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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 條預覽 ↗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設施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運送工具內生產動力,以供推進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應器。 二、生產核子物料之設施,包括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設…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7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設施者。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8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0 條預覽 ↗
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或廢料在一定限量內者,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限量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1 條預覽 ↗
核子事故發生後,其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2 條預覽 ↗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其賠償責任,尚未依書面契約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3 條預覽 ↗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4 條預覽 ↗
核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5 條預覽 ↗
核子損害,係由數經營者依本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所生,各該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6 條預覽 ↗
核子事故發生於核子物料之運送過程中,而核子物料係在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7 條預覽 ↗
同一經營者之數核子設施,涉及於一核子事故者,應就每一核子設施負賠償責任。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預覽 ↗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9 條預覽 ↗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20 條預覽 ↗
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完全劃分時,應視為係由該核子事故所造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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