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15390 號
醫療法第 24、106 條、行政罰法第 26、32 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 26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 法律字第 1030350177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47、51、52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1、3、7、9、12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國人與外國人於該外國辦理結婚登記,倘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該國法律有效成立,縱未完成面談程序及結婚登記,仍不影響當事人成立之婚姻關係,又其子女是否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得視為婚生子女(準正),仍須依上述涉外民事法相關規定就具體事實審認
- 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
配合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機構組織法規自 103.02.17 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30001276 號
出售公同共有土地清償提存案件中,若提存人未於提存書內註明得依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物,提存機關固不宜逕以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准許相對人領取。惟提存人願意將受取條件變更為「同意移轉證明書」亦得領取者,則提存所即得通知受取權人依變更條件辦理相關提存物領取事宜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3309 號
檢送衛生福利部所定之「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通報表」,並置於網站,以利法院及民眾參考使用
- 法律字第 102035115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 法律字第 10303501730 號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1180 號
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等規定參照,禁止自己代理規定旨在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有失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利益,惟在本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情形,既不發生利害衝突,自無加以禁止必要,應就適用範圍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因此在代表人將個人所有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或出具註冊同意書予公司情形,就公司而言,應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似宜無禁止自己代表之必要
- 法律字第 10303501700 號
民法第 62、63 條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故章程中並無設臨時董事長或臨時管理人編制,董事會不得自行以決議方式增加章程所無組織
- 法律字第 103035003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54、107、155、156 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 法律字第 10303501590 號
行政罰法第 1、26、27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44 條規定參照,條例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 法律字第 103035012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3543 號
按目前法官助理之招考,係兼採筆試及口試,分別占招考總成績 70% 及30%計算,故已兼顧專業智識、陳述能力及臨場反應等條件。另就一般司法人員考試之成績計算,口試僅占 10% ,且口試成績較不易有客觀標準,故尚無必要提高法官助理招考口試之占分比例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01990 號
有關申報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保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疑義,法務部對申報人如有漏(溢)報「保險」情事,係以要保人迄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計算申報不實之金額,又該種計算方式仍宜維持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155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如僅符合之一要件不屬之;又行政規則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1320 號
民法第 1078、1079 條、家事事件法第 115、117 條規等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 法律字第 10303501340 號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 14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政府機關依據該要點向農民收購公糧稻穀係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農戶有無溢繳公糧稻穀或得否扣抵,為訂約後所生私法事項,涉及私法上請求權,雙方若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以行政處分就爭議事項為決定,命相對人服從
- 法律字第 10303501370 號
民法第 252 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政府機關將經管公共設施用地與民眾簽訂租賃契約,屬財產管理行為,在行政法上係屬於私經濟行為,因租約屆滿承租人逾期返還所生違約金爭議,自當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且受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拘束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1286 號
有關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時,法院得否將原本影印後補發乙案。按目前並無准將裁判書原本抄錄、攝影或影印後交付當事人之規定,故仍宜以抄本或繕本發送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0613 號
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我方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故司法院亦同意基於此互惠原則,有關澳門法院請求協助代送民事案件文書,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轉請法院辦理,而不另收送達費用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3167 號
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雖非民事判決書及支付命令之應記載事項,惟若經當事人提供,並由法院加以記載者,除有助於確認裁判對象外,亦便利當事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或辦理相關登記,自未逾越該特定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 法律字第 103035011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等見解參照,商港建設費停徵後 5 年後,未確定商港建設費案件,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不得再行收取;另商港建設費分配予地方政府依據已廢止,若無其他商港建設費分配特別規定可適用,即應適用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分配商港建設費依據
- 法律字第 10303501380 號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子女從姓規定係參酌我國國情及國外立法體例而定,並符合性別平等精神,如建議修正放寬子女從姓規定,放寬從姓親等範圍界定恐因當事人需求不同,難有一致標準,另身分法具公益性,民法親屬編對婚姻及家庭制度多設有強制規定,與財產法允許原則上由當事人依其意思發生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 法律字第 103035013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 院臺綜字第 1030004864 號
「公文程式條例」之立法規範釋疑,各機關辦理人民與機關間往來公文之蓋用印信,依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200267900 號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8、13、16、17 條、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等規定參照,條例所定「機關首長」是否包括各院院長,宜斟酌上述規定及法律整體關連意義判斷,另參照憲法第 53、62、77、83、90 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7 條、訴願法第 4 條等條文內容觀之,總統府應非行政院之上級機關
- 院臺綜字第 1030005001 號
釋義「文書處理手冊」相關問題一案
- 秘台人二字第 1030001529 號
法官職前研習之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 5%,應就其所請假之日數,相對延長審判實習期間,並以實際研習日數、5 日折算 1 週計算,故 5%折算後為 13 日。至延長審判實習期間,倘涉及變更研習計畫,則另應提請司法院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審議
- 法律字第 10303500960 號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見解,又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有疑義法條及疑點、各種疑見及得失分析、擬採見解及理由等事項,以利釋復
- 院臺綜字第 1030005324 號
各機關之組織與職掌暨其內部單位之分工,係由其個別機關組織法規,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