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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8 筆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預覽 ↗
暫時處分及附隨性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預覽 ↗
準用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6 條預覽 ↗
法院於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9 條預覽 ↗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6 條預覽 ↗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預覽 ↗
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預覽 ↗
適當之本案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預覽 ↗
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 條預覽 ↗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
家事事件法第 101 條預覽 ↗
和解之方式及效力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9 條預覽 ↗
商業調解程序中,商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
勞動事件法第 30 條預覽 ↗
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
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預覽 ↗
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預覽 ↗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
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預覽 ↗
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管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情形時,管理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情形,園管局或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經依前項規定進行強制拍賣時,園管局或分局應…
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之 1預覽 ↗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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