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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筆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預覽 ↗
普通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1 條預覽 ↗
親屬贓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藏匿代管贓物罪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以被告成立竊盜罪、贓物罪為前提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6 條預覽 ↗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以被告成立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前提要件,如不能證明其犯罪時不得適用。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及裁定刑,但以犯竊盜罪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與裁定刑在內。惟以犯竊盜罪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在內。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包括依法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定…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包括依減刑條例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竊盜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 本條例所…
森林法第 50 條預覽 ↗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一) )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合意顯有不當」,例如:被告雖已認罪,惟法院認應諭知無罪之情形。又第五款所謂「法…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之「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其立法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為準。如其犯罪之本質根本無可取得,自無…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其立法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者為準,如其犯罪之本質無可取得,自無本條項之適用,故…
當舖業法第 5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
中華民國刑法第 61 條預覽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預覽 ↗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查驗時,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一、照…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6 條預覽 ↗
累犯不同一之罪或左列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累犯同一之罪或左列同款之罪一次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二次以上者加重本刑一倍 一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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