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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1 條預覽 ↗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
公民投票法第 3 條預覽 ↗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
公民投票法第 4 條預覽 ↗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公民投票法第 5 條預覽 ↗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公民投票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預覽 ↗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預覽 ↗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
公民投票法第 10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
公民投票法第 11 條預覽 ↗
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公民投票法第 12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
公民投票法第 13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預覽 ↗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
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預覽 ↗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
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預覽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
公民投票法第 1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
公民投票法第 1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公民投票法第 19 條預覽 ↗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公民投票法第 20 條預覽 ↗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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