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47 筆:名稱 2・條文 45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1.10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9.04
條文定位45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 一、法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戶政事務所。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六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刪除)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財團法人,及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分類如下: 一、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二、安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團法人及安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一、會務、業務或財務不健全,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糾正或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下列服務項目: 一、收出養諮詢服務 二、收養說明會。 三、接受收養申請。 四、提供收養準備教育課程。 五、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及評估,並作成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或法律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取得碩士以上學…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名稱、地址、服務處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與履歷。 二、財團法人登記證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