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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8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2預覽 ↗
反詰問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5預覽 ↗
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覆反詰問)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五)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反詰問)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二)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條預覽 ↗
一○三 (覆反詰問) 為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延滯訴訟程序,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至於其進行方式則依循反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五)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1 條預覽 ↗
一○一 (反詰問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記憶及陳述之正確性,或證人、鑑定人之憑信性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問於必要時,雖得為誘導詰問。但審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預覽 ↗
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4預覽 ↗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8 條預覽 ↗
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應載明實施主詰問、反詰問、補充訊問之人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有數人者,應載明詰問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於複數之被告或其辯護人對同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 1預覽 ↗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視為主詰問)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三)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點之規定,於行覆主詰問時準用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四)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2 條預覽 ↗
一○二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其方式依循主詰問,如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可准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支持其主張之新事項進行詰問,該事項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4 條預覽 ↗
一一四 (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反詰問時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刑訴法第一八一條之規定,固得拒絕證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問。 (二)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 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 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預覽 ↗
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4 條預覽 ↗
辯護人於審判長訊問後,接續詰問之,其性質則相當於反詰問。至於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間之詰問次序,則由審判長本其訴訟指揮,依職權定之。而為發見真實,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9 條預覽 ↗
項定之,其輪序如下: (一) 主詰問。 (二) 反詰問。 (三) 覆主詰問。 (四) 覆反詰問。審判長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予注意。如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 (含同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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