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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4 條預覽 ↗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預覽 ↗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預覽 ↗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7 條預覽 ↗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8 條預覽 ↗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9 條預覽 ↗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0 條預覽 ↗
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相關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 條預覽 ↗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2 條預覽 ↗
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3 條預覽 ↗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4 條預覽 ↗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5 條預覽 ↗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6 條預覽 ↗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7 條預覽 ↗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8 條預覽 ↗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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