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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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
配合文化部(含所屬機關、機構)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自民國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及因業務精簡而停止辦理業務等事項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40 號
按對拍定之不動產有無優先承購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倘有爭執,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意旨、78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第三人有優先購買權,而分署未通知者,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另以訴訟請求救濟,不得聲明異議。蓋實體法所定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程序,並非所謂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縱分署未踐行或踐行不當,亦不得聲明異議。至優先購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購,拍定人否認其有優先承購權者,分署僅得為形式審查,除由不動產之登記資料,足認其為共有人或地上權人者,得准其以共有人或地上權人之地位優先承購外,因優先購買權之爭執,係屬於實體問題,自應由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5 年 9 月修訂版,第 343-344 頁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依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等規定,認異議人就該分署拍賣義務人所有系爭建物之共有部分無優先承買權,而通知異議人其無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亦於 101 年 4 月 18 日到行政執行分署表示未同意異議人主張,異議人已提起優先承買權之訴訟云云。準此,異議人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義務人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爭議,核屬實體事項,尚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 法律字第 10103103830 號
法務部說明關於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
-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10013462 號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尚未逾辦案期限,而有扣除事由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 2 個月者,延長為 2 個月。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扣除之時間不予計入辦案期限。
- 法律字第 10103103720 號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 7 點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擬運用獎勵金支付該會各委員及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衡酌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予以統籌彈性運用,似無不可
- 法律字第 10100542450 號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機構應負監督責任範圍,僅以所屬仲裁人有無違反該條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不得涉及仲裁人仲裁判斷核心,否則無法達成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獲得當事人信賴之目的
- 法保字第 10100075400 號
法務部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應先衡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 條所定補償項目最高金額,再依該法第 10 條所定補償損失排除事由進行扣減後補償
- 院臺規字第 1000017128 號
訴願人未為異議或申請復查即提起訴願,為避免多層次先行程序構成人民行使其救濟權利之程序障礙,受理訴願機關宜將該等案件移送法定先行程序之受理機關處理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3790 號
法務部說明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3730 號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 法律字第 10103103460 號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票據交換所即「非公務機關」,其就如何適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為一般個人資料或特種個人資料之釋疑
- 法律字第 10100067890 號
民法第 76、77 條等規定參照,未成年子女就勞力或營業賺取財產固有所有權,並得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惟有關意思表示時,仍應受相關民法規範,以保障其權利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48 號
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90 年 1 月 1 日)後,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如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未繳納,而無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移送本署所屬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上開移送執行之事件,即令納稅義務人已對稅捐稽徵機關提起訴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行程序不因而停止,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2 條第 1 項、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等規定甚明。查本件移送機關認異議人應納 96 年度營業稅,而以營業稅違章隨課(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限異議人繳納(原繳納期間自 100 年 5 月 21 日起至 100 年 5 月 30 日止,因復查決定,展延自 10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100 年 11 月 30 日止),因異議人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未繳納,乃檢附移送書、繳款書及送達回執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審查認已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執行異議人之財產,尚無不合。異議人泛稱移送機關核課之本件稅款涉有重大瑕疵云云,核屬移送機關與異議人間就系爭稅款之實體爭執,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號判例意旨,尚非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 法律字第 1010310348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25 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 法律字第 1010004019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 臺會議字第 1010001051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係規定,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其所規定者,係針對移送審議懲戒案件已終結,且未受有撤職、休職或未受徒刑之執行之情況,故若屬尚未判決確定者,自應認屬審議懲戒案件懲戒程序未終結而無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2990 號
民法第 1098、1052-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應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為和解離婚,又戶政事務所得否依和解筆錄受理申請離婚登記,事涉戶籍登記實務,宜由戶政機關職權決定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0355 號
有關法院裁判書之公開方式,目前已不限於編印、出版紙本之裁判書彙編,故是否仍需繼續出版乙案,宜由法院視需要自行決定
- 法律字第 10100564980 號
參照民法第 10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縱使房仲業者代理買、賣雙方為契約行為而構成民法上雙方代理,其法律行為亦非無效,如經雙方當事人事後承認,該契約仍有效成立
- 法律字第 1010005522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 法律字第 10100051230 號
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析會議針對農藥管理法第 7條、第 48 條農藥標示所載事項與內容物不符部分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法務部提出之意見
- 法律決字第 10100067630 號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31 號
按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執行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而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點第 1 款、第 5 款、第 7 款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 7 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第 1 項)。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第 2 項)。」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80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所明定。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所屬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準用之。再按,「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民法第 875 條亦規定甚明。查本件異議人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1、2) 先後設定抵押權予丙○○、丁○○、戊○○,行政執行分署經囑託鑑定人估定價格,為核定系爭土地 1、2 等之拍賣最低價額,於 100 年 7 月 28 日通知異議人等表示意見,丙○○之代理人及異議人之清算人曾先後表示鑑定價格偏低為由申請重新鑑價,而移送機關亦查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如抵押權人、納稅義務人認鑑價金額過低,可由其另尋其他專案公司重新鑑價等語。準此,縱如行政執行分署就系爭土地 1、2 以鑑定人鑑定報告之估定價額為拍賣底價而拍定,其拍定價金扣除依公告現值核計之土地增值稅及抵押權人之債權額後,尚有餘款供移送機關分配,並非無拍賣之實益。且丙○○之代理人及異議人之清算人均已表示系爭土地 1、2 等鑑價過低,行政執行分署如擬就系爭土地 1、2 進行拍賣,得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移送機關、抵押權人及異議人等利益提高拍賣底價,或洽詢異議人或丙○○等是否另尋其他鑑價公司重新鑑價;如系爭土地 1、2 行政執行分署所酌定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亦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事宜,尚非得逕認系爭土地 1、2 拍賣無實益,應撤銷查封。
- 院臺綜字第 1010025390 號
「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有關時效、品質、全面全程實施管制之釋義
- 法律字第 1010310293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文義尚難謂已就公用財產變更程序為特別規定,另觀其立法理由,亦應非國有財產法之特別規定,又是否為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特別規定,則宜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
- 法律字第 10100040140 號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監督
- 法檢字第 10104122180 號
參照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律師固得辦理專利、商標事務,惟如與未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合夥經營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該未具律師資格合夥人自違反該等規定
- 法律字第 1010310324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18 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00062496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 院台人一字第 1010006977 號
公告自 101.06.01 生效之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之法院名稱、每年受理案件數及法院類別等核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