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㈣經查,原審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審酌被告於駕車過程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肇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告訴人楊春蓮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書所示之傷害
㈣經查,原審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審酌被告於駕車過程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肇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告訴人楊春蓮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書所示之傷害
㈥、爰審酌被告因前揭過失,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張芸芯受有膝挫傷、踝挫傷及頭挫傷等傷害,徒增身體不適及生活上之不便;另被告以前揭方式偽造車牌並行使之,法治觀念薄弱
㈢爰審酌被告行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之造成本件車禍事故,導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蒙受身、心痛苦,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就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與程度、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
此外,經本院向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函詢確認原告所受下背及骨盆挫傷之傷勢情節與系爭事故間之因果關係,亦經該院評估肯認屬上開車禍事故所致之傷勢,有中正脊椎骨科醫院115年4月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疏未注意附件起訴書所載注意義務,致生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造成告訴人受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兼衡被
本件被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遵守上述交通規則,而本件事故發生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肇致本件車禍,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肇事責任,但李承展也要共同負責,非由被告賠償全部損害,並聲請車禍鑑定。
4本署勘驗筆錄1份證明本件車禍係因被告駕駛之自小貨車不甚掉落紙板,導致告訴人遭擋住視線而撞擊分隔島之事實。5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證明被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本件車禍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被上訴人應於當日即知悉其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上訴人,而至114年1月3日已滿2年。
㈡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後亦遵期到庭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
頭處,惟系爭車輛駕駛人陳囿安於警詢時,於填寫撞擊點位置之欄位所示「車尾(後、左後、右後)」選項中,係勾選「後」、而非「左後」(見本院卷第14頁),二者已有矛盾;況本件車禍係於
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仍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竟仍於服用酒類後,貿然駕車上路,並因而發生車禍碰撞事故致傷
5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證人邱智湧因車禍而重新申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嗣將本案車輛於10年前出售予被告,出售前之車牌並非偽造之事實。
0.65毫克,則被告酒後騎車,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而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幸未發生車禍
又聲請人雖主張前審勘驗之監視錄影畫面為偽造,但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新證據就是車禍的對方是個女生,黃燈的時候我車子就不能動,我說的證據就是110年12月17日三多一路跟建軍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時,與王郁婷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發生車禍碰撞
並有系爭調解書、本院114年12月22日核定通知函、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收文日期章為憑(見本院卷第197、196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雄司核字第7911號車禍調解事件卷證
被告於行車時違反相關道路交通規範,肇致本案車禍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得被害人家屬因而喪失至親,生活受重大影響。衡以被告與被害人之肇事原因等節。
查被告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乙情,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其自應就系爭車輛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