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李子寧
- 當事人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洪永霖(原名:洪毓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仲強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劉全英 選任辯護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賴文章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楊文謙 劉容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曾士民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許財富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徐育群 林凡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周政憲律師 被 告 洪永霖(原名洪毓駿)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256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第7984號、第12214 號、第12797 號、第13371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孫仲強犯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三六至三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劉全英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二三至二五、二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賴文章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三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楊文謙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劉容任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曾士民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六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許財富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徐育群犯如附表三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林凡普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洪永霖犯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九、一一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六、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 貳、沒收部分 劉全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容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國瑞(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黃菁菁(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4 年11月10日死亡,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係王國瑞之配偶。翁酩欽(由本院另行審結)原係黃菁菁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與王國瑞、黃菁菁熟識。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等5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別係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警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中高則芳因先前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而與王國瑞熟識。蔡育庭(由本院另行審結)原為警員,於91年11月22日辭職,在桃園地區經營酒店,與王國瑞因酒店消費關係而熟識,與警員林志優、洪上賜因曾係同事關係而熟識。詹世櫻(待通緝到案後本院另行審結)為王國瑞友人,曾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而與林光輝熟識。劉全英、孫仲強為王國瑞之友人。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原名洪毓駿)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王國瑞因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之理賠流程及保險公司理賠之審核漏洞,竟圖以虛構之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製作虛構不實之資料詐領保險公司之保險金,乃由其與黃菁菁或翁酩欽尋找人頭及人頭之帳戶供作保險公司投保之對象及嗣後保險事故匯入保險金之用,再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林光輝、蔡育庭及詹世櫻之方式,期約或交付賄賂予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等警員,使警員將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虛偽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登記聯單等公文書,或使警員冒用他人名義或利用不知情之警員偽造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或由王國瑞、黃菁菁以自行製作或利用不知情之警員之方式,偽造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而足生損害於警察職務上公文書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取得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後,復由王國瑞、黃菁菁或翁酩欽偽造不實醫療、調解及保險申請資料,嗣王國瑞、黃菁菁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孫仲強、劉全英之方式,勾結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等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在業務上文書為虛偽登載後,以假案分別向保險公司佯稱被害人車禍受傷而申請保險理賠,詐領保險金,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⒈高則芳於96年6 月4 日調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後,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斯時尚不知情之高則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六「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高則芳交付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王國瑞、黃菁菁見高則芳配合度高,惟已就道路交通事故之真實性起疑,王國瑞、黃菁菁遂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黃菁菁於96年6 、7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下稱改制後名稱)某餐廳內,請託高則芳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待高則芳退休後,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高則芳在宜蘭開設土雞城。而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與高則芳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高則芳。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高則芳竟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高則芳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印章、印文及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高則芳並將如附表三編號八、一一、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在新北市新店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新店市,下稱改制後名稱)一帶交付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⒉王國瑞、黃菁菁透過詹世櫻認識林光輝,且曾透過詹世櫻覓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嗣因王國瑞與詹世櫻因金錢問題產生嫌隙,王國瑞、黃菁菁遂自行與林光輝聯繫,王國瑞、黃菁菁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事後每件將交付林光輝2 至4 萬元。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達成合意後,王國瑞於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土城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光輝。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光輝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光輝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利用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三「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又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光輝並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王國瑞,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分別收受4 萬元、3 萬元、2 萬元、3 萬元之賄賂。 ⒊嗣因王國瑞、黃菁菁據聞分局之交通分隊警員始能製作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林光輝並非交通分隊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與林光輝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林光輝尋找交通分隊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林光輝與交通分隊警員8 萬元,即在交付紙條時即會先支付4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交付4 萬元,林光輝覓得潘文誠,並與潘文誠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5 萬元,即交付紙條時會先支付3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支付2 萬元,潘文誠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4 萬元之賄賂交付予林光輝,再由林光輝於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將該紙條及每件3 萬元之賄賂轉交予潘文誠。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收受前開紙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取得前開紙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潘文誠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潘文誠並在新北市土城區一帶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林光輝,並收受每件2 萬元之賄賂。再由林光輝將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林光輝再自王國瑞取得4 萬元,每件計獲得3 萬元之報酬。 ⒋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志優配合開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林志優1 萬元,林志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下稱改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志優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改制後名稱)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志優並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外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收受1 萬元之賄賂(起訴書誤載為1 萬2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賄賂)。 ⒌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林志優,蔡育庭並與林志優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林志優1 萬5000元,林志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一「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志優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志優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庭交付之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⒍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洪上賜,並與洪上賜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洪上賜1 萬5000元,洪上賜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洪上賜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洪上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連續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予蔡育庭,並連續收受蔡育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洪上賜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八「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洪上賜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洪上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⒎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不實事故日」欄前數日,在不詳地點,偽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光輝」之印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⒏廖鴻佳(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33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邵有志及唐世杰(已歿)分別為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二二、三十、三二、三五、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廖鴻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三五、三七「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三五、三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之邵有志,於附表三編號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之唐世杰,於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土城分隊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⒐黃文宏(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22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蔡育庭覓得不知情之黃文宏,利用黃文宏,於附表三編號二一「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黃文宏並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附近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蔡育庭因此自王國瑞取得3 萬元之報酬。 ㈡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醫療與保險申請資料: ⒈王國瑞、黃菁菁與翁酩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酩欽與王國瑞、黃菁菁共同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醫院、醫院院長、醫師、醫院收費人員、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關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再由王國瑞或翁酩欽,自95年間至98年間,在桃園市平鎮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平鎮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民族路雙連2 段118 巷48弄12衖14號2 樓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楊梅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鎮,下稱改制後名稱)雙榮路56巷7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工具編輯、列印文書,並在上開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共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所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私文書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公文書,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⒉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醫院、醫院院長、醫師、醫院收費人員、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關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由王國瑞自93年間起至99年間,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00號2 樓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工具編輯、列印文書,並在上開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所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私文書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公文書。 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另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公司、店家、看護中心、看護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由王國瑞自93年間起至100 年間,在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在空白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私文書。 ㈢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對保險公司行使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醫療資料、調解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⒈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賴文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賴文章申請理賠,劉全英、賴文章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賴文章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⒉王國瑞、黃菁菁與楊文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楊文謙申請理賠,楊文謙明知該案件為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楊文謙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利用代理不知情之郭志暉之機會,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楊文謙另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楊文謙申請理賠,孫仲強、楊文謙均明知該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楊文謙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⒊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劉容任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劉容任申請理賠,劉全英、劉容任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劉容任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第一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⒋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曾士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曾士民申請理賠,孫仲強、曾士民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曾士民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富邦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⒌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許財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許財富申請理賠,孫仲強、許財富均明知該案件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許財富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新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新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⒍王國瑞、黃菁菁、楊文謙與徐育群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楊文謙,再由楊文謙轉交予徐育群申請理賠,楊文謙、徐育群均明知該案件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徐育群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利用不知情之黃凱君,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八「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八「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⒎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林凡普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林凡普申請理賠,劉全英、林凡普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林凡普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第一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⒏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洪永霖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洪永霖申請理賠,孫仲強、洪永霖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與洪永霖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洪永霖申請理賠,洪永霖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⒐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以不詳方式交付予不知情之富邦產險公司理賠專員吳政瑜,利用吳政瑜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五「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富邦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五「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五「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㈣待各該保險公司將理賠金額匯入如附表三「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內後,黃菁菁即前往各該銀行將詐得之理賠金額全數提領後,王國瑞、黃菁菁即將理賠金額做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分配。 ㈤嗣為警於如附表四「搜索時間」、「搜索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自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及徐育群扣得如附表四「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 三、案經泰安產險公司訴由法務部廉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㈥第101 頁至第129 頁反面),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分別於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129 頁反面),且: ⒈被告孫仲強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卷㈦第93頁、第96頁、101 偵12214 卷㈨第5 頁至第6 頁);證人即被告楊文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㈩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曾士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㈦第116 頁至第118 頁);證人即被告洪永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㈠第70頁、101 偵12214 卷第39頁至第40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⒉被告劉全英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㈢第151 頁至第152 頁、卷㈣第101 頁至第102 頁);證人即被告賴文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㈩第87頁至第92頁);被告劉容任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㈡第14頁及其背面);被告林凡普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㈡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背面)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⒊被告賴文章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至第103 頁);證人即被告劉全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他2134卷㈣第40頁至第45頁、第48頁至第49頁、101 偵6256卷㈦第88頁、101 偵12214 卷㈩第97頁至第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⒋被告楊文謙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㈢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52 頁、卷㈣第103 頁、卷㈦第93頁);證人即被告孫仲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92 頁至第194 頁、卷第36頁至第40頁);證人即被告徐育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43頁至第46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⒌被告劉容任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至第103 頁);證人即被告劉全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60 頁至第162 頁、101 偵6256卷㈦第85頁至第89頁、本院卷㈥第39頁反面至第43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⒍被告曾士民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3 頁、101 偵12214 卷㈨第5 頁);證人即被告孫仲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 1偵12214 卷㈨第192 頁至第194 頁、本院卷㈤第205 頁反面至第207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⒎被告許財富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孫仲強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92 頁至第194 頁),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七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⒏被告徐育群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㈦第93頁);被告楊文謙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㈡第60頁及其背面)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⒐被告林凡普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至第103 頁、卷㈦第93頁);證人即被告劉全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60 頁至第162 頁、本院卷㈥第39頁反面至第43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二三至二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⒑被告洪永霖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㈢第152 頁、卷㈣第102 頁、卷㈦第93頁);證人即被告孫仲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92 頁至第194 頁、卷第36頁至第40頁、本院卷㈤第205 頁反面)均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孫仲強、曾士民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①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有所限縮,即已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孫仲強、曾士民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對被告孫仲強、曾士民並無不利之情形,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②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被告孫仲強無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與被告曾士民共同實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新法之規定,無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之被告孫仲強得減輕其刑,舊法則無減輕其刑之規定,是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之規定,對無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之被告孫仲強較為有利。 ③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後則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惟褫奪公權核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從刑附屬於主刑,應隨同主刑適用同一準據法。 ④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98年4 月29日業經總統公布廢止)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與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修正前、後之罰金刑最高額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孫仲強、曾士民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僅新臺幣3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孫仲強、曾士民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⑤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5條保留前段之想像競合犯規定而刪除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並於但書增列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此就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言僅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亦無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新法之規定。 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開連續犯規定,修正施行後已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規定刪除,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連續數行為,須以數罪併罰。修正前後,就行為人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本件被告孫仲強、曾士民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犯之罪,並非同一之罪名,不合於連續犯之要件(詳下述),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對被告孫仲強、曾士民並無不利之情形。 ⑦綜合上述,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原則從舊、例外從輕」原則,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保險案件適用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罰法律。 ⒉本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文書,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鄉、鎮、市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告訴乃論之刑事調解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 條亦定有明文。且關於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解聘、迴避、職權及聲請調解、進行調解程序、調解書之製作、審核、送達、調解成立不成立之法律效果等事項,同條例均有明文規定,是調解委員係依法令從事於調解之公共事務之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之定義,調解委員就進行調解之公共事務之範圍內均屬公務員無疑,其所制成之調解書、調解筆錄自屬公文書。查:如附表三編號六、一四至一五、一七至二一、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中有如「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所示之「調解書」;如附表三編號十、一三、二二、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中有如「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所示之「調解筆錄」,此等文書之性質屬公文書至明。 ㈡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孫仲強: ①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三六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劉全英: ①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二三至二五、二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核被告賴文章: ①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賴文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⒋核被告楊文謙: ①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楊文謙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⒌核被告劉容任: ①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劉容任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⒍核被告曾士民: ①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曾士民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⒎核被告許財富如附表三編號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財富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⒏核被告徐育群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⒐核被告林凡普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凡普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⒑核被告洪永霖: ①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九、一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六、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洪永霖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正犯、共犯部分: 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就上開犯行與如附表六所示之人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楊文謙及徐育群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凱君遂行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為間接正犯。 ⒊被告孫仲強雖不具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惟其與被告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及洪永霖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六至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劉全英雖不具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惟其與被告賴文章、劉容任及林凡普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孫仲強、劉全英擔當勾結理賠專員之中間人,涉及之理賠案件數量非少、金額龐大,故本院認依被告孫仲強、劉全英之涉案情節,均不宜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孫仲強與被告曾士民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 ㈣罪數、競合部分: ⒈被告賴文章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三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楊文謙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劉容任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林凡普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洪永霖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在各該保險案件中所為之先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合先敘明。 ⒉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就各該保險案件,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合先敘明。查: ①被告孫仲強: 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三六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②被告劉全英: 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二三至二五、二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③被告賴文章: 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④被告楊文謙: 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⑤被告劉容任: 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⑥被告曾士民: 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⑦被告許財富: 如附表三編號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⑧被告徐育群: 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⑨被告林凡普: 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⑩被告洪永霖: 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九、一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六、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⒊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司法院釋字第152 號解釋文可資參照。查被告孫仲強、曾士民先後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犯行,分別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不合於連續犯之要件,不得論以連續犯,附此敘明。 ⒋被告孫仲強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8 罪;被告劉全英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17罪;被告賴文章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7 罪;被告楊文謙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3 罪;被告劉容任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8 罪;被告曾士民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4罪;被告林凡普就如附表三編號二 三至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2 罪;被告洪永霖就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12罪,犯意均各別,行為均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洪永霖於101 年4 月5 日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案情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5 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101 偵6256卷㈠第69頁至第74頁)。而被告洪永霖於101 年4 月5 日到案前,因被告王國瑞、孫仲強均未供出被告洪永霖,是被告洪永霖所犯之罪仍未為檢警機關發覺,本院審酌被告洪永霖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㈥被告賴文章、林凡普及其等之辯護人雖均以: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然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被告賴文章、林凡普身為理賠專員,怠於職責,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何可憫恕之處,且被告賴文章、林凡普所犯之罪,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情況,上開辯護意旨,因不符合刑法第59條之構成要件及罪刑相當原則,均難以憑採,附此說明。 ㈦爰審酌: ⒈被告孫仲強: 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竟配合同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勾結被告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及洪永霖等4 名理賠專員,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8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及新光保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孫仲強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正職工作,月入約1 、2 萬元,需扶養患病之父親及1 名大學在學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及新光保險公司分別以245 萬元、130 萬元、42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和解書3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被告孫仲強答辯狀卷㈠第21頁、第26頁、第29頁),足見被告孫仲強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三六至三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劉全英: 身為汽車公司保險理賠員,竟配合同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勾結被告賴文章、劉容任及林凡普等3 名理賠專員,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高達17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及臺灣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劉全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正職工作,月入約1 萬5000元至1 萬8000元,需扶養父母及1 名大學在學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均未達成調解、和解;與臺灣產險公司以46萬元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569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調解卷第50頁),未盡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難認為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二三至二五、二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被告賴文章: 身為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劉全英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7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賴文章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業務員,月入約4 萬元,需扶養母親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分別以250 萬元、46萬元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417 號調解筆錄、本院103 年度他調字第77號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調解卷第46頁、本院被告賴文章答辯狀卷㈡第11頁),足見被告賴文章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⒋被告楊文謙: 身為泰安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或孫仲強不為事故查證或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3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楊文謙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正職工作,月入約1 萬5000元至2 萬元,需扶養父母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泰安產險公司以120 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67頁),足見被告楊文謙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被告劉容任: 身為第一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劉全英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8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第一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劉容任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物搬運工作,月入約2 至3 萬元,需扶養患病之母親及3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雖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但未與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未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難認為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⒍被告曾士民: 身為富邦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孫仲強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4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富邦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曾士民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3 萬元,需扶養父母及2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富邦產險公司以100 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和解書、匯款單據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被告曾士民答辯狀卷㈠第19頁至第20頁),足見被告曾士民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六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⒎被告許財富 身為新光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孫仲強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1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新光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許財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房仲業,年收入約10幾萬元,需扶養父母及2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新光產險公司以21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和解書、存款收據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被告許財富答辯狀卷㈠第24頁、第26頁),足見被告許財富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⒏被告徐育群 身為泰安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楊文謙不為事故查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1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徐育群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疾病無法工作,以政府補助為收入來源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泰安產險公司以50萬元達成調解,惟履行狀況不穩定,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417 號調解書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調解卷第46頁),略見被告徐育群之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⒐被告林凡普 身為第一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職責正係維繫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劉全英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為2 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第一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林凡普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收入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第一產險公司以550 萬元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司調字第989 號調解書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㈣第97-1頁),足見被告林凡普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⒑被告洪永霖: 身為泰安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或孫仲強不為事故查證,故作不實登載,以不實傷勢詐領高額保險金,參與之保險案件高達12件,濫用責任保險制度,侵害泰安產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洪永霖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約聘保險業務員,月入約3 萬元,,需扶養母親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泰安產險公司以750 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被告洪永霖答辯狀卷㈡第15頁至第16頁),足見被告洪永霖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九、一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又被告孫仲強、曾士民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舊法並非不利,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所示之保險案件,爰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㈨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孫仲強、楊文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部分之犯行;被告劉全英、賴文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部分之犯行;被告孫仲強、洪永霖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部分之犯行;被告孫仲強、曾士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部分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故合於上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被告孫仲強、楊文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部分之犯行;被告劉全英、賴文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部分之犯行;被告孫仲強、洪永霖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部分之犯行;被告孫仲強、曾士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部分之犯行,均併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㈩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林凡普及洪永霖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 ⒈被告楊文謙、林凡普所犯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此部分修正與本案不生影響,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是被告楊文謙、林凡普應依刑法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再者,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 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劉容任、曾士民及洪永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定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劉容任、曾士民及洪永霖應執行之刑。準此,本件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分別就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劉容任、曾士民及洪永霖量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所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孫仲強、曾士民所犯之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雖因犯罪行為時間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後,而經本院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然揆諸上開說明,應擇有利於被告孫仲強、曾士民之折算標準,併就其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緩刑之宣告: ⒈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查: ①被告孫仲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孫仲強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孫仲強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孫仲強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和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孫仲強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3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孫仲強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24萬元。然倘被告孫仲強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②被告賴文章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並持續遵期履行調解條件,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賴文章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為保障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之權益,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賴文章應依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給付方式,分別向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再為使被告賴文章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賴文章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調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賴文章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3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賴文章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21萬元。然倘被告賴文章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③被告楊文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楊文謙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楊文謙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楊文謙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和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楊文謙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2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楊文謙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6 萬元。然倘被告楊文謙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④被告曾士民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曾士民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曾士民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曾士民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和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曾士民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2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曾士民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8 萬元。然倘被告曾士民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⑤被告許財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許財富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許財富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許財富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和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許財富應向公庫支付2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許財富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然倘被告許財富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⑥被告徐育群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可略見其悔意,本院認被告徐育群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為保障泰安產險公司之權益,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徐育群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給付方式,向泰安產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金額。再為使被告徐育群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徐育群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調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考量被告徐育群因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提供義務勞務顯有困難,認被告徐育群應向公庫支付2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徐育群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然倘被告徐育群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⑦被告林凡普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並持續遵期履行調解條件,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林凡普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為保障第一產險公司之權益,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林凡普應依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第一產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金額。再為使被告林凡普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林凡普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調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認被告林凡普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2 萬元。然倘被告林凡普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⑧被告洪永霖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洪永霖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洪永霖深切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審酌被告洪永霖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量,和解賠償之金額及生活狀況,考量被告洪永霖現有工作,提供義務勞務顯有困難,認被告洪永霖應就每件保險案件向公庫支付3 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洪永霖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36萬元。然倘被告洪永霖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⒉被告劉全英、劉容任及其辯護人雖均請求緩刑之宣告。然緩刑宣告以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其要件,被告劉全英、劉容任均非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與上開緩刑法定要件不合,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語,則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①被告孫仲強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1 成,業據被告孫仲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孫仲強已與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②被告劉全英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二五至三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1 成,業據被告劉全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另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劉全英於本院審理中供承:這2 個案件,伊沒有給被告林凡普到理賠金額2 成,伊每1 件大概給被告林凡普約13、1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參酌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理賠金額分別係280 萬元、270 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被告劉全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理賠金額之2.5 成。本院考量被告劉全英與臺灣產險公司以46萬元達成調解,雖尚未分期履行完畢,但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劉全英就附表三編號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劉全英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一所示之16個保險案件,獲有犯罪所得442 萬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十所示之保險案件,因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犯罪所得僅計算至萬位數,千位數以下予以捨去,附此敘明。 ③被告賴文章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業據被告賴文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賴文章已與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達成調解,雖未履行完畢,然因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賴文章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④被告楊文謙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業據被告楊文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楊文謙已與泰安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⑤被告劉容任固辯稱:伊沒有拿到理賠金額之2 成那麼多,伊8 個案件實際拿到金額是90萬元云云。然證人即被告劉全英偵查中證稱:同案被告王國瑞給伊理賠金額3 成,伊自己留1 成,2 成給被告劉容任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㈦第8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劉容任受理之8 個保險案件,伊每件都給被告劉容任理賠金額2 成之報酬,這個金額當初就跟被告劉容任講好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㈥第39頁反面至第43頁),被告劉容任上開辯詞,委無足採。被告劉容任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劉容任就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所示之8 個保險案件,獲有犯罪所得396 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三編號三十所示之保險案件,因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犯罪所得予以估算至萬位數,已如前述,附此敘明。 ⑥被告曾士民固辯稱:伊沒有到理賠金額2 成那麼多,伊記得伊每件拿20萬元至25萬元云云。然證人即孫仲強於偵查中證稱:在找被告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洪永霖處理同案被告王國瑞的案件時,伊印象中有告訴理賠專員可以獲得理賠金額的2 到3 成作為好處。案件的部分就直接跟說案件是假的,所以被告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洪永霖也不會多問等語(見101 偵12214 卷第37頁至第3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給被告曾士民多少伊忘了,但最少是理賠金額下來的2 成,被告曾士民、洪永霖都知道自己會分到2 成,在申請理賠之前就會先說好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06 頁至第208 頁),被告曾士民上開辯詞,無可採信。被告曾士民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之事實,應堪認定。本院考量被告曾士民已經與富邦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⑦被告許財富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業據被告許財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許財富已與新光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⑧被告徐育群獲有如附表三編號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業據被告徐育群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徐育群已與泰安產險公司達成調解,雖未履行完畢,然因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徐育群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⑨被告林凡普固辯稱:伊沒有拿到每件理賠金額2 成那麼多云云。而證人即被告劉全英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應該是給被告林凡普每件6 、7 萬云云(見本院卷㈥第41頁),然被告劉全英於偵查中證稱:伊給被告林凡普大約每件案子大約都10幾萬元,不到1 成等語(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62 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每1 件大概給被告林凡普約13、1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9頁反面),足見被告劉全英於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述,純係迴護被告林凡普之詞,被告林凡普每件之犯罪所得應高於10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被告林凡普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理賠金額之0.5 成。本院考量被告林凡普已與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雖未履行完畢,然因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林凡普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⑩被告洪永霖固辯稱:伊沒有拿到每件理賠金額2 成那麼多云云。然被告洪永霖獲有如附表三編號三編號四、五「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即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之2 成,業據被告洪永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㈤第208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孫仲強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㈤第205 頁至第208 頁),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堪認定。次就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之保險案件之犯罪所得,被告洪永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12個理賠案件僅拿約150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㈣第40頁)。然同案被告王國瑞先於警詢中供稱:後期伊有直接找被告洪永霖幫忙,被告洪永霖沒有跟伊拿代價,約有2 、3 件云云(見101 偵6256卷㈣第93頁);復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洪永霖一開始是由被告孫仲強介紹的,後來因為被告孫仲強會自己拿很多錢,卻跟被告洪永霖說伊只給一點點,後來伊就直接找被告洪永霖,被告洪永霖有些案子就沒有收錢,因為案子理賠金額比較小,伊給被告洪永霖的錢加起來約100 多萬元云云(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足見被告洪永霖之供述,與同案被告王國瑞之供、證述有所出入,且同案被告王國瑞對被告洪永霖之犯罪所得,多所迴護,衡諸同案被告王國瑞直接與被告洪永霖勾結之保險案件為10件,總理賠金額高達3073萬4631元,被告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對於理賠金額知之甚詳,同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若非以理賠金額一定成數之高利相誘,被告洪永霖若非貪圖理賠金額,定無可能甘冒刑罰之風險配合同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以假案詐領保險金,參之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供稱:給被告洪永霖的錢大概就是理賠金額1 成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㈢第15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被告洪永霖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理賠金額之1 成。至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犯罪所得亦僅估算至萬位數,附此敘明。本院考量被告洪永霖已經與泰安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業如前述。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三一所示之物,除其中扣案且與本案相關之偽造之印章,本院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詳後述),至其餘扣案之印章,因無積極證據證明確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有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⒊至其餘扣案之物品,卷內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確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本件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因業已向各該保險公司提出行使,難認仍為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謙、徐育群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一、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案件通過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查案人員向警方查得警員所製作之不實交通事故紀錄之程序後,再由被告楊文謙、徐育群將被告王國瑞交付之偽造之相關不實醫療資料及單據填載於理賠文件後予以送核簽賠,致各該保險公司理賠審核主管陷於錯誤,誤以為確有該交通事故及致受害者損害之事實,而由各該保險公司之臺北總公司核准給付保險理賠金,並將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一、八「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因認被告楊文謙、徐育群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提出業務上製作不實文書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楊文謙、徐育群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詹世櫻、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之供述、證人黃土星、陳彥諍、林榮宏、林天頌、趙瑞文之證述、如附表三「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之保險案卷、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8170號函、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4 月16日楊梅市民字第1010012088號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 年4 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市中民字第1012055385號函、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 年6 月26日新北莊民字第1012078078號函、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日(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101 年6 月28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為其主要之論據。 ㈣訊據被告楊文謙、徐育群固坦承上開犯行。然按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從而,刑法第215 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213 條與第214 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楊文謙在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郭志暉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被告楊文謙及徐育群在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凱君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等情,固有如附表五編號一、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然揆諸上開判決要旨,此部分因法律無處罰明文,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被告楊文謙、徐育群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綜上,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被告楊文謙、徐育群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楊文謙、徐育群上開部分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應屬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附表一: ┌──┬───┬──────────┬──────────┐ │編號│姓名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民國) │ ├──┼───┼──────────┼──────────┤ │一 │高則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2年3 月1 日起至96│ │ │ │分局楓子林派出所 │年6月4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6年6 月4 日起至99│ │ │ │分局警備隊 │年3月2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9年3 月2 日起至10│ │ │ │分局信賢派出所 │1 年3 月6 日停職 │ ├──┼───┼──────────┼──────────┤ │二 │林光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4年12月13日起至95│ │ │ │分局清水派出所 │年7月8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5年7 月8 日起至10│ │ │ │分局頂埔派出所 │0年6月15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100 年6 月15日起至│ │ │ │分局土城派出所 │101年9月19日停職 │ ├──┼───┼──────────┼──────────┤ │三 │林志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10月28日起至10│ │ │ │分局龜山派出所 │1年8月1日停職 │ ├──┼───┼──────────┼──────────┤ │四 │洪上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1年7 月19日起至95│ │ │ │分局大林派出所 │年6 月1 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6 月1 日起至95│ │ │ │分局坪頂派出所 │年8月22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8 月22日起至98│ │ │ │分局迴龍派出所 │年6 月15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6 月15日起至99│ │ │ │分局大埔派出所 │年8 月9 日止,101 年│ │ │ │ │1 月31日自願退休 │ ├──┼───┼──────────┼──────────┤ │五 │潘文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6年3 月13日起至9 │ │ │ │警察大隊三峽分隊 │7 年6 月10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7年6 月10日起至10│ │ │ │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1年5月30日停職 │ ├──┼───┼──────────┼──────────┤ │五 │廖鴻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92年1 月8 日起至95年│ │ │ │分局鶯歌分駐所 │7 月10日止 │ ├──┼───┼──────────┼──────────┤ │六 │邵有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93年4 月30日起至96年│ │ │ │分局同安派出所 │5 月16日止 │ ├──┼───┼──────────┼──────────┤ │七 │黃文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97年11月1 日起至101 │ │ │ │分局大林派出所 │年4月2日止 │ ├──┼───┼──────────┼──────────┤ │八 │唐世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96年3 月13日起至99年│ │ │ │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12月25日止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任職公司 │任職期間(民國)│ ├──┼──────┼─────────┼────────┤ │一 │賴文章 │泰安產險公司 │自85年12月2 日起│ │ │ │ │至99年2 月28日止│ │ │ │ │離職 │ │ │ ├─────────┼────────┤ │ │ │臺灣產險公司 │自99年3 月8 日起│ │ │ │ │至101 年3 月6 日│ │ │ │ │停職 │ ├──┼──────┼─────────┼────────┤ │二 │楊文謙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3月13日至1│ │ │ │ │01 年7 月18日停 │ │ │ │ │職 │ ├──┼──────┼─────────┼────────┤ │三 │劉容任 │第一產險公司 │自94年4月21日起 │ │ │ │ │至102 年4 月2 日│ │ │ │ │解僱 │ ├──┼──────┼─────────┼────────┤ │四 │曾士民 │富邦產險公司 │自83年7月1日起至│ │ │ │ │101年5月31日離職│ ├──┼──────┼─────────┼────────┤ │五 │許財富 │新光產險公司 │自82年5 月21日至│ │ │ │ │103 年4 月30日離│ │ │ │ │職 │ ├──┼──────┼─────────┼────────┤ │六 │徐育群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7月1日起至│ │ │ │ │98年9 月30日止離│ │ │ │ │職 │ ├──┼──────┼─────────┼────────┤ │七 │林凡普 │第一產險公司 │自89年2 月10日起│ │ │ │ │至97年3 月31日止│ │ │ │ │離職 │ ├──┼──────┼─────────┼────────┤ │八 │洪永霖 │泰安產險公司 │自89年11月13日起│ │ │ │ │至101年3月31日止│ │ │ │ │離職 │ └──┴──────┴─────────┴────────┘ 附表三: ┌─┬──┬────┬──┬───┬──────┬──────┬──────┬───────┬──────────┬────┐ │編│保險│被保險人│理算│行為人│偽造或不實之│偽造之醫療資│偽造或不實之│罪名及宣告刑 │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犯罪所得│ │號│公司├────┤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料、調解資料│保險申請資料│ │押 │(新臺幣│ │ │ │駕駛人 │(民│ │資料 │ │ │ │ │) │ │ ├──┼────┤國)│ │ │ │ │ │ │ │ │ │賠案│被害人 │ │ │ │ │ │ │ │ │ │ │號碼├────┤ │ │ │ │ │ │ │ │ │ │(險│不實事故│ │ │ │ │ │ │ │ │ │ │種)│日(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賠金額│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帳戶│ │ │ │ │ │ │ │ │ ├─┼──┼────┼──┼───┼──────┼──────┼──────┼───────┼──────────┼────┤ │一│泰安│林鼎翔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楊文謙共同犯行│①偽造之「台北縣政府│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黃菁菁│ │ │公司│林鼎翔 │1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出所」、「警員林光輝│: │ │ ├──┼────┤ │楊文謙│土城分局交通│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印章各壹枚,及在「│約121 萬│ │ │8196│陳聰智 │ │ │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元 │ │ │G005├────┤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分局交通車禍處理小組│②翁酩欽│ │ │6( │95年2 月│ │ │調查報告表」│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 │強制│15日 │ │ │公文書1紙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 │表」文件上偽造之「臺│5萬元 │ │ │) ├────┤ │ │ │文書7 紙 │紙 │ │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③楊文謙│ │ │ │157 萬46│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受│ │局清水派出所」、「警│: │ │ │ │80元 │ │ │ │庚紀念醫院診│益人領款收據│ │員林光輝」印文各壹枚│約31萬元│ │ │ ├────┤ │ │ │斷證明書」私│」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恩│ │ │ │ │陳聰智向│ │ │ │文書1紙 │④偽造之「授│ │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 │ │ │ │中華郵政│ │ │ │④偽造之「長│權同意查詢病│ │防」、「主00173醫00 │ │ │ │ │股份有限│ │ │ │庚紀念醫院費│歷聲明書」私│ │2473李建明」、「主00│ │ │ │ │公司(下│ │ │ │用」私文書11│文書1 紙 │ │166 醫002527陳正蔚」│ │ │ │ │稱郵局)│ │ │ │紙 │⑤偽造之「同│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 │開設之帳│ │ │ │ │意複檢聲明書│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 │號:0281│ │ │ │ │」私文書1 紙│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免│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 │79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 │ │ │ │ │ │據」私文書2 │ │印文共貳枚、「主0017│ │ │ │ │ │ │ │ │ │紙 │ │3 醫002473李建明」、│ │ │ │ │ │ │ │ │ │⑦偽造之「計│ │「主00166 醫002527陳│ │ │ │ │ │ │ │ │ │程車專用收據│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私文書14紙│ │③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 │⑧偽造之「福│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 │ │ │ │ │寧安養中心收│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 │ │ │ │ │據」私文書2 │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 │紙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 │ │ │ │ │ │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 │ │珠收費章」印文共肆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 │ │ │ │ │ │ │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 │ │ │ │ │ │ │費章」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 │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 │ │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 │ │ │ │ │ │ │斷證明專用」、「MR20│ │ │ │ │ │ │ │ │ │ │ │63 陳皇仲醫字第01317│ │ │ │ │ │ │ │ │ │ │ │4 號」印章各壹枚,及│ │ │ │ │ │ │ │ │ │ │ │在「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 │ │ │ │ │ │ │ │ │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 │ │ │ │ │ │ │ │ │ │ │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 │ │ │ │ │ │ │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 │ │ │ │ │ │ │ │ │ │ │用」、「MR2063陳皇仲│ │ │ │ │ │ │ │ │ │ │ │醫字第013174號」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陳皇仲」署│ │ │ │ │ │ │ │ │ │ │ │押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陳聰智」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領款收據暨電│ │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林鼎翔」、「陳聰│ │ │ │ │ │ │ │ │ │ │ │智」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 │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林鼎翔」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授權同意查詢│ │ │ │ │ │ │ │ │ │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聰智」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扣案偽造之「順康醫│ │ │ │ │ │ │ │ │ │ │ │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免│ │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順康醫療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佳忠│ │ │ │ │ │ │ │ │ │ │ │交通有限公司」、「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計程車專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印文共柒│ │ │ │ │ │ │ │ │ │ │ │枚、「佳忠交通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文共參枚、「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 │ │⑧扣案偽造之「福寧安│ │ │ │ │ │ │ │ │ │ │ │養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福寧安養中心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福寧│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 │ ├─┼──┼────┼──┼───┼──────┼──────┼──────┼───────┼──────────┼────┤ │二│泰安│陳雪芳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俊鑫 │1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主00│約120 萬│ │ │0895│黃沈英梅│ │楊文謙│車禍處理小組│書3紙 │」私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146 醫029162葉伯庭」│元 │ │ │W092├────┤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減│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7 (│95年8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為有期徒刑貳月│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意│25日 │ │ │書1紙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如易科罰金,│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 │ │ │文書5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孫仲強│ │ │8196│179 萬34│ │ │ │ │③偽造之「授│折算壹日。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1│00元(任│ │ │ │ │權同意查詢病│楊文謙共同犯行│印文共參枚、「主0018│約17萬元│ │ │2 (│意:23萬│ │ │ │ │歷聲明書」私│使偽造私文書罪│8 醫003725邱建才」印│④楊文謙│ │ │強制│1145元+ │ │ │ │ │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肆│文共貳枚、「主01146 │: │ │ │) │強制:15│ │ │ │ │④偽造之「同│月,如易科罰金│醫029162葉伯庭」印文│約35萬元│ │ │ │6 萬2255│ │ │ │ │意複檢聲明書│,以新臺幣壹仟│壹枚 │ │ │ │ │元) │ │ │ │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減│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⑤偽造之「強│為有期徒刑貳月│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黃沈英梅│ │ │ │ │制汽車責任保│,如易科罰金,│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向郵局開│ │ │ │ │險受益人領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設之帳號│ │ │ │ │收據暨行使代│折算壹日。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 │ │ │ │:028100│ │ │ │ │位權告知書」│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號 │ │ │ │ │⑥偽造之「汽│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莊│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 │碧珠收費章」、「恩主│ │ │ │ │ │ │ │ │ │簽收單」私文│ │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各貳枚、「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免│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文壹枚 │ │ │ │ │ │ │ │ │ │據」私文書2 │ │③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紙 │ │章共貳枚、「黃沈英梅│ │ │ │ │ │ │ │ │ │⑧偽造之「證│ │」印章壹枚,及在「領│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1 紙 │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⑨偽造之「和│ │陳雪芳」、「黃沈英梅│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各壹枚;在「汽│ │ │ │ │ │ │ │ │ │1 紙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⑩偽造之「協│ │上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1 紙(起訴書│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漏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沈英梅」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乙: │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黃沈英梅」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駕駛人肇│ │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 │ │ │ │ │ │ │責…」之不實│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 │ │ │ │ │ │ │ │ │內容 │ │英梅」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②在「『理賠│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之「陳雪芳」印文壹枚│ │ │ │ │ │ │ │ │ │CA檢核表」、│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理賠宅急│ │偽造之「陳雪芳」、「│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黃沈英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上登載: │ │偽造之「陳雪芳」印文│ │ │ │ │ │ │ │ │ │「…被害人因│ │壹枚 │ │ │ │ │ │ │ │ │ │有失憶現象,│ │④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日常生活皆須│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有人照顧…」│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經查証│ │件上偽造之「臻祥有限│ │ │ │ │ │ │ │ │ │:保車因單行│ │公司」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道左轉未注意│ │⑤偽造之「林麗美」印│ │ │ │ │ │ │ │ │ │前方動態不慎│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擦撞前同向左│ │」文件上偽造之「林麗│ │ │ │ │ │ │ │ │ │轉機車保車應│ │美」印文壹枚 │ │ │ │ │ │ │ │ │ │負擔全責…」│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三│泰安│邢鎮福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4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曾英碩 │3 日│翁酩欽│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劉全英│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14萬元 │ │ │7395│許家瑜 │ │賴文章│類道路交通事│3 紙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100├────┤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減│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6 (│95年11月│ │ │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為有期徒刑貳月│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3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如易科罰金,│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 │費用收據」私│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7396│170 萬元│ │ │ │文書3 紙 │③偽造之「受│折算壹日。 │(門)」、「孫明傑印│17萬元 │ │ │G00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賴文章共同犯行│診斷專用(門)」印文│④賴文章│ │ │0 (│28萬9492│ │ │ │ │」私文書1 紙│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參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處有期徒刑肆│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34萬元 │ │ │) │:141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月,如易科罰金│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0508元)│ │ │ │ │歷聲明書」私│,以新臺幣壹仟│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 │ │ │ │文書1 紙 │元折算壹日,減│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許家瑜向│ │ │ │ │⑤偽造之「同│為有期徒刑貳月│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中國信託│ │ │ │ │意複檢聲明書│,如易科罰金,│」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商業銀行│ │ │ │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下稱中│ │ │ │ │⑥偽造之「汽│折算壹日。 │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信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共參枚 │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 │③偽造之「邢鎮福」、│ │ │ │ │號:2995│ │ │ │ │書1紙 │ │「曾英碩」、「許家瑜│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免│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 │ │ │ │ │ │ │ │ │據」私文書3 │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紙 │ │「邢鎮福」、「許家瑜│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印文各壹枚;「汽車│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1紙 │ │偽造之「邢鎮福」印文│ │ │ │ │ │ │ │ │ ├──────┤ │壹枚;「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乙: │ │據」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鎮福」、「曾英碩」、│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許家瑜」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駕駛人肇│ │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責…」之不實│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內容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②在「『理賠│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CA檢核表」、│ │」文件上偽造之「許家│ │ │ │ │ │ │ │ │ │「『理賠宅急│ │瑜」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邢鎮福」、「曾英碩」│ │ │ │ │ │ │ │ │ │上登載: │ │、「許家瑜」印文各壹│ │ │ │ │ │ │ │ │ │「…本事故係│ │枚 │ │ │ │ │ │ │ │ │ │因本車疏失(│ │④偽造之「周柔君」印│ │ │ │ │ │ │ │ │ │搶黃燈)而肇│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受傷,此情形│ │造之「周柔君」印文共│ │ │ │ │ │ │ │ │ │符合強制險之│ │參枚 │ │ │ │ │ │ │ │ │ │理賠範圍…」│ │ │ │ │ │ │ │ │ │ │ │、「…本案件│ │ │ │ │ │ │ │ │ │ │ │經查証警方記│ │ │ │ │ │ │ │ │ │ │ │錄係因本車轉│ │ │ │ │ │ │ │ │ │ │ │彎車位讓直行│ │ │ │ │ │ │ │ │ │ │ │車先行而肇事│ │ │ │ │ │ │ │ │ │ │ │…」之不實內│ │ │ │ │ │ │ │ │ │ │ │容 │ │ │ │ ├─┼──┼────┼──┼───┼──────┼──────┼──────┼───────┼──────────┼────┤ │四│泰安│洪崇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3 月│黃菁菁│偽造之「桃園│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洪崇欽 │6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孫仲強│桃園分局道路│文書3 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MR20│170萬元 │ │ │0895│莊珊莉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43孫銘輝醫字第013408│②翁酩欽│ │ │W132├────┤ │ │圖」公文書1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減│號」印章各壹枚、扣案│: │ │ │1( │95年12月│ │ │紙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之「MR1836陳子勇│5萬元 │ │ │任意│23日 │ │ │ │書4 紙 │書」私文書1 │,如易科罰金,│醫字第012199號」印章│③孫仲強│ │ │)、├────┤ │ │ │ │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壹枚,及在「長庚紀念│: │ │ │0895│250萬元 │ │ │ │ │③偽造之「受│折算壹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25萬元 │ │ │G02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洪永霖共同犯行│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④洪永霖│ │ │7 (│85萬3075│ │ │ │ │」私文書1 紙│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處有期徒刑參│明專用」、「陳敏夫診│50萬元 │ │ │) │:164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印文各參│ │ │ │ │6925元)│ │ │ │ │歷聲明書」私│,以新臺幣壹仟│枚、「MR1836陳子勇醫│ │ │ │ ├────┤ │ │ │ │文書1 紙 │元折算壹日,減│字第012199號」印文共│ │ │ │ │莊珊莉向│ │ │ │ │⑤偽造之「同│為有期徒刑壹月│肆枚、「陳子勇」署押│ │ │ │ │郵局開設│ │ │ │ │意複檢聲明書│又拾伍日,如易│共貳枚、「MR2043孫銘│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1 紙│科罰金,以新臺│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汽│幣壹仟元折算壹│文共貳枚 │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日。 │②偽造之「洪崇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 │「莊珊莉」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洪崇欽」、│ │ │ │ │ │ │ │ │ │1 紙 │ │「莊珊莉」印文、署押│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各壹枚;「汽車險理賠│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 紙 │ │「洪崇欽」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受益人領款│ │ │ │ │ │ │ │ │ │乙: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洪崇欽」印文、署押各│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壹枚、「莊珊莉」印文│ │ │ │ │ │ │ │ │ │上登載: │ │壹枚、署押共貳枚;在│ │ │ │ │ │ │ │ │ │「…駕駛人肇│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責…初判全責│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之不實內│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容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②在「『理賠│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CA檢核表」、│ │造之「莊珊莉」印文、│ │ │ │ │ │ │ │ │ │「『理賠宅急│ │署押各壹枚;在「和解│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書」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PDCA檢核表」│ │崇欽」、「莊珊莉」印│ │ │ │ │ │ │ │ │ │上登載: │ │文各壹枚 │ │ │ │ │ │ │ │ │ │「…保車…碰│ │③偽造之「曾玉英」印│ │ │ │ │ │ │ │ │ │撞行人莊珊莉│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受傷送醫…受│ │」文件上偽造之「曾玉│ │ │ │ │ │ │ │ │ │害者傷勢嚴重│ │英」印文壹枚 │ │ │ │ │ │ │ │ │ │. 敏盛醫院不│ │ │ │ │ │ │ │ │ │ │ │收. 轉往長庚│ │ │ │ │ │ │ │ │ │ │ │…初判全責…│ │ │ │ │ │ │ │ │ │ │ │」、「…受害│ │ │ │ │ │ │ │ │ │ │ │者傷勢嚴重. │ │ │ │ │ │ │ │ │ │ │ │始料未及…」│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五│泰安│徐聖堂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徐聖堂 │2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主00│約108 萬│ │ │0896│莊薰憶 │ │洪永霖│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私文書2 紙│,以新臺幣壹仟│166 醫002527陳正蔚」│元 │ │ │W032├────┤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2 (│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洪永霖共同犯行│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意│17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 │ │ │書4紙 │紙 │,處有期徒刑參│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孫仲強│ │ │0896│162 萬53│ │ │ │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7│60元(任│ │ │ │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共貳枚、「主0018│約16萬元│ │ │8( │意:50萬│ │ │ │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8 醫003725邱建才」、│④洪永霖│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 │「主00166 醫002527陳│: │ │ │) │:112萬 │ │ │ │ │權同意查詢病│ │正蔚」印文各壹枚 │約32萬元│ │ │ │5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文書1 紙 │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莊薰憶向│ │ │ │ │⑤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號:1295│ │ │ │ │⑥偽造之「汽│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文各壹枚、「恩主公醫│ │ │ │ │ │ │ │ │ │1 紙 │ │院吳敏儀收費章」印文│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共貳枚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③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據」私文書1 │ │「莊薰憶」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程車計費收據│ │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私文書2 紙│ │「莊薰憶」印文各貳枚│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堂」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⑪偽造之「在│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造之「徐聖堂」印文共│ │ │ │ │ │ │ │ │ │書1 紙(起訴│ │貳枚、「莊薰憶」印文│ │ │ │ │ │ │ │ │ │書漏載) │ │、署押各壹枚;在「授│ │ │ │ │ │ │ │ │ ├──────┤ │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 │ │ │ │ │ │ │ │乙: │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上登載: │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駕駛人肇│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責…傷勢頗重│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目前住院中│ │「莊薰憶」印文、署押│ │ │ │ │ │ │ │ │ │…」之不實內│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容 │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②在「『理賠│ │」、「莊薰憶」印文各│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壹枚 │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CA檢核表」、│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理賠宅急│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上登載: │ │賣店」印文壹枚 │ │ │ │ │ │ │ │ │ │「…1.受害者│ │⑤偽造之「鴻賓交通事│ │ │ │ │ │ │ │ │ │傷勢嚴重2.聽│ │業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力神經受損…│ │,及在「計程車計費收│ │ │ │ │ │ │ │ │ │」、「…二次│ │據」文件上偽造之「鴻│ │ │ │ │ │ │ │ │ │和解同意$250│ │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萬元…」之不│ │共貳枚 │ │ │ │ │ │ │ │ │ │實內容 │ │⑥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六│泰安│黃萱萱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劉昌瑩 │21日│翁酩欽│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張│: │ │ ├──┼────┤ │洪永霖│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約314 萬│ │ │0896│張竹齡 │ │ │類道路交通事│4 紙 │」私文書2 紙│ │」、「孫明傑印診斷專│元 │ │ │W044├────┤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 │用(門)」印章各壹枚│②翁酩欽│ │ │1( │96年5 月│ │ │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及在「天主教耕莘醫│: │ │ │任意│2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5萬元 │ │ │)、├────┤ │ │ │費用收據」私│紙 │ │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③洪永霖│ │ │0896│355 萬20│ │ │ │文書8紙(起 │③偽造之「受│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G009│42元(任│ │ │ │訴書誤載為7 │益人領款收據│ │斷書專用(門)」印文│約35萬元│ │ │8( │意:200 │ │ │ │紙) │」私文書1 紙│ │共肆枚、「張本立印診│ │ │ │強制│萬元+ 強│ │ │ │③偽造之「桃│④偽造之「授│ │斷專用(門)」、「孫│ │ │ │) │制:155 │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2042元│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書」公文書2 │文書1紙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紙(起訴書誤│⑤偽造之「同│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張竹齡向│ │ │ │載為1紙) │意複檢聲明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郵局開設│ │ │ │ │」私文書1 紙│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 │ │⑥偽造之「汽│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0000000 │ │ │ │ │簽收單」私文│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 │ │ │ │ │書1紙 │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⑦偽造之「估│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價文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 │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共伍枚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上登載: │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駕駛人肇│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責…」之不實│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內容 │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②在「『理賠│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CA檢核表」、│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理賠宅急│ │印文壹枚、「調解會主│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PDCA檢核表」│ │秘書楊永成」、「陳盛│ │ │ │ │ │ │ │ │ │上登載: │ │本」、「林進達」、「│ │ │ │ │ │ │ │ │ │「…對造人傷│ │鍾儀婷」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勢嚴重…右下│ │④偽造之「黃萱萱」、│ │ │ │ │ │ │ │ │ │肢施行截除手│ │「劉昌螢」、「張竹齡│ │ │ │ │ │ │ │ │ │術…調解不成│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立…調解成立│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和│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解金額$405萬│ │之「黃萱萱」印文壹枚│ │ │ │ │ │ │ │ │ │元…本案因未│ │、「劉昌螢」、「張竹│ │ │ │ │ │ │ │ │ │預期受害者傷│ │齡」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重截肢. 致預│ │;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 │估嚴重短估…│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偽造之「黃萱萱、「劉│ │ │ │ │ │ │ │ │ │ │ │昌螢」、「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黃萱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萱萱」、「張竹齡」、│ │ │ │ │ │ │ │ │ │ │ │「劉昌螢」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 │ │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張竹齡」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七│泰安│徐映虹 │96年│王國瑞│無 │①偽造之「長│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 │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徐映虹 │27日│翁酩欽│ │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劉全英│ │文書2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印章各│58萬元 │ │ │7396│洪惠君 │ │賴文章│ │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壹枚,及在「長庚紀念│②翁酩欽│ │ │W045├────┤ │ │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 │ │ │8( │96年6 月│ │ │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賴文章共同犯行│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5萬元 │ │ │任意│12日 │ │ │ │書3 紙 │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③劉全英│ │ │)、├────┤ │ │ │ │紙 │,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 │ │7396│90萬元(│ │ │ │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MR18│9萬元 │ │ │G017│任意:4 │ │ │ │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④賴文章│ │ │1 (│萬2550元│ │ │ │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號」印文、「陳子勇」│: │ │ │強制│+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 │署押各貳枚 │18萬元 │ │ │) │85萬7450│ │ │ │ │權同意查詢病│ │②偽造之「徐映虹」、│ │ │ │ │元) │ │ │ │ │歷聲明書」私│ │「洪惠君」印章各壹枚│ │ │ │ ├────┤ │ │ │ │文書1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洪惠君向│ │ │ │ │⑤偽造之「同│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上偽造之「徐映虹」、│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洪惠君」印文各壹枚│ │ │ │ │號:2775│ │ │ │ │⑥偽造之1 紙│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00000000│ │ │ │ │「汽車險理賠│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號 │ │ │ │ │文件簽收單」│ │映虹」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枚;「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徐映│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虹」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1紙 │ │、「洪惠君」印文、署│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1 紙 │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 紙(起訴│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書漏載)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乙: │ │單」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①在「『理賠│ │惠君」印文壹枚;在「│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徐映紅」、「洪惠君│ │ │ │ │ │ │ │ │ │CA檢核表」上│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理賠宅│ │③偽造之「唐蓁珍」印│ │ │ │ │ │ │ │ │ │急便』標竿服│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務PDCA檢核表│ │」文件上偽造之「唐蓁│ │ │ │ │ │ │ │ │ │」登載: │ │珍」印文壹枚 │ │ │ │ │ │ │ │ │ │「本事故係因│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右轉不當而肇│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受傷,此情形│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符合強制險之│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賠償範圍…」│ │枚 │ │ │ │ │ │ │ │ │ │、「…本案件│ │ │ │ │ │ │ │ │ │ │ │經查證警方記│ │ │ │ │ │ │ │ │ │ │ │錄係因本車右│ │ │ │ │ │ │ │ │ │ │ │轉疏失不慎撞│ │ │ │ │ │ │ │ │ │ │ │到對方(行人│ │ │ │ │ │ │ │ │ │ │ │)而肇事,造│ │ │ │ │ │ │ │ │ │ │ │成對方受傷…│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 │ │ │ │ │②在「警方查│ │ │ │ │ │ │ │ │ │ │ │證記錄專用表│ │ │ │ │ │ │ │ │ │ │ │」上登載: │ │ │ │ │ │ │ │ │ │ │ │「…肇事情形│ │ │ │ │ │ │ │ │ │ │ │:第一當事人│ │ │ │ │ │ │ │ │ │ │ │駕車行經上述│ │ │ │ │ │ │ │ │ │ │ │地點,因右轉│ │ │ │ │ │ │ │ │ │ │ │未注意而撞到│ │ │ │ │ │ │ │ │ │ │ │第二當事人肇│ │ │ │ │ │ │ │ │ │ │ │事。致第二當│ │ │ │ │ │ │ │ │ │ │ │事人受傷送醫│ │ │ │ │ │ │ │ │ │ │ │。全案依法處│ │ │ │ │ │ │ │ │ │ │ │理中…」之不│ │ │ │ │ │ │ │ │ │ │ │實內容 │ │ │ │ ├─┼──┼────┼──┼───┼──────┼──────┼──────┼───────┼──────────┼────┤ │八│泰安│王溪龍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楊文謙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新店分局警│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王溪龍 │2 日│翁酩欽│備隊車禍處理│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小組A2類道路│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5萬元 │ │ │7396│李瑜瓊 │ │楊文謙│交通事故調查│4 紙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51├────┤ │徐育群│表」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4( │96年7 月│ │ │「第一當事人│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徐育群共同犯行│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6 日 │ │ │:王溪龍…第│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楊文謙│ │ │)、├────┤ │ │二當事人:李│費用收據」私│紙 │,處有期徒刑肆│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7397│250 萬元│ │ │瑜瓊…時間:│文書13紙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門)」、「孫明傑印│50萬元 │ │ │G011│(任意:│ │ │96年7 月6 日│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診斷專用(門)」印文│④徐育群│ │ │8 (│94萬6485│ │ │23時15分…地│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各肆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點:新北市中│ │④偽造之「同│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50萬元 │ │ │) │:155 萬│ │ │正路…A 車自│ │意複檢聲明書│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3515元)│ │ │小客駕駛中央│ │」私文書1 紙│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路右轉中正路│ │⑤偽造之「汽│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瑜瓊向│ │ │…右轉時,傷│ │車險理賠文件│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臺灣土地│ │ │者送醫治療…│ │簽收單」私文│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股份│ │ │」之不實內容│ │書1 紙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有限公司│ │ ├──────┤ │⑥偽造之「證│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土│ │ │乙: │ │明單」私文書│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銀)開設│ │ │員警工作紀錄│ │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簿上登載: │ │⑦偽造之「和│ │」印文共柒枚、「財團│ │ │ │ │00000000│ │ │「一:時間. │ │解書」私文書│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9331號 │ │ │地點.96.07. │ │1 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06.2315.中正│ │⑧偽造之「切│ │共陸枚 │ │ │ │ │ │ │ │路與中央路口│ │結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二:A 車…自│ │1紙 │ │「李瑜瓊」印章各壹枚│ │ │ │ │ │ │ │小客車駕駛王│ │⑨偽造之「在│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溪龍…B 行人│ │職證明」私文│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李瑜瓊…A 車│ │書1 紙 │ │上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於路口內碰撞│ │⑩偽造之「薪│ │「李瑜瓊」印文各壹枚│ │ │ │ │ │ │ │B 行人.B行人│ │資袋」私文書│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受傷送醫」之│ │3 紙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不實內容 │ │ │ │龍」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 │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王溪龍」印文貳│ │ │ │ │ │ │ │ │ │ │ │枚、「李瑜瓊」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瑜瓊」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龍」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龍」、「李瑜瓊」│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在「切結│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王│ │ │ │ │ │ │ │ │ │ │ │溪龍」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王秋鴻」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秋│ │ │ │ │ │ │ │ │ │ │ │鴻」、「李瑜瓊」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薪資袋」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桃花源食品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共參枚 │ │ ├─┼──┼────┼──┼───┼──────┼──────┼──────┼───────┼──────────┼────┤ │九│泰安│翁酩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楊景閔 │6日 │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參│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約311 萬│ │ │0896│戴郁仁 │ │洪永霖│故現場圖」上│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枚,及在「長庚紀念醫│元 │ │ │W083├────┤ │ │登載: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②翁酩欽│ │ │0( │96年9 月│ │ │「發生時間:│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 │ │任意│7 日 │ │ │96年9 月7 日│書8 紙 │書」私文書1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5萬元 │ │ │)、├────┤ │ │20時30分…土│ │紙 │ │專用」、「陳敏夫診斷│③林光輝│ │ │0896│355萬772│ │ │城市中央、中│ │③偽造之「受│ │證明專用」、「MR1836│: │ │ │G016│0元(任 │ │ │州路口…第一│ │益人領款收據│ │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4萬元 │ │ │6( │意:200 │ │ │當事人楊景閔│ │」私文書1 紙│ │」印文各參枚、「陳子│⑤洪永霖│ │ │強制│萬元+ 強│ │ │…駕自小客車│ │④偽造之「授│ │勇」署押共參枚 │: │ │ │) │制:155 │ │ │於上述發生時│ │權同意查詢病│ │②偽造之「翁酩欽」、│約35萬元│ │ │ │萬7720元│ │ │、地不慎撞及│ │歷聲明書」私│ │、「楊景閔」「戴郁仁│ │ │ │ │) │ │ │第二當事人戴│ │文書1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郁仁…致第二│ │⑤偽造之「同│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 │ │ │ │戴郁仁向│ │ │當事人受傷送│ │意複檢聲明書│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中信銀行│ │ │醫」之不實內│ │」私文書1 紙│ │「翁酩欽」、「戴郁仁│ │ │ │ │開設之帳│ │ │容 │ │⑥偽造之「汽│ │」印文各壹枚;在「汽│ │ │ │ │號:8755│ │ │ │ │車險理賠文件│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00000000│ │ │ │ │簽收單」私文│ │上偽造之「翁酩欽」印│ │ │ │ │號 │ │ │ │ │書1 紙 │ │文壹枚、「楊景閔」署│ │ │ │ │ │ │ │ │ │⑦偽造之「禾│ │押壹枚;「受益人領款│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心收據」私文│ │翁酩欽」、「楊景閔」│ │ │ │ │ │ │ │ │ │書3 紙 │ │、「戴郁仁」印文、署│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解契約」私文│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紙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⑨偽造之「估│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價單」1 紙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乙: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單」文件上偽造之「戴│ │ │ │ │ │ │ │ │ │上登載: │ │郁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駕駛人肇│ │和解契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之「翁酩欽」、「楊景│ │ │ │ │ │ │ │ │ │責…」之不實│ │閔」、「戴郁仁」印文│ │ │ │ │ │ │ │ │ │內容 │ │各壹枚 │ │ │ │ │ │ │ │ │ │②在「『理賠│ │③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CA檢核表」、│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宅急│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文共參枚 │ │ │ │ │ │ │ │ │ │PDCA檢核表」│ │④在「估價單」文件上│ │ │ │ │ │ │ │ │ │上登載: │ │偽造之「順康醫療器材│ │ │ │ │ │ │ │ │ │「保車於…不│ │有限公司三峽店」印文│ │ │ │ │ │ │ │ │ │慎碰撞…行人│ │壹枚 │ │ │ │ │ │ │ │ │ │戴郁仁君,致│ │ │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 │ │ │ │ │ │ │ │ │ │受理受害人傷│ │ │ │ │ │ │ │ │ │ │ │勢嚴重…受害│ │ │ │ │ │ │ │ │ │ │ │者施行脾臟摘│ │ │ │ │ │ │ │ │ │ │ │除手術…」、│ │ │ │ │ │ │ │ │ │ │ │「初步要求$9│ │ │ │ │ │ │ │ │ │ │ │00萬元…$380│ │ │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 │ │ │ │ │ │ │ │ │ │…」之不實內│ │ │ │ │ │ │ │ │ │ │ │容 │ │ │ │ ├─┼──┼────┼──┼───┼──────┼──────┼──────┼───────┼──────────┼────┤ │十│泰安│楊水勝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月 │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李昌平 │28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貳月。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9 萬元│ │ │0096│沈家宏 │ │劉全英│地點.96.10. │2 紙 │」私文書2 紙│賴文章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65├────┤ │賴文章│14.1535.新北│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6( │96年10月│ │ │市北新路與民│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14日 │ │ │權路口二、A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貳月。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車…自小客車│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097│220 萬元│ │ │駕駛李昌平…│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 │(門)」印文共肆枚、│22萬元 │ │ │G002│(任意:│ │ │B 車…重機車│③偽造之「台│益人領款收據│ │「孫明傑印診斷專用(│④賴文章│ │ │5 (│64萬142 │ │ │騎士沈家宏…│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 紙│ │門)」印文各貳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雙方於上述時│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44萬元 │ │ │) │:155 萬│ │ │間. 地點發生│筆錄」公文書│權同意查詢病│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9858元)│ │ │碰撞.B車倒地│1 紙 │歷聲明書」私│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騎士受傷」之│ │文書1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沈家宏向│ │ │不實內容 │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商業│ │ │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下│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稱元大銀│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之帳號:│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 │ │書1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48570號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呂坤木」、│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余明真」、「林碧蓮│ │ │ │ │ │ │ │ │ │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⑧偽造之「協│ │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會調解筆錄」文件上偽│ │ │ │ │ │ │ │ │ │1 紙 │ │造之「呂坤木」、「余│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明真」、「林碧蓮」印│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文各壹枚 │ │ │ │ │ │ │ │ │ │書1 紙 │ │④偽造之「楊水勝」印│ │ │ │ │ │ │ │ │ │⑩偽造之「萊│ │章貳枚、「李昌平」、│ │ │ │ │ │ │ │ │ │爾富中和員山│ │「沈家宏」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店薪資條」私│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文書1 紙 │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⑪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李昌平」、「沈│ │ │ │ │ │ │ │ │ │1 紙(起訴書│ │家宏」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漏載) │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乙: │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在「『理賠宅│ │宏」印文各貳枚;在「│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檢核表」、「│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標竿服務PD│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CA檢核表」上│ │宏」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登載: │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 │ │ │ │ │ │ │ │ │「…本事故係│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因本車右轉不│ │之「沈家宏」印文壹枚│ │ │ │ │ │ │ │ │ │當而肇事,造│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成對方受傷,│ │」文件上偽造之「沈家│ │ │ │ │ │ │ │ │ │此情形符合強│ │宏」印文壹枚;在「汽│ │ │ │ │ │ │ │ │ │制險之理賠範│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圍…」、「…│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於96.10.17 │ │壹枚;在「臺北市立聯│ │ │ │ │ │ │ │ │ │16:00與對方│ │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 │ │ │ │ │ │ │ │ │聯絡,其家屬│ │歷資料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代接電話,瞭│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解肇事情形…│ │壹枚;在「協議書」文│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萊爾富國際│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雙連│ │ │ │ │ │ │ │ │ │ │ │坡分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 │ │ │ │ │ │ │ │ │ │章」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平鎮雙連坡分公│ │ │ │ │ │ │ │ │ │ │ │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劉姚阿蕊」│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證明│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 │ │姚阿蕊」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林孟宜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警員林建安│①王國瑞│ │一│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印章壹枚,及在「新│、黃菁菁│ │ │公司│林孟宜 │2 日│高則芳│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參│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 │ │ ├──┼────┤ │洪永霖│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約270 萬│ │ │0897│莊朝笙 │ │ │類道路交通事│3 紙 │」私文書2紙 │,以新臺幣壹仟│調查表」文件上偽造之│元 │ │ │W039├────┤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警員林建安」印文壹│②洪永霖│ │ │3 (│97年4 月│ │ │文書1 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枚 │: │ │ │任意│19日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約30萬元│ │ │)、├────┤ │ │乙: │費用收據」私│紙 │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 │ │ │0897│300 萬23│ │ │員警工作紀錄│文書7紙 │③偽造之「受│ │書專用(門)」、「孫│ │ │ │G007│51元(任│ │ │簿上登載: │ │益人領款收據│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9 (│意:27萬│ │ │「一、時間地│ │」私文書1 紙│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強制│元+ 任意│ │ │點.97.04.19.│ │④偽造之「授│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 │:163萬 │ │ │1120. 北新路│ │權同意查詢病│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元+ 強制│ │ │與民權路口二│ │歷聲明書」私│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 │ │ │:110萬 │ │ │、A 車…自小│ │文書1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 │2351元)│ │ │客車駕駛林孟│ │⑤偽造之「同│ │(門)」、「孫明傑印│ │ │ │ ├────┤ │ │宜…B 腳踏車│ │意複檢聲明書│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 │林孟宜向│ │ │騎士莊朝笙…│ │」私文書1 紙│ │各參枚 │ │ │ │ │兆豐國際│ │ │雙方於上述時│ │⑥偽造之「汽│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商業銀行│ │ │間地點發生擦│ │車險理賠文件│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兆豐銀│ │ │碰撞.B腳踏車│ │簽收單」私文│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行)開設│ │ │騎士受傷」之│ │書2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不實內容 │ │⑦偽造之「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解契約」私文│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295 號(│ │ │ │ │書1 紙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任意)、│ │ │ │ │⑧偽造之「在│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莊朝笙向│ │ │ │ │職證明」私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元大銀行│ │ │ │ │書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開設之帳│ │ │ │ │⑨偽造之「免│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033422│ │ │ │ │用發票收據」│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0000000 │ │ │ │ │私文書3 紙(│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號(任意│ │ │ │ │起訴書漏載)│ │共伍枚 │ │ │ │ │+強制) │ │ │ │ ├──────┤ │④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乙: │ │「莊朝笙」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上登載: │ │上偽造之「林孟宜」印│ │ │ │ │ │ │ │ │ │「…駕駛人肇│ │文共參枚、「莊朝笙」│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印文壹枚;「汽車險理│ │ │ │ │ │ │ │ │ │責…」之不實│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內容 │ │之「林孟宜」印文、署│ │ │ │ │ │ │ │ │ │②在「『理賠│ │押各壹枚;「受益人領│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林孟宜」印文貳枚、│ │ │ │ │ │ │ │ │ │CA檢核表」、│ │「莊朝笙」印文壹枚;│ │ │ │ │ │ │ │ │ │「『理賠宅急│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歷│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同意複檢│ │ │ │ │ │ │ │ │ │「保車…不慎│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碰撞騎腳踏車│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之人莊朝笙君│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致其送傷送醫│ │賠文件簽收單」文件上│ │ │ │ │ │ │ │ │ │…受害者傷勢│ │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嚴重…受害者│ │莊朝笙」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肺葉切除…出│ │「和解契約」文件上偽│ │ │ │ │ │ │ │ │ │院回家療養」│ │造之「林孟宜」、「莊│ │ │ │ │ │ │ │ │ │、「…共$300│ │朝笙」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⑤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之不實內│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容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江垂行」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江垂行」印文共參枚│ │ ├─┼──┼────┼──┼───┼──────┼──────┼──────┼───────┼──────────┼────┤ │一│泰安│林守仁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二│產險├────┤8 月│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林守仁 │19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24 萬50│ │ │0097│黃淑環 │ │劉全英│地點.97.05. │2 紙 │」私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印章各壹枚,及在「│00元 │ │ │W027├────┤ │賴文章│03.1735 中正│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②翁酩欽│ │ │8( │97年5 月│ │ │路與民權路口│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賴文章共同犯行│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任意│3 日 │ │ │二、A 車…自│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5萬元 │ │ │)、├────┤ │ │小客車駕駛林│費用收據」私│紙 │,處有期徒刑肆│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③劉全英│ │ │0097│185 萬元│ │ │守仁…B 腳踏│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門)」、「孫明傑印│: │ │ │G020│(任意:│ │ │車騎士黃叔環│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診斷專用(門)」印文│18萬5000│ │ │6 (│96萬3445│ │ │…A 車右側車│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各貳枚 │元 │ │ │強制│元+ 強制│ │ │身與腳踏車發│ │④偽造之「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④賴文章│ │ │) │:88萬65│ │ │生擦碰撞. 腳│ │權同意查詢病│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5元) │ │ │踏車及人員倒│ │歷聲明書」私│ │章呂曉芳」、「財團法│37萬元 │ │ │ ├────┤ │ │地受傷送醫」│ │文書1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黃淑環向│ │ │之不實內容 │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0080│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0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2紙 │ │」印文共肆枚、「財團│ │ │ │ │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黃淑環」印章各壹枚│ │ │ │ │ │ │ │ │ │1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程車收據」私│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 │ │ │ │ │ │ │ │ │文書7 紙 │ │仁」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⑩偽造之「證│ │;「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印文壹枚、署押貳枚│ │ │ │ │ │ │ │ │ │⑪偽造之「員│ │、「黃淑環」印文、署│ │ │ │ │ │ │ │ │ │工薪資單」私│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文書2 紙 │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⑫偽造之「協│ │件上偽造之「黃淑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印文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1 紙(起訴書│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漏載) │ │之「黃淑環」印文壹枚│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乙: │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在「『理賠宅│ │「黃淑環」印文共貳枚│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在「臺北市立聯合│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 │ │ │ │ │ │ │ │ │檢核表」、「│ │資料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造之「黃淑環」印文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枚;在「和解書」文件│ │ │ │ │ │ │ │ │ │CA檢核表」 │ │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上登載: │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本事故係因│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本車右轉不當│ │偽造之「林守仁」印文│ │ │ │ │ │ │ │ │ │而肇事,造成│ │、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對方受傷,此│ │④偽造之「第五社6E-4│ │ │ │ │ │ │ │ │ │情形符合強制│ │33陳朝松」印章壹枚,│ │ │ │ │ │ │ │ │ │險之理賠範圍│ │及在「計程車收據」文│ │ │ │ │ │ │ │ │ │…」、「…本│ │件上偽造之「第五社6E│ │ │ │ │ │ │ │ │ │事故係因本車│ │-433陳朝松」印文壹枚│ │ │ │ │ │ │ │ │ │右轉不當而肇│ │、「林清標」、「林進│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發」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人員受傷,因│ │⑤偽造之「陳佩琪」印│ │ │ │ │ │ │ │ │ │保車有保責任│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險,所以賠付│ │」文件上偽造之「陳佩│ │ │ │ │ │ │ │ │ │對方人員因本│ │琪」印文壹枚 │ │ │ │ │ │ │ │ │ │事故所造成之│ │ │ │ │ │ │ │ │ │ │ │損失…」之不│ │ │ │ │ │ │ │ │ │ │ │實內容 │ │ │ │ ├─┼──┼────┼──┼───┼──────┼──────┼──────┼───────┼──────────┼────┤ │一│泰安│曾筱迪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三│產險├────┤10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曾筱迪 │21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352 萬元│ │ │0897│陳秀茹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紙 │ │枚,及在「長庚紀念醫│②翁酩欽│ │ │W063├────┤ │ │圖」公文書1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 │ │ │8( │97年6 月│ │ │紙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5萬元 │ │ │任意│22日 │ │ │ │書9紙 │書」私文書1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 │ │ │③偽造之「台│紙 │ │專用」、「陳敏夫診斷│: │ │ │0897│400 萬元│ │ │ │北縣中和市調│③偽造之「受│ │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3萬元 │ │ │G013│(任意:│ │ │ │解委員會調解│益人領款收據│ │、「MR1836陳子勇醫字│④洪永霖│ │ │1 (│243 萬56│ │ │ │筆錄」公文書│」私文書1 紙│ │第012199號」印文共陸│: │ │ │強制│40元+強 │ │ │ │1 紙 │④偽造之「授│ │枚、「陳子勇」署押共│40萬元 │ │ │) │制:156 │ │ │ │ │權同意查詢病│ │肆枚 │ │ │ │ │萬4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文書1紙 │ │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⑤偽造之「同│ │、「陳進銘」印章各壹│ │ │ │ │陳秀茹向│ │ │ │ │意複檢聲明書│ │枚,及在「台北縣中和│ │ │ │ │元大銀行│ │ │ │ │」私文書1 紙│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開設之帳│ │ │ │ │⑥偽造之「瑞│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 │ │ │ │號:0389│ │ │ │ │祥安養中心看│ │會主席呂坤木」、「余│ │ │ │ │00000000│ │ │ │ │護收據」私文│ │明真」、「林碧蓮」、│ │ │ │ │0號 │ │ │ │ │書3 紙 │ │「陳進銘」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余明真」署押壹枚│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③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書1紙 │ │「陳秀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文件上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 │」、「陳秀茹」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領款│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書」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上登載: │ │筱迪」、「陳秀茹」印│ │ │ │ │ │ │ │ │ │「…駕駛人肇│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責…」之不實│ │造之「曾筱迪」印文壹│ │ │ │ │ │ │ │ │ │內容 │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②在「『理賠│ │據」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筱迪」印文共貳枚、「│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陳秀茹」印文壹枚;在│ │ │ │ │ │ │ │ │ │CA檢核表」、│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理賠宅急│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陳秀茹」印文共貳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上登載: │ │文件上偽造之「陳秀茹│ │ │ │ │ │ │ │ │ │「保車…不慎│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碰撞騎機車之│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人陳秀茹君致│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受理連絡受害│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者傷勢嚴重…│ │安養中心」印文共參枚│ │ │ │ │ │ │ │ │ │受害者大小失│ │⑤扣案偽造之「德華精│ │ │ │ │ │ │ │ │ │禁…出院回家│ │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療養」、「…│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以$400萬元達│ │件上偽造之「德華精機│ │ │ │ │ │ │ │ │ │成和解…」之│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不實內容 │ │⑥在「免用統一發票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順│ │ │ │ │ │ │ │ │ │ │ │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 │ │ │ │ │ │ │ │ │ │ │峽店」印文共貳枚 │ │ ├─┼──┼────┼──┼───┼──────┼──────┼──────┼───────┼──────────┼────┤ │一│泰安│陳瑞揚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四│產險├────┤11月│黃菁菁│「新店分局警│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陳瑞揚 │10日│翁酩欽│備隊車禍處理│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張│: │ │ ├──┼────┤ │高則芳│小組A2類道路│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247萬元 │ │ │0897│李石川 │ │洪永霖│交通事故調查│2 紙 │」私文書1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69├────┤ │ │表」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9 (│97年7 月│ │ │「第一當事人│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13日 │ │ │:陳瑞揚…第│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洪永霖│ │ │)、├────┤ │ │二當事人:李│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897│280 萬元│ │ │石川…時間:│文書6紙 │③偽造之「受│ │(門)」、「張本立印│28萬元 │ │ │G015│(任意:│ │ │97年7 月13日│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3( │183 萬46│ │ │19時30分…地│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 │各貳枚 │ │ │ │強制│40元+強 │ │ │點:新店市中│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制:96萬│ │ │正路、中興路│書」公文書2 │權同意查詢病│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360元)│ │ │口…雙方於上│紙 │歷聲明書」私│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述時段發生碰│ │文書1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石川向│ │ │撞,B 行人受│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土銀開設│ │ │傷送醫治療」│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之帳號:│ │ │之不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00000000│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151號 │ │ │乙: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簿上登載: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97年7 月│ │⑦偽造之「禾│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13日19時30分│ │祥安寧看護中│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新店市中正│ │心收據」私文│ │共參枚 │ │ │ │ │ │ │ │路中興路口、│ │書3 紙 │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A 車…自小客│ │⑧偽造之「在│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車駕駛陳瑞揚│ │職證明」私文│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B 行人李石│ │書1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川…雙方於上│ │⑨偽造之「免│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述時間. 地點│ │用發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A車碰撞B 行│ │私文書1 紙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人.B行人受傷│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之不實內容│ │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上登載: │ │邱万容」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駕駛人肇│ │④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李石川」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責…」之不實│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 │ │內容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②在「『理賠│ │件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李石川」印文各貳│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枚;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CA檢核表」、│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理賠宅急│ │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李石川」印文各壹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上登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保車…碰撞│ │瑞揚」印文壹枚;在「│ │ │ │ │ │ │ │ │ │過馬路之行人│ │受益人領款收據」文件│ │ │ │ │ │ │ │ │ │李石川君,致│ │上偽造之「陳瑞揚」印│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文共貳枚、「李石川」│ │ │ │ │ │ │ │ │ │受理受害者傷│ │印文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勢嚴重…受害│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者施行左下肢│ │件上偽造之「李石川」│ │ │ │ │ │ │ │ │ │摘除手術…」│ │印文共貳枚;在「同意│ │ │ │ │ │ │ │ │ │、「…再經多│ │複檢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次協調以$280│ │造之「李石川」印文貳│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之不實內│ │件簽收單」偽造之「李│ │ │ │ │ │ │ │ │ │容 │ │石川」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參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劉明快」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 │ │ │ │ │ │ │ │ │ │ │司三峽店」、「劉明快│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一│泰安│賴亞君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五│產險├────┤3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李雲程 │2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218萬元 │ │ │8197│邱雅婷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書2紙 │」私文書2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W083├────┤ │ │圖」公文書1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6 (│97年9 月│ │ │紙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意│10日 │ │ │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 │ │ │書6紙 │紙 │ │書專用關防」、「主00│: │ │ │8197│250 萬元│ │ │ │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授│ │188 醫003725邱建才」│2萬元 │ │ │G018│(任意:│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 │印文各貳枚 │④洪永霖│ │ │1 (│192 萬31│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30元+強 │ │ │ │書」公文書1 │文書1紙 │ │莊碧珠收費章」、「恩│25萬元 │ │ │) │制:57萬│ │ │ │紙 │④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6870元)│ │ │ │ │意複檢聲明書│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私文書1 紙│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邱雅婷向│ │ │ │ │⑤偽造之「汽│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第一商業│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 │ │簽收單」私文│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稱第一銀│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行)開設│ │ │ │ │⑥偽造之「員│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之帳號:│ │ │ │ │工職務證明書│ │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 紙│ │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097 號 │ │ │ │ │⑦偽造之「協│ │共肆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1 紙 │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乙: │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書」文件上偽造之「桃│ │ │ │ │ │ │ │ │ │上登載: │ │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駕駛人肇│ │」、「調解會主席黃教│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文」、「調解會秘書楊│ │ │ │ │ │ │ │ │ │責…」之不實│ │永成」、「陳盛本」、│ │ │ │ │ │ │ │ │ │內容 │ │「林進達」、「鍾儀婷│ │ │ │ │ │ │ │ │ │②在「『理賠│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④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邱雅婷」印章各壹枚│ │ │ │ │ │ │ │ │ │CA檢核表」、│ │,及在「桃園縣平鎮市│ │ │ │ │ │ │ │ │ │「『理賠宅急│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件上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PDCA檢核表」│ │、「邱雅婷」印文、署│ │ │ │ │ │ │ │ │ │上登載: │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保車…因加│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速過彎反應不│ │」文件上偽造之「賴亞│ │ │ │ │ │ │ │ │ │及,造成行經│ │君」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路口之行人收│ │壹枚、「邱雅婷」印文│ │ │ │ │ │ │ │ │ │傷…行人邱雅│ │共貳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婷加護病房治│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療…診斷已摘│ │之「賴亞君」印文、署│ │ │ │ │ │ │ │ │ │除胰臟及子宮│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外傷…確認終│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身無法生育」│ │件上偽造之「邱雅婷」│ │ │ │ │ │ │ │ │ │、「…本案和│ │印文共貳枚、署押壹枚│ │ │ │ │ │ │ │ │ │解$270萬元…│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文件上偽造之「邱雅│ │ │ │ │ │ │ │ │ │ │ │婷」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邱雅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賴亞君」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景晟國│ │ │ │ │ │ │ │ │ │ │ │際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免用統一發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萬德傷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陳靜誼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六│產險├────┤5 月│黃菁菁│「台北縣政府│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靜誼 │4 日│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141萬元 │ │ │0097│潘隆仁 │ │潘文誠│故當事人登記│書2紙 │」私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W080├────┤ │劉全英│聯單」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8 (│97年12月│ │賴文章│: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賴文章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意│8日 │ │ │「發生時間:│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 │ │97年12月8 日│書6紙 │紙 │,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關防」、「主00│: │ │ │0098│220 萬元│ │ │8 時5 分…地│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188 醫003725邱建才」│3萬元 │ │ │G013│(任意:│ │ │點:土城市中│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各貳枚 │④潘文誠│ │ │0( │63萬8310│ │ │山路與三民路│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元+ 強制│ │ │口…當事人姓│ │④偽造之「授│ │莊碧珠收費章」、「恩│5萬元 │ │ │) │:156 萬│ │ │名:陳靜誼…│ │權同意查詢病│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⑤劉全英│ │ │ │1690元)│ │ │(駕駛人)…│ │歷聲明書」私│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當事人姓名:│ │文書1紙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22萬元 │ │ │ │潘隆仁向│ │ │潘隆仁…(自│ │⑤偽造之「同│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⑥賴文章│ │ │ │彰化商業│ │ │行車)」之不│ │意複檢聲明書│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44萬元 │ │ │ │稱彰化銀│ │ ├──────┤ │⑥偽造之「汽│ │珠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行)開設│ │ │乙: │ │車險理賠文件│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之帳號:│ │ │員警工作紀錄│ │簽收單」私文│ │收費章」印文壹枚、「│ │ │ │ │00000000│ │ │簿上登載: │ │書1紙 │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 │ │ │ │070800號│ │ │「發生時間:│ │⑦偽造之「協│ │章」印文共參枚 │ │ │ │ │ │ │ │九十七年十二│ │議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月八日八時五│ │1 紙 │ │「潘隆仁」印章各壹枚│ │ │ │ │ │ │ │分…肇事地點│ │⑧偽造之「和│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土城市中山│ │解書」私文書│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路與三民路口│ │1紙 │ │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A 車駕駛人│ │⑨偽造之「禾│ │「潘隆仁」印文各壹枚│ │ │ │ │ │ │ │陳靜誼…與自│ │祥安寧看護中│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行車騎士潘隆│ │心收據」私文│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仁發生交通事│ │書2 紙 │ │靜誼」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故,致潘隆仁│ │⑩偽造之「在│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受傷倒地送醫│ │職證明」私文│ │據」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全案依法處│ │書1 紙 │ │靜誼」、「潘隆仁」印│ │ │ │ │ │ │ │理中…」之不│ ├──────┤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實內容 │ │乙: │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在「『理賠宅│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檢核表」、「│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CA檢核表」上│ │件簽收單」偽造之「潘│ │ │ │ │ │ │ │ │ │登載: │ │隆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與對方聯│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絡,其家屬代│ │「陳靜誼」印文、署押│ │ │ │ │ │ │ │ │ │接電話,瞭解│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肇事情形」、│ │文件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 │ │「…本事故係│ │」、「潘隆仁」印文各│ │ │ │ │ │ │ │ │ │因本車右轉不│ │壹枚 │ │ │ │ │ │ │ │ │ │當而肇事,造│ │④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成對方人員…│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工程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德利工程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王溪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警員嚴文浩│①王國瑞│ │七│產險├────┤5 月│黃菁菁│①偽造之「臺│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印章壹枚,及在「臺│、黃菁菁│ │ │公司│王溪平 │3 日│翁酩欽│北縣政府警察│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道│: │ │ ├──┼────┤ │高則芳│局新店分局道│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265萬元 │ │ │8198│李向宸 │ │洪永霖│路交通事故當│3 紙 │」私文書1紙 │ │聯單」、「臺北縣警察│②翁酩欽│ │ │W082├────┤ │ │事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 │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 │ │ │5 (│98年10月│ │ │」公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5萬元 │ │ │任意│2日 │ │ │②偽造之「臺│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事故調查表」文件上偽│③洪永霖│ │ │)、├────┤ │ │北縣政府警察│費用收據」私│紙 │ │造之「警員嚴文浩」印│: │ │ │8199│300 萬元│ │ │局新店分局警│文書9紙 │③偽造之「同│ │文各壹枚 │30萬元 │ │ │G008│(任意:│ │ │備隊車禍處理│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 │ │ │ │1 (│167 萬59│ │ │小組A2類道路│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強制│00元+強 │ │ │交通事故調查│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斷書專用(門)」、「│ │ │ │) │制:132 │ │ │表」公文書1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4100元│ │ │紙 │紙 │意複檢聲明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 │ │ │ ├────┤ │ │乙: │ │⑤偽造之「汽│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李向宸向│ │ │員警工作紀錄│ │車險理賠文件│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元大銀行│ │ │簿上登載: │ │簽收單」私文│ │耕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 │ │ │ │開設之帳│ │ │「98年10月02│ │書2紙 │ │用(門)」印文共參枚│ │ │ │ │號:2038│ │ │日09時15分. │ │⑥偽造之「免│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 │ │ │ │00000000│ │ │新店市中正與│ │用發票收據」│ │(門)」印文共肆枚 │ │ │ │ │37號 │ │ │民權路口…A │ │私文書1 紙 │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自小客車駕│ │⑦偽造之「估│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 │ │ │駛王溪平…B │ │價單」私文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重機車騎士│ │1 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李石川…A 車│ │⑧偽造之「家│ │批價章陳姿婷」、「財│ │ │ │ │ │ │ │…右前車頭碰│ │是寶裝潢公司│ │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 │ │ │ │ │ │撞B 車左側車│ │在職證明」私│ │收費批價章丁瑛琪」印│ │ │ │ │ │ │ │身. 造成B 車│ │文書1 紙 │ │章各壹枚,及在「財團│ │ │ │ │ │ │ │騎士受傷」之│ │⑨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 │ │ │ │ │ │ │不實內容 │ │議書」私文書│ │療費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1紙 │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 │ │ │ │ │⑩偽造之「看│ │耕莘醫院收費批價章呂│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曉芳」印文共參枚、「│ │ │ │ │ │ │ │ │ │」私文書1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院收費批價章陳姿婷」│ │ │ │ │ │ │ │ │ │) │ │印文共肆枚、「財團法│ │ │ │ │ │ │ │ │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 │乙: │ │批價章丁瑛琪」印文共│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貳枚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④偽造之「桃園縣楊梅│ │ │ │ │ │ │ │ │ │上登載: │ │鎮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駕駛人肇│ │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調解會秘書邱惠美」、│ │ │ │ │ │ │ │ │ │責…加護病房│ │「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 │ │ │ │ │醫治」之不實│ │、「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 │ │ │ │ │內容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②在「『理賠│ │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 │ │CA檢核表」、│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理賠宅急│ │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PDCA檢核表」│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上登載: │ │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保車…發生│ │各貳枚 │ │ │ │ │ │ │ │ │ │碰撞,致機車│ │⑤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駕駛人李向宸│ │「李向宸」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受傷送醫…傷│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者住院中…確│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認本車為肇事│ │件上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主因…」、「│ │、「李向宸」印文、署│ │ │ │ │ │ │ │ │ │…以$300萬元│ │押各貳枚;在「領款收│ │ │ │ │ │ │ │ │ │達成和解…」│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平」、「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王溪平」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查│ │ │ │ │ │ │ │ │ │ │ │閱病歷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同│ │ │ │ │ │ │ │ │ │ │ │意複檢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偽造之「王溪平」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李向│ │ │ │ │ │ │ │ │ │ │ │宸」印文壹枚;在「協│ │ │ │ │ │ │ │ │ │ │ │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平」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黃文│ │ │ │ │ │ │ │ │ │ │ │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萬德傷│ │ │ │ │ │ │ │ │ │ │ │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黃文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益立車業行│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估│ │ │ │ │ │ │ │ │ │ │ │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益立車業行」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⑧偽造之「家是寶裝潢│ │ │ │ │ │ │ │ │ │ │ │公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⑨偽造之「聶蘭英」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聶蘭英」印文壹枚│ │ ├─┼──┼────┼──┼───┼──────┼──────┼──────┼───────┼──────────┼────┤ │一│泰安│吳明洋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八│產險├────┤2 月│黃菁菁│①「臺北縣政│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吳明洋 │23日│翁酩欽│府警察局新店│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曾│: │ │ ├──┼────┤ │高則芳│分局道路交通│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貳月。 │邵勇印診斷專用(門)│128萬元 │ │ │0098│鄭恒欣 │ │劉全英│事故當事人登│2 紙 │」私文書1紙 │賴文章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79├────┤ │賴文章│記聯單」上登│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1 (│98年11月│ │ │載: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23日 │ │ │「發生時間:│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貳月。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98年11月23日│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099│190 萬元│ │ │12時40分…地│文書3紙 │③偽造之「受│ │(門)」印文共貳枚、│19萬元 │ │ │G005│(任意:│ │ │點:新店市建│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④賴文章│ │ │3( │105 萬90│ │ │國路與民族路│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 │門)」印文共肆枚 │: │ │ │強制│00元+強 │ │ │口…當事人姓│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38萬元 │ │ │) │制:84萬│ │ │名:吳明洋…│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聲│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1000元)│ │ │車牌號碼:00│紙 │明書」私文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07-VZ …當事│ │1 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鄭恒欣向│ │ │人姓名:鄭恒│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欣…行人」之│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不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2038│ │ │②「臺北縣政│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府警察局新店│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68號 │ │ │分局警備隊車│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禍處理小組A2│ │書2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類道路交通事│ │⑦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故調查表」上│ │議書」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登載: │ │1紙 │ │壹枚 │ │ │ │ │ │ │ │「第一當事人│ │⑧偽造之「安│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吳明洋…第│ │福看護中心收│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二當事人:鄭│ │據」私文書2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恒欣…時間:│ │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98年11月23日│ │⑨偽造之「福│ │陳明欽」印章各壹枚,│ │ │ │ │ │ │ │12時40分…地│ │隆電鍍股份有│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點:新店市建│ │限公司北區業│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國路與民族路│ │務組薪資單」│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口…A 車行至│ │私文書3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事發地時,左│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側車身擦撞B │ │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行人,B 行人│ │在「『理賠宅│ │陳明欽」印文各壹枚 │ │ │ │ │ │ │ │倒地、受傷」│ │急便』強制險│ │④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之不實內容 │ │標竿服務PDCA│ │「鄭恒欣」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檢核表」、「│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 │『理賠宅急便│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乙: │ │』標竿服務PD│ │件上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CA檢核表」上│ │、「鄭恒欣」印文、署│ │ │ │ │ │ │ │簿上登載: │ │登載: │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時間地點│ │「本事故係因│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98.11.23.124│ │保車於肇事路│ │」文件上偽造之「吳明│ │ │ │ │ │ │ │0 建國路與民│ │口左轉未禮讓│ │洋、「鄭恒欣」印文各│ │ │ │ │ │ │ │族路口:A 車│ │過馬路之行人│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自小客駕駛│ │而發生碰撞,│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吳明洋…B 行│ │造成對方人員│ │「吳明洋」印文、署押│ │ │ │ │ │ │ │人鄭恆欣…雙│ │受傷…」、「│ │各壹枚;在「受益人領│ │ │ │ │ │ │ │方於上述時間│ │…本事故係因│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地點A 車…擦│ │本車轉彎不當│ │「吳明洋」印文壹枚、│ │ │ │ │ │ │ │撞行走於行人│ │而肇事,造成│ │署押共貳枚、「鄭恒欣│ │ │ │ │ │ │ │穿越道之行人│ │對方受傷,此│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受傷)」│ │情形應符合強│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之不實內容 │ │制險之理賠範│ │書」文件上偽造之「鄭│ │ │ │ │ │ │ │ │ │圍…」之不實│ │恒欣」印文壹枚;在「│ │ │ │ │ │ │ │ │ │內容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鄭恒欣」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鄭恒欣」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明洋」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安福看護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安福看護中心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安福看護│ │ │ │ │ │ │ │ │ │ │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一│泰安│陳美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九│產險├────┤12月│黃菁菁│「桃園縣政府│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陳美裳 │2日 │翁酩欽│警察局道路交│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 │林志優│通事故當事人│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1 醫L )」、「王正儀│228萬元 │ │ │8199│廖金平 │ │洪永霖│登記聯單」上│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 │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W033├────┤ │ │登載: │5 紙 │②偽造之「汽│ │)」、「MR1015雷大雅│: │ │ │9( │99年4 月│ │ │「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 │醫字第010159號」、「│5萬元 │ │ │任意│13日 │ │ │99年4 月13日│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③林志優│ │ │)、├────┤ │ │7 時25分…地│用收據」私文│紙 │ │5888」印章各壹枚,及│: │ │ │8199│260 萬元│ │ │點:桃園縣龜│書11紙 │③偽造之「同│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1萬元 │ │ │G011│(任意:│ │ │山鄉萬壽路二│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④洪永霖│ │ │8( │148 萬93│ │ │段與大同路口│園縣平鎮市調│明書」私文書│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44元+強 │ │ │…當事人姓名│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26萬元 │ │ │) │制:111 │ │ │:陳美裳…當│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 │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 │ │ │ │萬0656元│ │ │事人姓名:廖│紙 │意複檢聲明書│ │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金平【行人】│ │」私文書1 紙│ │」、「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 │ │」之不實內容│ │⑤偽造之「汽│ │專用(1 醫L )」印文│ │ │ │ │廖金平向│ │ │ │ │車險理賠文件│ │各伍枚、「MR1015雷大│ │ │ │ │聯邦商業│ │ │ │ │簽收單」私文│ │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銀行(下│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雷大雅」│ │ │ │ │稱聯邦銀│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共貳枚、「MA2901│ │ │ │ │行)開設│ │ │ │ │安安養院收據│ │廖正智醫字第025888」│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2紙 │ │印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永│ │」署押壹枚 │ │ │ │ │4124號 │ │ │ │ │固安股份有限│ │②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公司薪資條」│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2紙 │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印│ │ │ │ │ │ │ │ │ │乙: │ │章各壹枚、扣案偽造之│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游美燕」、「劉建良│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上登載: │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駕駛人肇│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 │ │ │ │ │ │ │ │ │責…」之不實│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內容 │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②在「『理賠│ │秘書楊永成」、「游美│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燕」、「劉建良」印文│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各貳枚 │ │ │ │ │ │ │ │ │ │CA檢核表」、│ │③偽造之「陳美裳」印│ │ │ │ │ │ │ │ │ │「『理賠宅急│ │章壹枚、「廖金平」印│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章共貳枚,及在「桃園│ │ │ │ │ │ │ │ │ │PDCA檢核表」│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上登載: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保車…因轉│ │陳美裳」、「廖金平」│ │ │ │ │ │ │ │ │ │彎時不慎碰撞│ │印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 │ │ │ │ │行人廖金平受│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傷,致其受傷│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送醫…聯絡傷│ │之「陳美裳」印文壹枚│ │ │ │ │ │ │ │ │ │勢為顱骨骨折│ │、「廖金平」共參枚;│ │ │ │ │ │ │ │ │ │…」、「…和│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解金額:$260│ │」文件上偽造之「陳美│ │ │ │ │ │ │ │ │ │萬元…」之不│ │裳」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實內容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 │ │ │ │ │ │ │ │ │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廖金平」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廖金平│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簽│ │ │ │ │ │ │ │ │ │ │ │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廖金平」印文共參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二│泰安│李竹蓮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十│產險├────┤年3 │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李竹蓮 │月1 │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1 醫L )」、「王正儀│239萬元 │ │ │8199│徐珮瑄 │ │潘文誠│故現場草圖」│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 │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W079├────┤ │洪永霖│上登載: │3 紙 │②偽造之「汽│ │)」、「MR1015雷大雅│: │ │ │4 (│99年8 月│ │ │「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 │醫字第010159號」、「│5萬元 │ │ │任意│29日 │ │ │99年8 月29日│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 │MR2017李立昂醫字第01│③林光輝│ │ │)、├────┤ │ │22時53分…地│用收據」私文│紙 │ │2131」印章各壹枚,及│: │ │ │8199│280 萬元│ │ │點:土城市環│書8 紙 │③偽造之「同│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3萬元 │ │ │G022│(任意:│ │ │河路4.2K…A │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④潘文誠│ │ │8 (│188 萬27│ │ │車…李竹蓮…│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67元+ 強│ │ │B 車…徐珮瑄│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5萬元 │ │ │) │制:91萬│ │ │」之不實內容│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同│ │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⑤洪永霖│ │ │ │7233元)│ │ ├──────┤紙 │意複檢聲明書│ │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乙: │ │」私文書1 紙│ │」、「王正儀診斷證明│28萬元 │ │ │ │徐珮瑄向│ │ │員警工作紀錄│ │⑤偽造之「汽│ │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簿上登載: │ │車險理賠文件│ │各參枚、「MR1015雷大│ │ │ │ │開設之帳│ │ │「…A 車駕駛│ │簽收單」私文│ │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號:0305│ │ │李竹蓮…與B │ │書1紙 │ │文共貳枚、「MR2017李│ │ │ │ │00000000│ │ │車駕駛徐珮瑄│ │⑥偽造之「在│ │立昂醫字第012131」印│ │ │ │ │號 │ │ │…發生追撞,│ │職證明」私文│ │文壹枚、「李立昂」署│ │ │ │ │ │ │ │雙方在肇事處│ │書1紙 │ │押壹枚 │ │ │ │ │ │ │ │發生擦撞…B │ │⑦偽造之「免│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車駕駛倒地受│ │用發票收據」│ │曾德全」、「調解會秘│ │ │ │ │ │ │ │傷送醫,全案│ │私文書1紙 │ │書邱惠美」、「調解會│ │ │ │ │ │ │ │警方依規定處│ │⑧偽造之「交│ │委員吳清德」印章各壹│ │ │ │ │ │ │ │理…」之不實│ │通費用證明書│ │枚,及在「桃園縣楊梅│ │ │ │ │ │ │ │內容 │ │」私文書2紙 │ │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會│ │ │ │ │ │ │ │ │ │) │ │主席曾德全」、「調解│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會秘書邱惠美」、「調│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解會委員吳清德」印文│ │ │ │ │ │ │ │ │ │」私文書1 紙│ │各壹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③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 │ │「徐珮瑄」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乙: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在「『理賠宅│ │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徐珮瑄」印文、署│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檢核表」、「│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蓮」印文共貳枚、「徐│ │ │ │ │ │ │ │ │ │CA檢核表」上│ │珮瑄」印文共參枚;在│ │ │ │ │ │ │ │ │ │登載: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保車…因變│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換車道不當碰│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撞…致機車駕│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駛人徐佩瑄受│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 │ │ │ │ │傷送醫…傷者│ │珮瑄」印文共貳枚;在│ │ │ │ │ │ │ │ │ │住院中…確認│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本車為肇事主│ │件上偽造之「徐珮瑄」│ │ │ │ │ │ │ │ │ │因…」、「…│ │印文共貳枚;在「汽車│ │ │ │ │ │ │ │ │ │殘廢等級申請│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偽│ │ │ │ │ │ │ │ │ │. 症狀固定…│ │造之「徐珮瑄」印文壹│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 │ │司」、「林清添」印章│ │ │ │ │ │ │ │ │ │ │ │各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臻祥有限公司」│ │ │ │ │ │ │ │ │ │ │ │、「林清添」各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陳昱帆」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交通費│ │ │ │ │ │ │ │ │ │ │ │用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昱帆」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楊瑞蘭」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楊瑞蘭」印文壹枚│ │ ├─┼──┼────┼──┼───┼──────┼──────┼──────┼───────┼──────────┼────┤ │二│泰安│王壯瑞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洪永霖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一│產險├────┤年9 │黃菁菁│①偽造之「桃│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黃菁菁 │月1 │翁酩欽│園縣政府警察│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蔡育庭│局道路交通事│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年壹月。 │1 醫L )」、「王正儀│約255 萬│ │ │8100│廖松慧 │ │洪永霖│故當事人登記│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 │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元 │ │ │W037├────┤ │ │聯單」公文書│3 紙 │②偽造之「汽│ │)」、「MR2043孫正輝│②翁酩欽│ │ │3 (│100 年3 │ │ │1紙 │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 │醫字第013408號」、「│: │ │ │任意│月25日 │ │ │②偽造之「桃│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5萬元 │ │ │)、├────┤ │ │園縣政府警察│用收據」私文│紙 │ │5888」印章各壹枚,及│③蔡育庭│ │ │0800│292 萬25│ │ │局龜山分局道│書13 紙 │③偽造之「同│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 │ │G013│18元(任│ │ │路交通事故現│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3萬元 │ │ │7 (│意:220 │ │ │場圖」公文書│園縣龜山鄉調│明書」私文書│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④洪永霖│ │ │強制│萬2518元│ │ │1紙 │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 │ │ │) │+強制:7│ │ │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 │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約29萬元│ │ │ │2萬元) │ │ │ │紙 │意複檢聲明書│ │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 │」私文書1 紙│ │」、「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廖松慧向│ │ │ │ │⑤偽造之「汽│ │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各參枚、「MR2043孫正│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 │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號:0865│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孫正輝」│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壹枚、「MA2901廖│ │ │ │ │號 │ │ │ │ │安安養院收據│ │正智醫字第025888」印│ │ │ │ │ │ │ │ │ │」私文書2紙 │ │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 │ │ │ │ │⑦偽造之「協│ │署押貳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②偽造之「桃園縣龜山│ │ │ │ │ │ │ │ │ │1紙 │ │鄉調解委員會」、「高│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貴霖」、「調解會秘書│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曾鳳珠」、「調解會主│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席高貴霖」、「調解會│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委員李茂程」、「調解│ │ │ │ │ │ │ │ │ │書1 紙 │ │會委員陳樹根」印章各│ │ │ │ │ │ │ │ │ │⑨偽造之「西│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 │ │ │ │ │ │ │ │ │2 紙 │ │、「高貴霖」、「調解│ │ │ │ │ │ │ │ │ ├──────┤ │會秘書曾鳳珠」印文各│ │ │ │ │ │ │ │ │ │乙: │ │貳枚、「調解會主席高│ │ │ │ │ │ │ │ │ │在「『理賠宅│ │貴霖」、「調解會委員│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李茂程」、「調解會委│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員陳樹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檢核表」、「│ │③偽造之「王壯瑞」、│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黃菁菁」、「廖松慧│ │ │ │ │ │ │ │ │ │』標竿服務PD│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CA檢核表」上│ │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 │ │ │ │ │ │ │ │ │登載: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保車…不慎│ │之「王壯瑞」印文壹枚│ │ │ │ │ │ │ │ │ │碰撞自行車廖│ │、「黃菁菁」、「廖松│ │ │ │ │ │ │ │ │ │松慧受傷. 致│ │慧」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 │傷勢為腦出血│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肺臟刺傷. │ │偽造之「王壯瑞」印文│ │ │ │ │ │ │ │ │ │尚未穩定」、│ │共貳枚、「廖松慧」印│ │ │ │ │ │ │ │ │ │「…以$300萬│ │文共參枚;在「汽車險│ │ │ │ │ │ │ │ │ │元達成和解…│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造之「王壯瑞」印文壹│ │ │ │ │ │ │ │ │ │ │ │枚、「黃菁菁」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同意│ │ │ │ │ │ │ │ │ │ │ │查閱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廖松慧」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在「同意複│ │ │ │ │ │ │ │ │ │ │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廖松慧」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 │ │件簽收單」偽造之「王│ │ │ │ │ │ │ │ │ │ │ │壯瑞」印文壹枚、「黃│ │ │ │ │ │ │ │ │ │ │ │菁菁」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廖松慧」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王壯瑞」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日安安養院」印文│ │ │ │ │ │ │ │ │ │ │ │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二│第一│李本子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二│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春木 │26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73醫00 │: │ │ ├──┼────┤ │劉全英│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貳月。 │2473李建明」、「主00│145 萬50│ │ │1025│郭春花 │ │劉容任│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166 醫002527陳正蔚」│00元 │ │ │6A00├────┤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563 │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保險理賠款│,處有期徒刑壹│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26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讓與同意書」│年貳月。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意)├────┤ │ │ │書3紙 │私文書1紙 │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劉全英│ │ │、10│215 萬元│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汽│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256K│(任意:│ │ │ │庚醫療財團法│車險賠款同意│ │印文共貳枚、「主0017│21萬5000│ │ │0009│58萬5850│ │ │ │人林口長庚紀│書暨受款人電│ │3 醫002473李建明」、│元 │ │ │4( │元+ 強制│ │ │ │念醫院診斷證│匯同意書」私│ │「主00166 醫002527陳│④劉容任│ │ │強制│:156 萬│ │ │ │明書」私文書│文書1紙 │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4150元)│ │ │ │1 紙 │④偽造之「領│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43萬元 │ │ │ ├────┤ │ │ │④偽造之「長│款收據」私文│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郭春花向│ │ │ │庚紀念醫院費│書1紙 │ │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用收據」私文│⑤偽造之「強│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開設之帳│ │ │ │書4 紙 │制汽車責任險│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 │ │ │ │號:0129│ │ │ │⑤偽造之「台│理賠確認書」│ │據」文件上偽造之「恩│ │ │ │ │00000000│ │ │ │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莊碧珠收費章│ │ │ │ │0號 │ │ │ │解委員會調解│⑥偽造之「免│ │」印文壹枚、「恩主公│ │ │ │ │ │ │ │ │筆錄」公文書│用發票收據」│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 │ │ │ │1 紙 │私文書3 紙 │ │文共貳枚 │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書1 紙 │ │明專用」、「MR2017張│ │ │ │ │ │ │ │ │ │⑧偽造之「薪│ │凱群醫字第014367號」│ │ │ │ │ │ │ │ │ │資袋」私文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長│ │ │ │ │ │ │ │ │ │3 紙 │ │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 │ │ │ │ │乙: │ │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章│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診斷證明專用」、「MR│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2017張凱群醫字第0143│ │ │ │ │ │ │ │ │ │登載: │ │67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肇責:有│ │張凱群」署押壹枚 │ │ │ │ │ │ │ │ │ │責…」之不實│ │④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內容 │ │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印章各壹枚,及在「台│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上登載: │ │調解筆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肇者:本│ │之「調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 │ │ │ │ │100%…」之不│ │」、「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余明真」署押│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壹枚 │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⑤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表」上登載:│ │「郭春花」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一、肇事│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屬實…」之不│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④在「汽車險│ │」、「郭春花」印文各│ │ │ │ │ │ │ │ │ │肇事處理綜合│ │壹枚;在「汽車保險理│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載: │ │之「李本子」印文壹枚│ │ │ │ │ │ │ │ │ │「…案經桃園│ │;在「汽車保險理賠款│ │ │ │ │ │ │ │ │ │代查,保車車│ │讓與同意書」文件上偽│ │ │ │ │ │ │ │ │ │速過快不慎撞│ │造之「李本子」印文壹│ │ │ │ │ │ │ │ │ │及對造,應負│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全責…」之不│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實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本子」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郭春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領款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⑥在「免用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楊明意│ │ │ │ │ │ │ │ │ │ │ │」署押共參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二│第一│李素梅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三│產險├────┤10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陳俊良 │3日 │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A2類│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91 萬元│ │ │1027│李婉瑜 │ │劉全英│道路交通事故│2 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6A02├────┤ │林凡普│調查表」上登│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估│元折算壹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332 │96年7 月│ │ │載: │團法人天主教│價單」私文書│林凡普共同犯行│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7日 │ │ │「第一當事人│耕莘醫院醫療│1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 │ │:陳俊良…第│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免│,處有期徒刑肆│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280 萬元│ │ │二當事人…李│文書4紙 │用發票收據」│月,如易科罰金│(門)」、「孫明傑印│70萬元 │ │ │276K│(任意:│ │ │婉瑜…時間:│ │私文書3 紙 │,以新臺幣壹仟│診斷專用(門)」印文│④林凡普│ │ │0010│123 萬10│ │ │96年7 月7 日│ │④偽造之「在│元折算壹日。 │各貳枚 │: │ │ │7( │16元+強 │ │ │20時20分…地│ │職證明」私文│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14萬元 │ │ │強制│制:156 │ │ │點:新店市中│ │書1 紙 │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萬8984元│ │ │正路、民族路│ │⑤偽造之「和│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口…A 車因車│ │解書」私文書│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速過快…和行│ │1 紙(起訴書│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李婉瑜向│ │ │人發生碰撞…│ │漏載) │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合作金庫│ │ │警方到達現場│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商業銀行│ │ │時,傷者已送│ │乙: │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合│ │ │醫(耕莘)」│ │①在「汽車保│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庫)開設│ │ │之不實內容 │ │險計算書」上│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 │ │登載: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0000000 │ │ │ │ │「…肇責:有│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451089號│ │ │ │ │責…」之不實│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內容 │ │共貳枚 │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③偽造之「李素梅」、│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李婉瑜」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上登載: │ │,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肇者:本│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李素梅」印文壹枚、│ │ │ │ │ │ │ │ │ │實內容 │ │「陳俊良」署押壹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在「和解書」文件上偽│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造之「李素梅」、「陳│ │ │ │ │ │ │ │ │ │表」上登載:│ │俊良」、「李婉瑜」印│ │ │ │ │ │ │ │ │ │「…保車行駛│ │文各壹枚 │ │ │ │ │ │ │ │ │ │至路口撞及行│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人而肇事…受│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害人子宮膀胱│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摘除…」之不│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實內容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壹枚 │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⑤偽造之「封海燕」印│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載: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受害人…│ │「封海燕」印文、署押│ │ │ │ │ │ │ │ │ │第一次手術摘│ │各參枚 │ │ │ │ │ │ │ │ │ │除子宮…又二│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次手術摘除膀│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胱…至受害者│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家中瞭解,其│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生活需家人扶│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助…」之不實│ │ │ │ │ │ │ │ │ │ │ │內容 │ │ │ │ ├─┼──┼────┼──┼───┼──────┼──────┼──────┼───────┼──────────┼────┤ │二│第一│宋嘉振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四│產險├────┤3 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趙鵬麟 │14日│林光輝│警察局土城分│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73醫00 │: │ │ ├──┼────┤ │劉全英│局道路交通事│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2473李建明」印章各壹│186 萬元│ │ │1027│桌日球 │ │林凡普│故現場圖」上│書2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林光輝│ │ │6A04├────┤ │ │登載: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親│元折算壹日。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008 │96年12月│ │ │「發生時間:│團法恩主公醫│馨養護中心看│林凡普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3萬元 │ │ │(任│10日 │ │ │96年12月10日│院收據」私文│護收據」私文│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劉全英│ │ │意)├────┤ │ │21時30分…地│書6紙 │書2 紙 │,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關防」、「主00│: │ │ │、10│270 萬元│ │ │點:土城市中│ │③偽造之「和│月,如易科罰金│173 醫002473李建明」│67萬5000│ │ │276K│(任意:│ │ │央路3 段279 │ │解書」私文書│,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各貳枚 │元 │ │ │0017│115 萬64│ │ │號…第一當事│ │1 紙 │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⑤林凡普│ │ │4( │70元+ 強│ │ │人:趙鵬麟…│ │④偽造之「工│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強制│制:154 │ │ │DA-5808 …第│ │作證明」私文│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13萬5000│ │ │) │萬3530元│ │ │二當事人:卓│ │書1紙 │ │」、「恩主公醫院吳敏│元 │ │ │ │) │ │ │日球(傷者)│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之不實內容│ │乙: │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卓日球向│ │ │ │ │①在「汽車保│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元大銀行│ │ │ │ │險計算書」上│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開設之帳│ │ │ │ │登載: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號:0080│ │ │ │ │「…肇責:有│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00000000│ │ │ │ │責…」之不實│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0號 │ │ │ │ │內容 │ │費章」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③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卓日球」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上登載: │ │,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肇者:本│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宋嘉振」印文、署押│ │ │ │ │ │ │ │ │ │實內容 │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件上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卓日球」印文各│ │ │ │ │ │ │ │ │ │表」上登載:│ │壹枚 │ │ │ │ │ │ │ │ │ │「…至路口撞│ │④偽造之「親馨養護中│ │ │ │ │ │ │ │ │ │及行人而肇事│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之不實內│ │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容 │ │」文件上偽造之「親馨│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養護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⑤偽造之「益紐文化事│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業有限工司」印章壹枚│ │ │ │ │ │ │ │ │ │載: │ │,及在「工作證明」文│ │ │ │ │ │ │ │ │ │「…保車行駛│ │件上偽造之「益紐文化│ │ │ │ │ │ │ │ │ │至路口撞及行│ │事業有限工司」印文壹│ │ │ │ │ │ │ │ │ │人而肇事…至│ │枚 │ │ │ │ │ │ │ │ │ │受害者家中瞭│ │ │ │ │ │ │ │ │ │ │ │解,其生活需│ │ │ │ │ │ │ │ │ │ │ │家人扶助…」│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二│第一│劉俊祥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五│產險├────┤6 月│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許子健 │2 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地│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9萬元 │ │ │1008│朱湘芬 │ │劉全英│點97.02.16.0│2 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張本立印診斷專│②翁酩欽│ │ │7A00├────┤ │劉容任│6 時50分. 寶│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用(門)」印章各壹枚│: │ │ │228 │97年2 月│ │ │橋路與德正街│團法人天主教│車保險理賠款│劉容任共同犯行│,及在「天主教耕莘醫│5萬元 │ │ │(任│16日 │ │ │口二、A 車…│耕莘醫院醫療│讓與同意書」│使偽造私文書罪│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③劉全英│ │ │意)├────┤ │ │自小客車駕駛│費用收據」私│私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肆│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 │ │ │、10│220 萬元│ │ │許子健…B 行│文書7紙 │③偽造之「汽│月,如易科罰金│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22萬元 │ │ │087K│(任意:│ │ │人朱湘芬…雙│ │車險賠款同意│,以新臺幣壹仟│斷書專用(門)」印文│④劉容任│ │ │0002│146 萬42│ │ │方於上述時間│ │書暨受款人電│元折算壹日。 │共貳枚、「孫明傑印診│: │ │ │1( │75元+強 │ │ │地點發生碰撞│ │匯同意書」私│ │斷專用(門)」、「張│44萬元 │ │ │強制│制:73萬│ │ │,B 行人受傷│ │文書1紙 │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 │ │ │) │5725元)│ │ │」之不實內容│ │④偽造之「領│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款收據」私文│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朱湘芬向│ │ │ │ │書1紙 │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元大銀行│ │ │ │ │⑤偽造之「強│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開設之帳│ │ │ │ │制汽車責任險│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號:0000│ │ │ │ │理賠確認書」│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9310號 │ │ │ │ │⑥偽造之「在│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書1 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 │ │1 紙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⑧偽造之「慈│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 │共伍枚 │ │ │ │ │ │ │ │ │ │」私文書2 紙│ │③扣案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 │」印章壹枚、偽造之「│ │ │ │ │ │ │ │ │ │乙: │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①在「強制汽│ │印章各壹枚,及在「汽│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上登載: │ │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肇者:本│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100%…」之不│ │「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 │ │ │ │ │ │ │ │ │實內容 │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②在「汽車險│ │「劉俊祥」印文壹枚;│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表」上登載:│ │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一、肇事│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屬實…」之不│ │」、「朱湘芬」印文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肇事處理綜合│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 │ │ │ │ │ │ │ │ │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案經新店│ │俊祥」、「許子健」、│ │ │ │ │ │ │ │ │ │代查,保車未│ │「朱湘芬」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注意車前狀況│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撞及行人,應│ │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負肇責…」之│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不實內容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在│ │ │ │ │ │ │ │ │ │ │ │職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鼎岳企業社」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文共參枚 │ │ ├─┼──┼────┼──┼───┼──────┼──────┼──────┼───────┼──────────┼────┤ │二│第一│翁詹碧霞│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六│產險├────┤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林信志 │8日 │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年貳月。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70萬元 │ │ │1025│黃蓓蓓 │ │劉全英│處理小組A2類│2 紙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97A0├────┤ │劉容任│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1046│97年8 月│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款收據」私文│,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18日 │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書1紙 │年貳月。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強│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250 萬元│ │ │…2456-FB …│文書2紙 │制汽車責任險│ │(門)」印文共貳枚、│25萬元 │ │ │2597│(任意:│ │ │林信志…第二│③偽造之「臺│理賠確認書」│ │「孫明傑印診斷專用(│④劉容任│ │ │K011│93萬1440│ │ │當事人…行人│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紙 │ │門)」印文壹枚 │: │ │ │5( │元+ 強制│ │ │…黃蓓蓓…時│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在│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50萬元 │ │ │強制│:156 萬│ │ │間:97年8 月│書」公文書1 │職證明」私文│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8560元)│ │ │18日19時40分│紙 │書1 紙 │ │章陳姿婷」印章壹枚,│ │ │ │ ├────┤ │ │…地點:新店│ ├──────┤ │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黃蓓蓓向│ │ │市北新路與寶│ │乙: │ │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第一銀行│ │ │橋路口…A 車│ │①在「汽車保│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開設之帳│ │ │駕駛剎車但右│ │險計算書」上│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號:2455│ │ │側車頭碰撞B │ │登載: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0000000 │ │ │行人,B 行人│ │「…肇責:有│ │共貳枚 │ │ │ │ │號 │ │ │受傷送醫治療│ │責…」之不實│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之不實內容│ │內容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②在「強制汽│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乙: │ │車保險計算書│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上登載: │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簿上登載:「│ │「…肇者:本│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一:時間地點│ │100%…」之不│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97.08.18.194│ │實內容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0.北新路與寶│ │③在「汽車險│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橋路口二:A │ │肇事處理報告│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自小客駕駛│ │表」上登載:│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林信志…三:│ │「…一、肇事│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B …黃蓓蓓…│ │屬實…」之不│ │④偽造之「翁詹碧霞」│ │ │ │ │ │ │ │A 車於轉彎時│ │實內容 │ │、「林信志」、「黃蓓│ │ │ │ │ │ │ │不慎撞擊B 行│ │④在「汽車任│ │蓓」、「潘隆仁」印章│ │ │ │ │ │ │ │人.B行人受傷│ │意險理賠處理│ │各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之不實內容│ │報告書」上登│ │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翁│ │ │ │ │ │ │ │ │ │「…保車右轉│ │詹碧霞」、「林信志」│ │ │ │ │ │ │ │ │ │行駛不慎,應│ │、「黃蓓蓓」、「潘隆│ │ │ │ │ │ │ │ │ │負全責…」之│ │仁」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不實內容 │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詹翁碧│ │ │ │ │ │ │ │ │ │ │ │霞」印文壹枚、「林信│ │ │ │ │ │ │ │ │ │ │ │志」署押壹枚;在「領│ │ │ │ │ │ │ │ │ │ │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詹翁碧霞」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詹翁碧霞」、│ │ │ │ │ │ │ │ │ │ │ │「林信志」、「黃蓓蓓│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德利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二│第一│曾于玲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七│產險├────┤6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李思宏 │3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134萬元 │ │ │1025│黃姵燁 │ │潘文誠│交通事故當事│書2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97A0├────┤ │劉全英│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1447│97年12月│ │劉容任│公文書1 紙 │團法人恩主公│車險賠款同意│劉容任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6日 │ │ ├──────┤醫院收據」私│書暨受款人電│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意)├────┤ │ │乙: │文書7紙 │匯同意書」私│,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關防」、「主00│: │ │ │、10│210 萬元│ │ │員警工作紀錄│ │文書1紙 │月,如易科罰金│188 醫003725邱建才」│3萬元 │ │ │2597│(任意:│ │ │簿上登載: │ │③偽造之「強│,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各貳枚 │④潘文誠│ │ │K001│51萬5660│ │ │「發生時間:│ │制汽車責任險│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86(│元+ 強制│ │ │九十七年十二│ │理賠確認書」│ │莊碧珠收費章」、「恩│5萬元 │ │ │強制│:158 萬│ │ │月六日十二時│ │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⑤劉全英│ │ │) │4340元)│ │ │十分…肇事地│ │④偽造之「保│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點:土城市中│ │險理賠金額同│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21萬元 │ │ │ │黃姵燁向│ │ │央路四段與環│ │意書」私文書│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⑥劉容任│ │ │ │彰化銀行│ │ │河路口…A 車│ │1 紙 │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開設之帳│ │ │駕駛人李思宏│ │⑤偽造之「強│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42萬元 │ │ │ │號:5765│ │ │…與路人黃姵│ │制汽車責任保│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00000000│ │ │燁發生交通事│ │險理賠文件簽│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00號 │ │ │故,致黃姵燁│ │收單」私文書│ │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 │ │ │受傷倒地送醫│ │1 紙 │ │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 │ │ │,全案依法處│ │⑥偽造之「免│ │共參枚 │ │ │ │ │ │ │ │理中…」之不│ │用統一發票收│ │③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實內容 │ │據」私文書2 │ │「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1 紙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書1紙 │ │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 │」印文壹枚、「黃姵燁│ │ │ │ │ │ │ │ │ │乙: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賠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登載: │ │之「曾于玲」、「李思│ │ │ │ │ │ │ │ │ │「…肇責:有│ │宏」印文各壹枚、「黃│ │ │ │ │ │ │ │ │ │責…」之不實│ │姵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內容 │ │枚;在「保險理賠金額│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曾于玲」、「李思宏│ │ │ │ │ │ │ │ │ │」上登載: │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肇者:本│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 │ │100%…」之不│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實內容 │ │之「李思宏」印文壹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表」上登載:│ │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一、肇事│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屬實…」之不│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實內容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件上偽造之「瑞祥安養│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載: │ │⑤扣案偽造之「俊杰貿│ │ │ │ │ │ │ │ │ │「…案經樹林│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代查,肇事為│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保車過失,應│ │」文件上偽造之「俊杰│ │ │ │ │ │ │ │ │ │負肇責…」之│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 │ │ │不實內容 │ │文壹枚 │ │ ├─┼──┼────┼──┼───┼──────┼──────┼──────┼───────┼──────────┼────┤ │二│第一│鼎岳企業│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八│產險│社 │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15日│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曾│: │ │ ├──┤余世安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年貳月。 │邵勇印診斷專用(門)│240萬元 │ │ │1025├────┤ │劉全英│處理小組A2類│2 紙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98A0│陳美裳 │ │劉容任│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0934├────┤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車險賠款同意│,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98年8 月│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書暨受款人電│年貳月。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8 日 │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匯同意書」私│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 │ │…9879-VU …│文書6紙 │文書1紙 │ │(門)」印文共貳枚、│35萬元 │ │ │2598│350 萬元│ │ │余世安…第二│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領│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④劉容任│ │ │K001│(任意:│ │ │當事人…腳踏│北縣新店市調│款收據」私文│ │門)」印文共肆枚 │: │ │ │14(│192 萬21│ │ │車…陳美裳…│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70萬元 │ │ │強制│20元+強 │ │ │時間:98年8 │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強│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制:157 │ │ │月8 日15時50│紙 │制汽車責任險│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萬7880元│ │ │分…地點:新│ │理賠確認書」│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店市建國路與│ │私文書1紙 │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 │ │民權路口…A │ │⑤偽造之「同│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陳美裳向│ │ │車…碰撞腳踏│ │意查閱病歷聲│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聯邦銀行│ │ │車,後腳踏車│ │明書」私文書│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開設之帳│ │ │人車倒地,受│ │1 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號:0355│ │ │傷送醫」之不│ │⑥偽造之「強│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實內容 │ │制汽車責任保│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 │ │ ├──────┤ │險理賠文件簽│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乙: │ │收單」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1 紙 │ │共肆枚 │ │ │ │ │ │ │ │簿上登載: │ │⑦偽造之「順│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時間地點98│ │益利股份有限│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08.08.1550.│ │公司薪資條」│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建國與民權路│ │私文書3 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口A 車…自小│ │(起訴書誤載│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客駕駛余世安│ │為順亦利) │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B 車腳踏車│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騎士陳美裳…│ │乙: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於上述時間、│ │①在「汽車保│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地點發生碰撞│ │險計算書」上│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雙方當事人協│ │登載: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調和解. 不需│ │「…肇責:有│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警方處理。」│ │責…」之不實│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之不實內容 │ │內容 │ │」、「余世安」、「陳│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美裳」、「吳明洋」印│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章各壹枚,及在「臺北│ │ │ │ │ │ │ │ │ │」上登載: │ │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肇者:本│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鼎岳企業社」、「余│ │ │ │ │ │ │ │ │ │實內容 │ │世安」、「陳美裳」、│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吳明洋」印文各壹枚│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在「汽車保險理賠申│ │ │ │ │ │ │ │ │ │表」上登載:│ │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一、肇事│ │鼎岳企業社」印文、「│ │ │ │ │ │ │ │ │ │屬實…」之不│ │余世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在「汽車險賠款│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鼎岳企業社」、「余世│ │ │ │ │ │ │ │ │ │載: │ │安」、「陳美裳」印文│ │ │ │ │ │ │ │ │ │「…保車右轉│ │各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右轉不慎,應│ │」文件上偽造之「鼎岳│ │ │ │ │ │ │ │ │ │負肇責…」之│ │企業社」、「余世安」│ │ │ │ │ │ │ │ │ │不實內容 │ │、「陳美裳」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余世安」、「│ │ │ │ │ │ │ │ │ │ │ │陳美裳」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美裳」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美裳」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二│第一│黃沈英梅│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九│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林思成 │1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土城│文書2紙 │書」私文書1 │年貳月。 │斷證明專用」、「MR10│197萬元 │ │ │1025│范月梅 │ │潘文誠│交通分隊道路│②偽造之「長│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②翁酩欽│ │ │99A0├────┤ │劉全英│交通事故現場│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強│使偽造公文書罪│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0158│99年2 月│ │劉容任│圖」公文書1 │用收據」私文│制汽車責任險│,處有期徒刑壹│「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5萬元 │ │ │(任│20 日 │ │ │紙 │書12紙 │理賠確認書」│年貳月。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③林光輝│ │ │意)├────┤ │ ├──────┤③偽造之「桃│私文書1紙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 │ │、10│300 萬元│ │ │乙: │園縣楊梅鎮調│③偽造之「同│ │正章診斷證明專用」、│3萬元 │ │ │2599│(任意:│ │ │員警工作紀錄│解委員會調解│意查閱病歷聲│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④潘文誠│ │ │K000│141 萬69│ │ │簿上登載: │書」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 │」印文各貳枚、「MR10│: │ │ │70(│33元+強 │ │ │「發生時間:│紙 │1 紙 │ │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5萬元 │ │ │強制│制:158 │ │ │九十九年二月│ │④偽造之「保│ │號」印文共肆枚、「雷│⑤劉全英│ │ │) │萬3067元│ │ │二十八日八時│ │險理賠金額同│ │大雅」署押壹枚 │: │ │ │ │) │ │ │四十五分…肇│ │意書」私文書│ │②偽造之「桃園縣楊梅│30萬元 │ │ │ ├────┤ │ │事地點:土城│ │1 紙 │ │鎮調解委員會」、「調│⑥劉容任│ │ │ │范月梅向│ │ │市中央路4 段│ │⑤偽造之「同│ │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聯邦銀行│ │ │416 號與293 │ │意複檢聲明書│ │調解會秘書邱惠美」、│60萬元 │ │ │ │開設之帳│ │ │巷口…A 車林│ │」私文書1 紙│ │「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號:0305│ │ │思成…與B 行│ │⑥偽造之「倡│ │、「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00000000│ │ │人范月梅…雙│ │寶塑膠公司薪│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方在肇事處發│ │資明細表」私│ │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生擦撞行人倒│ │文書3 紙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地受傷送醫,│ │⑦偽造之「日│ │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全案警方依規│ │安安養院收據│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定處理…」之│ │」私文書2 紙│ │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不實內容 │ │(起訴書漏載│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 │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 │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乙: │ │各壹枚 │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③偽造之「黃沈英梅」│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林思成」、「范月│ │ │ │ │ │ │ │ │ │登載: │ │梅」、「徐秀華」印章│ │ │ │ │ │ │ │ │ │「…肇責:有│ │各壹枚,及在「桃園縣│ │ │ │ │ │ │ │ │ │責…」之不實│ │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沈英梅」、「林思成」│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徐秀華」印文、署│ │ │ │ │ │ │ │ │ │」上登載: │ │押各壹枚、「范月梅」│ │ │ │ │ │ │ │ │ │「…肇者:本│ │印文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100%…」之不│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實內容 │ │偽造之「黃沈英梅」印│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壹枚、「林思成」署│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押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表」上登載:│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一、肇事│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屬實…」之不│ │梅」、「林思成」、「│ │ │ │ │ │ │ │ │ │實內容 │ │范月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書」文件上偽造之「范│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月梅」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載: │ │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 │ │ │ │ │ │ │ │ │「…保車行駛│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不慎,應負肇│ │梅」印文壹枚、「林思│ │ │ │ │ │ │ │ │ │責…」之不實│ │成」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內容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范月│ │ │ │ │ │ │ │ │ │ │ │梅」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三│第一│吳雅雯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十│產險├────┤年1 │黃菁菁│①偽造之「臺│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吳雅雯 │月12│劉全英│北縣政府警察│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日 │劉容任│局土城分局道│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貳月。 │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約116 萬│ │ │1025│沈雲傑 │ │ │路交通事故當│書3 紙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枚,及在「財團法人恩│元 │ │ │99A0├────┤ │ │事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新│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②劉全英│ │ │0791│99年9 月│ │ │」公文書1 紙│北市中和區調│車險賠款同意│,處有期徒刑壹│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 │ │(任│4 日 │ │ │②偽造之「臺│解委員會調解│書暨受款人電│年貳月。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約16萬元│ │ │意)├────┤ │ │北縣政府警察│書」公文書1 │匯同意書」私│ │書專用關防」、「主00│③劉容任│ │ │ │165 萬95│ │ │局土城分局道│紙 │文書1紙 │ │188 醫003725邱建才」│: │ │ │ │74元 │ │ │路交通事故現│ │③偽造之「保│ │印文各參枚 │約33萬元│ │ │ ├────┤ │ │場草圖」公文│ │險理賠金額同│ │②偽造之「新北市中和│ │ │ │ │沈雲傑向│ │ │書1 紙 │ │意書」私文書│ │區調解委員會」、「調│ │ │ │ │郵局開設│ │ │ │ │1 紙 │ │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之帳號:│ │ │ │ │④偽造之「焜│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00000000│ │ │ │ │輝股份有限公│ │記錄林碧蓮」印章各壹│ │ │ │ │149016號│ │ │ │ │司員工薪資表│ │枚,及在「臺北縣中和│ │ │ │ │ │ │ │ │ │」私文書3 紙│ │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新北市│ │ │ │ │ │ │ │ │ │乙: │ │中和區調解委員會」、│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記錄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登載: │ │壹枚、「調解會主席呂│ │ │ │ │ │ │ │ │ │「…肇責:有│ │坤木」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責…」之不實│ │③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內容 │ │「沈雲傑」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②在「汽車任│ │,及在「臺北縣中和區│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載: │ │、「沈雲傑」印文、署│ │ │ │ │ │ │ │ │ │「…案經北縣│ │押各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單位查証,保│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戶應負賠償之│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責…」之不實│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內容 │ │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 │ │ │ │ │ │ │ │ │ │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沈雲│ │ │ │ │ │ │ │ │ │ │ │傑」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 │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三│第一│陳麗屏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一│產險├────┤年8 │黃菁菁│①「桃園縣政│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李向宸 │月31│翁酩欽│府警察局道路│人林口長庚紀│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林志優│交通事故當事│念醫院診斷證│書」私文書1 │年貳月。 │1 醫L )」、「王正儀│181萬元 │ │ │1025│吳宜芬 │ │蔡育庭│人登記聯單」│明書」私文書│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00A0├────┤ │劉全英│上登載: │2 紙 │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MA2901廖正智│: │ │ │0430│100 年3 │ │劉容任│「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賠款同意│,處有期徒刑壹│醫字第025888號」印章│5萬元 │ │ │(任│月15日 │ │ │100 年3 月15│庚紀念醫院費│書暨受款人電│年貳月。 │各壹枚,及在「長庚醫│③林志優│ │ │意)├────┤ │ │日21時30分…│用收據」私文│匯同意書」私│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 │ │、10│270 萬元│ │ │地點:龜山鄉│書13紙 │文書1紙 │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1 萬5000│ │ │2500│(任意:│ │ │萬壽路二段永│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強│ │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元 │ │ │K000│187 萬22│ │ │和街口…當事│園縣龜山鄉調│制汽車責任險│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④蔡育庭│ │ │98(│68元+強 │ │ │人姓名:李向│解委員會調解│理賠確認書」│ │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強制│制:82萬│ │ │宸…7C-0132 │書」公文書1 │私文書1紙 │ │(1 醫L )」、「王正│1 萬5000│ │ │) │7732元)│ │ │…當事人姓名│紙 │④偽造之「同│ │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元 │ │ │ ├────┤ │ │:吳宜芬(行│ │意查閱病歷聲│ │L )」印文各貳枚、「│⑤劉全英│ │ │ │吳宜芬向│ │ │人)」之不實│ │明書」私文書│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 │ │ │ │聯邦銀行│ │ │內容 │ │1 紙 │ │5888號」印文共參枚、│27萬元 │ │ │ │開設之帳│ │ │②「桃園縣政│ │⑤偽造之「保│ │「廖正智」署押共貳枚│⑥劉容任│ │ │ │號:0865│ │ │府警察局龜山│ │險理賠金額同│ │②偽造之「高貴霖」、│: │ │ │ │00000000│ │ │分局A3類道路│ │意書」私文書│ │「調解會秘書曾鳳珠」│54萬元 │ │ │ │號 │ │ │交通事故現場│ │1 紙 │ │、「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圖」上登載:│ │⑥偽造之「同│ │」、「調解會委員李茂│ │ │ │ │ │ │ │「發生時間:│ │意複檢聲明書│ │程」、「調解會委員陳│ │ │ │ │ │ │ │100 年3 月15│ │」私文書1紙 │ │樹根」印章各壹枚,及│ │ │ │ │ │ │ │日21時30分…│ │⑦偽造之「強│ │在「桃園縣龜山鄉調解│ │ │ │ │ │ │ │地點:龜山鄉│ │制汽車責任保│ │委員會調解書」文件上│ │ │ │ │ │ │ │萬壽路二段與│ │險理賠文件簽│ │偽造之「高貴霖」、「│ │ │ │ │ │ │ │永和街口…於│ │收單」私文書│ │調解會秘書曾鳳珠」、│ │ │ │ │ │ │ │上述肇事時間│ │1 紙 │ │「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地點,自小客│ │⑧偽造之「瑞│ │、「調解會委員李茂程│ │ │ │ │ │ │ │車7C-0132 …│ │祥安養中心費│ │」、「調解會委員陳樹│ │ │ │ │ │ │ │不慎撞上行人│ │用收據」私文│ │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吳宜芬」之不│ │書2 紙 │ │③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實內容 │ │⑨偽造之「嘉│ │「李向宸」、「吳宜芬│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 │」、「吳國棟」印章各│ │ │ │ │ │ │ │ │ │限公司在職證│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明」私文書1 │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紙 │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 │ │ │ │ │ │ │ │ │⑩偽造之「嘉│ │屏」、「吳宜芬」印文│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 │各壹枚、「李向宸」、│ │ │ │ │ │ │ │ │ │限公司薪資表│ │「吳國棟」印文、署押│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各壹枚;在「汽車保險│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乙: │ │造之「陳麗屏」印文壹│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枚、「李向宸」署押壹│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登載: │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肇責:有│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責…」之不實│ │麗屏」、「吳宜芬」印│ │ │ │ │ │ │ │ │ │內容 │ │文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上登載: │ │」、「李向宸」、「吳│ │ │ │ │ │ │ │ │ │「…肇者:本│ │宜芬」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100%…」之不│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吳宜│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芬」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表」上登載:│ │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一、肇事│ │、「李向宸」印文各壹│ │ │ │ │ │ │ │ │ │屬實…」之不│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實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吳│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宜芬」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載: │ │造之「吳宜芬」印文壹│ │ │ │ │ │ │ │ │ │「…案經桃園│ │枚 │ │ │ │ │ │ │ │ │ │待查,事故為│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保車過失應負│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肇責…」之不│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嘉發實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嘉發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嘉發實業│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三│臺灣│范僑生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劉全英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二│產險├────┤年5 │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范僑生 │月11│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人林口長庚紀│((機)車保│,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劉全英│土城分局道路│念醫院診斷證│賠申請書」私│年貳月。 │1 醫L )」、「王正儀│156萬元 │ │ │2160│廖于綾 │ │賴文章│交通事故當事│明書」私文書│文書1 紙 │賴文章共同犯行│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99L0├────┤ │ │人登記聯單」│2 紙 │②偽造之「請│使偽造公文書罪│)」、「MA2901廖正智│: │ │ │1617│99年11月│ │ │公文書1 紙 │②偽造之「長│求聲明書」私│,處有期徒刑壹│醫字第025888號」印章│5萬元 │ │ │(任│21日 │ │ │ │庚紀念醫院費│文書1 紙 │年貳月。 │各壹枚,及在「長庚醫│③劉全英│ │ │意)├────┤ │ │ │用收據」私文│③偽造之「同│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 │ │、21│230 萬元│ │ │ │書7紙 │意查閱病歷聲│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23萬元 │ │ │669 │(任意:│ │ │ │③偽造之「新│明書」私文書│ │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④賴文章│ │ │9L0 │85萬6340│ │ │ │北市新店區調│1 紙 │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 │ │ │0416│元+ 強制│ │ │ │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 │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46萬元 │ │ │(強│:144 萬│ │ │ │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暨│ │(1 醫L )」、「王正│ │ │ │制)│3660元)│ │ │ │紙 │複檢聲明書」│ │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 │ │ │ ├────┤ │ │ │ │私文書1 紙 │ │L )」「MA2901廖正智│ │ │ │ │廖于綾向│ │ │ │ │⑤偽造之「汽│ │醫字第025888號」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賠款同意│ │各貳枚、「廖正智」署│ │ │ │ │開設之帳│ │ │ │ │書暨受款人電│ │押共貳枚 │ │ │ │ │號:0865│ │ │ │ │匯同意書」私│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00000000│ │ │ │ │文書1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號 │ │ │ │ │⑥偽造之「強│ │張添財」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制汽車責任保│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調│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收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1 紙 │ │廖心旺」印文共貳枚、│ │ │ │ │ │ │ │ │ │⑦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張添財」印│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文壹枚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③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廖于綾」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 紙 │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件上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押各壹枚「汽((機)│ │ │ │ │ │ │ │ │ │2 紙 │ │車保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⑨偽造之「禾│ │偽造之「范僑生」印文│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署押各壹枚;「請求│ │ │ │ │ │ │ │ │ │心費用收據」│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私文書2 紙 │ │「廖于綾」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同意查閱病│ │ │ │ │ │ │ │ │ │乙: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①在「強制險│ │之「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賠案處理紀錄│ │押各壹枚;「同意查閱│ │ │ │ │ │ │ │ │ │表」上登載:│ │病歷暨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經查證警│ │件上偽造之「廖于綾」│ │ │ │ │ │ │ │ │ │方記錄屬實。│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之不實內│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 │ │ │ │ │ │ │ │ │容 │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②在「任意險│ │上偽造之「范僑生」印│ │ │ │ │ │ │ │ │ │賠案處理紀錄│ │文壹枚;「強制汽車責│ │ │ │ │ │ │ │ │ │表」上登載:│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本案件經│ │」文件上偽造之「廖于│ │ │ │ │ │ │ │ │ │憲警單位查證│ │綾」印文壹枚 │ │ │ │ │ │ │ │ │ │及雙方敘述經│ │④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過,係於肇事│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地點因本車轉│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彎疏失(100%│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責任)未禮讓│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行人而肇事,│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造成行人受傷│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之不實內│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容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中心費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三│富邦│黃小鳳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三│產險├────┤1 月│黃菁菁│「桃園縣警察│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黃小鳳 │31日│洪上賜│局龜山分局道│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印章壹枚、扣│: │ │ ├──┼────┤ │蔡育庭│路交通事故証│文書2紙 │」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案偽造之「陳昱瑞診斷│168 萬50│ │ │0502│黃柏怡 │ │孫仲強│明書」上登載│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以銀元參佰元│證明專用」、「MA1834│00元 │ │ │4103├────┤ │曾士民│: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即新臺幣玖佰元│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②洪上賜│ │ │488 │93年10月│ │ │「肇事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折算壹日,減為│」印章各壹枚,及在「│: │ │ │(任│30日 │ │ │93年10月30日│私文書6 紙 │文書1 紙 │有期徒刑貳月,│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1 萬5000│ │ │意)├────┤ │ │22時0 分…肇│ │③偽造之「授│如易科罰金,以│書」文件上偽造之「財│元 │ │ │、05│245 萬元│ │ │事地點:桃園│ │權書」私文書│以銀元參佰元即│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③蔡育庭│ │ │0241│(任意:│ │ │縣龜山鄉中興│ │1紙 │新臺幣玖佰元折│章診斷證明專用」、「│: │ │ │A066│85萬元+ │ │ │路明興街口…│ │④偽造之「道│算壹日。 │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1 萬5000│ │ │3( │強制:16│ │ │黃小鳳駕JG-5│ │路交通事故資│曾士民共同犯行│、「MA1834程俊穎醫字│元 │ │ │強制│0 萬元)│ │ │548 號車因未│ │料申請書」私│使偽造私文書罪│第015519號」印文各貳│④孫仲強│ │ │) │(起訴書│ │ │注意車前狀態│ │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肆│枚、「程俊穎」署押共│: │ │ │ │誤載為16│ │ │而追撞騎電單│ │⑤偽造之「強│月,如易科罰金│貳枚 │24萬5000│ │ │ │0 萬元)│ │ │車之黃柏怡受│ │制汽車責任險│,以銀元參佰元│②偽造之「黃小鳳」、│元 │ │ │ ├────┤ │ │傷」之不實內│ │理賠金額確認│即新臺幣玖佰元│「黃柏怡」、「黃笠夫│⑤曾士民│ │ │ │黃柏怡向│ │ │容 │ │書」私文書1 │折算壹日,減為│」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台北國際│ │ │ │ │紙 │有期徒刑貳月,│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49萬元 │ │ │ │商業銀行│ │ │ │ │⑥偽造之「強│如易科罰金,以│上偽造之「黃小鳳」印│ │ │ │ │(後經合│ │ │ │ │制汽車責任保│以銀元參佰元即│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併為永豐│ │ │ │ │險理賠文件簽│新臺幣玖佰元折│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 │ │ │ │國際商業│ │ │ │ │收單」私文書│算壹日。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銀行,下│ │ │ │ │1 紙 │ │小鳳」印文壹枚;在「│ │ │ │ │稱永豐銀│ │ │ │ │⑦偽造之「和│ │授權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解書」私文書│ │「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之帳號:│ │ │ │ │1 紙 │ │在「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 │ │ │00000000│ │ │ │ │⑧偽造之「免│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19200號 │ │ │ │ │用發票收據」│ │「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起訴書│ │ │ │ │私文書1 紙 │ │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誤載為77│ │ │ │ │⑨偽造之「估│ │賠金額確認書」文件上│ │ │ │ │00000000│ │ │ │ │價單」私文書│ │偽造之「黃小鳳」印文│ │ │ │ │00號) │ │ │ │ │1 紙 │ │壹枚;在「強制汽車責│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黃小│ │ │ │ │ │ │ │ │ │」私文書1紙 │ │鳳」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為4紙) │ │黃小鳳」、「黃柏怡」│ │ │ │ │ │ │ │ │ ├──────┤ │、「黃笠夫」印文各壹│ │ │ │ │ │ │ │ │ │乙: │ │枚 │ │ │ │ │ │ │ │ │ │在「理算簽結│ │③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作業」上登載│ │份有限公司專用」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免用發票│ │ │ │ │ │ │ │ │ │「1.保戶因未│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注意車前狀況│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致對造車輛受│ │專用」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損與體傷.2. │ │估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事故經查我方│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應負全責屬實│ │司專用」印文壹枚 │ │ │ │ │ │ │ │ │ │…」之不實內│ │④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容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三│富邦│黃上原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四│產險├────┤8 月│黃菁菁│「桃園縣政府│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使偽造公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黃上原 │22日│洪上賜│警察局龜山分│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壹│明專用」印章壹枚、扣│: │ │ ├──┼────┤ │蔡育庭│局道路交通事│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年貳月,減為有│案偽造之「MA1361陳昭│約219 萬│ │ │0502│張志文 │ │孫仲強│故證明書」上│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柒月。 │宇醫字第031219號」、│元 │ │ │5101├────┤ │曾士民│登載: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曾士民共同犯行│「MR1269葉宜憲醫字第│②洪上賜│ │ │519 │94年5 月│ │ │「發生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使偽造公文書罪│0000000 號」印章各壹│: │ │ │(任│8 日 │ │ │94年5 月8 日│私文書7紙 │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壹│枚,及在「長庚紀念醫│1 萬5000│ │ │意)├────┤ │ │23時5 分…地│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授│年貳月,減為有│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元 │ │ │、05│318 萬46│ │ │點:桃園縣龜│北縣新莊市調│權書」私文書│期徒刑柒月。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③蔡育庭│ │ │0251│73元(任│ │ │山鄉中興路與│解委員會調解│1紙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 │ │ │A024│意:150 │ │ │明興街口…黃│筆錄」公文書│④偽造之「道│ │專用」、「陳昱瑞診斷│1 萬5000│ │ │4( │萬元+ 強│ │ │上原駕駛YH-3│1紙 │路交通事故資│ │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元 │ │ │強制│制:168 │ │ │277 於上記時│ │料申請書」私│ │、「MA1361陳昭宇醫字│④孫仲強│ │ │) │萬4673元│ │ │地…撞及張志│ │文書1 紙 │ │第031219號」印文共貳│: │ │ │ │)(起訴│ │ │文…駕駛之CR│ │⑤偽造之「強│ │枚、「MR1269葉宜憲字│約31萬元│ │ │ │書誤載為│ │ │E-116 號之輕│ │制汽車責任險│ │第0000000 號」印文壹│⑤曾士民│ │ │ │168 萬46│ │ │機車致張志文│ │理賠金額確認│ │枚、「陳昭宇」署押共│: │ │ │ │73元) │ │ │受傷送醫救治│ │書」私文書1 │ │貳枚、「葉宜憲」署押│約63萬元│ │ │ ├────┤ │ │。」之不實內│ │紙 │ │壹枚 │ │ │ │ │張志文向│ │ │容 │ │⑥偽造之「強│ │②偽造之「臺北縣新莊│ │ │ │ │中信銀行│ │ │ │ │制汽車責任保│ │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 │ │ │ │開設之帳│ │ │ │ │險理賠文件簽│ │枚、扣案偽造之「主席│ │ │ │ │號:0314│ │ │ │ │收單」私文書│ │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00000000│ │ │ │ │1 紙 │ │裕」印章各貳枚,及在│ │ │ │ │2號 │ │ │ │ │⑦偽造之「免│ │「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員會調解筆錄」文件上│ │ │ │ │ │ │ │ │ │據」私文書1 │ │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紙 │ │調解委員會」、「主席│ │ │ │ │ │ │ │ │ │⑧偽造之「估│ │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 │ │ │ │ │價單」私文書│ │裕」印文各壹枚、「張│ │ │ │ │ │ │ │ │ │1 紙 │ │昱裕」署押壹枚 │ │ │ │ │ │ │ │ │ │⑨偽造之「福│ │③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寧安養中心看│ │「張志文」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護費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私文書1 紙(│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張志文」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 │ │在「理算簽結│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作業」上登載│ │造之「黃上原」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貳枚;在「汽車│ │ │ │ │ │ │ │ │ │「1.保戶因轉│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 │ │彎不當撞及右│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側同向直行之│ │」印文壹枚;在「授權│ │ │ │ │ │ │ │ │ │財車致對造車│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輛受損與體傷│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2. 事故經查│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 │ │ │ │ │ │ │ │我方應負全責│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屬實無誤…」│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 │ │ │ │ │ │ │ │ │ │ │額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黃上原」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 │ │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 │署押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葉華│ │ │ │ │ │ │ │ │ │ │ │德」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居家企│ │ │ │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葉華德」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估價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居家企業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葉華德」│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敏」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看護費用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王敏」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三│富邦│邢鎮康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無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五│產險├────┤1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車│ │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張瑞雲 │11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險理賠申請書│ │防」、「主00188 醫00│: │ │ ├──┼────┤ │ │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私文書1 紙│ │3725邱建才」、「主00│約294 萬│ │ │0502│鄭婷云(│ │ │車禍處理小組│書3紙 │②偽造之「汽│ │166 醫002527陳正蔚」│元 │ │ │7100│原名鄭曉│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098 │惠) │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匯同意書」私│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文書1 紙 │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意)│96年1 月│ │ │ │書5紙 │③偽造之「強│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05│5 日 │ │ │ │ │制汽車責任保│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027 ├────┤ │ │ │ │險理賠文件簽│ │印文共參枚、「主0018│ │ │ │1A00│299 萬98│ │ │ │ │收單」私文書│ │8 醫003725邱建才」印│ │ │ │12(│10元(任│ │ │ │ │1 紙 │ │文共貳枚、「主00166 │ │ │ │強制│意:200 │ │ │ │ │④偽造之「和│ │醫002527陳正蔚」印文│ │ │ │) │萬元+ 強│ │ │ │ │解書」私文書│ │壹枚 │ │ │ │ │制:99萬│ │ │ │ │1 紙 │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9810元)│ │ │ │ │⑤偽造之「在│ │莊碧珠收費章」收費章│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印章壹枚,及在「財│ │ │ │ │鄭婷云向│ │ │ │ │書1 紙 │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 │ │ │ │中信銀行│ │ │ │ │⑥偽造之「免│ │」文件上偽造之「恩主│ │ │ │ │開設之帳│ │ │ │ │用統一發票收│ │公醫院莊碧珠收費章」│ │ │ │ │號:0129│ │ │ │ │據」私文書3 │ │印文壹枚 │ │ │ │ │00000000│ │ │ │ │紙 │ │③偽造之「邢鎮康」、│ │ │ │ │7號 │ │ │ │ │ │ │「張瑞雲」、「鄭曉惠│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 │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 │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 │ │鎮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邢鎮康」、「張瑞雲│ │ │ │ │ │ │ │ │ │ │ │」、「鄭曉惠」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游美惠」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游美惠」印文共│ │ │ │ │ │ │ │ │ │ │ │參枚 │ │ ├─┼──┼────┼──┼───┼──────┼──────┼──────┼───────┼──────────┼────┤ │三│富邦│金乃蘭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六│產險├────┤7 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車│使偽造私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金乃蘭 │13日│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明傑印診斷專用(門)│約159 萬│ │ │0502│岳芳伃 │ │孫仲強│處理小組A2類│4 紙 │②偽造之「汽│,以新臺幣壹仟│」印章各壹枚,及在「│元 │ │ │A101├────┤ │曾士民│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元折算壹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②翁酩欽│ │ │294 │97年12月│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匯同意書」私│曾士民共同犯行│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任│28日 │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文書1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5萬元 │ │ │意)├────┤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同│,處有期徒刑肆│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③孫仲強│ │ │、05│235 萬14│ │ │…自小客…41│文書2 紙(起│意查閱病歷聲│月,如易科罰金│(門)」印文共肆枚、│: │ │ │02A1│00元(任│ │ │73-DE …金乃│訴書誤載為16│明書」私文書│,以新臺幣壹仟│「孫明傑印診斷專用(│約23萬元│ │ │A034│意:100 │ │ │蘭…第二當事│紙) │1 紙 │元折算壹日。 │門)」印文共伍枚 │④曾士民│ │ │4( │萬元+ 強│ │ │人…腳踏車…│ │④偽造之「同│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制:135 │ │ │岳芳伃…時間│ │意複檢聲明書│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約47萬元│ │ │) │萬1400元│ │ │:97年12月28│ │」私文書1 紙│ │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起訴│ │ │日15時50分…│ │⑤偽造之「和│ │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書誤載為│ │ │地點:新店市│ │解書」私文書│ │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強制:13│ │ │北新路2 段19│ │1 紙 │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7 萬9421│ │ │6 巷口…A 車│ │⑥偽造之「免│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元) │ │ │右側車身碰撞│ │用統一發票收│ │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 │ │腳踏車,致腳│ │據」私文書2 │ │共貳枚 │ │ │ │ │岳芳伃向│ │ │踏車人車倒地│ │紙 │ │③偽造之「金乃蘭」、│ │ │ │ │元大銀行│ │ │受傷送醫。」│ │⑦偽造之「收│ │「岳芳伃」印章各壹枚│ │ │ │ │開設之帳│ │ │之不實內容 │ │據」私文書1 │ │,及在「車險理賠申請│ │ │ │ │號:0000│ │ ├──────┤ │紙 │ │書」文件上偽造之「金│ │ │ │ │00000000│ │ │乙: │ │⑧偽造之「存│ │乃蘭」印文共貳枚、署│ │ │ │ │5896號 │ │ │員警工作紀錄│ │證信函」私文│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簿上登載:「│ │書1 紙(起訴│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97年12月28日│ │書漏載) │ │上偽造之「金乃蘭」印│ │ │ │ │ │ │ │15時50分新店│ ├──────┤ │文壹枚;在「同意查閱│ │ │ │ │ │ │ │市北新路二段│ │乙: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196 巷口A …│ │在「理算簽結│ │造之「岳芳伃」印文壹│ │ │ │ │ │ │ │自小客車駕駛│ │作業」上登載│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金乃蘭…B 腳│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岳│ │ │ │ │ │ │ │踏車騎士越芳│ │「本事故經查│ │芳伃」印文壹枚;在「│ │ │ │ │ │ │ │伃…A 車右側│ │屬實…」之不│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車身擦撞同向│ │實內容 │ │「金乃蘭」、「岳芳伃│ │ │ │ │ │ │ │之B 腳踏車後│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B腳踏車騎士│ │ │ │在「存證信函」文件上│ │ │ │ │ │ │ │倒地受傷. 送│ │ │ │偽造之「岳芳伃」印文│ │ │ │ │ │ │ │醫治療」之不│ │ │ │、署押各壹枚 │ │ │ │ │ │ │ │實內容 │ │ │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 │ │賣店」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南施」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南施│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三│新光│何正基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七│產險├────┤8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何正基 │1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機)車險理│,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1215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賠申請書」私│月,如易科罰金│2698林大弘」、「主00│142萬元 │ │ │0896│詹月琴 │ │許財富│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文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173 醫002473李建明」│②翁酩欽│ │ │CAC0├────┤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0059│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險賠款收據│許財富共同犯行│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5萬元 │ │ │1-1 │15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暨同意書」私│使偽造私文書罪│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③孫仲強│ │ │(任├────┤ │ │ │書6 紙(起訴│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肆│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意)│210 萬元│ │ │ │書誤載為3 紙│③偽造之「委│月,如易科罰金│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21萬元 │ │ │、08│(任意:│ │ │ │) │託書」私文書│,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共貳枚、「主0121│④許財富│ │ │96CA│110 萬83│ │ │ │ │1 紙 │元折算壹日。 │5 醫002698林大弘」、│: │ │ │C000│00元+ 強│ │ │ │ │④偽造之「交│ │「主00173 醫002473李│42萬元 │ │ │594-│制:99萬│ │ │ │ │通費用證明單│ │建明」印文各壹枚 │ │ │ │8( │1700元)│ │ │ │ │」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 │ │ │ │⑤偽造之「同│ │吳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詹月琴向│ │ │ │ │意查閱病歷聲│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郵局開設│ │ │ │ │明書」私文書│ │收費章收費章」印章壹│ │ │ │ │之帳號:│ │ │ │ │1 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0000000 │ │ │ │ │意複檢聲明書│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吳│ │ │ │ │號(起訴│ │ │ │ │」私文書1 紙│ │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書誤載為│ │ │ │ │⑦偽造之「和│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收│ │ │ │ │00000000│ │ │ │ │解書」私文書│ │費章收費章」印文各壹│ │ │ │ │0000000 │ │ │ │ │1 紙 │ │枚 │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何正基」、│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詹月琴」、「周慶祥│ │ │ │ │ │ │ │ │ │書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汽(機)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書」文件上偽造之「何│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正基」印文共貳枚、署│ │ │ │ │ │ │ │ │ ├──────┤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乙: │ │款收據暨同意書」文件│ │ │ │ │ │ │ │ │ │在「汽車險賠│ │上偽造之「何正基」印│ │ │ │ │ │ │ │ │ │案初步記錄暨│ │文壹枚;在「委託書」│ │ │ │ │ │ │ │ │ │理算書」上登│ │文件上偽造之「詹月琴│ │ │ │ │ │ │ │ │ │載: │ │」、「周慶祥」印文各│ │ │ │ │ │ │ │ │ │「保車…不慎│ │壹枚;在「交通費用證│ │ │ │ │ │ │ │ │ │與腳踏車碰撞│ │明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致詹月琴受│ │詹月琴」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傷…」之不實│ │壹枚;在「同意查閱病│ │ │ │ │ │ │ │ │ │內容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 │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何正│ │ │ │ │ │ │ │ │ │ │ │基」、「詹月琴」、「│ │ │ │ │ │ │ │ │ │ │ │周慶祥」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看護費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周慶祥│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三│富邦│毛湘莉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孫仲強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八│產險├────┤1 月│黃菁菁│①「桃園縣政│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使偽造公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劉丞閎(│30日│洪上賜│府警察局龜山│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壹│明專用」、「陳敏夫診│: │ │ ├──┤原名劉 │ │蔡育庭│分局道路交通│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年貳月,減為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約255 萬│ │ │0502│美中) │ │孫仲強│事故證明書」│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柒月。 │枚,及在「長庚紀念醫│元 │ │ │6101├────┤ │曾士民│上登載: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曾士民共同犯行│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②洪上賜│ │ │960 │何榮輝 │ │ │「發生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 │ │(任├────┤ │ │95年5 月27日│私文書2 紙(│文書2紙 │,處有期徒刑壹│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1 萬5000│ │ │意)│95年5 月│ │ │18時15分…地│起訴書誤載為│③偽造之「強│年貳月,減為有│專用」印文共參枚、「│元 │ │ │(起│27日 │ │ │點:桃園縣龜│8紙) │制汽車責任保│期徒刑柒月。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③蔡育庭│ │ │訴書├────┤ │ │山鄉萬壽路與│③偽造之「臺│險理賠文件簽│ │印文壹枚、「陳昱瑞診│: │ │ │漏載│369 萬44│ │ │山鶯路口…駕│北縣永和市調│收單」私文書│ │斷證明專用」印文共貳│1 萬5000│ │ │)、│03元(任│ │ │駛人劉美中於│解委員調解筆│1 紙 │ │枚、「MR1836陳子勇醫│元 │ │ │0502│意:200 │ │ │上述時地…不│錄」公文書1 ├──────┤ │字第012199號」印文共│④孫仲強│ │ │61A0│萬元+ 強│ │ │慎追撞右前方│紙 │乙: │ │陸枚、「陳子勇」署押│: │ │ │315 │制:169 │ │ │騎乘單車之何│ │在「理算簽結│ │共參枚 │約36萬元│ │ │(強│萬4403元│ │ │榮輝,致何某│ │作業」上登載│ │②扣案偽造之「台北縣│⑤曾士民│ │ │制)│)(起訴│ │ │倒地受傷送醫│ │: │ │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書誤載為│ │ │。」之不實內│ │「1.受害者右│ │「主席陳德市」、「秘│約73萬元│ │ │ │99萬562 │ │ │容 │ │上臂截除,已│ │書陳永昌」印章各壹枚│ │ │ │ │元) │ │ │②「桃園縣警│ │達殘廢等級5 │ │,及在「臺北縣永和市│ │ │ │ ├────┤ │ │察局處理交通│ │級…」之不實│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何榮輝向│ │ │事故登記表」│ │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台北縣│ │ │ │ │中信銀行│ │ │上登載: │ │ │ │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開設之帳│ │ │「單車…9D-6│ │ │ │「主席陳德市」、「秘│ │ │ │ │號:1305│ │ │80…車輛均已│ │ │ │書陳永昌」印文各壹枚│ │ │ │ │00000000│ │ │移至路旁」之│ │ │ │③偽造之「毛湘莉」印│ │ │ │ │號 │ │ │不實內容 │ │ │ │章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③「桃園縣政│ │ │ │永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府警察局龜山│ │ │ │筆錄」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分局大林派出│ │ │ │劉美中」、「何榮輝」│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 │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件紀錄簿」上│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登載: │ │ │ │造之「毛湘莉」印文、│ │ │ │ │ │ │ │「…報案人於│ │ │ │署押各壹枚、「劉美中│ │ │ │ │ │ │ │上述時地,因│ │ │ │」署押壹枚;在「汽車│ │ │ │ │ │ │ │未注意前方車│ │ │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況,不慎追撞│ │ │ │文件上偽造之「毛湘莉│ │ │ │ │ │ │ │前方騎乘單車│ │ │ │」印文共貳枚;在「強│ │ │ │ │ │ │ │之何榮輝,致│ │ │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其倒地受傷」│ │ │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之「何榮輝」署押壹枚│ │ ├─┴──┴────┼──┴───┴──────┴──────┴──────┴───────┴──────────┴────┤ │總詐得金額 │9586萬7931元(起訴書誤載為9084萬2111元) │ └─────────┴───────────────────────────────────────────────────┘ 附表四 ┌───┬───────┬───────┬────────┬───────────────────┬───────────┐ │編號 │被搜索人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物品名稱暨數量 │備註 │ ├───┼───────┼───────┼────────┼───────────────────┼───────────┤ │一 │翁酩欽 │101 年3 月9 日│桃園市楊梅區獅二│「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章壹枚│本院106年刑保945號 │ │ │ │上午9時30分 │路18號 │(附表三編號一、九、十三、十四) │編號35至38 │ ├───┤ │ │ ├───────────────────┤ │ │二 │ │ │ │存摺(台新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三 │ │ │ │99年房屋稅繳款書壹張 │ │ ├───┤ │ │ ├───────────────────┤ │ │四 │ │ │ │牌照稅資料壹本 │ │ ├───┼───────┼───────┼────────┼───────────────────┼───────────┤ │五 │翁酩欽 │101 年3 月9 日│桃園市平鎮區民族│活頁夾(理賠申請資料)貳本 │本院106年刑保945號 │ ├───┤ │上午7時13分 │路雙連2 段118 巷├───────────────────┤編號1至34 │ │六 │ │ │48弄12衖14號 │調解書拾伍張 │ │ ├───┤ │ │ ├───────────────────┤ │ │七 │ │ │ │診斷書拾壹張 │ │ ├───┤ │ │ ├───────────────────┤ │ │八 │ │ │ │交通事故調查表伍張 │ │ ├───┤ │ │ ├───────────────────┤ │ │九 │ │ │ │個人資料貳拾貳張 │ │ ├───┤ │ │ ├───────────────────┤ │ │十 │ │ │ │空白和解書壹本 │ │ ├───┤ │ │ ├───────────────────┤ │ │一一 │ │ │ │莊朝笙在職證明壹張 │ │ ├───┤ │ │ ├───────────────────┤ │ │一二 │ │ │ │汽車駕照(影)(翁酩欽駕照)壹張 │ │ ├───┤ │ │ ├───────────────────┤ │ │一三 │ │ │ │林鼎翔理賠申請書壹張 │ │ ├───┤ │ │ ├───────────────────┤ │ │一四 │ │ │ │紀錄事故資料便條紙壹張(附表三編號三五│ │ │ │ │ │ │案件) │ │ ├───┤ │ │ ├───────────────────┤ │ │一五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六 │ │ │ │電子產品(SD記憶卡(2GB))壹張 │ │ ├───┤ │ │ ├───────────────────┤ │ │十七 │ │ │ │存褶(郵局儲金簿)肆本 │ │ ├───┤ │ │ ├───────────────────┤ │ │一八 │ │ │ │存褶(郵局儲金簿)貳本 │ │ ├───┤ │ │ ├───────────────────┤ │ │一九 │ │ │ │存褶(臺新銀行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十 │ │ │ │存褶(彰化銀行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一 │ │ │ │存褶(中國信託證券交割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二 │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二三 │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二四 │ │ │ │帳號:○○○○○○○○○○○○○○補摺│ │ │ │ │ │ │資料捌張 │ │ ├───┤ │ │ ├───────────────────┤ │ │二五 │ │ │ │劃撥收據影印本參張 │ │ ├───┤ │ │ ├───────────────────┤ │ │二六 │ │ │ │長庚紀念醫院收據壹張 │ │ ├───┤ │ │ ├───────────────────┤ │ │二七 │ │ │ │亞東紀念醫院收據壹張 │ │ ├───┤ │ │ ├───────────────────┤ │ │二八 │ │ │ │紀錄賠償方式指定帳戶備忘資料壹張 │ │ ├───┤ │ │ ├───────────────────┤ │ │二九 │ │ │ │筆記本貳本 │ │ ├───┤ │ │ ├───────────────────┤ │ │三十 │ │ │ │醫療手冊壹本 │ │ ├───┤ │ │ ├───────────────────┤ │ │三一 │ │ │ │「主席林永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主席王水泉」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張昱裕」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 │ │ │ │ │ │「院長黃焜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院長張茂松( M)」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以下空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A3068黃盈誠024909」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13695蔣明富4263」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2420李世祥醫字第05227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008467黃常哲434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1269葉宜憲醫字第0000000 號」印章壹│ │ │ │ │ │ │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MA0136趙恩塏醫字第025145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MA3231陳俊仰醫字第025704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MA1361陳昭宇醫字第031219號」印章壹枚│ │ │ │ │ │ │(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MA3239張英勛醫字第02485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游美燕」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十九) │ │ │ │ │ │ ├───────────────────┤ │ │ │ │ │ │「林成添」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建良」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十九) │ │ │ │ │ │ ├───────────────────┤ │ │ │ │ │ │「耕莘110012廖松語醫字第005513號M00551│ │ │ │ │ │ │3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支援醫師李汝隆90099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07462鄭國祥433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臺北醫院醫師沈福全00242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3004 高振雄醫字第007870號M00787│ │ │ │ │ │ │0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5孫明傑醫字005510號M0000000│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2蔣台舟醫字004092號M0000000│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任美秀」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林燕薇」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潘英冠」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章」印章壹枚 │ │ │ │ │ │ │(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 │ │ │ │ │ │ ├───────────────────┤ │ │ │ │ │ │「MR5322蔡忠慶醫字第030550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MA1834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印│ │ │ │ │ │ │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三) │ │ │ │ │ │ ├───────────────────┤ │ │ │ │ │ │「經與正本核對無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吳惠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孔文英」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周尹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鄭玉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朱慧珍」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葉映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趙美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千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陳慧如」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徐映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克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冠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何可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高本熹」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鄧福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李石川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余建興」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胡開祥」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張嘉珙」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秀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志雄」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劉雅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凱耀」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美霞」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郭靖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嘉伶」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湯美鳳」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源成」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翁鴻儒」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慧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蔣榮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立中」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宋隆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惠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彭秋絨」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蔡世俊」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子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坤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許瑞彬」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秉彝」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蔡旭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文堅」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主席陳德市」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枚(附│ │ │ │ │ │ │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陳漢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俊祥」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二五) │ │ │ │ │ │ ├───────────────────┤ │ │ │ │ │ │「德華精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三編│ │ │ │ │ │ │號十三) │ │ │ │ │ │ ├───────────────────┤ │ │ │ │ │ │「俊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 │ │ │ │ │ │三編號二七) │ │ │ │ │ │ ├───────────────────┤ │ │ │ │ │ │「007379劉宇智432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MR18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印章壹枚│ │ │ │ │ │ │(附表三編號四、七、九、十三、三八)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高藝裝潢社00000000」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補發收據專用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陶東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秘書陳永昌」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 │ │ │ │ │ │「本診斷書不適用於緩征(召)及訴訟費」│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僅作證明之用。」印章│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慈安看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鴻安醫療養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福寧安養中心」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一│ │ │ │ │ │ │、三四) │ │ ├───┤ │ │ ├───────────────────┤ │ │三二 │ │ │ │印泥壹個 │ │ ├───┤ │ │ ├───────────────────┤ │ │三三 │ │ │ │電子產品(SAMSUNG (ML-1610))壹臺) │ │ ├───┤ │ │ ├───────────────────┤ │ │三四 │ │ │ │電子產品(EPSON (LQ-300+)壹臺) │ │ ├───┤ │ │ ├───────────────────┤ │ │三五 │ │ │ │電子產品(EPSON(M1200)壹臺) │ │ ├───┤ │ │ ├───────────────────┤ │ │三六 │ │ │ │電子產品(HP(1350)壹臺) │ │ ├───┤ │ │ ├───────────────────┤ │ │三七 │ │ │ │電子產品(HP(5610)壹臺) │ │ ├───┤ │ │ ├───────────────────┤ │ │三八 │ │ │ │雜項資料柒張 │ │ ├───┼───────┼───────┼────────┼───────────────────┼───────────┤ │三九 │高則芳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烏來區信賢│何冠鎔、陳詩涵二人車禍案卷壹宗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5 號│ ├───┤ │上午7時32分 │村信福路11號(信├───────────────────┤編號1 至16 │ │四十 │ │ │賢派出所) │馬夢俠、陳慧綸二人車禍案卷壹宗 │ │ ├───┤ │ │ ├───────────────────┤ │ │四一 │ │ │ │連君旭、黃大霖二人車禍案事故當事人登記│ │ │ │ │ │ │聯單壹張 │ │ ├───┤ │ │ ├───────────────────┤ │ │四二 │ │ │ │胡聖祥車禍案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四三 │ │ │ │張鈞發、古家銘二人車禍案A2類道路交通事│ │ │ │ │ │ │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四四 │ │ │ │張馨尹車禍案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壹張 │ │ ├───┤ │ │ ├───────────────────┤ │ │四五 │ │ │ │營小客252-MY號、重機918-BFC 號A2類道路│ │ │ │ │ │ │交通事故調查壹張 │ │ ├───┤ │ │ ├───────────────────┤ │ │四六 │ │ │ │宋棋清車禍案卷壹宗 │ │ ├───┤ │ │ ├───────────────────┤ │ │四七 │ │ │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案件編號:│ │ │ │ │ │ │09812DUA1222)貳張 │ │ ├───┤ │ │ ├───────────────────┤ │ │四八 │ │ │ │登載張吉炫、高鈺翔、鐘怡君3 人之A2類道│ │ │ │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四九 │ │ │ │吳明洋、鄭恒欣2 人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 │ │ │ │ │表壹張 │ │ ├───┤ │ │ ├───────────────────┤ │ │五十 │ │ │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空表)柒張 │ │ ├───┤ │ │ ├───────────────────┤ │ │五一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參份 │ │ ├───┤ │ │ ├───────────────────┤ │ │五二 │ │ │ │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 │ │ │ │ │ │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五三 │ │ │ │新店分局警備隊案件查訪表(空表)貳張 │ │ ├───┤ │ │ ├───────────────────┤ │ │五四 │ │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空表)貳拾陸張│ │ ├───┼───────┼───────┼────────┼───────────────────┼───────────┤ │五五 │高則芳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新店區德正│存摺(郵局存摺)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5 號│ ├───┤ │上午9時45分 │街23巷15號2樓 ├───────────────────┤編號17至18 │ │五五 │ │ │ │存摺(臺北縣新店地區農會)壹本 │ │ ├───┼───────┼───────┼────────┼───────────────────┼───────────┤ │五六 │林光輝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土城區和平│2009記事本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7時55分 │路22號 ├───────────────────┤編號1至9 │ │五七 │ │ │ │2011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五八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件 │ │ ├───┤ │ │ ├───────────────────┤ │ │五九 │ │ │ │便條紙貳拾陸張 │ │ ├───┤ │ │ ├───────────────────┤ │ │六十 │ │ │ │便條紙拾貳張 │ │ ├───┤ │ │ ├───────────────────┤ │ │六一 │ │ │ │林光輝文件貳件 │ │ ├───┤ │ │ ├───────────────────┤ │ │六二 │ │ │ │名片及便條紙柒件 │ │ ├───┤ │ │ ├───────────────────┤ │ │六三 │ │ │ │道路事故調查表拾伍件 │ │ ├───┤ │ │ ├───────────────────┤ │ │六四 │ │ │ │林光輝職章壹個 │ │ ├───┼───────┼───────┼────────┼───────────────────┼───────────┤ │六五 │林光輝 │101年5月29日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筆記玖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路3 段278 之2 號├───────────────────┤編號10至19 │ │六六 │ │ │3 樓 │勤務手冊壹本 │ │ ├───┤ │ │ ├───────────────────┤ │ │六七 │ │ │ │國泰人壽送金單壹件 │ │ ├───┤ │ │ ├───────────────────┤ │ │六八 │ │ │ │玉山銀行存簿壹本 │ │ ├───┤ │ │ ├───────────────────┤ │ │六九 │ │ │ │名片參張 │ │ ├───┤ │ │ ├───────────────────┤ │ │七十 │ │ │ │紙條壹張 │ │ ├───┤ │ │ ├───────────────────┤ │ │七一 │ │ │ │估價單貳張 │ │ ├───┤ │ │ ├───────────────────┤ │ │七二 │ │ │ │電話通聯記錄參件 │ │ ├───┤ │ │ ├───────────────────┤ │ │七三 │ │ │ │林光輝警局工作簿伍拾張 │ │ ├───┤ │ │ ├───────────────────┤ │ │七四 │ │ │ │行動電話(含電話號碼:○九八七六六八五│ │ │ │ │ │ │五七之SIM 卡壹張跟電線壹條)壹具 │ │ ├───┼───────┼───────┼────────┼───────────────────┼───────────┤ │七五 │林志優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龜山區萬壽│員警工作紀錄簿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20分 │路2 段931 號 ├───────────────────┤編號78至82 │ │七六 │ │ │ │員警工作紀錄簿壹本 │ │ ├───┤ │ │ ├───────────────────┤ │ │七七 │ │ │ │處理交通事故登記簿壹本 │ │ ├───┤ │ │ ├───────────────────┤ │ │七八 │ │ │ │處理交通事故登記表壹本 │ │ ├───┤ │ │ ├───────────────────┤ │ │七九 │ │ │ │勤務分配表壹件 │ │ ├───┼───────┼───────┼────────┼───────────────────┼───────────┤ │八十 │林志優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行動電話壹具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11時30分 │路2 段628 巷40號│ │編號83 │ │ │ │ │2 樓 │ │ │ ├───┼───────┼───────┼────────┼───────────────────┼───────────┤ │八一 │洪上賜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莊敬│張雲景調查筆錄貳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14分 │路2段105號8樓 ├───────────────────┤編號100至124 │ │八二 │ │ │ │2N-1251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八三 │ │ │ │8315-TV A3類交通事故調查表登記聯單參件│ │ ├───┤ │ │ ├───────────────────┤ │ │八四 │ │ │ │9樓7705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參件 │ │ ├───┤ │ │ ├───────────────────┤ │ │八五 │ │ │ │4721HF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八六 │ │ │ │A3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八七 │ │ │ │1337-M2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八八 │ │ │ │周宜信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肆件 │ │ ├───┤ │ │ ├───────────────────┤ │ │八九 │ │ │ │向晟銓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貳件 │ │ ├───┤ │ │ ├───────────────────┤ │ │九十 │ │ │ │9D-8058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九一 │ │ │ │6900-YL A3交通事故現場圖伍件 │ │ ├───┤ │ │ ├───────────────────┤ │ │九二 │ │ │ │8779-RF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九三 │ │ │ │8862-VZ交通事故當事人名單壹件 │ │ ├───┤ │ │ ├───────────────────┤ │ │九四 │ │ │ │軍3-25034 肆件 │ │ ├───┤ │ │ ├───────────────────┤ │ │九五 │ │ │ │RE-0166當事人登記聯單參件 │ │ ├───┤ │ │ ├───────────────────┤ │ │九六 │ │ │ │2091-FL A3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九七 │ │ │ │535-UN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九八 │ │ │ │708-A3當事人登記聯單伍件 │ │ ├───┤ │ │ ├───────────────────┤ │ │九九 │ │ │ │993-NF車輛資料表伍件 │ │ ├───┤ │ │ ├───────────────────┤ │ │一○○│ │ │ │2635-2B A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一○一│ │ │ │8225-FQ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一○二│ │ │ │5506-K7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一○三│ │ │ │3321-GW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一○五│ │ │ │0000-00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一○六│ │ │ │433-MM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一○七│潘文誠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土城區和平│土城分局交通分隊97年度12月8 日處理交通│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7時55分 │路22號4樓 │事故一覽表壹件 │編號24至29 │ ├───┤ │ │ ├───────────────────┤ │ │一○八│ │ │ │98年8 月29日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交通事│ │ │ │ │ │ │故一覽表壹件 │ │ ├───┤ │ │ ├───────────────────┤ │ │一○九│ │ │ │註名肇事者為吳雅雯紙條壹張 │ │ ├───┤ │ │ ├───────────────────┤ │ │一一○│ │ │ │註明倪敬凱魏明智基本資料紙條壹張 │ │ ├───┤ │ │ ├───────────────────┤ │ │一一一│ │ │ │唐世杰99年9 月4 日處理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 │ │ │ │ │(胡雅雯)壹件 │ │ ├───┤ │ │ ├───────────────────┤ │ │一一二│ │ │ │唐世杰99年11月21日處理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 │ │ │ │ │(湯斯杰等3人)壹件 │ │ ├───┼───────┼───────┼────────┼───────────────────┼───────────┤ │一一三│孫仲強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泰成│孫仲強日盛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8分 │路60巷11號 ├───────────────────┤編號125至129 │ │一一四│ │ │ │孫仲強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箱 │ │ ├───┤ │ │ ├───────────────────┤ │ │一一五│ │ │ │保險明細表壹件 │ │ ├───┤ │ │ ├───────────────────┤ │ │一一六│ │ │ │金融帳戶表壹本 │ │ ├───┤ │ │ ├───────────────────┤ │ │一一七│ │ │ │98年3月至12月保戶基本資料肆件 │ │ ├───┼───────┼───────┼────────┼───────────────────┼───────────┤ │一一八│劉全英 │101 年3 月9 日│臺北市南港區重陽│存摺(華南銀行南港分行存摺)陸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7 號│ ├───┤ │上午7時15分 │路57巷50號7樓 ├───────────────────┤編號1 至18 │ │一一九│ │ │ │存摺(臺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 │ │ │存摺(合作金庫銀行港湖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一│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拾參本 │ │ ├───┤ │ │ ├───────────────────┤ │ │一二二│ │ │ │存摺(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存摺)貳本 │ │ ├───┤ │ │ ├───────────────────┤ │ │一二三│ │ │ │存摺(華南銀行南港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四│ │ │ │存摺(台新銀行忠孝分行存摺名)壹本 │ │ ├───┤ │ │ ├───────────────────┤ │ │一二五│ │ │ │存摺(臺北保安郵局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六│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貳本 │ │ ├───┤ │ │ ├───────────────────┤ │ │一二七│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參本 │ │ ├───┤ │ │ ├───────────────────┤ │ │一二八│ │ │ │記事簿壹本 │ │ ├───┤ │ │ ├───────────────────┤ │ │一二九│ │ │ │電子產品(SONY 13.3 吋硬碟(HDD 編碼:│ │ │ │ │ │ │S/N110126PCJ400GLGGX8TJ號)) │ │ ├───┤ │ │ ├───────────────────┤ │ │一三○│ │ │ │黃菁菁匯款單貳張 │ │ ├───┤ │ │ ├───────────────────┤ │ │一三一│ │ │ │元大銀行票據彙總單壹張 │ │ ├───┤ │ │ ├───────────────────┤ │ │一三二│ │ │ │林麗萍匯款單貳張 │ │ ├───┤ │ │ ├───────────────────┤ │ │一三三│ │ │ │劉小娟匯款單肆張 │ │ ├───┤ │ │ ├───────────────────┤ │ │一三四│ │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書(空表)壹張 │ │ ├───┤ │ │ ├───────────────────┤ │ │一三五│ │ │ │和解書(空表)壹張 │ │ ├───┼───────┼───────┼────────┼───────────────────┼───────────┤ │一三六│賴文章 │101 年3 月5 日│臺北市中正區館前│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伍本 │本院101刑保管976號 │ ├───┤ │上午10時40分 │路49號8樓至11樓 ├───────────────────┤編號61至65 │ │一三七│ │ │ │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三八│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收執聯壹張 │ │ ├───┤ │ │ ├───────────────────┤ │ │一三九│ │ │ │用藥明細影本壹張 │ │ ├───┤ │ │ ├───────────────────┤ │ │一四○│ │ │ │三重同仁堂中醫診所藥單影本壹張 │ │ ├───┼───────┼───────┼────────┼───────────────────┼───────────┤ │一四一│賴文章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新莊區中平│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本院101刑保管976號 │ │ │ │上午7時 │路265號9樓 │張 │編號1至60 │ ├───┤ │ │ ├───────────────────┤ │ │一四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商銀聯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商銀聯名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四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六│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四七│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九│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臺新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一│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永豐銀行聯名信用金│ │ │ │ │ │ │融卡)壹張 │ │ ├───┤ │ │ ├───────────────────┤ │ │一五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聯邦銀行聯名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五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五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五│ │ │ │身分證(影)(黃素珍身分證影本)壹張 │ │ ├───┤ │ │ ├───────────────────┤ │ │一五六│ │ │ │印章(黃素珍印章)(木質)壹個 │ │ ├───┤ │ │ ├───────────────────┤ │ │一五七│ │ │ │機車駕照(影)(林宗毅汽車駕照影本)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八│ │ │ │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五九│ │ │ │存摺(彰化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 │ │ │泰安產物保險單影本(要保人:呂育菁)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六一│ │ │ │票據(台支以外)(世華銀行支票簿)壹本│ │ ├───┤ │ │ ├───────────────────┤ │ │一六二│ │ │ │票據(台支以外)(世華銀行支票簿)壹本│ │ ├───┤ │ │ ├───────────────────┤ │ │一六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內湖區農會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六四│ │ │ │印章(王亮鈞印章)(木質)壹個 │ │ ├───┤ │ │ ├───────────────────┤ │ │一六五│ │ │ │存摺(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六│ │ │ │存摺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七│ │ │ │存摺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八│ │ │ │存摺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九│ │ │ │護照(中華民國護照)壹本 │ │ ├───┤ │ │ ├───────────────────┤ │ │一七○│ │ │ │台胞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壹本 │ │ ├───┤ │ │ ├───────────────────┤ │ │一七一│ │ │ │護照(中華民國護照)壹本 │ │ ├───┤ │ │ ├───────────────────┤ │ │一七二│ │ │ │信用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壹張 │ │ ├───┤ │ │ ├───────────────────┤ │ │一七三│ │ │ │理賠文件壹本 │ │ ├───┤ │ │ ├───────────────────┤ │ │一七四│ │ │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建康傷害保險保險金申請│ │ │ │ │ │ │書參張 │ │ ├───┤ │ │ ├───────────────────┤ │ │一七五│ │ │ │電子產品(數位相機記憶卡)壹張 │ │ ├───┤ │ │ ├───────────────────┤ │ │一七六│ │ │ │電子產品(ADATA SD 記憶卡)壹張 │ │ ├───┤ │ │ ├───────────────────┤ │ │一七七│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誠泰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七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日盛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七九│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一│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永豐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 │ │ │ │ │ │融卡)壹張 │ │ ├───┤ │ │ ├───────────────────┤ │ │一八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內湖區農會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八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臺灣企銀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六│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七│ │ │ │保險資料(A4)伍張 │ │ ├───┤ │ │ ├───────────────────┤ │ │一八八│ │ │ │汽機車行照(影)(EB-3236 林賴桂蘭行照│ │ │ │ │ │ │影本)壹張 │ │ ├───┤ │ │ ├───────────────────┤ │ │一八九│ │ │ │印章(賴文章私章)貳個 │ │ ├───┤ │ │ ├───────────────────┤ │ │一九○│ │ │ │印章(許丁財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一│ │ │ │印章(高隆昇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二│ │ │ │印章(李正隆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三│ │ │ │印章(王志明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四│ │ │ │存摺(王志明內湖區農會存摺)壹本 │ │ ├───┤ │ │ ├───────────────────┤ │ │一九五│ │ │ │旭峰機車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空白拾肆張 │ │ ├───┤ │ │ ├───────────────────┤ │ │一九六│ │ │ │身分證(影)(王亮鈞身分證正面影本)壹│ │ │ │ │ │ │張 │ │ ├───┤ │ │ ├───────────────────┤ │ │一九七│ │ │ │身分證(影)(王陳美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 │ │)壹張 │ │ ├───┤ │ │ ├───────────────────┤ │ │一九八│ │ │ │存摺(王陳美玲郵局儲金簿影本)壹張 │ │ ├───┤ │ │ ├───────────────────┤ │ │一九九│ │ │ │客戶資料光碟貳片 │ │ ├───┤ │ │ ├───────────────────┤ │ │二○○│ │ │ │電子產品(隨身碟(2GB))壹個 │ │ ├───┼───────┼───────┼────────┼───────────────────┼───────────┤ │二○一│楊文謙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泰山│0000000000行動電話(HTC 廠牌、含電話號│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11時10分 │街47巷27之1號 │碼:○○○○○○○○○○之SIM 卡壹張)│編號130 │ │ │ │ │ │壹具 │ │ ├───┼───────┼───────┼────────┼───────────────────┼───────────┤ │二○二│楊文謙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記事本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9時55分 │路84號3樓 ├───────────────────┤編號131至133 │ │二○三│ │ │ │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四│ │ │ │電腦設備(創見隨身碟)壹個 │ │ ├───┼───────┼───────┼────────┼───────────────────┼───────────┤ │二○五│劉容任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三重區力行│私章伍個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25分 │路2 段136 巷1 弄├───────────────────┤編號138至150 │ │二○六│ │ │2 號3樓 │劉容任中華郵政存摺壹本 │ │ ├───┤ │ │ ├───────────────────┤ │ │二○七│ │ │ │劉容任永豐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二○八│ │ │ │劉容任永豐銀行活存存摺壹本 │ │ ├───┤ │ │ ├───────────────────┤ │ │二○九│ │ │ │第一銀行金融卡壹張 │ │ ├───┤ │ │ ├───────────────────┤ │ │二一○│ │ │ │劉容任永豐銀行金融卡壹張 │ │ ├───┤ │ │ ├───────────────────┤ │ │二一一│ │ │ │賴文章、任福忠、劉容任名片參張 │ │ ├───┤ │ │ ├───────────────────┤ │ │二一二│ │ │ │行動電話(含電話號碼:○九三○○六八八│ │ │ │ │ │ │○七之SIM 卡壹張及充電座備用電池壹個)│ │ │ │ │ │ │壹具 │ │ ├───┤ │ │ ├───────────────────┤ │ │二一三│ │ │ │威剛攜帶硬碟(含USB連接線)壹個 │ │ ├───┤ │ │ ├───────────────────┤ │ │二一四│ │ │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壹個 │ │ ├───┤ │ │ ├───────────────────┤ │ │二一五│ │ │ │2012藍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一六│ │ │ │2011褐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一七│ │ │ │轉錄燒錄光碟(房內內側PC)壹片 │ │ ├───┼───────┼───────┼────────┼───────────────────┼───────────┤ │二一八│劉容任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三重區中正│第一產保公司汽車險理賠作業規範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10時10分 │北路46號1樓 ├───────────────────┤編號151至156 │ │二一九│ │ │ │綠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 │ │ │2011藍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一│ │ │ │2011黑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二│ │ │ │2010小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三│ │ │ │汽車理賠收件(報案)日報表壹張 │ │ ├───┼───────┼───────┼────────┼───────────────────┼───────────┤ │二二四│曾士民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金乃蘭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30分 │路3 段245 之1 號├───────────────────┤編號168至172 │ │二二五│ │ │6 樓 │黃小鳳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 │ ├───┤ │ │ ├───────────────────┤ │ │二二六│ │ │ │黃上原賠案處理資料壹片 │ │ ├───┤ │ │ ├───────────────────┤ │ │二二七│ │ │ │曾士民台北富邦存摺貳本 │ │ ├───┤ │ │ ├───────────────────┤ │ │二二八│ │ │ │李衍慶台北富邦存摺壹本 │ │ ├───┼───────┼───────┼────────┼───────────────────┼───────────┤ │二二九│許財富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復興│2012年桌曆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編│ ├───┤ │上午8時34分 │路205 號之A棟5樓├───────────────────┤號173 至186 │ │二三○│ │ │ │2011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一│ │ │ │2009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二│ │ │ │2008年活頁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三│ │ │ │2008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四│ │ │ │2007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五│ │ │ │2006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六│ │ │ │2005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七│ │ │ │黃皮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八│ │ │ │顧客資料簿壹本 │ │ ├───┤ │ │ ├───────────────────┤ │ │二三九│ │ │ │新光銀行帳戶陸本 │ │ ├───┤ │ │ ├───────────────────┤ │ │二四○│ │ │ │台新銀行帳戶陸本 │ │ ├───┤ │ │ ├───────────────────┤ │ │二四一│ │ │ │台新銀行存摺貳本 │ │ ├───┤ │ │ ├───────────────────┤ │ │二四二│ │ │ │行動電話(HTC 廠牌、電話號碼:○九三三│ │ │ │ │ │ │二五二七二一)及隨身碟貳個 │ │ ├───┼───────┼───────┼────────┼───────────────────┼───────────┤ │二四三│徐育群 │101 年5 月29日│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徐育群名片壹張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10分 │街49巷17號2樓 ├───────────────────┤編號134至137 │ │二四四│ │ │ │徐育群彰化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二四五│ │ │ │徐育群新光銀行存摺壹箱 │ │ ├───┤ │ │ ├───────────────────┤ │ │二四六│ │ │ │駕駛人金士涵保險理賠資料貳拾肆件 │ │ └───┴───────┴───────┴────────┴───────────────────┴───────────┘ 附表五 ┌───┬─────────────────────────┬───────────┐ │附表三│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 │案件編│ │ │ │號 │ │ │ ├───┼─────────────────────────┼───────────┤ │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郭志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㈢第62頁至第64背│ │ │ │面 │ │ ├─────────────────────────┼───────────┤ │ │③證人張永達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㈥第25頁至第28頁│ │ │ │ │ │ ├─────────────────────────┼───────────┤ │ │④證人林鼎翔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⑤證人陳聰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車禍處理處理│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7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3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5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紙 │、第26頁至第36頁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2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4頁 │ │ ├─────────────────────────┼───────────┤ │ │⑪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7頁│ │ ├─────────────────────────┼───────────┤ │ │⑫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8頁│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9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6頁│ │ │ │至第17 頁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專用收據」私文書14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37頁│ │ │ │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51│ │ │ │頁 │ │ ├─────────────────────────┼───────────┤ │ │⑯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3頁│ │ │ │至第54 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⑲今榮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4 頁至第22│ │ │ │5 頁 │ │ ├─────────────────────────┼───────────┤ │ │⑳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8 頁至第22│ │ │ │9 頁 │ │ ├─────────────────────────┼───────────┤ │ │㉑佳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30 頁至第23│ │ │ │1 頁 │ │ ├─────────────────────────┼───────────┤ │ │㉒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32 頁至第23│ │ │ │3 頁 │ │ ├─────────────────────────┼───────────┤ │ │㉓泰安產險公司105年2月17日(105)個理字第023號函 │本院卷㈣第235頁 │ │ ├─────────────────────────┼───────────┤ │ │㉔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㉕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198 頁│ │ │ │至第201 頁 │ ├───┼─────────────────────────┼───────────┤ │二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雪芳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4頁至│ │ │ │第39、48頁至第50 頁 │ │ ├─────────────────────────┼───────────┤ │ │③證人黃沈英梅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4頁至│ │ │ │第39、第48頁至第50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頁 │ │ │ │至第1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0頁│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22頁│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至第24頁、第48頁至第52│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32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34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5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6頁│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據暨行使代位│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7頁│ │ │權告知書」私文書1紙 │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60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46頁│ │ │ │至第47 頁 │ │ ├─────────────────────────┼───────────┤ │ │⑭偽造之「看護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4頁│ │ ├─────────────────────────┼───────────┤ │ │⑮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8頁│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4頁│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1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38頁 │ │ ├─────────────────────────┼───────────┤ │ │⑱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⑲超亞汽車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7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182 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02 頁│ │ │ │至第215 頁 │ ├───┼─────────────────────────┼───────────┤ │三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邢鎮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16 頁│ │ │ │至第118頁 │ │ ├─────────────────────────┼───────────┤ │ │③證人許家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134 頁至│ │ │ │第137 頁、第138 頁至第│ │ │ │140頁 │ │ ├─────────────────────────┼───────────┤ │ │④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 頁│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12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4頁、第40頁至第42│ │ │ 3 紙 │頁 │ │ ├─────────────────────────┼───────────┤ │ │⑥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3頁│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4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5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7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8頁│ │ ├─────────────────────────┼───────────┤ │ │⑾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53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8 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5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5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18 頁│ │ │ 其附件 │至第220 頁 │ ├───┼─────────────────────────┼───────────┤ │四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莊珊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5 頁│ │ │ │至第7 頁 │ │ ├─────────────────────────┼───────────┤ │ │③證人邵有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82頁│ │ │ │至第83頁、88頁至第90頁│ │ ├─────────────────────────┼───────────┤ │ │④偽造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4頁 │ │ │ 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12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6│ │ │ │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31頁│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1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2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3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4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9頁 │ │ ├─────────────────────────┼───────────┤ │ │⑬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19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5 頁│ │ │ 標竿服務強制險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5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郵局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21 頁│ │ │ │至第228 頁 │ ├───┼─────────────────────────┼───────────┤ │五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157 頁至│ │ │ │第158 頁、101 他2134卷│ │ │ │㈢第87、101 偵6256卷㈣│ │ │ │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 │②證人徐聖堂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9 頁│ │ │ │至第130頁 │ │ ├─────────────────────────┼───────────┤ │ │③證人莊薰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1 偵│ │ │ │12214 卷第21頁至第24│ │ │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5 頁│ │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9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4 紙 │至第30頁、第35頁至第38│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 頁│ │ │ │、第18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0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0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1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2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3頁│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8 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1頁│ │ │ │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計費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2頁│ │ ├─────────────────────────┼───────────┤ │ │⑯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3頁│ │ │ │至第34頁 │ │ ├─────────────────────────┼───────────┤ │ │⑰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12頁│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6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2頁 │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鴻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6 頁至第22│ │ │ │7 頁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中信銀行101 年5 月16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29 頁│ │ │ 其附件 │至第234 頁 │ ├───┼─────────────────────────┼───────────┤ │六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黃萱萱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4頁至│ │ │ │第47頁 │ │ ├─────────────────────────┼───────────┤ │ │③證人張竹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26頁│ │ │ │至第29 頁 │ │ ├─────────────────────────┼───────────┤ │ │④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 頁│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36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收據8 │至第48 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33頁│ │ │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2 頁│ │ │ │、第2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25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1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2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3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4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16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6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 日耕醫病歷字第1│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⑯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3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36 頁│ │ │ │至第239 頁 │ ├───┼─────────────────────────┼───────────┤ │七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徐映虹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4 頁│ │ │ │至第125頁 │ │ ├─────────────────────────┼───────────┤ │ │③證人洪惠君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65頁至│ │ │ │第66頁反面、第69頁至第│ │ │ │72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14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8│ │ │ │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4頁 │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2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3頁│ │ ├─────────────────────────┼───────────┤ │ │⑩偽造之1 紙「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4頁│ │ ├─────────────────────────┼───────────┤ │ │⑪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1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4頁│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8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2頁 │ │ ├─────────────────────────┼───────────┤ │ │⑮「警方查證記錄專用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5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40 頁│ │ │ 其附件 │至第244 頁 │ ├───┼─────────────────────────┼───────────┤ │八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龍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08 頁至第10│ │ │ │9 頁 │ │ ├─────────────────────────┼───────────┤ │ │③證人李瑜瓊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05 頁│ │ │ │至第206 頁、第207 頁至│ │ │ │第208 頁、第209 頁至第│ │ │ │211頁反面 │ │ ├─────────────────────────┼───────────┤ │ │④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5 頁│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6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1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12頁│ │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28 頁 │ │ │ 13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1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2頁│ │ ├─────────────────────────┼───────────┤ │ │⑫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0頁│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3頁│ │ ├─────────────────────────┼───────────┤ │ │⑭偽造之「切結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2頁│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51頁│ │ │ 紙 │、第52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 │本院卷㈤第42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土銀101年6月13日社存字第1010001844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45 頁│ │ │ │至第248 頁 │ ├───┼─────────────────────────┼───────────┤ │九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戴郁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81頁至│ │ │ │第84頁、第86頁至第88頁│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6 頁│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12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紙 │至第14頁、第36頁至第41│ │ │ │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22頁│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24頁│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6頁│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7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8頁│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9頁│ │ ├─────────────────────────┼───────────┤ │ │⑪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2頁│ │ │ │至第44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契約」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9 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17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7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27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 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 96 號函 │ │ │ ├─────────────────────────┼───────────┤ │ │⑯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9日頎邦字第105070│本院卷㈤第49頁 │ │ │ 10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50 頁│ │ │ 其附件 │至第253 頁 │ ├───┼─────────────────────────┼───────────┤ │十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昌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37頁至│ │ │ │第38頁、第129 頁至第13│ │ │ │2 頁、101 偵6256卷㈤第│ │ │ │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 │ │ │0 頁至第151 頁 │ │ ├─────────────────────────┼───────────┤ │ │③證人沈家宏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67頁至│ │ │ │第68頁反面、第69頁至第│ │ │ │72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6 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2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0頁│ │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5 │至第11頁、第34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4頁│ │ │ 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 頁│ │ │ │、第2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4 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21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7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9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40頁│ │ ├─────────────────────────┼───────────┤ │ │⑬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8頁│ │ │ 書」私文書1 紙 │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8 頁│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條」私文書各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2頁│ │ │ │至第13 頁 │ │ ├─────────────────────────┼───────────┤ │ │⑯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6頁│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5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⑲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54 頁│ │ │ 附件 │至第258 頁 │ ├───┼─────────────────────────┼───────────┤ │一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157 頁至│ │ │ │第158 頁、101 他2134卷│ │ │ │㈢第87頁、101 偵6256卷│ │ │ │㈣第142頁至第145 頁 │ │ ├─────────────────────────┼───────────┤ │ │②證人莊朝笙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12 頁│ │ │ │至第214 頁反面、第215 │ │ │ │頁至第216頁 │ │ ├─────────────────────────┼───────────┤ │ │③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8 │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 月1 日至97年4 月29日) │3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5│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 │ │ 7 紙 │49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3 │ │ │ │頁、第28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6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6│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8│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23│ │ │ │頁、第59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3│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9│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0│ │ │ │頁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4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聯護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1日陳報狀 │本院卷㈤第48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兆豐銀行101 年5 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10008960號│101 廉查北卷㈢第254 頁│ │ │ 函暨其附件、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至第268 頁 │ │ │ 2820號函暨其附件 │ │ ├───┼─────────────────────────┼───────────┤ │一二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林守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67頁至│ │ │ │第68頁 │ │ ├─────────────────────────┼───────────┤ │ │③證人黃淑環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70頁至│ │ │ │第71頁、第124 頁至第12│ │ │ │6 頁、101 偵6256卷㈤第│ │ │ │119頁至第120 頁反面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5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16│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7頁、第18頁至第│ │ │ 5 紙 │22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7│ │ │ │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1│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6│ │ │ │頁 │ │ ├─────────────────────────┼───────────┤ │ │⑫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2│ │ │ 書」私文書1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1│ │ │ │頁 │ │ ├─────────────────────────┼───────────┤ │ │⑭偽造之「計程車收據」私文書7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3│ │ │ │頁至第28 頁 │ │ ├─────────────────────────┼───────────┤ │ │⑮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9│ │ ├─────────────────────────┼───────────┤ │ │⑯偽造之「員工薪資單」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5│ │ │ │頁 │ │ ├─────────────────────────┼───────────┤ │ │⑰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9│ │ │ │頁 │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8 │ │ │ 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6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69 頁│ │ │ 附件 │至第272頁 │ ├───┼─────────────────────────┼───────────┤ │一三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曾筱迪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6 頁│ │ │ │至第128頁 │ │ ├─────────────────────────┼───────────┤ │ │③證人陳秀茹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61 頁│ │ │ │至第162 頁、101 廉查北│ │ │ │50卷㈠第224 頁及其反面│ │ ├─────────────────────────┼───────────┤ │ │④證人邱健富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72頁至第75頁│ │ │ │、101 偵12214 卷㈧第39│ │ │ │頁至第42 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6 │ │ │ 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6│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頁至第18頁、第36頁至第│ │ │ │44頁 │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1│ │ │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4│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5│ │ │ │頁 │ │ ├─────────────────────────┼───────────┤ │ │⑬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6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5│ │ │ │頁至第50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3│ │ │ │頁 │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4│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⑱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⑲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7 月27日桃社老字第00000000│本院卷㈤第50頁 │ │ │ 43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73 頁│ │ │ 附件 │至第278頁 │ ├───┼─────────────────────────┼───────────┤ │一四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陳瑞揚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64 頁│ │ │ │至第166 頁、第167 頁至│ │ │ │第168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6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6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3│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 │ │ 6 紙 │43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0│ │ │ │頁至第11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6│ │ │ │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7│ │ │ │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8│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9│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50│ │ │ │頁 │ │ ├─────────────────────────┼───────────┤ │ │⑬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4│ │ │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7│ │ │ │頁 │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8│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7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⑰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⑲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⑳土銀101年5月22日和存字第1010001539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79 頁│ │ │ │至第285頁 │ ├───┼─────────────────────────┼───────────┤ │一五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賴亞君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2頁至│ │ │ │第43頁 │ │ ├─────────────────────────┼───────────┤ │ │③證人邱雅婷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55頁至│ │ │ │第58頁、59頁至第60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5 │ │ │ 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4│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5頁、第37頁至第│ │ │ │40頁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2│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 │ │ │ │頁、第26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7│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3│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4│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5│ │ │ │頁 │ │ ├─────────────────────────┼───────────┤ │ │⑫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6│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7│ │ │ │頁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0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⑰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 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03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第一銀行101年6月7日一西壢字第00038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86 頁│ │ │ │至第290頁 │ ├───┼─────────────────────────┼───────────┤ │一六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靜誼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53 頁│ │ │ │至第154 頁反面、第155 │ │ │ │頁至第156頁 │ │ ├─────────────────────────┼───────────┤ │ │③證人潘隆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31 頁│ │ │ │至第13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12頁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2│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3頁、第37頁至第│ │ │ │42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7│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8│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和解書」私文書各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9 │ │ │ │頁至第10頁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3│ │ │ │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4│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頁、第27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彰化銀行101 年6 月4 日彰松山字第10100972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91 頁│ │ │ 附件 │至第302頁 │ ├───┼─────────────────────────┼───────────┤ │一七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平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7頁至│ │ │ │第30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6頁至│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 │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頁至第5 頁 │ │ │ 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各│ │ │ │ 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9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6│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頁至第18頁、第46頁至第│ │ │ │50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0│ │ │ │頁至第11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3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3│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4│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2│ │ │ │頁、第51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 │ │ │頁 │ │ ├─────────────────────────┼───────────┤ │ │⑭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 │ │ │頁 │ │ ├─────────────────────────┼───────────┤ │ │⑮偽造之「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0│ │ │ │頁 │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1│ │ │ │頁 │ │ ├─────────────────────────┼───────────┤ │ │⑰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0│ │ │ │頁 │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7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⑳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03 頁│ │ │ 附件 │至第307頁 │ ├───┼─────────────────────────┼───────────┤ │一八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吳明洋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09 頁│ │ │ │至第110 頁、第147 頁至│ │ │ │第149 頁、101 警聲搜52│ │ │ │0 卷第52頁至第56頁、10│ │ │ │1 他2134卷㈢第93頁至第│ │ │ │96頁、101 廉查北50卷㈡│ │ │ │第121頁至第122頁反面 │ │ ├─────────────────────────┼───────────┤ │ │③證人鄭恒欣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12 頁│ │ │ │至第113頁 、第139 頁至│ │ │ │第143 頁、101 廉查北50│ │ │ │卷㈡第101 偵6256卷㈤第│ │ │ │197 頁至第201 頁、第20│ │ │ │2 頁至第20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5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頁、第7 頁 │ │ │ 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 │ │ │ 書各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10頁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5│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頁至第16頁、第41頁至第│ │ │ │43頁 │ │ ├─────────────────────────┼───────────┤ │ │⑦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2│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6│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7│ │ │ │頁 │ │ ├─────────────────────────┼───────────┤ │ │⑬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0│ │ │ │頁、第48 頁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1│ │ │ │頁 │ │ ├─────────────────────────┼───────────┤ │ │⑮偽造之「安福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0│ │ │ │頁 │ │ ├─────────────────────────┼───────────┤ │ │⑯偽造之「福隆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業務組薪資條」私│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7│ │ │ 文書3 紙 │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8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3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08 頁│ │ │ 附件 │至第312頁 │ ├───┼─────────────────────────┼───────────┤ │一九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美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84 頁│ │ │ │至第190 頁、第191 頁至│ │ │ │第192 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6 │ │ │ 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15│ │ │ 書」私文書5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 │ │ 紙 │27頁 │ │ ├─────────────────────────┼───────────┤ │ │⑤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0│ │ │ │頁至第51 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4 │ │ │ │頁、第4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3│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4│ │ │ │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5│ │ │ │頁、第59頁 │ │ ├─────────────────────────┼───────────┤ │ │⑪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29│ │ │ │頁至第30 頁 │ │ ├─────────────────────────┼───────────┤ │ │⑫偽造之「永固安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7│ │ │ │頁 │ │ ├─────────────────────────┼───────────┤ │ │⑬「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⑭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⑮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 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03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1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19頁 │ ├───┼─────────────────────────┼───────────┤ │二十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竹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 頁至│ │ │ │第2 頁 │ │ ├─────────────────────────┼───────────┤ │ │③證人徐珮瑄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1 頁│ │ │ │至第122頁反面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 │ │ │ 現場草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9年8 月18日至99年10月14日) │15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5│ │ │ 書」私文書3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頁至第17頁、第40頁至第│ │ │ 紙 │47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 │ │ │ │頁、第26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3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4│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 │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0│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9│ │ │ │頁 │ │ ├─────────────────────────┼───────────┤ │ │⑮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49│ │ │ │頁至第50頁 │ │ ├─────────────────────────┼───────────┤ │ │⑯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1│ │ │ │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2頁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⑲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1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29頁 │ ├───┼─────────────────────────┼───────────┤ │二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壯瑞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25 頁至第12│ │ │ │6 頁 │ │ ├─────────────────────────┼───────────┤ │ │③證人黃文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1 頁│ │ │ │至第4 頁、第8 頁至第11│ │ │ │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 │ │ │16頁 │ │ ├─────────────────────────┼───────────┤ │ │④偽造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 │ │ │ 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頁、第7 頁 │ │ │ 圖」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13│ │ │ 書」私文書3 紙、「長庚記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 │ │ 紙 │30頁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1│ │ │ │頁至第62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4 │ │ │ │頁、第4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5│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 │ │ │頁、第70頁 │ │ ├─────────────────────────┼───────────┤ │ │⑫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1│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3│ │ │ │頁 │ │ ├─────────────────────────┼───────────┤ │ │⑭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8│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頁、第69頁 │ │ │ 紙 │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49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 年5 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50頁至│ │ │ 7057號函 │第53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30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38頁 │ ├───┼─────────────────────────┼───────────┤ │二二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見101 偵6256卷㈦第214 │ │ │ │頁至第218 頁 │ │ ├─────────────────────────┼───────────┤ │ │②證人陳春木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1頁至│ │ │ │第33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7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9 │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3 紙 │頁至第10頁、第24頁至第│ │ │ │25頁 │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4│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頁、第25頁至第27 頁 │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5│ │ │ 1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2│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3│ │ │ │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3│ │ │文書1紙 │頁 │ │ ├─────────────────────────┼───────────┤ │ │⑪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28│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9│ │ │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1│ │ │ 份 │頁、第12頁 │ │ ├─────────────────────────┼───────────┤ │ │⑮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9│ │ │ │頁 │ │ ├─────────────────────────┼───────────┤ │ │⑯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0│ │ │ │頁 │ │ ├─────────────────────────┼───────────┤ │ │⑰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1│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7│ │ │ │頁 │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㉑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至│ │ │ 5385號函 │第反面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339 頁│ │ │ 其附件 │至第344頁 │ ├───┼─────────────────────────┼───────────┤ │二三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俊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9 頁至│ │ │ │第10頁 │ │ ├─────────────────────────┼───────────┤ │ │③證人李婉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8 頁│ │ │ │至第111 頁、第113 頁至│ │ │ │第114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A2類道│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7│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1│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 │ │ 4 紙 │16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7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9│ │ │ │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1│ │ │ │頁 │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 │ │ │ │頁 │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 │ │ │ │頁 │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4│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合庫101 年5 月23日合金松興字第101000179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45 頁│ │ │ 附件 │至第353頁 │ ├───┼─────────────────────────┼───────────┤ │二四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宋嘉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2頁│ │ │ │至第13頁 │ │ ├─────────────────────────┼───────────┤ │ │③證人卓日球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95 頁│ │ │ │至第196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 │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11│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 │ │ │16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7 │ │ │ │頁 │ │ ├─────────────────────────┼───────────┤ │ │⑦偽造之「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1│ │ │ │ │ │ ├─────────────────────────┼───────────┤ │ │⑨偽造之「工作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3│ │ │ │頁 │ │ ├─────────────────────────┼───────────┤ │ │⑩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 │ │ │ │頁 │ │ ├─────────────────────────┼───────────┤ │ │⑪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0│ │ │ │頁 │ │ ├─────────────────────────┼───────────┤ │ │⑫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 │ │ │ │頁 │ │ ├─────────────────────────┼───────────┤ │ │⑬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3│ │ │ │頁 │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元大銀行101 年7 月9 日元重字第1010000635號函暨其│本院函送證物卷第5 頁至│ │ │ 附件 │第10頁 │ ├───┼─────────────────────────┼───────────┤ │二五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朱湘芬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7 頁至│ │ │ │第8頁反面 │ │ ├─────────────────────────┼───────────┤ │ │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 月1 日至97年4 月29日) │4 頁 │ │ ├─────────────────────────┼───────────┤ │ │④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7 │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8 頁、第24頁至第│ │ │ 7 紙 │27頁 │ │ ├─────────────────────────┼───────────┤ │ │⑤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0│ │ │ │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5│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1│ │ │ 書1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9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7│ │ │ │頁 │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 │ │ │ │頁 │ │ ├─────────────────────────┼───────────┤ │ │⑫偽造之「慈輝安寧院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6│ │ │ │頁至第38 頁 │ │ ├─────────────────────────┼───────────┤ │ │⑬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9│ │ │ │頁 │ │ ├─────────────────────────┼───────────┤ │ │⑭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0│ │ │ │頁 │ │ ├─────────────────────────┼───────────┤ │ │⑮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6 │ │ │ │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54 頁│ │ │ 附件 │至第358頁 │ ├───┼─────────────────────────┼───────────┤ │二六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黃蓓蓓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89頁至│ │ │ │第93頁、第94頁至第95頁│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5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6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4│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5 頁、第19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6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6│ │ │ │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8 │ │ │ │頁 │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0│ │ │ │頁 │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1│ │ │ │頁 │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9 │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 │ │ │ 8170號函 │至第56 頁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第一銀行101年5月25日一汐止第0040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359 頁│ │ │ │至第362頁 │ ├───┼─────────────────────────┼───────────┤ │二七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曾靖雅(原名曾于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頁至│ │ │ │第18頁 │ │ ├─────────────────────────┼───────────┤ │ │③證人黃姵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41 頁│ │ │ │至第144 頁、第145 頁至│ │ │ │第146 頁反面 │ │ ├─────────────────────────┼───────────┤ │ │④證人駱一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67頁│ │ │ │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1│ │ │ │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2│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13頁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1│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頁至第12頁、第22頁至第│ │ │ │25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7│ │ │ 書1 紙 │頁 │ │ │ │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4│ │ │ │頁 │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5│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0│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1│ │ │ │頁 │ │ ├─────────────────────────┼───────────┤ │ │⑭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9 │ │ │ │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4│ │ │ │頁 │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 │ │ │ │頁 │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6│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8│ │ │ │頁 │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 │ │ │ │頁 │ │ ├─────────────────────────┼───────────┤ │ │⑳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彰化銀行101 年5 月23日彰北壢字第1010977 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63 頁│ │ │ 附件 │至第372頁 │ ├───┼─────────────────────────┼───────────┤ │二八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余世安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0 頁│ │ │ │至第171 頁、第175 頁至│ │ │ │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 │ │ │190 頁、第191 頁至第19│ │ │ │2 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1│ │ │ 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3日至98年8 月27日) │8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 │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5 頁、第15頁至第│ │ │ │16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4│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7│ │ │ 書1 紙 │頁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0│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 │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順益利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5│ │ │ │頁 │ │ ├─────────────────────────┼───────────┤ │ │⑭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3│ │ │ │頁 │ │ ├─────────────────────────┼───────────┤ │ │⑮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7 │ │ │ │頁 │ │ ├─────────────────────────┼───────────┤ │ │⑯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9 │ │ │ │頁 │ │ ├─────────────────────────┼───────────┤ │ │⑰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8│ │ │ │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 │ │ │ 8170號函 │至第56 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7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82頁 │ ├───┼─────────────────────────┼───────────┤ │二九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 頁 │ │ ├─────────────────────────┼───────────┤ │ │②證人林思成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1頁至│ │ │ │第12頁 │ │ ├─────────────────────────┼───────────┤ │ │③證人范月梅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2 頁│ │ │ │至第104 頁反面、第106 │ │ │ │頁至第107頁 │ │ ├─────────────────────────┼───────────┤ │ │④證人劉守倫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46頁│ │ │ │至第48頁、第53頁至第57│ │ │ │頁、第64頁、第66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交通分隊道路│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2│ │ │ 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9年1 月1 日至99年2 月26日) │14 頁反面 │ │ ├─────────────────────────┼───────────┤ │ │⑦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8 │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2紙 │頁至第9 頁、第18頁至第│ │ │ │19頁 │ │ ├─────────────────────────┼───────────┤ │ │⑧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6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2│ │ │ │頁 │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 │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5│ │ │ │頁 │ │ ├─────────────────────────┼───────────┤ │ │⑭偽造之「倡寶塑膠公司薪資明細表」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1│ │ │ │頁 │ │ ├─────────────────────────┼───────────┤ │ │⑮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9│ │ │ │頁至第30 頁 │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5│ │ │ │頁 │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6│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1│ │ │ │頁 │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7 │ │ │ │頁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㉑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4 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8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87頁 │ ├───┼─────────────────────────┼───────────┤ │三十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吳雅雯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83 頁至第18│ │ │ │4 頁 │ │ ├─────────────────────────┼───────────┤ │ │③證人沈雲傑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第16頁至│ │ │ │第19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1│ │ │ 草圖」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頁至第12頁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5│ │ │ 3 紙 │頁至第16 頁、第18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4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9│ │ │ 書1 紙 │頁 │ │ ├─────────────────────────┼───────────┤ │ │⑨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1│ │ │ │頁 │ │ ├─────────────────────────┼───────────┤ │ │⑩偽造之「焜輝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4│ │ │ │頁、第20頁、第23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 │ │ │ │頁 │ │ ├─────────────────────────┼───────────┤ │ │⑫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3 │ │ │ │頁 │ │ ├─────────────────────────┼───────────┤ │ │⑬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⑭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388 頁│ │ │ │至第394頁 │ ├───┼─────────────────────────┼───────────┤ │三一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麗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0頁至│ │ │ │第41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6頁至│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④證人吳宜芬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1頁至│ │ │ │第63頁、第64頁至第65頁│ │ ├─────────────────────────┼───────────┤ │ │⑤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2│ │ │ 記聯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A3類道│頁、第22頁 │ │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6 │ │ │ 書」私文書2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頁至第7 頁、第9 頁至第│ │ │ 紙 │11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5│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3│ │ │ 書1 紙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5│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6│ │ │ │頁 │ │ ├─────────────────────────┼───────────┤ │ │⑫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42│ │ │ │頁 │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7│ │ │ │頁 │ │ ├─────────────────────────┼───────────┤ │ │⑭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5 │ │ │ 紙 │頁 │ │ ├─────────────────────────┼───────────┤ │ │⑮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8 │ │ │ │頁 │ │ ├─────────────────────────┼───────────┤ │ │⑯偽造之「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2│ │ │ 、「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2 紙 │頁、第46頁 │ │ ├─────────────────────────┼───────────┤ │ │⑰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3│ │ │ │頁 │ │ ├─────────────────────────┼───────────┤ │ │⑱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4│ │ │ │頁 │ │ ├─────────────────────────┼───────────┤ │ │⑲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0│ │ │ │頁 │ │ ├─────────────────────────┼───────────┤ │ │⑳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6│ │ │ │頁 │ │ ├─────────────────────────┼───────────┤ │ │㉑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㉒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 年5 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50頁至│ │ │ 7057號函 │第53頁 │ │ ├─────────────────────────┼───────────┤ │ │㉓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㉔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95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404頁 │ ├───┼─────────────────────────┼───────────┤ │三二 │①對於證人陳彥錚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23 頁│ │ │ │至第126頁 │ │ ├─────────────────────────┼───────────┤ │ │②證人范僑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4頁至│ │ │ │第25頁 │ │ ├─────────────────────────┼───────────┤ │ │③證人廖于綾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2頁至│ │ │ │第23頁反面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0│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7│ │ │ 書」私文書2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7 │頁至第18頁、第25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新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9│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機)車保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6 │ │ │ │頁 │ │ ├─────────────────────────┼───────────┤ │ │⑧偽造之「請求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暨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1│ │ │ 書1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4│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43│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頁、第44頁 │ │ │ 紙 │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0│ │ │ │頁 │ │ ├─────────────────────────┼───────────┤ │ │⑮強制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1│ │ │ │頁 │ │ ├─────────────────────────┼───────────┤ │ │⑯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7│ │ │ │頁 │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 頁│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⑲遠誠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1日陳報狀 │本院卷㈤第95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405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413頁 │ ├───┼─────────────────────────┼───────────┤ │三三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小鳳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③證人黃柏怡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55 頁至第15│ │ │ │8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証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4 │ │ │ 書」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0│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1 頁、第24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1│ │ │ │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8│ │ │ │頁 │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30│ │ │ │頁 │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3│ │ │ 1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保險資料卷三三第9 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發票收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3│ │ │ 據」私文書各1 紙 │頁至第14頁 │ │ ├─────────────────────────┼───────────┤ │ │⑭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6│ │ │ │頁 │ │ ├─────────────────────────┼───────────┤ │ │⑮「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 │ │ │ │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永豐銀行101 年7 月2 日永豐銀南港分行(101 )字第│本院函送證物卷第11頁至│ │ │ 00014 號函暨其附件 │第20頁 │ ├───┼─────────────────────────┼───────────┤ │三四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上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4頁│ │ │ │至第15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7 │ │ │ 證明書」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3│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7 紙 │頁至第15頁、第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1│ │ │ │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6│ │ │ │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3│ │ │ │頁 │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7│ │ │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8│ │ │ 書各1 紙 │頁、第26頁 │ │ ├─────────────────────────┼───────────┤ │ │⑬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看護費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7│ │ │ │頁 │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 │ │ │ │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 96 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 年6 月22日新北莊民字第101207│101 偵12214 卷㈩第34頁│ │ │ 8078 號函 │及其反面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7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本院函送證物卷第17頁至│ │ │ 其附件 │第21頁 │ ├───┼─────────────────────────┼───────────┤ │三五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 頁 │ │ ├─────────────────────────┼───────────┤ │ │②證人張瑞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99 頁及其反│ │ │ │面 │ │ ├─────────────────────────┼───────────┤ │ │③證人鄭婷云(原名鄭曉惠)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101 偵6256卷㈤第96頁至│ │ │ │第99頁、第100 頁至第10│ │ │ │1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⑤證人吳政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㈨第49頁至│ │ │ │第51頁、第71頁至第73頁│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6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8 │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頁至第11 頁 │ │ ├─────────────────────────┼───────────┤ │ │⑧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 │ │ 紙 │頁 │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7 │ │ │ │頁 │ │ ├─────────────────────────┼───────────┤ │ │⑫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3│ │ │ │頁 │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415 頁│ │ │ 其附件 │至第420頁 │ ├───┼─────────────────────────┼───────────┤ │三六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岳芳伃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8 頁│ │ │ │至第180 頁、第181 頁至│ │ │ │第182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7 │ │ │ 理小組A2類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31日) │7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2│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紙 │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 │ │ │38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6│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6│ │ │ │頁 │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3│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4│ │ │ │頁 │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1│ │ │ │頁 │ │ ├─────────────────────────┼───────────┤ │ │⑪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39│ │ │ │頁 │ │ ├─────────────────────────┼───────────┤ │ │⑫偽造之「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0│ │ │ │頁 │ │ ├─────────────────────────┼───────────┤ │ │⑬偽造之「存證信函」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7│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 │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421 頁│ │ │ 附件 │至第426頁 │ ├───┼─────────────────────────┼───────────┤ │三七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何正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 頁至│ │ │ │第6 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7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6│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紙 │頁至第17頁、第33頁至第│ │ │ │34頁 │ │ ├─────────────────────────┼───────────┤ │ │⑥偽造之「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2│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委託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9│ │ │ │頁 │ │ ├─────────────────────────┼───────────┤ │ │⑨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8│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9│ │ │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2│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5│ │ │ │頁 │ │ ├─────────────────────────┼───────────┤ │ │⑮「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 │ │ │ │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7月9日儲字第1010001596號函暨其附件 │本院函送證物卷第21頁至│ │ │ │第25頁 │ ├───┼─────────────────────────┼───────────┤ │三八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毛湘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92 │ │ │ │頁至第193 頁 │ │ ├─────────────────────────┼───────────┤ │ │③證人劉丞閎(原名劉美中)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97 │ │ │ │頁至第198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 │ │ │ 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處理機通事故登記表」、│11至第13頁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3 │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頁至第4 頁、第18頁至第│ │ │ │20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16│ │ │ │頁至第17 頁 │ │ ├─────────────────────────┼───────────┤ │ │⑦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9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7 │ │ │ │頁、第23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5│ │ │ 紙 │頁 │ │ ├─────────────────────────┼───────────┤ │ │⑩「理算簽結作業」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 │ │ │ │頁、第8 頁 │ │ ├─────────────────────────┼───────────┤ │ │⑪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⑫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1 年6 月28日新北永民字第101204│101 偵6256卷㈧第6 頁至│ │ │ 9506號函 │第10頁 │ │ ├─────────────────────────┼───────────┤ │ │⑬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⑭中信銀行101 年7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本院函送證物卷第26頁至│ │ │ 其附件 │第30頁 │ └───┴─────────────────────────┴───────────┘ 附表六 ┌───┬───┬───┬───┬───┬───┬───┬───┐ │附表三│違背職│行使公│行使偽│公文書│行使偽│行使業│詐欺取│ │案件編│務期約│務員登│造公文│登載不│造私文│務登載│財犯行│ │號 │、交付│載不實│書犯行│實犯行│書、公│不實文│ │ │ │賄賂犯│文書 │(偽造│ │文書犯│書犯行│ │ │ │行 │ │或不實│ │行(偽│ │ │ │ │ │ │之道路│ │造之醫│ │ │ │ │ │ │交通事│ │療資料│ │ │ │ │ │ │故資料│ │、調解│ │ │ │ │ │ │部分)│ │資料與│ │ │ │ │ │ │ │ │偽造或│ │ │ │ │ │ │ │ │不實之│ │ │ │ │ │ │ │ │保險申│ │ │ │ │ │ │ │ │請資料│ │ │ │ │ │ │ │ │部分)│ │ │ ├───┼───┼───┼───┼───┼───┼───┼───┤ │一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 │ │ │ │ │ │翁酩欽│ │翁酩欽│ │ │ │ │ │ │楊文謙│ │楊文謙│ ├───┼───┼───┼───┼───┼───┼───┼───┤ │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楊文謙│孫仲強│ │ │ │ │ │ │楊文謙│ │楊文謙│ ├───┼───┼───┼───┼───┼───┼───┼───┤ │三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四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洪永霖│孫仲強│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五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洪永霖│孫仲強│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六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七 │無 │無 │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 │翁酩欽│ │ │ │ │ │ │楊文謙│ │高則芳│ │ │ │ │ │ │徐育群│ │楊文謙│ │ │ │ │ │ │ │ │徐育群│ ├───┼───┼───┼───┼───┼───┼───┼───┤ │九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光輝│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十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一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高則芳│高則芳│洪永霖│洪永霖│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二 │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三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林光輝│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一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五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林光輝│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一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林光輝│ │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潘文誠│ │潘文誠│劉全英│賴文章│林光輝│ │ │ │ │ │ │賴文章│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七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高則芳│高則芳│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九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志優│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志優│ │ │ │ │ │ │ │ │洪永霖│ ├───┼───┼───┼───┼───┼───┼───┼───┤ │二十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林光輝│ │林光輝│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潘文誠│ │潘文誠│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潘文誠│ │ │ │ │ │ │ │ │洪永霖│ ├───┼───┼───┼───┼───┼───┼───┼───┤ │二一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蔡育庭│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蔡育庭│ │ │ │ │ │ │ │ │洪永霖│ ├───┼───┼───┼───┼───┼───┼───┼───┤ │二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劉全英│ │ │ │ │ │ │劉容任│ │劉容任│ ├───┼───┼───┼───┼───┼───┼───┼───┤ │二三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林凡普│高則芳│ │ │ │ │ │ │林凡普│ │劉全英│ │ │ │ │ │ │ │ │林凡普│ ├───┼───┼───┼───┼───┼───┼───┼───┤ │二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光輝│ │ │劉全英│劉全英│林光輝│ │ │ │ │ │ │林凡普│林凡普│劉全英│ │ │ │ │ │ │ │ │林凡普│ ├───┼───┼───┼───┼───┼───┼───┼───┤ │二五 │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七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 │林光輝│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潘文誠│潘文誠│劉全英│劉容任│林光輝│ │ │ │ │ │ │劉容任│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九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 │林光輝│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潘文誠│潘文誠│劉全英│劉容任│林光輝│ │ │ │ │ │ │劉容任│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三十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劉全英│劉全英│劉全英│ │ │ │ │ │ │劉容任│劉容任│劉容任│ ├───┼───┼───┼───┼───┼───┼───┼───┤ │三一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林志優│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蔡育庭│ │ │劉全英│劉容任│林志優│ │ │ │ │ │ │劉容任│ │蔡育庭│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三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三三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五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 │ │ │ │ │ │翁酩欽│ │翁酩欽│ ├───┼───┼───┼───┼───┼───┼───┼───┤ │三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曾士民│高則芳│ │ │ │ │ │ │曾士民│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七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許財富│孫仲強│ │ │ │ │ │ │許財富│ │許財富│ ├───┼───┼───┼───┼───┼───┼───┼───┤ │三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附表七: ┌─┬────┬───┬─────┬────────────────┐ │編│被告 │被害人│給付數額 │給付方式 │ │號│ │ │ │ │ ├─┼────┼───┼─────┼────────────────┤ │一│賴文章 │泰安產│新臺幣貳佰│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以前給付新│ │ │ │險公司│伍拾萬元 │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含之前給付金額│ │ │ │ │ │),餘款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一○│ │ │ │ │ │六年八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泰安產險│ │ │ │ │ │公司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日止,│ │ │ │ │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 │ │ │ │ │開款項匯至泰安產險公司國泰世華銀│ │ │ │ │ │行館前分行,帳號:○○一○三○九│ │ │ │ │ │二七二八八號。 │ │ │ ├───┼─────┼────────────────┤ │ │ │臺灣產│新臺幣肆拾│調解成立前已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其│ │ │ │險公司│陸萬元 │餘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分二十期給付,│ │ │ │ │ │第一期款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一│ │ │ │ │ │日前給付臺灣產險公司新臺幣壹拾萬│ │ │ │ │ │元,第二期至第十九期自一○四年二│ │ │ │ │ │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臺灣產險│ │ │ │ │ │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第二十期給│ │ │ │ │ │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遲誤一期未履│ │ │ │ │ │行視為全部到期。 │ ├─┼────┼───┼─────┼────────────────┤ │二│徐育群 │泰安產│新臺幣伍拾│自民國一○六年五月起每月一日給付│ │ │ │險公司│萬元 │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日止,如有│ │ │ │ │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 │ │ │ │ │匯至泰安產險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 │ │ │ │ │分行,帳號:○○○○○○○○○○│ │ │ │ │ │八八號。 │ ├─┼────┼───┼─────┼────────────────┤ │三│林凡普 │第一產│新臺幣伍佰│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前給付新│ │ │ │險公司│伍拾萬元 │臺幣壹拾萬元,餘款新臺幣伍佰肆拾│ │ │ │ │ │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一○四年九月│ │ │ │ │ │起,每月為一期,分八百三十一期,│ │ │ │ │ │每期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陸│ │ │ │ │ │仟伍佰元,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伍仟│ │ │ │ │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 │。(以上款項應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劃撥帳戶戶名:第一產物保險│ │ │ │ │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九六九八二│ │ │ │ │ │四六號) │ └─┴────┴───┴─────┴────────────────┘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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