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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司法院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立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之 1預覽 ↗
中南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
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預覽 ↗
書記處
立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預覽 ↗
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料之分析、研究、檢索及參…
司法院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司法院組織法第 3 條預覽 ↗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司法院組織法第 5 條預覽 ↗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
司法院組織法第 6 條預覽 ↗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 7 條預覽 ↗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
司法院組織法第 8 條預覽 ↗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司法院組織法第 9 條預覽 ↗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司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預覽 ↗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
司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預覽 ↗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預覽 ↗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五…
司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預覽 ↗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
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預覽 ↗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
司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預覽 ↗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職…
司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預覽 ↗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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