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日據時期承租之國庫地,台灣光復後未換約亦未繳納租金,雖現仍繼續耕作者,難謂有租賃關係存在
日據時期承租之國庫地,台灣光復後未換約亦未繳納租金,雖現仍繼續耕作者,難謂有租賃關係存在
-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時之執行標準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時之執行標準
-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地改為養雞場經營使用,違反耕地租約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地改為養雞場經營使用,違反耕地租約
- 土地經標售決標後,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耕地,出租人無須補償承租人
土地經標售決標後,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耕地,出租人無須補償承租人
- 協議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之一未受配土地或未領取金錢補償,亦未領取分配價金者,不視為共有物分割
協議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之一未受配土地或未領取金錢補償,亦未領取分配價金者,不視為共有物分割
- 預計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方式
預計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方式
-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 登記儲金應保留五年,五年後如未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應悉數解繳公庫
登記儲金應保留五年,五年後如未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應悉數解繳公庫
- 司法機關判決租約終止,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爭議,無須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調解調處
司法機關判決租約終止,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爭議,無須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調解調處
- 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不得撤銷
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不得撤銷
-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給予承租人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計算標準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給予承租人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計算標準
-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未依規定補償承租人,該管縣政府可駁回之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未依規定補償承租人,該管縣政府可駁回之
- 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工程,如不妨礙使用分區管制與公共安全,得申購坐落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
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工程,如不妨礙使用分區管制與公共安全,得申購坐落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
- 耕地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耕地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 出租耕地未經辦理補償,即由政府先行開闢為道路使用,嗣政府補行辦理徵收時,應逕行補扣佃農應得之補償費補償之
出租耕地未經辦理補償,即由政府先行開闢為道路使用,嗣政府補行辦理徵收時,應逕行補扣佃農應得之補償費補償之
- 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自行決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自行決定
- 重劃土地分配後,應切實辦理地籍測量
重劃土地分配後,應切實辦理地籍測量
-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 承租私人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其租金無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租金限制之適用
承租私人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其租金無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租金限制之適用
-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 經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出租耕地,應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
經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出租耕地,應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
- 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予區公所登記原因以「買賣」為之
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予區公所登記原因以「買賣」為之
-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 領有補助費之農業用地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其土地登記簿管制移轉戳記應予註銷
領有補助費之農業用地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其土地登記簿管制移轉戳記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