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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58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2預覽 ↗
未將紀錄塗銷之處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預覽 ↗
少年事件之保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預覽 ↗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有前項或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預覽 ↗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預覽 ↗
少年之定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2預覽 ↗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之 2預覽 ↗
少年法院之組織、準用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預覽 ↗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2預覽 ↗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之 2預覽 ↗
協助促成少年健全成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預覽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安置輔導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前項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預覽 ↗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諭知保護處分者,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聲請為不付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 一、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預覽 ↗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 條預覽 ↗
應受軍事審判者之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預覽 ↗
少年法院之設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 條預覽 ↗
(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 條預覽 ↗
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 條預覽 ↗
(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9 條預覽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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