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
系爭地上物既占有系爭土地,本院自得參考上開租金酌定標準以定本件不當得利數額。
㈢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300萬元,並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60萬元之不當得利等語。
㈡、訴之聲明第項: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58,955元。㈢、合計:1,665,105元(1,606,150元+58,955元)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原列訴外人李進德為共同被告,因聲請人前與李進德成立調解(113年度司調字第109號),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小字第2739號原告陳榮峯上列原告與被告莊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郭子豪郭子維訴訟代理人王瑞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惠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㈧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部分:本件原告並未至被告指定處施做任何工程,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有何獲利,而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系爭訂金部分,原告亦係因兩造合意解除契約而為給付
原告另主張被告超捷公司受領120萬元後未交付約定標的物予汪登鰲,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汪登鰲之遺產受有損害,亦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云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34,93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經鈞院11
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即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臺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14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價值、積欠之費用及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數額為斷。
查本件原告前以其與被告及第三人陳卓毅共同出資成立合夥事業(京采牙醫診所),惟被告以上開合夥事業之財產,用以購置被告名下不動產,故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上開合夥事業受有財產上損害,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租金25,000元,及自115
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之租金65,100元;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林宥均自系爭租約終止後之114年12月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23,000元/㎡×6,130.20㎡×權利範圍366/100000)〕};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92,000元;至聲明第3項部分,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被告應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實際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每月給付原告5,000元,不足月則按天數比例計算,給付原告相當於房屋占有使用之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第二項)。
上訴人就該款項無不當得利債權,無從以之抵銷系爭和解債權,其請求確認系爭和解債權一至三不存在、被上訴人不得持系爭和解筆錄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