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133,432元,扣除系爭車輛零件折舊,另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就本件車禍事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133,432元,扣除系爭車輛零件折舊,另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就本件車禍事
再者,告訴人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屬明確。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件車禍事故負5成肇事責任,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27日(於115年5月6日公示送達,經20
㈡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告訴人係先行返家,嗣因自覺肋部不適,始前往就醫並報案,經警方調閱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查得肇事車輛車牌號碼後,始通知被告到案說明。
2.被告於禁止左轉標誌路段而左轉,為肇事主因,以佐證被告就本案車禍有過失之事實。㈣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共5份、黃義霖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2412號判決駁回,益證被告於本案中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顯屬相當輕微;又告訴人僅受有輕微挫傷之傷勢,足見被告就本案事故情節相當輕微,惡性非屬重大;再參以網紅「超哥」車禍
而告訴人亦因本件車禍受有上述傷害,可認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本件原告基於同一車禍事實合併對被告起訴,合於前開共同訴訟之規定。
本件原告基於同一車禍事實合併對被告起訴,合於前開共同訴訟之規定。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車損及現場照片42張、證明本案車禍發生之經過。
2.證明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佐證被告就本案車禍有過失之事實。3.證明被告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後,隨即逃逸之事實。(四)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被告對於發生車禍事故其有過失,並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不爭執,自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5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6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郭佳貞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
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43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足認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自人行道起駛欲進入一般道路時,未注意號誌即貿然闖越紅燈駛出,方導致此次車禍之發生,其違背注意義務之程度非低
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可稽,則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被告右轉彎應讓直行車先行,被告駕車自應盡上開規定揭示之注意義務,竟疏於注意而致發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甚明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1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四、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
本件車禍發生日為112年9月21日,昌泰公司於當時即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昌泰公司遲至115年3月23日始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知事情通知被告(若認係在調解程序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