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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3 條預覽 ↗
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專利法第 39 條預覽 ↗
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
民法第 836 條之 3預覽 ↗
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專利法第 80 條預覽 ↗
,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2 條預覽 ↗
員接管或終止接管金融機構時,應將接管或終止接管之事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民法第 917 條之 1預覽 ↗
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6 條預覽 ↗
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得向法院起訴。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 23 條預覽 ↗
審查會議如認為失事調查報告書所列資料不足,應列舉事實通知調查組再行調查,審查會議應予復審。 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經失事審查會議審查認可,送請交通部核定後,分退有關機關,如涉及空運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7 條預覽 ↗
之案件,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受理調解之事實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會得要求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提出該事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之名冊及聯絡方式,並通知名冊上之人員參加調解。 與調
民法第 850 條之 6預覽 ↗
農育權。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外,創始機構應將債權信託或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已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
保險法第 76 條預覽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預覽 ↗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讓之第三人。該第三人受通知而參加訴訟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受通知而未承當或參加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民法第 836 條預覽 ↗
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序事項而尚未審定或處分之案件,應將不能執行業務之事實通知其委任人,並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解任或變更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經註銷登錄後欲執行業務者,應於註銷原因消滅後,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
電子簽章法第 13 條預覽 ↗
三十日前,將終止服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 四、將檔案紀錄移交承接其業務之憑證機構。 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預覽 ↗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3 條預覽 ↗
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將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實通知受益人。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6 條預覽 ↗
函可指明:「裁定乃法院之意思表示,通知(函)僅係事實通知,而非法院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視為裁定對之提起抗告。」。 五十二、民事訴訟事件,應從實核定標的價額以防濫訴,並裕國庫。(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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