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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5 筆
商品標示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制定本法。
商品標示法第 2 條預覽 ↗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商品標示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商品標示法第 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 5 條預覽 ↗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 6 條預覽 ↗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 7 條預覽 ↗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商品標示法第 8 條預覽 ↗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 10 條預覽 ↗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
商品標示法第 11 條預覽 ↗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
商品標示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預覽 ↗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 14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商品標示法第 15 條預覽 ↗
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商品標示法第 16 條預覽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商品標示法第 17 條預覽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商品標示法第 18 條預覽 ↗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商品標示法第 19 條預覽 ↗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
商品標示法第 20 條預覽 ↗
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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