是一樣要等很久醫院的財務說│
│ │ │ │ │ │ │ 不行他們要現金 │
│ │ │ │ │ │ │詐:我朋友說他有認識的內地人有設定過他的帳戶 │
│ │ │ │ │ │ │詐:我打給人家問一下人家願不願意幫忙 │
│ │ │ │ │ │ │民:(4秒語音訊息)你能把你的檢查報告給我看一 │
│ │ │ │ │ │ │ 下嗎 │
│ │ │ │ │ │ │詐:可以 我去前台讓他們給我印一份拍給你 │
│ │ │ │ │ │ │詐:(診斷書照片) │
│ │ │ │ │ │ │詐:我現在人已經生病成這樣了連自己最愛的人都在│
│ │ │ │ │ │ │ 懷疑我……算了… │
│ │ │ │ │ │ │詐:(語音通話,對方無應答) │
│ │ │ │ │ │ │詐:唉 │
│ │ │ │ │ │ │詐:吃飽了嗎… │
│ │ │ │ │ │ │詐:(表情圖) │
│ │ │ │ │ │ │詐:早安 │
│ │ │ │ │ │ │詐:我說認真的 │
│ │ │ │ │ │ │詐:親愛的 │
│ │ │ │ │ │ │詐:今天真的 │
│ │ │ │ │ │ │詐:我缺這筆錢 │
│ │ │ │ │ │ │詐:我真的完蛋了 │
│ │ │ │ │ │ │詐:懂我意思嗎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77-287) │
├──┼─────┼────┼────┼──────┼───┼───────────────────────┤
│8( │李丹(阿花│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詐:我現在真的能開口的說的我都開口了…………但│
│原起│) │月14日 │ │ │ │ 我覺得跟你說這事情感覺很不好…但現在故不了│
│訴書│ │ │ │ │ │ 面子 身體比較重要……… │
│附表│ │ │ │ │ │民:沒事 │
│二編│ │ │ │ │ │民:別著急 │
│號62│ │ │ │ │ │民:慢慢來 │
│) │ │ │ │ │ │民:不行把車和房子先賣了吧 也夠看病了 │
│ │ │ │ │ │ │民:你電話多少 我姐夫現在在台灣了 我讓他去找你│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9) │
├──┼─────┼────┼────┼──────┼───┼───────────────────────┤
│9( │李倩楠(李│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詐:口口聲聲說什麼好聽的話 感覺真的不是真的 │
│原起│小熊大人)│月11日 │ │ │ │詐:李小熊大人 │
│訴書│ │ │ │ │ │民:我最後跟你說下哦,我們只是網友聊天,我不曾│
│附表│ │ │ │ │ │ 欺騙你什麼!請你明白!你也不曾付出,你是從│
│二編│ │ │ │ │ │ 台灣飛來看我?還是送我禮物?還是花錢來照顧│
│號64│ │ │ │ │ │ 我?統統也沒有,你說你生病,我希望你平安,│
│) │ │ │ │ │ │ 這是我作為網友對你的尊重,也請你不用再說什│
│ │ │ │ │ │ │ 麼真心假意,我們兩個之間並沒有現實交往,你│
│ │ │ │ │ │ │ 網路上的所說的我也沒追究,大家互相尊重 │
│ │ │ │ │ │ │詐:好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1) │
├──┼─────┼────┼────┼──────┼───┼───────────────────────┤
│10(│王萌(Meng│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詐:(表情圖) │
│原起│1989-1) │月17日 │ │ │ │民:起的挺早呀 │
│訴書│ │ │ │ │ │民:今天幹嘛去啊 │
│附表│ │ │ │ │ │詐:今天要去籌錢 │
│二編│ │ │ │ │ │詐:… │
│號65│ │ │ │ │ │民:明天就要做手術了是嗎 │
│) │ │ │ │ │ │詐:對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4) │
└──┴─────┴────┴────┴──────┴───┴───────────────────────┘
附表二之一:起訴書認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無罪部分)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受騙日期│既/未遂 │匯款帳戶 │負責對│截圖對話內容(卷證出處) │
│ │(微信暱稱│ │(人民幣│ │話機手│民:受害民眾 │
│ │) │ │) │ │ │詐:詐騙成員 │
├──┼─────┼────┼────┼──────┼───┼───────────────────────┤
│1( │夏沫(夏沫│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民:(2秒語音訊息) │
│原起│) │月10日 │ │ │ │詐:至少你不會裝的自己很聰明 │
│訴書│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6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詐:(5秒語音訊息) │
│號01│ │ │ │ │ │詐:跟學歷工作沒有任何關係 │
│) │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為什麼一定要門當戶對呢?現在是很自由的 │
│ │ │ │ │ │ │民:自由的婚姻不現實 │
│ │ │ │ │ │ │詐:不是不切實際是你至少不用跟你不愛的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6) │
├──┼─────┼────┼────┼──────┼───┼───────────────────────┤
│2( │劉小樣(無│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詐:無奈 │
│原起│) │月15日 │ │ │ │民:不要當伴郎啦 │
│訴書│ │ │ │ │ │民:這是個魔咒 │
│附表│ │ │ │ │ │詐:沒辦法誰叫我沒對象 │
│二編│ │ │ │ │ │民:冥冥之中都有定數 │
│號02│ │ │ │ │ │詐:怎麼說 │
│) │ │ │ │ │ │民:現在人都晚婚也許是為等更好的人 │
│ │ │ │ │ │ │詐:是阿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2) │
├──┼─────┼────┼────┼──────┼───┼───────────────────────┤
│3( │劉彥麟(無│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民:也罷 │
│原起│) │月15日 │ │ │ │詐:那什麼時候休息 │
│訴書│ │ │ │ │ │民:我沒准 │
│附表│ │ │ │ │ │詐:怎麼說沒排定時間嗎?? │
│二編│ │ │ │ │ │民:不忙的時候就休息 │
│號03│ │ │ │ │ │詐:原來 │
│) │ │ │ │ │ │民:哈哈 │
│ │ │ │ │ │ │詐:那就祈求公司偶爾不忙這樣才能放假 │
│ │ │ │ │ │ │民:還是忙點好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3) │
├──┼─────┼────┼────┼──────┼───┼───────────────────────┤
│4( │女 │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民:(笑臉圖) │
│原起│(ID: │月26日 │ │ │ │詐:呵呵 │
│訴書│xi860911)│ │ │ │ │民:…… │
│附表│ │ │ │ │ │詐:… │
│二編│ │ │ │ │ │民:… │
│號06│ │ │ │ │ │詐:…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8) │
│ │ │ │ │ │ ├───────────────────────┤
│ │ │ │ │ │ │民:你忙著,中午吃飯,我在故宮 │
│ │ │ │ │ │ │詐:寶貝 │
│ │ │ │ │ │ │民:我在 │
│ │ │ │ │ │ │民:剛從故宮出來,裡面信號不好 │
│ │ │ │ │ │ │詐:嗯 │
│ │ │ │ │ │ │詐:你吃飯沒有 │
│ │ │ │ │ │ │民:阿志,我睏了,先睡,你忙完早點休息喔。 │
│ │ │ │ │ │ │詐:好 │
│ │ │ │ │ │ │詐:寶貝早安 │
│ │ │ │ │ │ │民:怎麼這麼早 │
│ │ │ │ │ │ │詐:我再睡一下 │
│ │ │ │ │ │ │詐:你去公司了? │
│ │ │ │ │ │ │詐:不對啊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99-201) │
├──┼─────┼────┼────┼──────┼───┼───────────────────────┤
│5( │王梓萌(西│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民:為什麼要離婚嘛 │
│原起│蒙) │月26日 │ │ │ │詐:管教孩子問題 │
│訴書│ │ │ │ │ │民:那也不至於離婚吧 │
│附表│ │ │ │ │ │民:是那個小萌妹家麼 │
│二編│ │ │ │ │ │詐:是啊 │
│號07│ │ │ │ │ │民:今天晚上你要勸架到什麼時候呀 │
│) │ │ │ │ │ │民:他老婆不是又懷第二胎了 │
│ │ │ │ │ │ │民:還不知道讓著點 │
│ │ │ │ │ │ │民:真是…… │
│ │ │ │ │ │ │詐:我也看不明白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5) │
├──┼─────┼────┼────┼──────┼───┼───────────────────────┤
│6( │倪筠(無)│107 年 9│未遂 │無 │張士軒│詐:是這樣嗎哈哈哈 │
│原起│ │月30日 │ │ │ │民:(圖片檔說「對」) │
│訴書│ │ │ │ │ │詐:(斜眼笑臉圖) │
│附表│ │ │ │ │ │民:(包子照片) │
│二編│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3) │
│號08│ │ │ │ │ │ │
│) │ │ │ │ │ │ │
├──┼─────┼────┼────┼──────┼───┼───────────────────────┤
│7( │章頲( │107 年 9│未遂 │無 │張士軒│民:今天正式活動 │
│原起│Graces) │月 30 日│ │ │ │詐:所以你在外面囉? │
│訴書│ │ │ │ │ │民:剛結束,回到公司 │
│附表│ │ │ │ │ │詐:活動那麼快?? │
│二編│ │ │ │ │ │民:台上一分鐘 │
│號09│ │ │ │ │ │民:台下十年功 │
│) │ │ │ │ │ │詐:(4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7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6) │
├──┼─────┼────┼────┼──────┼───┼───────────────────────┤
│8( │張烜玉( │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民:祝你一切順利!愛你! │
│原起│Monica) │月17日 │ │ │ │民:加油(加油圖),老公!(玫瑰花圖) │
│訴書│ │ │ │ │ │民:(笑臉圖)早!新的一天新的起點!願陽光一直│
│附表│ │ │ │ │ │ 照著你前行的路!送你一顆大太陽(太陽圖),│
│二編│ │ │ │ │ │ 記得牙齒天天像太陽喔!(大笑圖) │
│號11│ │ │ │ │ │詐:每天都有你一早一堆祝福啊哈哈哈 │
│) │ │ │ │ │ │民:我要感化你!(笑到流淚圖) │
│ │ │ │ │ │ │民:讓你不忍心再發脾氣和我!(掩嘴笑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 │
├──┼─────┼────┼────┼──────┼───┼───────────────────────┤
│9( │閻莎莎(莎│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民:晚安 │
│原起│莎) │月17日 │ │ │ │民:我剛醒 │
│訴書│ │ │ │ │ │詐:你今天比較早? │
│附表│ │ │ │ │ │民:剛起(笑到流淚圖) │
│二編│ │ │ │ │ │民:(疑問圖)今天一天沒理我 │
│號12│ │ │ │ │ │民:兩天沒理我(生氣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 │
├──┼─────┼────┼────┼──────┼───┼───────────────────────┤
│10(│孫智慧(小│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我剛下班 │
│原起│貓崽子三萬│月16日 │ │ │ │民:我到店裡了 │
│訴書│歲)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號13│ │ │ │ │ │民:還好吧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7) │
├──┼─────┼────┼────┼──────┼───┼───────────────────────┤
│11(│黃适韵(ka│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2秒語音訊息) │
│原起│ren 黃适韵│月17日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訴書│) │ │ │ │ │詐:什麼我聽不懂… │
│附表│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民:我要睡了,明天回上海 │
│號14│ │ │ │ │ │詐:好吧 │
│) │ │ │ │ │ │詐:(8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8) │
├──┼─────┼────┼────┼──────┼───┼───────────────────────┤
│12(│鄧敏(云烟│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6秒語音訊息) │
│原起│溪雪) │月10日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訴書│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號15│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4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9) │
├──┼─────┼────┼────┼──────┼───┼───────────────────────┤
│13(│高若宝(無│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23秒語音訊息) │
│原起│) │月16日 │ │ │ │民:我在這裡看衣服難道不是工作啊 │
│訴書│ │ │ │ │ │詐:(11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詐:(12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民:我表達有問題 │
│號16│ │ │ │ │ │詐:(4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還有哪件事表達有問題 │
│ │ │ │ │ │ │詐:(10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20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其實我不知道我怎麼會在你眼裡是這樣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0) │
├──┼─────┼────┼────┼──────┼───┼───────────────────────┤
│14(│李佳(佳佳│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5秒語音訊息) │
│原起│) │月16日 │ │ │ │民:(8秒語音訊息) │
│訴書│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號17│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1) │
├──┼─────┼────┼────┼──────┼───┼───────────────────────┤
│15(│王歡(Fugu│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我剛下班 │
│原起│eW) │月16日 │ │ │ │民:我還沒 晚上還要開會 │
│訴書│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剛開完到家 │
│二編│ │ │ │ │ │民:開會不准動手機 │
│號18│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早(符號表情)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2) │
├──┼─────┼────┼────┼──────┼───┼───────────────────────┤
│16(│肖麗華(麗│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民:(8秒語音訊息) │
│原起│華) │月17日 │ │ │ │詐:(4秒語音訊息) │
│訴書│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我剛開好會 │
│二編│ │ │ │ │ │民:你是不是遲到了 │
│號19│ │ │ │ │ │詐:沒有啦 到了才跟你說的哈哈 │
│) │ │ │ │ │ │民:哦,好吧,早飯吃了嗎?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3) │
├──┼─────┼────┼────┼──────┼───┼───────────────────────┤
│17(│朱文丹(ZW│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詐:是噢 最近忙什麼 │
│原起│D ) │月16日 │ │ │ │民:外婆病了,在照顧 │
│訴書│ │ │ │ │ │詐:怎麼那麼突然 │
│附表│ │ │ │ │ │民:年紀大了 │
│二編│ │ │ │ │ │詐:我剛下班 │
│號20│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4) │
├──┼─────┼────┼────┼──────┼───┼───────────────────────┤
│18(│毛曉麗(雪│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民:早(笑臉圖) │
│原起│莉貓) │月17日 │ │ │ │民:今天沒遲到吧 │
│訴書│ │ │ │ │ │詐:沒有(表情圖) │
│附表│ │ │ │ │ │民:早餐按時吃了嗎? │
│二編│ │ │ │ │ │民:今天怎麼都沒消息了 │
│號21│ │ │ │ │ │民:最近很忙嗎?注意休息喔(笑臉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5) │
│ │ │ │ │ │ ├───────────────────────┤
│ │ │ │ │ │ │民:餓(表情圖) │
│ │ │ │ │ │ │民:自己買菜啊 │
│ │ │ │ │ │ │民:你會煮嗎(表情圖) │
│ │ │ │ │ │ │民:上班已經很忙了,回家還要自己做飯吃(表情圖│
│ │ │ │ │ │ │ ) │
│ │ │ │ │ │ │詐:(3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1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哦哦,那還好 │
│ │ │ │ │ │ │民:坐等吃,暖男哈哈 │
│ │ │ │ │ │ │詐:(5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什麼名字?聽起來像大雜燴的感覺 │
│ │ │ │ │ │ │詐:(1秒語音訊息) │
│ │ │ │ │ │ │民:這麼多你一個人吃啊 │
│ │ │ │ │ │ │民:胃口好的 │
│ │ │ │ │ │ │民:還有血 │
│ │ │ │ │ │ │詐:(6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1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79-181) │
├──┼─────┼────┼────┼──────┼───┼───────────────────────┤
│19(│秦麗雲(風│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民:昨晚睡的好嗎 │
│原起│的方向) │月17日 │ │ │ │詐:還不錯 你呢 │
│訴書│ │ │ │ │ │民:(4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民:(貼圖) │
│二編│ │ │ │ │ │民:你今天很忙嗎?一天都沒有信息了。 │
│號22│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6) │
│) │ │ │ │ │ ├───────────────────────┤
│ │ │ │ │ │ │民:去宿舍看了就知道了。 │
│ │ │ │ │ │ │民:到公司了嗎? │
│ │ │ │ │ │ │詐:對啊 │
│ │ │ │ │ │ │詐:我等等開個會先簽 │
│ │ │ │ │ │ │民:你先忙,最近北京市建委有新政策,我今天需要│
│ │ │ │ │ │ │ 整理這些資料,準備辦理新的證書資質。 │
│ │ │ │ │ │ │詐:聽起來很麻煩 │
│ │ │ │ │ │ │民:是啊,新鮮事物,都會很麻煩 │
│ │ │ │ │ │ │詐:加油啊 │
│ │ │ │ │ │ │民:你也要加油啊! │
│ │ │ │ │ │ │詐:會的 │
│ │ │ │ │ │ │民:我考完試,你要是還沒有忙完,我就自己出去玩│
│ │ │ │ │ │ │ 了。(笑臉圖) │
│ │ │ │ │ │ │詐:不會吧 │
│ │ │ │ │ │ │民:我還沒有請假,需要等我新的證件下來才能定高│
│ │ │ │ │ │ │ 鐵票和酒店 │
│ │ │ │ │ │ │詐:這個不能先買的嗎? │
│ │ │ │ │ │ │民:可以啊 │
│ │ │ │ │ │ │民:新證件下來再買也可以,我怕證件延期 │
│ │ │ │ │ │ │詐:為什麼會延期啊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85-187) │
├──┼─────┼────┼────┼──────┼───┼───────────────────────┤
│20(│Valerie (│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詐:嗯 │
│原起│Valerie )│月12日 │ │ │ │詐:早安 │
│訴書│ │ │ │ │ │民:早安 │
│附表│ │ │ │ │ │詐:(笑臉圖) │
│二編│ │ │ │ │ │民:(害羞圖) │
│號24│ │ │ │ │ │詐:呵呵 │
│) │ │ │ │ │ │民:怎麼啦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19) │
├──┼─────┼────┼────┼──────┼───┼───────────────────────┤
│21(│金玲(無)│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詐:吃飽了 │
│原起│ │月15日 │ │ │ │民:我現在吃飯了 │
│訴書│ │ │ │ │ │民:(照片) │
│附表│ │ │ │ │ │詐:這麼好 │
│二編│ │ │ │ │ │詐:那個蝦感覺就很美味……… │
│號27│ │ │ │ │ │詐:好想吃蝦 │
│) │ │ │ │ │ │民:等你來上海帶你去吃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2) │
├──┼─────┼────┼────┼──────┼───┼───────────────────────┤
│22(│彭可菲(非│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民:(2秒語音訊息) │
│原起│味儿) │月17日 │ │ │ │詐:(語音通話時長06:27) │
│訴書│ │ │ │ │ │詐:早安 親愛的 │
│附表│ │ │ │ │ │民:早安 │
│二編│ │ │ │ │ │民:親愛的 │
│號28│ │ │ │ │ │民:(照片)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4) │
├──┼─────┼────┼────┼──────┼───┼───────────────────────┤
│23(│申雅玲(嗨│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民:我覺得真的很像很像 │
│原起│~姐) │月17日 │ │ │ │民:我等會兒要仔細看看你的星座 │
│訴書│ │ │ │ │ │詐:好 │
│附表│ │ │ │ │ │詐:哈哈哈 │
│二編│ │ │ │ │ │民:你是個慢熱型的男生,事業心特別重,性格比較│
│號29│ │ │ │ │ │ 嚴謹,沈默寡言,做事比較穩重,凡事力求最好│
│) │ │ │ │ │ │ ,喜歡控制主導權,很孝順,而且很顧家,比較│
│ │ │ │ │ │ │ 嚮往平淡安穩的生活,喜歡簡單,溫柔,孝順而│
│ │ │ │ │ │ │ 且持家的女生 │
│ │ │ │ │ │ │民:我說的對嗎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5) │
├──┼─────┼────┼────┼──────┼───┼───────────────────────┤
│24(│章薇(Zw)│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詐:哈哈哈 │
│原起│ │月3 日 │ │ │ │詐:玩到都累了 │
│訴書│ │ │ │ │ │民:是啊,其實就玩了一個地方 │
│附表│ │ │ │ │ │詐:明天呢? │
│二編│ │ │ │ │ │民:明天去漂流,然後去良渚 │
│號30│ │ │ │ │ │詐:真好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7) │
├──┼─────┼────┼────┼──────┼───┼───────────────────────┤
│25(│朱嘉(眉鳥)│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民:是的 │
│原起│(熊熊眼)│月17日 │ │ │ │詐:第一你說為了去那邊是因為工作壓力沒有那大對│
│訴書│ │ │ │ │ │ 吧? │
│附表│ │ │ │ │ │詐:第二除了為了工作壓力沒有那麼大還有為了什麼│
│二編│ │ │ │ │ │ ? │
│號31│ │ │ │ │ │詐:我覺得妳可以去畢竟你可以去嘗試不一樣的事情│
│) │ │ │ │ │ │詐:學藝點不一樣的東西 │
│ │ │ │ │ │ │詐:更何況你昨天說了去麻醉科你比較中意的地方…│
│ │ │ │ │ │ │ 那有何不可呢??現在有那個機會當然是去爭取│
│ │ │ │ │ │ │ 看看阿 │
│ │ │ │ │ │ │詐:不然還還要等到甚麼時候?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8) │
├──┼─────┼────┼────┼──────┼───┼───────────────────────┤
│26(│諶蓉(冰山│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你在幹嘛呢 │
│原起│美人) │月17日 │ │ │ │民:吃早餐 │
│訴書│ │ │ │ │ │詐:吃啥 │
│附表│ │ │ │ │ │民:早上吃粥 │
│二編│ │ │ │ │ │詐:好 那你先吃 我待會要先忙了 │
│號32│ │ │ │ │ │民:好 │
│) │ │ │ │ │ │民:小軒軒辛苦了!晚安好夢!不要回了!知道你工│
│ │ │ │ │ │ │ 作挺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9) │
│ │ │ │ │ │ ├───────────────────────┤
│ │ │ │ │ │ │詐:沒辦法 要上班 │
│ │ │ │ │ │ │民:對的嘛 │
│ │ │ │ │ │ │民:上班好好工作哈 │
│ │ │ │ │ │ │詐:知道啦 │
│ │ │ │ │ │ │民:嗯!記得按時吃飯 │
│ │ │ │ │ │ │詐:會的 別擔心 │
│ │ │ │ │ │ │詐:你自己也是 │
│ │ │ │ │ │ │民:我會的 │
│ │ │ │ │ │ │民:注意身體!注意安全 │
│ │ │ │ │ │ │詐:怕你會想我 │
│ │ │ │ │ │ │民:那我給你說晚安 │
│ │ │ │ │ │ │詐:我怕我想你 │
│ │ │ │ │ │ │民:我怕你太辛苦 │
│ │ │ │ │ │ │詐:不辛苦 │
│ │ │ │ │ │ │民:又要上班還得陪我聊天 │
│ │ │ │ │ │ │詐:怕你忘記我 │
│ │ │ │ │ │ │民:不會 │
│ │ │ │ │ │ │民:要不把電話給你!等我真的犯病打給我?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49-251) │
├──┼─────┼────┼────┼──────┼───┼───────────────────────┤
│27(│王慶香(s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早安 │
│原起│lina) │月17日 │ │ │ │民:早,親! │
│訴書│ │ │ │ │ │詐:你到公司了嗎 │
│附表│ │ │ │ │ │民:沒有 │
│二編│ │ │ │ │ │民:我們9:30 │
│號33│ │ │ │ │ │詐:記得吃早餐 │
│) │ │ │ │ │ │民:嗯,準備去吃 │
│ │ │ │ │ │ │民:你吃好了吧 │
│ │ │ │ │ │ │詐:我準備吃 │
│ │ │ │ │ │ │民:嗯,多吃點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0) │
│ │ │ │ │ │ ├───────────────────────┤
│ │ │ │ │ │ │詐:你也早點睡 │
│ │ │ │ │ │ │詐:晚安 │
│ │ │ │ │ │ │民:我馬上也睡了 │
│ │ │ │ │ │ │詐:好 │
│ │ │ │ │ │ │民:眼睛已經要打架了 │
│ │ │ │ │ │ │詐:好啦 快去 │
│ │ │ │ │ │ │民:那你說那三個字 │
│ │ │ │ │ │ │民:我就睡 │
│ │ │ │ │ │ │詐:我愛你 │
│ │ │ │ │ │ │詐:換你 │
│ │ │ │ │ │ │民:我也愛你 │
│ │ │ │ │ │ │詐:收到 │
│ │ │ │ │ │ │詐:睡吧 │
│ │ │ │ │ │ │民:嗯嗯(親吻貼圖) │
│ │ │ │ │ │ │詐:早安 │
│ │ │ │ │ │ │民:早,親! │
│ │ │ │ │ │ │詐:你到公司了嗎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55-257) │
├──┼─────┼────┼────┼──────┼───┼───────────────────────┤
│28(│馮靈芝(靈│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民:(3秒語音訊息) │
│原起│芝) │月17日 │ │ │ │詐:你說話好虛弱呀 │
│訴書│ │ │ │ │ │民:(3秒語音訊息) │
│附表│ │ │ │ │ │詐:累了那你要不要先去休息了 │
│二編│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號34│ │ │ │ │ │詐:那我先睡了 │
│) │ │ │ │ │ │詐:晚安 │
│ │ │ │ │ │ │民:(2秒語音訊息) │
│ │ │ │ │ │ │詐:早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1) │
├──┼─────┼────┼────┼──────┼───┼───────────────────────┤
│29(│李娟(簡愛│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你有沒有睡著 │
│原起│) │月17日 │ │ │ │民:沒有 │
│訴書│ │ │ │ │ │民:聽歌打發時間 │
│附表│ │ │ │ │ │詐:好的 我先開車 下班了 │
│二編│ │ │ │ │ │詐:今天路上好多車 │
│號35│ │ │ │ │ │民:嗯嗯 │
│) │ │ │ │ │ │民:早安(微笑圖) │
│ │ │ │ │ │ │詐:早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2) │
├──┼─────┼────┼────┼──────┼───┼───────────────────────┤
│30(│李亭儀(M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民:怎麼了 │
│原起│laniee) │月17日 │ │ │ │詐:昨晚做惡夢… │
│訴書│ │ │ │ │ │民:(抱抱貼圖) │
│附表│ │ │ │ │ │詐:(抱貼圖) │
│二編│ │ │ │ │ │詐:我要忙了 │
│號36│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3) │
│) │ │ │ │ │ │ │
├──┼─────┼────┼────┼──────┼───┼───────────────────────┤
│31(│劉淑敏(Fy│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民:是的 │
│原起│! 劉淑敏)│月17日 │ │ │ │民:你的微信有異常的 │
│訴書│ │ │ │ │ │詐:異常?什麼意思… │
│附表│ │ │ │ │ │民:(截圖畫面) │
│二編│ │ │ │ │ │詐:這什麼鬼… │
│號37│ │ │ │ │ │詐:這我就不清楚了 剛剛跳出來的嗎? │
│) │ │ │ │ │ │民:一直都有 │
│ │ │ │ │ │ │民:還好,反正也不會有資金來往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4) │
├──┼─────┼────┼────┼──────┼───┼───────────────────────┤
│32(│牟雅然(桃│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你昨天這麼晚下班 今天一樣時間上班嗎 │
│原起│之夭夭) │月17日 │ │ │ │民:嗯,是的 │
│訴書│ │ │ │ │ │詐:辛苦了 │
│附表│ │ │ │ │ │民:習慣了,不覺得辛苦了(表情圖) │
│二編│ │ │ │ │ │詐:你上班都是在幫忙公司訂單嗎 還是 │
│號38│ │ │ │ │ │民:是的,我就負責業務跟訂單的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5) │
├──┼─────┼────┼────┼──────┼───┼───────────────────────┤
│33(│冉孟群(冉│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好的 晚安 │
│原起│冉) │月17日 │ │ │ │詐:早安 │
│訴書│ │ │ │ │ │民:早 │
│附表│ │ │ │ │ │民:你到公司了嗎 │
│二編│ │ │ │ │ │詐:剛到 │
│號39│ │ │ │ │ │民:看你今天忙嘛 │
│) │ │ │ │ │ │民:在幹嘛呢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6) │
├──┼─────┼────┼────┼──────┼───┼───────────────────────┤
│34(│王琴(與你│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詐:重陽節要幹嘛 │
│原起│同行) │月17日 │ │ │ │詐:祭祖嗎 │
│訴書│ │ │ │ │ │民:老年人的節日 │
│附表│ │ │ │ │ │民:我也不太清楚,你上百度查一下 │
│二編│ │ │ │ │ │民:敬老愛老(笑臉圖) │
│號40│ │ │ │ │ │民:怎麼啦 │
│) │ │ │ │ │ │民:朋友在呢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7) │
├──┼─────┼────┼────┼──────┼───┼───────────────────────┤
│35(│夏雪(Fun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民:是的 │
│原起│ral heart │月16日 │ │ │ │詐:你傻了 │
│訴書│) │ │ │ │ │民:我感覺 │
│附表│ │ │ │ │ │民:(截圖照片) │
│二編│ │ │ │ │ │民:我走的那天他發的朋友圈,然後給我發了一條短│
│號41│ │ │ │ │ │ 信 │
│) │ │ │ │ │ │詐:感覺像再套路你 │
│ │ │ │ │ │ │民:一切看到回來後的實際行動吧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8) │
├──┼─────┼────┼────┼──────┼───┼───────────────────────┤
│36(│徐秀梅(WI│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民:我們客人來源以展會為主,再加上積累的客戶資│
│原起│SH) │月17日 │ │ │ │ 源 │
│訴書│ │ │ │ │ │民:從接觸客人,打樣,確認訂單,跟單,出貨,都│
│附表│ │ │ │ │ │ 要做的 │
│二編│ │ │ │ │ │民:就是業務啦 │
│號42│ │ │ │ │ │詐:算是接觸國外的客戶嗎 │
│) │ │ │ │ │ │民:嗯,客人都是國外的 │
│ │ │ │ │ │ │詐:外貿業務就對了 │
│ │ │ │ │ │ │民:對 │
│ │ │ │ │ │ │詐:那你們公司很不錯喔 │
│ │ │ │ │ │ │民:沒有,我們是工廠來的,只是我們在義島上班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39) │
├──┼─────┼────┼────┼──────┼───┼───────────────────────┤
│37(│楊莎莎(茉│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詐:挺辛苦的 加班沒薪水 │
│原起│莎_s) │月16日 │ │ │ │民:沒辦法 苦啊 │
│訴書│ │ │ │ │ │詐:熬過就是你的 │
│附表│ │ │ │ │ │民:是的是的 堅持一下 │
│二編│ │ │ │ │ │詐:先休息了 │
│號43│ │ │ │ │ │民:好的 晚安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0) │
│ │ │ │ │ │ ├───────────────────────┤
│ │ │ │ │ │ │民:我通過了你的朋友驗證請求,現在我們可以開始│
│ │ │ │ │ │ │ 聊天了 │
│ │ │ │ │ │ │民:hi │
│ │ │ │ │ │ │民:早安 │
│ │ │ │ │ │ │詐:互相做個自我介紹吧(表情圖) │
│ │ │ │ │ │ │詐:妳好我叫陳耿倫來自台灣台北,1985屬牛獅子座│
│ │ │ │ │ │ │ 銀領(表情圖) │
│ │ │ │ │ │ │民:我叫楊莎莎南京人1985屬牛天蠍座 │
│ │ │ │ │ │ │詐:挺辛苦的 加班沒薪水 │
│ │ │ │ │ │ │民:沒辦法 苦啊 │
│ │ │ │ │ │ │詐:熬過就是你的 │
│ │ │ │ │ │ │民:是的是的 堅持一下 │
│ │ │ │ │ │ │詐:先休息了 │
│ │ │ │ │ │ │民:好的 晚安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35-237) │
├──┼─────┼────┼────┼──────┼───┼───────────────────────┤
│38(│林瑤(瑤瑤│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詐:我沒暖氣 哈哈 │
│原起│) │月16日 │ │ │ │民:你在酒店不是有空調嗎 │
│訴書│ │ │ │ │ │詐:我住公司宿舍 │
│附表│ │ │ │ │ │民:沒有空調嗎 │
│二編│ │ │ │ │ │詐:有冷氣沒暖氣 │
│號44│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民:悲劇啊 │
│ │ │ │ │ │ │民:其實這個天被子蓋厚點,不開空調也不冷啊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1) │
│ │ │ │ │ │ ├───────────────────────┤
│ │ │ │ │ │ │民:我們互相介紹下 │
│ │ │ │ │ │ │詐:妳好 我叫陳耿倫 1985 獅子座(表情圖) │
│ │ │ │ │ │ │民:我叫林瑤、你要我瑤瑤!88年屬龍雙魚座 │
│ │ │ │ │ │ │詐:叫我耿倫就好 屬牛(笑臉圖) │
│ │ │ │ │ │ │民:大我三歲 │
│ │ │ │ │ │ │民:你結婚了嗎 │
│ │ │ │ │ │ │詐:恩對 大妳三歲 │
│ │ │ │ │ │ │詐:我目前還單身 │
│ │ │ │ │ │ │詐:來自台灣台北(微笑圖) │
│ │ │ │ │ │ │詐:我南京妳是第一個朋友 │
│ │ │ │ │ │ │詐:只有同事 │
│ │ │ │ │ │ │民:哈哈 │
│ │ │ │ │ │ │民:你同事不給你介紹嗎 │
│ │ │ │ │ │ │詐:有啊 │
│ │ │ │ │ │ │民:對啊 │
│ │ │ │ │ │ │詐:我吃的這些都是他們一起吃或者推薦給我的 │
│ │ │ │ │ │ │民:嗯呢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241-243) │
├──┼─────┼────┼────┼──────┼───┼───────────────────────┤
│39(│李莉(大丑│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詐:我做個自我介紹吧 │
│原起│八怪) │月16日 │ │ │ │詐:陳耿倫 1985 獅子 屬牛 台灣人 公司銀領 │
│訴書│ │ │ │ │ │民:我91年的 獅子 屬羊 安徽滁州的 沒工作 │
│附表│ │ │ │ │ │詐:妳1991? │
│二編│ │ │ │ │ │民:嗯 │
│號45│ │ │ │ │ │詐:27歲 好年輕 │
│) │ │ │ │ │ │民:孩子媽媽了 │
│ │ │ │ │ │ │詐:我知道 哈阿 │
│ │ │ │ │ │ │民: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2) │
├──┼─────┼────┼────┼──────┼───┼───────────────────────┤
│40(│李琳(" 諾│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民:好啊 │
│原起│、) │月16日 │ │ │ │詐:陳耿倫 1985 獅子 屬牛 台灣人 公司銀領 │
│訴書│ │ │ │ │ │民:你一個獅子座會不在乎外表 │
│附表│ │ │ │ │ │詐:是我會在乎我自己(表情圖) │
│二編│ │ │ │ │ │詐:先休息了 │
│號46│ │ │ │ │ │民:哈哈 │
│) │ │ │ │ │ │民:你要睡啦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3) │
├──┼─────┼────┼────┼──────┼───┼───────────────────────┤
│41(│吳熹婷(Sc│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民:(表情圖) │
│原起│arlett) │月16日 │ │ │ │詐:是嗎?(表情圖) │
│訴書│ │ │ │ │ │民:不是 │
│附表│ │ │ │ │ │詐:那是怎樣你說說 │
│二編│ │ │ │ │ │民:務實 │
│號47│ │ │ │ │ │詐:怎麼說(表情圖) │
│) │ │ │ │ │ │詐:(畫面模糊看不清楚) │
│ │ │ │ │ │ │民:晚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4) │
├──┼─────┼────┼────┼──────┼───┼───────────────────────┤
│42(│趙麗霞(趙│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民:發發呆 │
│原起│麗霞) │月16日 │ │ │ │民:屬於自己的時間 │
│訴書│ │ │ │ │ │詐:你幾年的 │
│附表│ │ │ │ │ │民:1985 │
│二編│ │ │ │ │ │民:你呢 │
│號48│ │ │ │ │ │詐:我也是 │
│) │ │ │ │ │ │詐:先休息了 │
│ │ │ │ │ │ │民:早安,同齡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5) │
├──┼─────┼────┼────┼──────┼───┼───────────────────────┤
│43(│周穎(cher│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民:我記性不好 │
│原起│ry) │月16日 │ │ │ │民:哈哈 │
│訴書│ │ │ │ │ │詐:我想說我前幾天 才跟你說過 │
│附表│ │ │ │ │ │民:(表情圖) │
│二編│ │ │ │ │ │詐:我先休息了 │
│號49│ │ │ │ │ │詐:你早點睡哦 │
│) │ │ │ │ │ │民:好 │
│ │ │ │ │ │ │民:晚安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6) │
├──┼─────┼────┼────┼──────┼───┼───────────────────────┤
│44(│繆林玲(~│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詐:(貼圖) │
│原起│) │月17日 │ │ │ │民:早飯吃了嗎? │
│訴書│ │ │ │ │ │詐:吃了 │
│附表│ │ │ │ │ │詐:你呢 │
│二編│ │ │ │ │ │民:吃了,自己煮的粥 │
│號50│ │ │ │ │ │詐:好的 │
│) │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7) │
│ │ │ │ │ │ ├───────────────────────┤
│ │ │ │ │ │ │民:我忘了和你說,如果以後我們能走到一起,就算│
│ │ │ │ │ │ │ 你以後回台灣我也會和你一起回去的,因為丈夫│
│ │ │ │ │ │ │ 在哪妻子肯定會在哪的 │
│ │ │ │ │ │ │詐:(表情圖) │
│ │ │ │ │ │ │詐:開心 │
│ │ │ │ │ │ │民:(表情圖)我要尊重你的意願 │
│ │ │ │ │ │ │詐:當然好呀 │
│ │ │ │ │ │ │民:你們台灣交社保嗎?大陸是要交的 │
│ │ │ │ │ │ │詐:沒有呢 │
│ │ │ │ │ │ │詐:那是什麼 │
│ │ │ │ │ │ │詐:晚安 │
│ │ │ │ │ │ │詐:對呀 │
│ │ │ │ │ │ │詐:要想我喔(表情圖) │
│ │ │ │ │ │ │民:晚安(表情圖) │
│ │ │ │ │ │ │民:早上好 │
│ │ │ │ │ │ │詐:早 │
│ │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民:你到公司了嗎 │
│ │ │ │ │ │ │(107偵29743號卷三P135-137) │
├──┼─────┼────┼────┼──────┼───┼───────────────────────┤
│45(│楊麗(楊麗│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詐:我知道 但這很早就決定了 │
│原起│) │月17日 │ │ │ │詐:如果我們早點認識就好 │
│訴書│ │ │ │ │ │民:沒事,你約你的,有緣自會再見 │
│附表│ │ │ │ │ │詐:我也很想 比你想 │
│二編│ │ │ │ │ │民:那就下次你來我們再見吧 │
│號51│ │ │ │ │ │民:吃飯了嗎? │
│) │ │ │ │ │ │民:(照片)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8) │
│ │ │ │ │ │ ├───────────────────────┤
│ │ │ │ │ │ │民:但是還有一個問題是因為我有過一段婚姻,所以│
│ │ │ │ │ │ │ 我有一個孩子。當然,我希望我的另一半能接受│
│ │ │ │ │ │ │ 我的孩子。 │
│ │ │ │ │ │ │詐:我覺得這不是問題 │
│ │ │ │ │ │ │民:見仁見智吧,有些人還是很介意的。 │
│ │ │ │ │ │ │詐:對 但我還是比較傾向於有想法 願意互相的 │
│ │ │ │ │ │ │民:有自己獨立的思想 │
│ │ │ │ │ │ │民:但不固執己見 │
│ │ │ │ │ │ │詐:你怎麼不早些說 │
│ │ │ │ │ │ │民:我昨天就有和你說啊 │
│ │ │ │ │ │ │詐:我知道 但這很早就決定了 │
│ │ │ │ │ │ │詐:如果我們早點認識就好 │
│ │ │ │ │ │ │民:沒事,你約你的,有緣自會再見 │
│ │ │ │ │ │ │詐:我也很想 比你想 │
│ │ │ │ │ │ │民:那就下次你來我們再見吧 │
│ │ │ │ │ │ │民:吃飯了嗎? │
│ │ │ │ │ │ │(107偵29743號卷三P141-143) │
├──┼─────┼────┼────┼──────┼───┼───────────────────────┤
│46(│周鳳萍(La│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詐:晚安(貼圖) │
│原起│na周鳳萍)│月14日 │ │ │ │詐:早上好呀(表情圖) │
│訴書│ │ │ │ │ │民:早 │
│附表│ │ │ │ │ │詐:今天忙嗎 │
│二編│ │ │ │ │ │民:我今天休息 │
│號52│ │ │ │ │ │詐:那今天幹嘛去了(表情圖) │
│) │ │ │ │ │ │民:家庭聚餐 │
│ │ │ │ │ │ │詐:不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49) │
├──┼─────┼────┼────┼──────┼───┼───────────────────────┤
│47(│陳晶晶( │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沒有阿 │
│原起│Selina │月17日 │ │ │ │詐:想說要打給你啊 │
│訴書│Chen.晶晶 │ │ │ │ │民:今天忙,沒時間 │
│附表│) │ │ │ │ │詐:好吧 │
│二編│ │ │ │ │ │詐:唉 │
│號53│ │ │ │ │ │民:在幹嘛呢? │
│) │ │ │ │ │ │民:吃飯了嗎? │
│ │ │ │ │ │ │民:怎麼不回我?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0) │
│ │ │ │ │ │ ├───────────────────────┤
│ │ │ │ │ │ │詐:約妳的話你會覺得我要約妳做什麼壞事 │
│ │ │ │ │ │ │詐:所以我不約 │
│ │ │ │ │ │ │詐:你等我來發展 │
│ │ │ │ │ │ │詐:我很快就來陪著你好嗎 │
│ │ │ │ │ │ │詐:親愛的 │
│ │ │ │ │ │ │民:不想說話 │
│ │ │ │ │ │ │詐:我是你的你放心 │
│ │ │ │ │ │ │民:睡覺吧 │
│ │ │ │ │ │ │詐:你睡不著 │
│ │ │ │ │ │ │詐:我不會放棄你離開你 │
│ │ │ │ │ │ │民:我們只是發了幾天信息 │
│ │ │ │ │ │ │詐:是沒錯啊 │
│ │ │ │ │ │ │詐:我一直想要跟你進一步發展 │
│ │ │ │ │ │ │民:幹嘛投入這麼深 │
│ │ │ │ │ │ │民:你都沒有約我吃飯 │
│ │ │ │ │ │ │詐:我那天就跟你說我不會離開你 │
│ │ │ │ │ │ │詐:我年底可以來找你 │
│ │ │ │ │ │ │詐:帶您出去吃飯 │
│ │ │ │ │ │ │民:算了吧 │
│ │ │ │ │ │ │(107偵29743號卷三P381-383) │
├──┼─────┼────┼────┼──────┼───┼───────────────────────┤
│48(│竇双(我們│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但是你不說 │
│原起│的故事) │月17日 │ │ │ │詐:(貼圖) │
│訴書│ │ │ │ │ │民:沒什麼事 │
│附表│ │ │ │ │ │民:(語音通話未成功) │
│二編│ │ │ │ │ │民:幹嘛去了 │
│號54│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1) │
│) │ │ │ │ │ ├───────────────────────┤
│ │ │ │ │ │ │詐:親愛的 │
│ │ │ │ │ │ │民:怎麼了 │
│ │ │ │ │ │ │詐:想我嗎 │
│ │ │ │ │ │ │民:當然 │
│ │ │ │ │ │ │詐:想我就好其實我也很想你 │
│ │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詐:很想你 │
│ │ │ │ │ │ │民:一直聊天啊,還想? │
│ │ │ │ │ │ │詐:當然阿 │
│ │ │ │ │ │ │詐:你早上起床沒跟我說 │
│ │ │ │ │ │ │詐:我擔心你啊 │
│ │ │ │ │ │ │民:沒事 │
│ │ │ │ │ │ │詐:(貼圖) │
│ │ │ │ │ │ │詐:我擔心你 │
│ │ │ │ │ │ │詐:我先開車 │
│ │ │ │ │ │ │民:(表情圖) │
│ │ │ │ │ │ │民:好 │
│ │ │ │ │ │ │詐:很想念你 │
│ │ │ │ │ │ │(107偵29743號卷三P387-389) │
├──┼─────┼────┼────┼──────┼───┼───────────────────────┤
│49(│王路(萘萘│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民:健身房 │
│原起│夕) │月17日 │ │ │ │詐:好的 │
│訴書│ │ │ │ │ │詐:幾點要回家阿 │
│附表│ │ │ │ │ │民:等會 │
│二編│ │ │ │ │ │民:你在幹嘛 │
│號55│ │ │ │ │ │詐:沒幹嘛阿 │
│) │ │ │ │ │ │詐:看新聞在等你跟我聊天 │
│ │ │ │ │ │ │詐:早上好記得吃早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2) │
├──┼─────┼────┼────┼──────┼───┼───────────────────────┤
│50(│武玉洁(婷│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怎麼啦 │
│原起│婷) │月17日 │ │ │ │民:又是這個可憐的小黑人 │
│訴書│ │ │ │ │ │詐:好啦我不用小黑人 │
│附表│ │ │ │ │ │民:沒事的,你喜歡就好 │
│二編│ │ │ │ │ │詐:你在單位嗎? │
│號56│ │ │ │ │ │民:嗯嗯 │
│) │ │ │ │ │ │詐:好的 │
│ │ │ │ │ │ │詐:(貼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3) │
├──┼─────┼────┼────┼──────┼───┼───────────────────────┤
│51(│楊芳娟(Go│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我吃了 │
│原起│ddess 若)│月17日 │ │ │ │詐:你呢? │
│訴書│ │ │ │ │ │民:吃了 │
│附表│ │ │ │ │ │民:先不說了 │
│二編│ │ │ │ │ │詐:好的 │
│號57│ │ │ │ │ │詐:你先去玩吧 │
│) │ │ │ │ │ │詐:我等你 │
│ │ │ │ │ │ │詐:早上好記得吃早飯 │
│ │ │ │ │ │ │詐:你在幹嘛呢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4) │
├──┼─────┼────┼────┼──────┼───┼───────────────────────┤
│52(│喻洁(ViVi│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想說要打給你 │
│原起│) │月17日 │ │ │ │詐:哈哈 │
│訴書│ │ │ │ │ │詐:沒關係啦睡覺吧 │
│附表│ │ │ │ │ │詐:晚安 │
│二編│ │ │ │ │ │詐:早上好記得吃早飯 │
│號58│ │ │ │ │ │詐:(貼圖)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5) │
├──┼─────┼────┼────┼──────┼───┼───────────────────────┤
│53(│張楊(張楊│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早上好記得吃早飯 │
│原起│) │月17日 │ │ │ │民:嗯 已經吃過了 │
│訴書│ │ │ │ │ │詐:吃過就好 │
│附表│ │ │ │ │ │詐:你在幹嘛 │
│二編│ │ │ │ │ │民:準備早會 │
│號59│ │ │ │ │ │詐:好 │
│) │ │ │ │ │ │詐:開完會多休息 │
│ │ │ │ │ │ │民:好 謝謝 │
│ │ │ │ │ │ │詐:不客氣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6) │
├──┼─────┼────┼────┼──────┼───┼───────────────────────┤
│54(│朱孟莉(Ad│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詐:真的啊 │
│原起│a 簡愛) │月17日 │ │ │ │詐:你比我還要聰明 │
│訴書│ │ │ │ │ │詐:哈哈哈 │
│附表│ │ │ │ │ │民:我就是這樣的人 │
│二編│ │ │ │ │ │民:沒辦法 │
│號60│ │ │ │ │ │詐:我也要多跟你學習 │
│) │ │ │ │ │ │詐:哈哈 │
│ │ │ │ │ │ │民:晚安! │
│ │ │ │ │ │ │詐:好晚安 │
│ │ │ │ │ │ │詐:早上好記得吃早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57) │
├──┼─────┼────┼────┼──────┼───┼───────────────────────┤
│55(│李沐泫Rain│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民:我們公司聚會 │
│原起│bow (無)│月6 日 │ │ │ │詐:了解 │
│訴書│ │ │ │ │ │民:啥意思 │
│附表│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二編│ │ │ │ │ │民:(貼圖) │
│號63│ │ │ │ │ │民:打車回家啦 │
│) │ │ │ │ │ │詐:(2秒語音訊息) │
│ │ │ │ │ │ │(107偵33832號卷三P60) │
├──┼─────┼────┼────┼──────┼───┼───────────────────────┤
│56(│蘇文婕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無對話紀錄,惟有查扣到蘇文婕身分證資料及中國銀│
│原起│ │月17日 │ │ │ │行銀聯卡(107偵33832號卷二P327-328) │
│訴書│ │ │ │ │ │ │
│附表│ │ │ │ │ │ │
│二編│ │ │ │ │ │ │
│號66│ │ │ │ │ │ │
│) │ │ │ │ │ │ │
├──┼─────┼────┼────┼──────┼───┼───────────────────────┤
│57(│王娜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無對話紀錄,惟有查扣到詐騙集團對中國女子身分調│
│原起│ │月17日 │ │ │ │查筆記(107偵33832號卷二P329) │
│訴書│ │ │ │ │ │ │
│附表│ │ │ │ │ │ │
│二編│ │ │ │ │ │ │
│號67│ │ │ │ │ │ │
│) │ │ │ │ │ │ │
├──┼─────┼────┼────┼──────┼───┼───────────────────────┤
│58(│王一禕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無對話紀錄,惟有查扣到詐騙集團對中國女子身分調│
│原起│ │月17日 │ │ │ │查筆記(107偵33832號卷二P329) │
│訴書│ │ │ │ │ │ │
│附表│ │ │ │ │ │ │
│二編│ │ │ │ │ │ │
│號68│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偽造署押一覽表
┌──┬─────────┬──────┬──────────┐
│編號│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
├──┼─────────┼──────┼──────────┤
│1 │107 年10月17日第一│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次調查筆錄第1 頁 │ │捺指印各1 枚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一│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2 枚│
│ │次調查筆錄第2 頁 │ │ │
│ ├─────────┼──────┼──────────┤
│ │同上 │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2 │107 年10月17日第二│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次調查筆錄第1 頁 │ │捺指印各1 枚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二│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2 枚│
│ │次調查筆錄第2 頁 │ │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二│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1 枚│
│ │次調查筆錄第3 頁 │ │ │
│ ├─────────┼──────┼──────────┤
│ │同上 │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3 │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簽名│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捺印欄 │捺指印各1 枚 │
│ ├─────────┼──────┼──────────┤
│ │同上 │在場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B6、│所有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E6、E7 │ │捺指印各3 枚 │
├──┼─────────┼──────┼──────────┤
│4 │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簽名│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捺印欄 │捺指印各1 枚 │
└──┴─────────┴──────┴──────────┘
附表四: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或持有│用途、引證 │備註 │
│ │ │ │人 │ │ │
├──┼──────────────┼──┼──────┼──────┼──────┤
│1 │IPHONE牌行動電話(銀色)(含│1支 │張宏生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用,見本院卷│3 │
│ │ │ │ │二第173頁 │ │
├──┼──────────────┼──┼──────┼──────┼──────┤
│2 │粉色小米牌手機 │1 支│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A-2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44至247頁 │ │
├──┼──────────────┼──┼──────┼──────┼──────┤
│3 │教戰手冊 │1本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扣案物│B-1 │
│ │ │ │ │本身 │ │
├──┼──────────────┼──┼──────┼──────┼──────┤
│4 │被害人紀錄本 │1本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扣案物│B-2 │
│ │ │ │ │本身 │ │
├──┼──────────────┼──┼──────┼──────┼──────┤
│5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B-4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173頁反面 │ │
├──┼──────────────┼──┼──────┼──────┼──────┤
│6 │IPHONE牌行動電話(金色)(含│1支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用,見107 偵│B-5 │
│ │ │ │ │29743 卷五第│ │
│ │ │ │ │129、163頁 │ │
├──┼──────────────┼──┼──────┼──────┼──────┤
│7 │藍色隨身碟 │1支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B-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134 頁 │ │
├──┼──────────────┼──┼──────┼──────┼──────┤
│8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C-1 │
│ │ │ │ │二第174頁 │ │
├──┼──────────────┼──┼──────┼──────┼──────┤
│9 │隨身碟(黑色)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2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78、79頁 │ │
├──┼──────────────┼──┼──────┼──────┼──────┤
│10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5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48至250頁 │ │
├──┼──────────────┼──┼──────┼──────┼──────┤
│11 │銀色小米牌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39頁反面) │ │
├──┼──────────────┼──┼──────┼──────┼──────┤
│12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D-2 │
│ │ │ │ │二第174頁 │ │
├──┼──────────────┼──┼──────┼──────┼──────┤
│13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3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1 頁反面 │ │
├──┼──────────────┼──┼──────┼──────┼──────┤
│1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14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6頁反面 │ │
├──┼──────────────┼──┼──────┼──────┼──────┤
│15 │D-LINK無線分享器 │1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15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6 │小米牌手機(銀) │1支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1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3 頁反面 │ │
├──┼──────────────┼──┼──────┼──────┼──────┤
│17 │TP-LINK無線分享器 │3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19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8 │ZTE無線分享器 │1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20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9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頁反面 │ │
├──┼──────────────┼──┼──────┼──────┼──────┤
│20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2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頁反面 │ │
├──┼──────────────┼──┼──────┼──────┼──────┤
│21 │隨身碟(銀色) │1臺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3 │
│ │ │ │ │第174頁 │ │
├──┼──────────────┼──┼──────┼──────┼──────┤
│22 │遠傳電信電話卡 │1張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4 │
│ │ │ │ │第174頁 │ │
├──┼──────────────┼──┼──────┼──────┼──────┤
│23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5 │
│ │ │ │ │第174頁 │ │
├──┼──────────────┼──┼──────┼──────┼──────┤
│2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4 頁反面 │ │
├──┼──────────────┼──┼──────┼──────┼──────┤
│25 │粉色小米手機 │1支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7 │
│ │ │ │ │第174頁 │ │
├──┼──────────────┼──┼──────┼──────┼──────┤
│26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蔡錫孟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8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4 頁 │ │
├──┼──────────────┼──┼──────┼──────┼──────┤
│27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9 │
│ │ │ │ │第174頁 │ │
├──┼──────────────┼──┼──────┼──────┼──────┤
│28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0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 頁 │ │
├──┼──────────────┼──┼──────┼──────┼──────┤
│29 │銀色隨身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7頁反面 │ │
├──┼──────────────┼──┼──────┼──────┼──────┤
│30 │粉色小米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4 │
│ │ │ │ │29743 卷四第│ │
│ │ │ │ │126頁 │ │
├──┼──────────────┼──┼──────┼──────┼──────┤
│31 │黑蓋隨身碟 │1 支│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5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55頁反面、第│ │
│ │ │ │ │81、82頁 │ │
└──┴──────────────┴──┴──────┴──────┴──────┘
附表五: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用 途 │備註 │
├──┼─────────────────┼──────┼──────┼──────┤
│ 1 │IPHONE牌行動電話(黑色)1支 │張宏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2 │
│ │ │ │關 │ │
├──┼─────────────────┼──────┼──────┼──────┤
│ 2 │IPHONE牌行動電話(黑色)(含門號 │張宏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支 │ │與本案犯罪有│4 │
│ │ │ │關 │ │
├──┼─────────────────┼──────┼──────┼──────┤
│ 3 │門禁卡1 只 │張宏生 │該機房之門禁│原扣押物編號│
│ │ │ │卡,僅供證明│1 │
│ │ │ │本案犯罪 │ │
├──┼─────────────────┼──────┼──────┼──────┤
│ 4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吳宗哲 │該機房之租賃│原扣押物編號│
│ │ │ │契約書,僅供│A-1 │
│ │ │ │證明本案犯罪│ │
├──┼─────────────────┼──────┼──────┼──────┤
│ 5 │筆記本1 本、記帳單1 張、菸草殘渣袋│吳宗哲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1 包、菸草葉1 包、遠傳電信電話卡2 │ │與本案犯罪有│A-2 至A-10、│
│ │張、隨身碟3 支、SIM 卡1 張、IPHONE│ │關 │A-12至A-20、│
│ │牌手機5 支、菸盒1 只、電費單2 張、│ │ │A-22至A-28、│
│ │紅米6 手機3 支、黑色小米牌手機1 支│ │ │D-4 至D-13、│
│ │、中國移動電話卡12張、電子磅秤1 臺│ │ │D-17至D-18、│
│ │、現金新臺幣2 萬6,000 元、臺灣大哥│ │ │D-21至D-25、│
│ │大電話卡4 張及SIM 卡1 張、銀色小米│ │ │E-15 │
│ │手機、灰色HTC 牌手機1 支、中華電信│ │ │ │
│ │帳單1 張、順風通運收據1 張 │ │ │ │
├──┼─────────────────┼──────┼──────┼──────┤
│ 6 │INFOCUS 手機1 支 │邱登勇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A-11 │
│ │ │ │關 │ │
├──┼─────────────────┼──────┼──────┼──────┤
│ 7 │IPHONE牌手機(黑色,IMEI:00000000│蔡錫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0000000)1支 │ │與本案犯罪有│B-3 │
│ │ │ │關 │ │
├──┼─────────────────┼──────┼──────┼──────┤
│ 8 │廣發銀行銀聯卡1 張、K 盤1 只、黑蓋│陳璿仁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隨身碟2 支 │ │與本案犯罪有│C-3 、C-4 、│
│ │ │ │關 │E-12至E-13 │
├──┼─────────────────┼──────┼──────┼──────┤
│ 9 │偽造新加坡身分證(林星楓)1張 │蔡錫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C-7 │
│ │ │ │關 │ │
├──┼─────────────────┼──────┼──────┼──────┤
│10 │桌上型電腦1 台(含螢幕2 台、滑鼠1 │吳宗哲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支、鍵盤1個) │ │與本案犯罪有│D-1 │
│ │ │ │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