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27 筆
懲治盜匪條例第 1 條預覽 ↗
盜匪之範圍
懲治盜匪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
懲治盜匪條例第 3 條預覽 ↗
二級盜匪罪
懲治盜匪條例第 4 條預覽 ↗
三級盜匪罪
懲治盜匪條例第 5 條預覽 ↗
普通盜匪罪
懲治盜匪條例第 6 條預覽 ↗
查緝人員之加重處罰
懲治盜匪條例第 7 條預覽 ↗
財物之發還與抵償沒收
懲治盜匪條例第 8 條預覽 ↗
補充法
懲治盜匪條例第 9 條預覽 ↗
施行日
懲治走私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懲治叛亂條例第 1 條預覽 ↗
適用範圍與叛徒定義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預覽 ↗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預覽 ↗
刑法內亂外患罪之特別法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預覽 ↗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叛亂條例第 3 條預覽 ↗
交付軍隊或投降叛徒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預覽 ↗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懲治叛亂條例第 4 條預覽 ↗
助叛及圖利叛徒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預覽 ↗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
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預覽 ↗
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預覽 ↗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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