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種許可文件乙案
- 一、依經濟部旨揭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以下簡稱環保許可文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 廢/停 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必要處理
-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 一、依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0A)規定,空氣中採樣可使用真空瓶採樣法、直接採樣以及間接採樣法等,其中直接採樣法係以無臭且不會吸附臭氣之隔膜式泵採樣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且其原物料年用量大於規定用量者,該項物質應符合前揭標準之規定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但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者,不在此限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應符合煙道出口一氧化碳1小時動平均值低於100ppm,排氣含氧量以11%為參考基準,及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1小時平均值應達6%以上之規定;另同標準第9條規定,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前述相關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其監測結果並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目的,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內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其汽油或柴油成份應符合規定限值,並不得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之液體燃料,以確實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之發生,違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分,並應以公私場所為處分主體
-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係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並將廠房設備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倘其承租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妥變更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等事項,則應由承租者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倘承租者未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等事項,仍應由原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執行疑義
- 廢/停 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指定電池之製造、輸入業者應於製造、輸入前,提出汞含量低於五ppm之檢驗報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
- 一、有關飲用水水質抽驗結果顯示數處測點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應如何裁罰如下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義,空氣污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廢/停 依本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其場所包括政府部門、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
-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 廢/停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提出者,如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及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係為因應部分地下水污染場址因地質狀況、污染物性質及現行國內、外污染整治技術限制等因素,致無法整治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於土污法立法之初,即參考美國超級基金場址「技術不可行(Technicallmpracticability)」觀念,於該法中明定對於此類因特殊條件限制致無法整治至低於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 本案所稱之舊衣如係交由設置舊衣回收箱方式回收者,則該舊衣非屬廢棄物,其回收再利用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範
- 廢/停 依本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餐廳,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遵循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
- 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
- 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以自來水降低液化石油(LPG)儲槽溫度,冷卻後所產生之廢水,符合該法所稱作業廢水
- 稽徵機關未於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加蓋欠稅章戳之建物移轉登記案,申請人得檢附移轉當期已繳清之房屋稅繳款書正本作為房屋稅完稅證明,免再向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稽徵機關未於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加蓋欠稅章戳之建物移轉登記案,申請人得檢附移轉當期已繳清之房屋稅繳款書正本作為房屋稅完稅證明,免再向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