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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7 次修法(92.01.1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68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0 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