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
三、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並為逃避警方攔查,闖紅燈而發生車禍,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數值
三、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並為逃避警方攔查,闖紅燈而發生車禍,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數值
適訴外人許秀蓮駕駛伊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承保車輛)沿龍江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而行經該處,2車遂發生碰撞,承保車輛因而受損(下稱系爭車禍)。
㈡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
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停留於現場,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輛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駕車肇事經過、肇事現場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4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
,難認與本件車禍具有因果關係;薪資補償部分,原告於調解時自承為學生,卷內並無其上班工作之依據,請原告提出5年內確有上班之證據,否則被告否認此項請求;機車維修費用
被告既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自應遵守上述交通規則,而本件案發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貿然闖越紅燈,肇致本案車禍,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小客車自出廠日106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四、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注意,以致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退步言之,原告所提113年11月8日臺北榮民總醫院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又該醫療行為與原告主張之車禍事故已相隔逾2年,原告並未舉證該醫療行為與車禍事故之關連性,難認與該車禍事故有關
三、被告則以:本件車禍原告保戶與有過失,請求鑑定等語置辯。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夢婷之供述坦承本件車禍伊有過失之事實。二告訴人黃光啟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本案之交岔路口時,其行進本應遵守燈光號誌,竟闖越紅燈,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多處鈍挫傷之傷勢,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損,經送車廠估修結果,其必要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100元(含工資費用
㈡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二交通分隊警員徐國庭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聲請人目前雖擔任藥師而有收入,惟其因腎臟衰竭需要洗腎,且其去年車禍開刀,目前病況時好時壞,加以其仍需扶養失智母親並支出長
被告騎乘機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遵守上述交通規則,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本案事故發生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肇致本案車禍,其駕駛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A05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事實。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車禍發生當下,我不知道車牌被註銷了,且沒有成立調解是因為對方金額太高,請判輕一點等語。
岡山南路黃燈5秒①3:45,本案計程車穿越捷安路之停止線②3:50,發生車禍③可證:由附表二可知,自本案貨車越過中山南路北往南之停止線,到發生本案車禍,經過約2秒,則本路口監視器雖無拍攝到本案貨車經過停止線之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