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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27 次修法(80.12.30)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 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 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 三。 三、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 之二十一。 四、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 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 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 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 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