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503512410 號
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行為形式外觀具有常態性及持續性,是否仍適宜解為私法形式贈與行為,已不無疑義,且慰問金發放爭議係由行政法院受理並為實體審理,慰問金追繳事宜,因涉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整體制度及相關函令檢討,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檢討卓處
- 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 法律字第 10503510070 號
擬開闢為道路之土地,為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道路用地,惟其現況為雜林及部分私有農作物及部分道路使用,如經全部改為道路使用,已達變更共有物本質或用途之程度,應屬共有物之變更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12420 號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就女性志願士兵納入後備管理並無規範,女子依法並不負有服兵役義務,其得否當然適用兵役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解釋上非無疑義,且女性軍官士官係依志願服後備役,二者差別待遇是否正當合理及符合平等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依法自行酌處
- 法律字第 10503512720 號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 16 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 5 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 法律字第 10503513630 號
政府捐助基金比率未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除其章程或遺囑訂有主管機關得指派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其董、監事規定者外,倘僅以行政規則訂定前述事項,與法律保留原則不合;至是否符合得聲請法院變更其章程之事由涉及主管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執行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22916 號
法院製作裁判書正本後,如以全彩數位方式複製,既與「套印」規定不合,亦無其他授權規定可稽
- 檔徵字第 1050009181 號
各機關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修正應配合辦理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22849 號
法院宜設置意見箱,以便利回收當事人所填寫之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並定期安排人員予以回收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9440 號
法院認有必要而裁定保護處分,宜考量主管機關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所需時間,又少年保護官執行該處分時,亦宜善用相關規定,使少年能予以配合
- 法律決字第 10500152890 號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 法律字第 10503511300 號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 院臺綜字第 1050033135 號
以 ePOST 傳遞之公文係由已蓋用印信或簽署之機關公文掃瞄電子檔所列印,應屬公文之複製品,而非公文之原件
- 法律字第 10503510100 號
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必要程序,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土地如因信託致所有權人異動,涉及其他法規適用認定時,則屬相關專業法規規定範疇,非屬信託法規定或適用問題,請參酌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11540 號
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1138 條等規定,此時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
- 法律字第 10503513140 號
民法第 1092 條委託監護實質上屬委任契約之一種,故不得將具有一身專屬性親權移轉予他人行使,「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如涉及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另醫療行為之種類繁多,復涉及醫療法令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 檔企字第 1050004114 號
私立大學於辦理招生等公權力事項得否準用檔案法規定一案
- 105度署聲議字第 85 號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不動產拍賣,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分署就義務人之不動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應詢問移送機關等債權人及義務人之意見,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第 70 條第 2 項、第 80 條規定自明。惟義務人之不動產前已經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因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95條第 2 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規定之情形。其後如移送機關又對該不動產申請執行,並請求免予重新鑑價,而以前次最後 1 次拍賣最低價額,作為本次第 1 次拍賣之最低價額,分署於時間相隔不久,價格無明顯變化前提下,應可免予重新鑑價,而以前次最後 1 次拍賣最低價額,於踐行詢價程序後,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再進行拍賣程序(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抗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84 次會議提案三決議、第 112 次會議提案二決議參照)。查行政執行分署於中華民國(下同)102 年 9 月函請鑑定人就土地進行鑑價,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99 萬 8,380 元。行政執行分署於 103 年 5 月 6 日就土地進行第 1 次拍賣,最低拍賣價額為 300 萬元,惟無人投標或應買。行政執行分署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進行減價拍賣程序。然土地仍無人投標或應買,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92 條規定再予減價拍賣,迄特別拍賣程序結束,土地拍賣最低價額為 192 萬元。移送機關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請求行政執行分署重啟拍賣程序(下稱第 2 輪拍賣),行政執行分署於104 年 5 月 21 日發函就第 2 輪第 1 次拍賣最低價額(192 萬元)進行詢價,合法送達異議人,但異議人並未表示意見。行政執行分署於 104 年 6 月 24 日進行第 2 輪第 1 次拍賣,惟無人投標或應買,行政執行分署續依前開法律之規定進行減價拍賣,然土地依然無人投標或應買,迄第 2 輪特別拍賣程序,土地拍賣最低價額已減至 122 萬 8,800元,惟至特別拍賣程序期間屆滿仍無人應買。移送機關於 105 年 4 月26 日函請行政執行分署進行第 3 輪拍賣。行政執行分署於 105 年 5月 2 日以第 2 輪特別拍賣程序之最低價額 122 萬 8,800 元,定於同年 5 月 27 日進行詢價程序,異議人於詢價期日未到場,惟以書面表示拍賣最低價額過低。行政執行分署於 105 年 6 月 15 日公告土地第3 輪第 1 次拍賣,並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 135 萬元,已較前輪次拍賣程序終結時之拍賣最低價額 122 萬 8,800 元為高,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意旨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尚無不合。
- 法矯字第 10504006900 號
檢送修正之「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
- 法律字第 10503512340 號
工會依法宣布罷工雖係依法令規定所舉行集會、遊行,而無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仍應遵守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集會、遊行禁制區舉行,以兼顧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持
- 法律字第 10503512840 號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 法檢字第 10500626520 號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管轄範圍及於全國,律師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至監獄接見委任人,毋須另行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 法律字第 10503512430 號
參照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 法律字第 10503512280 號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105度署聲議字第 81 號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為行政執行法第3 條所明定。又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對之請求為強制執行,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供執行(最高法院 19 年度抗字第 81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中華民國(下同)78 年 6 月 21 日死亡,滯納之遺產稅移送金額達新臺幣(下同)830萬 1,880 元(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另計),義務人即繼承人丙○○、再轉繼承人己○○、庚○○及異議人已於 95 年 1 月 11 日申請就戊○○之遺產即坐落基隆市○○區○○段○○小段 15-1 地號等 12 筆土地辦理抵繳本件遺產稅,經移送機關以 95 年 4 月 27 日財北國稅徵字第0950217437 號函同意受理並核定抵繳 136 萬 3,913 元,並經移送機關以 95 年 12 月 19 日財北國稅徵字第 0950253767 號函通知已辦理國有登記完竣,惟仍不足清償。行政執行分署於 104 年 7 月 8 日囑託士林分署代為執行乙○○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汐止區北山段 1082-1 、1238 地號等土地,經士林分署於 104 年 12 月 2 日函復因該等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 4 分之 1,因未辦妥遺產分割而無從代為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曾於 104 年 10 月 2 日及 105 年 3 月 16 日函詢移送機關是否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移送機關以 105 年 5 月 5 日財北國稅徵字第 1050016623 號函復略以:依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8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意旨,不代位提起等語;另行政執行分署於 104 年 8 月 7 日囑託宜蘭分署代為執行戊○○之遺產即坐落基隆市○○區○○段○○小段 16-4、16-5地號土地,宜蘭分署現正進行公告 3 個月之特別變賣程序,亦尚無人應買。準此,行政執行分署業已配合義務人即繼承人丙○○、再轉繼承人己○○、庚○○及異議人等,以繼承(或再轉繼承)自戊○○之遺產辦理實物抵繳之申請作業,並經移送機關同意抵繳並辦理完竣在案;另亦已囑託士林及宜蘭分署代為執行上開繼承人未申請實物抵繳之不動產,因仍不足清償或有部分不動產因未辦理遺產分割致無法執行,為實現公法債權之必要,行政執行分署始再以執行命令執行薪津債權與存款債權,已選擇對於異議人損害最小之方法執行,要無違反比例原則,並已兼顧異議人之權益,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並無不合。
- 院授發資字第 10515010692 號
行政院修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將網路提議擴大範圍至政府政策諮詢,並已配合調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於 105 年 8 月15 日上線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
廢止 7 則規範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之相關函令,並自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1214 號
關於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時,如認有必要,得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事宜
- 法律字第 105035121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修正施行後,如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在,不論發生於新法施行前或施行後,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原作成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均得於施行後直接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 法律字第 10503512210 號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