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115 年 07 月 20 日
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廖政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曹博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A06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年度偵字第2094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吳彥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年度速偵字第14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年度偵字第2178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2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年度偵字第2086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2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