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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4 筆:名稱 3・條文 17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9.0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4.09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06.26
條文定位17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重劃地區之範圍,由該管主管機關勘定;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9 條之 1預覽 ↗
(刪除)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後,應將重劃區土地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將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加註於土…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座談會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一、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6 條預覽 ↗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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