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一般工業用地係指各縣市都市計畫區內或區外已完成工廠設置之零星工業用地,於該用地周界內採樣測定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其適用之排放標準得採工業區之標準(50);惟上述二者之採樣測定點若在周界外時,均應符合(10)之排放標準
- 為維護市容觀瞻,加強取締違規小廣告,依廣告上刊載之電話號碼,舉發電話所有人,如電話主非為污染行為人時,請其舉證再據以告發處罰
- 一、柴油發電機與汽渦輪機緊急發電設備,如其每小時總輸入熱值一千萬千卡以上,則符合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條件,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操作許可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逕行舉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條件,若屬同一排放口之全數鍋爐,其蒸汽總蒸發設計量或實際總產生量超過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時,該些鍋爐皆應申請許可,惟屬同一排放口如非同時使用之備用鍋爐,其蒸汽蒸發量可不計入蒸汽總蒸發量
- 關於生活污水若與作業、洩放、未接觸冷卻水、逕流等廢水完全分流收集者,則不屬事業廢水。若未完全分流收集則合併於事業廢水量中計算。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 一、案內「設備」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獨立單元如鍋爐、電弧爐及粉狀物貯存倉等,或製造程序中之單元組件如反應器、進料機及蒸餾器等,亦或污染防制設備如靜電集塵器及濕式洗塵器等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
- 石化品儲槽目前尚未指定公告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惟若該儲槽為某事業所有,位於該事業作業環境內,因沖洗地面所排放之廢水,主管機關可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 分割繼承登記得直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免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分割繼承登記得直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免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 一、「以石灰石、白雲石、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熟石灰『生產』之石灰製造程序」係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關於從事石灰製造生產是否列為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廢/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之作業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在該法施行細則未發布實施前之過渡時期暫行規定如后:一、應申請變更之範圍: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第一、二、四、五款及第八款之環境保護對策或該法第十一條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事項第一、二、四、五、八及第十至十二款之內容有所變更者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已完成環境說明書審查之開發案,其內容變更之申請 作業程序及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 一、事業申請復工(業)期間,應依其試車情形,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產生量,並在該產生量下操作,主管機關並應進行查驗及評鑑
- 金融機關抵押權塗銷登記案件應注意核對所蓋印鑑
金融機關抵押權塗銷登記案件應注意核對所蓋印鑑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一、(四)1(五)規定「校正偏移必須檢查零點與全幅二點,此二點若無法校正,則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10%以下不透光率值)及高值(全幅之80至100%)二點取代之
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零點及全幅校正,是否得 以其本體之電子回路所做之模擬測試值替代,而不需使用校正衰光器疑義 ,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有關各廠商為加強防火訓練,實地實施滅火訓練,請依左列原則辦理:(一)滅火訓練前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姓名、預訂訓練起始時間、訓練地點及聯絡電話等
- 廢/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 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
- 廢/停 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聽證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 有關熔銅爐係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本案該廠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料,載有增加原料使用量及產品項目,顯示該熔銅爐為配合增加產能、產量,在其製程或操作方法上會有改變,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虞,應先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可據以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 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 廢/停 執行機關與縣政府設置之垃圾處理場(廠),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 一、有關申請設立電阻器工廠,該廠係以銅線、碳棒加工製成電阻器,並於製程中具塗裝作業
- 共有人之一申請依原徵收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應以申請人得依法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持分為限
共有人之一申請依原徵收價額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應以申請人得依法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持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