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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9 次修法(68.06.18)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八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3032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並增訂第 51-1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7 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 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一千萬元以下 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免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 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 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 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一千萬元以下 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免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免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一千萬元 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 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 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 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 一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六之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 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 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第 51-1 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 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 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