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105年10月,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105年10月,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
1.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車禍昏迷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糜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應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且於24小時內提出包括圖解之詳細報告,並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告
而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劉俊巖發生碰撞,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二次犯酒駕刑案、本次車禍經過暨酒測值高低之情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及時為警攔查而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
4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㈡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之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宣導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酒後貿然騎乘機車,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濃度非低,雖幸及時為警攔查而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肇致本案車禍之發生,使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195,000元,扣除系爭車輛零件折舊,另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就本件車禍事故無肇事因素
豬照片)186號偵卷不公開卷第145至146頁(告證23)16112年10月12日陳芸菲「奸的好人_教主級毒辣nlp」臉書粉絲專頁私訊完完全全是社會毒瘤用腦控讓一般百姓生病重則墜樓死亡車禍
上開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0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4年1月25日,業已超過3年,零件部分扣除折舊之修復費用為1,495元【計算式:5,980元÷(3年+1)=1,495
然查,被上訴人稱借貸緣由係因上訴人表示發生嚴重車禍,急需用錢等情,乃提出雙方LINE對話截圖為憑(原審卷第107至113頁)。
四、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未考領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仍任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顯示其輕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並考量被告闖紅燈肇致本案車禍之犯罪情節,及告訴人王杏美所受傷勢等情
㈣量刑之依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執意駕車上路,復違反道路交通規定跨越雙黃線作迴車,且迴轉時並未顯示方向燈,亦未看清來車,因而肇致本案車禍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國道公路行駛,本應遵守交通規則,以維用路人車及自身之安全,其疏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肇致本件車禍,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
上開系爭機車自出廠日110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2月25日,業已超過3年,零件部分扣除折舊之修復費用為2,095元【計算式:8,380元÷(3年+1)
故鑑定會(下稱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原告王雁平提出臺北醫院醫診斷證明書暨療費用收據、專品幸福藥局發票明細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
參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出具之鑑定覆議意見書,均係法定之車禍事故鑑定制度中,上開機關本於較事故處理警員更充分之證據資料及合議制委
而系爭傷害B之成因,依醫院醫學相關資料顯示(見個資卷),除常見之自然老化外,外傷因素所致亦在所多有,考量原告於事發當下年僅三十、安全氣囊於車禍當下瞬間彈開之衝擊
據上訴人自承:伊於系爭火災發生時68歲,身體仍相當健康,可自由活動等語(見原審卷第18頁),以及系爭火災發生當天,伊剛從外面買早餐回來,與其當時同住之配偶徐陳忠則前一天發生車禍而行動不便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