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4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4465號原告蔡彩糸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洪家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4465號原告蔡彩糸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洪家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原告詹侑玲被告侯惠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3號受罰人孔祥汝上列受罰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孔祥汝科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1號原告劉政欣訴訟代理人林夏陞律師被告狄暐甯朱峻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原告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馥維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安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5020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陳國欽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陳聖喬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原告傅琳訴訟代理人楊羽萱律師陳韋勝律師被告廖于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0791號債權人黃勝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訓戊等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1925號原告邵美月訴訟代理人高裴懋被告王孟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劉宇堂訴訟代理人吳存富律師郭光煌律師被告劉致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美鈴陳琇春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淵祥被告陳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459號原告賴光銘被告洪偉祥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卓宇豪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媗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本院考量被告自承現月薪約四萬元至五萬元之間,有能力在外租屋,及被告居住在系爭房屋期間甚久、屋內物品應該不少,命其遷讓房屋,非立時可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1122號原告周政宏訴訟代理人陳佩汝被告曾黎玉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又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屏簡字第87號原告李碧珠被告柯佩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四、經查,相對人與異議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432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且該判決已於114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2515號原告陳嘉宏被告洪志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161號原告李安泰被告高麗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