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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0 筆:名稱 14・條文 206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4.12.01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8.31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4.12.08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02.16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6.11.13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2.0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0.07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1.30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條文定位206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4 條預覽 ↗
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收容處所認為不適宜保管之物品,應不予保管,並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5 條預覽 ↗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6 條預覽 ↗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7 條預覽 ↗
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8 條預覽 ↗
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9 條預覽 ↗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0 條預覽 ↗
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1 條預覽 ↗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 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 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 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或指定,收容、管理動物之處所或場所。 二、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收容處所應於出、入口及網站公開其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及服務電話。 前項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應含例假日。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4 條預覽 ↗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 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5 條預覽 ↗
收容處所得招募志工協助動物照顧、認領、認養及宣導教育等工作。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6 條預覽 ↗
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 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7 條預覽 ↗
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掃描全身,以讀取晶片號碼並作成紀錄。 二、依動物外觀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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