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考領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業於113年1月27日遭酒駕逕註一節,有被告之駕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字第53483號卷第24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查,被告考領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業於113年1月27日遭酒駕逕註一節,有被告之駕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字第53483號卷第24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07:40:38)警A:你現在的身分是酒駕肇事。男:該賠償你的我會賠償。警A:沒有啦,你賠償歸民事啦,你還是有刑事責任啦。
被告A04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A04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
在楊梅區址有目睹A09一直在推警察,警察一直叫她離開,但A09一直不離開,一直持行動電話在錄影,還繼續大小聲推警察等語(見偵字卷第49頁),於偵訊時證稱:楊梅區址當時有一名女生酒駕
職責,惟竟貪圖小利,而為本件犯行,罔顧國家法益,有辱官箴,亦減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操、素質之信賴,所為自屬非是,考量被告所收受之不正利益之數額,兼衡被告前有貪污判緩刑及酒駕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
㈡近年來因不時即有酒駕重大傷亡案例發生,且相關報導往往引致社會大眾高度關切,使得對酒駕零容忍幾乎已為全民共識,政府亦迭為此加重刑責,期予有效嚇阻酒駕,惟被告卻猶然酒後騎乘機車上路
綜合卷證,依個案情節(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其他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酒駕案件異議人有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而經考量個案情況
復考量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回家)、飲酒結束至開始酒駕之時間間隔、酒駕之時段與路線、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⒊被告雖於上開時地酒駕肇事後駛離現場,遲至同日5時13分才前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向承辦員警黃建皓表明其為本案酒駕肇事者,中間間隔1個多小時,雖非立即前往派出所自承犯罪
二、偵查檢察官起訴書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蒞庭檢察官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判決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公共危險酒駕案件,
㈡被告前因犯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交簡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9年8月6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公訴人指明,
(二)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嗣於115年2月6日21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警方取締酒駕路檢點時,因駕駛車輛迴轉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
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1444號案件指揮執行,經檢察官審查否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後,於114年4月14日13時30分到案執行之傳票上記載:「本案係歷年4犯酒駕
㈡當日晚間原告僅係完成運動返家,並無飲酒情形,歷來亦無任何酒駕紀錄,自無規避臨檢或逃避酒測之動機,與酒駕者迥然有別。
(三)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至被告上訴主張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害、因本案辭去工作、學經歷優異、倘因酒駕前科將致未來應徵工作不易等語,請求宣告附條件緩刑。
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1.21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所為非是;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車輛之種類、因自撞路旁電桿對公共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之情節,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