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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6 筆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6 條預覽 ↗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7 條預覽 ↗
自來水有關之設備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8 條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9 條預覽 ↗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1 條預覽 ↗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預覽 ↗
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刪除)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8 條預覽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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