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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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203507330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如調整該條第 3 項同意比例,是否能兼顧以往法律事實狀態穩定及保障未來女性平等權益,事涉政策決定,宜請內政部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本於職權認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73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6 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 法律字第 10100186340 號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 法律字第 10203507350 號
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電信法第 17 條等規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該公司所登記營業項目並未涉及「第二類電信業」特許業務,又該公司與經濟部法定職務密切關聯較高,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屬該部
- 法律字第 102035062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9 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 院台人法字第 1020017608 號
依照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 1 點規定,法官 2 年內因調動等原因而影響結案者,不予遷調。其所稱之「案」,包括符合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5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不予遷調情形、逾 5 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以及專業法庭或專股案件。另該點所稱「偏遠或艱困法院」,係指無適當自願法官前往任職之法院
- 法律字第 102035042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01188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0 條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當事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向醫療機構請求閱覽其本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即應適用提供閱覽之規定,尚難逕以製給複製本而拒絕其閱覽
- 法律字第 10200124470 號
法律無明文規定人民公法上權利得否拋棄時,應視當事人對該等公權利有無處分權而定,如不涉及公共利益,尤其僅關係其經濟利益之公權利,法律如未禁止拋棄,應許可其拋棄,又此種拋棄,得於一次給付行政法關係為之,亦得於反復給付持續性行政法關係,就總體給付或部分給付表示拋之,是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求權係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倘目前我國法制並無明文禁止拋棄其俸給請求權時,應得自願拋棄
- 法律字第 10203502330 號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等規定參照,飲酒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7160 號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 法律字第 10203507170 號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資料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71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6506 號
地方法院法官擬擔任地方好人好事代表選拔之評審委員,其任務性質係對地方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長期行善、具有優良事蹟,足資接受表揚之人士進行評審,故與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無違
- 法律字第 10203505020 號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等規定參照,駕駛車輛行經測試檢定處所後不停車接受稽查,或停車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接受測試檢定之作為義務,又駕駛人接受測試檢定,如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而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標準予以處罰,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與酒後駕車二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69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將未變性酒精購買人個人資料,予以謄錄列表之蒐集行為,倘係依個別法律或其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規定,業者須蒐集購買人個人資料,則其基於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購買人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69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 法律字第 102035069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695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133~136 條規定參照,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如認所持有或保管之仲裁判斷及相關卷證係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依法得扣押之,且得依上述規定,命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
- 法律字第 10203506920 號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
我國夫妻委託代理孕母在美國所生之子女經美國法院判屬婚生子女後,該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問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進行審查。如有爭執,則經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後,由法官審酌裁判
- 院台人三字第 1020007666 號
有關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應依「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明表」辦理,包含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 6種進修方式。若該進修活動未列入終身學習時數,則應檢附證明送請現辦事務之人事室登錄
- 法律字第 102005717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該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35066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850 號
公路法第 3、6、11、26 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910 號
仲裁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仲裁人及選定方法,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當事人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法,而有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方有該條第 4 項由仲裁機構選定主任仲裁人規定之適用
- 院臺規字第 1020138680 號
各機關於行政院提出法案階段及立法院審議階段,法案主管機關應再次檢視,確認條文文字正確無誤,業務單位及法制單位亦應密切注意,確保法案品質,避免法案在立法過程發生條文錯漏情形
- 法律字第 10203505940 號
涉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之通案解釋,仍宜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意旨本於權責審認,或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作適當修訂,俾免爭議
- 法律字第 102035059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精神衛生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 法律字第 10203506490 號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