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且與他人發生車禍事
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且與他人發生車禍事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明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騎車發生車禍,告訴人蕭伊庭因此受傷之事實。
原告於本件車禍並未受傷,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對無訛,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見本院卷第13至15、41至46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5年2月1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略以:本人對此犯行深感悔意,希望能合併刑期,減少刑期,家中母親113年底發生嚴重車禍肋骨斷
❷折舊後之零件殘值:217,789元-(80,364元+50,710元+31,998元+18,508元)=36,209元】,再加上不應計列折舊之工資,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而減少之價額
㈡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後亦遵期到庭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
並提出母親戶籍謄本、車禍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為佐。故請從輕量刑等語。
又所謂「突發狀況」,應具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及急迫性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道路塌陷、突有障礙物或突發危險,或是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
行為應予以非難;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係從事環保的工作,月收入大約新臺幣4萬5800元,已婚,育有一名已成年小孩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6頁、第74頁),就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
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13年4月(本院卷第1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月間某日,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張OO後,接續自112年9月5日至113年3月1日止,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華」向張OO謊稱:讀書需要學費、家人生病要用錢、車禍需要和解金
⒋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有上述肇事原因之事實。4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新聞媒體亦報導多年,被告自難諉為不知,竟漠視國家禁令及用路人之安全,仍在酒後貿然騎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且確實因此發生車禍碰撞事故
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及易導致往來人車通行失控,使車禍之發生及造成傷亡之危險均大幅增加,對於其他用路之車輛、行人造成嚴重之妨害,而有具體之危險,自屬該罪所稱之「他法」,
嗣徐崑文、A02行經屏東縣九如鄉黃金路段及鹽埔鄉產業道路時,均明知若在道路上逆向行駛、闖越紅燈或突丟擲物品,極易造成其他駕駛人受驚或行駛之車輛碾壓爆胎後失控發生車禍,
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機械腳踏車,自出廠日107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惟本院考量被告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多年(見偵卷第73頁之駕籍資料),與被告本案車禍肇事之過失程度及告訴人洪俊鴻所受之傷勢程度,且被告事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酌以刑法第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6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急診外傷病歷、護理紀錄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36100962號毒物化學鑑定書、車禍
㈢又被告歐力嘉與陳羿逢2人,分別係本件肇事發生之主要與次要原因,而告訴人邱○序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無有過失,爰請綜合審酌上情,分別予以被告2人適當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