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082號刑事判決
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係就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所為之對言論自由保障之解釋,本案被告已非單純使用言語,而有持
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係就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所為之對言論自由保障之解釋,本案被告已非單純使用言語,而有持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意旨可資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569號解釋理由書並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亦說明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
有關「私設通路」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之建築基地,前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不予免徵地價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法庭錄音光碟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
㈡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38段參照)。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自明。
行完畢後,又再為與前案之罪名、侵害法益及罪質完全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認本案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
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又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係就肇事未依規定處置所作之處罰規定,同條項後段則係肇事逃逸之處罰規定,顯然立法者已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參酌駕駛人違規行為之態樣
然本案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均已遭轉交一空,且依卷存事證,無以認定該款項為被告所有或在被告掌控中,若對被告沒收、追徵該等款項,難謂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過苛之虞,
㈦綜上所述,被告並無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顯然缺乏法定羈押事由、原因,倘續予審判中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顯然有失衡平,有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