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解釋一: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解釋二: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所謂的犯意聯絡,是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至於行為分擔則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瑕疵擔保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的瑕疵,應負的法定責任。瑕疵擔保,有權利瑕疵擔保與物的瑕疵擔保二種。前者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民法第349條、第350條);後者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民法第354條)。
尚難謂非
1. 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2. 並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菁股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出質人
以自己所有的動產設定質權予債權人,以擔保債權受償的人(民法第884條)。例如:甲向乙借3萬元,以應臨時之急用,為擔保此項債務之清償,甲以玉手鐲1個交付於乙占有,設定質權,此時甲就是出質人。
行政一體
行政必須整體考量,雖設官分職以為分工,但為了促進合作,提高效能,最終仍然必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好讓具有一體性的國家可以有效運作,此即行政一體的概念。 憲法第53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即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的行政事務,除非憲法有另外的規定,否則都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的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的行政院來指揮監督。
書證
卷宗裡面可以當證據的文書,例如契約書。
行政爭訟
源於日本,指「行政訴訟」和「訴願」或相當訴願的兩個程序。
停止審判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例如:被告某甲於審判中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於其回復前,應停止審判。蓋因被告係訴訟主體之一,復為法院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對象,倘被告因病或心神喪失,自無從有效地為各種訴訟行為為自己防禦,對被告於訴訟中所有享有之公正程序權自難無礙,故審判程序必須於其回復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