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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087 筆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陸上土石,包括平地土石及坡地土石,其定義如下: 一、平地土石:指賦存在平地地表以下之土石,包括河川區域外沖積扇、沖積平原、舊河床、臺地及盆地…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同一區域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採取土石時,主管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但同日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審查順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區域圖,應依據實地測量記載,附具縱橫距面積計算簿;限用黑墨水以透明繪圖紙製定之,並註明下列事項: 一、圖名。 二、土石採取區申請所在…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測量技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申請海域土石採取許可者,應向申請區域最近沿岸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區域跨越二個直轄市或縣(市)海域者,應向所占海域比例較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土石採取展限時,應將土石採取展延之期限批註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 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 四、採取計畫…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 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 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岩盤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採掘場有鬆石掉落或岩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採掘場之…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為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之危害,採掘、爆破或搬運作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管制開採高程,防止超挖。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裝備如下: 一、安全帽。 二、工作鞋。 三、工作服。 四、安全手套。 五、防塵口罩。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裝備。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遇雷雨、颱風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二…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土石採取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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