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上訴人A01訴訟代理人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鄭玉金律師被上訴人A02訴訟代理人劉凡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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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告徐淑貞訴訟代理人鄭信煌律師被告徐靖桓訴訟代理人邱瀞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又賭債非債,上訴人自不得在法院主張該賭債為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而為本件請求。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440萬元,有無理由?1、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另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部分,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自113年12月3日起成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不當得利之起算日應自1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員簡字第310號原告林哲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2、3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代理人紀錦隆律師被告陳振福鍾靜詒陳柔方陳昊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崁頂福安宮法定代理人吳建隆訴訟代理人陳柏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順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115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原告黃萬福訴訟代理人謝彥安律師劉泰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鈺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告李芝瑜訴訟代理人林亮宇律師陳虹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岳皓宇、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辯稱:不當得利金額應以519地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3%計算云云,應無可採。
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提供系爭服務之際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附表編號64、65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建璋尚存(見五),故此等不當得利債務為附表編號64、65被告所繼承。
從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原告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尚賢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智發支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431號原告賴正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穎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審僅因認被上訴人搬離系爭建物,就被上訴人是否因占有使用系爭平台而受有利益,致斯美管委會受有損害,未遑審酌,即謂斯美管委會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全部不應准許,不免速斷。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2萬7774元【計算式:(分割遺產部分214萬7248元+返還不當得利部分130萬8300)×1/2=172萬777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5年1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