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
洗錢罪規定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又所謂「特定犯罪所得」,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犯前述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併辦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檢察官之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促請法院在審理時加以注意、審酌,並不是新的起訴行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是同一案件,或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就必須將後面併進來的部分退回給檢察官另行處理。
防禦方法
對於他方提出之主張或事實證據,提出反對的證據或主張,以避免他方提出的證據成為不利於自己的資料。例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提出借據為證,被告主張借據是偽造的,此即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所提出的防禦方法。
破產財團
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該當性
某一具體的事實行為,經與個別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比對或涵攝後,確認行為事實完全與個別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合致。
帝王條款
某些根本性的法律原則,就像帝王一般,立於法律中的最高地位,不能牴觸。例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第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等。
複查
「複查」是指對於公布的結果再次檢查或再查證一次的意思。例如,考選部依典試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在放榜後,如果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可以在榜示次日起10日內,向考選部申請複查成績。
行政救濟
行政權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除「行政訴訟」和「訴願」外,還包括其他救濟程序,例如訴願的先行程序、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程序等,範圍比「行政爭訟」較廣泛。
遺產分割執行
應該是指「分割遺產」,也就是分配遺產的意思。
候核辦
等候通知。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第 3 條
-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應儲存於平房式或移動式火藥庫內,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獨立設置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不得低於一百公尺,其與各類設施間設有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者,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 (二)於廠礦區內設置看守房且在視野範圍內,並具備監視設備足以監視者,其看守房與火藥庫距離,不受三十公尺之限制。 二、與雷管庫、炸藥庫分庫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三者間須設置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長度應使庫房之邊緣不能通視。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間之安全距離依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附表一辦理,雷管庫與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間無須設置安全距離;炸藥庫與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間之安全距離以炸藥庫儲存量為計算基準。 (三)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其儲存數量不列入計算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三、於炸藥庫內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與炸藥須分別存放,中間設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四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隔牆,且分別以獨立門出入。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以二公噸換算炸藥當量一公噸,計算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三)炸藥當量總和不得超過一百公噸。
- 前項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如儲存於移動式火藥庫者,不得設置於坑道內。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第 4 條
前條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之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前條第三款外,庫房內得設置照明設備及起、吊重設施。 二、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庫房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不得設置天花板,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出入口應設一道防盜門扉並加鎖,使用鐵板或鋼板製作。 三、設置架臺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影響。架臺應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裝置。 四、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儲存高度應距庫房頂部三十公分以上,庫內面積至少保留百分之三十作為通道之用。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頂部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或百葉窗。 六、庫房外應設置錄影監視設施,其攝錄之影像資料應保留至少三十日以上,及二支以上之乾粉滅火器二十型。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第 5 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變更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
-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 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獄。
- 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知,或知悉前項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傳喚、拘提或通緝。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二、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 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准辦理保外醫治時,應先參酌醫囑並綜合評估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 於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之。
- 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交由醫事人員,依前三項規定審酌,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受刑人不服監獄不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提起申訴。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核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併為限制出境、出海。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 保外醫治受刑人出監前,監獄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 前項受刑人屬意識不清時,監獄得將前項應遵守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 前二項情形,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7 條
- 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 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定期回報,並隨時接受監獄以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察訪,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命提出保證書者,其保證書應記載下列注意事項: 一、約束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有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依監獄之通知將其送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 三、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將其行蹤立即告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