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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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80351230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39、45、48 條規定參照,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應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4710 號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
- 法律字第 10803514540 號
民法第 1092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委託監護規定,所指委託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錢或動產管理,至於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代理權、同意權,則應親自行使,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 法律字第 10803513950 號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規定作成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私有古蹟之行政處分,如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即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44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44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
檢送「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相關法令彙整表」及「裁判書公開及公示送達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作業參考範例」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1 號
檢送新修正之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59 號
按「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制為分署,下同)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5款、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依其性質,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所謂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及出海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3 》、法務部 93 年 6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30022064 號函釋及本署 92 年 12 月 26 日行執一字第 092601040 號函釋意旨參照)。而所謂「於執行必要範圍內」,應衡量其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對執行程序進行之影響是否消失而定。故義務人公司解任之負責人,對於義務人公司之財產不負實際管理之責,於其解任後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自不能命其報告,惟其繼任者,未必知悉當時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為謀執行程序進行順利,並謀對義務人公司之債權獲得清償,就其解任前所知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仍負報告之義務(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正版第 269 頁至第 270 頁參照)。從而,公司負責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報告其任職期間內之財產狀況或資金流向等事項,並得依法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109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 1 項)。」「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8 條、第 1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董事當然為公司負責人,只要係公司董事,不管其是否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均屬於公司負責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 97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完結之前,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本署各分署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凡屬於公司法第 8 條之公司負責人,均得通知其報告財產狀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3 日改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詢小組》第 44 次會議提案一決議意旨參照)。查異議人登記為義務人(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負責人,雖義務人已經解散清算,並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惟揆諸前揭法令函釋及判決意旨,異議人擔任義務人董事期間之公司財產狀況,在執行必要範圍內,異議人仍負報告之義務。次查,異議人雖非義務人解散後之清算人,然既為本案違法棄置有害廢棄物行為發生期間及處分文書送達時之董事,對於該公司之資產流向等事項,自不能諉為不知。是行政執行分署於執行必要範圍內,命異議人到該分署報告其任職期間內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依法自屬有據。再查,依行政執行分署調查結果,異議人顯有參與義務人之業務執行,就其擔任董事期間有關帳戶款項流向等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仍未盡報告之義務甚明,當有礙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行政執行分署限制異議人出境(海),應屬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之措施,核與前揭規定、判決函釋意旨等,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140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得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0 號
「2030 兒童醫療與健康政策建言書」電子書已置於網站,以供參考
- 法律字第 1080351297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63 條規定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視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同捐助財產與捐贈並列入基金財產,合計是否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 50 為斷;又部分性質特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有加強監督必要而應予指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審酌決定
- 法律字第 10803514270 號
民法第 803 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在組織上,警察廣播電臺係屬警察機關(構)一環;在功能上,由警察廣播電臺受理遺失物報告及辦理招領,招領方式較諸一般警察機關更為多元,可更為落實上述民法規定「貫徹保護所有人之利益」立法目的,以便於遺失人尋找,並使招領時間提前,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可從速確定,故警察廣播電臺應能符合民法所稱「警察機關」範圍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9180 號
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妥適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 法律字第 10803514100 號
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 法律字第 10803512130 號
法務部 91.10.30 法律決字第 0910042596 號函與銓敘部 108.08.16 部法一字第 1084841812 號書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2150 號
法務部 94.09.19 法律決字第 0940033447 號函與銓敘部 108.08.16 部法一字第 1084841812 號書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2160 號
法務部 95.09.15 法律決字第 0950034098 號函與銓敘部 108.08.16 部法一字第 1084841812 號書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2810 號
法務部 98.08.10 法律決字第 0980032484 號函與銓敘部 108.08.16 部法一字第 1084841812 號書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374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第 3 項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對人民一行為先後課以應履行負擔及行政法罰鍰,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不利益整體效果,亦不應過度,以符比例原則,故明定行為人所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得扣抵罰鍰;又緩起訴處分負擔之履行扣抵罰鍰,應以行為受罰鍰裁處為必要,縱緩起訴處分負擔履行與行為人所應繳納罰鍰已全額扣抵,仍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始對受處分人發生效力,以維人民救濟權利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24577 號
關於公證人辦理公證意定監護契約,其公證費用之收取疑義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60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執行機關所得審究。次按,執行機關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96 年度台抗字第 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至所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查封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本件義務人之擔保人丙○○,是移送機關請求予以查封,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認丙○○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予以執行,核與前揭規定、判例、裁定意旨及說明,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並非丙○○實質所有,乃係由異議人與本件義務人共有,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系爭建物顯侵害異議人 2 分之 1 之事實上處分權云云,核屬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自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等規定,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 法律字第 10803512790 號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就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土地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該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 號研討在案,惟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仍未見一致,因事涉具體個案,仍宜本於審判職權認定
- 法律字第 1080351393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7、31 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 83 條第 4 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25150 號
機關懲處經救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依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52867 號令計算
- 法制字第 108025157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草案第 3 條乙案」之意見
- 發法字第 1082001537 號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191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第 1 項後段所定董事期滿連任比例限制,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無小數點四捨五入問題;又董事有一人於任期屆滿前死亡,依第 4 項規定,如另選其他人選繼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該繼任人選任期既係依原任董事任期,且如採屆期制,則該繼任董事仍應計入第 1 項後段所定「期滿連任之董事」
- 法律字第 1080351260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