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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8 筆:名稱 2・條文 226
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226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預覽 ↗
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院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 條預覽 ↗
本院人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因事或其他事由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院人員承辦事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但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不在此限。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預覽 ↗
本院人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預覽 ↗
本院人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預覽 ↗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預覽 ↗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預覽 ↗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預覽 ↗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預覽 ↗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預覽 ↗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預覽 ↗
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預覽 ↗
審判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預覽 ↗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預覽 ↗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俸級高者為先;俸級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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