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撤回告訴
解釋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之方式,則無論書面或言詞皆可。 解釋二: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的目的、漏未審酌應加考量的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等。 例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行政機關只基於充實國庫的財政目的,就直接裁處法律所規定罰鍰額度中的最高額,這樣的處分就有裁量濫用的情形。
意定解除權
解除權係指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消滅的權利。解除權如果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就稱為意定解除權。
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必須由權利人親自行使、或由義務人親自履行,才能達到其目的,原則上不可以由他人代理,也不可以轉讓給他人。 例如:選舉權、公務員退休金請領權,都必須由權利人親自行使。依法必須受國民教育和服兵役的義務人,也不能將該義務交由他人代為履行。
三階層理論
關於犯罪成立的檢驗結構,目前比較多數的看法認為,可分成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罪責)三個階層。檢驗犯罪是否成立時,必須三個階層皆通過審查,才能成立犯罪。
抽象危險犯
指某種行為當然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而不以有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的危險為必要的犯罪。這是由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因此,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例如刑法第173條之放火罪之成立,行為人祇要故意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可構成第173條之放火罪,因為行為人放火燒燬目前供人住居使用的住宅,就存在著可能燒死人之抽象危險,不管當時是否真的有人在住宅裡面,因此法官不需要就行為人放火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人員傷亡來作認定。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包括但不限
指包含所已經列出的情形,但不以這些已列出的情形為限。
直接故意
指犯罪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別人,而且犯罪人有積極希望損害發生。舉例來說,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甲對於乙的死亡,顯然明知可能發生這種後果,甲也極度希望乙能死掉,所以有殺人罪的直接故意。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