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703508470 號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中調閱之相關仲裁卷證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故並不發生違反仲裁法關於前述卷證資料不宜任意公開規定之問題,另若卷證資料僅係刑事案件當事人有無聲請仲裁佐證,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判斷之評議公開事項,如予提供尚無不符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規定之疑慮
- 法律字第 10703508490 號
有關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所定,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爰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至戶籍登記之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決定
- 法律字第 10703507910 號
法務部就採信託方式辦理之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地主土地之取得時點相關疑義說明
- 院臺規字第 1070091707 號
重新計算退休所得得共同訴願
-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40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訴訟事件部分之新增服務事項
-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38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續予收容及停止收容聲請事件、與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部分)」提供服務
- 院台人三字第 1070015830 號
說明「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及「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法官辦案加班管理要點」停止適用,以及日後之辦理依據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5553 號
少年調查保護系統新增案號字別及警示功能
- 法制字第 10702512140 號
法務部就「南投縣政府修正南投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一案」之說明
- 法矯署勤字第 10705003180 號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因受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債權執行,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一案,建議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新臺幣 3,000 元(不區分男女性別),另考量具有特殊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等因素,而有再提高酌留費用必要,仍請檢察署、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 法律字第 10703507590 號
民法第 550、1092 條規定參照,因委託監護係受委託人基於行使親權父母委託,行使、負擔父母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且行使親權之父母可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則如行使親權之父母死亡,委託基礎及隨之消滅,應無因委任事務之性質而不能消滅情形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70008663 號
因應政黨法之公布,法院登記處受理經內政部備案之政黨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名稱無須標明「社團法人」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2241 號
提供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縣(市)警察局、教育機關辦理少年毒品案件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少年毒品事件參考
- 臺黨產調一字第 1070001957 號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涉及地政業務之相關規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2724 號
關於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之生效日期一案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1369 號
檢送可接受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資訊相關函文,法院於裁定安置輔導前,應就兒少之個別化差異與需求,先向有提供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洽詢、確認
- 處資一字第 1070000840 號
少年調查保護系統增加「觀感他」案號字別,並刪除原「觀佐」案號字別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38 號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固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明定,惟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其立法理由為:「其他法律基於事件之特性,對於行政執行之時效期間或其起算日有特別規定者,例如稅捐稽徵法第 23條……,宜依其規定,爰訂定第 2 項規定。」則有關稅捐之行政執行期間,自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次按,「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不在此限(第 1 項)。……依第 39 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 1 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第 3 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4 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 6 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38 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第 49 條、第 50 條之2 規定甚明。是以,稅捐罰鍰確定後始能移送執行;其徵收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依法行政救濟,應扣除行政救濟程序期間;稅捐罰鍰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其執行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計算。查本件娛樂稅捐罰鍰(下稱系爭罰鍰)移送機關原訂繳納期間為自 9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0 月 10 日止,嗣改訂繳納期間為 94 年 5 月 11 日起至 94 年 5 月 20 日止,經異議人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新北市政府於 95 年 12 月 20 日送達訴願決定書予異議人,異議人未再提行政訴訟,系爭罰鍰於 96 年 2 月 20 日確定,依前開法律規定,其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即 94 年 5 月 21 日起算,執行期間可扣除暫緩執行之復查及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期間,合計 1 年 276 日,移送機關於 99 年 6 月 8 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未逾越徵收期間。又行政執行分署受理該執行案件後,自 99 年 6 月 30 日起陸續調查財產、命異議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經執行無著核發執行憑證予移送機關,移送機關再陸續於 100 年、102 年、104 年、106 年 11 月間檢附移送書、執行憑證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依前開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項等規定,本件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現執行期間尚未屆滿,行政執行分署續予執行,並無不合。
-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3510 號
各機關每年應至少公開辦理意見調查 1 次,並將相關建議、意見及回應紀錄彙送機關首長核閱,另各項日、夜勤務調整,得參酌同仁意願,並綜合考量工作能力、操守、態度、勤務性質及業務需要等面向後實施
- 法律字第 10703507150 號
出生登記申請書所附協議同意書非約定從父姓或母姓,而係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者,非屬 74.06.03 修正前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但書之情形
- 法矯署教字第 10703005910 號
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未來各矯正機關擬訂「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時,除得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
- 法律字第 10703504820 號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者,應認相當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 法制字第 10702510790 號
法務部就「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交通補助辦法」乙案第 6、10 條條文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5940 號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項規定所稱負責人,得否為機關外之第三人,宜請主管機關審酌各級人員應移交事項性質及本條規範意旨予以審認;另各級人員未經核准即指定負責人或機關以外第三人代為辦理移交,被指定之人自不得依該項規定代為辦理交代
- 法律字第 10703507050 號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 法律字第 107035067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0 條規定參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且公文業已表明案號、蒐集必要範圍以及「除由貴校提供外,別無其他方式得以查知持卡人之資訊」,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另學校協助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至提供範圍則依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 法檢字第 10700069010 號
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否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審查通過,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問題;又如依該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法第 4 條第 1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
- 法制字第 10702509580 號
法務部就「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正草案第 5 點、第 15 點及第13 點格式 2、第 14 點格式 3 案之修正條文內容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制字第 10702509570 號
法務部就「澎湖縣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草案」涉及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及行政罰法第 3 條等規定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4537 號
關於地方法院建請新增簡易庭受理之訴訟救助事件字別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