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8款針對既存製程定義指出,既存製程為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製程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之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待罰鍰期限到期,確認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拒不繳納罰鍰之事實後,才能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 廢/停 經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如欲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後,始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或轉運行為,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而從事貯存或轉運時,係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予以處分
- 廢/停 依本署92年1月24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 廢/停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法律規定免辦理之工商廠(場)為限
- 工廠製程排放管道可能混有氫氣排放時可否申請免予檢測疑義,本案經查由於氫氣係屬易燃氣體,且其爆炸界限為4%~75%,倘排放管道中之氫氣濃度確有致爆炸危險時,則得免予檢測,惟仍應以周界檢測方式替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檢測
- 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應於廢氣導入處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公私場所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 私有納骨塔之神主牌位及骨灰罐,無家屬出面領取,不得由納骨塔之管理人代遷並領取遷移費,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遷移
私有納骨塔之神主牌位及骨灰罐,無家屬出面領取,不得由納骨塔之管理人代遷並領取遷移費,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遷移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95%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石化製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 印尼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印尼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不動產估價經驗得以機關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認定,及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不宜受理其申請開業登記
不動產估價經驗得以機關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認定,及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不宜受理其申請開業登記
- 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 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棄物投料
- 一、○○畜業牧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乙事,不服台東縣政府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處分,其撤銷主要原因,係台東縣環保局委託執行本案臭氣樣品檢測時,未依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方法中,所定「嗅覺判定員應於官能測定開始以前30分鐘進入休息室待命」之規定辦理,恐造成嗅覺判定員嗅覺疲勞影響嗅覺判定結果,致該項測定結果不宜作為處分之依據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該條第1至第10款各項污染環境衛生行為,其餘非屬前述所列舉之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得依該條第11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廢/停 處理機構於廢棄物處理廠試運轉期間,如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提供事業廢棄物來源之事業提報於廢棄物來源資料中,並經核發機關核備者,即符合該條有關試運轉程序之規定
- 洗腎中心及僅具轉運功能之廢棄物清除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之疑義
- 廢/停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及13條第3項規定:「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其委任之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設置為專責人員,該人員應全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工作」
- 廢/停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第8款「因故須復運進口時,其處理與運輸所需經費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係指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擇一提出均可符合規定
- 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 廢/停 貴公司係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所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對其實際污染行為人進行處分
- 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 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鋼鐵冶煉業電弧爐煉鋼程序,係針對連續性操作之煉鋼電弧爐,要求其應連續監測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