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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 筆
民事訴訟法第 126 條預覽 ↗
自行交付送達
行政訴訟法第 76 條預覽 ↗
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閱裁判書電子檔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凡裁判書正本經交付送達當事人者,法官均得調閱之。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二十七 裁定正本之交付送達,應於收受裁定原本後三日內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裁判書類原本,依序遞交各該有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及交付送達之承辦人員辦理。各承辦人員應切實填註各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於記載交付送達日期後,送交研考科以供稽核。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5 條預覽 ↗
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7 條預覽 ↗
一○七、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隨時檢查送達情形。如郵務送達或囑託送達,逾相當期間仍未寄回送達證書者,應即查催,以免送達程序稽延。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4 條預覽 ↗
經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者,應製作裁定正本,並於十日內交付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7 條預覽 ↗
四十七、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承辦股書記官應隨時檢查送達情形。如郵務送達或囑託送達,逾相當期間仍未寄回送達證書者,應即查催,以免送達程序稽延。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製作完畢後,書記官於交付送達前,應切實核對所載之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有無錯誤或遺漏。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行之。其他機關依法準用本法有關郵務送達規定交付送達其他文書者,亦同。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之;其他機關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郵務送達規定交付送達其他文書者,亦同。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6 條預覽 ↗
及收領原本日期等分別輸入電腦,列印「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連同裁判原本及報結清單送統計室報結後,製作及發送裁判正本。正本寄發後並應將「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送研考科稽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裁判、議決原本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應填載裁判書類交付送達檢查表(如附件(一))送研考科列管,研考人員應逐案稽查。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6 條預覽 ↗
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並得協調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5 條預覽 ↗
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核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9 條預覽 ↗
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明「繕畢日期」,送交書記官簽收外,並應於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上「繕畢日期」欄內記載詳實,並簽名或蓋章。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重大刑事案件之傳票、判決正本等訴訟文書之製作及交付送達,與上訴、抗告或移送執行之送卷程序,應設置專簿並指定專人辦理,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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